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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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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邀请书

建议邀请书范文第1篇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

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一级建造师,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

(来源:文章屋网 )

建议邀请书范文第2篇

邀请

不管是写信或是打电话,邀请的内容应该尽量交待清楚。最重要的是客人预期到达的时间;女主人或向客人提议坐一辆时间合适的火车以便去迎接,或者告诉他开饭的时间。例如一封从星期五到星期日的邀请书,应指明星期五晚上什么时候开饭,这样,客人可以安排好在饭前一小时到达。

邀请书还应写清客人预期要走的时间。这可以建议客人坐一辆时间恰当的火车,或写上这样的词句来让客人明了:“我们十分希望在星期日茶点前你还在这儿。”这不仅确切包含了本意,同时又提醒客人“过此时间,请即离去。”

最后,你应该让客人了解他应带些什么。要是家庭中有穿礼服吃晚饭的习惯,这也须加以写明。在计划中如还有特殊的娱乐场合,如散步、骑马、网球、狩猎或鸡尾酒会等,需要穿某种特殊的服装,也应写明。

尽责的女主人

一个尽责的女主人应在客人们到达之前确保他们的房间已收拾妥当。干净的毛巾和衣架当然是最必要的,床边放上一、二本经过挑选、能迎合客人趣味的书,再放上一小盒从花园里摘来的鲜花,这些都能给客人带来一种特别愉快的感觉。

女主人应该使客人清楚一天中可能有些什么样的活动安排和时间表,以便客人适应这些安排。举例说,主人要让客人清楚几点钟开早饭,而不要过分客气地说“请在随便什么时候下楼来用早餐”,结果,用一副尬尴的表情和早已吃完收拾干净的餐桌来迎接十一点钟才起床的客人。

如果客人们想自行取乐,他们就必须知道哪些选择对他们是可行的,一个考虑周到的主人会把他们的注意力引到图书、花圃、日光躺椅,或家中能提供的一切娱乐设备,同时还可以建议他们去附近的商店、饶有兴趣的地方和当地风景点等等。手中备有一本地区旅行指南和地图是非常有用的。

有礼貌的客人

一个有礼貌的客人应该带着愉快的心情听从女主人的安排,而且最好还对此表示有明显的乐趣。最重要的是,当某个特定的女主人说,“请你象在自己家里一样”,通常这话的意思是“请你注意配合,并按照主人家的规矩行事”。有些过分客气的客人,每因不要求增加毛毯而受到感冒,或在进餐时因有人不经心地搬走了他的盘子而不再接受奶酪,象这样的人并不会使任何人感到舒畅。

答谢

建议邀请书范文第3篇

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企业为了重组价值链,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会把一些具有基础性的、共性的业务剥离出去,外包给专业提供此类服务的技术服务外包公司。

根据PMBOK中的定义,所谓项目,就是为创造某种独特产品或服务所做的一次性的努力。项目管理则是为了满足或超出相关者对项目的需要和期望。现在项目管理现已被越来越多的行业应用,并且各个企业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项目管理过程进行重新定义。作为技术服务外包公司,为了更好的响应客户需求,一般在销售阶段就会有项目管理的介入,因此整个项目管理过程分为:项目销售阶段、项目启动阶段、项目规划阶段、项目执行和监控阶段、项目收尾阶段。

为了更好的分析该服务外包公司的的项目管理模式,本文针对以上五个阶段作深入的分析。

一、项目销售阶段

项目销售的工作主要是为了获得客户订单并且签订合同,是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前提的商务活动。项目销售通常开始于潜在的商业机会,例如:

1.从客户处收到建议邀请书或报价邀请书;

2.通过与客户相关的市场营销活动,确定客户需求;

3.通过重点客户管理,确定客户需求。

在项目销售阶段要初步确定针对销售项目所需要的权限,风险管理及定价方案,拟定合同条款草稿。在成功的项目销售阶段结束的时候,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登记备案;

2.确定正式提案;

3.分析并定义项目范围;

4.初步完成业务风险分析;

5.创建预案或者完成基于建议邀请书或报价邀请书的分析;

6.合同条款审查;

7.选择报价模式并完成报价计算;

8.完成报价单并审查;

9.完成客户演示和谈判;

10.客户接受订单或签订正式合同;

11.确定项目经理人选。

二、项目启动阶段

项目开始阶段是将项目从销售阶段移交到项目实施阶段的过程。在这一阶段,项目组需有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先决条件,项目经理负责启动项目规划。在项目启动阶段完成后,我们会:

1.任命项目指导小组成员;

2.项目指导小组确定项目归属部门;

3.指定项目经理(如果在项目销售阶段没有指定);

4.组建项目组(人员确定);

5.创建项目章程;

6.项目分类完成并完成审批;

7.召开项目启动会议(会议备忘录);

8.在ERP系统中创建项目,得到项目号;

9.将合同,项目号等资料移交给财务部门登记。

三、项目规划阶段

好的项目规划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节约时间、人员、成本,提高质量,赢得客户信任,提升业内美誉度。

成功的项目规划必须对客户需求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保证项目团队成员充分理解如何执行项目并知道如何按时完成项目。为确保这个目标的达成,在制定项目计划的时候,需要由项目经理主持,全体项目成员参加,所有详细的计划都要记录备份并报项目指导小组批准。

在完成项目规划后,项目经理主持召开项目团队内部的启动会议。会议内容需要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客户需求分析的结果,并以文档的形式记录备份;

2.技术指标和规范的确立;

3.对全体项目成员明确项目目标、范围和限制;

4.定义项目组织中的角色,责任和权利;

5.再次描述项目计划。

(1)工作分解结构和进度日程表

(2)风险管理计划

风险识别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只有被识别的风险才能被管理,因此记录每一个被识别的风险,并估计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是风险管理中的初步工作,此外,还需要根据发生概率和影响大小确定风险级别,并针对确定的风险级别,做出预案,降低或者减少风险的发生。同时,需要指定责任人。

(3)沟通计划

充分识别干系人,确定干系人类别,针对不同类别的干系人,确定沟通内容,沟通时间和沟通方式。

(4)文档计划

明确项目文档的保存地点,规则和责任人。确定创建文件的原则,质量标准和审批程序。

四、项目执行和监控阶段

项目执行和监控是为了保证项目是按照项目规划阶段的计划来执行。在此阶段,要确保每个项目组的成员都能得到最新的与项目目标、客户需求及项目进度相关的信息,确保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妥善解决。建立和完善团队精神和团队合作,帮助项目实现目标。为项目结束阶段作准备。以上各个过程都要记录存档,涉及到的文档创建和变更都要根据文档计划来执行。

项目执行和监控阶段完成后,所有的工作结果都将作为项目成果移交给客户,而项目也会进入收尾阶段,因此在本阶段完成时,我们要:

1.所有项目过程中变化都要经过仔细分析并记录;

2.完成对工作结果的检查和审查;

3.仅执行经过批准的项目变更及备份相关文件;

4.准备项目中期报告并记录;

5.所有项目过程中的经验和收集到的信息都要仔细的分类整理并保存,在项目收尾阶段整理归档,作为组织过程资产,以备将来参考使用。

五、项目收尾阶段

好的项目收尾工作意味着跟项目结果移交的相关活动都已经完成。项目移交是项目收尾阶段最重要的工作和最主要的目的。项目结束时要组织好项目完工会,听取客户的反馈,认真总结分析,记录备份,以备将来参考使用。另外,要确保在项目最终正式结束前完成所有的行政性管理工作,如财务管理相关的报表,收款凭证及会计结算等等。总之,在项目收尾阶段,要做好两大块工作:

1.项目交付

(1)确保可交付的项目结果符合客户的要求;

(2)交付结果经过检查,审查和核实;

(3)所有同意的变更需求都已经完成;

(4)客户接受最终的项目结果;

(5)最终项目结果交付;

(6)举行项目完工会,收集客户反馈,并记录分析。

2.公司内部的管理和经验教训总结

(1)确保财务工作在项目移交前完成;

建议邀请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市政建筑;建设工程;工程项目;项目招标;招标审计

一.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逐渐加快。在城市建设中,市政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法逐步完善,项目招投标审计就是其中的重要管理措施。通过实施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二、招投标前审计监督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之前,项目审计人员要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要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项目招标范围、发包方式等关键因素的解释。要确保招标通知书和审核招标文件的一致性,要注重标底的编制质量和编制过程,需要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一)审计招标条件。

l、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要审查,确认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得到相关部门同意,检查核对建设项目是否被列入国家的投资计划。

2、对招标前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查。要查看工作场地征用、通路、通电、通水等基本准备工作情况。要检查工程概算同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检查设计标准是否超过相关规定。

3、对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要审查投资概算有无缺口,是否准确,投资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正当。要确认建设资金能够依照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4、对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进行审查,查看投标工作机构是否完备,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检查其组织形式是否合乎规定,有无存在违法乱纪现象。

(二)招标方式的审计。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要在指定的电子网络、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工程招标公告,在所的招标公告要注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数量、性质、实施时间、地点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同时要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业绩情况等基本内容和相关文件。采用邀请招标时,一般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资质信誉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特定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审查招标是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还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如果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要审查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审查项目招标程序。

审查项目招标程序,需要审查招标单位所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得到批准,有没有按照规定发出招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要审计招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合规,要确认保持同招标方式规定的一致性。对工程招标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查,通过查看是否将谈判、评标和决策分开,来看是否作到权责分离。

三、注重招投标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审计,加强事中监督。

招标中的审计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投标现场程序上的监督,包括对开标、评标、定标程序上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审计监督。为有效杜绝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操作以及腐败问题,必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监督,使招投标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都置于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因此,对项目的招投标审计,应把重点应放在、开标、评标和定标这三个环节之中。

(一)、开标的审计

通过审查招标单位是否违反规定进行暗箱操作、是否当众组织开标等,对各单位进行确认,确认完毕后,工作人员当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要时刻做好开标过程的记录工作,随时存档备查。若开标时发现异常情况,例如:投标文件破损、授权委托书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当众宣布作废。

(二)、评标的审计

评标是招标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审计过程是否严密公正。评标过程中应秉着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立足于招标文件进行评标,不得临时采取其他标准进行评断。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实施,评标人要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不得因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有所偏袒。在完成评标工作后必须以书面形式推荐至多3家合格的候选人,最后在标价低、工期短、社会信誉好、工程质量高、施工组织管理严密、安全度高的单位中确定合意的中标人。

(三)、定标的审计

定标主要指由评审小组依照法律程序和评标的条件、标准,确定对中标单位与招标者签订履行承包施工合同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三个步骤,第一,审查投标单位有没有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盖章等相关手续。第二,审查定标的流程、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如实的做到以低价中标,定标价格是否虚高或虚低,符不符合市场规律。第三,审查中标单位有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双方的招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是否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定标审计,主要看其中标结果是否以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审计人员要注意公开招标的工程公告范围和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邀请招标等。

四、招标后监督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后监督,主要通过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和追踪制度,注重收集反馈信息,实行反馈监督,调查了解关于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意见,并听取对招投标的有关建议。招标后监督过程中,若发现招投标过程中的或幕后交易等严重问题,要严肃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要移送有关机关。

另外,要加强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查手续是否齐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合同核心内容要以投标书和招标文件为依据,要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要审计合同的基本内容,确保规范、完整。

五.结束语。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是加强市政建设管理的必要措施,通过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督,注重招投标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实施全面监督和管理控制。

参考文献:

[1]叶忠文.加强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审计策略[J].长三角,2010,04(7):33,35.

[2]谭静,张书宏.浅谈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审计[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2).

建议邀请书范文第5篇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

(四)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六)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四)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三)拟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四)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一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进行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投标方案,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招标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资格。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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