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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施工环境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铁二局五公司__项目部从抓好环境协调工作着手,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群众的沟通交流,建立团结互信的路地协作关系,树立了企业良好形象,构建了和谐的外部施工环境,确保了施工生产的顺利推进。
一、统一思想,健全机构,环境协调工作三同步
__省__线(辅线)济(南)至__高速公路是__省路网建设规划中“五纵、四横、一环”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公司承建了第七合同段,工程建设投资约2.3亿元。施工管段全长6.95公里,穿越四个行政村(西峪河南村、花峪村、小楼村、邢家峪村),外部形势复杂。
20__年初,五公司在项目中标后立即组建了__项目部,并由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亲自挂帅,带领项目部班子进驻工地现场进行项目策划。项目部充分认识到五公司初次进入__建筑市场,对当地人文环境和资源尚不了解,而且受北方气候、冬季息工因素影响,建设工期实际只有二十五个月时间。要确保项目工期,只有迅速打开施工局面,抓好环境协调工作是确保项目工期的头等大事。__项目部提出以“尊重、沟通、互动”为环境协调工作的指导思想,重点抓好三个同步:即“时间同步、空间同步、立体交叉同步”的协调工作格局,确保协调工作与施工同步进行。同时,项目部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协调办公室主抓,派出所重点参与,环境协调过程中的记录和相关资料实行备案,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环境协调组织机构的成立,为全面开展环境协调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抓住重点,全面推进,迅速打开施工局面
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问题大都集中在老百姓对工程建设意义认识不高、拆迁补偿款迟迟不到位等,常常影响施工单位的按期开工。
西峪河南村有人口1860余人,不仅经济落后,人口闭塞,据当地人讲1999年修建省道327仲临公路时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至今尚未拿到手,因此老百姓对建高速公路征地有较大的抵触情绪。针对这种情况下,为确保__高速公路西峪河南村境内的正线工程和临时设施的开工建设,项目部协调人员坚持每天跑镇政府共同寻求问题解决方案。西峪通天河上的施工便桥因受到村民阻工先后5次停工,项目部与市政法委、市公安局,莱城区、雪野镇政府、区公安分局、镇派出所长达2个多月给老百姓做工作,最终突破了这一难点。
项目部就七合同段预先开工情况分别向省__高速项目办和莱城区雪野镇人民政府作了认真汇报,得到了雪野镇人民政府的支持。项目部协调人员在镇政府的组织下,与邢家峪村委进行了协商,村委会为协调人员诚恳的态度打动,很快签订了借用老莱明路作为施工主干便道的相关协议,项目仅用5天时间就打通了通往花峪村近1.8公里的主干便道。紧接着,在雪野镇高速公路协调指挥部的积极协调下,项目部与雪野镇花峪村委展开积极磋商,设在花峪村的砼拌合站和板梁预制场相继动工。临时工程的顺利开工,为多座涵洞的提前开工建设奠定了基础,为全管段顺利打开施工局面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三、寻求共同点,扩大共识,务实开展环境协调工作
邢家峪村是一个地缘优势很强的一个村,交通发达,不仅有占地上千亩湖面宽广的雪野湖水库,常年生产淡水鱼、河沙,有雪野湖旅游境区两个,常年接待游客20万人次,全村近80余户靠新莱明路旁两边修建的商业铺面经营各种餐饮业服务,收入颇丰,村民对高速公路建设意见颇大,部分村民实行了阻工。
__项目部在施工受阻后,不等不靠,通过各种渠道排除征地拆迁困难。一是积极向莱芜市__项目办、莱城区和雪野镇高速公路协调指挥部作了详细情况汇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二是通过向莱城区公安分局、雪野镇派出所汇报情况,争取他们的参与和维护治安协调工作;三是主动向当地村委特别是阻工的群众讲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__高速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四是向当地人民群众宣传建设__高速公路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这些措施缩小了建设高速公路与村民思想上的认识差距。通过项目部与市、区、镇、村、派出所等各方协调,逐渐消除了阻工村民认为土地就是自己一家人唯一生存希望的想法,也消除了个别村民以建高速公路蓄意煽动部分村民趁机闹事阻工,获得额外补偿的念头,使施工顺利展开。
四、实施互动、互助,排解困难,促进环境协调工作
国家高速公路的建设,从一定程度上讲,促进了当地交通的繁荣,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投资开发的加快,让更多的老百姓在建设与开发中得到实惠。但少数老百姓可能受到一定影响,比如当地经济落后,耕地是他们唯一的就业渠道,加上高速公路建设的占用,覆盖了当
地村民集资修建的部分设施如耕地便道、水渠、排水沟、河坝、村公路等。
__项目部从尊重、理解的角度出发,量一分临时用地都坚持同村委会协商,并主动与老百姓沟通,说明选择占地位置的主要用途和目的,在协商与沟通的同时尊重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倾听他们的要求。比如村民希望施工单位给他们捐建小桥、捐赠一定的砼和其它材料修建村公路、修建小水坝等。项目部通过召开内部听证会议的形式对这些请求进行了论证,项目部认为在施工成本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力满足村委和村民要求,是互动、互助的真实表现,也是发展良好路地关系不可或缺的投入。
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查汇报材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7月20日至24日,市政府组织3个督查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方式方法,对各乡(镇、街道)和市供电公司、市工商局、市农机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市质监局、市水利局、市东山工业管理区、市龙岭工业管理区、市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大队、市公安消防大队、市教育局等14个部门和单位今年以来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思想认识方面。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普遍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今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特别是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的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隆木、横市、麻双、十八塘、凤岗、横寨、赤土、龙回、蓉江、东山等乡(镇、街道)及市经贸委、市公安交管大队、市规划建设局较好地坚持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部署。
(二)工作责任制方面。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普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以下达文件、签订责任状等方式,层层明确工作责任制。市经贸委、市东山工业园管理区实行领导包片、一般干部蹲点具体企业的方法落实全员工作责任制;市龙岭工业管理区与园区每个企业签订安全责任状;市教育局在全系统实行了学校安全“一票否决”制。
(三)工作计划安排方面。大多数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能根据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做到了既有年度、季度的全面安排,也有针对某一项工作、某一问题、某一薄弱环节、某一特定领域进行专项整顿治理的具体布置。市公安交管大队、市规划建设局能紧跟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四)工作基础建设方面。在机构、网络建设上,隆木、横市、大坪、麻双、唐江、三江、镜坝、朱坊、太窝、横寨、赤土、浮石、龙岭、蓉江、东山等乡(镇、街道)基本保障了经费,强化了安监站的建设;市教育局在赣州市教育系统率先设立了安全监察科,专门负责学校安全监管;市公安交管大队加强了3个农村中队的建设,以应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趋于严峻的态势。在业务培训上,隆木、横市、大坪、麻双、龙华、浮石、龙岭等乡(镇)今年组织了2次以上对村(居)安全信息员的专门培训,市公安局组织了2次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消防安全监管业务技能培训。在信息管理上,横市、麻双、蓉江等乡(镇、街道)和市公安交管大队、市规划建设局建立了对监管对象的较规范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内容,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研判,较好地发挥了信息支撑保障作用;市教育局通过开发、使用“学校安全台账网络管理系统”,提升了对学校安全的动态管理水平。在日常宣传教育上,市公安交管大队在5个职能科室(中队)专门设置了教育室,用于在办牌、办证和违法违规处理等环节中,加强对驾驶员等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同时,投入1.8万元专项资金,在市电视台常年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广告;市交通局通过加强日常的检查,督促运输企业、客运站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学习活动;市龙岭工业管理区通过在园区、企业设置宣传栏强化了日常宣传教育。
(五)“三项行动”方面。多数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能按照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将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摆在重要位置,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以组织实施。对下一阶段工作,一些单位和部门在总结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制定了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措施。市公安局制定了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并计划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治理;市公安消防大队为配合推广东山街办坪塘村家具产业消防安全整治示范点的做法,计划在8月底前制作5000张《危险就在您身边》宣传光牒发放至家具生产企业;市公安交管大队制定了《大力整治交通秩序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市工商局通过进一步把好注册登记关口,强化无证无照的执法治理;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当前气候特点,制定了高温季节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的专项整治措施。在“7·3”特大洪灾后,大多数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强化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措施。
二、主要问题
从本次督查情况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多数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没有做到日常化、常态化。检查发现,乡(镇、街道)安监员日常工作不是以安全生产监管为主,而是以其他工作为主;一些乡(镇)安监员因工作变动频繁业务不熟,多数村(居)安全信息员往往形同虚 设。这些问题使乡(镇、街道)难于掌握辖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不利于依法依规加强日常管理。
(二)相当部分的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不认真、不扎实、不深入。个别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还停留在发文、开会层面,在检查档案、资料,特别是检查相关台账中发现,大坪、十八塘、镜坝、朱坊、太窝、横寨、赤土、浮石、龙岭、龙回、东山等乡(镇、街道)各项台账内容不健全、不规范,隆木、坪市、大坪、龙华、唐江、凤岗、三江、镜坝、朱坊、太窝、横寨、赤土、龙岭、龙回、东山等乡(镇、街道)和市经贸委、交通、水利等部门台账内容更新不及时。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普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只有查出隐患的记录而没有整改结果记录的现象,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或督促治理不及时、不彻底。
(三)监管方式方法上仍有诸多的不适应。在组织领导方面,多数单位主要领导日常满足于行政命令和听汇报,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不够;一些监管部门和单位内部缺乏沟通交流,主动协调配合不够,严重地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宣传教育方面,除依法依规组织任职资格培训教育方面执行较好外,其他宣传教育工作未当作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引起足够重视,工作主动性不强,多数是被动应付,普遍缺乏计划性、持续性。在执法监管方面,对已下达整改指令的但拒不执行的监管对象的处置办法不多、力度不够;各行业领域在查处带有普遍性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中,未树立执法权威性,处置效果不明显。
(四)行业主管和专项监管、部门执法监管和乡(镇、街道)属地监管的联动联管机制难于有效实施。今年只有唐江、浮石、蓉江等少数乡(镇、街道)对自行组织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移送1至2次至相关执法部门处理。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实施后,一些相关部门未及时调整和履行好监管职责,出现了监管的空档和缺位。执法部门间职权争执和工作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因协作配合不力、监管缺位,造成行业领域安全问题(隐患)突出、源头治理乏力。道路交通领域,农村地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和摩托车超员现象突出,工程车辆无牌运输、厂内叉车上公路行驶现象突出,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及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现象时有发生,公路交通安全“三同步”未按规定实施,增加了隐患治理难度;电力设施保障领域,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建物现象突出,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三线交越、搭挂现象突出;家具生产、服装行业等行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点多面广、安全保障条件差、员工流动性大且安全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服装行业“三合一”现象较严重,消防安全监管难度大;建筑、特种设备、电力安全等行业劳动组织中,无资质承包、无资格派遣现象十分普遍,造成死亡事故多发。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以本次督查为契机,全面总结分析今年以来本乡(镇、街道)、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增补措施,提升监管水平。要坚持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认真开展查责任落实、查协调配合、查治理成效、查信息管理、查宣传教育的“五查”行动,推进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各工业管理区及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学校、电力、民爆器材、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水利、冶金和防自然灾害的防雷、防洪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和单位,从本月始到年底,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督查组下达督办函的意见,各有关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认真整改并及时申报验收销号。8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以移交安监员所承担的其他工作、规范“十项”台账日常管理为突破口,切实履行好属地日常监管职责。8月中旬前,市安监局要就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监管、市工商局要就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市公安局要就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市公安交管大队要就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市公安消防大队要重点就家具生产企业、服装厂及其他“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市经贸委要就电力设施保护监管、市质监局要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市教育局要就学校安全监管、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就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分别牵头召集相关单位(必要时要求重点乡〈镇、街道〉参加),召开专门会议,通报形势,查摆突出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当前至年底强化监管保障相关领域安全的具体措施,并积极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有关单位要将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移交(报送)至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集中交办处理。9月中、下旬,市政府还将对各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再次督查。
二审法官对一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何取舍、判断,关涉重大。尤其是当二审法官通过审理认为一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存有"不清"与"错误"的时候,因为这两种情形是站在"清楚"的反面,阐述案件事实未能符合裁判的法定规则。而这两种情形,基于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裁判案件的对立面,在实践中通常是通过再审或上诉等下一诉讼程序予以纠错的,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惩戒后果。
一、二审法官准确裁判认定案件事实的路径障碍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视具体案情作出维持、撤销、发回、改判或变更等。 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二审法官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进行审查(适用法律问题本文暂不予探讨),而其采取何种途径及程序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取舍及判断,不仅仅影响到裁判结果的判定,更极大地关涉司法公正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合法保护。
(一)司法裁判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
1、"案多人少事杂"的客观现实压力。当前,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以笔者所在民事审判第一庭为例,人均办案数都在一百多件,而且新收案件数量持续增多,审理案件难度逐渐加大。虽然通过诉前调解化解了一部分矛盾纠纷,不过,通常只是过滤掉了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诸多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尤其是一审未妥善化解的案件不断涌入到二审法院。可以说,日常繁重的工作任务和相对单薄的人力之间的矛盾十分严重。实践中,司法审判的延伸职能同时也被过于强调。具体突出表现在:除了开庭审理、调解、裁判案件之外,还需要参加庭务活动、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秩序维稳、和谐共建等等,这些繁杂而极其重要的工作都离不开办案法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精力。
2、"简单案件"简单审理的裁判思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照第159的规定,也就是可以简化程序,如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这样的思维,同样存在于二审之中,第169条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上诉案件不能因为卷宗页面少、诉讼标的额小或是法律关系简单便采取询问、谈话等简化审理的方式,该不该简化审理关键还在于具体案件具体适用。以笔者了解,真正简单的民事案件在基层法都能妥善审理,那些看似简单的案件(而且在基层法院一般也不会出现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案件)可能隐藏的隐患及风险要远远高于法律关系复杂或是新型案件,如邻里、赡养、普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其上诉可能并不是为了多争点经济利益,而在于人情关系以及所谓的"一口气"。 所以,要看清基层纠纷的本质,妥善认定何为复杂何为简单,如此方能更加便捷地找到通向案件争议焦点的事实。
当然,二审法官在司法裁判外部环境方面还受到其他种种因素的困扰,如思想方面,部分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上敷衍了事,轻率认定案件事实;能力方面,部分法官疏于学习,业务能力尤其是把握证据规则的水平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存在脱节;机制方面,部分法院工作管理机制存在疏漏,管理缺位,工作乏力;等等。
(二)裁判确认案件事实受固有思维约束
1、当事人未提出新证据情形下,二审法官过度依赖于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经笔者亲自接触办案实践以及从承办法官的审判经验中能够深刻体会到若是二审当事人(一般是上诉人,即原审败诉方)未提出新证据,仅书写上诉状陈述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只要稍微翻阅片刻便能看穿大多数上诉状基本都是原文复述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判决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张及相关证据材料,有的甚至简单到在上诉请求部分仅写"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官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审阅这样的上诉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事实部分仍是原审经过举证、质证及认证的证据内容,一般只需简单查看原审卷宗便能吃透案情,为快速审结这类"简单"案件会告知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不用安排开庭审理,电话或邮寄通知双方当事人(或仅上诉人一方)进行询问、谈话审理便可,况且即便出现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的,就再安排开庭审理便能解决问题。不过,这种简单处置案件的方式,尤其是通过谈话或询问的途径确信案件事实存有较大隐患,即过度依赖于原审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判断,而没有发挥二审法官对案件事实独立认定进而确信的职能。隐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去依法审查一审法官裁判认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采信证据以及证据锁链证明案件事实的论述是否充分合理;2、不能独立建立起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完整心证过程,从而也很难判断一审法官认证的内心确信限度及证明标准是否适宜,是否对待证事实做出过于激进或是保守的认定;3、过于依赖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会导致不去审阅一审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是否不正当或是错误地运用证据规则(如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2、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情形下,二审法官混淆证据嵌入证明锁链的裁判说理。经过查阅大量的卷宗和裁判文书,笔者发现实践中,二审法官通常将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或是错误予以表述,却没有对新证据如何致使事实认定不清或是错误作出说理。司法裁判的权威观点认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是指对事实的认定不真实、不够正确或者是没有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的。"认定事实错误"主要是指以虚假的事实或者伪造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且不谈这一界定本身的合理性,单就新证据的嵌入说理来看,其既可能证明原审认定案件事实不够正确,也能客观
说明原审以虚假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即既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不清"亦能作为"认定事实错误"予以裁判说理。但却有必要正确厘清其内涵,结合具体案件,认定是对事实的认定不真实、不够正确或者是没有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的,还是以虚假的事实或者伪造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这也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及第3项将两种情形予以分项规定,且规制不同法律后果的立法考量。
通常,二审法官认定新证据要么与原审的证据相冲突,要么相印证。具体来说,若是原审败诉方(上诉人、原审被告)提出的新证据,势必与原审认定(原审原告提出)的证据锁链相冲突,这样的新证据被认定的法律后果是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若是原审败诉方(上诉人、原审原告)提出的新证据,势必与原审提出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这样的新证据应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律后果是直接改判支持其诉讼主张。若是原审胜诉方(被上诉人)提出的新证据,肯定是补强(印证)原先的证据锁链,增强原审认定事实的可信度,法律后果是维持原判决、裁定。故此,在裁判文书中的采信证据说理方面,应当准确表述为是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还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以及是因何种情形导致,而不能笼统地表述"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更不能以新证据为由规避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责任风险。
(三)认定案件事实受证据规则限制
1、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局限性。如上所述,我国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种类繁多,适用较为复杂,而且不同法官经过举证、质证、认证后对已有定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有不同的认识,即便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也不能将已经发生过的事实重现。出于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局限性,法官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到底形成怎样的认识便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再加上,学理一般认为证据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是案件的法律真实,但是法律条文只是表述为"事实"或"案件事实",而且也没有区分何为"法律真实",何为"客观真实",而且即便是对"法律真实"的标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便给某些人在问题案件上以把柄,即根据已有的定案证据,资深法官也不可能做到认定案件事实清楚的或者同样出错。
2、二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滞后性。原审法官可能是通过错综复杂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过了举证、质证、认证环节之后对被采信的证据锁链形成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予以考量,从而形成认定案件事实的结果。而这一对事实认定的自由心证过程,是二审法官通过书面、询问或是开庭审理所不具备的,而且通常也仅针对上诉人有争议的事实部分进行审查判断。这样一来,作为第一手材料而且是全面熟知原审证据过滤进程的原审法官,对既有证据的认知程度及其审查判断的全面性显然要高于二审法官。当然,二审出现新证据除外。况且,有些证据或许因为证人的死亡、证言内容受记忆以及其他因素影响而变化、物证或书证的毁损灭失等,都会导致二审法官对于事实认定准确性滞后的几率增加。
3、二审法官对一审认定案件事实再认识的偏离性。实践中,大部分二审案件如上所述是二审法官在对原审法官审查判断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认识之上再认识的过程。其与原始证据材料的偏离性不言而喻。可以设想,(1)如果二审法官经查阅卷宗,发现一审审理案件程序完整规范、认证逻辑严谨缜密,基本会认同一审法官在证据与事实之间形成的证明力;(2)如果二审法官经查阅卷宗,发现一审审理案件程序不规范,认证逻辑混乱或是不严谨,便会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产生怀疑;(3)如果二审法官出于各种非制度化(人情、关系、金钱等)因素的影响,便可能从自我的主观考量,甚至会对原审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刻意地扭曲,如将事实不清认定为清楚、将事实清楚认定为不清从而发回重审(一般没有充足的证据,其也不会直接改判)。
4、二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程序的片面性。原审卷宗材料及裁判文书是二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载体,而原审裁判文书是原审法官对证据的认证采信过程,况且当前法律文书本身的格式还不规范,对于举证、质证以及认证过程通常省略,且书面语言不能直接准确表达证据内容本身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直接及生动性,加上这些书面语言及事实认定的逻辑都是按照一审法官的习惯思维展开的,故此,二审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便受制于裁判文书和一审法官的认证模式。实践中,二审法官通常在法庭调查阶段会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当事人不清楚这句话的含义或是觉得太笼统了,法官便拿着原审判决书对当事人解释是否认同原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如此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序不仅草率随意,更加不规范,可谓隐患重重。
5、非承办法官裁判认定案件事实的边缘化。实践中,诸多二审法官尤其是非承办人只是在开庭、谈话、询问或是合议庭讨论前,才听承办人口头汇报、审阅审理报告或是原审法律文书,而基本很少仔细审阅(被承办法官保管)卷宗中一审证据材料部分,可以说通过口头汇报或是裁判文书中的举证、质证及认证表述,是很难做到清楚且准确地评价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况且听二审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在有上述问题之外,还存在着二审法官自身对事实认定的取舍以及其思维认证的模式再介入,这便使得案件事实又多经过了一道过滤程序。这样的司法认证程序,使得案件的真实性程度随着程序的纵向延伸越来越模糊不清。
(四)案件事实证明标准把握不一
1、不同法官之间对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标准把握不一。司法实践中,通常只有具体案件的原审承办人审阅证据材料且经过了完整的举证、质证及认证的过程,其他法官要么是再次审核证据,要么听承办人汇报,要么只是书面阅读,不能够做到第一手资料(各类证据的形式包括当事人的神情及印象等)的过滤也就不能做到认识案件事实的优先性及全面性,也就不能全面掌握证据与事实之间的采信、内心确信的完整过程。更不用说案件汇报到庭长、审判长联席会以及审委会之后,人数增加后必然对认定案件事实增大差异性。而且实践中,通常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审判长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也只是通过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或是审阅审理报告了解案情,基本不审阅证据材料,亦很少参加庭审,也就不能在法庭上或是谈话等诉讼程序中直接体会证据材料的筛选,尤其是当事人等诉讼参加人的陈述。虽然说,庭审笔录因为法庭技术条件的改善做到了庭审"三同步"(即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但是书记员记录下的书面文字不一定吻合当事人的本意,况且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为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或是庭审的走过场等,不看庭审笔录或是时间的原因匆匆瞄一眼就直接签字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如此走诉讼程序怎能不产生事实认定的问题。
2、不同审判岗位人员之间对证据证明事实的标准把握不一。实践中,长期从事某一审判岗位的人员需要轮岗,包括刑事、民事及行政条线人员互相轮岗。笔者在初任法官培训时,指导老师便谈到其从民事审判轮岗到刑事审判后对认定案件事实标准把握的困惑,也是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逐渐找到其中的差别。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某位书记员在谈到一名从民事审判条线的审判人员轮岗到行政审判条线后,该位法官与庭里面其他审判人员对诉讼程序尤其是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要 求有着很大的不同。这种差异有据可循,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证据证明事实标准不同。如民事案件是盖然性优势,刑事案件是排除合理怀疑(也即证据确实充分)。
(五)司法裁判确认功能被弱化
1、合议庭评议、监督功能的弱化。适用合议制审判,一般是由具体案件承办人负责卷宗以及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及交换等,对证据材料的属性及相关信息了解比较全面;而合议庭其他成员基本都是走过场,不参与证据交换,而主持正式开庭的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却是审判长(而承办人就是审判长的情形较少,不到正式开庭案件的三分之一),其通常是按照案件承办人的庭审提纲按步骤走程序,而且也基本都是在开庭前才"匆忙"主持庭审,有时甚至是为了临时凑人数或是"表演"程序,而不了解证据材料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在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内心确信的关联。非审判长的合议庭其他成员更多时候扮演的是"花瓶"角色,有的甚至从开庭到闭庭都不发言,亦不进行讨论或是对话交流。之所以有这类不正常的现象出现,在于具体案件的承办人制度,合议庭其他人员基本都是被归为免予受到涉诉或是写信举报压力的,因为自始至终扮演真正法官角色的,从谈话接待到判后答疑,都是由具体案件承办人出面的。同时,其他成员也约定俗成地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于辅助功能。这样合议制的功能就被承办人制度同化这会使得认定案件事实出现偏离,尤其是具体案件承办人受到人情或是其他因素干扰时,却不能通过其他成员的监督及时予以纠正,将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隐患。
2、庭审以及裁判文书宣示、确认职能的弱化。庭审方面存在的问题:(1)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未及时予以确认,仍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此进行举证、质证,这无疑不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且使当事人对已自认的事实产生怀疑,从而自认。(2)归纳的争议焦点不够准确。对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归纳应准确、清晰,但实践中,有的庭审存在争议焦点归纳过于笼统、概括或者不准确,甚至未归纳争议焦点。(3)对证据未及时认证。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对能够当庭认证的证据未能及时予以认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未能及时予以固定。(4)庭审流程不规范。在开庭审理中,存在着不规范证据认证和庭审小结,如承办人未与合议庭其他人员讨论即对证据作出认证,审判长未与合议庭其他人员讨论就作出庭审小结等。裁判文书方面存在的问题:(1)对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归纳不全面。主要表现为:部分文书只归纳书面状(上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对当事人在庭审中补充的事实和理由未进行归纳,从而不能全面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2)未全面反映举证、质证、认证情况。部分判决书中无举证、质证、认证情况;部分判决只简单地罗列了证据类型,而未说明举证的目的,也无质证、认证情况;部分判决虽写明了举证和质证情况,但无认证情况,尤其是对有争议的证据采纳与否的情况缺乏说明;部分判决虽写明了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但比较简单,尤其是认证仅表述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而未针对当事人的争议内容作出具体的分析和论证。(3)事实叙述不完整。部分文书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只是直接归纳出法院认定的事实,对事实与诉辩主张、证据之间的联系未进行分析和论证,导致本案查明的内容与原被告诉辩、证据之间存在脱节,给人以法官主观臆断的感觉;个别文书在事实部分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个别文书未查清部分事实。(4)争议焦点概括不正。部分文书中未归纳争议焦点;部分文书争议焦点的表述过于笼统,仅简单地表述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部分文书争议焦点归纳不全面;部分文书争议焦点表述逻辑上存在混乱。(5)裁判说理不充分。对支持当事人诉辩主张的部分往往说理比较充分,对于未支持的部分则简单的表述为"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未予以充分地驳斥;个别文书在说理时遗漏了部分争议焦点;个别文书将对争议事实的认定与裁判理由混在一起进行表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论证。
二、二审法官准确裁判认定案件事实的完善举措
基于上述问题分析,笔者认为要让二审法官全面且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完全现行的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序及模式,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最佳的方案便是对现行认定案件事实的模式进行完善,也就是完善二次认定案件事实的程序与步骤,但对于疑难、复杂以及关系重大案件,还要视案情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审查判断。这其中,需要深入考量司法成本、办案理念与司法公正等多重关系。而笔者将着重探讨具有可操作的实践举措,以期完善二审裁判认定案件事实。
(一)完善审判工作机制
1、提升司法能力。要加强业务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学习,积极借鉴运用要件案件审判方法,加快审判方法和思维逻辑共识的形成;加强对轮岗人员及新进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派资深法官进行传帮带,促使他们尽快熟悉业务;加强相互间的学习和交流,通过开展案件庭审、裁判文书技能竞赛、精品裁判文书讲评等形式,进行交流切磋,共同提高。
2、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对庭室审判人员收、结案的情况密切跟踪,加强对审判工作各流程节点的监控,提升工作效率;健全定案把关机制,严格院长、庭长、审判长、承办人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对相关环节的定案把关责任,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要有书面汇报材料;建立裁判文书质量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强化拟稿人的责任、明确核稿人和签发人的把关作用、分清审判员和书记员的职权和责任分工,促进文书拟稿、核稿、签发、打印、校对等各环节间的制约,从而提高文书质量;建立定期抽查讲评制度,要将评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定期对庭审规范、定案规范、文书规范进行检查和讲评,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整改。以笔者所在地区法院为例,结合庭审评查与文书评查活动,已经建立了二审法官对一审法律文书的点评机制,也就是二审法官在审结案件后随卷寄送定评表,对一审裁判文书撰写不规范的将相关问题指出,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对优秀裁判文书予以推荐表彰,并供其他审判人员学习借鉴,以示范促整改成效。
(二)完善证据材料保存
主要是完善一审卷宗对相关证据材料的装订保存。一审卷宗要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及时固定,呈现原始性。实践中常见的证据装卷问题有:部分卷宗证据装订混乱,未标明证据是哪一方当事人提交,未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清单的顺序装订证据。笔者认为,为让二审法官全面审阅证据材料,做到认定案件事实的完整性。一审在卷宗装订方面不能仅装订原审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认证证据,还要对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入卷,尽可能完整地将第一手资料保存,如可以将卷宗目录分为两部分,清楚划分定案证据与非定案证据,并对非定案证据予以客观注明,从而让二审法官清晰地查阅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核心问题。
(三)完善认定案件事实程序及机制
这主要是规范二审发改案件事实认定,因为发改案件是二审法官认定一审案件事实存在问题的典型表现。从当前司法程序来看,对于发改案件一般都是合议庭经讨论后请示庭长或分管院领导予以定夺的,而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进行监督与考核,或是对拟发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如可交由质委会或是审委会讨论)。笔者认为,当前发改案件数量较少(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民事案件的发改率年均在1%左右),最为关键的是关涉当事人利益保护以及司法公信的 维护及树立,故此,设立规范的定案把关及事实认定程序确有必要,也具有可行性。
对因原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错误而可能发改的案件,一般都是在二审开庭过程中开始产生内心确信的,因而在诉讼结构的完善上,应选择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佳模式,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1、开庭审理后,对疑似存有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的情形,应再次开庭审查证据,让一审法官出庭对证据材料的筛选及认证等予以说明,尽可能还原案件的原貌。2、开庭审理后,对疑似存有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的情形,不组织双方当事人参与,而仅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途径让一审法官比照汇报案件方式对认定案件事实予以全面说明。3、开庭审理后,对疑似存有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的情形,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视频会议或是远程庭审,一审法官仅在视频会议或是远程庭审上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说明并接受询问。上述三种模式,各有优劣,具体如何适用还需视情形确定。第一种模式程序规范,其优势不言而喻。不过,实践操作性较难且司法成本过大。如两级法院距离较远,让一审法官像当事人出庭参与庭审不仅浪费时间,关键其作为何种角色出席二审庭审亦是问题。第二种模式虽然操作性最强、成本最低且隐患最小,不过,少了当事人的参与有着程序形式化及不公正的隐患存在。第三种模式虽然对二审庭审的技术保障提出严格要求,不过当前庭审直播及联播的技术条件已经很成熟,可以在科技法庭进行,能兼顾第一、二种模式的优势且方便可行,成本也较低。最为关键的是定位正确,能将事实的认证过程展示于二审法庭,比之于一审法官出庭参与庭审还不至于引发争议。
最后需要说明的问题是在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情形下,二审法官如何对新证据嵌入证明案件事实的完整锁链进行认知比对及裁判说理。(1)若是原审败诉方(上诉人、原审原告)提出的新证据,势必与其原审提出的证据相吻合,二审法官可以将新证据直接融入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之中,看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锁链,若能,则应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律后果是直接改判支持其诉讼主张;若不能,则驳回其诉讼请求。(2)若是原审败诉方(上诉人、原审被告)提出的新证据,势必与原审认定(原审原告提出)的证据锁链相冲突,削弱或是否认原审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这样的新证据一般是单独削弱对方提出被原审认证的证据锁链,或是与原先己方的证据形成更完整的证据锁链否认对方的证据锁链。那么,这样的新证据就要在仔细审查原审认证的证据之后,通过庭审将证据予以重新配对组合,而不能直接在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之上审查新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原因在于作为单独的新证据是通过否认对方的证据锁链进而判断能否否认认定的案件事实,而不可能直接进入整体案件事实的配对环节。简单地说,就是重新审查原审的证据锁链,将新证据予以考量、融入,进行证据链的重新组合,再认定案件的事实。当然,是拆分一审认证的所有证据,将二审出现的新证据进行重组?还是让双方当事人重新提出所有证据材料,再通过举证、质证、认证环节进而认定案件事实?这又涉及到司法成本与司法公正的博弈问题。(3)若是原审胜诉方(被上诉人)提出的新证据,肯定是补强(印证)原先己方的证据锁链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故可以将该新证据可以直接融入,增强原审认定事实的可信度,法律后果是维持原判决、裁定。
为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高省重点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增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领导
加快省重点项目建设,是我省科学调控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排头兵”作用的必然要求,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关系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明确职责和分工,层层落实责任。为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省政府决定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员包括省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外经贸厅、审计厅、环保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省法院等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工作的督查。
二、加强用地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用地的管理,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用地。根据全省重点项目安排和前期工作进度情况,每年9月底以前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省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省单列解决,不占用项目所在地用地指标。各级国土部门要依法办理各项用地审批手续,及时提供项目用地。
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解决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问题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应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征地拆迁管理的规定,建立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合理、科学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解决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问题。省重点项目应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办理用地报批材料时,将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征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费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征地拆迁支付监理制度。对于应支付给农户的征地补偿款,应采取在银行开具实名账户进行直接支付等方式,减少支付环节,增强支付透明度,保证补偿款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征地款不兑现、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被拆迁户手中,严禁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费用。各级监察、国土、交通、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利益。违反规定截流、挪用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费用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创新融资方式,多渠道落实建设资金
要合理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各项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建设资金要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投资,继续抓住中央发行国债的机遇,争取国债资金用于省重点项目建设。对国家和省安排补助资金的市、县投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和监督措施,督促市、县政府财政及企业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同步到位。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开展省重点项目推介工作。继续做好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牵线搭桥工作,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通报省重点项目投资情况,为金融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行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招标、BOT、TOT等融资方式,加快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招标办法,多渠道筹集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四、提高规划水平,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要加强省重点项目的前期规划研究,提高各类专项建设规划水平,确立中长期规划对省重点项目布局的指导作用。做好各类专项规划之间的协调,搞好省重点项目规划与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提高省重点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尽量减少省重点项目规划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和变更。省重点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必须达到规定深度,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环评报告必须由相应资质等级的中介机构编制,并按规定组织评估、审查。加强对中介机构质量信誉管理,确保各中介机构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落实中介机构的经济责任。
要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由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环节,加快工作进度。对需要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项目,要按照要求尽早落实各项条件,并积极主动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汇报工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具体指导,深入基层帮助解决征地、拆迁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省重点项目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和全过程服务制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省重点项目规划、前期研究、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加强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招投标对降低工程造价和保证工程质量的积极作用,通过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并采取资金支付和施工履约对等支付担保等措施,有效控制工程成本。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性预评价制度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省重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各项质量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对省重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信誉的跟踪、通报制度。
六、搞好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开展工作,加快解决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环保、道路交通、供水、供电、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共同做好省重点项目的推进工作。有关单位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和落实国家、省的各项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排除影响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种障碍。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为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监督,严肃查处向省重点项目乱摊派、乱收费,截留、挪用、克扣各种补偿安置费用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以及干预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情况的财务监督;审计部门要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重点对投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征地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省重大项目稽察办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的程序性稽察和专项稽察、检查,为加快省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建立评价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这次联络员会议,主要是听取有关行业领域近期工作汇报,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十一”黄金周和四季度的安全防范工作。
刚才,安监总局调度司通报了近期全国安全生产进展情况;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旅游局、电监会等部门的同志,分别介绍了相关行业领域的工作情况,就节日期间和四季度的安全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讲得很好。
讲三点意见:
一、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必须保持高度警觉
今年以来,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地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据安监总局调度统计,1-8月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1.3%和10.6%。多数行业领域伤亡事故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3.6%和25.5%;建筑施工分别下降10.4%和7.5%;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分别下降11.6%和9.2%;道路交通分别下降14.8%和7.2%;水上交通分别下降18.7%和31.3%;铁路交通分别下降13.2%和18.2%。1-8月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年控制考核指标数的58%,控制在进度目标以内。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
一是重特大事故尚未有效遏制,少数行业领域事故量上升。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业、道路交通、渔业船舶等行业和领域特大事故时有发生。5月份以来,全国3人以上重大事故出现反弹。8月份,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同比明显上升。1—8月,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4.8%和6.5%;烟花爆竹事故同比分别上升40.3%和7.6%。
二是建设项目隐患较多,事故多发。1—8月,煤矿基建、技改和整合矿井发生特大事故7起,死亡99人,分别占煤矿同类事故的33.3%和24.6%。7月28日和8月7日,江苏盐城射阳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天津市津南区鑫达工业园区宜坤化工公司先后发生爆炸事故,分别造成22人、9人死亡。连续发生的煤矿建设矿井事故,以及一些城市化工园区内新建小化工事故,说明一些行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建设项目疏于监管的情况确实比较严重。
三是非法违法生产现象抬头。1—8月,因无证非法生产造成重大事故102起、死亡433人,分别占工矿商贸企业重大事故的31.1%和31.4%。不仅煤矿,而且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也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8月份烟花爆竹发生4起事故,死亡18人,其中3起为私藏原料、非法生产。8月21日,四川宜宾市屏山县一处转包给个人续建、违规建设、擅自开闸蓄水的水电站发生垮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可见非法违法生产,已成为当前一个普遍性问题。
四是重大未遂事故多发。1—8月,全国共发生重大未遂伤亡事故141起,涉及煤矿、化工、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建筑、消防、石油、天然气、民航飞行、渔业船舶、电力、市政工程等行业和领域,造成700余人住院治疗,近6万人涉险、疏散。此外,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也多有发生,造成人员和财产的严重损失。
马上就要进入四季度了。大量事实表明,每年的最后几个月,往往是重特大事故的高发期。去年“11.27”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煤尘爆炸事故,“12.7”河北唐山刘官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至今历历在目。*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134起,死亡3049人。其中四季度45起、1089人,分别占33.6%和35.7%。去年“10.3”河南鹤壁煤业集团二矿瓦斯爆炸,“12.2”河南洛阳寺沟煤矿透水,以及河北邢台石膏矿坍塌事故、中石油吉化双苯厂爆炸事故和污染事件、山西长治祸及学生教师的交通事故、吉林辽源中心医院火灾、四川都江堰市董家山公路遂道施工瓦斯爆炸,这一系列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特别重大事故,都发生在四季度。前车之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造成往年后几个月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各种因素,目前仍然存在,有的甚至更为严重。
一是经济快速运行的惯性作用,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压力。国务院采取措施抑制固定投资增长过快,但宏观调控效果显现需要有一个过程。由于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常常延后,后几个月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格外旺盛,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现象难以有效遏制。
二是高危行业安全条件远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潜伏着不少的事故隐患。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都有一些重大隐患没有得到治理。企业和公共安全基础仍然薄弱,国有企业安全管理滑坡的情况尚未真正扭转。一些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小烟花爆竹,以及一些建筑施工包工队、交通运输户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现象还比较严重。一批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的工矿项目加紧施工或试生产,管理松弛甚至混乱。稍有放松,就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
三是由于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平稳、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容易滋生盲目乐观和松懈大意情绪。较之去年的这个时候,社会舆论反映安全生产事故的密集程度有所下降。一个时期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战线、各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等部门,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绝不能把形势看得过于乐观,对面临的困难、潜在的危机缺乏应有的警觉,甚至放松了工作。这是最危险的。
对安全生产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及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再一次敲响警钟。前8个月的成绩来之不易,渗透着大家的心血和汗水。希望大家保持高度警惕,思想上要始终绷紧防范重特大事故这根弦;必须治之于未现,防患于未然,越到年度后期,越要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加强配合协作,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
当前要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支持配合下,集中精力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8月18日,我们召开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第二次会议,就第二阶段矿井关闭的重点对象、政策措施、工作步骤等达成了共识。会后,将我们代拟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上报国务院,最近将以国办文件下发。还要争取召开电视电话会,进一步作出动员。确定今年关闭的2652个矿井名单,各地正陆续公布。10月和11月,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开展联合执法,组织专项督查。
(二)深化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要对安监总局、公安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按照安监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的要求,9月30日是地方化工企业解决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不得排放问题的最后期限。我们已要求各地安监机构会同环保部门,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针对一些地方的化工行业目前存在的盲目投资、忽视安全、招商引资疏于管理的情况,安监总局最近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危化品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接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三同时”竣工验收。不符合安全标准、未得到安全许可的项目,尚未建设的不得开工,在建的要停止,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这方面的工作,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今年以来,受市场拉动,烟花爆竹事故上升,非法生产抬头。9月份以后,烟花爆竹生产开始进入旺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刻不容缓。国务院安委会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格产、运、储、销各个环节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犯罪行为。安监总局将会同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针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检查和督查,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上升势头,确保旺季到来之后全国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稳定。
(四)落实危险路段整治任务,推广GPS道路监控系统。*年危险路段整治任务,交通部最近已经下达到各省区市。我们已要求省区安全监管机构,积极配合交通部门,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今年整治任务的完成。安监总局最近对四川省以长途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和大型货车为重点,安装道路运输GPS监控系统的经验进行了总结,下一步要与公安、交通部门联手,加大在全国的推广力度。继续以治理超载、超限和非法载客为重点,深化道路交通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专项整治。
(五)查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四超”。9、10两个月,安监总局要配合国防科工委,以查处超员、超储、超产、超时为主,对辽宁、河北、山东、河南4省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凡存在“四超”现象的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转产。
(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联合督查。前一时期,有关部门已经对房屋市政、公路、铁路、水利、通讯、电力6个方面的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整治情况,分头进行了自检自查。从9月下旬开始,安监总局将会同建设部、交通部、铁路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和电监会,组织6个联合督查组,每个组都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开展专项督查。安委会办公室已就此发出通知。希望各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工作,使这次督查真正起到促进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的作用。
(七)继续做好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工作。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秩序的整顿规范、渡口渡船和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消防安全整治、农机安全整治等方面的工作,都要按照已经做出的安排部署,在主管部门的牵头组织下,继续抓紧进行。
三、继续推动安全生产源头治本、政策治本各项工作
*年12月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采取12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以来,各部门、各单位非常重视和支持,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切实的进展。安全生产治本是一项长期艰巨任务,需要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
一是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十一五”规划。《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最近已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这是建国以来从国家层面组织编制的第一部安全生产规划,也是出的第一部“十一五”专项规划。《规划》分析了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与问题,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重点工程。确定了到2010年的3个总体量化指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以上,由*年的0.7降为0.4;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以上,由3.85降为2.88;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下降20%以上。对13个重点行业和领域,也提出了具体的控制指标,其中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5%以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农机、渔业船舶等行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规划》同时明确了实现上述目标要抓好的法制建设、科技进步、隐患治理等10项主要任务。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出台,是安全生产工作领域的一件大事;认真贯彻这部规划,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各种方法和途径,大力宣传规划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要重点解读、释疑解惑、广为宣传,动员全社会更加高度关注、广泛参与、积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另一方面,要以国家安全生产规划出台实施为契机,推动行业和地方安全规划工作。13个重点行业和各省区市的“十一五”规划,都应该把安全生产纳入其中,设立专篇或专节,提出与国家规划相一致的奋斗目标。各位联络员要把这个意见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务必使安全生产在行业规划中占据一席之地,从规划上保障安全生产与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的同步协调推进。
二是加快出台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要抓紧落实国办《若干意见》已经明确煤层气抽采利用配套政策,尽快制定出台煤层气抽采税收优惠、抽采利用设备加速折旧和成本列支等具体办法;尽快出台以储量为基数、与回采率挂钩的资源有偿使用办法;对存在重大隐患而又整改无望的国有煤矿实行政策性关闭或压产减人,安监总局在会同国资委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将尽快提出第一批国有煤矿名单;改进工伤保险,从工伤社会保险帐户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等。继续抓紧有关条例、法规、规章、标准的制定、修订。以上内容,希望相关部门的联络员同志继续予以推动、加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