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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个人账户的原则
一是“顶层设计”原则。2010年10月18日,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要“更加重视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明确改革优先顺序和重点任务”。本文认为,顶层设计的内涵有两个:一是在时间上既向前看也往后看,改革方案要前瞻性和历史性并重;二是在空间上改革方案要有综合性、科学性,不仅考虑制度内变量,还要考虑外生变量,注意制度间的关系、影响。具体到个人账户出路上,既要注意个人账户改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关联性,又要考虑劳保医疗留下的制度遗产(如家属免费参保),更要把握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战略。二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社会保险法》提出,“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目前,城镇医疗保险仍未实现广覆盖,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且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基础不牢。因此,讨论个人账户出路关键是要通过改革个人账户,提高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实现不同制度的融合,缩小制度间差距,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巩固城镇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二)已有个人账户改革思路
关于个人账户的出路问题,有学者提出改良个人账户的多种措施,如提高个人账户互济性,扩大支付范围;建立家庭账户;实行名义账户制;提高个人账户积累等。但上述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人账户存在的问题。为此,不少学者提出应取消个人账户,主要有三种思路:一是将划拨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直接转化为工资,发给个人现金。二是把个人账户资金留给单位或个人去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三是将个人账户并入社会统筹,实现“三步走”战略瑏瑠。取消个人账户发给个人现金的思路,仅能够提高健康参保者(主要是年轻职工)及其家庭的消费效用,提高职工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第二种思路,购买商业保险能够提高购买者的保障水平,但商业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老年退休者很容易被排除在外。并且,社会医疗保险的目标是“保基本”,购买商业保险应属个人自愿行为,如果强制购买则超出了政府干预的边界。在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当前主流是实施“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合并公费医疗与职工医疗保险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消个人账户并入社会统筹,合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形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形成区域性的国民健康保险;第三步,由区域性国民健康保险形成全国性国民健康保险。“三步走”战略将个人账户并入统筹基金,能够降低退休参保者、慢性病参保者的就医负担,且不需要设置过渡期即可实现调整。但这种方式的问题是:
(1)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仍主要依赖于政府补贴,保障水平不会很高,难以实现“保基本”。
(2)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的筹资瓶颈未能解决,财务可持续性面临困境。
(3)政府仍需不断增加对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的补贴,财政负担将日渐增加。
(4)职工和职工家属“一家两制”(乃至一家人参加多个制度)问题仍然存在,未能解决城镇内部医疗保障制度的碎片化,且医疗保险待遇差距将进一步扩大,不利于未来进行制度融合。
(5)由于收入、疾病风险、医疗资源分布的城乡差距巨大,难以确定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水平、报销比例、定点医院等以谁为标准。把两个收入水平不同、消费水平不同、医疗服务需求不同和医疗费用效用不同的人群捆绑在一个制度内,在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上就高就低都不妥当。
(6)试点地区的情况表明,由于城镇居民对医疗服务需求的数量和质量高于农村居民,在统筹的制度内,存在农村居民补贴城镇居民的现象,这是一种逆向再分配,对农村和农民是不公平的瑏瑡。总的来说,已有文献局限于就事论事,对个人账户出路的讨论仅限于解决个人账户本身的问题,而缺乏全民医保的整体观,无法有效改善当前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运作效率。同时,上述方案,仅指出了改革的可能方向,缺少对方案本身的优势劣势、可行性、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的论证。
(三)“三网合一”改革思路及其必要性
基于本文前述的改革原则,我们提出城镇医疗保障的“三网合一”思路瑏瑢,其路径是:第一,保留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社会统筹部分的所有制度安排,并修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其受益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目前这一步已基本完成);第三,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制度,将这部分保费用于其被抚养人口,就业人口为主动参保人,被抚养人口为被动参保人,因为“一老一小”参加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即可取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随着城镇化进程,农村居民数量减少,收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提高,城乡差别逐渐缩小。当城市化率达到75%左右时,讨论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是否合并的条件就成熟了。取消个人账户,用个人账户资金将职工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的方式的特点在于:
(1)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将职工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强制参保,强制参保效率上优于自愿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保险分立,而前者缴费远高于后者,将诱导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居民医疗保险。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极大降低这种扭曲效应导致的低效率。
(2)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实现“保基本”,缩小制度间待遇差距。201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均支出1592.8元,而居民医疗保险人均支出186.8元,相差近8.5倍。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即使保障水平与劳保医疗时一样为职工的一半,仍将大幅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实现“保基本”目标,缩小制度间待遇差距。
(3)巩固城镇医疗保险覆盖面。2011年,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总数4.73亿人,占城镇总人数6.91亿人的68.5%。其中,居民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保,而自愿参保无法解决逆向选择问题,难以巩固覆盖面。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由自愿参保转为强制参保,能够确保覆盖面不下降。由于家属可以免费参保,也有利于刺激中小企业员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从而间接扩大覆盖面。
(4)降低政府财政负担,保障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根据历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8-2011年,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7.5%、9.8%、18.3%与20.8%,中央财政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方面的民生支出的增长率分别为29.2%、31.8%、19.9%和30.3%,民生支出增长率远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率,不可能长期持续。居民医疗保险收入主要来自政府补贴。2011年,居民医疗保险总收入594.2亿元。根据《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1年,政府对居民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最低为人均200元,实际补贴额超过442亿元(2.21亿人乘以200元/人),超过总收入的74%。
(5)未来,随着政府民生支出快速增加,财政压力日增,居民医疗保险长期运行面临筹资瓶颈。而2011年,个人账户当年结余就高达431.0亿元。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化解了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的贬值风险,政府也无需再为居民医疗保险提供巨额补贴。
(6)实现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自然融合。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均实行家属联保制度,即就业者参保,家属免费享受医疗待遇。也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家属缴费参保。可见,取消个人账户,用个人账户资金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能够促进广覆盖、保基本和可持续目标的实现,能有效利用个人账户资金,既促进效率,又体现公平,同时可自然地解决城镇内部一家多制问题,缩小职工和家属之间的医疗待遇差距,并且不会增加政府、企业和个人负担。
二、可行性分析及面临的挑战
(一)可行性分析
(1)制度基础取消个人账户,将职工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有三方面的制度基础:一是,个人账户本属于个人,取消之后用之于家庭成员,理属当然。对职工而言,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个人医疗消费,效用低下。取消个人账户,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中,将大幅提高职工家属医疗保障水平,且不需额外缴费,职工反对的意愿较低。二是,过去劳保医疗的制度基础,人们对家属免费参保的观念尚未完全消失,有一定的心理基础。三是,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同属于一个部门管理,容易实现制度融合。
(2)筹资问题个人账户的资金能否保障职工家属享受半费待遇?我们首先区分城镇的三种家庭:有就业者家庭、失业者家庭和三无家庭。在上述制度设计下,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凡就业者必须参加“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家属免费参保。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这样,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支付医疗保险费,三无家庭(含无收入或低收入家庭)由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其参保。我们先考察有就业者家庭和失业者家庭的职工家属免费参保所需财力。根据现行规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率为8%,其中,4.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占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2.5%,3.8%划入个人账户,占47.5%。2011年,4.2%的社会统筹基金(每年均有大量结余)保障人群为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人数为2.52亿人。假定家属保障水平与职工相同,3.8%的缴费率能够保障的家属总人数为2.28亿人;如果家属保障水平为职工的一半,3.8%的缴费率能够保障的家属总人数为4.56亿人。而2011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21亿人。因此,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合并,从总体上资金是充足的。根据贾洪波的测算,2007-2050年,如果居民与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相同,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率在1.92%-2.33%之间,远小于3.8%。由于福利刚性,建议家属(诊疗目录与职工完全相同)保障水平为职工的一半。就每个家庭而言,我们可以从就业者负担人数角度来看。近10年来,参保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之比保持在3:1。据调查,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人均社会统筹基金的支出之比,远大于3:1。这表明,4.2%的缴费率下,1个就业者能够负担起2人的医疗费用。而2000-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指平均每户家庭人口/平均每户就业人口)均低于2.0。因此,3.8%的缴费率只需要保障不到1.0个职工家属,完全负担得起。因此,只要家庭中有就业者或失业者,家属均免费参保,在财力上不存在问题。最后,考察三无家庭及低收入家庭的参保缴费问题,即医疗救助所需代缴的资金。根据民政部《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2011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276.8万人。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2012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按照这一标准,在本文的制度设计下,政府需要补助的参保费用为54.6亿元,相当于对居民医疗保险的补贴额的10%。即使未来补助标准提高,也完全在政府承受范围之内。2011年,职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收入为2596.1亿元(4945.0乘以52.5%),而2010-2011年,社会统筹基金年度结余为511.0亿元(3518.2减去3007.2),则2011年社会统筹基金支出为2085.1亿元(2596.1减去511.0)。2011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5227.1万人,人均社会统筹基金支出为826.5元。按照家属待遇为职工一半,家属待遇为413.3元。2011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2116.1万人,需资金量为914.0亿元,远高于2011年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总支出(413.1亿元),远低于2011年个人账户收入(2348.9亿元)。取消个人账户用于提高职工家属保障水平后,个人账户仍能结余1434.9亿元。
(二)挑战及其应对
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
(1)取消个人账户后,由于不再向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划拨资金,他们的医疗负担可能加重。为解决这一问题,取消个人账户之前可以先着手修订“三个目录”,推行门诊统筹,向这类人群倾斜,保证其待遇不下降,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2011年,城镇就业总人数为35914万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18948万人,参保率为52.8%,如果包含退休人员6279万人,参保率则为70.2%,参保率有待提高。因此,即使当下把已参保者的家属全部纳入进来,仍有相当部分的城镇人口不能纳入,仍需要为他们提供保护。不过,城镇就业人员统计中包含了农民工,而农民工参保率很低。2011年,全国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年末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为4641万人,占外出农民工的29.2%。无论如何,有城镇户籍的就业人员参保率目前可能低于100%。这样,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下,就有部分城镇就业人员及其家属没有参保。但这并非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而是《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执行的问题。因此,未来必须逐步规范、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尽早实现职工应保尽保,并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缴费。
(3)不论哪种取消个人账户的思路下,当前个人账户资金大量闲置的人群,也即健康人群受损都最大。对这部分人群,一方面要允许个人账户已积累资金全部归己,但仍限于医疗消费支出;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其理解其直系亲属可免费参保所获得的利益。但仍有小部分(单身或已婚的)没有被抚养的子女或父母的健康参保者受损。应该指出,尚无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为提高新制度的接受度,政府应继续保持对职工家属的财政补贴,但将人均补贴标准固定下来,之后不再提高。随着职工家属参保人数逐渐稳定,政府财政补贴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将不断下降。
三、评估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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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有效运转;思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及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等五部分构成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是个系统工程,基金收入与支出只有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才能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基本原则,搞好医保管理。为此,应做好基金收入与支出管理工作,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效运转,为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提供充足资金。
一、抓好源头,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工作,是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源头和入口。如果基金不能足额征收或不能正收,医保工作就将成为无水之源,无米之炊,医保基金管理工作就无法正常运转,为所有参保职工生命及健康保驾护航就成了一句空话。那么如何做好医保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呢?
(一)广开源头,努力扩点扩面,提高职工参保率
唐山市医保工作已开展十几年时间,截至2014年末参保人数已达91万人。从常规方面扩充参保人员已然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应该从小型私营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入手,积极宣讲政策,提高他们参加职工医保的积极性。目前有很多地市还没有实现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对于单独经办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重点加大查处小规模私营企业只给员工参加养老等其他保险,而不参加医疗保险的违法行为,督导这些企业参加医保。这样不仅能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会增加医保基金收入,扩大资金源。
(二)搞好医保基金基数核定工作
每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是医保征收工作的基础,其调整幅度的大小,是确定未来一年基金征缴额度的关键因素。因此重点做好基数调整工作是医保征缴工作的重头戏,这不仅关系到每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是事关医保基金管理工作能不能正常运转的大事。在基数审核工作中,医保征缴部门的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核各参保单位上年度统计工资报表、财务总帐、应付职工薪酬及应付福利费明细帐,严防单位上报的统计工资错报、漏报、瞒报、少报,杜绝弄虚作假,做到依法合规,审核有理有据,确保该纳入缴费基数的一定要纳入缴费基数,即不多收也不能少收,从而把该征缴的医保基金一分不少地征缴入库,不断增加医保基金收入,为医保基金管理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
(三)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催缴工作
每月25日前,对于不能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征缴或财务部门要及时下发“医疗保险催缴通知单”进行催缴,对于逾期仍无故不缴纳医保费的参保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以确保各参保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医保费,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正缴和运转,维护每名参保人员买药就医的正当权利。
二、合理控制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一)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店的准入及退出机制
参保职工购药就医的主要地点是统筹区内医保定点药店及定点医院。为此医保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于弄虚作假的定点医院及药店要予以清退,对于符合条件的药店和医院,不论其是公立还是非公立医疗机构都要予以准入,享受医保定点政策,保证医保基金用在合理合规的地方,提高医保基金的支付质量及效率,杜绝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把钱真正用在患者身上,使患者少花钱却能治好病,降低医保费用。对于享受门诊特殊疾病(俗称慢性病)的参保人员,要做好特殊疾病鉴定工作,把住审核鉴定关,杜绝非特殊疾病人员享受特殊疾病医保待遇的情况发生,真正做到医保基金合理支出。
(二)加强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日常审核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主要是参保人员在市本级定点医院及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为此,经办机构的医疗审核部门应重点做好:门诊特殊疾病及门诊日常用药的审核;市本级定点医院住院人员诊疗项目及用药费用的审核;转出市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诊疗项目及用药费用的报销审核。真正做到该医保支付的医保支付,超出规定的不合理治疗、用药费用,医保坚决不予支付,维护所有参保人员的医保利益,真正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三)加强医疗保险稽核部门的监管力度
对于医保定点药店及医院,医保稽核部门要加强稽核监管力度,可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动静态检查相互结合的办法,必要时可以采取专项检查行动,杜绝骗保、套保情况的发生,堵塞医保资金流失的漏洞,把“医保的钱”好钢用在刀刃上,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在参保患者必须的治疗上,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的作用。目前,大数据信息时代已经到来。医保审核部门可以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推进医疗保险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利用信息技术筛选不合理诊疗项目及用药费用,为医保基金管理工作插上科技的翅膀,促进定点医院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让信息筛选助力医保管理工作,提高审核效率,防止医保基金的流失。
三、搞好基金预算管理工作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区政府每年都将医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坚持目标责任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将其纳入对区级各单位和乡镇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和乡镇落实了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工作。调查组所调查的单位都做到了为医保病人建立个人档案,半年工作有小结,年终工作有总结,全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2、强化征缴,确保应收尽收。经过7年多的运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参保面,区医保局提出了巩固成果,积极扩面的工作思路,更加重视续保工作的开展,积极做好新单位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力度。一是按月对工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法和工作措施,并对下月工作提出思路和打算,有效地促进业务工作开展。二是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制定详细的参保续保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加大扩面工作力度,把扩面工作重点放在企业单位,将任务分解到人,落实责任,确保参保扩面任务的完成。三是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对未及时缴费的单位实行稽核,督促各单位按时缴费,并把征缴任务落实到人,上门进行催缴,确保了医疗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到位。
3、健全制度,促进规范管理。区医保局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职责及费用支付、审核、报销工作流程,制作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报费流程等展板上墙公示,同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把好住院病人关,杜绝冒名住院,挂牌住院,及时查处和纠正超标准收费,设立项目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合理增设定点零售药店网站,形成良好竞争局面,降低药品价格,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和广度不够。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形式单一,不够新颖,到基层、到企业宣传较少,覆盖面小。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一些参保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政策学习了解不够,有些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对医保政策一点也不知晓。许多参保人员不了解新制度下如何看病就医,如个别参保病人不知道个人账户如何使用,不了解什么是起付费用,以及分段自付等知识,加上费用结算中存在一定比例的自付药品费用,造成医疗机构和病人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
3、扩面工作开展难度大。目前全区医保扩面征缴空间较小,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都已基本参保,乡镇卫生院和一些部门80%都未参保,职工想参保,上访不断,但单位的确无力解决经费,难以征收。2008年医保扩面工作主要放在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但这些企业都以职工队伍不稳定,企业经营困难,增加企业成本为由,拒绝参加医疗保险。区级事业单位环卫局、国有企业电力公司都应进入医保。环卫局以单位条件差,无力支付为由拒绝参加医疗保险。电力公司领导认为参保不划算,以报费比例较低、手续复杂为由不参加医疗保险。这些单位不参加医疗保险损害了职工的医疗保险权益,也给政府埋下了不稳定的种子。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大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传医保政策。主管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城镇职工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充分认清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自觉地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加大扩面征缴力度,维护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风险问题,专题研究医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区医保局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深入企事业单位上门征收,化解基金透支风险。区政府要将企业改制政府挂帐和表态缓缴的医保费纳入政府总体债务,每年安排部份资金化解缴纳,确保改制企业退休职工医疗费用支付。区财政局将代扣代收职工个人每月缴纳的医保费和预算给各单位的医疗保险费用分季度划入医保基金专户,确保当期统筹资金支付。
3、加强部门联动,强化监督管理。尽快建立由财政、审计、物价、药监、卫生、劳动保障、医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医保基金监督领导小组,发挥联动作用,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检查,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加大对违规事件的查处力度,对违背医保管理制度和不履行服务承诺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一条为了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
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
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确需实
行县级统筹的地、州,必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 -8 %。
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退休人员个人不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总额。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以300 %
为基数缴纳;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由企
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医疗费开支渠
道解决。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
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足额缴纳,不得减交、免交、缓交。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在清偿债务时应
当依法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
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
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统筹地区用人
单位缴费的30-35%。
统筹地区根据职工年龄和缴费基数等因素,确定划入职工本人个人帐户的具
体数额。
第十二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
占。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门诊抢救费、经批准的慢性病的门诊
治疗和特殊检查治疗费以及其他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定点零售药
店购药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 -10%。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 倍。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者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并由个
人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
则确定。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
帐户应当记入下列内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照规定比例和数额记入的部分
(四)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
(五)个人帐户的使用情况;
(六)个人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费支出,不得提
取现金或者以其他形式发给本人。职工工作调动时,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帐户的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定点资格认证
和年检制度。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证质
量”的原则,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合理控制药品服务
成本,规范外配处方用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
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
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
第五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
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和财
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
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统筹地区应当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
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
会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
罚。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规定的,由
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扣回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逐
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二十八条离休人员、老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
制定。
第三十条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案,经省劳动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