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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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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1、凡在局机关住宅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2、局办公室是小区内全体住户的主要管理部门。办公室必须按照局党委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各住户必须自觉遵守区政府对“文明小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外,各单元均应选出“单元长”。“单元长”负责制定单元“轮值”制度,协调住户关系,并检查督促本办法的顺利执行。

4.各住户应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爱护小区内道路、球场、绿化、供电、供水设施、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路灯、电动拉闸、治安室等公用设施。若损害公共设施和设备,须照价赔偿。

5.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噪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得发生邻里纠纷。

6.原则上小区内不应饲养宠物,特殊情况应报办公室批准。饲养期间须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处理,严禁污染环境和伤及他人的情况发生。

7.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内禁止鸣笛。机动车应该放在规定地点停放。长期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的住户,应予门卫处登记备案。

8.各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未经许可不得租借、转让他人居住;不得以住房为工具从事经营活动;更不得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一经查出,办公室有权实行断电断水措施,对住户主要责任人进行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严禁对房屋承重结构进行拆改;严禁拆凿共用墙壁、天花及地板;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共部分如楼道、门廊、车棚等加建、改动;公共部分严禁堆放杂物,否则作弃物处理。

10.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改造由办公室根据局党委决定进行;各住房户室内维修由住户自行负责。其中在水电安装方面分两种形式给予一定补偿:一是经住户申请,由办公室派人进行维修,所需材料由住户承担;二是住户在经过办公室核准后请人维修,由办公室报销人工费用。

11.凡家庭成员中有本系统干部的住户均以同等权利享受优惠待遇。除天然气、有线电视已实行社会化管理外,电费按市价减半,水费、上网费、物业费均为免费。

12.小区住户不得私自出租和转让住房。凡因工作调离、在外购房或其它原因欲出租住房的,一律向局办公室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将租住者姓名、家庭情况、与住户的关系及身份证明等资料登记备案,并以市场价收取水费、电费、上网费和物业管理费,分别为1.2元/度/月、1元/立方/月、30元/月和0.2元/平方米/月;凡因各种原因欲变卖住房的,必须向局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国资局评估,并回购为国有资产,按需要留用或变卖给本单位无房职工,以保证小区住户结构的单纯性。回购住房的基本估价原则为:建筑面积市场均价按年递减2%剔除房屋折旧。

例如:118平方米住房,1993年竣工,计算方法为:市场价2400*面积118等于283200元,年递减2%折旧*15年等于30%,283200元*30%=84960元,折后总价为283200元-84960元=198240元。

另:××楼因是集资建房,五年内不得出租、转让。

物业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2、凡进入政府大院的人员,必须服从门卫的查询,外来人员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传达室办理来访登记手续,经门卫查验后方能进入,接待单位接待完毕,来访人应自动离开。

3、凡进入政府大院的车辆要服从门卫的查询和大院执勤人员的指挥。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政府大院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不准鸣号,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外来的车辆不准在政府大院停放过夜。如停放超过10日的视为不明车辆,后勤服务中心交由田阳县交警大队处理。

4、不准在办公楼的楼道堆放杂物,不准向窗外或洗手池、便池倾倒茶渣和废弃物;不准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和丢弃烟头、纸屑、不准乱扔、乱倒垃圾。

5、政府在院内配置的环卫、绿化、道路交通、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和种植的花木绿地,任何人不得占用和损坏。

6、各单位需要装修办公室和各住户凡装修房屋,或更换供水管道和供电线路以及安装1500瓦以上电器的,须书面报告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施工队名称、经审核同意后,方能动工,装修完毕,及时清理现场;需要安装空调的,必须做好滴水处理,不准流入楼房墙体,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不准损坏房屋天面和外观,确保墙面的清洁美观。

7、政府大院内禁止存放易爆易燃及各种危险品。大院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带外人进入大院收购废旧物品和推销产品。

8、各单位和各住户结算4次水电费。即:每季度头月20日至30日为交纳上季度水电费时间,各单位和住户必须按时交纳水电费,无故拖欠的,按水电部门规定,逾期一天,按水电费总额分别加收滞纳金(水费1%,电费1‰)。

9、不准乱搭乱盖;不准圈地种植或养禽畜;不准乱堆、倒垃圾和乱堆杂物;不准私自设点营业,乱摆乱卖;不准在墙面和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

10、进入大院的施工队伍需要建工地搭盖工棚和堆放建材的,必须报经县后勤服务中心批准,施工完毕,恢复地面原状。

11、凡搬运贵重物品外出或建材出入的,必须接受门卫盘查,并在宿舍区管理办公室办理放行证后方能出入。

12、中午十二时至下午三时,晚上十一时至次日晨六时,不准高声喧哗,不准高声播放音响,不准搞影响他人休息的装修。

物业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新体制,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附属场地等。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所进行的养护、维修管理和为业主、房屋使用人提供的服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城市新建住宅区和达到一定规模且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等配套比较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该住宅区原开发建设等单位进行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扬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措施;

(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三)监督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

(四)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第三产业(居民服务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规划、城管、市政、绿化、环卫、公安、邮电、供电、供水、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会议与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住宅区入住率或者房屋出售率达到60%以上时,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代表召开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后的业主会议由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十条业主会议,可以由住宅区每幢房屋推举若干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业主会议决定事项,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会议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审议、修改、通过住宅区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定住宅区内有关业主和使用人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经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登记确认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可以依据住宅区规模,在9至15名的范围内确定。必要时,经业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5名。业主委员会可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为兼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开会时,可以邀请住宅区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执行机构,向业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批准的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

(二)按照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主持制定住宅区业主公约,并提交业主会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管理计划及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住宅区业主、使用人的意见、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接受住宅区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业主会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本住宅区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四)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决议事项以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物业管理、为居民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自管、托管房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结合住宅区实际,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物业管理收费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三)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工作;

(五)按照企业经营范围开展多种经营;

(六)敦请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住宅区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积极开发多种形式、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住宅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章物业管理委托

第二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必须选聘好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住宅区房屋建成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物业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续聘或重新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业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工程建设技术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该资料资料复印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妥善保管,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第二十四条住宅区房屋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购房者在房屋销(预)售合同中订立有关售后物业管理条款,并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是房屋销(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同一住宅区只能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及地址;

(二)管理服务项目和内容;

(三)管理服务标准;

(四)管理服务权限;

(五)管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法;

(六)合同期限;

(七)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报住宅区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未达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标准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委托合同,但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接到终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有关房屋、工程建设技术资料、帐册及其他物品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共用存车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落水管、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地、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车库、游泳池、公厕、垃圾筒、垃圾箱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指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维修基金的筹集

(一)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在销售时,购房者按房价基数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房价基数由物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维修基金作为商品房为成本,列入商品房价格。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不列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售房单位应将维修基金统一交房改部门列入维修基金专户。

(二)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应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1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20%提取维修基金。同房改部门统一收取后,列入维修基金专户。

(三)未参加房改的公房、私房及开发建设单位出租或自用的房屋维修基金,按物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产权人收取后,列入维修基金专户。

由开发建设单位出租或自用的房屋,出售时应补足维修基金差额部分。

(四)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拆迁安置房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拆迁安置房按本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五)已列入商品房价格成本的公建配套用房,其经营收入基本租金部分应列入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专户。

(六)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第三十二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维修基金按照统一管理、权属不变、保值增值、包干统筹的原则,分区立帐、分幢核算、明细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报告及维修预算,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维修基金利息部分内划转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编制维修基金使用预算,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批后划转。当维修基金利息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经业主大会批准可适当动用维修基金本金。

(三)业主委员会定期公布维修基金收支情况,接受房产、财政、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五)未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或户下维修基金余额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业主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分摊交纳。

(六)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后,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管理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维修基金的增益中支付。

(七)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八)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的帐面余额退还基金所有人。

(九)未足额缴纳维修基金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不予办理房屋交易签证、租赁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住宅区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在规划设计住宅区时要充分考虑物业管理的需要。住宅区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区综合验收。住宅区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竣工综合验收,并就住宅区物业管理相关内容签署验收意见。

第三十五条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技术资料:

(一)住宅区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三)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住宅区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业主和使用人在使用房屋和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院墙、护栏、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车库(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四)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五)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七)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八)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九)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十)随意停放车辆;

(十一)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房屋室内自用部分,由业主和使用人自行维修;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住宅区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定期养护、维修;

(三)属于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住宅区内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有关专业部门委托,对住宅区的水、电、煤气、路灯等管线、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第三十九条住宅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增强自主意识,严格遵守住宅区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参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延长住宅区的使用寿命,使住宅区成为文明的居所。

第七章物业管理收费与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科学合理、成本核算、质价相符,并与社会经济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物业管理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代收代办费和特约服务费。

对物业管理收费,应当区别服务性质,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管理办法,由市物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主要用途:

(一)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绿化管理费;

(三)清洁卫生费;

(四)保安费;

(五)办公费;

(六)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法定税费。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清洁卫生费收取,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的收取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开支方向应当定期定点公布,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按照期额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部门收取水、电、气费,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代收代办服务费。业主需求的特约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收费,使用物业管理专用发票。

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在住宅区整体移交时,一并移交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依法发给房屋共有权证,不得转让。

第四十六条原有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未建物业管理用房和公建配套用房的,应按规划要求进行补建。由街道办、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使用的公建配套用房产权属政府所有,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租赁使用,其经营收入部分用于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缺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对住宅区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养护不善或者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义务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投诉,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所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业主和使用人不遵守住宅区业主公约和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业主和使用人未按照规定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业主或使用人不服物业管理企业作出的物业管理决定的,可依法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人民法院;不服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决的,可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条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

物业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物业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物业管理公司规章制度

一、 目的:

规范全体员工行为,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的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

二、 适用范围:

新天美地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工作人员。

三、 职责:

3.1物业管理公司的所有员工有义务严守规章制度、为公司利益而做出贡献。

3.2各部门负责人要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教育,并全面贯彻下去。

四、关于服装、装束

4.1进公司必须穿好工作服;

4.2工作服要干净;

4.3进公司须戴工作证;

4.4严禁工作证借给别人或借别人工作证入公司;

4.5凡遗失工作证、工作服应尽快申请补领;

4.6不得擅自涂改工作证,若要更改一定要经人事部办理;

4.7公司发放的安全鞋仅限在厂内使用;

4.8公司发放的作业服、安全鞋、围裙等妥善保管使用。

五、关于上班时间

5.1时间为上午8:30----12:00 下午2:00----18:00

5.2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外出;

5.3雇员请假须提前一天通知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请假(特殊情况例外);

5.4严禁无故旷工;

5.5上、下班必须签到;

5.6不许代别人签到;

5.7不得涂改签到表。

六、关于厂内设备和备件

6.1设备、备件要小心使用,应保持设备整洁美观;

6.2注意整理整顿;

6.3道路要保持畅通,不许摆放东西;

6.4严禁对花园内的设备乱涂、张贴;

6.5节约用水,用电,不得浪费;

6.6凡故意破坏设备、设施,从严处理;

6.7凡盗窃本公司财物,从严处理;

6.8设备引起故障时必须要及时报告相关领导,不得擅动机器。

七、其它

7.1服从上司的命令;

7.2发生事情必须立即上报、联络;

7.3严禁在花园内吐痰或丢垃圾;

7.4严禁在花园内吸烟;

7.5不准喧哗、赌博;

7.6不准盗窃他人或公司内的东西;

物业管理公司规章制度

1、工作时间不准睡觉或做出睡觉姿势;

2、离开作业现场(岗位)时一定要跟直接主管打招呼后方可离开;

3、严禁在办公室私用电话;

4、除急事外不许接听私人电话;

5、未经许可不准在公司内演说集会示威;

6、不许用任何方式威胁、恐吓同事;

7、不许在公司内打架;凡有打架者,无论何原因,一律做无条件开除处理;

8、凡在被本公司开除的雇员,一律不准再招入公司,一经发现,即时开除并扣除所有工资;

违反以上规章制度将严肃处理,重者将严惩警告及罚款或送公安机关。

望各位雇员严格遵守。

关于上班时间

1、 无故早退或迟到,罚款5元,

2、 无故旷工一天扣除2天工资;

3、 旷工连续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4、 忘记签到或签错日期同样罚款5元;

5、 发现代人签到,一律罚款20元;

6、 擅自涂改签到表,一律罚款20元。

(所罚款项存用于公司活动基金)

关于花园内设备和备件

1、弄脏设备和备件或粗鲁使用物品情节较为严重者,则警告并罚款5元;

2、屡次不搞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的部门全体人员给予罚款10元/人;

3、凡盗窃本公司设备、备件等财物,立即开除并扣当月工资20%;

4、凡故意损坏本公司设备等财物,按所购入价2倍赔偿;

5、在公司或花园内张贴、乱涂,按警告处理并罚款5元;

6、设备引起故障擅动机器而导致设备损坏,则需等价赔偿其修理费,并酌情加倍处罚。

其它

1、不服从上司的命令,按严重警告处理并罚款5—20元,屡次重犯则开除处理。

2、疏忽报告或联络而受到损害,则严重警告并罚款10元。

3、在公共场所或花园内吸烟,则罚款10元;

4、发现喧哗、赌博,按严重警告且罚款20元处理,情节严惩者以开除处理;

5、凡盗窃他人的物品,立即开除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6、上班时间内怠工或打瞌睡 ,则严惩警告并罚款10元起。情节严重者开除处理。

7、不按时上交工作报表、不按时填写工作记录,查到一次罚款10元。

8、内部培训时间无故不到者,罚款10元,并给予警告。

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考虑员工与家属团聚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考勤

1. 考勤内容

① 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② 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③ 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擅离职守;

④ 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 考勤须知

① 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数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② 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二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终奖10%。连续旷工10,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均应作除名处理。

表一

旷工天数 0.5 1天 1.5天 2天 一年累计10天 一年累计15天

扣工资 25% 50% 75% 100% 扣年终各项奖金 除名

3. 请假办法

① 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代表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② 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因要处理个人琐事给一天公假。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 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但必须在本年度休完。如确因工作不能补休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平日加班:工资÷26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工资÷26天2加班天数计算。

(二) 休假

1. 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 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请假申请表》送交部门主管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委托别人或电话告假,回来上班后再补请假条。

3. 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有薪婚假三天,晚婚者有薪假6天,(晚婚条件:女满25周岁,男满28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在外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领先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过世,给予有薪假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给假。

5. 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 女员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发基本工资)

表二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明

产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假

晚育假 15天 年满25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② 临时工产假56天,发60%的工资。

③ 产妇如遇实妹困难,可请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75%发给,其他补贴照给。

④ 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手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经计划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7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15天;

6. 病假

①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② 有薪病期3天。4天以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表三

连续工龄 不满一年 不满二年 满二年不满四年 满四年以上

三个月内病假工资 50% 60% 80% 100%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 建议离职并补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7. 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无超过两天者按无薪处理。

8. 探亲假

① 探亲假是给予加入公司满一年,在职期间没有请过探亲假、回家假等;

② 员工需要回家探望父母,假期为15天,(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包括路程,路程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③ 探亲假给予基本工资。(以提供路程票为准,否则以事假论)

④ 在本公司休过年假者,不再适用此条。

9. 年假

① 凡加入公司工作满一年者,均有休年假规定。

② 在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3个月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假,旷工累计两日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假。

③ 受过各种公司处分、警告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假。

10. 说明

本规定从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上级领导新的指示、规定再另行通知。

办公管理制度

员工办公制度

为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发挥效益、创一流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 出勤:一月内迟到或早退两次扣一天工资。

二. 请假:必须要请假条,写明事由,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办公室核实。一天以上由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要经理批准,擅自离开者,按自动辞工处理,扣发15天工资。

(1) 请事假扣发当天工资。

(2) 请病假,必须要有医生证明,三天以内工资照发,三天以上扣除请假期间工资。

(3) 旷工者除扣当天工资外,年终奖扣发一天工资。

(4) 请假一天以上请假者必须提前申请。

(5) 上班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如检查不在岗位范围内,则按未上班处理,扣半天工资。

三. 坚守工作岗位,必须按质、按量达到管理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不能胜任工作,住户反映较大意见者,管理处有权做出调离原岗位或辞退处理。

四. 如损坏管理处及住户财产,视损坏程度照价赔偿并扣发工资。

五. 管理处的工具、机器、设备未经管理处或办公室同意,不准外借。

六. 上班时间不得看报、闲聊,不得用通迅设备聊天;业余时间应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

七. 不得在工作时间在本住宅区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有偿劳务。

八. 严禁向业主、住户索取财物、吃、拿等不良行为。

九. 热情、周到、主动、高效服务住户,依靠法规严格妥善管理,绝不可粗暴、冷漠、置之不理。

文明办公制度

一. 员工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谨务实的作风做好本职工作,办公讲求效率。

二. 员工应自觉遵守管理处作息时间,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中间私自离岗,外出办公说明去向。有私事或生病不能上班须事先请假。

三. 讲究礼貌,注重仪容。员工服装庄重、大方、清洁。

四. 各办公室、会议室严禁吸烟。

五. 保持办公环境优美清洁,不得随意丢弃杂物。

六. 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

七. 重视防水、防盗和安全生产。

八. 办公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准串岗聊天;嘻闹、高声喧哗和争吵。

九. 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 以上规定,有违者将按管理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办公室值班制度

为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小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 值班人员:公司各部门经理以下人员,均应参加值班。

二. 值班地点: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三. 值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18:00—20:30。

四. 值班人员应填写值班登记表,注明值班人、值班起止时间、值班情况等。

五. 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经理,并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六.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若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 值班人同因事、因病无法参加值班的,应事先安排调班,并报办公室。事先无法安排的,应找机动人员暂替,并在值班登记表上注明。

八. 国家法定节假日另做加强值班安排。

管理处接待来访设诉工作制度

为加强管理处与业主、住户的联系,及时为业主、住户排忧解难,提高社会效益,特建立接待来访投诉工作制度。

一. 接待来访工作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宣传接待投诉的办公地点、电话,让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有门、信任管理处。

二. 任何管理人员在遇到业主、住户来访投诉时,都应给予热情接待,主动询问,面带微笑,不得刁难,不得推诿,不得对抗,不得激化业主、住户情绪,并做到对熟人、陌生人一个样、对大人小孩一个样、忙时闲时一个样。

三. 对住户投诉、来访中谈到的问题,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记录,须于当天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和处理建议汇报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决定处理办法和责任部门。

四. 责任部门在处理来访、投诉时,要热诚、主动、及时,要坚持原则,突出服务。不得推托、扯皮、推卸责任、为难业主、住户、或乘机索取好处、利益等,在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回复业主、住户和管理处主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 全体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为业主、住户提供满意管理、服务,减少住户的投诉、批评,将业主、住户的不满消解在投诉之前。

用户投诉处理制度

一. 用户投诉的接收

1. 凡用户对公司服务方面的投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面谈,统一由管理处物管员集中登记、组织处理、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

2. 管理处建立《客户投诉登记表》,对每一份投诉或意见均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投诉文件(信件、传真、电话及面谈的正式记录)的编号、投诉性质或内容摘要、处理结果等。

3. 管理处亲自或指定人员根据客户投诉或意见,填写《客户投诉处理通知单》。为了便于跟踪、检索,每一份《客户投诉处理通知单》应进行编号,并与《客户投诉登记表》中的编号以及对客户投诉或意见原件所作的编号保持一致。

二. 用户意见的处理(必须满足公司对用户的承诺要求处理)

1. 管理处将《用户投诉处理通知单》连同用户投诉或意见原件责成相应班组进行处理。

(1) 由有关班组负责作出补救措施。

(2) 作出补救措施的同时,还需采取纠正措施,近预定时间完成。

2. 对重大问题的投诉,管理处不能处理的需统一协调的问题,直接报经理,由经理作出处理决定。

3. 对需采取纠正措施的问题要在《用户投诉处理通知单》中记录,以便跟踪检索。

4. 在完成补救措施后,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管理处,由管理处负责与用户联系,报告处理结果,直到用户满意为止。

业主投诉处理和分析制度

一. 凡业主对管理处管理、服务方面的投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信函、电话或面谈,均由客服务中心进行接待、记录,然后按照投诉内容反馈给各相关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应做好相应记录。

二. 各责任部门接到投诉后,在预定时间内向业主答复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答复时间最长不应超过三天。

三. 各责任部门按照业业投诉的内容,安排相应人员解决问题,并将结果反馈给部调度室。

四. 对重大问题的投诉,各责任部门不能处理的或需统一协调的问题,直接报办公室主任,由主任作出处理决定。

五. 服务中心应采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跟踪投诉解决后是否仍存在问题,如有,仍需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处理。

六. 对业主的投诉,分半年和年终进行分析总结,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探讨并找出解决办法,防止重复发生。

业主意见调查和回访制度

一. 客服中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业主意见调查,业主意见调查应列明业主对以下方面的满意程度:

a) 供电管理;

b) 供水管理;

c) 消防治安管理;

d) 卫生管理;

e) 绿化管理;

f) 公共设施管理;

g) 维修服务;

h) 服务态度。

二. 服务中心对回收的意见表进行统计分析工作,并将结果如调查表的回收份数,总的满意率以及分项满意率,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共性的意见)等书面报告办公室主任。

三. 对各部门存在问题,办公室主任提出整改意见,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四. 对业主的误解,服务中心应进行必要的耐心解释。

五. 对业主意见调查结果及整改方案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进行通报,接受监督。

六. 物管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相关业主进行回访。

七. 回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做好回访记录。

八. 回访中,对业主的询问、意见,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告知预约时间答复。

九. 回访后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上例会讨论,找出解决方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管理处接待来访投诉定期固访制度

为加强管理处与住户的联系,及时为住户排扰解难,把管理工作置于住户监督中,从而集思广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特建立接待来访投诉工作制度。

一. 接待来访投诉工作

1. 接待来访望风披靡工作由服务中心物管员负责,管理处应广为宣传接待投诉的办公地点、电话,让住户投诉有门。

2. 任何管理人员在遇到住户来访投诉时,都应给予热情接待,主动询问,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当住户有不理解住宅区的管理规章制度时,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住户理解并支持管理处的工作。

3. 对住户投诉、来访中谈到的问题,接待人员应及时进行记录,当天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将处理结果汇报管理处责任部门和主任;不能解决的,要将问题和意见向有关部门和主任汇报,由主任决定处理办法。

4. 当住户主动前来提合理化建议时,要详细、认真地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主任汇报,由主任决定采取或制定整改计划,并张榜公布整改措施和表彰“爱我小区”的住户名单,同时给住户优先评选“文明户”。

5. 责任部门在处理来访、投诉时,要热诚、主动、及时,要坚持原则,突出服务;不得推诿责任、为难住户或乘机索取好处,在处理完毕后应将结果回复住户和管理处主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6. 全体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为住户提供满意的服务,尽量减少住户的投诉、批评。将住户的不满消解在投诉之前。

7. 当同行物业管理单位要求参观时,管理处员工应给予热情接待,把住宅区情况做全面的介绍,通过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小区管理水平。

二. 回访工作

1. 回访要求:

(1) 办公室主任把对住户的回访列入职责范围,并落实到每年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评比中。

(2) 回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作好回访记录。

(3) 回访中,对住户的询问、意见,如不能当即答复,应告知预约时间回复。

(4) 回访后对反馈的意见、要求、建议、投诉,及时逐条整理综合、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向公司请示解决。回访处理率达100%,有效投诉率力争在1%以下。

2. 回访时间及形式:

(1) 办公室主任每年登门回访1~2次。

(2) 物管员按区域范围分工,每季回访1次。

(3) 每季度召开一次住户座谈会,征求意见。

(4) 利用节日庆祝活动、社区文化活动、村民集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住户反馈。

(5) 有针对性地对住户发放住户调查问卷,作专题调查,听取意见。

回访工作制度

一. 维修回访由经理、主管、维修负责人担任。其中:经理回访率不低于10%;主管回访率不低于30%;维修负责人回访率不低于60%。

二. 回访时间安排在维修后一星期之内。其中:安全设施维修两天内回访;漏水项目维修三天内回访。

三. 回访内容:

1. 实地查看维修项目。

2. 向在维修现场的业主(住户)或家人了解维修人员服务情况。

3. 征询改进意见。

4. 核对收费情况。

5. 请被回访人签名。

四. 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24小时内书面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整改。

住宅区管理处回访回访制度

为加强物业管理处与广大住户(业主)的联系,使管理处各项工作置身于住户(业主)监督之中,从而集思广益,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对住户回访制度。

一. 回访要求

1. 物业管理处正、副主任把对住户(业主)的回访列入职责范围,并落实到每年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评比中。

2. 回访时,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作好回访记录。

3. 回访中,对住户(业主)的询问、意见,如不能当即答复,应告知预约时间回复。

4. 回访后对反馈的意见、要求、建议、投诉,及时逐条整理综合、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向公司请示解决。对住户(业主)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回访处理率达100%,投诉率力争控制在1%以下。

二. 回访时间及形式

1. 牧业管理处办公室主任每年登门回访1~2次。

2. 物管员按区域范围分工,每月回访1次。

3. 每季度召开一次楼长会,征求意见。

4. 利用节日庆祝活动、社区文化活动、公关活动等形式广泛听取住户反映。

5. 有针对性地对住户(业主)作专题调查,听取意见。

6. 物业管理处设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由专人接收,交办公室主任及时处理。

7. 随时热情接待来访,作好登记。

工程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1、 负责制订小区内公共设施、建筑物、设备系统的管理规定;

2、 负责新接管物业项目的供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电梯、弱电系统及建筑装修项目的验收和资料核实工作;

3、 负责查验用户装修报批手续及审批装修方案、监督装修方案的实施;

4、 负责编制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负责做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评审;

5、 负责小区内的工程改造、设备更新、方案及预算的编制并送有关部门评审;

6、 负责对维修装修项目、设备的保养进行验收,负责对设备保养、维修、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审核;

7、 负责所有设备、设施系统(供电、空调、给排水、电梯、电话、卫星及有线电视、消防、计量等)的管理、运行、维修等;

8、 配合客服中心做好用户入住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交验、记录工作;

9、 负责配合客服中心物管员派发的维修施工单;

10、 负责小区内紧急情况的处理工作。

工程部主管的岗位职责

1、 执行管理处经理批示,对管理处经理直接负责,确保所管辖系统设备的安全运行是主管的首要任务,主管对下属人员和所属系统设备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要求每天作如下检查:

⑴小区内主要设备的运行技术状况,发现总是立即处理

⑵检查下属岗位纪委及精神状态,发现不良现象立即纠正

⑶现场督导重要维修工程及增改工程施工,控制工程质量与进度

⑷实地考察下属员工维修保养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⑸审阅运行报表,掌握所属系统当天能耗状况,发现异常,分析原因,及时杜绝浪费现象

2、 设备发生故障及时维修,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检修,把好技术关,保证所管辖系统设备处于优良的技术状态;当重要设备发生故障或影响小区正常运作时,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管理处经理报告;

3、 负责制定所管辖系统运行方案,并不断与运行人员研究改进措施,使系统设备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力图节省能耗;

4、 负责制定所管辖系统设备月度和年度的维修保养计划和备品、备件计划,定期报送管理处经理审定,并负责组织安排维修保养计划的实施,制定工作标准,督导下属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5、 切实执行管理处经理指令,认真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督导下属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员工守则,坚持周而复始的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做到“三干净”(设备干净、机房干净、工作场地干净)、四不漏(不漏电、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五良好(使用性能良好,、密封良好、良好、坚固良好、调整良好)。严格检查督导下属的工作。

6、 针对下属员工的技术状态和思想状况,编制培训计划,经常对下属员工进行职业道德物业服务意识教育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7、 审核下属员工考勤,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督促下属做好设备维修、故障处理、零部件更换记录,每月由技术资料员整理归档;

8、 掌握科技发展动态,认真推广新技术,改造不合理的设备,完善设施和施工遗留的缺陷,对所属系统的重大改造工作参与设计,提出与原系统匹配的可行方案,监督外协施工,验收施工质量。

9、 负责小区内业主/住户的装修管理,按有关规定审查和验收,确保建筑物结构安全和装修协调、统一、美观及符合消防要求;

10、 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部领班岗位职责

1、 规范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承上启下,及时完成主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 管理好、使用好本班负责范围的设备,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设备保持优质高效、低耗、安全运行,是领班的首要责任。对管辖设备要严格做到“三干净”(设备干净、机房干净、工作场地干净)、四不漏(不漏电、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五良好(使用性能良好,、密封良好、良好、坚固良好、调整良好);

3、 工程部领班是班组的骨干,应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以身作则,技术精益求精,协助主管做好班组管理工作,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4、 做好日常工作安排,做到维修迅速及时,保证质量,不留问题;设备发生故障时,有效的组织力量抢修,保证小区内的正常运作;

5、 做好本班设备的年月检修保养计划和备品备件计划,报主管审核。负责检修保养计划实施;

6、 做好本班设备的运行、检修记录和技术档案,每月定期报主管审阅;

7、 做好本班组人员的考勤制度和维修台帐,每月报主管汇总;

8、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部维修工的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班安排,除完成日常维修任务外,有计划地承担其它工作任务;

2、 努力学习技术,熟练掌握现有电气设备的原理及实际操作与维修;

3、 积极协调配电工的工作,出现事故时无条件地迅速返回机房,听从领班的指挥;

4、 招待执行所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并填好记录表格;

5、 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做好日夜班的交接班工作;

6、 交班时发生故障,上一班必须协同下一班排队故障后才能下班,配电设备发生事故时不得离岗;

7、 请假、补休需在一天前报告领班,并由领班安排合适的替班人;

8、 搞好班内外清洁卫生工作;

9、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程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1、 负责制订小区内公共设施、建筑物、设备系统的管理规定;

2、 负责新接管物业项目的供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电梯、弱电系统及建筑装修项目的验收和资料核实工作;

3、 负责查验用户装修报批手续及审批装修方案、监督装修方案的实施;

4、 负责编制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负责做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评审;

5、 负责小区内的工程改造、设备更新、方案及预算的编制并送有关部门评审;

6、 负责对维修装修项目、设备的保养进行验收,负责对设备保养、维修、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审核;

7、 负责所有设备、设施系统(供电、空调、给排水、电梯、电话、卫星及有线电视、消防、计量等)的管理、运行、维修等;

8、 配合客服中心做好用户入住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交验、记录工作;

9、 负责配合客服中心物管员派发的维修施工单;

10、 负责小区内紧急情况的处理工作。

工程部主管的岗位职责

1、 执行管理处经理批示,对管理处经理直接负责,确保所管辖系统设备的安全运行是主管的首要任务,主管对下属人员和所属系统设备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要求每天作如下检查:

⑴小区内主要设备的运行技术状况,发现总是立即处理

⑵检查下属岗位纪委及精神状态,发现不良现象立即纠正

⑶现场督导重要维修工程及增改工程施工,控制工程质量与进度

⑷实地考察下属员工维修保养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⑸审阅运行报表,掌握所属系统当天能耗状况,发现异常,分析原因,及时杜绝浪费现象

2、 设备发生故障及时维修,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检修,把好技术关,保证所管辖系统设备处于优良的技术状态;当重要设备发生故障或影响小区正常运作时,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管理处经理报告;

3、 负责制定所管辖系统运行方案,并不断与运行人员研究改进措施,使系统设备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力图节省能耗;

4、 负责制定所管辖系统设备月度和年度的维修保养计划和备品、备件计划,定期报送管理处经理审定,并负责组织安排维修保养计划的实施,制定工作标准,督导下属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5、 切实执行管理处经理指令,认真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督导下属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员工守则,坚持周而复始的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做到“三干净”(设备干净、机房干净、工作场地干净)、四不漏(不漏电、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五良好(使用性能良好,、密封良好、良好、坚固良好、调整良好)。严格检查督导下属的工作。

6、 针对下属员工的技术状态和思想状况,编制培训计划,经常对下属员工进行职业道德物业服务意识教育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7、 审核下属员工考勤,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督促下属做好设备维修、故障处理、零部件更换记录,每月由技术资料员整理归档;

8、 掌握科技发展动态,认真推广新技术,改造不合理的设备,完善设施和施工遗留的缺陷,对所属系统的重大改造工作参与设计,提出与原系统匹配的可行方案,监督外协施工,验收施工质量。

9、 负责小区内业主/住户的装修管理,按有关规定审查和验收,确保建筑物结构安全和装修协调、统一、美观及符合消防要求;

10、 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部领班岗位职责

1、 规范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承上启下,及时完成主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 管理好、使用好本班负责范围的设备,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设备保持优质高效、低耗、安全运行,是领班的首要责任。对管辖设备要严格做到“三干净”(设备干净、机房干净、工作场地干净)、四不漏(不漏电、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五良好(使用性能良好,、密封良好、良好、坚固良好、调整良好);

3、 工程部领班是班组的骨干,应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以身作则,技术精益求精,协助主管做好班组管理工作,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4、 做好日常工作安排,做到维修迅速及时,保证质量,不留问题;设备发生故障时,有效的组织力量抢修,保证小区内的正常运作;

5、 做好本班设备的年月检修保养计划和备品备件计划,报主管审核。负责检修保养计划实施;

6、 做好本班设备的运行、检修记录和技术档案,每月定期报主管审阅;

7、 做好本班组人员的考勤制度和维修台帐,每月报主管汇总;

8、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部维修工的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班安排,除完成日常维修任务外,有计划地承担其它工作任务;

2、 努力学习技术,熟练掌握现有电气设备的原理及实际操作与维修;

3、 积极协调配电工的工作,出现事故时无条件地迅速返回机房,听从领班的指挥;

4、 招待执行所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并填好记录表格;

5、 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做好日夜班的交接班工作;

6、 交班时发生故障,上一班必须协同下一班排队故障后才能下班,配电设备发生事故时不得离岗;

7、 请假、补休需在一天前报告领班,并由领班安排合适的替班人;

8、 搞好班内外清洁卫生工作;

9、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工程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1、 负责制订小区内公共设施、建筑物、设备系统的管理规定;

2、 负责新接管物业项目的供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电梯、弱电系统及建筑装修项目的验收和资料核实工作;

3、 负责查验用户装修报批手续及审批装修方案、监督装修方案的实施;

4、 负责编制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负责做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评审;

5、 负责小区内的工程改造、设备更新、方案及预算的编制并送有关部门评审;

6、 负责对维修装修项目、设备的保养进行验收,负责对设备保养、维修、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审核;

7、 负责所有设备、设施系统(供电、空调、给排水、电梯、电话、卫星及有线电视、消防、计量等)的管理、运行、维修等;

8、 配合客服中心做好用户入住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交验、记录工作;

9、 负责配合客服中心物管员派发的维修施工单;

10、 负责小区内紧急情况的处理工作。

工程部主管的岗位职责

1、 执行管理处经理批示,对管理处经理直接负责,确保所管辖系统设备的安全运行是主管的首要任务,主管对下属人员和所属系统设备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要求每天作如下检查:

⑴小区内主要设备的运行技术状况,发现总是立即处理

⑵检查下属岗位纪委及精神状态,发现不良现象立即纠正

⑶现场督导重要维修工程及增改工程施工,控制工程质量与进度

⑷实地考察下属员工维修保养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⑸审阅运行报表,掌握所属系统当天能耗状况,发现异常,分析原因,及时杜绝浪费现象

2、 设备发生故障及时维修,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检修,把好技术关,保证所管辖系统设备处于优良的技术状态;当重要设备发生故障或影响小区正常运作时,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管理处经理报告;

3、 负责制定所管辖系统运行方案,并不断与运行人员研究改进措施,使系统设备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力图节省能耗;

4、 负责制定所管辖系统设备月度和年度的维修保养计划和备品、备件计划,定期报送管理处经理审定,并负责组织安排维修保养计划的实施,制定工作标准,督导下属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5、 切实执行管理处经理指令,认真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督导下属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员工守则,坚持周而复始的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做到“三干净”(设备干净、机房干净、工作场地干净)、四不漏(不漏电、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五良好(使用性能良好,、密封良好、良好、坚固良好、调整良好)。严格检查督导下属的工作。

6、 针对下属员工的技术状态和思想状况,编制培训计划,经常对下属员工进行职业道德物业服务意识教育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7、 审核下属员工考勤,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督促下属做好设备维修、故障处理、零部件更换记录,每月由技术资料员整理归档;

8、 掌握科技发展动态,认真推广新技术,改造不合理的设备,完善设施和施工遗留的缺陷,对所属系统的重大改造工作参与设计,提出与原系统匹配的可行方案,监督外协施工,验收施工质量。

9、 负责小区内业主/住户的装修管理,按有关规定审查和验收,确保建筑物结构安全和装修协调、统一、美观及符合消防要求;

10、 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部领班岗位职责

1、 规范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承上启下,及时完成主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 管理好、使用好本班负责范围的设备,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设备保持优质高效、低耗、安全运行,是领班的首要责任。对管辖设备要严格做到“三干净”(设备干净、机房干净、工作场地干净)、四不漏(不漏电、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五良好(使用性能良好,、密封良好、良好、坚固良好、调整良好);

3、 工程部领班是班组的骨干,应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以身作则,技术精益求精,协助主管做好班组管理工作,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4、 做好日常工作安排,做到维修迅速及时,保证质量,不留问题;设备发生故障时,有效的组织力量抢修,保证小区内的正常运作;

5、 做好本班设备的年月检修保养计划和备品备件计划,报主管审核。负责检修保养计划实施;

6、 做好本班设备的运行、检修记录和技术档案,每月定期报主管审阅;

7、 做好本班组人员的考勤制度和维修台帐,每月报主管汇总;

8、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部维修工的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班安排,除完成日常维修任务外,有计划地承担其它工作任务;

2、 努力学习技术,熟练掌握现有电气设备的原理及实际操作与维修;

3、 积极协调配电工的工作,出现事故时无条件地迅速返回机房,听从领班的指挥;

4、 招待执行所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并填好记录表格;

5、 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做好日夜班的交接班工作;

6、 交班时发生故障,上一班必须协同下一班排队故障后才能下班,配电设备发生事故时不得离岗;

7、 请假、补休需在一天前报告领班,并由领班安排合适的替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