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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
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暂行办法。
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第五条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批准的设计概算计算;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5.管理费:以本款1至4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6.贷款利息:计入成本的贷款的利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建设占有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和开发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以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成本1至4项之和为基数核定,利润率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金
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
(四)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存入建设银行。
第六条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根据楼层、朝向确定的商品住宅差价,其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第三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
第八条物价部门对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分级管理权限,除国家物价局另有规定者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制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按商品住宅的预算成本、利润、利息、税金等申报价格,报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审核,由物价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前款程序重新报批。
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价格销售商品住宅。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可以适当下浮。
第十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国营城市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商品住宅定价成本的;
(四)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的成本项目和开发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旧区改造计划的危房、棚户、简屋、二级旧里密集(建筑面积占总量70%以上,其中危房、棚户、简屋建筑面积占总量50%以上)地区(以下简称危棚简屋密集地区),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活动。
第三条在危棚简屋密集地区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由政府直接提供土地,投资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给予优惠,具体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不同地段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入应按下列标准上缴市政府:
(一)容积率在1.8以内(含1.8)的,按外商投资企业年土地使用费标准×5年计算。
(二)容积率超过1.8的,超过部分按外商投资企业年土地使用费标准×5年×50%计算。
第四条对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项目,在第三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给予优惠的基础上,自三级地段起,按不同地段等级适当减收出让金。减收比例为:三级地段10%,四级地段20%,五级地段30%。
第五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为七十年。
国内购买者的房屋所有权,按照本市内销商品住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地块,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由所在地的区政府决定,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项目,按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由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或其他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并抄送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建委,列入本市利用外资计划和商品房建设计划。
第七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定期将经确认可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地块位置、面积、地段等级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因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而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地块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有关部门向投资者收取配套费用并负责建设,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投资者自行建设。
第九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出让合同除按规定明确有关事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品住宅的销售对象为国内的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二)土地受让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十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成立特定地块的项目公司或综合性的房地产公司实施开发。
第十一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所需的拆迁安置基地,应当纳入各区的旧区改造用地计划,由区政府负责协调核定。
第十二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需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按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要求回原地安置的被拆迁户,实行有偿安置,按下列规定购房:
(一)在规定的安置面积以内的,以商品住宅成本价购买;
(二)超过规定安置面积的部分,以商品住宅市场价购买;
(三)房屋产权归购买者所有。
第十三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其房屋拆迁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拆迁的单位按拆迁实际成本的3%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利用外资开发的内销商品住宅向境外销售时,应当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当时的外销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补缴出让金差价。
第十五条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预售和销售,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商品房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xx]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组织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近远郊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区,市政府可为其划定专项建设用地,由城区政府组织定向建设,同时配套相应的转移支付办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九条 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准。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员会、市监察局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有关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家庭申购条件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
3、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六条 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八条 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九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房源分配和销售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统筹分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购房需求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四城区家庭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优先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对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为其直接配售。
第二十五条 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二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开发企业缴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分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家庭情况等信息上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交纳比例。
第二十九条 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内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三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时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开发企业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国家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指出,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办法规定,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限价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条件(以天津市为例)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二、家庭人口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
(二)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三)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三、家庭住房
关键词: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监管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of ready mixed concrete in production and supervision, also appeared a few problems, especially in the production process quality control of laxity and industry regulation absen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quality management of ready-mixed concrete products, standardize the production enterprises and the use of units of behavior, according to the present production status and in ready mixed concrete the daily supervision problems found in shallow talk about a bit view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Ready mixed concrete; quality control; supervision中图分类号:TU528.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国家对建筑节能和环保减排政策的要求,各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建设如雨后春笋,取得了快速发展。我市也是如此,由前几年的几家发展到后来的十几家,到现在的四十几家,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建设工程中被广泛使用。实践证明,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对提高和保证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变施工现场脏、乱、差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伴随着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快速发展和广泛使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责任不清,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控制不严格,行业监管不到位,导致部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不稳定,令人堪忧,甚至影响建筑工程整体质量。为确保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和耐久性,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稳定性,规范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质量行为,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针对目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现状及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近年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人员流动较大、变动较快,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后,未能在企业资质证书上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手册未随着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变更重新编制修订。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图只落实到部门,未能落实到人。未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工艺、检验工艺流程和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处理记录或建立了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处理记录,但无具体内容的记载。一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分支机构(分站)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的情况不够完善。
2、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建立。部分企业实验室主任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试验人员流动性大,持证上岗的试验人员数量不够。部分企业实验室试验标准、规程不齐全,外加剂试验依据标准不准确。压力机无基础、无固定,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和水泥胶砂流动度仪无独立基础,不符合试验设备安装要求。水泥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温度控制仪表出现故障,不能有效控制养护箱的温度。实验室计量仪器、设备逾期未检定,水泥室试验设备逾期未检定,抗渗仪、温湿度表、钢直尺未检定,计量设备标识过期未更换。试验室无温湿度测定表,水泥破型室与水泥成型室、水泥成型室与其他试验室未分别设立,水泥成型室温湿度不符合要求。混凝土成型室无温湿度控制设备,环境条件不符合,且有混凝土试件逾期未拆模现象。无样品留样室。留样室样品标识信息不全,溯源性差。留样室封闭不严,有放置其他物品的情况。留样室环境不符合留样要求,掺合料、水泥样品留置数量不足、不规范,外加剂无样品留存,无留样记录。混凝土标准养护室加热设备故障,养护室温度不符合要求。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采用喷淋加湿方式,喷淋水直接淋至养护试块表面,不符合规范要求。混凝土标准养护室存放有无编号试块,不符合试块编号连续、唯一的要求。试验数据上传未开通,试验数据上传因设备或程序的原因不能正常运行。
3、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原材料检验。水泥试验记录及报告内容不完整、无结论。水泥试验记录有签字遗漏现象,数据修改不规范。水泥试验引用了过期作废标准。水泥试验记录空白处未做处置,复检报告中代表批量与水泥实际进场数量不符,试验依据不明确。砂、石试验记录不规范,试验结论不确切,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未进行碱活性检验,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未进行氯离子含量的检验。外加剂试验不规范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未严格按规程试验,试验记录过于简单。掺合料试验记录不规范、修改有涂改现象。无高精度的分析天平,粉煤灰烧失量试验设备精度不满足要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资料不齐全,试配记录中试验数据记录不规范、不完整,混凝土配合比计算书中的配置强度计算引用标准不恰当,试配记录与配合比报告关联性不强,未按混凝土设计规程要求设计配合比。
4、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储料仓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晰,个别生产企业的储料仓标识与实际储存的原材料有不符的情况。现场砂、石堆放场地地面未硬化,无隔离墙或隔离墙偏低,不同规格的砂、石在堆放边缘有混堆现象。混凝土搅拌机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已过期未及时检定,无混凝土搅拌机计量器具自检记录。砂子含水率记录的数据与混凝土配合比调整通知单中的数据不符。雨后进场的石子潮湿,但未检测石子含水率。个别生产企业无混凝土配合比调整通知单,部分企业的混凝土配合比调整通知单原材料的使用量与混凝土搅拌楼控制室计算机内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使用量不符或信息不一致。混凝土原材料上料计量、搅拌记录在混凝土搅拌机控制的计算机中储存未打印、无记录、无备份。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未按规范要求检测,部分企业试验人员对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测方法不熟悉。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信息不全,无试验人员签字栏。混凝土强度记录无试验人员签字,个别生产企业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按所供混凝土的单位工程进行统计评定,不符合规范要求。混凝土发货单、运输记录中无到达工地时间。预拌混凝土技术交底资料内容针对性不强,未履行交接手续,无交接人签字。部分生产企业未按混凝土质量控制要求,建立水泥强度、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和强度管理图。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拌商品混凝土在现场卸料和浇筑时存在的问题。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需要通过特种车辆来运送,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原材料和运输时间的关系,在运抵施工现场后,预拌商品混凝土坍落度都有一定的损失。在混凝土坍落度损失较大时,一些施工现场的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没有通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情况下,为了好施工,随意往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中加水。认为用水稀释了混凝土拌合物,增大了坍落度,便于卸料、泵送、浇筑、振捣。而诸不知其加水,会改变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水灰比,影响硬化后混凝土的强度。有的甚至出现把润输送泵和管的砂浆,当成混凝土错打到工程结构中,从而降低了建筑结构的质量。
2、预拌商品混凝土在现场交货检验存在的问题。预拌商品混凝土运输到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没有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检验,未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是否符合合同或规范标准要求。
3、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的结构或构件养护存在的问题。由于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特点,混凝土浇筑的结构或构件比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结构或构件养护工作要求更高。有些施工单位不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养护工作,不了解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特点。而作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又没有给予及时的提示,使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得不到及时养护,因而造成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质量受到很大影响,混凝土出现裂缝,且降低了强度和耐久性。
4、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理控制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混凝土之前,监理单位需要审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使用原材料的复验报告、混凝土配合比等质量控制资料,符合要求后,施工单位才可以使用。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过程中,监理单位还需用扮演着“见证取样”的角色。即在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试验检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在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监理单位还要审核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具的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而一些监理单位未履行好自己的监理职责,把关不严,未起到应有的监理作用。
二、如何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的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内部质量控制
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取得资质之后,应在企业资质规定的生产范围内组织生产,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未取得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其分站,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已获得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的企业不得转借、出卖资质。
2、建立健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结合企业的实际,做好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各企业应制订相应的技术管理、质量检查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网络。健全和完善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原材料台账、完善混凝土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人员技术培训制度。制订生产设备的保养、维护、检修和淘汰计划的制度。完善试验室管理制度,制订各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完善计量系统的计量定期校验制度。同时,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必须设立质量检查部门,配备足够的质量检验人员。
3、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是企业搞好质量管理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依托和范本,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组织各类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全国各地方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确保生产程序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4、严格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的监管和检验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台账(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合格证、质保书、产品质量证明书)。要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分规格贮存、不得混仓。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及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和矿物掺合料。应当选用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质量稳定的旋窑生产的散装水泥,水泥进场时必须有质保书,对其品种、级别、批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核实。水泥的复验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性能指标,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复验。选用矿物掺合料应选择相对固定的厂家,加强矿物掺合料的复验工作。应按相关标准进行抽样复验,复验合格的才能应用,其掺量应由试验结果决定。做好水泥筒仓和掺合料筒仓的定期清仓工作,并做好记录。有受潮、结块的水泥不得使用,超过质保期及有怀疑的,应按复验结果使用。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2)外加剂。在选择外加剂时,不仅要考虑外加剂的品质、单价,更重要的是考查外加剂质量的稳定性。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要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外加剂与水泥的适应性试验,其合理掺量要通过试验确定。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有氯化物的外加剂,混凝土拌合物氯化物总量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要求。
(3)粗、细骨料。在选择粗、细骨料时应注意骨料的强度、级配、粒径、针片状含量、含泥量及其它有害物质含量,这些都将对混凝土质量产生影响。预拌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质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规定。对于质量有明显外观差异及波动性较大的粗、细骨料,应该增加检验批次。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石应按批检验碱活性。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应按批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其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拌合用水。预拌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或不含有害杂质的天然水,当采用其它水源时,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不提倡使用经沉淀过滤处理的循环洗车废水,因为其中含有机油、外加剂等各种杂质,并且含量不确定,容易使预拌混凝土质量出现难以控制的波动现象。
5、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是保证混凝土质量的核心环节,如果没有合理的配合比和相应的严格管理制度,即使有优质的原材料、良好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也不可能生产出既优质又经济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因此,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标准和供货合同,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施工环境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根据实际常用材料进行系列化的混凝土配合的设计,通过系统试验,并经过验证试验确定常用配合比。设计混凝土配合比时应考虑水泥与外加剂的适应性和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坍落度的损失值。根据原材料波动变化,应及时进行配合比的再验证和调整,提供施工配合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将每一个配合比涉及到的各种原材料数据存档备查,达到可追溯。当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合同有需要时;
(2)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明显变化时;
(3)生产1000立方米以上,大方量混凝土时;
(4)根据统计资料反馈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5)该混凝土配合比的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6、加强人员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人员素质对质量控制的作用。人是质量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如果人的素质不高,没有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没有高度的责任心,没有旺盛的工作热情,没有一定的技术技能,即使有上好的设备和原材料,也生产不出优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此外,由于混凝土是一种就地取材的地方性材料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对象的复杂性等特点决定了在原材料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生产质量监控及技术服务等方面,不能生搬硬套书本知识,许多时候还需靠人的实践经验作出即时的分析和判断,它以理论为指导,实验为基础,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经验学科。因此必须重视人的管理和培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专项试验室,必须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从事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试验人员应高度重视自身建设,认真学习、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要重视检测人员的上岗培训。
7、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运输过程的质量控制。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原材料的堆放贮存应符合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使用应按照先进先用,后进后用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及时调整原材料的使用日期,防止材料因堆放时间过长而影响质量。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应采用密闭的储料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储存。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品种的水泥和掺合料严禁混仓,材料筒仓应加锁管理,筒仓外应有醒目的铭牌,标识内容应有:材料名称、品种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检验状态等信息。原材料堆场应采用全封闭管理,场地地面要硬化处理,混凝土用砂、石料必须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分仓堆放并设立永久性隔离墙,场地的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堆料仓口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检验状态等信息。混凝土搅拌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的称量装置,必须定期由法定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标定,并且做好经常检查及自校工作。每辆搅拌运输车经过对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及坍落度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做好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运输时间应满足合同规定,当合同未作规定,宜在1.5小时内卸料,不宜超过测得的混凝土初凝时间的1/2,已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而没有卸完的混凝土,不能使用。严禁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向混凝土加水。
(二)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
1、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检验是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控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主要手段。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直至施工的全过程中,它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的主要作用有以下三点:一是,把好五关、监督三不准:即原材料检验关、配合比设计关、计量关、混凝土搅拌时间关、坍落度及强度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计量不准的设备不准生产,不合格的混凝土不准出厂,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符合质量要求。二是,做好事前控制,预防质量事故,通过对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及时掌握混凝土的质量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预防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使混凝土的质量处于稳定状态。三是,反馈信息,通过对检验资料的分析整理,掌握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情况和变化规律,为改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保证混凝土质量,充分利用外加剂和掺合料,降低成本,加强管理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依据。
2、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其检验规则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执行,出厂检验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生产企业必须按批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记录应存档备查,检验项目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厂。出厂检验内容:
(1)通用品:检验混凝土强度、混凝土坍落度、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应检验其含气量;
(2)特制品:除应检验混凝土强度、坍落度外,还应按合同规定检验其他项目,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应检验其含气量。
3、交货检验实行见证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在交货地点取样、制样,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见证施工单位制样。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并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交货检验记录”上签字。交货检验验收内容包括:
(1)确认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批量数量;
(2)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确认混凝土的运输时间和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
(3)确认混凝土的坍落度和混凝土试块强度质量。
4、当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满足施工浇筑要求而需要增大坍落度时,应征得建设或监理单位同意后,书面通知生产企业调整。判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合物质量以交货检验为依据;强度以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试验报告为依据;其他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氯离子总含量以供方提供的资料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三)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在现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等环节的工艺控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预拌混凝土的特点编制详细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工程,在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结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保证方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应遵循下列要求:
(1)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浇筑。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完成上一层混凝土的浇筑。底层混凝土初凝后再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对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施工缝的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及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严格进行。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摊铺厚度,布料均匀摊平,不得集中在同一处,禁止用振动棒将集中布料在一起的大堆混凝土采用长时间振捣逼浆流平,禁止用振动棒撬钢筋的逼浆手段摊平。禁止向混凝土泵车的贮料斗中混凝土中任意加水。
(2)混凝土的养护。施工单位应根据规范要求和施工部位、环境(气温、湿度、风速等)、水泥品种、外加剂以及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制订具体的养护方案,严格按方案实施养护。混凝土浇水、覆盖、保湿养护时间:普通混凝土不得少于7天,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四)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1、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施工、养护、检测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加以纠正;对工程质量缺陷要及时作出处理指令,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1)施工过程控制。监理单位应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工程施工前,应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方案均需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付诸实施。监理人员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旁站监理。通过对支撑体系的巡检,保证整个支撑体系的牢固、稳定;通过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保证混凝土浇筑顺序,振捣方法、养护措施等施工工艺符合设计、规范和方案的要求。
(2)不规范行为和质量缺陷的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现场监理员应随时阻止,若不能及时制止,应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汇报,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妥善处理。一般混凝土缺陷,由施工单位按施工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监理工程师重新验收合格后通过。严重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质量缺陷整改方案,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缺陷的措施,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严重质量缺陷的事实应同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完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制度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本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的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根据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状态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展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将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信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与资质管理等挂钩,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以及质量验评标准,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是否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2)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效运行,生产质量管理部门人员是否履行岗位职责;
(3)原材料进场台账是否建立,原材料是否按批复检合格后使用;
(4)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记录是否齐全,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归档;
(5)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出厂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6)实验室的设施环境及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计量设备检定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实验室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7)检测资料是否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8)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资质等级标准及管理要求,人员是否到位和持证上岗。
3、各地质量监督机构要完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监理、质量检测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完善准入清出制度,加大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动态监管力度。对相关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企业内部质量检测、混凝土运输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有效规范,对查实的可能影响混凝土质量的行为要及时责令改正。坚决取缔无资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擅自设立的分站,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发现施工现场违法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为,将严肃追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记载不良行为记录。
4、加大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检查应做好监督记录,建立监督档案。
(六)充分发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协会作用
1、行业协会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加强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协会及相关协会应及时掌握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围绕行业发展的需要,把研究提高混凝土质量作为一项当前的主要工作,强化自律机制;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调研,引导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健全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同时,要督促企业建立质量诚信档案,规范质量行为、严格质量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管理机制,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竞争有序、诚信规范,推进混凝土技术进步,全面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水平。
三、结语
混凝土是工程的结构材料,关系重大,所以,质量问题不容忽视。质量是企业的生命,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树立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充分认识到要建设成为一流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就必须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工程的要求、用户施工的环境等情况来提供优质产品,并同时提供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务,最终目标是使用户用得放心, 同时也使自己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严格处罚。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管理秩序,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产品质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自身的问题
1.1.1 试验室人员问题
实验室主任兼职多个岗位或长期不在岗。专职试验人员不具备相应专业的初级职称现象比较普遍,只是经过短期的培训即获得上岗证,其专业技能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1.1.2 原材料问题
商品混凝土厂所用的砂、碎石产地比较稳定,而水泥、粉煤灰和外加剂的使用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商品混凝土厂对进厂的水泥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分批储存及检后使用(如安定性、凝结时间或28d龄期强度检验),实际上多数是即进、即入库、即用,增加了商品混凝土质量的不可预见性。
1.1.3 混凝土配合比及调整问题
混凝土配合比是商品混凝土生产的重要技术文件,通过系统与专项试验,制定常用及特殊混凝土配合比作为储备。在实际生产中,个别商品混凝土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按配合比单进行生产,减少水泥用量而加大粉煤灰的掺量。当粗、细骨料来源、水泥、外加剂等改变时,与之配套的配合比试配工作也不是每次都做,有时只是根据经验在原有配合比的基础上加以调整。
不能根据砂石含水量及时调整生产配合比。许多商品混凝土厂对现场砂石含水率的测定频率明显偏少,仅仅依靠控制室搅拌电流的高低来调整实际用水量。
1.1.4 设备、试验仪器问题
部分生产厂长时间使用搅拌设备,不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和检测,一旦其计量系统失准,配置混凝土时不能准确按配比单进行,这样的混凝土用于工程中,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个别企业的电脑配料系统陈旧,无法保留混凝土配合比生产数据,不利于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控及发生质量事故后的调查溯源。
试验仪器不能按时计量。一些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试验室本身不够完善,虽拥有常规性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保养工作不到位,不能按期校验,这样很难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1.1.5 商品混凝土企业与施工现场缺乏沟通
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在供方与需方之间的沟通工作明显不够。混凝土在使用过程中,商品混凝土企业很少有专门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去联系施工现场,掌握施工中卸车时混凝土的拌和物的性能、泵送情况,甚至对施工方的一些违规操作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并制止。
1.1.6 市场、价格、资金问题
商品混凝土企业发展速度迅猛,生产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大,由此引发了无序的过度竞争。应各混凝土企业的要求成立商品混凝土协会,各企业负责人共同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签字盖章,缴纳自律保证金,相互制约、解决相互之间乱打工地的问题,同时希望拉动价格。但是由于利益趋使,混凝土企业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面对市场恶性竞争的危害,各企业间无法做到团结一致,依然各自为政。于是各预拌企业为了争取任务恶性竞争,竞相压价。有的企业不择手段,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顾后果一味“节约”成本。
1.2 施工过程的管理不规范
1.2.1 施工现场随意加水
民工为减轻劳动强度,又缺乏起码的混凝土泵送知识,在监理或技术人员不在现场时,往往要求搅拌站加大订货要求时的混凝土坍落度,甚至在施工现场直接对混凝土加水,结果导致混凝土的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1.2.2 混凝土现场交接验收流于形式
施工单位发现运抵现场的商品混凝土不符合要求时(主要表现为离析、坍落度不符合要求、和易性不合要求、混凝土运抵现场已超过初凝时间等问题),不是令其退场,而是继续使用于工程中;个别工程中,混凝土运抵现场后,根本不进行逐车检查验收。
1.2.3 商品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和养护不规范
许多工地都比较重视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养护,但也有一些工地不按规范去做,造成扯皮现象,使商品混凝土公司的质量管理人员深感困惑。一般工地都缺乏混凝土标养室,多数施工单位认为,混凝土质量应由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从而把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让普通民工去完成或全部由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劳,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失去了意义,埋下了质量安全隐患。
1.2.4 混凝土浇筑后不养护或养护不到位
根据调查所知,能按规范要求执行的工地并不多。《商品混凝土》GB14902-2003规范的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商品混凝土不包括运送到交货地点后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及养护。”也就是说,商品混凝土的所有权在交货地点交货验收后就由供方转移到需方了。这样,混凝土产生收缩裂缝就很难分清责任,经常发生扯皮现象。
1.2.5 工地施工管理人员对混凝土的相关规范和规程认识不足
许多建筑施工人员对于商品混凝土有关知识的认识比较肤浅,特别是有的施工管理人员对商品混凝土的相关规范和规程认识不足,使他们处理问题的理念还停留在原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基础上。
2 策略
2.1 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符合要求,必须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按规范操作,形成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质监部门、协会、监理、施工单位齐抓共管的局面。千万不要孤立地开展对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在发现问题后要能及时跟踪处理到具体项目。
2.2 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查处在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不按规范建立生产、销售、设备、试验台帐或台帐混乱,不按配合比进行生产或擅自修改配合比以减少水泥用量、蓄意偷工减料,商品混凝土不按规定进行原材料复试和留置试块,不按规定对不同使用要求同等级混凝土分别进行配合比设计、生产,不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和交接验收制度,不按有关暑期、冬季施工验收规范规定进行暑期、冬季混凝土生产、运输以及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加水等违规行为。凡是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网上公示,除对相应的生产企业按有关规定记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相应处罚外,还将由监督科室责成有关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牵头、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落实。如检查认为有关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存在违规质量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一并处理。
2.3 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作用。商品混凝土厂属工程的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除应审查资质等级,考察其生产能力外,还应在操作过程中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看其制度是否落实、管理是否完善、行为是否规范,以确保工程质量。
2.4 对各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生产任务实行申报制度、备案制度。商品混凝土企业在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后持有关中标文件、合同附件至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备案手续,各单位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商品混凝土企业提供的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该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否则,按使用不合格材料论处。商品混凝土企业不执行申报制度或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记不良行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2.5 加强质量培训工作,提高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保证混凝土质量的合格。如果把监督工作看成是保证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外在因素的话,那么商品混凝土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则是内在因素,也是最主要的因素。对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定期开展有重点的技术培训,这无疑对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和进一步保证混凝土质量都会起到比较明显的效果。
2.6 采用现代化的监控手段。建立“网上视频监控系统”,监督人员要可坐在办公室就可通过网络对商品混凝土厂和建筑工地的质量实行远程监控,发现问题即可第一时间通过网站公示或手机短信发给商品混凝土厂及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任责任人。另一方面,通过“网上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对商品混凝土厂和建筑工地不规范的质量行为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
2.7 应充分发挥商品混凝土协会行业监管和自律作用,提高协会在“服务、代表、协调、沟”通方面的职责,规范市场的有序发展,解决行业内部之间的矛盾,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2.8 引导商品混凝土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治理通病。鼓励和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攻关,针对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向科技要效益、以创新出水平。重点解决混凝土碳化深度过大与粉煤灰掺量的关系、混凝土中掺加矿粉问题的研究,全面提高对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的监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