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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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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乡;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我国的养老保险种类,根据资金来源可以分成三大类:第一类国家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类是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它分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第三类是国家补贴和个人缴纳,它主要针对农村老人和城镇无业居民。第三类就是所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我国现在合并的就是这两种。

新农保制度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简称,它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开始试点,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截至2011年底,中国共计3.58亿人参加新农保。[1]

而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从2011年开始试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缴费方式包括居民缴费和政府补贴。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

对于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将前面说的两种制度合二为一,它是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3]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说是碎片化。什么叫养老碎片化?就是社会上三教九流各色人等,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他们的养老政策都不一样,就是一个人一个样。有人机关退的三千多,有人企业退的一千多块钱,至于那些城镇的职工或者说干脆就没有工作的,他们的养老这方面,那和刚才的哪个阶层就更加千差万别了。

当前,我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仍然较大的实际问题,不仅困扰着经济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成为阻碍城镇化进程的关键因素。

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保持3倍左右的差距。社科院近期的《社会蓝皮书》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呈上升趋势,其中,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2.09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24倍之多。[4]

养老制度的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很多地方没有统一的文件,所以各地养老保险制度都因地而异,所以出现了碎片化现象。由于养老制度不统一,各地在缴费补贴以及享受待遇的标准上也就存在差异,从长远来看,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确实缺乏合理性,因此养老制度并轨势在必行。

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就是要着手解决养老碎片化问题,就是解决城乡不统一、各地区不统一、各阶层不统一问题,以前是有正式职业的有养老保险,没正式职业的没有。

社会保障必须向农村倾斜,才能照顾到更多困难群众,并使全体人民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在完善农村社保方面付出了持续而有效的努力,譬如建立健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但实际上保险覆盖面狭窄、保障水平较低等难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针对这个难题,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行性

无论城居保还是新农保,它的总额度都没那么大。农村根本没有多少老人指望这个过日子,城居保管的是生活无着落的残障人士和没儿女管的老年人,没正式就业单位,可见在城镇覆盖率很低,新农保有三亿多人,只要你满60岁就能领钱,城居保照顾的是残障人士和极端弱势群体,他两个在人员规模上不对等但发放方式基本一样就是国家补贴加上个人账户,所以在技术环节对接上没有任何障碍,两个基本就是一回事,所以说把两制度合一块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一)现有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整合的可能。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这就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阻力较小。同时,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很多方面极具相似性,制度的吻合为制度的整合统一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地方城市的探索实践积累了有益经验。

城镇居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已有不少城市进行了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尝试。2008 年以后,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两个规定,北京市城乡居民均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缴费区间内选择缴费档次,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居民达到法定条件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共物品属性。

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提供,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从整体上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不但不会出现居民个人在养老保险待遇的减损,反而使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更为便利。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还可以实现养老基金更大范围的统筹,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从而维护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三)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

[2]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一、当前背景

联合国对老龄化的划分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经龄化社会”标准是:60岁以上的人口数量占人口总数的占比例超过10%,或65岁以上的超过7%。我国2014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1.38亿万人, 占总人口的10.1%,60岁以上的2.12亿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5.5%,这意味着我国老龄化正在加深加快。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的现状,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却未能跟上,根据相关测算,我国约有50%的老年人口未被任何养老保险制度所保障,养老问题仍很严重。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肩负的一项重要责任。政府长期以来就被认定为负有对年、老、体、弱者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责任。2014年,国家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件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就实现了城乡居民的部分统一。

二、研究的意义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推广和发展阶段,对该制度研究有着深远的价值和意义。(1)能够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前各方面处于摸索试点阶段。(2)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推广初期,个人账户财务平衡研究不够充足,缴费档次设定,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设置上缺少足够的根据和经验。

当下并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还不一些不足。首先,缺少对我国当前城乡居民所面临的养老风险情况及养老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分析。其次,未能对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的渊源做较细的分析,对合并的历史原因分析不充分。再次,多数研究人员在账户平衡的测算后,缺少对账户平衡的深入分析和其与政府支出间关联的分析。最后,一些学者的独到见解,大都集中在理论研究上,对现有制度的研究缺少深入。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正式《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此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1.人群。参保满足条件: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参保人员是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不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城乡居民。

2.指导思想。以“增强公平、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管理。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在缴保费方面,标准分为100元到1200元12个档次。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4.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且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负责全额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积累情况按月计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139;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5.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论参保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6.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累计缴费15年,且没有领取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得到广泛,迅速的推广。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30个省、区、市出台相关办法和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50107万人。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点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了“城居保”和“新农保”,在制度上的统筹。利于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

2.合并统一节省了不必要的行政支出,利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3.解决了人口流动――参保期间的户籍迁移可带动个人养老关系的迁移,且不会影响养老金积累的年限。减轻了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4.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稳定群众对民生改善的预算,增强了社会安全感。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当前问题

1.个人账户养老金缺口问题。由于人口平均寿命增长,个人账户出现缺口。实现操作中,参保人口数目较大,每个参保人账户缺口出现的突发性,政府不可能用临时的调集资金来补充,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可能出现供应不连续的情况,有可能导致待遇期参保老人生活水平下降,一定程度上加剧城乡居民的养老风险。

2.养老金替代率偏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有: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付的基础养老金。养老金替代率反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对城乡居民生活的保障水平,无论是完全缴费还是最低年限缴费,其养老金替代率都低于公认的替代率40%。

参保文献:

[1]王荣珍,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政府行为探析,许昌学院学报,2008.27(4):107-109.

[2]艾慧、张阳、杨长昱,吴延东,中国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财务可持续性研究,财经研究,2012.(2):91-101.

[3]王增文,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支出与退休年龄的敏感性分析,保险研究,2010,(1):57-64.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统筹城乡发展;二元化社会结构;养老保险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构筑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逐步解体,以社会成员户籍划分城乡社会保障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越来越受到所有制和用工形式多样性的变化、以及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后身份异化和部分地区出现城乡一体化的挑战。目前,许多地方已实施或正在探索户籍制度改革,而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实施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却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城乡人口的融和。因此,统筹或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破解二元化社会结构的重要推动手段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须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城镇职工为主要参保对象,并延伸至有缴费能力的城镇居民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日臻成熟和完善,形成了“基本保障、广泛覆盖、多个层次、逐步统一”的制度特征。以农村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于缺乏经济基础的支撑和政策制度的保障,大部分的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处在探索和试点的过程中,其持续发展的瓶颈仍未突破。从发展理念、保障模式、待遇水平、制度衔接等方面对现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比较,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一)从发展养老保险的政府责任上讲 

各级政府仍然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养老保险发展观。从当前政府出台的社会保险宏观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来看,主要是解决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同时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并负责资金最终“兜底”。而对于发展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而言,则认为土地和家庭是农民养老保障的重要载体,构建这一制度并不迫在眉睫,当前主要任务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因此政府在发展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上,起步比较迟,投入的资金也不多。目前,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已呈现严重失衡的发展态势,这主要是由于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发展观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观念。 

 (二)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模式上讲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城镇养老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强制性,其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制度运行中基金如不足支付时,国家承担最终支付者的责任,这些机制确保了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长久发展。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看,大部分地区农村养老保险采取农民个人自愿参加,基金完全积累的方式,资金来源以个人缴费为主,各地依其经济状况给予一定的补助,这种储蓄制的保障模式,一是在农民收入普遍较低以及增长缓慢的经济状况下,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并非农民投入的首要选择,做强做大养老保险基金难度很大,二是这一制度缺乏统筹调剂、保障功能弱化、保障水平有限,农民普遍注重眼前利益,参保意愿不高,也就没有参保的积极性。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其核心是政府财政保障来支撑,缺乏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没有发展的空间和后劲。 

 (三)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水平上讲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从根本上保障参保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年老后能安享晚年。目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远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建立了随经济发展适时调高待遇水平的调整机制,使广大退休人员能充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主要依靠个人积累养老保险费的总额来确定,由于缴费水平低,特别是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其待遇根本无法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在一些地方月发放标准只有几十元,尚不足低保水平,有的地方标准更低,较低的待遇水平没有达到国家和农民所预期的保障效果。(四)从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度衔接上讲,城乡分割的二元养老保障体系没有双向沟通的衔接管道。人员在不同地区流动,这是社会发展的常态,养老保障制度也须解决基金转移和保险关系接续的问题。当前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对城市居民流动到其它统筹地区的,本人的养老保险关系以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可转移到流入地,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金额可以累计计算。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民,在养老保险转移上,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后,在城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资金不能向农村转移,只能办理退保,无法与以后积累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另一方面在农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当农民融进城镇成为居民时,在农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能向城市转移,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只能从头起步。养老保障制度上的城乡壁垒没有互通的衔接管道,已成为影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扩展参保范围和加快基金积累的主要障碍。 

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客观存在,导致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上必然存在城乡差别,但两者应统筹发展,在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不能忽视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险权益。当前我国农村出现的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和老龄化、土地和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和部分地区的城市化,对全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要求更为迫切。 

二、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制度建设 

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必须适应我国城乡发展的实际,做好统筹规划。一是对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周边农村及大中城市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应通过完善农民工、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与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并与之相适应的养老保障制度;二是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广大农村,应主要通过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特别是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进一步完善农村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为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速,加快其发展,建立较为健全的、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因此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一)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转化的必然结果,据不完全统计农民工就业大军全国有二亿多人。农民工从其身份上讲可塑性强,既可融人城镇成为居民,也可返回乡村成为农民;从其工作性质上讲,流动性大,身份变化快。因此不能把养老保险视为城镇居民的专利,也不能不顾现实国情建立同城镇居民一样标准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制度。在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应以建立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主要选择,这样的制度模式既可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也可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筹资上以个人缴费为主,单位为辅与城镇职工的缴费水平保持适当的差距,但不能过大。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其个人账户内,个人账户的资金专用于本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可按规定记息、接续、转移和继承,特别是要设计好农民工个人账户向城镇或农村转移的制度衔接。只有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其养老保险关系与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本人转移(从城镇到农村或从农村到城镇),这样农民工不论是在城镇安居还是年龄大了再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都可使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得到比较稳定的保障。 

 (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用土地转为非农用地,现累计失地农民在4000万一5000万人之间,已成为非常庞大的社会群体,而且失地农民人数仍在增长,全国每年至少有300万农民失去土地。许多地方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存在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困境。失地农民是城市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同时也应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应按照“土地换社保”以及“保障基本、广泛覆盖、共同负担、统筹共济”的原则,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城镇养老保障的统筹范围中来。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养老保障体系,要从制度上明确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是今后征地的前置性条件。失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和集体应予以支持,合理划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承担保费的比例和限额;同时应多渠道筹措后备资金,主要办法是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储备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充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后备基金内。只有通过“土地换社保”,才能真正保障失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保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妥善解决各类社会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不仅有利于企业发展、社会稳定,更是全民分享社会成果的体现,因此,本文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探析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养老保险保险制度权益保障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意义

(一)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的体现,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规定,当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达到退休年限,退出或失去劳动岗位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包括了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居民三种养老保险制度,这也充分体现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发展阶段。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最长,覆盖人数最多,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都起步较晚,还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当前针对不同群体,实行的是“自愿”原则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养老保险制度并非每一个人都能享受到,这种方式使得部分群体不能分享到市场经济下社会文明所形成的社会福利。因此,现阶段对各类人群难以实行完全统一的养老金制度。随着基本养老保险的逐步推广,打破地域分割和人群分割的格局,预计到2020年,农村居民中将有近2亿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创立到最终二者统筹为统一的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需要漫长的过程。我国现有的公共服务制度设计仍坚持身份和地域区分,所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运作、程序、保险额度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和区别。因此,当前既需要针对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出现的原因实施有效的统筹,又要使这种统筹路径实施有效,这一过程的实现挑战巨大。当前的紧迫工作是改革养老保险监管机制,除了从法治上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征缴外,还需要适度填补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使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趋向于统一化和完善化。我国养老金金融市场刚刚开启,推进金融市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借鉴国际社会成功的经验不仅是必要的,甚至是必需的。

(二)养老保险制度对当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实际意义

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在“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12字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当前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险凸显了一系列问题,亟需完善相关制度和新的政策予以解决,缓和矛盾。通过养老保险对社会财富再分配,让人们增加社会公平感,更加的感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心养老,这不仅是对每个人工作一生,为社会付出辛勤劳动的尊重,也是让人们共享经济迅速发展所带来成果的体现。

二、北京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北京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处于全国领先的地位,在制度上,先后出台了《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文件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在认识上,实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逐步完善的共识和基调。

但目前北京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享受养老保险的不同群体存在覆盖范围上的差异。城市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达到60%以上,而农村居民享受保险的覆盖率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及与城镇职工和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的受众人群仍以城市人口为主。第二,养老保险是退休人员收入来源,根据对调研发现,68% 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养老保险是其退休收入的主要来源,退休后的大部分人都是依靠养老保险的收入来维持生计,可见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在调研对象中,目前养老保险待遇45%的人认为有点低,24%的人J为非常低。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升,生活成本支出大于以往,居民的日常生活消费有所受限。所以,重新审视当前的支付标准迫在眉睫。第三,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待改进,工作效率有待提高,业务能力有待提升,服务态度有待改变。第四,养老保险制度有待完善。养老保险的基数和比例水平有待提高,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是关乎退休人员生活最为核心和关注的问题。

三、问题成因及建议

(一)问题的成因

上述问题的成因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我国是人口大国,并且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基数大、需求多,使得对于每一个居民都进行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并且使所有居民都享有平等合理的社会保险操作过程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我国推广养老保险的年代也晚于发达国家,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第二,我国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也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从制度设计来看,现收现付制实质上是养老问题的社会化解决方案,其制度目标是通过社会总产品的代际转移提供老年保障,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因而其社会效应大于经济效应。顶层设计问题也需要一个漫长摸索的过程,并且需要适应我们的基本国情。第三,目前很多职工和居民参保意识不强,不能积极的配合参保,有些甚至抵触参加社会保险,造成了养老金资金来源的空缺和断接,直接影响了养老金的运行。另外,很多居民不了解相关社会保险的流程和办理方式,对该制度产生了代沟。

(二)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针对性的改进。首先,加强宣传力度,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养老保险的作用并且能积极参与其中。让人们了解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使我们的养老保险及相关社会保险知识普及大众。其次,加强立法和政府的政策调控,在制度层面予以保障,使我们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合理化、规范化。再次,采用多种操作模式并存的方式,丰富养老保险的内容和途径。积极引入商业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中的补充作用。继续完善企业年金制度,使该项制度成为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手段。最后,在多轨制的社会保险框架下,结合不同群体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为养老保险趋于统一化做好基础,最终的目的是使所有人群都能从养老保险及社会保险中获益,感受到该制度所带来的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 黎建飞.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1).

[2] 魏宣利.新时期城乡统筹发展问题再探讨[J].河北学刊,2011(5).

[3] 王晓军.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十个“迷思”[J].保险研究,2013(11).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 养老保险 参保意愿 影响因素

2011年12月14日,宿迁市出台《宿迁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它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提供保障的城镇居民纳入了保障范围,能够结合适用人群的特点而制定,保费低、保障范围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一些问题已经开始凸现。其中,适用对象的参保意愿问题相对突出。

1 调查样本情况概述

1.1 本研究基本情况

1.1.1 抽样和资料收集

本次调查以宿迁市内所有城市居民为总体,采用多段随机抽样方法选取调查对象。在宿迁城区所辖区中,选取了宿城区、宿豫区、湖滨新城区、经济开发区作为调查范围。在4个区6个街道办中随机抽取了10个居委会,在每个居委会中再随机选取40户居民作为样本,样本量为400份。调查采用入户问卷调查的办法,选择60岁以下已婚者作为被调查对象,调查中实际发放问卷450份,回收有效问卷332份,有效回收率73.78%。

1.1.2 样本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的性别比例较均衡,其中男性占54.2%,女性占45.8%。年龄方面,30-40岁的人群和40-50岁以上的人群所占比例较大,分别为38.0%和26.3%。文化程度方面,初高中的占多数(67.2%),小学及以下占12.7%,大专及以上占20.2%。身体健康方面,非常健康和良好的占大多数,共占85.2%。家庭人口方面,3口和4口人占大多数,分别为41.9%、28.0%,5口人占19.9%,而家庭人口为两口人和5口之上占较少数,分别为2.7%、7.5%。个人月收入方面,2000-4000元占大部分,为60.3%,4000元以上占21.6%,收入1000元以下比例很小,为4.8%。个人支出方面,1000-3000元占大部分,达到63.8%。支出最主要方面,伙食费最多,占到42.8%,其次是住房(包括贷款)占26.5%,而后是子女教育费用占19.0%。

1.2 影响居民的参保意愿的因素实证分析

1.2.1 个人收入因素对缴费标准的影响

根据调查数据,个人月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居民大部分选择100元的缴费标准,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居民缴费标准呈现多样化分布在100-1200元之间,但是不难发现收入越高,参保者越倾向选择600元以上的缴费标准。在此基础上对个人收入与缴费标准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根据相关性输出结果,在给定0.01的显著性水平(双边检验)上Pearson检验结果为0.714,由此推断出月收入和缴费标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1.2.2 不同年龄段关于养老保险对未来生活影响的看法

根据调查数据,40岁以下的青壮年群体大多认为不参加养老保险对自己未来的生活有些影响以及不太影响,而40岁以上的群体则倾向于比较影响和有些影响的观点。

1.2.3 养老保险预期收益对居民参保意愿的影响

根据调查数据,居民在选择缴费档次时,大部分选择100元的最低标准,选择600元以上档次的人占少数。选择缴费档次在600元以下参保者认为对今后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影响不大,反之,参保者认为缴费标准会影响自己领取的养老金数额。

2 根据统计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

首先,收入因素对参保意愿的影响程度最大。收入越高的人群参保意愿越强。伴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居民个人具有较高的参保意愿和保险需求,并且保费支出并不会对自己的经济收入造成影响,而收入较低的人群在满足自身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所支出的保费会对自己的基本生活造成影响,因而,自身参保意愿较低。

其次,参保人群的年龄对参保意愿有显著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加,居民开始考虑自身的养老问题,居民参保意愿越高。特别是接近60岁的居民,需要有一套稳定的制度来满足自己的养老需求;而年轻群体认为养老问题距自己尚为甚远,养老问题还没有进入自己考虑的范围,并且对养老保险的预期收益估计较低,因此,年轻群体的参保意愿较低。

再次,养老保险的预期收益对居民的参保意愿有较大的影响。根据调查结果,选择缴费标准在500元以下的居民大多数认为目前的缴费标准对今后领取的养老金数目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也就是交多交少所领取的养老金数目都很少,因此这部分人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对保险的收益预期较低,参保意愿较低;相反,选择500元缴费标准的居民参保意愿较强烈。

其四,居民的文化程度对参保意愿有影响。文化程度越高的居民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和接受能力越强,主动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越高。而文化程度较低的居民则在制度的认知上不够全面,不能够产生预期估计,因此参保意愿不强。

最后,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程度也是影响居民参保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越了解,就能形成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预期收益,就会主动愿意参保,根据调查结果,当地居民了解居民养老保险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及社区工作人员宣传,但是调查中居民对此制度的真正了解程度还不深,不少居民甚至把养老和医疗弄混,只知道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