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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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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从去年的中石油大连漏油事故,再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湾溢油事故,各类频频出现的环境事故一浪高过一浪,已对环境和公共健康造成威胁,但是为啥从未见完整披露?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问题,要么迟迟不披露,要么披露过于简陋,令人费解。解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我国环境会计信息制度形式与内容

迄今为止,我国共颁布了近28项环境法规和80余项环境规章,确定了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方面已经开始有了实质性的举措。

(一)国家法律层面上的法律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提出了企业向政府环境管理部门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2002年10月28日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二)以国家环保总局的各类规定和条例

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和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对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一些较具体的露要求。

(三)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环境信息披露规定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5月14日下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义务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方面已经开始有了实质性的举措。

(四)专业机构相关法规

2001年1月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推动了我国环境会计的发展,也推动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设。

从总的来说,我国相继出台的环境法规很多,但尚没有专门的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对于企业的环境信息要求还较为笼统,又没有相应的环境会计处理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关准则和规范的缺位,使得环境会计从理论上缺少统一的规则和方法,企业缺乏信息披露的压力,而对于愿意披露的企业,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操作起来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使公布出来的环境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和相关性,起不到支持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作用。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对外披露主要包含在董事会报告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形式单一。对自愿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企业,没有明确的披露形式规范。披露形式规范性的缺失,使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散见于不同信息载体上,给信息使用者,尤其是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对环境会计信息的获取增加了难度,不利于信息的传递与沟通。

二、我国实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难点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理论与实务不够成熟

从环境会计涉及业务的处理、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形式上,企业间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可比性。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中,也缺乏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内容,而且缺乏与其他环境法规的协调性。尽管中国证监会始终强调对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在上市前进行环境审核,但目前对环境的审核仅是内部掌握,并未向广大投资者公开披露,广大投资者则必然承担着上市企业因不符合环保要求而倒闭或被取缔责令停产所带来的投资风险。[1]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政府已经着手研究并进行了绿色GDP核算的试点,但如何实现绿色GDP核算与企业会计核算的衔接,还是个棘手的难题,因此全国要形成统一的环境会计核算工作,如何形成模型化、标准化的评估方法,增强其普遍适用性,还没有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缺乏配套的环境会计准则

尽管我国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了环境会计的重要性,也有披露环境信息的动机,但遗憾的是,由于尚未形成具备可操作性的会计准则,使得当前环境会计缺乏与实务相结合的理论支点,导致环境会计实务还没有相应的理论指导,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出现盲点;由于环境会计准则是一部操作性很强的会计准则,目前又没有可借鉴的、现成的环境会计准则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而制定这一准则所需的调研、咨询工作将是非常复杂的,出台需要时间。

三、我国实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尽管我国目前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上存在很多问题,但这种制度的建立和最终的实现则是大势所趋,环境会计既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作为环境与环境资源管理的信息系统,它又是确保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顺利实施的关键。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个人的一点看法。

(一)完善立法,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绿色门槛”

要完善立法,加重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处罚力度,从制度上加大环境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同时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以及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银行业征信系统,深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2],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

(二)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

由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环境问题的财务影响和环境绩效两个方面。环境问题的财务影响方面的相关会计准则,可以由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牵头,联合环境保护部、证监会等部门着手制订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而环境绩效信息披露的准则可以由中国证监会牵头,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信息披露规则中做出相应规定。[3]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应当调动社会各界,采取各种措施,做好环保宣传和教育,如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实时报道,扩大环境案件的社会影响。一方面引导绿色消费,利用舆论压力,强化公众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愿望;另一方面引导绿色投资,促使公众在进行投资时关注公司环境问题。同时,加强环境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会计信息的利用能力。另外政府还应当使企业认识到承担环境责任、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带来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如改善企业形象从而获得更多客户、政府的补助与奖励等,以此来促使企业能自觉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这些努力都会直接推动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4]

(四)采取先试点再逐步推进的原则

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由发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现阶段,可以从上市公司进行试点,因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度相对较高,操作受到阻力要小;其次,上市公司有较为健全的会计信息系统,容易获得相关环境信息资料(如环保投资与支出、环境污染罚款损失以及由于污染造成的损失的赔付等带来的影响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不断加强和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企业才会明确自身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才能达到企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丰收。

参考文献

[1]郭秀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构想[J].会计之友,2009(2).

[2]中国网:省略/environment.

[3]许家林,孟凡利.环境会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李迎春.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探讨[J].生态经济,2011(10).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所有权 共同治理 会计信息 披露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关于企业所有权配置的制度安排。本文将公司治理分为两种模式:“股东治理(单边治理)”和“利益相关者治理(共同治理)”。当货币资本、实物资本的稀缺性远大于其他资本的稀缺性时,公司的治理范式只能建立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基础上,即股东治理模式;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的稀缺性相对于其他资本的稀缺性得到了大大的缓解,资本市场转移风险功能得到加强,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种资本相互套牢,很难判定谁更重要谁是次要。所以,这将导致企业必须调整其公司治理结构,以满足其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目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以股东为企业唯一的所有者,整个体系是以股东利益为导向的。由于会计信息披露是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为了适应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变,就要重塑会计模式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本文试从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来分析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是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问题。吴敬琏在其《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一书中指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对公司治理结构作了更广泛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它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规定了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的分布(葛惠娟,2004)。现代企业责权利分配的核心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即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就是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剩余控制权基于契约的不完备性,是指在合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剩余索取权是指资本所有者对企业剩余的要求权(佟爱琴、徐晓东,2005)。可以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本质上是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契约。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动就是对公司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进行改变,从而来降低公司治理成本的行为。公司治理结构涉及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在责、权、利上的划分,制约着会计信息披露主体的行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和有效实施依赖于公司治理结构。因此,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变化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会计信息披露是解决会计信息需求者与生产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手段,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资本市场的有效程度和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朱小平、程昔武,2006)。会计信息披露将会计信息向信息使用者进行揭示,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状态下的必然产物,是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本文只研究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证券监管部门等提供的信息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内。由上市公司直接披露的信息包括两种方式: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两大类。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的行为,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由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财务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审计意见等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动向相关主体或公众披露信息的行为,其披露的信息具有强制性披露信息之外的补充性、说明性和预测性信息(孙燕,2006)。

二、公司治理结构变动

(一)“股东治理”模式

“股东治理”模式的基本理念是管理者服从于股东,股东是公司剩余风险承担者和剩余收益索取者,股东拥有使用、处置、转让其私人产权的权力及最终控制权。在资本稀缺时代。股东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公司治理当然也以股东利益为主,关注企业的股东价值最大化。但随着公司规模和业务的扩大,仅仅依靠股东的力量难以使公司获得持续发展,还需要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股东治理模式忽视了股东背后其他利益者的作用,这导致企业必须调整其公司治理结构,以满足其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使企业更好的发展。

(二)“共同治理”模式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freman(1983)将利益相关者定义为“企业生存所离不开其支持的各个团体”。企业利益相关者主要由股东、管理当局、债权人、职工、供应商、顾客、政府、社会公众等构成。本文将全部的利益相关者分成三类:人力资本所有者(管理当局)、物质资本所有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者(除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包括政府、职工及公众等)。知识经济时代,掌握知识技术的人力资本所有者行使其企业控制权来创造企业财富,对企业财富创造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基于此,笔者认为,人力资本所有者也应与物力资本所有者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获得企业剩余收益的一定份额。这样,任何将剩余索取权仅仅归于物力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设想都是不合适的,而应共同分享企业剩余并拥有企业控制权。因此,各利益相关者应共同享有企业所有权,在选择公司治理模式时,应考虑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一个企业的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的结果,各利益相关者或在公司中投入物质资本,或投入人力资本,都是为获得单个主体无法获得的合作收益。“共同治理”模式是指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因此。公司治理不能仅限于调节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中除了股东代表以外还应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来保障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一个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是基于权利对等基础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其特征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综上所述,“共同治理”模式与“股东治理”模式的本质区别在于公司的目标不同,其不仅仅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为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服务。企业治理由传统的股东单方治理转变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必然结果。

三、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构建以利益相关者为中心的现代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一)会计理论和方法的改进现代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体现在会计要素中,股东权益就是企业所有者权益。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其治理的目标不再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应当是利益相关者总体财富最大化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

分配关系的最优化。因此,会计权益理论应进行改进,杜兴强等(2002)对会计学的权益理论进行拓展,将会计平衡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拓展为“资产=财务负债+人力负债+财务资本权益+人力资本权益”。笔者认为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下,各利益相关者独立、平等地享有各自的权益。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归属利益相关者共同所有,因而负债要素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权益,会计平衡式为“资产=利益相关者权益”。其中,人力资本的获取、人力资本的个性化以及人力资本确认的可操纵性决定了人力资本可能无法直接用货币完全计量。因此,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且有效,人力资本的确定可采用基于股票期权的人力资本间接定价模式;同时,建立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并存的计量模式,如果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就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实力水平,为了从经济业务活动真实性出发,为了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应运用公允价值,即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基础上,尽量采用公允价值,以求得会计信息有用、相关、可靠。

(二)会计报表的改进现行的会计报表以股东为出发点,以揭示股东利益为目的。目前会计确认标准的限制使大量有用的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不同,各利益相关者产权利益得到保障的程度不同。在共同治理模式下,财务报表应如实反映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拥有的权益。但现行的财务报告只对股东权益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揭示,对其他权益关注力度不够。只有将传统财务报表进行改革,才能创新出适用于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报表。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条件下,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特点及对信息需求进行整合的可能性,提出将资产负债表更名为资产权益表(于红,2006),那么企业的剩余收益是全体利益相关者共同努力创造的结果,不应仅仅归属于股东,而应当归属于各利益相关者。现行资产负债表中股东权益有必要进行重新分配:对于人力资本权益,主要是在资产中增加“人力资产”;取消负债项目,将负债转变为债权人的权益;将股东投入的资本以及股利均列于股东权益项目下,清晰反映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其构成;也对政府、经营者、雇员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揭示。目前的损益表中,除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产权利益作为费用项目被扣除,净收益项目反映的仅是股东利益。本文认为,要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相适应,资本收益(即价值增值)=收入-成本,即企业的全部收入在扣除成本费用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人力资本摊销,而不包括资本收益如利息和工资等项目)后的余额(即利润)。资本收益反映的是企业整体创造的价值增值,将原有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产权收益纳入到资本收益项目,而后再进行分配,反映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应将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更名为资本收益表与资本收益分享表。基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的改变,反映企业参与各方组成的科学治理结构,摆脱了以往会计报表过分强调股东利益而忽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不足。

(三)表外附注的改进目前表外信息披露与其说是公司管理当局自愿披露,还不如说是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公司管理当局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以应付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被迫对外披露表外信息。各利益相关者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当局披露对其决策有用的相关信息,包括会计报表信息或其他信息。表外信息的披露可以弥补会计报表信息的局限性,使会计报表的信息更加容易理解、更加相关,使财务报告总体水平与质量进一步提高。在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下,财务报表的变化将要扩大会计报表附注的信息披露量。我国会计报表附注,现阶段主要侧重于对表内项目的解释,主要以财务信息为主,而对于表外企业未来的机会风险,包括融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以及企业的经营规模、股东情况等方面的非财务信息披露较少。应当将与信息使用者有关的非财务信息、社会责任信息、预测信息、分部信息、管理会计信息以及一些重要事项,纳入披露的范围;同时对现行财务报表不能反映的一些“表外项目”也能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披露。充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赵志刚,2007)。

(四)现有会计信息披露监督制度的改进如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选择时,它就构成了对部分利益相关者的损害。利益相关者作为会计信息产权的主体,由于会计信息存在经济后果,为了减少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自己的损害,每个利益相关者存在着强烈的动机监督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为保护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各自作为会计信息产权主体的利益,利益各方广泛参与到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上来。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法规建设。

(五)现有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和手段进行改进目前会计信息披露只是按规定的强制性披露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进行信息披露。显然,这是以企业为中心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日益增加的对会计信息多元化的需求。本文认为企业应建立以利益相关者为中心的现代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企业的会计行为需要政府制定完善的会计法规和制度来约束,并且对于已出台的会计法规、制度应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企业应逐步增加自愿性披露的内容。通过真实、充分的信息披露与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关系。同时,会计披露领域正在进行着一场新的变革――披露手段的创新。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会计披露实践逐步由单一的以纸张为介质的会计披露方式过渡到以纸张和网络介质并重的新阶段。这一变革正孕育着一场新的会计披露革命,那就是以适时披露替代定期披露,以个性化会计信息披露替代通用型会计信息披露,以复合数据披露替代财务数据披露(乔旭东等,2001)。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加工生成会计信息的成本费用大大降低,为充分、及时披露会计信息,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信息多元化的需求提供了可能,为基于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改进提供了可能。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制度 实现机制 信息披露

企业是进行资源配置的组织,它对资源具有一定的占有和使用能力。在进行有效信息释放的过程中,其资源占有和利用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信息释放的程度。当前,企业财务信息的披露路径对形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作用越来越。但是,中小企业一般缺乏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中小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通道也受限于企业的成本,影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指规范财务报告及财务信息披露,它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鉴于此,本文将以中小企业为例,阐述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和特征,进而对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结构进行解构,探讨其实现方式。

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特征分析

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受会计系统的有效性影响很大。一个完善的会计制度既能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又能使体制高效率地发挥会计信息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同大企业一样,中小企业也需要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过,中小企业有着自身的特征,这使得其所建立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具有特殊性:一是中小企业大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企业,非程序化决策在中小企业决策中占据重要地位,这突出了企业家的地位。二是中小企业是在市场机制下能够充分参与市场竞争机制,这与企业的市场份额又直接相关。三是中小企业的资源较为短缺。相对于大企业,中小企业的生产要素短缺是其重要特征。与此相适应,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要有权威性。对于信息的使用者而言,披露制度约束一方面对于增强信息透明度至关重要,又能改变企业对于以后经营业绩的预期,对公司价值也存在影响,另外,它使信息的可靠性不断增强,即该制度将影响会计信息的作用。总之,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激励企业变革、提高中小企业会计实务和信息披露的质量,进而提高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

其次,灵活性。中小企业往往小而专、小而优,能够参与社会化大生产,通过提供优质的零配件和服务,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密切协作。因此,中小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要考虑分工协作方式下对特殊会计信息的需要。

再次,有效性与保密性。会计信息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信息披露成本不断增加。对于中小企业信息进行披露,其使用对象主要是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机关,因此在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中,提倡简便有效的会计信息才能减少信息费用。同时,严守秘密也很重要,由于进入门槛低,中小企业的资源又一般较为短缺。所以其会计信息要充分体现保密性,以维护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

二、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结构分析

中小企业的产权结构多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产权上基本有效解决了所有者的激励约束问题。同时,中小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简单化,出于最经济利用原则,企业所有者倾向于进行集中决策。由于基层分散信息传递中缺少分解而不具有规范的表达形式,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它可能会准确理解并快速获得该信息。但是,对于信息的外部使用者而言往往难以理解。因此,其信息披露结构必须规范化并易于传递。

具体而言,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结构要在实务中体现自愿披露的原则。其中前者需要借助于两个层次的要求,一是法律规范,二是准则制度,由专业性规范和相关性规范组成。实际上,专业性规范更详细且具有操作性。后者则要考虑特殊影响,要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公司管理部门的需要及社会责任等进行分析,要着重提高其对公司经营风险预测的能力。

三、对信息披露实现机制的相关概括

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与披露行为的规范化密切先关,也与传导机制关系密切。在实践中,要努力完善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传导机制,具体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首先,要建立一定的信誉机制。实现机制主要应外部使用者需求而建立,能够提升企业经营的透明度,这就离不开信誉机制。中小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往往不能承受第三方监督的高昂费用,因此,信誉机制要理性预期下充分建立市场化机制。要从提高信息欺诈成本出发,建立一系列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其次,要强化政府、投资人及公众的监督能力,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要从法律上对企业的披露义务及责任进行衡量,并赋予相关机构追责的权力。

再次,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制度环境,影响着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研究发现,诚信机制的形成离不开自我约束机制。在中小企业治理过程中,要积极培育传统文化。考虑到中小企业一般处于外部控制条件下,要结合内外部的控制系统,促进其有效实施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议

    近两年来,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飞速发展,年金规模不断扩大,如何对企业年金加强监管,保证年金的安全就显得至关重要。由于企业年金制度存在大量的委托关系,且企业年金会计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年金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强烈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优势方很可能利用这一点最大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受益人利益。完善企业年金信息披露,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不仅是保障广大民众老有所养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之举。本文主要研究了改进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希望对规范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披露有所裨益。

    一、我国目前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规不健全

    企业年金处于多项立法部门的边缘,目前还没有一部法规是专门针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在现今对于企业年金有限的立法规范中,仅是十分粗略的规定了其中各主体的信息报告制度,而对于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有关信息将受到何种处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这种规定成了一种“摆设”,对参与企业年金管理运作的各方没有实质的约束力,根本无法保障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而且法规条文存在概念模糊、规定笼统等问题。另外,关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其他参与主体在信息披露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其所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也没有明确指出。

    (二)相关支持政策缺失

    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现状是“两头热,中间冷”,即监管机关和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都在热烈地探讨和展望企业年金的发展,而年金受益人和发起人设立企业却没有热情。究其原因,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乏是其主要因素。我国现行税法中只有关于社会保险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的唯一政策依据,只有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关于企业年金缴费可以在其工资总额4%以内作为成本在税前列支的规定,且覆盖范围不全。对基金运营中的税收政策和个人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税收的政策也没有具体规定。在无形中使得企业年金的吸引力大打折扣,也使得受益人的权益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甚至没有保证。

    (三)企业年金运作缺乏完善的制衡机制

    由于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内存在大量的委托一关系,风险控制链加长,极易引发相互制衡机制的软化。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以信托关系及委托关系为基础开展的。企业和职工与企业年金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机构、托管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这两种关系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基于对受托人或人的信任而建立起来的,极易增加企业年金虚假或者不充分信息披露的风险。

    (四)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体制存在漏洞

    严格有效地监管制度是加大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力度,避免“暗箱操作”,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性的关键环节。我国政府在这几年相继了一些对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的办法且初见成效,但从总体来讲,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且企业年金市场也没有形成一个高效统一的监管部门,年金监管涉及到财政、税务、社会保障以及专业监管部门等多个监管主体,没有形成制衡关系,使得极易出现多重监管,监管真空或者重复监管的情况,导致监管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绩效,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运营。

    (五)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制定的局限

    目前,企业年金的会计准则的规范并不全面。我国企业年金由企业及其职工缴费,交由受托人选择的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基金托管、账户管理,实行市场化运营。因此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应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本身,二是企业年金基金。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年金会计准则》,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处理与财务报表列报,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然而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应该如何确认相关成本费用、确认多少,如何披露、应披露什么内容等等问题缺乏企业年金会计的理论指导,导致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无章可循。

    二、构建我国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

    (一)构建合理的企业年金会计报表体系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中只规定了养老金管理公司应编制并披露的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笔者认为要完整的了解企业年金,还应包括披露以企业为主体的会计报告。

    我国企业年金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应披露的内容应包括表内列示和表外附注。其中表内列示的内容有:1. 在当期资产负债表—长期资产项目下单独列示“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金额。2. 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目下单独列示“预计企业年金负债”。3. 在当期利润表—管理费用项目下单独列示“企业年金基金成本费用”金额。4. 本期企业年金实际支出数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特殊职工的企业年金实际支出数反映在经营活动支出中;特殊职工的企业年金实际支出数反映在投资活动支出中。表外附注的内容有:1. 企业年金计划的一般性说明。2. 本期确认企业年金费用的金额。3. 期末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成本费用以及净资产金额。4. 企业年金期末公允价值以及是否减值等情况。5. 企业年金计划的终止、缩减和清偿的原因,缩减、清偿比例以及相关处理的详细披露。6. 投资收益率及投资绩效有关信息。7. 与企业年金有关且影响与前期可比性的其他重要事件等。

    (二)推行企业年金会计报告的鉴证制度,以保证信息质量

    审计师的审计报告是构成会计报告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告实行了强制的鉴证制度,然而关于企业年金会计信息的披露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出台。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编制的会计报告无须经审计师鉴证,直接上报给有关部门。公众在利用企业年金会计信息进行决策的时候,对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的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合规难以知晓。因此,为加强对企业年金活动的监督,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实行企业年金会计报告鉴证,把审计监督和鉴证结果公开化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企业年金会计报告定期报送制度

    通过建立企业年金会计报告定期报送制度,明确企业年金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和对象。一般来说,企业年金会计报告应定期向企业或年金的直接管理和监督部门报送。具体可参考企业财务报告制度,采用中期报、季报及月报等,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前提下,提高年金运营情况的报告频率,确保相关利益人在第一时间掌握决策信息。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适度管制

从历史的角度看,信息披露制度经历了自愿披露、强制披露、自愿与强制结合的披露制度三个阶段。由于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性质、社会资源最优化目标、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存在(小约翰・科菲,2002);由于资本市场交易动机、控制权竞争动机、股票报酬动机、诉讼成本动机和管理能力信号动机的存在(Healy和Palepu,2001),如果披露收益远大于成本,上市公司会以自愿性的方式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所以,目前各国大都采用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制度。但由于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属性等原因导致市场失灵,上市公司完全自愿披露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动机不足,这时候就存在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的供给不足以及透明度不高。因此,那些上市公司不愿披露而投资者又必须的信息需要强制性披露,同时为了保证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的透明度,防止管理层对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当管理,必须对上市公司的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管制。

一、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需适度理性

根据公共选择与政府管制理论,市场解决不好的,可以用政府管制的办法来加以解决;但是,市场解决不好的政府也不一定解决得好;即使政府能够解决好,也不一定是十全十美的,政府决策过程中还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樊刚,1997)。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主要为了解决会计信息市场失灵而产生,同样政府对会计信息市场的干预也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Scott(2000)认为,市场失灵并非总是意味着对公司的信息生产决策需要进行管制,这不仅是因为有独立审计、披露原则、信号传递等机制来限制市场失灵的不良后果,而且还因为管制必然会带来管制机构的运行成本、公司的遵循成本和其他的间接成本。因此,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必须注意适度理性原则。

(一)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不能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长期以来,无论是学界、业界,还是政府部门都认为政府超然独立,有公正无私的态度、丰富的治理经验、科学的决策方法和良好的愿望,因此,既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而设立,它就一定能够达到这一目标。他们假定政府的选择会带来最佳产出,然而他们并未像考察市场结果那样周密地考察这些选择的结果(Verrecchia,1982),亦即犯了“草总是绿的”的错误(Demsetz,1969)。公共利益理论认为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根据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在竞争市场的价格机制作用下,可以通过供需平衡去发现集体社会偏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一旦以管制政策代替价格机制,就无法确定集体偏好,管制效果失去了评判标准。因而如果选择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便无法确定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达到最优化,也不知道对资源的利用是否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此时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干预就可能出现过度或不足。

即使假定管制者以提高社会福利为目标去提供管制,但是管制者并不拥有完全信息,管制者也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制定管制政策的。那么以不完全信息为基础制定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必定是不完全的,不可能穷尽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所有问题,不可避免地留下一定的公共领域。因此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也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Sunder(2000)认为,在存在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会计准则可能会改善社会福利,但制定具有社会效率的准则的集权制度,必须设计成有合理的机会来产生接近于社会最佳选择的某种东西,由于受到成本效益原则和主体偏好的影响,实际上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由于技术与制度资源的稀缺性,社会经济总存在一个边界。因此从制度边界的角度来看,也不能一味追求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要注意其适度性。

(二)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可能导致“信息过剩”

在市场非管制的情况下,公共物品的供给是不足的,所以人们提出一些管制措施。然而,在管制市场中,由于公共物品的消费是无成本的,信息使用者并不为会计信息直接付费,通常消费者会高估其需求或偏好,因而公共物品往往也会出现生产过剩的趋势。所以强制性披露能解决会计信息供给不足问题,却可能无法解决信息生产过剩问题。如果对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内容的强制性过于严格、具体和复杂,会导致财务报告披露“信息超载”的现象(方红星,2005)。

虽然总体而言,会计信息是供给不足的。但会计界在饱尝信息披露不足的指责后,开始有了对信息披露过量的担忧。信息生产过剩可能会带来两方面的后果:一是增加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工作量,增加披露成本;二是过量的信息有损于用户对信息重要性的把握,增加使用者的信息过滤成本,影响决策(谷祺、姜英兵,2002)。过于冗长复杂的财务报告披露容易影响其信息的可理解性,并且把真正重要的、具有价格敏感性的信息淹没在众多的信息之中(方红星,2005),使那些真正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受到噪声污染。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增加信息披露量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过度地增加披露只会降低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过于繁琐的披露反而成为信息提供者隐瞒问题的温床。

事实上,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非无止境而且上市公司的信息供给也不能无限加大,从而规定了信息披露合理的度,规则制定者不应徒劳地试图去满足所有方面的要求。强制不足将导致会计信息短缺,但强制过度将导致会计信息过量,在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中政府应考虑有效披露原则,掌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性及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互转换是有必要的。

(三)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需要综合考虑效率和公平

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能够弥补会计信息的市场失灵,增强资本市场配置的效率(小约翰・科菲,2002)。公平也是主要的评价因素,强制性信息披露可防止欺诈、保障投资者获取会计信息的公平性。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能够有效减少交易成本,从而提高整个资本市场的效率,但人们常常忽略了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自身的建立、完善及实施也需付出成本,尤其是企业所付出的信息披露成本有时非常大。会计信息强制披露过程中会带来大量的成本中有管制机构承担的,也有企业承担的,还有由整个社会来承担的。管制机构承担的强制披露管制成本主要表现为管制机构设立、运行、制定规范等各方面的消耗;而社会承担的强制披露管制成本主要表现为管制者的错误决策或无法确定会计信息的最优数量可能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以及会计管制寻租成本。企业承担的强制披露管制成本主要包括:为了强制达到会计信息披露的一致性而抑制了企业会计信息信号显示作用的无形损失;因强制披露泄露商业秘密而导致公司竞争力的损失;等等。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益是指在市场力量已发挥最大作用的前提下,强制披露能减少仍然存在的市场失灵,但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性不能做出明确的论断(Scott,2000)。

强制披露与竞争对手相关的权益信息(如分部信息披露),对一个公司来说,其成本是极其高的(A・Wagenhofer,1990)。可见,强制性信息披露虽然有利于减少会计信息不对称,但强制性信息披露更多是出于对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是通过强制性规定迫使会计信息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流动的过程,它所维持的公平是投资者的公平。如果在实现投资者公平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变或略有增加,达到帕累托最优,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卓有成效的;但如果上市公司的利益受损,投资者公平的实现只是强制性地将利益从上市公司转移给投资者,以对上市公司的不公平换取对投资者的公平,资本市场的公平根本无法实现,此时强制性信息披露就显得多余了。所以,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时是否顾全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乃至全社会的福利,是政府加大披露范围和强度时应该重视的问题(毛洪涛,2006)。

(四)过度强调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会导致管制寻租

在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下,我们假设“善政府,恶经济人”,目的是为了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但实际上,政府并非超然独立,也是具有特殊利益的主体,并且其内部还进一步分化成众多的不同利益主体(崔学刚,2004)。所以,政府的行为和经济人的行为本质上都是机会主义的,政府也有寻租的动机。Stigler(1971)指出,管制者是谋求政治支持度最大化的理性人,管制者往往会谋求政治支持度最大化,而不是以提高社会福利为目标去提供管制。所以,管制机构并不一定真正关心社会福利的提高,某一项管制政策的出台往往是利益集团游说的结果,或者是政治压力的产物(毛洪涛,2006)。

公司信息特别是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Zeff,1978),因此公司会计信息的供需双方都有动机通过政治活动来影响或干预管制过程。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可视为由管制机构、信息需求者、信息供给者参与的一个多方博弈过程,最终形成一个怎样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结构,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及其均衡。而由于来自众多企业集团的压力,强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难免呈现出向管理者倾斜的状态,政府在强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的过程中经常会被管理者俘获(何进日等,2006)。可见,会计规范制定过程是一种“微妙平衡”的政治问题(Zeff,1978),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制订是一个政治过程,它与“寻租”过程交织在一起,会计信息管制的范围越广,其“寻租”的动力和空间也就越大,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是不利的。

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以后,公司管理层还会继续寻租。如果强制披露覆盖面太宽,上市公司会消极对待、敷衍了事,信息披露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过多、过严,也容易造成管理当局的逆反心理,不再愿意披露额外附加的信息(周建龙,2006)。而且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会计信息披露强制过度,就会出现只讲管制不讲信誉的现象。管制者不能够确切地知道自己的管制是否过度,所以管制者只热衷于增加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只注重短期目标,并且创造一种租金,权力的过度垄断最终也会导致腐败(陈艳,2004)。

由上可见,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管制不宜包揽一切,应注意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度性,在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中政府应考虑有效披露原则。具体来讲,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度性应把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应是弥补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缺陷和不足,是对市场机制的拾遗补缺;二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纠正市场缺陷、促使市场机制恢复功能,而不是去代替市场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政府应随着会计信息市场的变化而不断修改完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三是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结果必须要比管制前的情况有所改善和好转。

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需适度管制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公司管理层可以根据公司及其自身利益的需要,对私有信息采用各种策略进行披露或者不披露。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更能反映公司会计信息透明度。但是,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并不能由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任意操作,否则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变差。

(一)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一般来说高质量的公司所传递的会计信息多为利好的信息,而且它们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可信性。而那些业绩一般或较差的公司由于认识到沉默将被视为隐瞒坏消息,并导致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怀疑,因而也将自愿披露某些信息。由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没有像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那样的准则加以规范,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上市公司或其管理当局就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自愿披露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其次,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内容中,有些信息(盈利预测信息与前瞻性信息)带有预测性质,有些信息(公允价值信息;社会责任、人力资源和环境保护信息;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带有估算性质,这些都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容易引起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性要大于强制性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因为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更不容易引起监管者的注意和投资者的警觉。

(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报喜不报忧和自我服务的倾向

由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没有相关约束,这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会计信息的自愿披露内容、时机、形式等方面具有很大的自。此时,管理当局在披露内容上就可能只披露有利信息,隐瞒不利信息,大大削弱了投资者所获会计信息的充分性、完整性。而且由于自利性原因,管理当局在分析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时,可能在业绩表现好时大谈自身经营有方的主观努力因素;在业绩表现差的年份却大谈个人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这种报喜不报忧、自我服务的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大了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无法准确预测上市公司未来的投资风险和机会。

为了区别于一般公司并减少公司价值被低估的可能,好的上市公司有自愿披露更多人力资本、公司战略、盈利预测等会计信息的动机。然而,Gregorys(2002)发现,在盈余增长期间信息披露也随之增加,盈利下降时公司仍将继续高水平的信息披露,他们会转向披露积极的短期结果而不讨论即将发生的盈利下降。正在成长中的公司因怕泄漏研究开发和广告等方面的信息而不愿意披露盈利预测信息;而获利能力较差的公司也往往不会主动向外界提供盈利预测信息。可见,管理当局自我服务的倾向可能会使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大。

(三)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因为各自的利益,不同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会选择对各自有利的会计信息进行自愿披露。这势必会影响不同公司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即使是同一公司,前后各期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也可能不一样,同一公司的自愿披露会计信息也存在可比性的问题。例如,在公司业绩好的年份,公司及管理当局会侧重于对公司战略、盈利预测、管理当局经营计划、管理当局经营能力等的分析;但是在公司业绩差的年份,公司及管理当局可能注重对外部环境如市场竞争的加剧、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分析,而对公司战略、管理当局经营能力等则可能一带而过或避而不谈,这种前后期不一致的披露肯定不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变化的客观分析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测。

(四)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容易引讼风险的增加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区别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主要表现在于,它披露了许多企业现有的计划和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如盈利预测信息、前瞻性信息等。投资者往往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然而这些内容又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那些计划或预计事项并未如期实现,而引起投资失败,那么公司很容易成为被诉讼的对象。所以,对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一方面上市公司要把握好计划或预计事项的可实现性,以及披露语言的谨慎表达;另一方面信息使用者也不能盲目跟从,应在客观地分析、评价基础之上进行使用和决策。

可见,在市场竞争压力下,由于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可能是不充分和不完备的,甚至可能具有误导性和欺诈性。放任自流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无法保障信息质量,自愿信息披露不但不能增强市场效率,反而会成为市场的一种噪音(王雄元,2005)。管制自愿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但也可能减弱管理者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的动机。因此,为了正确地引导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发挥市场信号传递的功能,必须对上市公司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的管制。如:第一,出台上市公司自愿会计信息披露指导性规范,通过对自愿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等一系列问题的规定,规范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第二,积极引进预先警示制度并建立安全港规则,对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加以保护;第三,完善自愿会计信息披露审核的规则,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自愿披露信息的审核,同时要追究那些违反职业道德或法律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第四,建立自愿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减少公司管理层恶意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管理的机会;第五,引入民事诉讼,建立基于法律的事后惩罚机制,一定程度地保障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

相对而言,“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需适度”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需适度管制”分析主要是从它们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而言的,即主要针对的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但是事实上,管理当局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不仅包括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管理,而且还包括会计信息披露时机、表述、形式、媒介等多项管理。因此,对会计信息披露适度管制的总的理解是,应结合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两种方式,找到两者的契合点,规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最低披露程度(主要是强制性的),但并无披露上限;上市公司也可自主披露会计信息,但会计信息一经披露(包括自愿性的),必须保证其具备规定的质量条件,以免发生误导。这些基本质量既包括会计信息内容质量,也包括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目前,对会计信息内容质量审计机构和国家监管机关较为重视,而且也投入了较多精力。但是不应该忽略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会计信息披露管理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及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应注重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提高可读性,同时尽量采用网上披露形式,增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会计信息的可获取性以及相关信息的联系,从而使投资者更容易获得并解读会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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