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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单位干部职工为本,建设钢铁班子队伍
钢强班子才能带出铁硬队伍,争创一流业绩。该局十分重视班子和队伍建设。
一是建设钢强领导班子。一个好的领导班子必须是政治坚定,团结紧密,发展思维清晰,求真务实,率先实干。因此,该局一班人认真学习领会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用“中国梦”总目标,统领发展思维,架构XX司法行政之梦,铺展工作路子,规范制度措施,约束自己言行。做到“四带头、三保证”,即带头学习政治业务、带头廉洁自律、带头履职行责、带头争先创优。要求下级做到的,班子成员保证做到;要求下级不做的,班子成员保证不做,要求下级完成任务的,班子成员保证完成。例如,该局给每个干部职工下达年度上稿10篇的新闻信息任务,班子成员与其他干部职工一样受领任务,局长XX带头撰写新闻信息稿,其他班子成员踊跃跟进,至9月,一班人上稿54篇,平均每人上稿10篇,提前完成了年度任务。为凝聚人心,集思广益,该局不间断地开展谈心纳谏活动。局长XX以身作则,先后两次逐个与全局干部职工交心谈心。各班子成员深入所分管的业务对口单位调研,与干部职工谈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打造铁硬干部职工队伍。去年以来,先后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核心价值观教育等,组织党员干部参观康克清纪念馆,重温入党誓词,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片,以这些活动为契机,查摆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政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上门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整改。通过开展这些活动,有效地解决了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了“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在今年1—3季度的群众安全感测评中,该局的司法工作满意度列全省第25位、全市第4位,获得较好评价。
三是健全落实内部管理制度。重点落实日常考勤和年度目标考评制度。做到日常考勤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利用自助考勤终端,对机关和司法行政服务窗口人员进行自助考勤,实行考勤奖惩制度,凡缺勤3天以上、迟到10次以上、与当事人发生争执或当事人投诉2次以上者,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年底不予评先评优,并相应扣发年度目标管理奖金。
二、以执法服务对象为本,打造“法律超市”品牌
为主动适应发展新常态,不断满足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该局创新司法行政服务新路子,整合资源,提升服务,规范管理,创建司法行政服务中心,形成了品牌效应,促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群众亲切地称之为“法律服务超市”。
一是整合资源,做到标准化建设。该局通过“向上争一点、政府拨一点、部门筹一点”的办法,投入资金90余万元,将县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社区矫正监管中心、远程帮教会见中心、医疗纠纷调处中心、五云律师事务所等6个法律执业窗口有效整合,创建司法行政服务中心,使群众寻求法律服务时实现“一扇门进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围绕打造一流司法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该中心办公总面积1200平方米,其中一楼服务大厅200多平方米,安装了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显示各类执业服务信息,配备了触摸查询机,六个法律服务职能、工作人员等信息只需手指轻轻一点,就呈现在服务对象面前。二楼设置了远程帮教会见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室,分别安装了远程会见视频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
二是转变理念,做到人性化服务。强化“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理念,实现工作人员向服务人员的角色替换,采取面对面服务方式,积极为群众提供人性化服务,让群众满意而归。服务中心实行365天服务制,工作人员统一制式服装,挂牌上岗。其姓名、职务、职责、服务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大厅前设置服务标识,让办事群众“找得到”、“看得见”。厅内安放休息靠椅,免费提供笔纸、茶水等便民服务用品。来访人员根据服务指示牌挑选服务项目,属非服务范围内的,服务人员引导告知当事人或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属服务范围内的,服务人员按照法律咨询、民事调解、法律援助等分类处理。群众像逛超市购物一样,自主选择项目,充分享受“一站式”的超市化法律服务带来的人性化关怀。比如:对刑满释放人员接送经费、安置帮教对象生活救助经费、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法律援助案件补助经费,统一纳入“一卡通”的发放范围,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经费运行风险。搭建了互联网、电话短信、视频专线等电子平台,开设移动电话卫星定位业务、“12348”法律援助热线,与团县委搭建“我帮你青春工作室”开设法律咨询台等,提供跨地域跨空间的网络服务。
三是健全机制,做到规范化管理。为确保中心真正成为服务群众的直达平台,出台了若干监管制度,规范平台作业。建立健全了分工领导和垂直管理机制。由司法局一名副局长担任中心主任,调度司法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各分管领导负责所分管业务窗口的管理。各股(室)负责人,担任所属窗口的业务“主管”,“坐岗”实施具体管理。实行窗口平台AB岗、双岗双责制度,确保岗不离人。建立假日服务制度,每逢节假日,安排领导带岗和工作人员窗口坐台,为当事人提供假日服务。设立视频监控室,对服务大厅的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录像。推行首问责任制度,谁值班谁接诉,谁接诉谁办理。推行一次性告之制度,即口头告知,发送通知单和宣传单书面告知,推介当事人观览宣传公示栏和电子显示屏。推行限时办结制度,首办责任股室和首办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合理合法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办结。推行失职追究制度,对违规办案、拒不作为等造成不良后果者,实行“零容忍”,予以严肃查处。
三、以基层党员群众为本,推进法治XX建设
一是以“六五”普法为抓手,推进依法治理。坚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编发《农民学法用法必读本》《青少年学法用法通俗读本》各2万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机制,督促各执法部门宣传普及专业法律法规。积极培育法治文化,抓好县乡村三级法制宣传长廊建设,开设农家书屋“法律图书角”。“六五”普法期间,全县各级共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180余期,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280余场(次),办宣传栏、板报300余期,印放《普法年历》和各种法制宣传册20余万份(册),建立法律明白人队伍1985户(人)。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百嘉镇廓埠村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芙蓉镇城东社区、枧头镇石塘村被授予“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开展司法行政干警大走访,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活动。五年间,该局提供资金12万元,用于扶助基层建设“村民说事室”和法制宣传长廊,开设法律图书角,添置电脑、投影机、普法光牒等设备,法治XX建设基础扎实,县普法办被评为“全省先进普法办”。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我们认为,要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拟定方案,认真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标准。在深入基层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市法制局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与市司法局、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沟通,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制定出我市开展该项工作的目标、内容、标准、方法和步骤。
二是严格标准,初步完成了市级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和拟定工作。按照拟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以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自荐、推荐和考察的方式,经过层级筛选,初步确定偃师市政府等13家单位为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三是加强指导,督促首批拟定示范单位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思路。对拟定的13家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市法制局采取座谈和不定期地检、抽查的方式,帮助完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重点选定了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发改委物价办,不定期地给予指导、培训,以便起到示范和以点带面的作用。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调研,充分认清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必要性。
首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精神。对此。我们局党组在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后,组织全市具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学习了《关于印发2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年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文件,为推进此项工作奠定理论基础。
其次,组织调研,广泛听取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我局主要领导带领相关科室人员专程赴许昌市法制办学习取经,认真听取了许昌市法制办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与此同时,局领导又分为三个调研工作组,分赴本市所辖*、*、*等县、区,就该项工作的落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了如何开展该项工作的意见。以上活动,为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获取了丰富的第一手材料。
三、确定创建活动的阶段和程序,细化示范单位验收的主要内容
为把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落到实处,我市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确定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部署阶段。在这个阶段,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省、市两级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能和特点,研究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和具体措施,迅速进行动员部署。第二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各单位、各部门要将创建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纲要》要求和*号中制定的方法和步骤,建立领导组织,注重建章立制,完善基础工作,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第三阶段为总结评比阶段,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照达标标准,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比活动,经审定合格的进行命名授牌。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单位和部门,在市政府法制每年度工作总结时,可以直接表彰为市政府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市政府将在20*年1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认定工作,通过典型示范,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同时,我们又确定示范单位的程序。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行自荐与审查相结合方式确定,共包括自查完善、自荐申报、考察认定三项程序。在自查完善过程中,要求各单位、各部门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纲要》以及《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中制定的标准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规范完善,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推进依法行政长效机制。采取自荐申报的形式,使各单位、各部门在自查完善的基础上,认为本单位、本部门符合条件的,可向市政府自荐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并于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法制局报送自荐材料。最后的考察认定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结合申报单位自荐材料,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的方式,组织进行考察,提出候选示范单位名单,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审定合格者予以授牌。
目前,经考察验收已认定市卫生局等三家单位达到示范单位的创建标准,近期将为其进行命名和授牌。
四、细化验收内容,注重创建活动的效果。
在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过程中,我市各单位、各部门结合自己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开展创建活动。市政府按照《关于印发20*年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十项示范内容,在自荐申报、考察认定的基础上,进行验收。验收侧重于开展创建活动的九大措施和效果:一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提升措施和效果;二是行政职能转变的推进措施和效果;三是行政层级监督的加强措施和效果;四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措施和效果;五是行政复议发挥作用的措施和效果;六是依法行政规章制度的健全措施和效果;七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措施和效果;八是依法行政运行机制的优化措施和效果;九是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保障措施和效果。总之,通过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使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有新的进展,为实现法制政府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此,我市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省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在认真总结示范单位经验的基础上,扩大示范单位面,到2010年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全部达到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
五、今后我市创建活动的工作重点及措施
20*年是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基础阶段,我市要在进行综合考察和协商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适当增加示范单位数量,确保2010年底完成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第一阶段的目标。为了保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顺利实施,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快实施进程,完善命名示范单位的程序和标准。
完成市级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确定工作,并颁发牌匾和证书。同时,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掌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适时地加以引导,确保示范活动健康发展。
(二)加强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把搞好法制培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扎扎实实搞好落实。培训中,要注重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行政机关性质和执法岗位的不同,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全面、系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共用法律规范和专用法律规范,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各项行政执法任务。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认真清理执法主体。
坚持行政执法活动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原则。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一律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经依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委托部门要对被委托机构适时进行监督,被委托机构要及时向委托部门汇报工作。
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凡上岗执法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法制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执法资格,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坚决制止无证执法现象。严禁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活动。
(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认真开展绩效考核,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加快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努力培养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缺少法定的步骤,颠倒法定顺序,超越法定期限,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到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实施严格的监督和制约。通过严格、规范、切实可行的程序,有效减少违法行为,最大限度的化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法行为的执行力。
(五)加强监督制约,不断完善、创新监督手段和监督方法。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如复议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必须向管辖权的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复议决定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作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作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司法行政复议又不能简单地照搬行政诉讼的程序。
书面审查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复议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这里的书面材料主要指复议申请书和复议答辩书。书面审查时,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仅对申请人向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结合有关证据进行复议,不传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证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也不必到场。所以,书面审查是行政效率原则在司法行政复议制度中具体表现,也是司法行政复议中及时、便民原则的体现。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联营企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注册:①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③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③依本办法第18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第30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年度检验,应当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收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7、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护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外国人收养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证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拒绝公证:①当事人身份与《指定管辖通知》、《收养通知书》不符;②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③我国收养法律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收养法律有法律冲突;④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合法或没有意思表示;⑤当事人未履行公证前的法定程序;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⑦送养人对被收养人没有合法的监护权;⑧公证之前,送养人与收养人事实上已经移交被收养人的监护抚养权;⑨收养通知书、收养登记证有严重错误的;⑩公证处查明的其他足以影响涉外收养公证真实性、合法性情况。但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外国人收养公证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
8、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的期限决定不服的。如根据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①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②不断抗拒教育改造,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③不断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的;④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⑤拉拢落后人员,打击积极改造人员的等。根据不同情节,劳动教养管理所可以批准劳动教养人员警告、记过,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可以批准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但本文认为,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应当被摒弃,取而代之的由人民法院审判而确定是否劳动教养,并确定劳动教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9、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受害人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根据《司法行政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18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通过原承办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转交”。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属的省一级或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负责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及时调取案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10、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是一种概括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凡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均可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认为”是申请人的一种主观认识,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是否确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必须等到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才能确定。只要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司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即可以提起司法行政复议。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约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综上说明,不列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范围。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三、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
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级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第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司法行政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8条第2款规定:“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前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3、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讼。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它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1、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
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没有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则不能启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复议作为监控司法行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功能。因此,保护司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权,以及设置便利于司法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请权的法律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④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包括: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③申请复议的理由;④申请的年、月、日。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2、司法行政复议的受理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①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应予受理。
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书面作出答复,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
3、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
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是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执的焦点进行审查的过程。审理是司法行政复议中的最实质性阶段。通过审理,查清事实,为适用法律即作出决定打下夯实的基础。
①审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采取书面审理较为简便,具有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调查的方式适用于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司法行政复议案件。
②审理的依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③审查的内容。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4、司法行政复议的决定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作出决定。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误机关文件抵达的,有重大疑难情况的,需要与其他机关相协调的,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以及其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等情况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司法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五种:
①维持决定。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行政复议相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②履行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③补正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责令被申请人补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作出责令被申请人补正的决定。
④撤销或变更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
⑤重作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后,有时尚需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司法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主要参考文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四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不得变造、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律师事务所被撤销许可、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执业许可证缴存其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四十七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四)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表彰活动;
(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
(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负责律师事务所许可实施、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考核结果或者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支持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协调、协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此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xx年6月1日实行,根据新《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新律师法实施后,合作所开始退出律师服务历史的舞台。
当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在中国,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
1.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人,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写明委托权限,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新方式下的乡镇司法行政任务义务重、要求高,又特殊是对详细从事司法所任务的所长、司法助理员更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新从事司法行政任务的同志,对司法行政任务终究做什么,怎样做,心中无数,就是依照岗亭职责去墨守成规地抓,也不晓得从那边动手,感应很茫然。
实践上,司法行政任务有它的非凡性,但更有它的规则性,我们只需掌握住了,任务就好展开,展开起来也很轻松。
自己在乡镇从事司法行政任务近八个岁首,经过多年的任务状况来看,我以为,作为司法所所长或许司法助理员,我们只需做到“三服”“五抓”,司法任务的展开就会很轻易的有序进行。
切记主旨、突出中心、增强规律要做到“三服”
一服:效劳群众是主旨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效劳人民,以报酬本,创立调和社会,是司法人的任务主旨。底层司法任务人员是司法行政任务的最前哨,我们直接面临的是广阔人民群众,我们的行政行为要直接与老庶民晤面打交道,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司法行政的形象。因而,我们在任务中要结实树立司法行政任务一切效劳群众这个主旨,处处彰显司法人的优越形象。
二服:效劳底层是任务中心
底层司法地点乡镇所承当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代表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主管部分在地点的底层单元展开司法行政任务,首要以指点乡镇及相关底层组织如村、社区等依法行政,标准依法行政行为,确保底层组织在党的指导下方针、政策疏通地贯彻、执行和落实。因而,底层司法所要把效劳底层当做本人的任务中心来抓,必需要树立效劳底层的理念,不然任务就步履维艰。
三服:听从上级指导是政治规律包管
乡镇司法所的指导是县级及以上的政法部分,营业直接指导是县级及以上的司法局。因为司法行政任务的非凡性,要求从事司法行政任务人员或底层单元要具有激烈的政治灵敏感和责任心,要有较高的法制观和组织规律认识。因而我们要果断听从上级的指导,仔细的承受主管部分的营业指点,不打扣头地贯彻、落实好上级主管部分的任务义务、任务规律和任务要求,只需有了上级指导这一政治规律包管,我们的底层司法行政任务就会毫不走样的把好前哨关,才会更好的做到效劳群众,效劳底层。
理清任务思绪、突出任务特征,确保任务质量做到“五抓”
一抓惯例任务
司法所任务本能机能有良多,把它分类有如下一些是我们必需做和详细抓好的:
一是底层组织建立任务,如年头就要抓好村级调委会、安顿帮教社区矫正指导小组、司法援助指导小组、普法指导小组等的树立和健全,并向本地党委、当局提出反省审核定见,岁尾如期进行审核兑现。
二是营业任务年度布置和计划。要连系上级和当地实践状况,前瞻性地布置好一年内的任务,做什么、怎样做、到达什么结果等,要心中稀有。
三是抓好例会任务。司法行政的例会任务很有需要,多年来构成的排查、调处等月例会准则是我们任务的一件法宝,要好并应用好。
四是抓好培训任务。要把底层任务做出特征,没有一支强有力的底层步队是不可的。如调停员的培训,法制宣传员的培训,司法常识的进修培训等。又特殊是调停任务,对底层调停员的政策程度、司法程度等要求较高,抓好对他们的培训任务,即进步了任务程度,又进步了任务质量。良多的矛盾经过他们的任务就可以化解在底层。
五是抓好指点任务。司法所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指点底层依法行政和效劳,及是供应司法效劳和司法援助。因而在任务中要树立常常指点任务机制,又特殊是对村、社区一级的相关任务要实时进行指点,确保他们在依法行政效劳进程中不走样。抓好了指点任务,根底任务就扎实,根底就可靠。
二抓重点任务
底层司法所就岗亭职责和营业任务来说,有几大本能机能是在营业任务中必需表现和详细要抓的。详细有安顿帮教任务、社区矫正任务、指点调停任务和参加严重案件调停任务、司法援助任务、法制宣传任务、标准化准则建立任务等。从事司法任务的人员只需抓好了本人应该做的一些重点任务,方能表现本身任务的特征和特点,要切记心中事,才干做好司法人。
一是安顿帮教和社区矫正任务。这一项任务政策性强,营业程度要求高,政治本质要过硬。在任务中我们首要要做好这几项任务,一是家底要清,帮教、矫正人员和对象必然要摸清晰,二是要建好小我档案,而且档案内容尽能够完全,三是要实在落实好帮教、矫正办法,因小我的详细状况分歧,接纳分歧的帮教伎俩和办法进行帮教和矫正,一季度调查一次帮教对象,一月一次调查矫正对象,并做好记载,又特殊是社区矫正对象要严要求,万万不克不及脱管和漏管,四是树立好帮教、矫正相关准则,树立好长效机制,要常抓不懈。
二是指点调停任务和参加严重案件调停任务。司法所不是调停机构,它是指点底层调停任务的行政单元。它的指点效果是主体,因而,就要发扬好指点效果,首要义务就是在本地党委、当局指导下建好底层调停组织,指点底层调停组织仔细展开好调停任务,培训好调停员,进步调停质量和程度,指点、搜集、初审、上报调停个案。然则因为司法所具有先天的调停优势,积极自动参加底层严重疑问案件的调处,也是我们的任务之一。因而我们要充沛应用司法程度高,调停经历丰厚,大大都司法所都有一批从事司法司法效劳的任务者等优势,要积极自动地参加严重案件调停任务,为群众、为底层、为地点的乡镇党委、当局排忧解难,表现我们司法所的任务特点,树立司法任务在人们心中的位置。
三是法制宣传任务。法制宣传任务是司法所首要任务之一,进步广阔人民群众司法认识,加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促调和,是我们的责任。法制宣传任务中我们首要做好三件事,一是宣传,要充沛应用各类序言做好司法、司法常识的宣传,二是解说,要向广阔干部、群众解说新老司法,三是运用,让广阔干部、群众、包罗在本身营业中要运用司法,要依托司法来处理出产生涯中的矛盾、问题,做到学顶用,用中学。
四是司法援助任务。司法援助任务是民生工程,是司法行政任务实在惠民、做事实的一项民意任务。任务中要做到援助实时,办案精确,质量较高,效劳到位。看待征询人要热情,回答要精确,记载要详实。
三抓中间任务
司法所设在乡镇,就是要环绕本地的中间任务服好务。我们不克不及离开当地中间任务。因而,我们在做好本职任务的还,要听从当地党委、当局指导,环绕他们的任务展开好司法行政效劳任务,要积极参加到他们的中间任务中去,在中间任务中突出司法行政的特点和优势,在严重的任务事项中从司法角度建好意、出好谋,并共同施行。然后获得当地支撑。
四抓档案、信息、典型报道任务
档案材料搜集和治理任务在司法所显得尤为主要。除开我们的营业档案外,很多当事人的第一手材料供应给我们,从司法角度来说就是证据,因而搜集、整顿、治理好档案是我们要仔细做好的。一是要搜集完全,二是按准则保管,三是依法依纪出示和供应。
信息、典型报道任务是反映我们任务状况,任务动态,任务业绩的办法之一。因而,在任务中要仔细搜集、整顿,对严重案例,典型案例,仔细剖析,实时总结,然后对任务展开起到促进效果。
五抓协调处置任务
随着我国司法行政任务的进一步增强,乡镇独自建所既是司法行政任务的必需,也是新方式下增强底层司法行政任务的需要。任务性质没有变,然则治理体系体例的转变,也给从事司法任务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曩昔司法所由乡镇直接收理,目前变为县司法局首要治理,乡镇协同治理。因而理顺任务关系,协调处置好相关任务,就需求司法所任务人员仔细了解和看待。我以为,一是要摆正地位,清晰我们的任务主旨。固然目前是县级主管部分,但我们依然是任务在底层,是为底层组织,底层群众效劳,不克不及离开当地党委、当局的指导,要做到多向当地党委、当局请示、报告请示任务,积极、自动参加到本地的各项任务中去;二是要与本地的其他相关单元搞好联络、协作、共同任务,构成司法任务齐抓共管的场面,三是树立联席会议准则,把协调、共同任务做到准则化、常常化,构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