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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在商务公司没有展览,剧院没有演出和会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依然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各项基础物业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对出、入建筑群的外来人员进行报备、登记、测温等,对出入口、办公区域的消毒,外围清洁、绿化等工作。
二、做好敦煌国际会展中心物业服务项目,依托敦化项目继续拓展“千人餐”业务。
2020年续签了敦煌国际会展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要一如既往高标准、严要求做好各项基础物业服务工作。在2019年的“千人宴”、“千人餐”的业务基础上,继续对接主办方,对2020年赛事、会议活动用餐项目持续跟踪。
三、以省博物馆保洁服务、绿化服务、强电运行服务为基础,扩大服务范围,摊薄成本,继续做好省博物馆家属楼物业服务跟进工作。
四、根据展会需要,增加展位展台搭建、货物搬运、花卉租赁等业务,提高经营收入。
物业公司2020年将投标承接商务公司展览展位展台搭建业务,通过人员招聘和搭建技能培训,尽快熟练开展搭建业务。同时在展览举办前夕,开展对展商的花卉售卖和租赁业务。在展览中心和大剧院同步开展货物搬运业务,如演出道具搬运,展览货物搬运业务等。
五、持续跟进新区体育馆、紫金云大数据公司园区物业服务项目,扩大会展物业企业影响力。
一、我县文化市场发展基本情况
文化市场是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文化市场比较通行的说法是:凡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服务活动都属于文化市常文化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它具有双重性,既要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又有自己的特性,因为文化市场中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既有一般的商品属性,又兼具意识形态属性。
文化市场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它的发展对于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和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既涵养了税源,带动了饮食、宾服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又为社会创造和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而且还为人们改善文化生活提供了更多的精神食粮,优化了投资创业环境,促进了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县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超过5000人,年产值上亿元,年创利税3000万元左右。勿庸置疑,文化市场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作用是巨大的,效能是全方位的。
二、我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现状
正是因为文化市场具有显著的作用与效能,我们应该大力发展、繁荣文化市场,同时应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促使其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行政执法。那么我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如何呢?要了解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首先要知晓其基本概念。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正确地说就是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指文化经营户和文化经营活动)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这里需要指明的是,我县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包括县文体局、县公安局、工商象山分局以及其他一些单位,很多,这些单位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职责以及相应法律、法规对文化市场实施行政执法,但笔者调查的仅是文化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即县文化体育局。目前,县文化部门在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的专业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
纵观我县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大致可以从执法机构设置、执法人员配备、执法基础设施条件以及执法效果体现等方面来透视、来洞察:
(一)执法机构设置情况。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我县于1989年3月设立了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其性质是全民事业全额拨款单位,隶属于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随着法规的进一步健全,管理和执法职能逐步明确,原办公室的具体职能得到调整,到了1997年4月,我县又增设了文化市场稽查队,性质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也同样隶属于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上两执法机构是由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仍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文物市场执法方面,根据工作实际,由县文物管理办公室实施,但由于文物市场本身和文物办工作性能等原因,行政执法工作处于冰封状态,基本没动。此外,为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有效推进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我县还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担任主任,文体、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以及有关镇乡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象山县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在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属协调组织,不属常设机构。
(四)执法效果体现。在建立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后,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克服种种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了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和文化市场经营者培训,协调处理内外关系,强化文化市场监管,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维护了经营秩序。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为契机,以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为重点,把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集中行动、突击检查等形式相结合,有效打击了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保障了消费者和守法经营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文化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二是创造了文化环境。通过有效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不仅对违规违法经营者给予了沉重打击,而且也遏制了非法经营之风,促进了整个市场的健康、有序、繁荣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提供了良好的文化环境。三是提高了社会认同度。通过广泛的法制宣传,社会对文化市场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监督力度逐年加大,同时明显提高了社会对文化行政执法部门的关注度。有作为才有地位,经过十多年的文化行政执法,使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和主管部门在社会上的影响扩大,地位提高,社会各界对文化市场执法管理由过去的不知道逐渐变为普遍认可,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还多次被评为市、县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四是锤炼了执法队伍。执法人员专心搞执法,认真学法律,不仅掌握实体法,而且熟悉程序法,同时规范学习制度,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对一些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并能够在短时间内形成快速反应能力,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办案能力逐步增强,自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和稽查队成立以来,全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无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无一起引起诉讼程序。五是探索出了有效管理模式。文化市场案件由于专业性强、文化科技含量高、涉及面广影响大等特点,注定其有效管理模式的探索是一个逐步累积的过程。经过这十多年来的摸打滚爬,一个合理有效的管理运行模式已渐渐浮出水面,那就是以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依靠社会~监督,强化经营业主的法制教育和正面引导,通过日常监管、制度建设、教育引导、设立举报电话等手段,内强基础,外创条件,里外结合,多管齐下,相互联动。
三、当前我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几个问题
(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经费短缺。主要表现在日常执法办案经费不足和稽查仪器设备配置薄弱等方面。文化市场项目多、范围广、战线长,一年必要的稽查经费(含车辆交通费)就不下30万元,特别是近几年,上级部门对属意识形态的文化市场加强了整治力度,几乎月月有整顿,日日有行动,管理费用明显增加。而文化市场稽查队又是差额拨款单位,工资没有足额保证,还要从仅有的县财政2530万拨款中予以留用补足。事实上,自1999年文化市嘲管理费改税后,文化市场稽查管理经费就开始明显不足,连年得不到保证。另外,随着文化经营项目呈现的高科技趋势,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配置办案仪器设备特别是取证设备越来越显重要。至目前,我县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虽有数码摄像机和照相机,但已趋落后,现在需添置一些尖端高新技术产品,如微型摄像机、袖珍录音笔等取证设备,但碍于经费有限,无力购买。
(三)管理相对人及社会的文化法律意识相对淡保这几年,虽然通过四五普法以及管理部门组织开办法制培训班、开展文化市场法制集中宣传月活动,管理相对人及全社会的文化法律意识较以往有了大幅提高,但从高标准严要求来看,还是比较薄弱,有些经营户存在着说起来有理,做起来不理的状况,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时有违规经营行为,主要表现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现象没有得到根除;音像制品店零售出租盗版碟片情况较为严重,流动地摊、街头游商非法经营现象较为普遍,且出售的大多为盗版、~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歌舞娱乐场所中仍存在着营利性陪侍活动;印刷企业常有超范围经营情况等。
(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施机构的性质不利于工作开展。作为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与其他执法部门一样,以其合法的行政科室列编。同时,在执法机构合法化的基础上,相应的对从事执法管理人员在政策上和实际待遇上作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县虽已建立了文市办、稽查队这两个文化市场执法管理实施机构,但均属事业性质,且稽查队属差额拨款单位,经费上没有保证,待遇上得不到落实,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得不到完全体现,容易出现感情执法等现象,不利于执法队伍的稳定和执法工作的开展。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保障体系。具体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做文章:一是要把执法经费落到实处。只有保证了执法办案经费,才能有力地开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二是要把仪器设备配置到位。只有确保了执法办案仪器设备的配置到位,只能有效地开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三是要把工作待遇相应提高。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是一线工作者,直面社会上各种矛盾,尤其是为处理举报事件,24小时要随时候命出击,双休日及夜间为强化日常管理查案办案,充满着艰辛但执法人员相应的待遇没有提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四是要把编制性质予以解决。既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就应列为行政编制科室,这不仅是促使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名正言顺地履行行政职权的需要,也是认真解决后顾之忧,增强自尊心,调动积极性,努力促进工作再上新台阶的有力保证。
(二)建立健全和完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体系。具体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和完善执法机构网络。形成一个以县文市办、稽查队为主,乡镇街道文化站为辅,各有关管理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纵横交错,多层次、广范围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网络;二是建立健全和完善执法工作网络。在全县范围内形成统一行动、统一检查、统一公布(通报)检查结果的专项整治活动,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真正在社会上有形象,群众中有影响,违法违规者前有权威;三是建立健全和完善信息网络。各地各部门联动,及时交流执法经验和信息,通报执法案件查处情况,提高执法效果和效率。
(三)完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逐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案件备案制度等,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每一个机构和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同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组织的监督作用,对执法人员进行纪律束缚;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加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拆举报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人大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还可以通过从各个层面聘请行风监督员,注重执法人员工作作风的监督检查,从而促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
股市的红火吸引了所有人的眼球和钱包,所有人的关注点都集中于资产价格是否过热,中国经济是否会重蹈日本与泰国等国资产泡沫崩溃覆辙。在这样的追问中,我们忽视了中国金融体制与这些国家的本质不同之处,也可能使中国忽略了另一种可能更有效的尝试,比如,公司债与企业债市场是否可以成为中国的另一个“股市”?实际上,在一些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的融资额、占GDP的份额远远高于股市,企业债对于公司资金链条中的重要性,活跃金融市场的价值不亚于股市。
作为极为重要的融资手段,我国的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债市场停留于纸面已有数年,直到现在,债券市场依然前景不明。企业债市场既受到重重管制,又遭遇层层分割,既被高层屡屡提及,体制却迟迟难以改进,金融市场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此被打入冷宫。债券市场形象地展现出行政桎梏、利益分割、监管不力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影响。
发改委唱独角戏
企业债一直是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发泄对金融行政僵硬体制不满的重要管道,到现在为止,公司债发展的滞后依然让经济学界忿忿不平,认为它的不发展拖了资本市场与资本市场定价系统的后腿,甚至对于股市的单边畸高也难辞其咎,因为资金缺少分流渠道。
2005年10月20日,在高盛举办的“中国债券市场发展高峰论坛”上,央行行长周小川、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时任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的李青原、金融专家李扬等人集体炮轰公司债发展迟缓,周小川直接指斥债券市场的思维主线还是计划经济思想,无论是发行的审批、定价还是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都是行政性的,市场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
这番指责当然不是无的放矢,令主导中国债券市场的发改委官员只有招架之功。这些有实力的批评者指出了债券市场发展乏力的事实:目前美国的公司债市场余额是13万亿美元;而发轫于1984年,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到2004年底,以各种形式存在的中国“企业债”市场余额总计1235亿。2004年美国公司债发行占整个债券存量的20%,中国当年发行的公司债仅占债券总量的1.2%。
“数量少、市场小”,背后反映的是公司债体制的极端滞后。导火索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出现的企业债兑付风险,然后由国务院指定国家计委主管企业债的审批和管理,企业债市场由发改委唱独角戏。
2003年,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国务院体改办合并而成国家发改委,企业债的发行管理工作转由发改委财政金融司承担。1993年《企业债管理条例》出台,管制之严厉可为计划体制的典范――发行实行发行计划规模管理,债券发行实行实质性审批,限制债券利率区间,无法在债券之间、债券与其他金融品种之间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募集资金必须投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这一沿用至今的老旧条例实际上使市场化的竞价等机制丧失了用武之地,企业申请企业债成为长达两年的漫长工程,即便申请到之后,由于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40%,对于债券投资者而言毫无吸引力,且资金用途主要在固定资产方面,一方面使许多企业与投资者兴味索然,另一方面,企业债由于有银行兜底担保,市场价格远远高于发行价,在股市不振时又成为多方追逐的稀缺资源,审批部门与债券市场大排长龙。
毫不奇怪,企业债成为受发改委信任的某些大型央企的专利,资金使用效率令人生疑,而且它很多时候起到了补充国家的项目建设基金的作用,这与发改委又是固定资产投资的主管部门有关。发改委审核下的企业债一般以铁道部、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为发债主体。2006年企业债发行规模较大的企业除了铁道部,还有像首都机场、华润总公司、三峡总公司这样的大型国有企业,以及负责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国有企业,比如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重庆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等。李扬因此认为,目前中国的公司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而成了“项目债”。公司债对于企业的财务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与资金流动的市场秉性格格不入。
九龙治水
企业债的九龙治水格局早有端倪。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计委(注:该条颁布时,由国家计委主管)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同时把利率及交易的不同监管职责交给了不同的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大部门交叉监管,并未能形成合力,局面更形芜杂。
要知道,有需求,但供给跟不上,就必然有替代产品出现。近年来央行、证监会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以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名义开设了各种债券,绕开条例而行,对企业债进行了突破性的尝试。央行与证监会分工合作冲破企业债的行政围栏,从大方向上目标一致,在具体的市场博弈中争斗激烈。
2002年3月,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的可转债方面取得了发行审核权。中国证监会的主要产品是可转换债券和证券公司金融债。2006年国内证券市场上共发行了8只上市公司可转债,但总规模只有40多亿元,11月以来推出了可转债的新品种――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即转债和权证相结合的产品,3家公司总计发行近百亿元。目前可转换债券已有长足进展,成为上市公司的常用财务武器。
也许是受此刺激,发改委的企业债审批有所加快,2005年比2004年增加一倍,达到654亿元;2006年发行规模首次突破千亿元,但项目债与国有大型企业的专利特色并未改变。实际上,不论何种名义的企业债,对于大型国企的偏爱从未改变。
有关部门一直表态要治理九龙治水的格局,最新的方案是发改委与证监会分掌公司债与企业债,但最终方案只要不出台,尘埃就无法落定,《企业债管理条例》修订稿历经七载仍未出台,各种替代品有各自不同的适用法律法规。在银行间市场公募发行的金融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以及短期融资券等,依据的是《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企业债的发行仍然依据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管理条例》。
目前,虽然围绕企业债最重要的3个部门对于发展企业债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如何发展、如何市场化、由谁主导显然有各自的表述。
价格迷嶂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货币政策的重要操作平台,央行通过金融债券市场操作影响基础货币投放量,进而影响利率,货币价格。在所有发达国家,债券市场一个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影响货币价格,也就是俗称的加息、减息,我国操作模式略有不同,但金融债的重要性依然举足轻重,这一价格提供了一个市场利率的基准。2007年开始实行的债券净价交易使市场利率真实地浮现在交易市场。
虽然我国债券市场并不发达,但并不妨碍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成为最市场化的金融价格,二级市场的收益成为各类债券的定价基准,不同的市场主体可以据此选择不同的融资渠道。但企业债的发行价格却被人为抬高,与二级市场形成落差,成本上升利益流失到地下管道。据报道,2005年共计发行公司债券654亿元,利率却被人为压低,每年新发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总要高出二级市场收益率约0.5个百分点。在公司债券二级市场收益率处于4%左右时,新发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仍行政性地定为4.5%以上,投资者从承销商手中购买的尚未上市的公司债券要比发行价高出50个基点,产生3.27亿元投资者和融资者都不应有的成本。资产价格抛弃市场自行其是,债券市场的行政色彩至此部分暴露出贪婪的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