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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特约专栏作家,原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济师,华北电力大学客座教授。
当地时间10月5日上午,《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p)12个谈判国在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举行的部长会议上达成基本协议。
TPP谈判最早于5年前启动。经过一系列旷日持久的拉锯之后,基本协议终于在10月5日达成。12个谈判国同意进行自由贸易,并在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统一规范。规模占全球4成的巨大经济圈将应运而生。
TPP协议由美国主导。TPP谈判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所有12个参与谈判国一起决定的领域;二是诸如某种物品税减免等双边磋商领域。在12个参与谈判国中,美国和日本经济总量巨大。中国没有受邀请,也没有申请加入TPP。
近年来,随着亚太地区成为全球经济的新增长极,中国的自由贸易区(FTA)也实现了快速的发展和突破。现在亚太形成了以“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P)为载体的“亚太轨道”和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ECP)为载体的“东亚轨道”之间的竞争与博弈。去年北京APEC峰会上,构建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的倡议再次被激活,这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对亚太经济区域合作的憧憬。目前,中国已签署生效的FTA已达12个,正在商讨和谈判的有9个,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自贸区的发展一方面反映了最近几年亚太地区经济增长与地缘政治所导致的区域格局演变,使得亚太经济体对各自国家商业联盟重新作出调整。而另一方面,美国主导的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谈判正力图将美国范式推向全球,成为新贸易规则的主导者,对发展中国家的制度规范和改革形成了外部压力。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TPP达成基本协议后当日发表声明表示:美国不能让中国等国家书写全球贸易规则。声明指出,奥巴马处理贸易依据一致原则,包括提升美国劳工与企业的经贸范围,向全球出口更多的美国制造的产品,并支持国内更多及更高薪资的工作职位。呼吁国会两党支持通过该协定。
随着TTIP以及TPP谈判的结束,跨大西洋和跨太平洋的两个超大型经济集团将被组建起来,其对全球贸易格局以及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必将带来深刻影响。首先,强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导地位,新兴经济体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的势头可能会受到一定抑制,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地位将会被进一步“边缘化”。其次,新一轮区域主义浪潮的形成将对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系带来严重冲击。新一轮区域主义与以往不同的是,区域集团对非成员国产品的歧视将不仅在于有无关税壁垒与贸易规则的不同待遇,其所受到的差别待遇不仅会造成商品贸易的转移,而且对“贸易-投资-服务”三者都会带来转移效应。因此,WTO主持下的多哈回合谈判会因新一轮区域主义的兴起变得更加困难,更加久拖不决甚至无果而终。再次,围绕21世纪国际经济规则的竞争将变得更加激烈。通过如此的区域性谈判制定出新的规则,就必将以其为蓝本,凭借美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强大实力,很快将此类规则多边化,推广成为全球接受的通行的国际经济规则。因为不接受这些规则就不能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就将在围绕“贸易-投资-服务”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所以既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制定之规则能反映和维护本国应有的权益,又要更好地遵从国际经济规则,并能从中趋利避害。最后,很可能在发达国家及与其有紧密经贸联系的国家引发新一轮的改革开放。在新的贸易格局下,各国为了在全球价值链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实现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目标,必然会主动或被动地尽可能地去适应新规则,长远也许绝非坏事,但短期会形成巨大的挑战和压力。
TPP对中国的影响是多维度和多方面的。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短期内不加入TPP,对中国经济和产业的总体影响是可控和有限的,加入TPP的综合收益不及成立“中日韩-东盟”(10+3)的收益,但TPP对中国参与推进东亚区域合作已构成现实的制约,不利于中国提升在东亚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从中长期看,TPP的持续推进,可能会改变全球经济治理规则,使中国与周边大国关系趋向复杂,不利于中国继续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对中国实现科学发展、和平发展带来较大挑战。具体分析可知:TPP高标准条款短期内加大中国推进体制改革的紧迫性,长期看可能会演变成对美国等发达国家有利的国际治理新规则。一方面,TPP非传统条款将导致国内企业成本增加和国外制裁增多:一是知识产权条款将以往免费获取的专利变为必须付费,无法运用强制许可、专利撤销手段使用发达国家的专利,增加企业引进先进技术的成本,也不利于企业开展模仿创新和产品升级;二是TPP列出的劳工条款,实际上为发达国家对中国等非TPP成员的发展中国家实施贸易制裁提供了便捷“通道”或筹码;三是环境条款与劳工条款类似,也为发达国家实施贸易制裁提供了借口,不利于中国相关产品的出口;四是政府采购条款要求对各成员国企业采取无歧视原则,可能阻碍中国运用政府采购工具支持国内重点产业发展,甚至可能对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构成冲击;五是国有企业条款要求除提供公共产品的少数行业外,国有企业不得享受任何优惠待遇,大型国企较多的行业有可能成为实施该条款的“重灾区”。另一方面,TPP条款有助于美国重塑全球经济治理新规则。随着亚太地区参与国的不断增多,势必会形成包括全球主要商品消费市场和供给地的大自由贸易区,可能会对WTO现有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及各类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形成一种“颠覆性”冲击,进而形成一套由美国主导的全球经济治理新规则。更为重要的是TPP涵盖环境保护、劳工权利、知识产权等有利于美国的诸多条款,新规则一旦建立,美国必将成为最大的获益者。
美国在推进TPP上“高调说,高调做”,目的是为了在政治、军事、经济上重返亚太,以谋求更大的利益。过去十多年来,中国积极参与推动东亚经济合作,取得了明显效果,而美国的介入则会影响到中国在该地区作用的发挥。从长期看,一旦TPP最终签署,中国面临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而且是对东亚经济合作中影响力的削弱;特别是美国与其政治安全盟友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将恶化中国周边乃至更大范围的地缘环境,甚至可能危及中国长期谋求的和平发展环境。
一、TPP协定在成员中实现了非常高的关税减让水平
TPP各成员最终实现零关税产品的比重将高达99.5%,其中工业品关税基本削减到零。目前我国最惠国税率中零关税比重仅占8%。从我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看,总体关税减让水平低于TPP协定水平。我国与经济规模较大的经济体达成的自贸协定中,零关税产品贸易额占比为85%左右。汽车等高度敏感产品,在自贸协定中多数不予降税。
(一)TPP实施前成员国简均关税水平较低
从TPP成员的简均关税看,在TPP协议实施前,多数成员国的最惠国简均关税已经处于较低水平。其中最高的越南为10.58%,其余成员均低于7%。美国为4.32%,日本为4.21%,澳大利亚为2.87%.,新加坡已接近于0(见表1)。目前,我国简均关税水平为9.8%(其中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相对于TPP成员国处于较高水平。
TPP实施后将致力于各成员国由目前的关税水平降为零。从澳大利亚、文莱的情况看,两国最惠国简均关税在TPP协定实施前分别为2.87%和3.46%。根据承诺,澳大利亚简均关税自TPP生效第一至三年,分别降为0.24%、0.21%、0.15%,第四年起降为0;文莱简均关税自TPP生效第一年为1.18%,第三年降至1.13%,第四年降至0.86,到第10年降为0.0036%。
(二)TPP成员国将实现产品全部零关税
TPP协定实施前,成员国的零关税产品比重并不高。除了新加坡所零关税产品比重达到99.92%,零关税产品比重最高的是文莱75.4%。而智利仅为0.45%。根据TPP协定,成员国大部分工业产品关税在协定生效后即刻取消,另一部分商品关税将根据各成员国承诺在更长时间内削减。TPP各成员国承诺的关税削减过渡期不同,最长的是美国30年,澳大利亚等国家为10年。
从零关税比重来看,TPP协定成员在协定生效的第一年就实现了较大幅度的产品零关税(见表2)。除越南为64.22%,墨西哥为76.99%以外,其余国家均达到80%以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和文莱五国达到90%以上,新加坡实现了100%零关税。TPP协定生效10年后,绝大多数产品将实现零关税。
(三)TPP降税幅度与速度高于与中韩、中澳FTA
中韩FTA协定生效第一年中国和韩国的零关税产品分别为71%和79%。20年过渡期后,中国91%的产品将对韩国实现零关税,韩国92%的产品将对中国实现零关税。这个水平明显低于TPP协定各国过渡期结束后,基本实现全部产品零关税的标准。
中澳FTA协定下,中国和澳大利亚在协定生效第一年的零关税产品比重分别为85.4%和91.6%。中国的降税水平相当于TPP成员的中等程度。过渡期结束后,中国96.8%的税目将实现自由化,其中5年内完成降税的税目比例为95%,剩余产品降税过渡期最长不超过15年。澳大利亚所有产品均对中国完全降税,自由化水平达到100%,其中91.6%的税目关税在协定生效时即降为零,6.9%的税目在协定生效第3年降为零,最后1.5%的税目关税在协定生效第5年降为零。
综上,TPP协定的零关税产品比重明显高于中韩FTA。中澳FTA在过渡期结束后零关税产品比重接近TPP的水平,但降税的速度则慢于TPP协定。
二、TPP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和高标准
(一)TPP协定与中韩、中澳FTA原产地规则均采用国际通常模式,分为“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标准采用了国际上普遍通用的原则,强调货物必须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主要包括矿产品、动物和植物产品、海产品、消费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品以及在受惠国对上述产品进行加工而得的产品等。“实质性改变”货物的判定标准则考虑了货物国际化生产的客观现实,具体采用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RVC)和加工工序,通过列表的形式对全税则商品逐一制定具体的原产地标准。这个列表就是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TPP协定与中韩、中澳FTA均在附件中对“实质性改变”货物列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见表3)
TPP的原产地规则约束性强,鼓励成员国企业从区域内国家采购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大部分产品原产地的认定比例、即区内含量标准高于现有的自贸协定,从而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和高标准性质。TPP原产地规则的目的是保证规则的简洁性,促进区域供应链,确保缔约方成为协定的主要受益者。
(二)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方面,TPP协定对部分产品采用了高于中韩、中澳FTA中的原产地标准
TPP协定与中韩FTA、中澳FTA都采用累积则,但采取了相对更高的标准。“累积”规则是指,如果某产品的原材料或生产过程发生在多个TPP成员国,则这些国家对于产品的贡献将累积计算,达到一定比例后,将获得原产地待遇,并享受TPP关税优惠。“累积”规则在多边自贸协定中已经广泛采用,并不是一项新标准。
TPP协定的原产地规则更为具体详尽,对于区域价值含量采用了增值法、扣减法和价格法三种方式,中韩和中澳FTA中只采用了非原产材料扣除的区域价值含量一种方法。TPP的部分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高于中韩和中澳FTA(见表4)。对于一些产品,中韩和中澳FTA仅规定了子目改变一个标准,TPP协定则对多数产品均规定了子目改变或达到一定的区域价值标准,显示了更多的灵活性。
(三)TPP协定对纺织品和服装采取了“从纱开始”的原产地规则
这一原则要求从上游的纱、面料开始,一直到下游的剪裁、缝合等全部过程,只有都在TPP成员国内部生产,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并获得相应的零关税优惠。同时,针对成员国不能提供的原材料,制定了“供应短缺清单”,清单内的产品可从非成员国进口而不影响其获得优惠关税。北美自贸区(NAFTA)就采用了“从纱开始”的规则,这次美国将其推广到TPP协定。事实上,“从纱开始”是一种非常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基本排除了对区外的采购,这会导致纺织服装产业在TPP成员国之间进行分工生产。该标准对我国负面影响较大,可能导致我国纺织服装各环节对TPP成员国出口减少。而在中韩和中澳FTA中均未采取“从纱开始”原则。
三、TPP协定的贸易便利化规则强调深化海关合作、防止权力滥用
TPP协定旨在通过采取便利化措施和提高透明度来保证海关当局公正地对待不同国家的商品,减少海关管理的利益冲突,从而使得成员国的商品能够快速通关。TPP有助于提高海关部门防止权力滥用和加强合作以应对逃税、虚假贸易以及其他海关犯罪的能力。TPP希望成为贸易便利化的示范协定,制定了更为具体的承诺,深化扩展了成员国海关部门的合作,以防止逃税、走私和其他犯罪行为。
从TPP协定贸易便利化条款与中韩、中澳FTA的比较看,在海关合作领域,TPP更加鼓励成员国间深化海关合作,强化信息共享。中韩FTA的合作重点是专业技术应用。中澳FTA则重视重大事项的及时沟通。在预裁定方面,TPP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范与程序性要求。对于快件,TPP和中韩FTA均规定了快速海关程序,中澳FTA则没有相关规定。在风险管理方面,TPP制定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中韩FTA注重对于高风险货物的管理,中澳FTA注重风险管理技术应用,后两者对于低风险货物提出了便利通关。在透明度方面,三个协定均提出了在公正的媒介公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提供咨询点等具体措施。
四、TPP协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规则更为详尽具体
TPP成员方承诺以透明、非歧视的原则拟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建立便利TPP成员国评估机构间对合格评定结果进行互认的规则。TPP协定规定,各方允许公众就拟议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发表意见,确保贸易商了解其所需遵守的规则。TPP协定“合格评定”条款确保各成员合格评定机构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参与其他成员合格评定活动的权利,为本国企业更便利地就近获得合格评定服务降低了阻碍,还对合格评定收费进行限制。
(一)TPP协定的“透明度”条款更为详细具体
TPP要求给予其他成员参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权利,并享有国民待遇;应在统一的官方刊物或网站上;即使基于国际标准、导则等,只要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对其他成员贸易有重要影响,也应向WTO成员通报。
(二)TPP协定以附件形式对七类产品提出技术性壁垒要求,而中韩、中澳FTA没有对具体产品规定标准
七类产品包括:葡萄酒和蒸馏酒、信息和通信产品、药品、化妆品、医药设备、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权、有机产品。除药品和葡萄酒之外,其余产品都曾出现在历年WTO/TBT例会中。其中,信息和通信产品,一直是国际对中国关注的重点;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权,以及有机产品互认,都曾是中美双边磋商的议题。
五、TPP协定的贸易救济措施与WTO规则类似
TPP协定和中韩、中澳FTA的贸易救济条款都包含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款,且明确规定这三项措施都遵循WTO的相关条款。总体上,三个协定的贸易救济条款与WTO条款相类似。与WTO条款相比较,TPP没有形成更高的标准或更开放的条件,规则几乎与WTO贸易救济措施一致。与WTO的不同之处是,TPP协定和中韩、中澳FTA均增设了过渡性保障措施,中韩、中澳还增设了临时性保障措施条款。
「关键词中国入世、TRIPS协义、国际法义务
如何理解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必须履行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义务,是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拟从TRIPS协议文本规定的国际法义务、TRIPS协议争端解决案件印证的国际法义务、中国入世法律文件载明的特别义务以及可能的争端事项这三方面加以初步论述,以求教于法学界前辈同仁。
一、TRIPS协议义务的性质与范围
1.国际法义务。中国作为WTO的正式成员,必须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这究竟是什么义务呢?我认为,这首先是TRIPS协议文本规定的国际法义务。根据《建立WTO协议》第2条第2款,包括TRIPS协议协议在内的WTO一揽子协议“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binding on all Members)”。(注:《建立WTO协议》英文文本见WTO官方网页(wto.org)“法律文本”,中文译本可参阅《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本文以下所引该协议以及附件-TRIPS协议,英文文本与中文译本出处相同,均略。)又据《建立WTO协议》第12条第1款,WTO成员包括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在国际法上,国家是一个拟制的国际人格者,通常由一定的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或条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国家责任。作为国际条约的TRIPS协议,对该协议的成员所具有的约束力,就是指该成员政府必须履行协议规定的国际义务。单独关税区虽然不享有主权,但是,在WTO内根据多边贸易协议,享有与国家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其政府也必须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注:目前在WTO中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洲共同体、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有的知识产权学者不了解欧共体也是单独关税区。见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载于其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本文不研究单独关税区,因而以下论述均不涉及此问题。
2.有效实施义务。政府作为主权国家代表,是一国宪法规定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之总称。因而,政府承担的TRIPS协议规定之义务,包括了相应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应履行的义务。根据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第一句话,成员们应使TRIPS协议各项规定“得以有效”(shall give effect)。这是TRIPS协议文本对WTO成员的政府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主要的国际法义务,即各成员政府必须无保留地(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WTO一揽子协议不允许保留)在其域内,通过立法、行政与司法实施,使TRIPS协议各规定成为有效的法律制度。这种国际法义务的性质,首先意味着各成员自加入WTO之日起,除过渡期安排,(注:根据TRIPS协议第65条、第66条,自1995年1月1日起,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分别享有1年、5年与10年的过渡期。)应使域内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协议相一致。对于中国而言,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已结束,因此,如今中国入世之日起必须不折不扣地全面履行TRIPS协议义务。根据对TRIPS协议的起草与谈判过程的研究,可以发现:“得以有效”这一宽泛的术语表述,旨在强调成员政府实施该协议的义务性质,即不局限于通过其立法改变域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S协议的任何抵触之处,而且要求其行政与司法的实施与TRIPS协议的一致性。(注:有关TRIPS协议的起草与谈判过程研究,参阅Daniel Gervais,The TRIPS Agreement:Drafting History and Analysis, London:Sweet & Maxwell, 1998.该书由TRIPS协议谈判组主席Lars Anell作序,通过比较TRIPS协议起草与谈判过程中的三个主要文本,即马拉恪什最后文本(事实上就是1991年12月由当时GATT总干事邓克尔主持确定的文本,称为“邓克尔文本”)、布鲁塞尔文本(1990年12月)与稍前的“W/76文本”(1990年7月23日,W/76是该文本的文件号),详细地分析了TRIPS协议每一项条款的来龙去脉。)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可以说,TRIPS协议文本规定的第一项国际法义务就是“有效实施”的义务。
现有TRIPS协议文本的中文译本都未能充分反映出该项义务的性质。比如,有的将“shall give effect”译为“实施”(注:前引由外经贸部国际经贸关系司翻译,法律出版社(中英文对照)出版的中文本,第322页。);有的将之译为“确保……生效”。(注:见(汉英对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总编审:汪尧田),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1页。)从立法角度看,“生效”是指法律具有了效力,但是,这种效力必须通过实施才能实现。而“实施”本身,虽然具有了使法律“有效”的意义,但是,法律实施的有效性,一般都可以进行客观的衡量。“有效实施”,则包括了不折不扣予以实施的意义。这正是TRIPS协议该项义务的要求。以下TRIPS协议争端解决案件的分析,将印证这一点。由于对该国际法义务的性质认识不足,因此,国内知识产权界在研究TRIPS协议时,几乎忽视了这一义务。对于某些学者来说,似乎这是不言而喻的。(注:如郑成思:《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详解》,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这可能是国内最早研究TRIPS协议的专著。其中对TRIPS协议第1条的分析,只字未提该条款第一句话规定的“有效实施”义务。如果说刚开始研究TRIPS协议,认识不足,情有可原,但是,郑成思教授在较近长篇研究TRIPS协议的专论中,依然没有提到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第一句话。见前引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第1~28页。)恰恰从TRIPS协议争端解决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义务之一,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有效地在域内实施TRIPS协议各项规定。
3.起码义务及其不抵触义务。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第二句话规定:“成员们可以,但没有义务通过法律实施比本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与本协议规定不抵触。”这被认为是“起码义务”(minimum obligations)(注:见前引Gervais,The TRIPS Agreement:Drafting History and Analysis,P.42.),即该条款第一句话规定所有成员“有效实施”的义务限于TRIPS协议文本规定的范围。任何成员提供超出这一义务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反而必须承担“不抵触义务”。可见,正确理解“起码义务”的范围,至关重要。
4.适当义务。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第三句话采用的不是义务,而是权利表述,即“成员们应自行(shall be free)决定在其法律制度与实践中实施本协议规定之适当(appropriate)方法”。这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的方法。行使这种自行决定权的限制条件是“适当”性。可以说,这是“适当义务”。
从国际法与国(域)内法的关系看,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设置了国际法优先于国(域)内法的实施义务,但是,如何实施这种国际法义务,是各成员自行决定的权项。TRIPS协议没有规定必须通过在域内直接适用该协议加以实施的义务。国内有学者以“中国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已经直接引用国际条约的条文作出过判决”为根据,主张中国入世后可以通过法院直接适用TRIPS协议,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某些“差距”。(注:参阅前引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第3页。)这可能是由于对上述TRIPS协议的国际法义务性质研究不透引起的误解,因为TRIPS协议的义务仅对成员的政府而言,而没有直接赋予成员域内的个人享有的权利。域内个人均根据各成员的域内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如果该域内法不符合TRIPS协议,个人既无权要求该成员适用TRIPS协议,也不能直接提起WTO的争端解决,只能通过本国或本地区政府在WTO内提起争端解决。值得欣慰的是,我国最高司法部门已充分认识到了TRIPS协议的国际法义务性质,(注:参阅主编:《WTO与中国的司法审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WTO与中国法治建设”(代序)。)没有被有的学者所误导。
综上,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的义务是:成员们应以适当的方法,有效实施该协议规定的起码的知识产权保护。
5.实体义务及其追加义务。根据该协议第1条第2款,这种起码保护的实体法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该协议第9条至第39条的规定,即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设计图、未披露信息等七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该协议第2条第1款,成员们不论是否加入《巴黎公约》,都应遵守该公约条1条至第12条与第19条。可以说,这是“追加义务”。比较TRIPS协议与《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主题(见表1),可见后者的范围稍大于前者,特别是根据《巴黎公约》第19条,TRIPS协议成员们可以保留其双边或多边的工业产权协议。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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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IPS协议
|
《巴黎公约》 |
|--------------------------------|--------------------------------------|
| 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主题相同,但是,在商标注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的转让、集体商标、商号等方面| 规定更多 |
|--------------------------------|--------------------------------------|
| 地理标志,包括对葡萄酒和烈酒 | 主题类同,禁止虚假原产地或生产者 |
| 的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
|
标志,范围大于地理标志 |
|--------------------------------|--------------------------------------|
| 外观设计,包括纺织品外观设计 | 主题相同 |
|--------------------------------|--------------------------------------|
| 专利,包括植物新品种的专门保护 | 主题相同,包括实用新型,发明人证书 |
|--------------------------------|--------------------------------------|
|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
无此主题 |
|--------------------------------|--------------------------------------|
| 未披露信息,包括药品或农业化 | 无此明确主题,但是,反不公平竞争 |
| 学产品的市场销售审批所需数据 |
的主题包括保护未披露信息 |
-------------------------------------------------------------------------
同样地,TRIPS协议第9条第1款也规定,成员们不论是否加入《伯尔尼公约》,都应遵守该公约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除“精神权利”的保护。比较TRIPS协议的版权与相关权条款与《伯尔尼公约》(见表2),可见,前者主要是“填补”后者没有明确规定的主题或权利,或者说,前者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保护内容。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相对于任何成员都必须履行的《伯尔尼公约》条款,TRIPS协议的版权与相关权保护义务也属于“追加”。当然,从总体上看,《伯尔尼公约》保护的范围远超过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因此,相对于未加入《伯尔尼公约》的WTO成员,该公约的有关义务仍然是“追加义务”。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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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IPS协议
|
《伯尔尼公约》 |
|-----------------------------------|-----------------------------------------|
|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 无此明确主题,文学与艺术作品包括该主题 |
|-----------------------------------|-----------------------------------------|
| 出租权
|
无此明确权利 |
|-----------------------------------|-----------------------------------------|
| 保护期限为有生之年加身后50年 |
相同 |
|-----------------------------------|-----------------------------------------|
| 限制与例外
|
相同 |
|-----------------------------------|-----------------------------------------|
| 表演者、音响制品制作者、 | |
| 广播组织的权利
|
无此明确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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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HTTP协议;隧道技术;数据封装
1.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升,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计算机已经从成为最基本的基础设施,成为各个行业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也推动我国社会不断地向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根据相关调查资料的显示,我国在2016年初,网民高达6.88亿,这些说明了互联网在我国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得人们大大提升了对于信息的传播速度和效率,推动了人们在社会经济、日常生产生活不断地向前发展,而目前很多企业的决策依据、趋势判断,也都逐渐向互联网的各个信息数据的获取、收集、整理、分析的方向靠拢。然而互联网也存在很多安全威胁,尤其是在信息传输过程中,很容易被截取、破译、入侵等,从而扰乱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为企业生产和财产经济带来了很大的威胁。HTTP协议是互联网通信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应用层协议,为信息通信和共享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基于HTTP协议的隧道技术,为数据通信提供了专门的传输通道,避免了网络攻击带来的危害,对于人们的信息传输中的数据安全保护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HTTP协议
HTTP协议是实现互联网数据通信和资源共享的应用层协议,是针对网络中各种媒体资源进行传输和通信的超文本协议,为互联网的终端与服务器之间的通信格式、方法以及数据格式等进行了定义。
HTTP协议中规定了互联网传输信息的类型主要包括请求与响应,而两种类型的则是互联网络中心中的数据报文来实现的,即客户端向服务器发送的请求报文以及服务器向客户端发送的相应报文。如题1所示,为HTTP协议的请求报文和响应报文的格式图。
图1 HTTP协议的请求报文与响应报文格式
如图1所示,当使用HTTP协议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输时,需要根据HTTP请求报文和HTTP响应报文的格式进行信息传输。一般的,通信报文主要分两部分,协议头和协议主体。协议头部内容表明了协议的控制、内容、版本等信息,而协议主体部分则是包含了主要的传输信息内容。在HTTP协议的请求报文头部,主要包含了HTTP请求的方法,URL地址版本等信息,其中HTTP请求方法是请求的主要功能,常见的HTTP方法有POST、GET,此外还HEAD、PUT、DELETE、TRACE等方法,其中GET方法是方法是针对网页的固定内容,请求服务器中的对应数据,请求标示会显示在URL中,而POST方法则是在网页固定内容,添加网页中获取的新数据的方法,PUT方法则是请求服务器存储网页内的数据,存储标识会显示在URL中。HTTP请求报文的URL内容则是显示了请求内容在服务器中存储的相对路径,从而让服务器按照请求的URL地址去查找相应的数据信息。HTTP响应报文的头部则是包含了HTTP协议版本、状态码等,响应报文主体则是包含了主要数据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在HTTP响应报文中,状态码是针对请求报文的响应分类,常见的状态码有200,404等,其中以1开头的表示服务器已经接受请求,并开始后续处理,以2开头的状态码表示请求成功,主体内包含响应数据,以3开头表示请求内容与URL路径不匹配,需要重定向到其他路径来获取内容,以4开头表示客户端错误导致请求失败,以5开头表示服务器端错误导致请求失败。
3.HTTP协议下的隧道技术的基本原理
隧道技术是构建专门数据通道的一门技术,基于HTTP协议的隧道技术,则是未使用传统的隧道协议的前提下,基于HTTP实现专门的数据传输通道的一门技术。在默认情况下,HTTP协议是占用了系统的80端口作为在互联网中进行数据传输的通信端口,而且为了实现HTTP协议的高安全性,一般会在80端口构建防火墙来过滤通信数据包,对非HTTP协议的传输报文,进行拦截,进而防止了其他非法程序使用80端口进行通信。
HTTP协议下的隧道技术,就是实现通过HTTP协议构建专门的传输通道,来实现数据传输。假设互联网内的两台计算机A和B分别处在不同的局域网中,彼此的防火墙只允许HTTP数据包通过80端口发送数据,其他协议、其他端口的数据全部被拦截。HTTP协议下的隧道的实现,首先要在两台机器上安装HTTP隧道程序或者相关服务,能够完成相应的通信数据封装功能,而后两台机器之间的80端口以及在HTTP协议下进行通信。假如A机器中的某个程序想通过21端口,使用FTP协议向B机器21端口进行直接的文件传输请求,防火墙将会将请求拦截。在HTTP协议隧道技术下,计算机A上面的隧道程序会将该请求进行处理和封装,将其转变成一个正常的HTTP请求,通过80端口将其经互联网络发送到B机器,两端局域网的防火墙对该HTTP报文进行分析时,会认为该报文为HTTP请求而允许通过,B机器接收到报文后,运行的隧道程序或服务会将其解析,转变成FTP的文件请求,转发到21端口,使用FTP协议进行相应处理。同样的,B机器的相应报文仍需要经过相同的处理和封装,将其发送到A机器,A机器接收到报文后,会按照相同的解析和处理,而后转发到21端口,FTP协议再次进行解析卸载,从而得到正常的请求数据。
所以,HTTP协议下的隧道技术,不需要专门的隧道传输协议构建复杂的传输结构,只需要使用HTTP协议构建专门的数据传输通道,绕过防火墙实现两个局域网内的计算机之间的数据传输。
4.总结
基于HTTP协议下的隧道技术的实现,就是基于HTTP协议的公开通道,使用隧道服务将非法报文进行处理和封装,转变成正常的HTTP传输报文来实现隧道的建立,进而实现数据传输。
参考文献:
1、不可以的。Appstore这是苹果系统的预装软件,也不会占太大内存。
2、AppStore是iOS设备自带的应用,通过此应用,我们可以下载所需要的第三方App。由于该应用的功能还是非常重要的。
3、如果你真的不喜欢这个软件的话,你可以把它隐藏起来,想要在隐藏期间打开AppStore应用,直接在搜索中输入AppStore,就会显示AppStore应用。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