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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学习,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我院在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学习型检委会、学习型科室、学习型家庭的工作中,积极探索团体学习的有效方式,制定了周五学习日制度,利用每周五上午的时间,由院领导带头,全体干警参与,重点学习上级的会议精神、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每月末进行一次考试。并定期听取专家教授为干警进行专题讲课。极大的提高了干警队伍的综合素质。
二、激励支持,促进司法考试助学
我院制定了司法考试激励支持制度,对拟报考当年司法考试的干警营造复习环境,提前3个月不给其安排工作任务,并给予放假。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学习备考。对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志,给予5,000元的奖励。在去年司法考试中,我院政工科一名干警通过了考试,院里对其通报嘉奖,并奖励5,000元人民币。此制度的推出极大提高了干警的学习热情。民行科的一位五十多岁的老同志也积极参加了今年的司法考试。
三、岗位练兵,推进法警队伍建设
我院领导十分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在公务员队伍中选出6名素质过硬的干警加入司法警察队伍。定期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种培训,本院也定期组织法警岗位练兵活动。今年8月13日至月末,我院法警刘晶华同志参加了省里的岗位练兵培训,并参加了全省法警大练兵活动,表现突出。本院定期集中法警学习,每名干警写法警学习笔记1万余字。
——存在不足及下步打算:
按照市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派驻机构干部培训工作自4月20日开始,历时10天,先后组织派驻纪检组书记赴外地考察,集中派驻机构干部培训学习,截止今天就要结束了。应当说,这次培训是市级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后的首次集中学习,也是近年来委局机关举办一次比较系统的学习培训,这对于大家熟悉纪检监察业务,顺利开展好今后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段时间,大家态度端正、精力集中、遵守纪律,充分体现了良好的精神风貌。刚才,各组书记做了发言,准备充分,体会深刻,认识到位,思路明确,谈得都很好,今后关键是抓好落实。
4月19日召开的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会议,标志着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格局发生了深刻变革,跨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派驻机构成立之初,我们就树立了争创一流的工作目标,这种高起点的定位和高标准的要求,也是这次培训活动取得圆满成功的重要保证。通过十天紧张而充实的学习培训,大家普遍反映收获很大:一是提高了素质能力。大家积极投入到学习培训之中,认真听、认真记,认真思考、相互交流,对纪检监察业务有了进一步了解,从宏观上把握政策法规的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二是增强了工作信心。通过学习培训,使派驻机构干部进一步增强了职责意识和角色意识,增强了开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了做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三是明确了工作思路。大家在学习中思考,在交流中启发,对今后如何开展工作心里敞亮了,方向明确了。四是完善了工作制度。大家学习研究了机关有关制度规定,修订了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业务工作暂行办法,为今后派驻机构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运转奠定了基础。总之,这次集中学习培训时间虽短,但成效明显,大家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鼓舞了士气,达到了预期目的。
这次集中学习培训,是对大家的一次充电、一次加油,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工作。我们要以这次集中学习培训为契机,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以坚定的信念、饱满的热情、昂奋的精神,务必做到派驻工作起好步、开好局。下面,我再提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要继续加强学习。这次学习培训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大家的任务会很重,工作会很忙,但越是紧张忙碌,越是不能放松和忽视学习。要把学习作为一种工作需要、一种生活习惯,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要同机关一起执行好周五上午集中学习制度,由于条件所限,各派驻机构干部不能和机关干部一起集中学习,希望各派驻机构要按照机关统一部署,自行组织好本组的集体学习。要继续深入学习政治理论、纪检监察基本知识,尽快掌握了解所监督检查部门单位的业务知识,努力成为纪检监察业务的行家里手,不断增强政策理论水平和执纪执法水平,切实提高依法执纪、依法监督的权威性。
二要准确把握定位。派驻机构的工作是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派驻机构和市纪委、监察局机关都要正确处理好“四大关系”。对派驻机构的工作,市纪委常委会将高度关注关心,将其纳入全市反腐倡廉工作的整体中来谋划,站在推动全市反腐倡廉工作全局的角度来开展。近一个时期,市纪委、监察局各常委、各局长要拿出足够的精力,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扶上马带一程,促其尽快打开工作局面。各室要把支持派驻机构工作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全力帮扶,悉心指导。对涉及市直的各项日常工作,要放手交给派驻机构来具体负责,做到指导不包揽;对重大工作,需各室出面组织协调时,也要协同派驻机构一起进行。各派驻机构要定准位、卡好位、站好位,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市纪委常委会来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机关各室指导推动工作。
三要不断完善制度。我们前期制定的相关制度只是派驻机构工作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制度完善对我们派驻机构而言将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和不断探索的过程。制度具有长远性、根本性和全局性,制度建设如何,直接决定我们今后的工作开展。有了制度的依据,各项工作的开展才能有板有眼、有章有法,进退有据、有条不紊,才能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学习培训后,各派驻纪检组要把完善制度、建立机制作为最紧迫任务,抓紧把制度框架搭起来,这是工作有序顺畅开展的前提。要沉下心来认真研究,在吃透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着手建立理论学习、工作程序、干部管理、后勤服务等相关细则,理顺工作关系,逐步构建高效统一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要搞好部门对接。这一环节非常重要,各派驻机构从一开始就要做到高度重视。市纪委、监察局的初步想法是,对接要由委局统一进行安排部署。首先,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要认真学习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雷建国书记重要讲话,吃透我代表市纪委常委会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讲的有关要求,消化好外市的经验做法,摸清所监督部门的基本情况,做好对接前的一切有关事项。第二,要具体操作好对接。拟确定由市纪委各副书记出面对接。对接要确定好所监督检查部门人员的参加范围,讲清对接的内容,成熟一个对接一个。第三,进一步搞好调研工作。对接后,利用一段时间做好深度调研。调研可借助巡视方式进行,要把所监督检查部门单位的工作重点、难点以及廉政风险点了解清楚,为今后开展工作摸清底子。这项工作大约利用两个月时间完成,干部室要抓紧研究制定方案。同时,各派驻机构要抓紧安排与市纪委、监察局各常委、各局长及各室对接。各常委、各局长及各室要主动地搞好衔接。
五要加强内部管理。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非常严肃的工作,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大家都要做到按规矩办事,按程序办事,特别是涉及、案件、审理、执法、纠风等业务性工作,要严格履行有关工作程序。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管理规章制度汇编》、《派驻机构文电处理等暂行办法》、《派驻机构后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已印发给大家,有关业务的几个规定也正在酝酿研究,待市纪委常委会通过后抓紧下发。对这些制度规定,请各派驻机构认真学习、遵守执行。要严格执行文电、保密、后勤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与委局机关搞好衔接,做到文电处理流程化、保密工作专业化、后勤保障精细化,实现规范运作、高效运转。同时,各组书记务必要发挥好“班长”作用,担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重要职责。机关和派驻机构的全体同志都要老实做人、干净干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特别是要执行好培训开班仪式上提出的“五不准”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度 。各派驻机构到部门单位对接时,要一定做到清茶一杯,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和表现赢得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在这里也明确告诉大家,市纪委、监察局将努力做好大家关心的干部使用和后勤保障工作,为派驻机构工作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谈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批捕条件、羁押审查、诉讼程序、审问方式、辩护制度等诸多方面都提出新规定,也对基层检察院行使公诉、批捕、法律监督、反贪污贿赂、反侵权渎职等职能做出了新要求。牵一发而动全身,新法律产生了连锁反应,对基层检察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与机制建设都提出了新挑战。基层检察工作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呢?我简要谈几点看法。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行意识。
针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可以从四个方面重点开展培训:首先,重点培训新法律条文。组织法律专家、业务骨干等开展新法条文学习活动,全面把握新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与规定,特别突出修改部分的内容,指导干警全面掌握法律条款。可开展新法专题考试活动,可开展新法知识竞赛活动,可开展新法适用理论研讨活动,引导干警加强自学,积累新法规知识,把握尺度,学会依新法办事。其次,重点培训新法精神。以培训方式指导干警把握新法规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图,明确新法对于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的重要意义,增强基层检察队伍的执行意识。可开展“我与新法关系”的大讨论、大辩论活动,重点明确新法给基层检察员、各科室、各岗位带来的新任务、新责任,引导检察队伍转变旧思维,树立新观念,自觉执行新法律。三可开展模拟演练活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客观上给检察工作增加了难度。可充分预见执行新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突况、高难度审讯情况、媒体炒作等,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各种情况的模拟训练活动,提升攻坚能力。四可强化职业操守与职业形象培训。新法对文明执法提出更高要求,比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无疑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这就需要强化对干警职业操守与职业形象教育,以便展示检察队伍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专业能力强的整体形象。
二主动对接新法规,改进检察业务管理制度。
按照新法规依法行使检察机关各项工作职责,必须突出建章立制,规范业务管理。一要全面梳理检察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程序性制度。对照新法精神和具体内容,全面梳理检察业务流程,该简化的简化,该增加工作的程序的增加工作程序,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规范。比如,过去的审查逮捕工作程序相对简单,主要采取“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作法;新法要求“确有必要逮捕方可逮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可结合这一转变,建立健全有关“必要逮捕”的条件性规定和捕后羁押的审查规定,明确什么条件进入审查,审查的程序是什么等,适当增加执法程序与工作环节,落实新法的规定。二要全面梳理业务制度,补充改进业务管理制度。有些不符合新法的制度,该废除的要废除,需补充的要补充,该新建的要新建。要特别注意完善业务部门管理制度,视情增加部门的新职责;比如审查工作要从单纯的指控犯罪向同时承担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和收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转变,相关职责要增加;要特别注意完善岗位职责制,将落实新法各条款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防止出现走老路、违规执法现象。比如,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时间和职务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时间的相关规定,可建立相关岗位职责和部门管理制度,落实好相关执法环节在时间上的规定。当然,亦可针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拘留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才可以从14日延长至17日”这一规定,明确什么情况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建立相关执法标准。三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创新业务制度。新法的实施必然会使检察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包括检察队伍、法律监督对象及罪犯嫌疑人都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在实践中中要及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细化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适应新法律环境,完善基层检察工作机制。
关键词:公诉人;队伍建设
当前,我国正处在政治经济社会深刻变革之中,今年又是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公诉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如何加强公诉人队伍建设特别是基层公诉人队伍建设,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是一个十分重要和紧迫的课题。
一、前提:稳定队伍,完善公诉人轮岗制度
201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提出了要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能打硬仗的专业化公诉人队伍。这当然是美好的愿景,公诉人队伍的专业化,必须建立在公诉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上。公诉工作的专业化特征和实践性特点,决定了公诉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培养一个熟悉公诉业务,能基本胜任各项公诉工作的公诉人,至少需要3-5年时间,而要培养一个优秀公诉人,则更需要5年以上的公诉工作经历。也正因为此,高检院公诉厅把参加公诉工作时间至少满五年作为选拔优秀公诉人的前提条件。因此,只有公诉队伍保持一定的稳定,即使人员调整,也确保队伍结构基本稳定、人员组成基本合理,使个体的进步与队伍的发展相互融合,才能形成累积效应,积淀公诉知识、传承公诉经验、延续公诉规范,通过公诉人个体素质的提升,推动公诉队伍的整体发展。因此,防止和解决公诉队伍骨干调动过多、干部流速过快,是提高公诉队伍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等方面注重向公诉骨干倾斜,加大优秀公诉干部选拔任用虽然也是鼓励了公诉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但对于稳定公诉干部队伍实际并无益处。重要的是开辟出一条能让优秀公诉人才在公诉部门顺利晋升、晋级的阳关大道,而不是因为“名额已满”不得不离开公诉去实现自己的晋级梦想。重新审视主诉检察官制度,并对之予以合理改进,是留住公诉人才、实现队伍专业化的重要手段。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九十年代后期推出的一项改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配置公诉部门检察权、改革办案机制、培养职业化的公诉人。虽然该制度实行十余年来,面临诸多问题,如权责利的不统一、选拔程序不统一、业务素质不统一,逐渐导致主诉检察官含金量不高,基本同一于其他办案检察官,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加之主诉检察官办案津贴无法落实,更使得责任和利益显失公平,这一制度既不受领导层面的重视,对公诉干部也丧失吸引力,逐渐名存实亡。但是,回顾主诉检察官制度推出初期,应当说起确实对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调动了主诉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诉队伍的职业化。从市级检察院层面分析,我们没有能力从制度上予以彻底改变,但应当进行积极探索,充分利用现有的机制和制度,创建符合公诉人才培养规律的考核、晋升、培训等制度,保障公诉人应有的职业待遇。笔者认为,1.严格规范主诉检察官统一选拔制度,提高主诉检察官的品牌效应和含金量。相比于主办检察官而言,主诉检察官工作责任和挑战更大,需要更专业和综合的素质,着重从强化队伍素质的角度提高主诉检察官的品牌效应和含金量,避免两者的同一化。在省级院统一组织书面考试的基础上,由市院组织进行能力测试,严格选拔。同时,加大对主诉检察官任职期间的培训,确保知识和能力持续提高。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主诉检察官的待遇保障。即使无法解决办案津贴问题,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政治地位,确认其一定的职级地位,提升其职业荣誉感,也会极大的增强公诉岗位吸引力,这也是与主诉检察官的地位及所承担的责任是相匹配的。同时,对于主诉检察官在竞岗中的优势,要予以明确的量化规定,避免“优先考虑”等模糊字眼,使保障措施落到实处。3.科学界定主诉检察官、办案检察官、办案辅助人员的职责,合理配置名额。主诉检察官集中力量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在合理减少办案数量的同时确保案件质量,其他办案检察官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中逐步得到锻炼,办案辅助人员承担办案工作以外的辅工作,确保主诉检察官和办案检察官精力到位。
二、公诉人培养机制:市县两级联动,培养各有侧重
公诉人队伍的建设培养,既要有长远规划和一定高度,又要贴近实际,简便易操作。基层检察公诉部门承担繁重的办案任务,处于公诉工作的第一线,毫无疑问应当是公诉队伍培养的基地。市一级检察院除了承办本院的公诉案件外,还负责对基层院公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更应在全市公诉队伍的培养上起到引领作用。笔者认为,在稳定公诉队伍的同时,市院应当统一规划全市公诉人队伍的建设和培养,统筹安排规划,和基层院要各有侧重,从而多层次、多方位进行培养,形成公诉人队伍的可持续良性发展。
(一)市院以培养高素质优秀公诉人为主要目的,以此带动全市公诉人的培养。常规性的全市公诉业务骨干业务培训、组织庭审观摩、组织全市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等岗位练兵活动等常规方式进行培训,这虽然也对促进队伍素质的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显然效果并不理想。市院应当以建立公诉人才库为抓手,重点做好对优秀公诉人才苗子的选拔和培养,并藉此带动全市公诉队伍素质的逐渐提高。具体做法是:
1、建立公诉人导师制度。在全市范围内,聘请热爱关心公诉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公诉工作经验的资深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导师。公诉人导师主要由市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主诉检察官、基层公诉科长担任,也可以聘请有公诉工作经历的检察业务专家担任。
2、选择一定公诉新秀,纳入公诉人才培养计划。市院通过主诉检察官选拔、优秀公诉人竞赛等岗位技能竞赛,将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公诉新秀纳入公诉人才培养计划名单序列,在常规化培养的基础上,有目的有重点的进行定向培养。
3、培养的方式,应当采取导师和公诉新秀结对的模式,重点培养公诉实务,包括相关公诉理论、案件审查方式方法、法律文书制作、出庭公诉能力等。市院应统一组织,定期对公诉新秀所办的案件质量、法律文书进行抽查,并定期对公诉新秀进行跟庭考评和评议,并要求公诉新秀均应在公诉业务培训中开展一次论坛或讲座,培养逻辑思维、语言组织、语言表达、形象气质等综合素质。同时,不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开展论辩竞赛,培养敏捷的思维和快速组织、运用法言法语的能力。
4、公诉人才培养计划,每人次的培养周期可以暂时确定为2年,根据培养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调整。各培养对象和导师均要对自己在培养活动中的表现进行半年一次的书面总结,市院每年对进入公诉人才库的公诉新秀进行考核和评议。
(二)基层院以培养合格公诉人为目的,做好公诉人基本素质的培养。基层院公诉部门虽然办案任务繁重,但大多是常见、多发类型案件,大多案情较为简单,不少被告人认罪案件,可以直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我市各基层院公诉部门自觉或不自觉的都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较为复杂的案件一般均由科长、主诉检察官或相对成熟的公诉人办理。在市院承担了对全市公诉业务骨干的主要培养任务之后,基层院公诉部门的主要培训任务应当是公诉新人的基本技能。承担这一任务的,主要是各基层院的科长、优秀公诉人,以及列入市院公诉人才库培养计划的公诉人。也就是说,一方面,公诉新秀要在学习和培训中提高自己,使自己早日成为专家型人才,另一方面,公诉新秀还应当承担其一定的教学任务,教会公诉人新人办案、出庭公诉等最基本的技能和技巧。各基层院也可以对公诉新人进行本院范围内的庭审观摩评议、技能竞赛等,提高公诉新人的技能技巧。
三、公诉人培养内容:注重实务,兼顾理论,有所侧重
公诉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包括三个方面,即有正义感、能严格依法办事;有较好的法律素养,能准确定罪;有一定的口表能力,能较好完成出庭公诉任务。传统的公诉人培训,多注重公诉实务,如条文的解读与适用、证据的审查方法、文书的制作规范、出庭公诉技巧等等,这些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每一个合格公诉人都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笔者认为,从公诉人培养的角度来看,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仅仅是合格,更应侧重一下三个方面:
(一)公诉理念的学习更新。要改变机械的就案办案局面,理念至关重要。理念是公诉人的一种世界观和价值观,理念决定着对刑事司法、刑事政策的认识和把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观念、生活方式均发生巨大变化,刑事司法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日渐丰富,这必然要求公诉人必须不断与时俱进的更新理念,方能正确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付诸实施,否则即便认真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有沦为死抠条文、机械办案的危险。比如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和社会条件下,如何正确把握和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的原则、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如何理解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政法干警“三项重点工作”,如何在工作中实现“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如何看待办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都直接决定着对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也真正体现一个公诉人的智慧和能力。
(二)诉讼监督能力的提高。传统的公诉办案以指控犯罪为主,但目前,诉讼监督工作日益成为公诉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发现和解决侦查机关存在的问题,如何纠正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都需要公诉人有较强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近年来,在省院考核方向的引导下,诉讼监督工作已经引起了大家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但实践中,仍有不少公诉人缺乏法律监督意识,不善于发现问题;有的发现了问题不善于解决。诉讼监督能力的培养非一朝一夕能成,既要注重自身业务知识的提高和精通,也要注重培养证据审查的能力、敏锐的洞察力、判断力,还要注意对类案、类似情况的总结和分析。
中图分类号:DF 83 文献标识码:A
一、检察官专业素质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统计,目前,江西省赣州地区检察院有1个市院和18个基层检察院组成。从检察人员的组成来看,全地区检察人员共903人,其中,检察官683人,占75.6%。具体来说,赣州市检察院有检察人员106人,其中,检察官79人,占74.5%;18个基层院有检察人员797人,其中,检察官604人,占检察人员总数的75.8%。
从文化结构看,在全市683名检察官中,第一学历为本科的有59人,占检察官总数的8.6%。在职研究生19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8%;大学本科464人,占检察官总数的67.9%;大学专科14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1.2%;具有检察专业证书的4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6.6%;中专1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1.5%。
从法律职务看,检察长19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8%;副检察长67人,占检察官总数的9.8%;检察委员会委员84人, 占检察官总数的12.3%;检察员472人,占检察官总数的69.1%;助理检察员41人,占检察官总数的6%。
从法律专业结构看,第一学历为法律本科的有4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6.7%。在职法律专业研究生19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8%;本科法律专业39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57.8%,本科非法律专业69人,占检察官总数的10.1%;大专(检察专业证书)法律专业143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0.9%,大专非法律专业47人,占检察官总数的6.9%。
从来源渠道看,在683名检察官中,干部81人,占检察官总数的11.9%;社会招干、招聘91人,占检察官总数的13.3%;大中专毕业分配193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8.3%;党政机关及其他单位调入308人, 占检察官总数的45.1%;其他1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1.5%
从年龄结构看,在683名检察官中,30岁以下的检察官23人(没有26岁以下的),占检察官总数的3.4%;31-40岁的22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32.9%;41-50岁的233人,占检察官总数的34.1%;51-60岁202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9.6%。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薛晓卫,黄亚珍:检察官专业素质实证研究从配置情况看,全市检察机关有422名检察官配置在业务部门,占检察官总数的62%;有110名检察官配置在领导岗位,占检察官总数的16%;有151名检察官配置在综合部门,占检察官总数的22%。
二、检察官专业素质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调查统计数据情况看,目前,赣州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专业素质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文化素养起点偏低在我国《检察官法》实施以前,检察官的来源渠道主要有军队转业安置、单位间干部调配、社会招干、大中专毕业分配以及凭借各种关系安置的领导干部的家属、亲戚、朋友。从该市检察官来源渠道看,干部、社会招干、招聘、党政机关及其他单位调入共48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0.3%。由于检察官职业门槛过低,人员来源复杂,必然造成检察官队伍文化素质起点偏低的结果。
(二)专业程度参差不齐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检察官承担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从该市检察官法律专业结构看,第一学历为法律本科的有4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6.7%。这部分检察官受过正规法律教育,法律理论较深,多数专业程度较高。但是,从检察业务实践来看,有的检察官法律理论基础好,但是缺乏实践经验,办案中存在机械、易简单照搬法律条文的问题。而81名干部虽然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法律专业程度不深,但是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在实践中边学边干,绝大多数已成为业务骨干。有相当一批法律中专毕业的检察官(江西省司法/政法学校毕业142人),虽然只受过2年的法律教育,通过在职学习后,法律理论水平得到了提升,这批检察官已成为检察官队伍的主力军。
(三)专业人才短缺
随着加入WTO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新时期的检察官所面对的是国际上的司法惯例、新领域犯罪及新罪名、高智商的犯罪等许多新问题,因此需要一批全面掌握法律和综合专业知识的检察官。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检察队伍中经过正规、系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检察官却很少,而具有检察和综合专业知识的检察官更是凤毛麟角。
(四)检察官的配置欠合理
主要表现:一是综合部门检察官配置偏多。全市检察机关有151名检察官配置在综合部门,占检察官总数的22.1%。如全市检察机关办公室部门有121人,其中有60名检察官。二是办案一线检察官配置不足。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157人中有112名检察官,其中,赣州市院反贪局15名,18个基层院反贪局平均只有5名检察官,少的只有3到4名。三是资深或骨干检察官因职务晋升离开主要业务部门,造成主要业务部门和办案一线检察官短缺。如赣州市院公诉处,近几年来先后有6名优秀检察官因职务晋升离开,新进人员有的没有办案资格,有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造成办案人手不足。
(五)检察官、书记员比例“失调”
赣州市院现有检察员71人、助理检察员8人,而书记员只有3人,成倒金字塔型。检察官、书记员比例的失调,使检察官不得不做书记员的工作,从而造成了责、权、利不明确,妨碍了检察官素质的提高,也直接导致了办案效率低下。
(六)检察官存在“断层”隐患
从该市检察官年龄结构看,在683名检察官中,30岁以下的检察官只有23人,占检察官总数的3.4%。随着检察官年龄结构的老化以及高素质人才的难以引进,必然出现断层问题,将严重影响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三、影响检察官专业素质之诸因素
从调查中我们发现,影响检察官专业素质的因素较多,但主要因素如下:
(一)人才流失,影响了检察官专业素质的提高
由于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物质保障基本上受制于地方,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同时,也成为导致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检察官待遇较低、职级晋升较慢的原因,进而导致检察官人才的流失。2000年以来,该市先后有20多名检察官离开了检察机关。大多数是年青、优秀、学历较高的业务骨干,其中有5名法律硕士研究生,3名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如全南县检察院,由于地处偏远山区,当地经济相对不发达,却与发达的地区相连,受各种思想的影响,该院培养的4名法律硕士研究生都相继调离了检察机关。
(二)机制缺陷,掣肘了检察官专业素质的提高
一是进人机制不科学。在进人机制上,人员补充渠道单一,进检察院必须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按照招录公务员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而不是专门的检察官考试。检察机关没有相应的自,从而使一些检察工作急需专业的院校毕业生因某一方面的原因而无法进入检察院。同时,由于受编制的限制,也使得专业结构的更新受到一定的制约,高素质的人才较难引进。特别是边远山区自然条件艰苦,部分高等院校毕业生不愿意去工作,无法满足检察机关对人才的需求,导致检察官队伍存在“断层”隐患。二是出口机制不畅通。由于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一些文化素养低、不能胜任检察工作的人员无法清理出检察队伍,影响了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专业技能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制约了检察官专业素质的提高
检察官专业技能是指检察官从事检察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检察官是一种技术含量很高的职业,客观上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但是,如何来评价检察官专业技能?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检察官专业技能的高低?“多年来,对检察官的考核一直延用的是行政人员的标准和考评机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完整的、科学的、有权威的标准。”[1]
(四)管理模式行政化现象突出,阻碍了检察官专业化进程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司法官员,检察官的性质决定了对检察官的管理模式既不同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官员,也应有别于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法官。”[2]检察官的性质决定了检察官管理应当更多地注重法律职业的特点和要求,但目前检察官管理模式行政化现象十分明显。尽管《检察官法》早已在1995年颁布,但检察官仍被视为普通的公务员,列入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长期以来,检察官的录用、任职、提升等完全采取与政府官员同样的人事管理制度,检察官的人事管理权限都在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检察官进出口渠道难以畅通,这就必然影响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提高检察官专业素质之路径
“法治社会是建立在法律至上观念、法律权威的信仰之上的,没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专业化,没有专业知识和不经过专业培训就可以从事法律职业,就不能保证法律的严谨性,法律的权威就无法体现。”[3]因此,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就必须提高检察官之专业素质。
(一)规范检察官职业化标准
“我国检察官担负的职责较为广泛,这一点决定了检察官素质和身份的多样性。在进行侦查活动时,他们是侦查员;在决定和提起公诉时,他们是国家的公诉人。在进行诉讼监督时,他们就是法律监督者。但是,根本的一条,监督别人的人,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水准、科学修养和法律水平,这是对检察官实行更为严格的任职资格的根据。”[4]因此,笔者认为,检察官职业化的标准是:精通法律,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良好的法律意识,较高的法律水平,能以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具有时代性的执法理念,履行职责;有高超的司法技能,胜任的司法能力,敏捷的把握全局和分析、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以丰富的社会经验保证对各类案件有正确认知,以较强的思辨能力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正确判断;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政治品质,自觉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服从法律与公正为天职。
(二)严格检察官职业准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指出:“要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大力优化队伍结构,严格检察官的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公开招考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根据以上的要求,一要严格把住进口关。按照新修改后的《检察官法》,从进人机制上确保具备较高法律专业水平或具备较高文化素质的人员补充到检察队伍中来,并招录一些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升检察机关的整体学历层次。近几年来,赣州市检察机关通过公开招考录用了63名大学本科生,提高了检察官的整体素质。二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关心、培养、爱护人才,从而使各种人才进得来,留得住。三要实行检察官遴选制度。上级检察院出现检察官职位空缺时,面向下级检察院,从具备任职资格的检察官中择优选拔,拓展补充人才的渠道。赣州市院做了尝试,面向全市遴选了一批优秀检察官充实到主要业务部门。实践证明,建立上级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检察院选拔的制度,有利于优秀检察官脱颖而出,从而有利于激发检察官的进取精神。
(三)保持出口畅通
一是建立辞退、清退制度。出口不畅,容易造成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也不利于充分、有效地调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要在地方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下,建立检察官的辞退、清退制度,对检察机关内部少数不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不适应检察工作要求的检察官,及时进行清理、分流。二是完善检察官提前退养和提前退休制度。让一部分年龄偏大、学历偏低、身体不太好的检察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腾出编制,用于招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或检察机关急需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的人员,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逐步实现改善和优化检察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目的,避免“断层”问题。
(四)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
“法律职业化离不开职业保障制度。司法的独立与公正需要决定了这种职业保障对司法官尤为重要。”[5]对检察官的职业保障,世界各国都较为重视。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检察官职务的免除,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法律标准和法律程序。如日本,检察官因身心障碍、工作效率低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执行职务时,不能由任命者即行免官,必须由检察官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将其免官。在物质保障方面,世界各国大都采取了高薪制。如美国检察官的薪金与律师的报酬大致相同。在日本,检察官的平均工资约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的40%[6]。因此,应当健全完善我国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一是身份保障。即为解除检察官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检察官只要一经任命,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据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二是物质保障。即检察官的薪金、福利待遇优于一般公务员,实行高薪制。三是法律保障。即通过立法,明确检察官的责、权、利,提高检察官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社会地位、社会保障,为检察官公正执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五)加强检察官专业培训
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规定:“检察官应受过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应使其认识到其职务所涉的理想和职业道德,宪法和其他法规中有关保护嫌疑犯和受害者的规定,以及由国家法律和国际法所承认的各项人格和基本自由。”[7]一位高素质的检察官,不仅要有坚实的政治思想、高尚的职业道德、踏实的工作作风、严格的组织纪律作基础,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检察专业素质,特别是法律、文化和科技素质,如果没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就不可能正确行使好检察权,很难做到公正执法、依法办案。因此,我们必须把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检察教育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按照法理精通、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专业要求,努力实现由补课式、应急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由知识型教育向素质型教育转变;由单纯学历教育向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的教育转变,促进检察教育的正规化、科学化,提升教育培训的质量,保证检察官队伍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重任。一是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检察官认识、分析社会问题的能力,使执法工作达到高度自觉的状态。二是深化检察职业道德教育,使检察官具有系统的伦理学知识,能自觉地用检察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三是扎扎实实抓好法律业务培训。对目前尚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的现职检察官,要进行统一的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任职条件。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任职条件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免除其检察官职务,调整工作岗位。要优化整合各种培训资源,建立健全与检察官选任相配套的检察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检察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实现以知识型培训为主向能力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同时还要抓好司法能力的培养,通过各种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及时总结、交流实践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四是抓好业务尖子、专家型人才的培养,把他们作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领头雁,以此带动全体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工作。
(六)实行分类管理
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等法律职务,《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等级、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任免、考核、奖惩和任职保障。但是,长期以来,这些职务、等级与检察人员的权、责、利并没有完全挂钩。现行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不仅混淆了专业检察人员与一般公务员的区别,而且用管理公务员的办法来管理检察官。这种单一模式的管理体制,行政色彩浓厚,不符合检察官的养成规律,容易助长官本位思想,不利于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具体而言,可以将检察机关的职位划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人员三类职位。检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事务官是指在检察活动中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从事辅、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人员;检察行政人员是指从事政工、综合、行政事务管理的职位。对不同类别的检察人员应制定不同的录用、任免、考核、晋级、奖惩等标准。赣州市院从高等院校招录了10名法律本科生作为检察事务官,充实到主要业务部门,协助检察官工作,解决了检察官、书记员比例不协调的问题,使检察官能专心办案,缓解了办案人员不足的问题。
(七)健全科学的检察官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绩效考核是收集、分析、评价和传递有关某一个人在其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行为表现和工作结果方面的信息的过程[8]。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依靠不同的主体,运用各种主、客观标准,对现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价。检察官绩效考核是一个收集检察官工作行为、方式、结果的信息并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通常包括六个基本要素:考核目标、考核对象、考核主体、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考核办法[9]。检察官绩效考核重点是考核检察官的专业技能,即业绩考核。业绩考核是对检察官各项工作任务的直接结果进行评价的过程,可以从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价。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是检察官选任、晋职晋级、培训、奖惩、免职和辞退的主要依据。
参考文献:
[1]杨朝华. 检察官科学选任机制研究[J]. 中国检察论坛,2005(3):14.
[2]孙谦,郭立新,胡卫列. 检察官管理制度论[C]// 张文显,信春鹰,孙谦. 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27 .
[3]孙谦. 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173.
[4]张智辉,杨诚. 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8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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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苗勇,张忠浩. 试论检察官职业化建设[EB/OL]. [2006-06-14]hppt://sxsz.jcy.省略.
[7]杨宇冠,杨晓春.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