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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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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韩国;社会福利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3-0000-01

一、韩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

1.发展阶段

1988年为韩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初期阶段,由全斗焕总统正式提出“福利国家”,但是基本保障的政策举措主要是由朴正熙提出来的。在1962年与1963年期间,韩国政府对国家公务员以及军人的社会福利制度进行改革,实施年金制度,提高了公务员及军人的生活待遇,使得韩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在社会中得到广泛的发展。在1977年,韩国的社会福利制度逐步发展成为国民强制性保险,在1963年贫困救济得到改善,并在1973年通过了《国民年金法》。韩国社会福利制度,也如其他国家福利制度情况一样,是以贫困救济、改善国民生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是殖民统治时留下的遗产。在1944年的《济贫法》中要求为长者、残疾人、孕妇与儿童等特定人群提供国家支持。

2.成熟阶段

1997年至今为韩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成熟期。由于亚洲金融危机与民主巩固的双重影响带来的经济危机,使韩国社会政策以扩张的形式来解决经济危机。改革国家在原则上担负起了保障社会最低生活的责任。从角色的转变情况上来看,韩国已经走出了作为福利制度监管者的角色,而是以认真的态度担当起福利提供者的角色。

二、中韩两国社会福利制度的优劣点

1.政府对社会福利制度的支持力度较大

韩国社会福利比较健全和完善。一是政府为了保障各方面机构的正常运转,投入了大量的经费,以保证健全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二是宣传力度很大,让韩国民众都能够理解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作用;三是对各执行机构有监督,保证人人都能够享受到社会福利,对没有正常执行义务的机构会有罚款制度;四是支持民办机构以及个人机构对 社会福利的投资,拓宽社会福利支持渠道的来源。我国社会福利立法不完善,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宣传力度不到位。我国有很多人福利问题得不到解决,很大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从整体上没有形成完整的社会福利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部门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福利制度实施过程中行政化现象的存在严重的抑制了民间福利机构、孤儿院等第三部门的发展,也抑制了人民各种社会福利需求的发展。

2.尊重社会福利保障者的权利

韩国受保障者普遍受到社会的尊重和重视。尤其是残疾者的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了许多有力条件。很多方面都纳入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生活贫困的老人、孤儿和残疾人,韩国政府十分关注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为他们提供多种就业、生活补贴、救助等多项社会福利制度,以提高他们的生活,促使社会的发展。

3.建立了完善的社会福利执行制度

韩国对于妇女儿童的社会福利制度十分重视,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措施,以保证社会公正、公平的发展。在韩国,女利近年来在不断的改革,要求各机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女性的福利,提高妇女的地位。韩国社会福利制度目前来看比较健全。各部门各机构执行也比较积极,对出现福利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韩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社会福利执行与管理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结合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围绕社会经济发展服务,逐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措施。首先,在职工福利上,完善职工福利制度。目前我国对社会福利制度的调整主要是依据1992年财政部发行的《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划基数的通知》制度规定进行调整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职工社会福利制度得到了改善。但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适用也不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提取福利基金的办法不合理,与职工的工资结构不相一致。目前,企业职工收入的结构已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职工奖金收入成为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按照原有的制度执行来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就会导致数额会较小,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在企业的新老职工之家的就会导致社会福利基金的差异,影响着新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这样不利于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二是社会福利基金规定适用的范围不科学。由于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数额较小,不能有效的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因此,无法满足职工对于基本福利设施的需求,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例如,一些不属于福利项目的费用又从福利基金中进行开支,导致职工的福利结构发生变化,尤其是医疗保险费,由于数额庞大,挤占了福利基金的其他使用,因此,改善社会福利制度的执行和管理机制,是提高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保证。

2.拓宽社会福利基金分配渠道

第一,在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上,根据人们的收入进行福利分配。可以将福利制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共享部分,保证人们都能享受相应的福利;另一部分为变动部分,根据个人的需要进行有选择性的享受。共享部分主要用于职工生活方面的需要,而变动部分则用于发展方面的需要。共享部分必须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提取,变动部分则从缴纳税金后的利润中进行提取。这样就能够有效的改善和提高人们公平的享受社会福利保证权力。

第二,在职工福利基金的适用上,完善福利制度的支付方式。例如,将属于社会保险范畴里的医疗保险费从职工福利基金中除去,改变原有的支付方式,从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

第三,完善九年义务教育、社会保险、国定假日、农业补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院、育幼园等新的社会福利制度的管理体系,使得社会上人人都能享受社会福利保障。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社会福利制度;转型

中图分类号:F1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1)06-0074-05

收稿日期:2011-07-18

作者简介:江治强(1976-),男,山东安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二室副主任,研究方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的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全体国民的福利水平。推动社会福利转型是培育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内生动力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及今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支点,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应当在增进国民福利的过程中创造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生动力,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福利制度转型两者之间实现最佳的平衡和协调。

一、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条件分析

经济发展方式是从经济增长方式发展而来的一个概念。早在20世纪50年代,苏联、东欧一些专家曾对经济增长方式问题作过研究。60至80年代,国内学者刘国光提出应通过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方式来发展生产。1995年中央在“九五”计划建议中首次提出了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从我国实际出发,进一步丰富发展了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提法,正式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概念。相比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发展方式的内涵和外延更为丰富和宽泛。一般来讲,经济发展方式反映经济的运行体制、产业的结构形态、要素的配置机制、产出的分配格局以及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是一定阶段上实现经济发展的理念、手段和模式的总称,也是一个衡量经济增长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相统一的范畴。从这种意义上看,经济发展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形成有其特定的经济社会基础,并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和发展目标的调整而不断地演进和发展,当与经济增长的条件和社会对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时,改变原有的过时的发展方式就成为新的约束条件和发展目标下的必然选择。因此,所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主要是指促进经济发展从落后的、不合理的发展方式向高效的、合理的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外延的扩大再生产”转变为“内涵的扩大再生产”,实现经济增长和发展同步,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提出,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人口结构、产业结构、消费结构以及资源、环境约束等因素的变化,我们对过去的经济增长及其实现模式的反思、调整和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创造了奇迹,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经济发展仍然没有摆脱技术优势缺乏、创新能力不足,过度依赖高投入、高消耗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如果说过去的发展模式是一种立足于我国劳动力低廉、土地、资源相对充足、国内市场尚未饱和等优势的传统模式,那么在后工业化、全球化迅猛发展、国内发展和国际竞争双重压力不断加剧,随着过去的比较优势逐渐减弱以及发展约束的不断强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传统模式的弊端将不断显现,从而对经济发展能否可持续、能否全面协调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探索出一条增长与发展相协调,具有发展后劲的集约化、可持续的发展之路无疑是我国现阶段不容回避的重大战略抉择。在这方面我国仍然具有很多优势和有力条件。首先,中国在未来一段时期,仍将是一个人口大国,同时也是一个潜在的人力资本大国,过去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巨大优势,如果我们能够把提升劳动力素质放在首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就业保护和职业投资与扶持,必将使人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的人力资本优势。二是中国过去依靠扩大投入形成了以第二产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推动了工业化向中后期发展,降低了农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并为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如果我们能够积极适应工业化中后阶段工业贡献率逐步下降的趋势,变压力为动力,利用现有产业提供的物质基础,大力发展面向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主的社会服务业,培育经济增长点,必将极大地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三是目前我国已经初步达到小康水平,从1978年到2009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8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7.6倍,人均GDP突破4000美元,同时,我国农村还有4000多万贫困人口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城镇常年有2300多万贫困人口靠低保金维持生活,即使是在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的地区,仍然有大量的特殊困难群众需要政府的救助,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看病、就业、住房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广大的中低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普遍较高,有着潜力巨大的消费意愿。如果我们有效实施以扩大消费需求为重点的内需战略,切实增强中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对于扩大社会即期消费、稳定社会消费预期,促进出口、投资和消费协同拉动经济增长局面的形成必将十分有利。四是我国人口的老龄化呈加速发展态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已经刻不容缓。如果我们能把养老服务事业作为一个能够创造产值的产业来认识,积极引导和扩大社会参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增强社会的养老服务功能,对于经济增长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必将产生巨大的拉动作用。五是我国的发展理念正在由如何“做大蛋糕”向如何“分配蛋糕”转变,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正在深入贯彻,这是执政和发展理念上的重大创新,如果我们能够更好地坚持科学发展观,真正实践分配正义的原则,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可避免的社会成本最小化,并使之在不同阶层和群体的社会成员中合理分担,确保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方式转变的成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也就不难形成良好的社会基础。

上述基础和条件的存在,正是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优势,但是要将此转化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生动力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以往经验表明,单纯在经济领域谋划改革往往难以从长远和根本上解决问题,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不持续的问题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长期缺乏社会政策的协同,过于重视经济增长的数量和速度指标,弱化了社会发展指标,导致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相割裂。因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举措不能仅局限于经济领域,需要在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结合最为紧密的领域即社会福利领域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发展社会福利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结合上述分析,从长远看,应把发展社会福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支点。社会福利是社会政策的核心内容,是连结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两大系统的基本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旨在增进和改善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一种基础性制度。一般而言,社会福利制度具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为社会成员免遭各类原因导致的收入损失,降低社会成员生存风险,从而确保社会合理收入差距,为社会经济转型提供基本的安全网;二是提供教育、医疗和其他社会服务,改善社会成员生活质量,从而增进社会资本,确保社会再生产效率的提高。社会福利制度所发挥的积极功能不仅维持着社会的常态发展,对于社会风险管理也起到了促进作用,西方国家二战结束之后的社会恢复建设对此已作出了证明。中国社会正处在工业化中期阶段,正经历着从匮乏社会向丰裕社会的转变,以及国家竞争力由资本和劳动力为主向以知识和技术为核心的转变过程中,提出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从宏观上看是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国际化和人口老龄化深刻变化的必然选择,从微观视角看是适应生产要素变化、产业结构调整、就业方式转变、家庭规模缩小、社会流动加剧等诸多影响发展方式转变因素变化的必然要求,是由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长远目标所决定的,是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存在的优势和条件转化为内生动力的必然选择,也是能否巩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果的关键所在。

其一,从价值导向上看,发展社会福利有利于树立正确的发展观。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之所以等同于GDP增长,偏重总量和规模,轻视资源、环境代价,带来了“有增长、无发展”、“先发展、后治理”的局面,其中深层次的原因是我们缺乏科学的价值导向,没有理解发展应是增进社会净福利的发展。社会福利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既包含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也是人们衡量和判断发展成果和发展绩效的社会标准,在全社会普及这种理念并使之付诸实践,就易于树立和坚持全面的、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在经济发展中就必然会对长远利益和短期目标作出合理规划,并兼顾数量和质量、总量与结构确定发展指标,会把减少损失看得比增加福利更为重要,从而真正使经济发展成为以全体社会成员福利的改进为最终目标的发展。

其二,从扩大内需来看,发展社会福利是扩大消费需求的基本拉动力。据研究,我国在2000年就已实现了温饱型小康[1],绝大多数家庭满足了基本生活需要之后,而总体消费率却呈现连续下滑态势。2009年我国最终消费率由80年代初的67%下降到48.6%[2],从2000年到2008年的8年间,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由57.5%下降至34.7%,消费需求拉动国内生产增加值的增速低于投资和出口拉动6-8个百分点[3],消费不足已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就长远看,经济增长的动力在于提高消费在GDP中所占的比重,重心在于提高消费性投资的增长率。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相对不足的问题,一方面是公众承担公共事业市场化改革所带来成本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公众对未来支出普遍持有不确定性预期,这两方面原因又与我国总体社会福利事业供给不足、发展滞后有关。就业、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养老和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保障和投入直接涉及居民消费,不仅能够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直接增加即期消费,重要的是有利于稳定消费预期从而促进内需驱动机制的形成。

其三,从经济结构调整看,发展社会福利服务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以第二产业为主体的产业结构,工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40%,而我国服务业发展却明显滞后,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远没有得到释放。应该说通过大力发展加工制造业,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产品短缺问题,但是随着资源约束的加大,偏重工业和低层次的经济结构使经济发展不可持续的问题逐步暴露,特别是造成了资源使用效益低下,资源环境代价过高,低水平建设、低层次竞争的现象难以根本遏制,很多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同时,低层次的产业结构不能提供高层次就业岗位,进而又固化了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导致投资和消费结构的失衡。有关研究表明,如果我国的服务业在今后10年内达到世界平均水平,就可以有效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还可以提升制造业的附加值和竞争力[4]。在这方面,养老服务业是朝阳产业,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不仅是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形势所迫,也具有极大的需求拉动效应。因此,必须优先考虑发展养老、社区服务等社会服务事业为重点的第三产业发展,以此带动价值形态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

其四,从人力资本角度看,根据有关研究,目前对“人口红利”将进入拐点的认识已渐成共识,这很可能意味着从“十二五”以后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的增长率将会低于总人口增长率[4],劳动力供给将加剧呈现下降趋势,人口红利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逐渐减弱,必须加快培育以人力资本为基础的新的竞争优势,同时,随着人口供养比的提高,劳动人口的负担程度将会不断加重,对家庭提供相关服务和扶持必将逐渐提上日程。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大量农村务工人员涌入城市,为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这部分人口享有的社会保障与其贡献极不匹配,并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亟待给予特殊关爱。因此,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社会福利政策,加强对家庭和劳动人口的保护和扶持,扩大对人力资源开发和人力资本投资,对特殊困难人群给予关爱,对于我国加快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由此看来,社会福利政策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升民生保障的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优势和条件转化为经济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以适度普惠为取向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打破了依托集体和单位的传统福利体制,逐步建立起以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贫困群体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制度,为促进不同阶层和群体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社会福利发展水平还不高,不适应满足人们对不断改善生活质量的要求,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只有加快社会福利制度转型,才能充分彰显政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更好地兑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承诺,也才能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造持久的内生动力。

着眼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发展理念、经济结构以及人力资本的形成和社会共享发展成果的要求,我国社会福利制度转型应当以适度普惠为方向,以扩大覆盖范围、拓展制度体系、完善保障功能为主要内容,推动建立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社会化的社会福利体系。为此,需要立足实际,加快把以补缺性、救为主要特点的现行社会福利改造升级为制度健全、功能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为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整合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社会福利的制度功能。我国在概念上用“社会保障”而不采用“社会福利”来统括制度利体系,专指以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和困境儿童等贫困群体和特殊群体为主,以提供收入保障、物质援助和社会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制度政策体系,这是一个典型的狭义概念。在此框架和范畴之下,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在内容上侧重于保障基本生活,具有救,在制度定位上主要为弥补市场和家庭保障机制的不足,具有补缺性。这种狭义的福利制度界定对实际社会福利供给产生了深刻影响。一些人单纯把民政福利称为社会福利,诸如免费教育、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等领域的政策有福利之实却不被冠以社会福利之名,这些反映了我们在打破了单位福利体制和集体互助式福利体制之后,我国的国家福利缺乏体制上、制度政策上的整合,社会福利实践存在着严重的“狭义化”和“碎片化”问题。而实际社会福利供给由于缺少以社会福利为范畴的统计指标和运行体系,又限制了社会福利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必然要求以改善民生为取向的社会福利有一个大的发展,因此,需要在社会福利的概念界定上将狭义概念向更为宽泛的概念转换,在此基础上,通过把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相关民生政策整合纳入社会福利制度范畴,为更广意义上的社会福利功能提升提供制度框架。应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为社会成员生存提供底线性保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与应对新社会风险相适应,有利于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梯次性制度结构,使社会福利制度功能从保障收入安全为主向以改善社会成员的人力资本、提升社会生活质量为主转变。

第二,由特定对象向普惠公众拓展,逐步扩大社会福利覆盖面。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面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事业,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动实施高龄老人津贴、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儿童福利制度,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出台使我国城乡570万“三无”老人纳入集中和分散供养制度,扶持了61.6万残疾人在福利企业集中就业并获得了相关福利服务,使17.7万孤残儿童得到了收养和院舍教养服务,社会福利事业朝适度普惠方向大为拓展。但是,从覆盖率上看,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仍然以城乡“三无”贫困老年人、残疾人和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为主,社会普惠面还不广,一些需要关照的社会公众缺乏必要的福利服务。要提升社会福利的制度功能,首要任务是拓展社会福利覆盖范围,应在巩固传统民政福利对象的基础上,逐步将福利服务的对象延伸到所有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及问题家庭等困难人群,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和平等参与权利,并以此为基础逐步推行福利项目和政策向一般社会成员延伸。大力发展以机构养老为重点的养老服务事业,通过政府补贴、机构运营方式,针对不同经济状况老人提供低偿、有偿和无偿的养老福利服务;为居家养老对象提供补贴和养老护理、医疗服务支持。对农村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实施就业导向性和保护性的福利服务,加快实现劳动保险、医疗、教育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向流动人口全覆盖,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关爱体系。建立面向经济困难家庭和特殊问题家庭的就业扶持、生活援助计划,实施针对儿童的营养、医疗和健康福利项目,以困境儿童福利制度为基础,加快建立关爱儿童的福利服务制度。

第三,以适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目标,加快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社会福利资源投入机制。西方福利国家对超出经济增长速度的福利支出增长水平颇为恐惧,作为新公共管理运动重要内容,掀起了全球性的福利国家收缩计划,但是福利支出的总水平仍然占到GDP的20%左右。一方面说明经济发展水平足以支持这一规模的福利支出水平;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关乎生活质量问题上选择以政府税收来支撑公共开支仍然被广泛地接受,最重要的是体现了西方福利国家在经济增长与福利改进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社会发展转型交叠时期,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养老金支付和医疗保健方面的支出面临很大压力,加之扩大对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和社会服务的投入也将日益紧迫,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协同的目标必将依赖于建立稳定的社会福利资源和投入机制。以税收为基础的政府财政既体现政府职责也是发展社会福利的基础性资源,应按照经济增长率和财政支出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建立并实施基本社会福利项目财政预算制度,形成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预算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困境儿童福利所需资金。在客观评价地方财政支出能力前提下,中央财政发挥均衡地方财政支出能力作用,完善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资金分配重点向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倾斜,强化对中央专项资金的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运营管理,切实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自我保障能力。建立政府财政扶持社会力量运营福利服务的制度,完善和落实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社会福利领域的政策,使更多社会资源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服务事业。规范发展慈善捐赠事业,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使慈善公益金全部用于福利事业,推进公益金购买社会福利服务。

第四,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合作机制。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福利模式极为重视家庭和社会责任的发挥,同时政府曾经一度承担无限责任,而市场化改革极大地弱化了市场主体责任,也放大了家庭责任,总体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有效合作不够。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日益发达、社会组织愈趋发育,政府的公共服务转型也在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合作机制的条件日益成熟。政府发挥主导责任将是拉动社会福利转型关键因素,要在政策制订、规划、资金投入以及动员市场、社会参与方面发挥主导职能,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基本政策体系,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性和支撑性作用。要运用调控政策和优惠政策,引导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福利事业。要通过市场机制优化福利资源配置,增加社会福利服务效能,推动社会福利领域实现政府与市场、与市民社会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

结 语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一项长期任务,大力发展社会福利有助于促成经济发展方式内生动力机制的形成。当务之急应加快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方向发展,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协同发展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从而使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最终目的与提升公众生活质量的目标相统一。

参考文献:

[1]王国刚.城镇化: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心所在[J].经济研究,2010(12):71.

[2].关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持续发展的几个问题[J].求是,2010(11):3.

[3]任泽平.中国经济增长模式:内外需双轮驱动[J].发展研究,2010(12):38.

[4]王一鸣.我国中长期经济增长趋势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J].宏观经济研究,2010(12):3.

The Transformation of Both the Patter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Welfare System

JIANG Zhi-qiang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ijing, 100721)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第3篇

(1.云南大学 国际关系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500;2.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摘 要:西方福利制度最先起于英国,为了应对经济危机造成的巨大损害,英国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日益完善。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因此,借鉴英国的福利制度,分析其优缺点并加以改造利用,可为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 :英国;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对策

中图分类号:D5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7-0073-02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起步晚,经过近来年来的持续努力,虽然进展迅速,但无需讳言,还很不完善,借鉴国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经验,是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英国是西方福利制度的发源地,为了应对经济危机造成的巨大损害,英国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日益完善。因此,借鉴英国的福利制度,分析其优缺点并加以改造利用,为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

一、英国福利制度的演进与改革

欧洲早期的福利救济多是由教会提供,而且福利也是作为一种富人对弱者的帮助形式体现的。到1946年,社会福利发生了巨大变化,英国的福利制度最终确立。1946年的英格兰议会通过《国民保险》和《国民医疗保健》,以此为起点,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得以建立。福利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制度,并且成为一种浪潮在欧洲国家推行开来[1]。

一战后,英国经济有所发展,但紧接着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英国经济进入萧条期。工人不断失业,贫困人口急剧增加,人们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出现了大规模的罢工潮,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在这种形势下,传统的自由经济思想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因此,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凯恩斯主义是经济危机的产物,他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主张主要是从挽救资本主义角度出发的,但他有效地论证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和具体的技术手段,这对实行社会福利是至关重要的,好比为三条腿的凳子提供了一条腿,使社会福利能够稳固地建立起来[2]。由此可见,凯恩斯主义否定了资本主义经济有效自我调节的机制,为国家干预经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对于战后重建的问题,英国政府提出了维持充分就业、认真执行国民卫生保险和社会保险等主张,主要展开了以下工作:第一,解决失业问题。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失业成为妨碍工人获得保障的重要原因,英国政府通过加强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在苏格兰、威尔士等地创建了许多现代化工业用以创造就业机会,减少失业率。第二,医疗卫生。1946年5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国民医疗保健法》,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全面的免费医疗服务。第三,英国“公共福利”型的经济系统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障。1946年,英国议会先后通过了《工业伤害法》和《国民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其中《国民保险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社会立法方面最为重要的一项,要求凡是英国公民一律投保,并且按照不同的投保类别来领取工业伤残、家庭、妇产、疾病、失业等补助。于1948年通过了《国民补助法》,主要用以救助没有资格领取国民保险并处于特殊状况下的群体,这是对《国民保险法》的重要补充。1948年英国又颁布了《儿童保障法》,对那些被抛弃的孩子提供安全、健康保障服务,后来其服务对象又逐渐扩大到了精神失常者、丧失生活能力者、老人等特殊群体。第四,住房和教育也是社会福利中重要的方面。英国政府在基本克服劳动力和原材料欠缺等一系列困难条件下,于1945—1951年间为人民提供住房90.2万套,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战后住房短缺的困境。在教育方面,政府基本上执行1944年颁布的《教育法》规定,在全国范围普及中等教育。经过长期的完善和发展,英国终于建立了一个全面、系统的福利体系,这就是以社会保障为主体,包括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就业、住房、教育在内的国家福利制度。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已初步建成,但是水平十分有限,问题也比较繁杂,表现在多个方面:第一,覆盖范围小、保障水平低。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要覆盖全体公民,并且不同形式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也需要均衡。然而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居民社会保障支出中占大头,并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而其他三项在社会保障支出总量中所占比重偏少[3]。第二,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目前一直存在城乡间户口流动不畅通的难题,并且,社会保障也存在着便携性不佳问题, 例如,许多参加社保的农民工不能携带它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 从而妨碍了劳动力在全国的流动。管理不协调,部门间“各自为政”也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长期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行政管理的主体众多,责任不明确,产生了如下问题:(1)社会保险的责任者标准不一,造成企业负担轻重不一;(2)“多龙治水”对部分保障项目的出台、实施以及执行产生了不良影响;(3)管理部门机构设立重叠、社会保险管理成本的过高,效率低下;(4)社会保险资金经过在各个环节的克扣,运营效率低[4]。第三,法律体系不健全。过去的社会保障工作完全靠行政法规、决定、文件、命令等方式进行规范,这就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极大的弊端,导致社会保障工作执行的随意性,并且缺乏强制性和连续性,这些问题均不利于维护人们社会保障权利,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第四,资金和监管不到位。在社会保障金方面,既存在国家投资较少的问题,也存在着在社会、企业方面的筹措不到位问题。与此同时,社会保障金的监管更是一大难题,我们没有一个统一有力的机构来监督管理社会保障金的使用,这点也给投资者留下心理隐患,从而更加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5]。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的成效,那么怎样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纵观历史,英国的福利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借鉴[5]。

三、英国福利制度对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借鉴价值

第一,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这是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在法治社会,保证社会有序运行的第一步就是完密的立法保障。要从根源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必须使其有法可依,建立细致的法律制度。同时,在执行上也要有法必依。做到这两点就要求我国必须要加大监管力度,指定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并且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第二,加大教育投资。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教育事业的投资远远高于我国,从国家的长远发展来看,只有全民素质的普遍提高才能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但是,我国人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高新技术人员短缺,因此,提高全民的受教育水平不仅有助于国家的发展,也有利于解决失业问题。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分析,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反过来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巨大的反作用,因此,一国人民素质的提高必定对经济的进步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提高全民素质一方面会降低不必要的社会冲突,另一方面,全民素质的提高对于劳动效率的提升也有不可言喻的意义。第三,努力缩小贫富差距。贫富差距是我国最尖锐最突出的社会问题,最近几年的数据统计都表明我国的收入差距已经到了危险的程度,这不仅增强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也是一大阻碍。要想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起来更加简易,最大限度地缩小收入差距是首要选择。解决贫富差距的最佳法宝是增加就业机会。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中所占比例较多的两项,但是两者的水平和覆盖面积仍然太有限,我们要不断扩大覆盖面。第四,要切实解决人民所关心的住房问题。中国“居者有其屋”的观念很重,一时间根本无法改变,因此对于中国人而言住房带来的安全感是其他任何东西都无法取代的。目前的高房价给大部分中国人都加重了负担,包括身体和心理上的,因而住房问题是必须解决的。一方面,要加强对房价的控制,打击哄抬房价的行为,调控市场,增加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比例;另一方面,出台相应政策对购房进行调控,包括对于第一套住房的补贴和通过税务手段对第二套以上的住房的限制购买。

西方的福利制度固然能给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带来很多借鉴意义,但是,西方福利制度本身也有自己的缺陷。从根本上讲,这种缺陷是与资本主义国家性质息息相关的,也是无法完全克服的[7]。另一方面,这种缺陷在某种程度上是源于社会制度的缺陷,是可以在一定程度改善的。比如减轻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负担,加入市场的参与,增大企业的投资比例,这不仅有利于刺激劳动力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增强经济活力。除了借鉴西方制度的优势点,结合我国自身特色,发展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才是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何雪梅.成就与危机:英国福利制度的演变[D].四川大学,2002.

〔2〕徐延辉.福利国家运行的经济社会学分析[J].社会主义研究,2005,(1):88-90.

〔3〕杨英法.构建和谐社会在城乡接合部面临的难题及其破解[J].中国市场,2008,(31):88-91.

〔4〕徐佳.浅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与管理评论,2007,(2):53-56.

〔5〕赵秦莲,杜振汉.社会公平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6,(1):33-37.

〔6〕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社会福利制度范文第5篇

为了落实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就业,根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农业、房地、公安、医保、民政、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

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做好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原则)

按照落实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户籍转性整体联动的原则,凡土地被征用或者需将农业户籍转非农户籍的,都应当首先落实离开土地的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再办理土地处置、户籍转性的手续。

按照落实保障,市场就业的原则,征用地单位承担的征用地费用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落实社会保障。被征地人员实行市场就业。

第六条(被征地人员的条件)

需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其具体条件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被征地人员的分类)

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二)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第八条(就业服务)

征地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

征地劳动力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可以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

征地劳动力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开业贷款担保或者贴息、非正规就业等扶持政策。

征地劳动力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特困人员的,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九条(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用途)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包括:

(一)不低于15年的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和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等补充社会保险费。

小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征地养老人员安置补助费的用途与构成)

征用地单位为征地养老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征地养老费。

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补助费等费用。征地养老费的缴费年限为男性15年、女性20年。

征地养老费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可选择镇保和应提前养老的规定)

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征地养老人员,可以选择按照征地劳动力的办法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选择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其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区县政府制定。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应当纳入征地养老人员范围,提前养老。提前养老的征地养老费缴费年限还应加上提前养老年限。

第十二条(养老协议)

征用地单位应当与征地养老人员签订养老协议。对已生效的养老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三条(征地养老费缴纳、征地养老待遇及经费管理)

征地养老费由征用地单位向区县政府指定的征地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征地养老费的次月起,可以领取生活费,报销医疗费。生活费标准、医疗费报销标准及办法由区县政府另行规定。

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制订管理办法,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征地养老人员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迁入户口的控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发后,征用地单位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在被征地范围内控制户口迁入。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十五条(相关手续)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被征地人数以及落实就业和保障的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核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征地养老的总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市劳动保障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征用地单位应当在市劳动保障局完成核定工作后3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

房地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凭市劳动保障局核定的人数、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和征地养老费的人员情况及相关证明,为征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农业户籍转非农业户籍手续。

第十六条(征地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征用地单位按照被征地人员安置总费用收取一定比例的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保障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设备购置等必需的支出,补充落实就业和保障过程中处理特殊情况以及历史遗留问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安置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征用地单位按本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费用,可以计入征地成本。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