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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隐私权 网络个人信息 保护模式 立法规制 行业自律
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并且具有愈演愈烈之势。为此,正确分析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的表现形式以及其原因,找出我国目前相关保护不足之处便有助于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一、网络环境下针对个人信息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不正当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网络上储存了大量的信息资料,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对在线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进行收集。最常见的收集方法有通过用户IP地址进行收集、通过提供免费服务进行收集、通过向有关机构购买等方式进行收集。这些方式往往使用户在无意识、无防备的情况下泄露了个人信息。
(二)不正当方式使用和交易个人信息
这主要表现在,信息拥有者将收集得到信息用作他途如转卖商业机构赚取利润,或者实施以看似合理的途径收集信息来掩盖用作商业用途的虚假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都是在未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下进行的,所以其隐蔽性和危害性可见一斑。
(三)不正当方式传播个人信息
该种形式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不正当泄露和恶意传播个人信息。不正当泄露是有关个人信息拥有者在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前提下将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并且往往某些网站就是意图泄露个人隐私信息来提高点击率。在网络上大量存在泄露的信息时,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商便会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恶意的传播个人信息。
通过以上分析来看,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相当广泛,从收集、使用、传播、交易等多种行为均可以对信息主体产生损害。并且,大多数主体对自己的信息被违法窃取使用的情况一无所知,导致信息主体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间接促使这种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现象愈发猖獗。但是,更主要的原因,还是我国目前有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足。
二、我国目前立法以及相关层面的不足之处
(一)民法中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仅在《侵权责任法》中采用简单列举式的提及,并且立法上对隐私权独立地位的确认实属甚晚,导致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个人信息当然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不管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息还是网络中个人信息都应该属于隐私权的范畴。而在我国之前立法过程来看,并没有有关隐私权这一人格权的法律界定。作为市民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范,1986年《民法通则》并没有隐私权的概念。这是一个很大的疏漏。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相继的司法解释中虽然认识到了隐私权,但是却并没有承认隐私权独立的人格权地位,只是将侵犯隐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保护。值得肯定的是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以及第3条第2款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这是一项重大进步。但遗憾的是仍然没有从法律上确定隐私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地位,直至《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正是我国立法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的现象长期存在,导致了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即个人信息在法律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二)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不成体系,缺少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零散、不全面的现状也并没有根本改变。在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又涉及不多,每部法律上仅仅涉及2、3条规定而已。如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泄露他人信息入罪。但是各种规定衔接不紧密,彼此之间又缺乏操作性,使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得不到有效实施。况且,专项立法的缺失也足以证明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还未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
(三)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律方面的不成熟
我国大部分网站可以说是很少有制定并公布隐私权保护声明的。而有些制定了隐私权保护声明的网站有一些内容根本经不起推敲,这种声明应该在法律上属于合同,而网站的单方面制定行为有违公平。网站的自律水平不成熟的后果便是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受到损害。
三、对完善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一)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保护个人信息也就是保护了隐私权。其理论基础在于隐私权体现了人权保障的价值,隐私权的出现体现了“人生而平等、自由”等基本价值。人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为世界各国所倡导和积极追求的。隐私权也体现了法的价值,保护隐私权就是保护了法的秩序价值。法律规范通过保护隐私权所代表利益外,凭借法律的预测作用和评价作用,迫使人们遵守规范从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隐私权也就是保护了法的自由价值和正义价值。而保护隐私权的现实意义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建立和谐良好的人际关系。
(二)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保护模式
鉴于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并结合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正确借鉴发达国家的保护模式显得尤为重要。下面以美国、欧盟为研究对象,结合这两个法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来构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
首先,美国是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保护模式。美国是最先研究隐私权的国家,迄今为止美国在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上也是最为稳定的。在立法方面,在美国的宪法、民法以及《隐私权法》中均有关于对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还有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1970年《公平信用报告法》、1978年《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权法》、以及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等多部法律。在除了就政府机关以及某些特定领域采用立法保护模式外,美国基本上采取行业自律为主导的保护模式。这是与美国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国情分不开的。美国在互联网及相关产业,一直采取鼓励和促进措施,政策也相对宽松。因此美国担心在互联网方面给予提供商太多的压力会使相关产业遭受的损失,所以一直以自由竞争,市场调节作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在行业自律采取的手段主要是行业协会指引和民间企业自发的自律组织。
其次,欧盟主要是以法律规制为主导的保护模式。欧洲对于个人信息隐私权等问题极为重视,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在保护网络个人信息方面的主要做法是立法,从法律上确认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应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司法行政救济,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欧盟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标准是较高级的标准,在适用上严格,在保护上也是最全面的。相关立法主要有《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在深入研究美国和欧盟的保护模式后不难发现,不管是以法律规制为主导还是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保护模式都是与其相关的国情、历史背景、政治政策分不开的。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肯定是不可取的。但是在借鉴先进立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是可以很好地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故而提出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保护模式。作为成文法国家,以成文的法律规范为主要渊源是一种必然结果。所以,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也亟需出台。而我国于2003年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后目前又没有明确的出台时间。故此,可以说我国亟需有关个人信息的立法。而我国的行业自律模式也与美国实施的手段不同,这是由我国国民思想状况以及网络提供商的行业现状所决定的。
(二)法律规制层面的具体措施
1.在民法通则中确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即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并列成为独立的人格权,而不仅是在《侵权责任法》中泛泛提及。
2.在隐私权的立法下规定其人格权请求权,并且赋予该种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这种做法即将隐私权与物权相类比,对照物权请求权而确定人格权请求权,这是“防患于未然的事前保护”。正如崔建远教授所言:“法律若使物权成为真正的物权、人格权成为真正的人格权、知识产权成为真正的知识产权,就必须赋予这些绝对权请求权。”
3.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犯隐私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事后的保护,即“对权利主体造成了损害或损害已经完成,单靠人格权请求权是没有办法解决的”。这并不是赋予隐私权财产权的性质,而是在损害赔偿问题上,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将财产损害赔偿也纳入其中。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以将财产损失纳入。
4.加快专项立法的进程并且尽快实施。学者专家提出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但迄今为止仍没有具体出台时间,故此,专项立法势在必行。
(四)行业自律层面的具体措施
1.加强以政府为主导的行业自律。我国应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由政府监督网络服务提供商制定有关行业规章,形成整体自律,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在政府的组织下,鼓励激励行业自身监督和道德建设。
2.建立行业组织。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建立相应行业组织,形成第二道监督机制。除了政府的监督外,更注重本行业的从业者自律。
(五)加强法制宣传,加强用户的自我隐私权保护意识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一个不为人所关注的问题,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都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随着计算机的普及,我国信息化的步伐逐步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调查发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车主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的产业。公民个人信息频繁遭受侵犯,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留下隐患。国家以先刑后民的方式介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反映了国家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的坚定决心。
为了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能够准确、顺利实施,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有必要对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刑法的准确、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民事制度的支持,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逐步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制度,以期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由于刑法修正案(七)未对“公民个人信息”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难以认定。笔者认为,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以及个人私生活等单独或结合后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
按照民法学者梁彗星的观点,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或个人领域。其基本特征表现为在客观方面隐私的内容从根本上属于特定个人单方面即可作为的事务、单方面即可操纵的信息或单方面即可控制的领域;在主观方面特定的个人对其内容具有秘而不宣,不希望社会或他人知晓的愿望。在公民个人信息中,有一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但也有一部分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因此,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相对于个人隐私而言,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相对的公开性,其范围要远远大于隐私,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要低于个人隐私,有些公民个人信息或许谈不上隐私,然而一旦泄露同样会给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甚至给整个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不法伤害。有学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并非隐秘信息,公民并不介意这些个人信息被外界所知悉,即使泄露也不会给公民造成精神上的实质性伤害,并以此作为否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一个理由。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公民的这些个人信息都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晓,一旦这些个人信息被公布于众或被不相关的人员获取,同样会给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正常秩序。因此,以公民个人信息并非隐秘信息不能作为否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理由。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1.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在1995年8月通过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实施细则,1996年又公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之个人资料类别》,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提出了详细的保护措施。我国台湾“资料法”第五章“刑罚”第33条规定了“公务员”职务中“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个人资料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时,该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4万元以下罚金;第34条规定了“非公务机关”以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不法利益为目的或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并造成他人损害时,该侵害个人资料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万元以下罚金。
2.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法律受英美法的影响,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立法特点,其关于个人资料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除非获得资料本人的同意,否则个人资料只可用于收集资料时所表明的用途或与直接有关的用途;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个人资料免受未获准许的查阅、处理、删除或其他方法使用。当事人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有权向专员投诉,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该资料使用者请求补偿,以及任何资料使用者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本条例下的任何规定,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
3.大陆
相比台湾和香港地区的法律,我国大陆的一些国家权力机关和电信、金融、医疗、交通、教育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或者行使权力过程中将基于行使合法权力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以谋取利益等为目的用以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其他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给不具有获取信息权力主体的行为将对公民本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为他人侵犯自己的个人隐私提供了便利条件,具有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尽管目前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这样困窘境地,我国现行的1997年刑法在通过《修正案(七)》之前中并没有惩罚此种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应条款和罪名,从而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泄露了公民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个人正常生活秩序,甚至危害公民生命,以及侵犯了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管理规范的行为只能停留在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层面上加以惩处,效果不佳也达不到惩罚侵害人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个人信息一般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在国外亦有“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称谓。事实上,这三者的外延并不吻合,隐私主要指私人秘密的、不受非法干扰、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行为,二者的范围有重合之处,但后者还应当包括琐碎的、可以公开的有关信息;而个人数据则一般指通过人工或机器进行储存、处理、传递的以数据库形式存在的具体信息,个人信息还应当覆盖不以物化形式存在的信息。作为广泛调整社会关系存在的刑法,应当保护具有严重社会性的、侵犯个人隐私、个人数据在内的广义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个人信息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职业等生活状态息息相关,对其保护颇为必要。
由于历史上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宗法社会的国家,为维护森严的封建等级秩序,历来轻视个人的信息权利;加之现行法律缺乏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有效救济,使得我国的信息化进程中,公民在享受信息便捷的同时,也品尝着接踵而至的烦恼。科技的双刃剑特性在个人信息的滥用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某招聘企业将求职者的简历遗失,被犯罪分子捡拾并冒充招聘企业将求职女孩骗出奸杀;复印店将印制名片人的信息出售引发跟踪绑架、抢劫案;某公司以市场调查为名搜集被访者的个人信息,随后再向这些群众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导致不少群众投资非法证券;某快递公司老总为筹措运营资金,盗用应聘者身份资料在数家银行冒领信用卡978张,大肆透支450余万元……个人信息的泄露尚且引发如此频繁的刑事案件,遑论不胜枚举的日常骚扰:百万股民的最新资料网上叫卖;购买新房后的装修电话络绎不绝;参加司法考试报名后辅导班的推销短信五花八门……令人惊呼:个人信息的泄露已成为社会公害!从法律的角度看,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表现如下:
1.违背了信息保护的公开收集、信息安全、职业义务、限制利用等基本精神。我国尚无专门性的信息保护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仍在国务院讨论阶段,所以无实体法意义上的信息保护原则。但是结合法理,我国宪法、《民通意见》等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仍然折射出公开收集、信息安全、职业义务、限制利用等基本精神。公开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储存、利用及提供的程序原则上要保持公开,个人信息所有人也有权知道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情况,事实上,大量的信息收集都是在通过秘密或不告知相对人的情形下收集的,为信息的非法利用“大开绿灯”;信息被收集后,无论是公权力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公司企业,都对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职业义务,不得以告知、转卖等方式披露或提供给他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的泄露、丢失、毁损或其他安全事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被泄露、被转卖的情况却屡见不鲜;信息主体还应当在收集目的的范围内使用,而超出收集目的的使用情形却在屡屡发生。
2.收集渠道多样,收集形式“合法”.根据一项权威的调查显示,电信机构、招聘网站和猎头公司、各类中介机构拥有并泄露了大量的个人信息;一些商家或个人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信息;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或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或银行卡时的信息被收集;甚至网络登录申请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厅、名片代印机构等都会接触到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机构收集信息时都以合法的理由进行,但通过非法的渠道销售或泄露,从而将个人信息暴露在世人面前。
3.侵害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个人信息被侵害后,往往因为被滥用从而给信息主体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轻者丢失工作、家庭破裂,重者人身安全直接受到威胁。“2009年央视3·15晚会揭秘了个人信息被出售或被人盗取后牟取暴利的链条”,这一现象几年来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反而愈演愈烈,使诚信缺失在社会进一步蔓延,人人自危,彼此之间无法产生信任,极大地提高了社会交际成本,阻碍了社会的进步,这绝非危言耸听。无处不在的个人信息泄露引起人们的恐慌,引发社会安全心理的溃堤。
三、我国个人信息刑法完善对策
因立法语言的简洁性,修正条款的直接应用存在一定困难,需要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配套实施。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价值冲突下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调
在信息社会里,个人信息既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资源,也是推动社会整合、制度变迁的动力,因而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成为常态,过度的保护和内敛必将阻碍信息的有效流动和功用的发挥,不足的保护又将导致个人信息的被滥用,引发诚信危机和公民权利体系的紊乱。论文格式在合法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应当形成一种平衡的张力,在价值冲突下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这也正是秩序、正义与自由、效益等价值之间冲突的表现。
“刑法保护社会关系中最具有公共性和重要性的利益,使得刑法的适用具有最后性”,既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也作为其他法律部门力度不足性的补充而发挥作用,因此,刑法的谦抑性成为制定司法解释与司法适用的基本指导精神。在此精神指导下,根据罪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把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犯罪圈装上“安全阀”,通过对行为对象进行合理限制、行为方式进行清晰界定、行为情节明确阐释等解释方法,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正常、有序地流动。
(二)刑法适用的情形下给出本罪的对象范围
“行为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人、物或信息”,具体到本罪,即指个人信息。作为犯罪行为存在的载体,个人信息外延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入罪情形的多少,直接影响着社会对个人信息利用的积极性。然而该范围的界定并非信手拈来的易事。个人信息是信息时代的产物,瞬息万变、更新频繁是信息事物的共性特征,对个人信息的外延很难给出明确的、具有普适性的限定;而且,个人信息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民法、行政法、刑法等跨学科的知识,不同学科在各自领域划定的范围未必为其他领域所能接受。考虑到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保护手段严厉性的差异,司法解释应当在刑法适用的情形下给出本罪的对象范围。
笔者认为,适宜采用定义与列举并用的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界定,即抽象一般规范、列举具体内容,这主要是基于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科学技术发展性的现实考虑。“刑法的弹性形式要求在解释上有弹性方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又要求法律条文具有明确性,因此,通过定义的方式为本罪的保护客体设定实质内容,而个人信息的领域不断更新,过于确定的定义难以保证立法的稳定性。因此,通过列举式、开放式的个人信息范围有利于与日后的科技发展相衔接,能够保证刑法随着不断演进的社会现实而进行自我更新,而且有助于在出现疑难案件时,法官可以根据一般定义,结合列举信息的具体特征进行认定,保证司法解释的弹性空间。
另外,这里的个人信息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不宜包括法人。理由有:一是“一般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源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一些具体的信息权具有自然人专有属性而法人并不具有”,将法人纳入其中不妥;二是法人成立的目的一般是对外提供营业和服务,其信息较自然人相比具有更大的公开性和公益性,纳入本罪则显得保护过度,不利于法人活动的开展;三是刑法典中已有相关的罪名,对于严重侵犯法人信息的犯罪,完全可以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进行认定和处罚。
(三)清晰界定行为方式
对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某类新型犯罪行为,应当通过类型化的方式对其进行归类总结,提炼出最一般的行为模式,给予刑法评价。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个人信息泄露只是侵害行为的表现之一,立法语言所使用的“出售”、“提供”、“窃取”概括了最常见的形式,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让司法工作者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余地,立法还使用了“其他方法”的兜底词汇,这正是司法解释需要重点予以解决的问题。行为方式作为犯罪构成最核心的要件,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的甄别。借鉴国际立法经验,考虑我国信息被滥用的实际情形,应当将非法泄露个人信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向有关机关提供不实信息、申报信息不作为、非法删除、破坏、损害或更改个人信息、非法向第三国转移信息等形式纳入其中,严密信息保护的刑事法网。
还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是,由于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具有较高频率的适用性,司法解释还可以对何种情况下提供信息是合法的进行规制,即规定特殊的排除犯罪事由。另外,本罪容易出现与受贿、侵犯个人权利等犯罪牵连或竞合的情形,许多时候难以处理,司法解释也可以作出提示性条款。
(四)适度扩张行为主体
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本罪第一款规定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身份犯,第二款规定了以窃取或其他方法获取信息构成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人员,无特殊身份限制,并在第三款中确定了前两款的单位犯罪主体。可以说,第一款主要针对个人信息的泄漏源而言,第二款主要针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源而言,构成了对向关系,较完整地保护了信息所有人的利益。
但是,本罪的主体覆盖面是否完善,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除了本条所规定的工作人员之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样能够接触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前面的调查已显示招聘网站、猎头公司、房产中介、印刷业公司成为重要的信息泄露源,而国际立法通常只规定本罪主体由工作或职务性质所决定,却极少对行为人所处的岗位或领域作出限制。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其利用履行职责与提供服务上的便利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同样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对于同属于侵犯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刑法作出不同的规范认定,将会导致规范的不平等与打击面的失衡。”因此,司法解释应当拓展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将中介机构等公司企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其他能够直接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均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范围,从而实现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有效保护。而且本罪第三款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大量的侵害行为正是公司、企业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因此,司法解释对本罪主体作扩张解释当属法理之义。
(五)明确划分行为后果
对于本罪危害性程度的成立要件,修正案采取了刑事立法的惯常做法———“情节严重”的表述方式,这一表述历来为学者所诟病,认为语言过于模糊、内涵不清、适用性不强。实务中往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具体适用。
【关键词】;免费WiFi,个人信息,泄密;
中图分类号:TN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8-01-01
进入20世纪末以后,互联网开始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在它给人类带来较大的便利和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对人类生活提出了重大挑战,隐私权受到影响即是其中之一。信息时代,当我们把越来越多的工作和秘密交给手机、互联网和个人电脑处理时,在无线网络不断普及的当今,又如何去防止个人信息的泄密呢?本文就以下两个大方面进行探讨。
一、无线互联网加密技术――防止免费WiFi的个人信息泄密
1、免费WiFi介绍
所谓免费WiFi,指的是一种可以将个人电脑、手持设备如PDA、手机等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通的技术。
在有免费WiFi的公共场所,不少用户都习惯打开手机或笔记本电脑,有的甚至用网银进行网上购物,的确是既经济又方便。可是,在你拿出手机等无线终端搜索免费的WiFi,并享受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你可曾又想过,这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却是难以预知的呢?
黑客们利用人们喜欢贪图免费的心理,对WiFi进行研究,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入侵WiFi,特别是免费的WiFi,在其中“种植”盗号木马等等。
2、使用免费WiFi的现象
很多用户认为,平时上网业务非常昂贵,而很多公共场所,如麦当劳、肯德基等,都陆续开始提供免费WiFi,可尽情上网,免费WiFi供应已成时下公众场所的“热宠”。大多数用户每次走到有免费WiFi的地方,基本上都会拿出手机或电脑上网。可是对于在使用免费WiFi上网时,可能丢失网银支付宝帐号这样恐怖的消息,却一无所知。
在前不久,不少公共场所的免费WiFi帐号和密码竟然在网上都已经公布了,很多网名都能进行查阅!而在免费供应地内搜索到帐号需要密码时,竟然也可以直接向工作人员索取。
3、免费WiFi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的隐患
免费无线上网在方便用户上网冲浪的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安全的隐忧。近日,有人在网上发贴称,在麦当劳等通常有无线热点的公共场所,只要一台安装有Windows 7操作系统的电脑、一套无线互联网及一个互联网包分析软件,设置一个无线热点AP,就能轻松搭建出一个WiFi无线互联网,不需要设置密码。用户很难察觉黑客搭建的伪造WiFi无线互联网的真假,一旦连入,黑客在15分钟之内就可以轻松窃取手机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密码,包括网银的密码、炒股的帐号和密码等。
一旦用户进入黑客搭建的“李鬼”WiFi无线互联网,在手机里所访问过的http网站网址信息就会一览无余地显示在黑客的电脑上。如果你访问了邮箱,而黑客又恰好嗅探到了你的邮箱地址,他就可以轻松地打开你的邮箱,浏览你的邮件内容和隐私。
4、家庭WiFi用户也要留心陷阱
除了在公共场合需要注意免费WiFi被黑客入侵之外,在家的互联网用户也要小心陷阱。因为目前黑客不仅会利用免费WiFi设置圈套,还会主动攻入家庭用户的WiFi连接。
据了解,现在在一些开通宽带互联网的家庭,都会把自己的路由器作为一个小型的WiFi发射器,以方便在家里移动上网。然而,这种移动互联网在方便用户的同时,也给黑客提供了入侵便利。而且,现在有很多破解家庭互联网的工具,一旦黑客破解了家庭WiFi,就有可能对用户机器进行远程控制,从而窃取你电脑中的重要信息和资料。
5、公共场所选择正确的WiFi名称
面对如此嚣张的WiFi黑客入侵团,用户又将如何防御呢?实际上,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信息,在公共场所选择WiFi时,一定要看清楚名称,并最好询问柜台人员,不能轻易选择。因为黑客会起相似的WiFi名称,用此来迷惑用户,达到窃取用户重要信息的目的。
同时,对于家庭WiFi用户,也要定期对家里的WiFi密码进行修改,而且密码设置要用高等级的,不能随便设置一个简单的数字,以防黑客的破解侵入,从而进行远程操控,窃取用户数据。
6、手机不要设置自动连接WiFi
据了解,在大部分用户手机上的互联网设置中,都有WiFi自动接连的功能,只要有免费的WiFi就自动连接。但往往这些用户很容易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落入黑客的圈套,因此,用户最好把WiFi连接设置为手动连接。
7、用完之后退出在线账户
这样做不仅可以减少你在浏览网页时跟踪你的数量,而且还可以防止有人以后假冒你的计算机登录网页。如果你使用其他人的或者公共的计算机,这是非常重要的。人们实际上经常会忘记这样做,那会产生非常可怕的后果。
8、定期清空浏览器历史记录和Cookies
可以修改浏览器设置,以便自动清除每一个进程。进入浏览器选项中的隐私设置,设置为永远不保存你的历史记录,这将减少你在网络上被跟踪的次数。考虑使用TACO等浏览器插件以便进一步减少跟踪你的在线行为。
9、使用IP Masker
为了隐藏你的在线脚印,你可以下载Tor插件或者使用像那样的基于浏览器的选择。
微软曾经警告说,用户应该使用PIN来保护移动设备,利用安全级别较高的密码来保护他们的所有网络账户。类似网络银行、账单支付以及网络购物的交易活动应该在安全性较高的网络上进行,而不该通过公共的WiFi进行。它还建议人们定期审查自己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及时删除过期的信息。
二、不久将使用的可见光通信技术(LiFi)
目前最新动态显示,无需WiFi,只需通过绿色照明LED灯就能高速上网的可见光通信技术(LiFi),在第七届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大会上引起人们的极大兴趣。
据国家数字交换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邬江兴院士介绍,与在全球各处建基站不同,可见光通信技术主要是利用无处不在的绿色照明资源,人们只要在LED灯中加一个芯片,便可使其具有“无线路由器”、“通信基站”、“WiFi接入点”等功能。
与传统的无线网络相比,可见光通信传输速度快,通信速度可达每秒几百Mb甚至数个Gb,多台电脑共用一个信号源也不会影响通信速度;安全性能高,室内电脑、移动终端信息不会泄漏到室外,在对电磁信号敏感的医院等环境中也可自由使用;应用范围广,可广泛用于导航定位、安全通信与支付、智能交通管控、超市导购、影视广告等新兴领域。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每个人隐私信息很容易被泄露。其实我们更希望的是所有个人和行业都能够紧守自己的道德底线,不随意窃取利用他人的隐私,在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还未达到这个阶段时,任何人都要提高隐私保护意识,谨慎保管个人的隐私信息。
参考文献
[1] 郎庆斌,孙毅,杨莉. 个人信息保护概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信息安全论文2360字(一):大数据共享时代的信息安全保护论文
摘要:大数据共享时代是现代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方向,大数据刺激互联网进步,大数据共享时代的到来,不仅产生了诸多便捷,同时也产生了信息风险。大数据共享时代信息安全保护是最为重要的工作,保障信息的安全性,以免信息泄露。本文主要探讨大数据共享时代的信息安全保护策略应用。
关键词:大数据;共享时代;信息安全保护
中图分类号:TP309;TP311.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129(2020)04-0051-01
随着我国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大数据成为互联网的主流技术,大数据在互联网中推陈出新,促使互联网有着新的高度。现阶段为大数据共享时代,大数据共享时代比较注重信息安全保护,主要是因为大数据共享时代有利有弊,其优势明显,弊端也很明显,必须要保证信息安全保护,这样才能提高信息的安全水平。
1大数据共享时代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要性
大数据共享时代下信息安全保护非常重要,大数据中包含着诸多信息,而且信息为大数据的核心,落实信息安全更有助于实现大数据共享[1]。大数据共享时代提高了对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视度,完善大数据信息的应用,更重要的是避免大数据信息发生泄漏和丢失,维护大数据内信息的安全性。大数据共享时代需积极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强调大数据共享时代中所有信息的安全性,防止出现信息风险,保障信息的安全使用。
2大数据共享时代信息泄露的几点原因
大数据共享时代信息泄露有几点原因,这几点原因诱发了信息丢失,例举这几点原因,如下:
2.1账户信息泄露。大数据共享时代下账户信息是指用户身份证、银行账号、支付宝信息等,这些信息涵盖了个人账户的所有信息,很多不法分子会主动窃取个人的账户信息,不法分子篡改账户信息之后就容易发生钱财丢失的问题,无法保障账户信息安全。
2.2信息控制权薄弱。大数据中的信息控制权比较薄弱,大数据共享时代下,用户信息授权到不同软件,而每个软件都有自己独特的安全保护方法,用户授权的软件越多,信息安全控制权就越薄弱[2],比如用户手机中安装了微信、QQ、抖音、支付宝等APP,不同APP都需读取用户的信息,很多软件之间会有关联授权的情况,APP启动时会自动读取用户的信息,无法做到完全匿名,削弱了信息控制权。
2.3大数据为主攻目标。大数据共享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信息成为主要攻击的目标,大数据在互联网的作用下成为不法分子主攻的对象,大数据承载着大量的信息,信息含量越高,就越容易受到攻击,不法分子抓住大数据的信息优势,不断的进行攻击,以便获得多重效益。大数据内关联着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均是黑客攻击的对象,无法保障信息的安全性。
3大数据共享时代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的应用
大数据共享时代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很重要,其可保障大数据共享时代的安全运营,为人们提供优质的网络环境,实现信息安全,例举大数据共享时代信息安全保护的几点措施,具体如下:
3.1实行立法监督。大数据共享时代中信息安全保护实行立法监督,主要是采用法律监管的方法监督个人信息[3]。大数据共享时代下信息量增长速度很快,信息数据日益更新,呈现出几何级数的增长趋势,这时政府就要出台法律法规,用于监管大数据共享时代中的信息数据。立法监督时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成立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大数据时代中的信息应用,协调信息的应用。立法保护时要细化法律法规,为信息安全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同时还要学习国外一些比较好的监管经验,强化信息安全保護,避免大数据共享时代下有信息泄露、盗取的问题。
3.2构建自律公约。大数据共享时代的到来,为我国各行各业提供了机遇,大数据共享推进了行业之间信息共享的发展,为了保障行业内信息安全,就要构建行业内的自律公约,规范行业中的信息。自律公约保证了行业信息的安全性,让行业信息可以在大数据共享时代处于安全稳定的使用状态。行业之间可建立通用的自律公约,全面维护行业内信息的安全,让行业之间有信任感,以便在大数据共享时代中保持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4]。例举大数据共享时代中行业信息安全中自律公约的构建,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1)行业内收集用户信息时不要采用秘密的方法,用户享有知情权,要在知情的情况下让用户自导自己的信息,包括授权信息、数据信息等,而且需在服务条款中向用户说明信息的具体使用,告知使用时间和使用方法;(2)大数据共享时代构建自律公约时,要全面收集用户的信息,要让和信息相关的提供者、消费者之间同时遵守自律公约,保证大数据共享时所有数据的合法性及安全性,要求第三方使用大数据信息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及隐私性。
3.3安全防护应用。大数据共享时代信息安全是很重要的,大数据共享时代中涉及到海量的信息,信息量不断的增加,这时就要采取安全防护的方法,从根本上实现大数据共享时代的信息安全。例举大数据共享时代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用,如:大数据共享时代信息使用时要把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结合起来,确保安全技术适用大数据环境,及时发现大数据中信息的安全风险,还要积极更新查杀病毒的软件,保证病毒查杀软件处于监督的运行状态,未来大数据技术中还需落实预测技术的应用,提供精准化的杀毒服务,避免大数据和信息之间产生矛盾。
4结语
大数据共享时代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很重要,落实信息安全保护才能提高大数据的应用,同时还能保障大数据融入到互联网、云计算中,体现大数据共享时代的优势。大数据共享时代信息安全保护中必须要落实相关的措施,保障大数据共享时代中各项操作的安全性。
信息安全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及其防护策略的研究论文
摘要: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持续更新和进步,应用范围逐渐扩大,深入影响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计算机网络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网络信息安全的问题,一旦产生信息泄露,将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而现代人越来越重视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积极开展防护工作,更好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优势和作用。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
中图分类号:TP393.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129(2020)05-0014-01
计算机网络的信息传播即时性和快速性,是其一个重要的技术特点,这种信息之间的广泛传播,就潜伏着一定的危险和隐患。因此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需要对信息安全的防护重视起来,提高安全理念并且采取相关的防护策略,能够最大程度上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作用。
1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影响因素
1.1病毒。计算机病毒原理上是一串恶意代码,但是与生物病毒相同的是,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世界以及局域网体系中拥有极强的传染性。但是不同的是,计算机病毒只是简单的数据,是可以运用专业的杀毒软件进行防御控制清除。计算机病毒有普通病毒、木马病毒、蠕虫病毒等,存在有各种各样的特征和感染方式,但是除却少数有着极强的特异性和破坏性的病毒外,使用杀毒软件、完善系统防护、封锁用户危险行为是预防计算机病毒感染的重要手段。
1.2黑客攻击。黑客攻击主要分为被动攻击和主动攻击,被动攻击主要指为了获取用户信息,黑客在计算机运行中进行信息截取、破译或者窃取,但是对计算机正常运行没有造成影响;主动攻击主要是指黑客有选择、有目的的进行计算机网络攻击,对网络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进行破坏。黑客攻击会导致用户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丢失、泄漏,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更新,黑客攻击的手段也更加高明和先进,为用户安全防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3垃圾邮件。垃圾邮件会有三种展现形式:病毒邮件、广告邮件和恶意邮件。病毒邮件往往会带有一串不明连接或是看起来不算可疑的附件,只要一进入不明连接,病毒邮件就会自动在计算机中安装恶意程式或下载大量病毒。浏览器可以绕开部分系统底层防护,这在苹果系统中尤其严重,是重要的病毒高发地带;广告邮件和恶意邮件则一般会有网络邮箱运行商进行智能屏蔽,恶意邮件经常会带有黄赌毒方面的配图等,对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不良的影响,甚至会危害人的生命安全。
2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策对策
2.1使用杀毒软件。当前,黑客的攻击手段更加高明和丰富,病毒木马的隐蔽性也更强,为计算机网络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杀毒软件作为一种重要的防护方式,其具有显著的防护效果,因此,用户要合理使用杀毒软件,发挥其防护价值。首先,用户要合理选择杀毒软件;其次,使用者需要定期对杀毒软件的运行状态进行查看,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中,起到有效防御的作用,并且定期更新杀毒软件;最后,在应用杀毒软件中,用户还要对养成正确的使用习惯,定期使用杀毒软件进行病毒和木马查杀,及时发现存在的病毒,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2.2设置防火墙。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技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们工作、学习、生活都需要网络技术支持。尤其在支付宝付款、微信付款技术出现以后,越来越多人习惯手机支付以及网络购物,为此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设置防火墙是当前网络通讯执行过程中最可靠的有效方式。也就是说,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设置防火墙,这样网络信息数据输入到内部网络系统中,就可以通过自己设置的防火墙保证网络数据不发生数据信息泄露,从而防止黑客进入网络设置,使其肆意改动、删除网络数据信息。一旦发现可疑信息侵入,防火墙技术需向系统管人员进行请示,询问是否允许继续访问,倘若计算机用户不了解该程序,大多情况都会选择禁止访问。这样防火墙就能充分发挥安全管理机制,禁止一切不安全因素入侵局域网,以便防火墙发挥最大的安全管理作用。
2.3入侵检测技术和文件加密技术。入侵检测技术是一种综合技术,它主要采用了统计技术、人工智能、密码学、网络通信技术和觃则方法的防范技术。它能有敁地监控云计算环境下的数据库系统,防止外部用戵的非法入,该技术主要可以分为统计分析方法和签同分析方法。文件加密技术可以提高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和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秘密数据被破坏和窃取。根据文件加密技术的特点,可分为:数据传输、数据完整性识别和数据存储三种。
2.4物理隔离与协议隔离。物理隔离和协议隔离主要是应用在企业中,物理隔离本质上就是建立内网或者是说局域网,使外部网络和内部网络进行隔离,仍而使黑客入侵失去相应的攻击渠道。物理隔离的方法需要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系统信息通讯网络进行合理的区域划分,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安全区域的划分和管理,通过实时的监控技术保证企业系统的通讯安全。协议隔离技术主要是利用协议隔离器对电力信息通信网络进行网络的分离,来保证内部系统的安全。这种方法主要是因为也系统的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有着一定的连接,协议隔离器能够保证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建立一个安全的连接通道,在需要进行接通是,输入内部专属的密码,就能够完成信息的传输,如果没有内外连接的需求,就直接断开连接。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在满足网络连通的同时,最大化地保护通讯网络的安全。
3结语
1.以信息构建与信息交互为定位的信息管理专业教育——以美国iSchool联盟院校为样本的分析
2.公司的媒体信息管理行为与IPO定价效率
3.2001—2010年境外信息管理研究进展——基于相关文献的计量分析和内容分析
4.信息管理“专业课程链”的建设与实践
5.信息管理人才专业特长初探
6.公共危机信息管理EPMFS分析框架
7.普适医疗信息管理与服务的关键技术与挑战
8.基于BIM技术的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模式与策略
9.构建连锁超市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的信息管理体系探讨
10.基于知识图谱的个人信息管理研究热点与前沿分析
11.大数据背景下信息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影响因素研究——以湖北高校为例
12.能力结构模型驱动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基于10余所高校的调研分析
13.大数据:信息技术与信息管理的一次变革
14.信息管理技术视角下微博研究综述与趋势分析
15.论涉税信息管理能力与税制结构优化
16.基于信息生态链理论的信息管理流程重组
17.教育大数据背景下学分银行信息管理平台设计理念与技术架构研究
18.中国大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研究现状评述
19.面向整体政府的政府信息管理研究——以澳大利亚为例
20.大数据环境下信息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分析与构建
21.高通量下水稻育种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22.基于国营农场的作物生产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23.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
24.智慧的交融 有益的启示——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十三五”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题研讨
25.大数据视角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建设研究
26.企业信息管理人员信息行为和信息素养研究
27.从国际个人信息管理专题研讨会(ISPIM)看当前个人信息管理研究的热点
28.面向公共危机决策的信息管理机制研究
29.基于RFID与ZigBee的羊场养殖信息管理系统
30.政府危机信息管理联动系统模型构建
31.信息管理系统在医院绩效考核分配中的应用研究
32.基于BIM的建设领域文本信息管理研究
33.移动智能设备个人信息管理——以在校大学生和研究生为例
34.基于.NET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35.大数据时代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培养模式研究
36.供应链管理模式下产业主体协同创新机制研究
37.基于远程通讯的农田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38.从边缘到中心:信息管理研究的学科范型嬗变
39.信息管理理论视角下差错信息资源的研究
40.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医药卫生方向)专业学生择业预期与就业能力研究
41.信息管理学科整合的变革路径研究
42.混合架构智能温室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
43.信息管理视域下的差错信息研究
44.iSchool运动背景下信息管理类专业的特色与分野探析
45.突发事件预警系统中的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务
46.个人信息管理研究探析
47.再论知识管理与信息管理
48.公安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
49.整合视角下高校信息管理平台创新及其构建
50.国外个人信息管理现状及发展动态述评
51.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信息管理研究进展
52.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的发展
53.通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平台的设计与实践
54.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模式研究
55.一种面向个人信息管理的Post-WIMP用户界面模型
56.考虑信息泄露的供应链信息管理策略
57.云计算环境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风险分析
58.基于元数据的城市规划信息管理新方法探索——走向规划信息的全面管理
59.信息生态学——企业信息管理的新范式
60.基于WebGIS的农业空间信息管理及辅助决策系统
61.世界典型城市公共危机信息管理系统及其比较
62.基于“信息管税”战略的税收管理创新
63.对20年来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制度的考察
64.云计算在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中的应用
65.大数据时代地方高校实现协同创新信息管理平台构建及路径
66.政府危机信息管理及决策机制研究述评
67.论城市突发事件的应急信息管理
68.基于物联网与云计算的灌区信息管理系统研究
69.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70.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体系研究
71.国内外信息管理研究的流派与研究框架
72.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架构
73.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实现
74.智库建设背景下的美国中央情报局信息管理实践与启示
75.欧美的公共信息管理及对我们的启示
76.电子商务环境下信息管理模式研究
77.以活动为中心的个人信息管理
78.基于RFID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模型研究
79.危机管理研究进程中信息管理发展脉络及基本特征
80.信息管理和知识管理辨析
81.面向政府危机决策的公共危机信息管理模式研究
82.基于Web的高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83.关于信息管理
84.从信息管理到知识管理
85.信息管理一级学科的变革路径研究
86.基于BIM协作平台的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研究
87.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及探讨
88.危机信息管理研究综述
89.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网络安全中的应用
90.关于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
91.基于云计算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发展
92.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在网络安全中的应用
93.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保护设备故障信息管理与分析系统
94.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及管理基础平台建设研究
95.知识管理与信息管理比较研究——从企业管理的角度
96.试论国家综合性危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
97.基于多学科融合的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教育体系构建研究
98.从信息管理优化角度探析税收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