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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防办公室:
为了搞好人防工作,加强人防建设,确保长期从事人防地下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并考虑到由于物价的放开,原来的地下作业补助标准已不适应,根据、华北五省市人民政府北联发〔1991〕第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关于“对长期从事地下工作的人员应适当提高保健补贴费”的规定,参照外省市人防办的标准,将原来每人每天补助8角调整为1元6角,所需费用在福利基金中列支。
此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实行。
一、"非典"与劳动合同的解除
按劳动部有关通知的要求,用人单位因"非典"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调整工作时间等用工方式,但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此规定社会影响很大,其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是否充足呢?
法理上要解决的问题是:"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抑或是情势变更?笔者观点是对此不可一概而论,须具体分析:在特定条件下"非典"可以属于不可抗力,如用人单位因"非典"被依法在较长时间内强制隔离,在此情况下,对单位来说,"非典"已符合了"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特征。而在其他特定条件下,如用人单位因"非典"导致停业超过较长时间仍不能恢复营业的,也可属于情势变更。至于何谓"较长时间",应由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界定。
法律上要解决的问题是:"非典"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谓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项规定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笔者观点是在"非典"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时可以适用于该项规定。
二、"非典"与劳动合同的终止
按劳动部有关通知的要求,对于"非典"患者、疑似病例及被依法被隔离人员,在治疗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有律师认为:将"治疗终结"修改为"医疗期终结"更妥。这是两个概念,治疗终结后还有医疗期,出于对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尚在医疗期的,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对此有相关的立法例可以参照,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三、"非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
按有关通知要求,"非典"患者、疑似病例及被依法隔离观察人员,在治疗和被隔离期间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
有律师认为:"非典"患者有不同于其他普通患者之处,其被隔离治疗是其自身和社会的双重需要。相应地,其所属单位承担的应是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与正常工资之间的差额应由社会承担。而疑似病例及其他被依法隔离观察人员被确认不属于"非典"病例的,其被隔离观察主要是因为社会的需要,相应地,其工资也应由社会来承担。
四、"非典"与劳动合同的变更
按劳动部的有关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非典"影响严重导致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有律师认为:对此受"非典"影响而导致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等方面的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合理且必要。
五、"非典"与工伤
按有关通知要求,在"非典"预防和救治过程中,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非典"或因感染"非典"而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笔者观点:此规定合理且必要。
六、"非典"与社会保险
按某些地方性规定,受"非典"严重影响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等;对于"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例及其他被隔离观察者,其承担数额、范围等可予放宽等。
笔者观点:合理且必要。
我叫张威,在一家国有软件公司工作。2001年6月20日应聘入司。2002年7月26日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书,其中写道:“由于集团结构调整,市场推广没有张威适合的岗位,经研究决定作辞退处理。”公司人事部告诉我,除支付我7月16日至26日的工资外,还支付我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 3900元。而我在降低工资后的月薪还有3500元,显然公司支付我的费用太少。经向有关方面咨询,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了申诉,要求:一、公司支付我 2002年7月16日至7月26日的工资1505元;二、公司支付我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一个月的工资)3500元;三、公司支付我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800元。
评析:
这是一起辞退劳动争议。公司向员工支付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员工的三项申诉请求基本是正确的,最终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首先,员工被辞退时的月工资为3500元。7月16日至7月26日期间为9个工作日。日工资为3500元除以制度工时天数20.92天。因此,应补发数额为1505元。由于这笔费用公司已同意支付,而员工未去领取,所以不应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①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③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④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⑤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⑦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⑧工会对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⑨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予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①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五)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六)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七)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②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劳动部的规定:
①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③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④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⑦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⑧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乙方:***
甲方现有(---),现在转让给乙方50%的股份,(折合人民币--------整),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
一、经营年限及规定均按与酒店所订合同为主,甲、乙双方都无权私立。
二、本酒店由甲方负责经营(包括办事、酒店维护等一切),酒店每月的经营收入按50%的股份分摊给乙方。
三、转让款乙方在某某年某月某日一次付给甲方,自某某年某月某日起乙方享有-----酒店50%的股份营收款,以后该车的营收,利润及风险都按股份承担,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中国订房联盟合作协议书(酒店专用)》
合同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星级标准: 星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酒店加盟甲方旗下网站-中国订房联盟运营平台,乙方向甲方各成员单位提供优惠客房,并成为甲方网络平台的会员酒店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 协议价格、合作房型
房间类型 门市价 结算价 建议售价 早餐情况
A、
B、
C、
D、
E、
F、
G、
早餐价: 元/份 加床价: 元/床
二、关于客房预订
1、甲方各成员单位,免费为酒店进行客源招徕与必要的推广,乙方负责协调酒店销售部、预订部及前台,配合好甲方各成员单位预订单的落实确认与到店客人的入住安排。
2、甲方各成员单位在客人抵店前,通过传真方式通知乙方:销售部 预订部,乙方直接按订单上传真号码回传各成员单位确认。
3、对于遇到销售部、预订部休息下班,在无法联系到乙方销售人员的情况下,甲方各成员将直接发传真到乙方前台,由乙方前台按甲方各成员传真内容先予以接待。 总台或商务中心传真号码: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各成员单位预订客人不能顺利入住,乙方应负责免费给客人升级或在客人同意的前提下,将甲方客人安排同星级酒店,佣金应照常返还。
5、甲方客人退房时间为中午12:00时,如客人要求延迟退房,乙方视当天房态情况尽量满足甲方客人的要求。
6、当甲方成员单位客人直接向乙方要求延住时,乙方可按甲方原先的传真预订价格给客人续住,佣金应照常返还。
7、乙方18:00点为正常保留时间,(特殊情况请在预订单上注明)18:00点以后甲方成员单位取消预订客房,以传真或电话通知乙方。
三、 关于付款方式、佣金结算
1、当甲方客户入住酒店时,乙方总台按甲方预订单上(以乙方确认后的为准)的协议价格,直接向客人收取所有房费。房费差价(佣金)归甲方所得。乙方佣金差价税____%
2、甲方在每月5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佣金对帐单.(内容包括客人姓名、入住房价、入住日期、离店日期、夜次、及返佣金额)经双方核对确认后,订房佣金由乙方在当月25日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汇款,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每日3‰的滞纳金。
3、协议期内所有以中国订房联盟名义预订、并入住客人的佣金,统一由联盟的法人单位:上海蓝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结算佣金。 备注:扣差价税的酒店,甲方只向乙方开具收据,未扣差价税的酒店甲方提供服务业发票。
全称:******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行。帐号:****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前台应接待好甲方客人,为客人提供优质的服务。预订部应做好及时确认,财务部应做好每月结算工作。
2、甲方各成员单位的订房,乙方正常保留当天18:00整(视当日房源情况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
3、乙方遇门市散客价格调整或推出特惠价格时,应及时以传真形式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要确认甲方业务联系人已收到乙方调价通知。为便于双方特殊情况下的联系,请留双方签约人的手机号码。
4、乙方签约负责人应对总台、财务、预订部等相关部门做好中国订房联盟操作的解释工作,以便双方更好的开展工作。
5、在设置甲方名称时,请统一用“中国订房联盟”名称设置,便于甲方各成员单位客人查找预订信息。
6、双方签约人员如有离开原工作岗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原协议有效。
7、乙方若有装修、停业等影响会员入住的情况,务必提前通知甲方。
8、甲方客人房费前台自付, 甲方不为任何客人和成员单位承担欠款和口头担保。(书面担保除外)
五、关于金牌、银牌推荐酒店
中国订房联盟现已成为全国酒店品牌宣传、直客销售的重要合作伙伴。我们在与全国各酒店合作中,发现有少部分酒店, 诚信缺乏、管理混乱,随意拖欠佣金、甚至有酒店法人故意赖帐的现象。 为此为了双方合作更愉快,业绩更突出, 从20**年10月1日起,中国订房联盟将推行金牌、银牌推荐酒店制度。
A、金牌(2块金牌)推荐酒店需支付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整,具体加盟条件如下: 请打∨选择
1、乙方每月准时返还佣金。(第二个月的25日前)
2、乙方网络售价统一,最低佣金不低于40元。
3、乙方门市优惠价不低于网络售价,每天有5-8间普通房型的保留房。(可保留到当天18-20点)
4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5-8分钟内可书面回传确认或使用e-booking确认。非正常工作时间有总台人员可及时确认订单。酒店不使用分机传真,尽量使用自动接收的直线传真。 5、乙方及时通知满房信息和调价通知,调动负责订房中心销售人员及时通知,并留应急手机号。
6、乙方配合做好每天夜审与日审工作,遇到客人增订、换房、换姓名登记应做好记录,夜审与日审及时告知。
B、金牌(1块金牌)推荐酒店需支付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整,具体加盟条件如下: 请打∨选择
1、乙方每月准时返还佣金。(第二个月的25日前)
2、乙方网络售价统一,最低佣金不低于40元。
3、乙方门市优惠价不低于网络售价,每天有2-3间普通房型的保留房。(可保留到当天18-20点)
4、乙方正常工作时间15分钟内可书面回传确认或使用e-booking确认。非正常工作时间有总台人员可及时确认订单。酒店不使用分机传真,尽量使用自动接收的直线传真。
5、乙方及时通知满房信息和调价通知,调动负责订房中心销售人员及时通知,并留应急手机号。
6、乙方配合做好每天夜审与日审工作,遇到客人增订、换房、换姓名登记应做好记录,夜审与日审及时告知。
C、银牌推荐酒店: 请打∨选择
1、最低佣金低于40元,每天不设保留房,不支付保证金,其它同上。每月订房量不超过10夜次
D、如合作酒店中有以下不作为行为的酒店,甲方将其例入酒店行业黑名单,在网上公布。
1、拖欠佣金--以各种借口拖欠甲方佣金2个月以上。
2、价格倒挂--乙方现行门市优惠价格,低于乙方给甲方建议售价。
3、侵吞佣金--故意隐瞒甲方入住客人信息,以换房型,未入住等手段,侵吞甲方佣金。
六、合作期限、保证金说明
为便于更好的合作,只要双方主体还继续营业,此合作协议期为长期有效。金牌推荐酒店有效期同为2年,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书1、2、3、6条款内容2次和乙方单方提前终止金牌推荐合作,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作为甲方为乙方宣传推广的费用补偿。金牌推荐酒店有效期到期后如不续签,甲方将在到期后10天内归还保证金。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如有任何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协商后做出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同等有效。
甲方:***公司
乙方:
地址:***路380号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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