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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告知主体、告知内容、义务免除、构成要件、解除权、除斥期间
告知义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该条款内容存在缺陷和不足,应加以修改和完善。本文试就该问题展开探讨。
一、关于告知义务主体的范围
告知义务人的主体原则上为投保人,因为他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相对人,所以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对这一点无任何疑义。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承担人,各国立法例规定的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如德国1、意大利2、越南3、俄罗斯4等;有的国家区分不同情况,如《日本商法典》区分损失保险和人寿保险,其第644条规定,损失保险的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其第678条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负如实告知义务;有的国家规定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韩国则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告知义务。5瑞士也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负告知义务。6
美国保险立法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承担人,并没有完全一致的规定。但是,在美国各州的保险实务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位并未加以明确划分,通常将被保险人列为如实告知的义务人,实际包括在投保人内。7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负如实告知义务。本文认为,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首先,就财产保险而言,被保险人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损人及受益人,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理所当然。同时,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往往最了解保险标的物的状况及危险发生情况,便于告知义务的履行。其次,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状况的了解更为透彻,比投保人负担告知义务的理由更加充分。再次,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解,特别是有关被保险人的个人或者隐秘事项,除被保险人本人以外,投保人难以知晓。若不使被保险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估计危险难免会有所妨碍。既然被保险人是以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利害关系人,要求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其妥当性不应受到怀疑。所以,本文认为保险法告知义务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二、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各国立法均明确规定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亦作出如此规定。在解释上,学者们认为,“订立契约时”泛指保险人为承保意思表示之前,义务人于投保时及投保后契约成立前应负告知义务。8
我国《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履行时间的规定则显得较为模糊,但多数学者认为告知义务的履行应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进行。9我国《澳门商法典》第973条第1款更是明确规定为投保人“最迟应于订立合同时”履行告知义务。但也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订立后,特别是在保险合同复效时、续约时、合同内容变更时也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0本书认为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就告知义务的性质而言,告知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即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应履行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应如实告知。”依该条可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义务,本条之所以规定“订立合同时”在于区别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负通知义务的不同。所谓“订立合同时”应泛指保险人做出承保意思表示之前。即“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三、关于告知义务的内容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1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所有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决定是否承担某项风险的情况均为重要事实。”在英国,具体讲,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有:121、所投保的风险,就其性质或险别比人们通常预计的要大;2、同样,外部因素使得风险大于通常状况的;3、导致预期损失金额大于通常估算的金额;4、以往其他保单项下发生的损失和赔偿;5、以往投保时曾遇到其他保险人的婉拒或提出的不利条件;6、因被保险人免除第三方本应承担的责任而影响到保险权益转让的事实;7、是否存在其他非补偿性保险单,如寿险或人身意外险保单;8、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全部事实及相应的介绍。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从该条可以看出,告知的内容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事实;第二种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13
判断“重要事实”的标准是什么?美国的保险法律中有两种证明重要性的方法:一是风险增加法,二是影响损失法。14
1、风险增加法。这是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一个事实要构成重要的事实必须引起承保风险的增加。纽约州保险法规定:除非保险人了解到不实陈述的事实会导致其拒绝达成(保险)合同,否则不能被看作是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在确定重要性时,(法庭)允许以保险人签订合同时是否会接受,抑或拒绝类似风险的习惯做法作为证据。马萨诸塞州保险法规定:除非不实陈述增加损失风险,否则不能视为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使用这种方法,如果投保汽车保险,家中有一个20岁的青年人与投保人共开一辆车,而投保人告诉保险人家中没有25岁以下的人开车,由于汽车保险人按惯常做法对于年轻、单身驾车人收取较高的保费,显然,投保人所陈述的事实已经增加或严重影响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构成了被保险人的不实陈述。
2、影响损失法。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方法使用不如前一种广泛。这种方法通常规定:不论事实本身的重要性如何,如果这种不实陈述从本质上并未造成承保财产损害的增加或导致其灭失,就不能使保险合同失效。
本文认为判断事实重要性的标准不能依义务人或保险人的主观意思决定,须依事实的性质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客观的、全面的考察。假如该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承受危险的决定时即为重要事实,而义务人主观上认为不重要,在询问时未作出告知,也产生告知义务的违反。对于有关事项的未告知或告知不实,保险人须证明其重要性。假如发生争执时应当由法院就危险的性质加以判断。但是如果保险人对此问题已以书面标明的,可以视为重要事项;反之如果保险人只概括地在书面上询问“是否有其他疾病?”或类似的文句,则不得视为该问题已经“书面标明”。投保人对之是否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仍须由其所未告知或不实告知的事实是否为重要事项而定。
四、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各国的保险法都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不同,告知存在两种制度15:一种是询问告知制,即只有在保险公司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才有义务如实告知;另一种是主动告知制,即不经过询问,投保人也应当将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及费率高低有关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有隐瞒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实,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法》规定的询问告知制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适用的是询问告知制。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填写保险公司印制的投保单,作为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个别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就投保单之外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无论这种补充询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投保人都应当如实告知,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的询问告知制是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以及我国广大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相符合的。
(二)《海商法》规定的主动告知制
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显然,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并对之作文义解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之履行不以保险人的询问为前提,不论保险人是否询问,除非保险人已知或者应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将有关保险的重要情况“主动”告知保险人。16至于何者构成重要事项,为事实判断问题,因保险标的和承保险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投保人无需告知的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仅以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为限。可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不论保险人是否询问,均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对两者的比较
本文认为,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居于有利地位,对于哪些事项事关保险危险的发生或其程度,在判断上具有丰富的经验,应当由其就这些事项对投保人作出询问也在情理之中。如果其没有就这些事项作出询问,表明此等事项并不重要,或者可以推定保险人已经知道这些情况或者虽不知情但免除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自然没有必要主动进行告知。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对海商法上关于如实告知的规定,应作宽松的解释,即投保人只对保险人关于重要事项的询问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对保险法第17条应作反面解释,即如果保险人没有询问投保人的事项,投保人没有必要告知保险人。
(四)对《保险法》第17条第1款的修改意见
建议将该款修改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
五、关于告知义务的免除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免除,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许多国家在规定了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的同时,亦尝试在某些情况下免除告知义务。如美国《加州保险法》第333条的规定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17
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但对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并不负担无限告知的义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应当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重要事项(即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定和危险发生的程度的事项),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或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询问的事项为限。例如,投保人在订立人寿保险时,有关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住所、职业、收入、健康状况、有无重大疾病、心理健康状况、家族病史等事项,应当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已经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18
告知义务的免除制度,我国保险立法尚未确立,不过,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已倾向于由保险人自身承担因过失而放弃或不知本应知道的事实的责任。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张某诉保险公司一案的判决可以反映此种立法潮流。19
张某于1995年5月向台湾某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300万元,约定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时赔付50%,身故时赔付50%。投保书健康告知栏中有关于过去5年是否患有癌症以及现在是否患有良性肿瘤,恶良性不明肿瘤的询问,投保人张某均填写“无”。同年6月,张某因感冒内耳积水就诊,经检查得知已患初期鼻咽癌,张某因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发现其住院病历中张某主诉自觉颈部有硬块约2个月(即投保前)。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前已自觉肿块而未如实告知为由予以拒赔。张某不服,至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投保人在投保前曾有鼻咽癌就诊记录,应认为张某投保前未经证实已患鼻咽癌,因此也就不存在投保人不实告知的问题,故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投保人在投保之初,已经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有专职负责体检的医生进行详细检查后,就有关部门是否有肿块或肿胀,均填写“无”,由此可以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无颈部肿块及肿胀。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主要为,病例上记载有投保人自述颈部有硬块约2个月,对此张某认为,此属主治医生误记,主治医生已予以证实,保险公司不能凭一次的记载即作出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认定,从而对保险公司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的拒赔决定不予支持。
本文认为,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我国《保险法》对告知义务的免除似有补正的需要,但对此不宜简单照搬。
六、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要件
告知义务的违反,须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方可构成。主观要件指义务人未告知或作不实的告知,是否为故意或过失所致。其客观要件,是指告知义务人不告知有关重要事项或有关事项作不实说明。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归责性,立法例多采过失主义,20日本和意大利更是将此种过失限于重大过失。21
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可见,我国立法对违反告知义务的主观归责性亦采过失主义,而将告知义务人主观上无过失的情况排除在外,此种立法主张值得肯定。纵观各国立法,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构成要件,大体有两种体例22:因果关系说和非因果关系说。
第一种,因果关系说。此说主张,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不负保险赔偿责任。若已赔偿的,保险人可请求返还。至于未如实告知事项和保险事故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须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未能证明彼此间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不负理赔责任。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及美国Kansas、Missouri、Rhode三州采此说。23
第二种,非因果关系说。此说认为投保人只要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不论其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可以据之解除合同,免负保险赔偿责任。此说又称危险估计说。因为其重点只在于投保人的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影响保险人在订约时的危险估计,至于事后是否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在所论之列。法国及美国大多数州皆采此说。24
针对上述两说,本文认为,非因果关系说只论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表面事实,而不论事实上是否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这与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即投保人所告知的范围以重大事项为限的立法本意是不相符的。因而是不可取的。
如果采因果关系说,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未将所知或所应知的事项如实告知,已违反“诚信原则”,若所涉及的事项属重大而影响保险人的危险估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保留收取保费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关联,那么,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赔偿的责任。这种法理可由我国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得知。25保险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的宗旨是,危险增加本应依同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保险人,否则应负特定的不利法律效果,但若后来损害的发生不影响保险人的负担,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可以免除,保险人不得主张本可主张的法律后果。换言之,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解除权未行使或危险增加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人的给付范围无影响,保险人仍应负给付的义务。据此,因果关系说似较合理。
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两者间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可否解除契约?美国法院近来已有区分险种的做法,即在财产保险及责任保险,保险人固不必证明有因果关系即可解除契约,但在人寿保险,则须违反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始得解除契约。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在1992年修订时特别增加“……,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26换言之,对此持否定观点,即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如果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对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应采因果关系说。基于此观点,本文认为,应对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和第4款作如下修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估计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未基于其不告知或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时,不在此限。
七、关于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规定合同无效者(如俄罗斯、法国),有规定合同终止者(如韩国),有规定合同撤销者(如意大利),但多数国家均规定由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我国《保险法》亦作如此规定。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不产生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保险人只是有条件地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称之为保险人的解约权。因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使得保险人承保风险后实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保险人是在没有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同意承保,法律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保险人不公平,反而会鼓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补救。
因违反告知义务所产生的解除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时即已发生,不问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另外,此项解除权不限于保险事故发生前,才能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可以行使。保险人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发现有违反的事实,此时即有解除的必要。但为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起见,保险法应规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台湾地区保险法对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作出了相关规定。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5条规定,由保险契约所生之权利,自得为请求之日起,经过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该款之规定:(1)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危险之说明,有隐匿遗漏或不实者,自保险人知情之日起算。(2)危险发生后,利害关系人能证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3)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之请求,系由于第三人之请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受请求之日起算。
对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本文认为应作如下修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以上的除外。
注释:
1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条
2《意大利民法典》第1892、1893条
3《越南民法典》)第577条
4《俄罗斯民法典》第944条
5《韩国商法典》第651条
6陈顾远:《保险法概论》,正中书局印行,第121页。
7施文森:《保险法判例之研究》(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5年版,第183页。
8江朝国:《保险法论》,瑞兴图书公司1990年版,第197页。施文森:《保险法总论》,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56页。
9参见: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羊焕发、吴兆祥:《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10周玉华:《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219-221页。
11施文森:《保险法判决之研究》(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187页。
12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
13徐卫东:《保险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第336页。
14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58页。
15李宝明、鞠维红:《保险索赔理赔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6页。
16李政明、贾林青:《海上保险合同的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17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125页。
18RaoulColinvaux,TheLawofInsurance,5thed.,Sweet&Maxwell,1984,P95.
19邹辉:《保险纠纷案例》,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6月第一版,第44页。
20参见《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6-19条;《韩国商法》第651条;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20条。
21参见《日本商法典》第644、678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892、1893条。
22《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周玉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243页—第244页。
23《德国保险契约法》第21条规定:“若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合同的,若告知义务的违反并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人应负责任的范围时,其给付义务仍不改变”。
《日本商法典》第645条第2款但书规定:“但经投保人证明危险的发生并非基于其告知或不告知的事实的,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第2款但书规定:“但投保人证明危险的发生不是基于告知或未告知的事实时,则不在此限”。
美国各州的规定,参考陈世义(台),现代保险15期,91页。
24法国保险合同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匿或虚伪告知时,假如其行为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的危险评价,保险合同无效;虽此行为对于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影响,亦同。”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高职高专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年高职高专在整个高职高专教育体系中也占据重要位置。随着国家教育体制的转变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五年高职高专教育的普及,在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中出现了新的问题。
1 五年高职高专教育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
一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知道,任何事情都是两方面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学生的生活、学习和思想观念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冲击。首先,手机最初的功能是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后来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智能手机出现了,而且更新换代的步伐也越来越快,功能也是越来越多,联系的功能反而不再占主要地位。其次,网络的快速发展给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了便利,他们可以通过网络查找学习资料,了解最新的学习信息,接触多样的学习资源。但是五年高职高专的学生毕竟是十五六岁的孩子,他们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抵制不住游戏等的诱惑,在使用网络学习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沉迷于游戏中而无法自拔。在教室里,因沉迷手机游戏而不能认真听讲,在宿舍里,因沉迷网络而不能按时就寝导致第二天精神萎靡不振、注意力不集中、上课时睡觉等等问题。二是,高职高专教育管理队伍数量严重不足导致不能有效教育管理。第一,管理人员数量上不足,一名管理人员要管理多个班级几百人,时间、精力不够,直接影响了教育管理的有效性;第二,管理人员专业管理知识不足,在管理方法、管理模式、管理技能上没能有效地进行教育管理。这种情况下,任课教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比如课间或与课堂学习内容相关时的课上,对学生进行单独的、简单、深刻的教育管理。
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学生五年高职高专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培养社会所需的实用性人才,就要运用恰当的教育管理思想来指导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而人本教育思想就是合适的教育思想。
2 人本主义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
现代人本主义教育思想是一个包括众多教育流派的庞杂体系。从狭义上说,它特指20世纪60、70年代盛行于美国以罗杰斯等为代表的人本主义教育思想。这一教育思想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发展人的潜能和树立自我实现观念,主张教育是为了培养心理健康、具有创造性的人,并使每个学习者达到具有满足感和成就感的最佳状态。
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在五年高职高专学生教育管理中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五年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自初中毕业生,这时的学生年龄在十五六岁,他们活泼、热情,自我控制力较差,自我认识不足,人生观、世界观都还不成熟完善,学习基础不扎实、学习知识掌握不牢固,已有的学习习惯不足以让他们自觉地习得更多的知识,但是他们的可塑性很强,善于和老师、同学交流,有较强的积极向上的意愿,也较容易接受来自老师、同学正能量的影响。
3 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在五年高职高专学生教育管理中运用的研究
人本主义教育思想的核心就是要“以人为本”。在五年高职高专学生教育管理中,就是要以学生为本,而不是以教师为本。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做到以下几点:
3.1 促进每个学生个体的潜能的发展
每个人都有自己无法估量的无限潜能。学生最终的知识量的多寡、学习能力的高低等等,取决于学生个体潜能激发的程度。以学生为本,重视学生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积极能动性,最终激发学生的学习能力、为人处世的潜能,学生将来工作的高度、生活的质量。人之所以能,是相信能。
3.2 承认、尊重个体差异,展现学生丰富多彩的个性世界
世界上没有完全一模一样的事物,人也不例外。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特点,有的学生属于会学习型的,轻松学习(相比较那些埋头苦读而言)就能获得理想的成绩;有的学生属于善于交际型的,可以和不同性格的人友好相处;有的学生属于领导型的,对于学生工作做起来得心应手,等等。这时,作为教师,要看到学生个体的差异,尊重这些差异,不一刀切,不统一标准、要求,要以学生为本,营造更多的、多种多样的氛围,强调学生“自我实现”,让学生充分展示自己的个性。
3.3 注重培养学生的健全的人格,智商高不如情商高。
五年高职高专的学生中的大多数人的学习习惯、学习模式、学习能力已经基本定型,而且根据我国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对此类学生的培养重点应该是实用技能的培养,那么,这一阶段的学生的教育管理的重点也应该是注重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而知识的传授应该次之。培养学生成才之前要先成人,成为人格健全的、乐观的、积极向上的人。
3.4 教师在教育管理中的身份和角色要转变。
【论文关键词】科学人文主义;新课程;人文精神
【论文摘要】新课程更加关注科学主义价值观和人文主义价值观的双重体现,为更好的实现课程目标,我们要用科学人文主义指导高中物理教学。我们要充分发挥高中物理新课程设置的优势,在授课的同时将人文知识传递给学生,同时,要从“发挥美育功能”、“加强科学价值取向指导”等角度对学生进行人文精神的培养。
新课程理念更加关注科学主义价值观和人文主义价值观的双重体现,以形成“科学—人文主义”的价值观。 科学人文主义是一种以科学主义为基础和手段,以人文主义为方向和目的的人的发展观和社会发展观。高中课程领域之一是《科学》,其中物理这个学科的理科性较突出,其人文教育作用则更需要挖掘。为了实现物理课程标准,提高学生科学素养,教师应当努力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用科学人文主义指导高中物理教学。
一、充分发挥高中物理新课程设置的优势,在授课的同时将人文知识传递给学生
高中物理新课程,不论是目标设置还是课程标准上,都体现着了鼓励学生“学习终身发展必备的物理基础知识和技能”,我们物理教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的课程和文化活动,为学生提供人文文化的土壤。
1、倡导物理研究性学习课题的开展。
研究性学习通过富有启发性的问题或能激起问题的事物或现象,驱动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观察、实验、收集事实证据,提高质疑、推理和批判性地思考科学现象的能力。近两年来,我校物理教师指导的研究性学习的课题有:《从力学角度研究球鞋用料和性能》、《厨房里的物理》、《光污染的危害与防治》、《中国古代船技术评析及模型制作》、《刀具上的力学》、《直升机主旋翼对飞行姿态的影响》,这些物理类研究性学习课题的开展对学生应用物理规律和知识解决问题提供了表现的平台。
2、精心设计问题,由问题引导学生了解物理基础知识在生活生产中的应用。
在学习高一物理新课程第一章是“探究自由落体”时,我编制了一道开放性问题:
水火无情,人所皆知。发现火灾后,人们为了阻止大火沿着电气线路蔓延,都会拉闸停电,所以万万不可乘坐电梯(消防电梯除外)逃生。跳楼求生的风险很大,只在楼层比较低,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使用,并且一样要注意方法。首先,可把棉被和床垫丢出窗下,以便身体落地时减少受伤。其次,爬到窗外,双手抓住窗沿,身体竖直下垂,然后放手,双脚落地跳下。这个姿势比蹲在窗沿上,直接跃下去受伤的可能性小一些。请你用物理规律解释为什么这两种落地的方法受伤的可能性小一些。(写出必要的公式)
让学生了解火灾中自救的方法,是很实用的知识。学生普遍反映,做完此题就更正了许多火灾逃生时错误的想法。
留心积累材料事例,精心设计引导意图的习题,就能在授课的同时将人文知识传递给学生,发挥新课程改革的“终端”的角色。 "
二、用科学人文主义指导物理教学,人文精神是最核心的东西
在人文文化中,人文精神是最核心的东西。人文精神是人文文化的精神理念,是人文知识、人文素质的内化和升华,是人们的一种精神取向。
物理科学技术往往可以在短短几年内成倍的发展,而人文文化却不可能“速效”生成。人文文化和精神的缺陷和隐患就像慢性恶化,关系到民族兴衰,千万不可走到岌岌可危的地步,才去重视它!为此,我们在物理教学中要重视以下几方面:
1. 发挥美育功能
物理何来美呢?物理是很美的!高一物理教材以力学为主要内容,高二以热、光、核为主要内容,无不充满客观事物的和谐美。比如说,运动与静止、反射与折射、电磁光三者的相互关系,体现了物理理论的对称与统一,充满哲学美;又有谁能说三棱镜的色散、光的衍射、干涉等形成的图案,不是充满科学密码的天然美?反粒子存在的预言、相对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统一,更加是科学之美!
物理教学内容虽然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规律,充溢其间的是概念、公式、定律和定理,但让学生领悟其中的简洁、对称、和谐、统一,发挥美育功能,能进一步加强学生对物理知识的理解,对自然的认识。这种融合了自然界客观事物的规律之美在美术、语文等诗情画意之美中又如何感受得到?唯有物理教师才领悟得到!
2.加强科学价值取向的指导
物理教学使人掌握真理,具有理性。目前,大学生、中学生生活态度的畸变和接连不断的校园暴力事件令人吃惊,如果我们能够将科学的理性影响扩展到学生的价值观中,引导他们关心他人,关心社会,并学会用联系、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那么,青春的困惑和不良诱惑难道不会得到更好的处理途径吗?科学价值取向的指导可以擦亮孩子的眼睛,对科学的爱恋可以增强孩子对社会不良风气的“免疫力”。
一个“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并注意将科学人文主义运用于物理教学的老师,将为学生的一生播下幸福的种子,使之受益无穷!
【参考文献】
近几年来,我开展了一些物理教学专题研究活动,对物理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下面就教学专题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看法和做法。
1. 转变认识 所谓教学专题研究,就是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需要解决的问题,运用科学方法,有目的、有计划地去探索教学规律的研究活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然而,并非所有教师都能从思想上认识到教学专题研究的作用和意义。有的教师课务很重,感到没有时间进行教学专题研究;有的教师认为教学专题研究是专门从事教研人员的事情;有的教师则对普通任课教师能否开展教学专题研究,在思想上缺乏足够的信心;有的教师还认为搞教学专题研究会分散精力,影响正常教学任务的完成;也有的教师认为搞教学专题研究花费时间,但研究成果未必就能在报刊上发表。因此,为了搞好教学专题研究,首要任务是要弄清进行教学专题研究的意义和作用,扫除上述心理障碍。在实际中,若任课教师不搞教学专题研究,只凭教学经验,也许能把课勉强地讲下去,但教学质量只能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若能结合教学进行专题研究,用科学方法研究教育对象和教学规律,就能使教学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也会使教育者的教学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实践证明,教师只要重视教学专题研究工作,认真实践和总结,一定会取得丰硕成果。例如,研制物理新教具就是提高物理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前几年,笔者曾把它作为一项教学专题进行了系统地研究。首先对高中物理教学大纲所规定必做的演示实验逐个进行分析,根据多年的教学实践,找出现成的教学仪器的不足之处,从中确定几件重要的实验装置作为主攻对象,再根据推陈出新的原则,进行新教具的设计和制作,并在实际教学中进行检验和进一步改进,最终研制出具有较高水平的新型“全电路欧姆定律演示器”、“电阻定律演示器”、“电流天平”、“自制光栅”等,对物理实验教学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 找准选题是关键 如何确定教学研究课题,是搞好教学专题研究的关键。笔者在实践中体会到,任课教师应该从中学教学实际出发,结合所教学科的实际情况,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这种从教学实际中选题的方法是搞好教学专题研究的重要途径。一般来说,任课教师课务较重,很少有较多的时间去作纯学术性的大课题研究,所以。教师应充分利用身处教学第一线的有利因素,抓住教学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这样就能快出成果,提高教学专题研究的效率。就物理教学而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很多,例如,如何解决物理难教难学的问题;如何提高高中女学生物理学习成绩的问题;如何解决学生物理学习成绩两极分化的问题;如何转化后进生的问题;如何提高物理教学课堂效率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物理会考和高考的关系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
在确定研究课题之前,应该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是否对这个问题已经研究过,还存在有什么问题没有解决,这样可避免重复性研究。例如,如何全面考查中学物理教学质量,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传统的期中考试和期终考试只进行90分钟的闭卷笔试,它不能考查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针对这个问题,我同两位青年教师就把它列为一个研究课题,专门研究改进的方法,并在高一物理期终考试中实施了我们研究的综合考试方法:采用标准化测验形式,闭卷考查学生所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运算技能;再采用撰写物理小论文的形式考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后采用实验操作考查学生的物理实验能力。考完以后,采用无记名的问卷形式,让学生发表对这次考试方法改革的看法,教师则对考试方法改革的实践和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从而得出:综合考试法能够全面考查学生的实际水平,反馈性强,有利于促进教学改革,易于发挥学生的创造精神,是高中物理教学中一种较好的考试方法的结论。
3. 搞好教学专题研究须有扎实的教育理论做保障 教学专题研究是用科学方法探索教育规律的实践活动。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必须以教育理论为指导,探索教学规律,任何脱离教育理论的研究都是没有普遍意义的。
一般来说,中学教师对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是有所了解的,但只凭这些了解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掌握教育科研的方法与理论,掌握教育统计和评价方法,更应掌握与教学研究专题相关的教学理论。如果没有掌握教育理论,就谈不上教学专题研究,最多也只能是教学经验总结。若能以正确的教育理论为指导,就能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例如,在高中毕业班物理教学过程中,我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对一批尖子学生的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进行了具体地逐个分析,找出他们在物理学习上的特点和不足之处,然后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进行考前指导。结果,这些学生在物理高考中均获得优异成绩。
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交叉科学的出现,给教学专题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我们可以运用多种学科进行综合研究教学专题。因此,教师除了要掌握教育科学的一般理论知识和自己的专业知识外,还要广泛地学习与教学专题研究相关的各门知识,特别要注意学习新学科,比如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以提高自己的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平。为了更好地从事教学专题研究和交流研究成果,还应提高外语水平和微机操作能力。否则,即使研究成果水平再高,交流起来也很不方便,更难进行国际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