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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系统所需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在住户端探测器电路的选择上采用多元信号综合检测法。该方法对某一事件的检测不是只采用单一类型的传感器,而是将多种类型的传感器复合起来组成一个多元信号检测网络,在一种类型的传感器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正确检测的情况下,还有其它类型的传感器来发现事件。从而提高探测器的可靠性和抗干扰性,有效降低误报率。由于有线系统布线的复杂性和探测器扩展的不便等因素,系统在探测器与住户防控主机的通信连接方式上选择了无线通信方式。各类型的探测器与住户防控主机组成星型拓扑,在家居中探测器分布不确定和报警区域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快捷方便地进行探测器的安装布设以及增、减配。
2住户端防控主机
住户防控主机的处理任务一是正确接收探测器发送的报警事件码并进行二次鉴别;二是将经过鉴别的事件码封包并通过网络传输给小区防控主机;三是能完成系统安装配置时的测试应答。基于系统的最小应用特性和成本因素,设计上未采用外扩存储器,相应在MCU内部为通信控制器只设置一个RAM区域,网络数据的收发只能通过该RAM区来完成。为了保证所有事件处理的有序性,住户防控主机在进行事件判别响应时采用轮询工作方式,控制逻辑如图2所示。基于对网络通信的需求,住户防控主机选择精简TCP/IP协议栈为通信协议,通信的主要需求有。报警数据的传输。当探测器产生事件码经无线传输交付对应住户防控主机后,住户防控主机将事件代码与对应绑定的静态IP地址封包,经由网络传输到小区监控主机,小区监控主机通过IP地址识别对应事件的发生住户,然后通过携带在包内的事件代码判定发生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住户防控主机是通信的发起方,事先并无对应格式的数据包存在于MCU的RAM中。因此当探测器事件发生后,处理程序首先要在RAM中将接收到的事件代码及其它相关信息封装成一个合法的包后才能交付链路层发送。本系统采用UDP作为住户防控主机与小区防控主机监控进程的通信协议,封包过程如图3所示。
在进行住户防控主机配置时,小区监控主机可以向对应的住户防控主机发送PING命令以检测链路状态。此时会涉及两种数据包,其一是对主机的ARP请求的应答,其二是对ICMP回显请求的应答。在这种情况下,住户防控主机处于被动应答的状态,所需外发的数据包源自发送方的通信请求,住户防控主机无须自行组包。例如对于ICMP回显请求的应答包,是通过ICMP处理模块对已经接收到RAM中的数据包相应字段值做出修改生成的。当这一修改完成后,即可将该包交付链路层发送。
3安防管理系统功能模块
整个管理系统核心包含三大模块:安防事务管理、住户等信息管理和系统维护。其中:安防事务管理包括安防警报显示、事件处理和警报解除功能。当住户家中的防控主机发出的事件数据经网络传输到主机后,系统通过数据库比对分析获取住户的位置、可能发生的事件(人为报警、入侵、气体泄漏、火灾),产生报警信号、显示报警信息。在事件处理完成后,监控台操作员作警报解除后需要将事件的处理信息进行记录备查。住户信息管理作为住户基础信息数据库的管理接口。完成住户个人信息、住户防控主机参数等的数据增、删、改操作。系统维护包括系统数据转储、工作日志及报警日志的正常维护和处理;系统管理人员信息维护、登录等功能。在管理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可对安防主机操作人员实施分级管理。
4结语
(一)物业管理工作
一是为了落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依法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的议案》,制定了《关于加强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方案》。同时,起草了《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讨论稿)、《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进行讨论。
二是对我市普通住宅区的管理现状、经营状况和维修服务等进行了调研。调研后起草了《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现状的调查报告》,根据普通住宅区的实行情况,制定《住宅小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三是会同小区办全力做好开展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目前已经全面完成了对530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排查工作和700个住宅小区的拉网式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建立了整改档案,待整改后逐一消号。
(二)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1、租金征收工作。截止5月底,共完成租金征收1373万元,其中:直管住宅实收1086万元;机关团体用房租金实收166.6万元;主辅分离房产租金实收108万元;自行接收房产租金实收53.4万元。
3、房屋修缮工作。一是2008年2月份组织召开房屋修缮工作会议,明确2008年修缮工作的任务,即:一个确保、二个重点、三个计划、四个率、五个提高。二是制定《2008年房产系统房屋修缮工程防水卷材及给排水管材招标工作方案》组织进行屋面防水卷材、给排水管材等大宗材料招标。
4、房产经营委托管理工作。年初,我处会同法规处及局法律顾问共同修订了《委托管理合同》。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直管公房委托经营体制,并在今年的房产管理工作会议上与各受托管理单位签署了新合同。
(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汛期前,做好了危险房屋的“三落实”工作。通过排查目前全市共有危险房屋387栋,建筑面积53,949平方米,1688户;二是建立和完善防汛责任制度,制定汛期房屋防雨抢险工作方案并下发各区;三是组建好了防汛队伍和防汛物资储备工作。
(四)楼道整治工作
一是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平区进行了试点工作。并提出了完善楼道粉饰、设施功能试点工作意见。试点工程已于4月下旬全部完成。并按照行湘书记的指示,于4月30日上午在和平区召开了楼道整治工作现场会。
二是制定了《沈阳市住宅楼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楼道粉饰、设施功能完善技术质量标准实施意见》下发各区。同时加强工作调度,市一级办公室抽调21名干部,分7组与各区进行了对接。市楼道整治办公室印制《沈阳市住宅区楼道整治指导手册》700余册,下发各相关单位。
三是楼道整治工作已全面启动实施,目前楼道整治工作全市开工量达到已近95%。已竣工4370栋、建筑面积1918.39万平方米,竣工量达60%。
四是为确保楼道整治工作的整治成果,市楼道整治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住宅楼道整治工程验收及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楼道整治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区楼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工程及时移交给各街道办事处,充分利用社区委员会优势,做好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真正实现“人改变环境,环境改变人”的良性互动,为巩固楼道整治成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五)景观街路、重点广场周边建筑物立面粉饰工作
一是组织专业人员,依据近年来我市粉饰工程的调查结果,对粉饰工程建筑面积造价进行了测算;二是组织人力对全市拟进行立面粉饰的17条景观街路进行逐段、逐栋排查;三是由规划部门提出了沈阳市主要街路建筑色彩规划条件,在此基础上我局组织有关设计单位提出了青年大街、东陵路等路段的初步设计方案。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物业管理方面工作
1、出台《沈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6月底《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讨论稿)可报市人大,力争在9月份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为解决我市物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供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2、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
二是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对不按《合同》进行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建立整改档案的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积极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争取年底前出台《关于加强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
四是继续抓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与建设部联合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专业性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引入到物业管理企业中.
3、建立新型物业管理体制
将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纳入到社区建设中来,物业管理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共治”。形成“业主自制管理、政府基层管理、物业管理”三位一体的新型服务平台。对于暂时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普通住宅区,按照属地划分给社区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待具备物业管理条件后,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化管理为目标,以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解决居民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为重点,按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及住宅小区互联互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确保居民生活秩序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努力实现六个明显变化,即:各职能部门、单位职责明确,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物业管理覆盖面明显扩大;业主自治意识明显增强;住宅区居住环境明显改善;物业服务满意率明显上升。从而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三、工作内容
(一)做好法规政策宣传,提升社会发展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企业风采和典型事迹、提升年工作动态、业主参与管理的好人好事的宣传工作力度,在全市营造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的浓厚氛围,引导社会各界树立正确的物业管理观念,激发市民参与物业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加深对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了解,提高市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遵章尽好业主义务的意识,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法规政策调研,提升完善法规体系。加大调研工作力度,研究出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市物业服务规范》,制定《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改革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法规体系。
(三)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提升规范服务水平。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推行物业服务规范省地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人或业主大会签订规范完整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配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四)组织行业协会建设,提升企业自律能力。筹备成立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做好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促进行业发展、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岗位培训、对外交流等工作,倡导企业诚信经营、有序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开展物业行业整顿,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整顿和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对无资质或超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擅自占用业主公共部位和场地牟取利益、不按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等进行专项整治,解决侵害业益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六)抓好业主委员会建设,提升业主自治意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强化业主自治管理。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年底前要全部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引导业主增强业主自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解决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缺失的问题。
(七)创新社区管理模式,提升物业管理覆盖率。按照属地管理、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和“新建小区有市场、旧住宅区有人管”的工作要求,在积极推行规范化物业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暂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指导业主实施自治管理;无法实施业主自治管理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健全完善各项配套设施,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的目标。
(八)搞好小区综合治理,提升居住生活环境。各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好住宅小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加大小区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设摊点、违章饲养畜禽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搞好小区环境卫生、绿化亮化、基础设施配套、专业经营设施移交改造等工作,使小区整体环境得到改善和提升。
(九)搞好社区文化建设,提升居民生活品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积极组织开展“构建和谐社区、建设和谐家园”为主题的文体活动,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小区场地、设施,开辟“文化墙”、“阅报栏”,进行“和谐家庭”、“文明家庭”、“爱心家庭”、“小区文明之星”评比等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加强企业与业主的交流互动,搞好和谐社区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责任分工
(一)县(市、区)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划定旧住宅区范围、制定整治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筹集活动所需资金和旧住宅区整改资金,保证上级拨付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活动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执行好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的各类纠纷和投诉;指导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做好未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搞好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二)职能部门职责。
1.市监察局职责:负责各职能部门、单位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监察工作。
2.市民政局职责: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地名管理工作。#p#分页标题#e#
3.市公安局职责:负责住宅小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违规养犬专项整治活动;指导小区管理单位搞好治安防范工作和技防设施的安装、使用管理工作。
4.市人社局职责:负责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用工管理,督促其执行好最低工资标准并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等;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5.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各职能部门、单位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有关资金支持。
6.市环保局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住宅小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7.市住建局职责:负责新建和在建项目的物业管理配套建筑及设施的建设监督,做好住宅小区工程质量管理和综合验收工作。
8.市规划局职责:负责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和规划竣工核实工作,做好物业管理配套建筑及其它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审查工作。
9.市文广新局职责:负责指导和搞好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及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10.市卫生局职责:负责居住小区内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指导,负责指导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所对居住小区传染病防治、二次供水等相关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检测。
11.市城管执法局职责:负责指导各区开展住宅小区内违法乱搭乱建清理整顿专项活动;做好住宅小区内违反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12.市物价局职责:负责起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标准;负责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13.市公用事业局职责:负责指导和督促三区政府(管委会)及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落实市政府规定,加快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改造步伐,逐步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要求。制定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计划和实施细则;督促有关单位履行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含小区二次管网)管理义务。
14.市房管中心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各项活动;查处住宅小区违反房屋管理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搞好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搞好物业管理创优达标工作;会同市物价局起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成立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15.市工商局职责:负责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居住小区内的市场各类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查处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行为。
16.市质监局职责:负责住宅小区内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搞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活动。
17.市公安消防支队职责: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加强对住宅小区内消防设备、消防通道等的专项检查和整治活动,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前)。
1.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2.明确职责。按照市政府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布置工作任务。
3.开展宣传发动。通过电台、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搞好宣传发动,加深群众对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以及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的认识和了解。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为使各项工作有针对性地顺利实施,取得更好地实际效果,在全面推进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的同时,有重点地将实现环境综合整治、专营设施设备移交整改、成立和改选业主委员会、规范物业服务等七个方面的提升:
1.6月份重点为“物业服务规范提升月”。组织指导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规章制度、档案管理等进行专项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做到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财务管理操作规范、账目明晰,档案记录内容完整准确,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管理人员统一着装、仪表整洁、服务主动热情,每个管理项目都要签订规范完整的《物业服务合同》。
2.7月份重点为“安防设施改造提升月”。开展小区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电子巡更、周界防范、消防系统、避雷系统等安全防范设施和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检查和更新改造,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正常运行。
3.8月份重点为“业主委员会建设提升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指导,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都要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已经到期的要进行改选。
4.9月份重点为“专营设施移交整改提升月”。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要及时接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治改造,逐步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要求。
5.10月份重点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月”。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能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违章建筑清理、违章饲养治理、环境卫生整治等专项活动,切实改善小区环境。
6.11月份重点为“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精心准备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倡导健康向上、和谐文明、互助互爱、遵章爱家的邻里文化。
7.12月份重点为“和谐共建达标提升月”。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业主满意率调查活动,广泛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整改。同时,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的现象进行清理和追缴,对拒不缴纳有关费用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树立物业服务有偿消费、小区和谐人人有责的思想观念,形成积极缴费光荣、无故欠费可耻的良好风气。开展优秀物业服务项目达标考评活动和物业服务企业观摩评比活动,开展互评互议和业主评议活动,促进社区和企业间的交流和学习,互相取长补短,巩固提高。市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度和检查督导,及时反馈信息,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三)考评总结阶段(年1月)。#p#分页标题#e#
市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区、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5类,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一般,60-70分为较差,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并责令整改,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
1.进行工作总结,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整理活动资料,做好归档和后续宣传工作。
3.建立长效机制,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强化整改,巩固成果,引导物业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分工,确保圆满完成活动任务。
一、调整机制,明确职责,增强物业管理的整体合力
住宅小物业管理是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各街道(镇),要将职能延伸到住宅小,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以属地街道(镇)为主的,职能部门、街道(镇)、社三级物业管理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多方联动的物业管理工作新机制。
(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物业行业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制定全住宅小物业管理配套政策;物业企业资质初审及备案;住宅小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增值、使用管理;住宅小物业用房归集及备案登记;制定开发住宅小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协助物价部门核定住宅小物业收费标准;组织物业企业行业检查评比、培训和考核;会同街道(镇)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会同规划建设局、街道(镇)划分物业管理域,监督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小建设及管网设施资料;负责下达全商品房住宅小的年度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二)街道(镇)负责对辖内物业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会同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负责竣工住宅小的规划、建设、质监、管网等资料备案;受理核准建设单位或业主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申请,参与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改选和换届;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并办理印章备案;监督、检查辖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工作,按照《大连市物业管理企业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负责辖内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备案;督促住宅小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街道(镇)可责令其组织召开或直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负责处理物业服务中的业主投诉工作;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指导社居委会协助物业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监督物业企业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并对住宅小物业企业上报年度维修项目计划进行初审,参与维修项目验收;定期对物业企业服务项目进行检查,监督物业企业定期对住宅小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指导住宅小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监管物业项目的交接工作;及时制止住宅小内搭建违章建筑等行为。并向城管执法部门通报,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按规定在审批规划建筑方案时,对住宅小物业用房的位置、面积予以确定;监管建设单位履行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将住宅小环卫、绿化、道路、停车场、门卫等设施配套建设纳入规划验收范畴。负责物业管理域的人防工程设施管理。
(四)城管与执法局负责:行使规划、建设、房产等专项执法职能;按规定查处住宅小内破墙开门(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损绿毁绿行为;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清理查处户外广告、乱设摊点、乱堆乱放等行为。
(五)工商局负责: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对住宅小内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处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住宅小内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等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取缔;对利用住宅或车棚(库)、地下仓库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异地设立经营(办公)场所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制定与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会同国土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受理和处理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咨询及投诉,调解矛盾和纠纷;住宅小的各种设施管网的升级改造的立项工作。
(七)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人员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落实物业服务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及时查处治安案件;督促物业企业做好治安协助工作;对物业服务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以及强行停放大型车辆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住宅小内外来人口和宠物饲养进行规范管理。
(八)财政局负责:对住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分户管理、专款专用、以及资金的增值、使用、核算的监督;统筹解决动迁住宅小物业服务费补助和维修所需资金。
(九)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物业服务域及周边的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域内的噪声、油烟、废气等超标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物业服务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督促、监管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处理物业服务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十一)教育卫生局负责:对物业服务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发挥爱卫会作用,指导住宅小居民开展好爱国卫生活动。
(十二)消防大队负责:指导辖公安派出所对物业服务域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调整分工,理顺关系,搞好物业企业与专业公司分工
专业管理公司是住宅小设施管理的重要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密切合作的原则,搞好住宅小各种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管理,理顺关系,分工协作,确保住宅小各种设施运行质量。
(一)供水设施管理。建筑物墙外一点五米以外的供水设施及用户室内明装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建筑物墙外一点五米以内的共用部分由物业公司负责。
(二)供电设施管理。高层住宅变电亭低压开关及以上、多层住宅楼前低压分电箱及以上、计费用电表由电业局负责维护、管理。
(三)排水设施管理。住宅小内地下排水设施,化粪池(含化粪池)以前管网设施及化粪池清污由排水公司负责清理维护和养护;化粪池至进户排水管网由物业公司负责。
(四)供热设施管理。采用集中供热的物业域,其公共供热管线及供热设备、设施均由集中供热专业公司负责维修、养护管理。供热公司也可委托物业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委托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五)燃气设施管理。管道燃气设施统一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检查维修,其维修费用按产权界定承担。小内如发现有管线占压、损坏燃气管道、设施设备等异常现象,物业公司必须及时制止并报告燃气供应专业企业。
(六)环境卫生管理。住宅小内纳入市政管理的城市道路,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小内其它道路及绿地、公共场地及楼内公共部位等,由物业企业负责。居民生活垃圾由物业企业从住宅楼运至垃圾转运站或与环卫部门商定的地点,垃圾清运由环卫管理部门运至垃圾处理场;非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卫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七)绿地、公共广场设施管理。住宅小规划红线内的树木、绿地及绿地设施,由物业企业负责养护、管理。
(八)公安消防设施管理。市政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室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室内消防栓以及防火门、消防电梯、轻便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等,由物业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有线电视设施管理。有线电视设施及线路的维护、管理,由有线电视经营单位负责。
(十)住宅小内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管理。由地下设施检查井(除排水设施检查井)的专业公司负责。也可委托物业企业维护、管理。
(十一)通讯、网线管理。住宅小内通讯、网线由经营单位维护至用户终端。
三、突出重点,系统研究,分类解决各类住宅小的物业服务存在问题
住宅小的物业管理工作,目前还处于规范和探索理顺之中。早期物业管理由于法规不健全,不同时期执行标准及管理模式不同,使得一些建之初建设的小积累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影响百姓的日常生活。本着为百姓高度负责的精神,逐步解决住宅小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做好小配套设施管理移交。做好住宅小高压电力设施维修养护工作。由规划建设局牵头,对住宅小高压电力设施及管网,组织维修改造,改造后按现行政策统一将资产移交给电业公司负责维修养护;自来水二次加压泵站尽早进行移交改造完善,确保百姓生活用水质量。新建住宅小在竣工验收前,应移交给专业公司管理的设施设备,必须在移交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负责单位:规划局、城管与执法局,年底前完成)
(二)做好弃管住宅小的物业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是没有选聘物业企业的住宅小和被弃管的住宅小,由属地街道(镇)组织业主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对暂时选不到物业公司的暂由街道(镇)安排代管。(责任单位:各街道(镇),年底前完成)
(三)做好动迁住宅小物业管理。动迁房屋物业管理费统一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动迁住宅物业费暂行管理办法》(开财基发〔〕号)文件核定,由各街道负责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会同各街道(镇)做好动迁房屋域情况的确认工作,由各街道(镇)向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各街道(镇)严格管好物业费补贴资金,不准挪用、占用。动迁居民将动迁安置房屋转让变更后,新业主不再享受物业费补贴。
动迁房屋维修费。年以前建设的参照开发财政局年《关于开发动迁房和机关大厦、教师大厦物业维修管理问题的批示》意见,动迁房屋维修费由财政局按现行商品房维修资金标准和管理模式,设定虚拟账户,按银行五年最高存款利息标准确定维修资金额度,由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按照现行管理模式安排动迁房屋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提高动迁住宅小建设标准,加强动迁小房屋建设质量监督,搞好设施配套。规范动迁住宅小的物业管理用房,凡新建动迁小,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小标准,提供物业管理用房。(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街(镇),年底前完成)
(四)做好商品房住宅小房屋维修工作。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要进一步理顺商品房住宅小的维修程序,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制定维修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和维修管理使用配套办法,做好房屋维修资金保障工作。充分发挥街道社管理作用,监督管理物业企业对维修资金使用。凡物业企业报修事项及范围,由街道(镇)对年度维修计划进行审核,并对具体维修项目会同社、业主委员会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房产管理部门按程序拨付工程款。细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完善维修资金使用方式,建立维修计划上报备案制度,审计制度,确保房屋及其设备设施完全使用。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应急突发事故抢修资金,做为各种设施抢修费用。建立物业管理应急托管制度,对住宅小突发抢修事件,委托专业公司负责抢修,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和房屋局,10月份前完成办法措施的制定)
(五)做好新建动迁房屋质量保修工作。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组织街道对全新建动迁住宅小进行普查摸底。将存在质量问题统一汇总分类,属于施工质量保修问题,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落实该小的施工单位,限期进行维修,质监部门跟踪检查确保保修质量。住宅出现透寒等属于设计规范问题的由规划建设局制定维修方案,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维修改造。进一步清理住宅小内无照经营工作,由工商局牵头,提出解决方案,各职能部门配合做好这项工作。(责任单位:规划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街道(镇),年底前完成)
(六)做好住宅小违章行为的整治工作。由属地街道(镇)牵头会同综合执法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全面清理住宅小违章行为。各街道组织社、物业公司逐个小进行调查并将情况通报城市综合执法局。组织联合查处,净化小环境。(责任单位:各街道(镇)、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年底前完成)
(七)做好住宅小电梯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随着开发高层住宅增多,电梯维护、养护等问题已经显现,有些地方已经出现停运现象,为了尽早解决这一问题,避免出现停运现象,建立住宅小电梯维护专项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每部电梯10万元标准,为业主缴纳部分电梯专项维修费。由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统一招标选聘专业公司,实行辖统一维修、养护。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要建立统一台帐,做好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该费用可以列入成本。由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统一归集管理。具体实施由规划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明年开始执行)
(八)做好物业费收缴协调工作。目前,影响物业企业发展主要问题,是物业收费难的问题。各街道(镇)帮助物业企业做好物业费收缴工作。协调法院定期在街道社设立小法庭,用法律手段解决物业收费难的问题。发挥社楼长作用,帮助企业做好物业服务宣传,动员业主主动交费,使住宅小物业管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发展改革局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制定全物业管理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提高住宅小的管理档次。
各街道(镇)积极协调各专业部门,探索建立社综合收费站,实现各种交费不出社。(责任单位:各街道(镇)、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九)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调整维修资金归集方式。由现在业主办理产权证时缴纳,变为购房交易登记合同备案前缴纳。按住宅小开设住宅分账户,购房业主在到房产部门交易备案前,先到房管部门指定银行按规定标准交维修资金。否则,房产部门不给交易登记备案。(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十)做好早期住宅小改造规划。把改善早期小物业管理质量作为城建设的重要内容。争取用三年的时间,对年前建设小全面进行设施维修改造。由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系统提出组织实施方案,逐项、逐步进行实施。抓好这些民心工程。(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规划局、发改局)
四、加强监管,提高质量,切实抓好住宅小物业管理的规范运作
进一步加强住宅小物业管理基础工作建设,发挥业主委员会管理主体作用,提高物业企业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规范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的工作行为,完善工作系统,使物业管理逐渐地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一)规范新建住宅小的前期管理。凡达到规定规模的住宅小,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补充要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住宅小建设工程质量的跟踪,根据物业管理的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擅自变更设计方案、降低建设质量和配套标准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二)规范物业资料交接。住宅小竣工交付前,建设单位要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将物业图纸资料等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向属地街道提供各种移交资料备案。水、电、暖等设施按照专业分工移交给专业公司。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必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接管证明和街道备案证明。
(三)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不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所有住宅小都要依法建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一时难以建立的或不成立的,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可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委托给物业管理域内的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属地街道部门备案。为及时掌握了解业主意见,业主委员会可聘请社工作人员作为业主委员会执行联络员,负责街道、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作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四)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明确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向街道(镇)社居委会备案。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服务义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要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坚持明码标价并按规定办理备案等手续,自觉接受相关部门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五)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程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约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所在街道和社居委会。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且建设单位无法承担重新选聘负责的,由社居委会临时代为管理。
(六)规范农村都市新村物业管理。随着开发经济发展,凡各镇建设农民都市新村的村庄,参照城市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和村委会可以同为一个机构。
五、齐抓共管,多方扶持,推进和谐社建设
物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每一项事物影响百姓生活。各职能部门、街道(镇),发挥作用,多方扶持,全力推进和谐开发建设。
(一)进一步发挥各街道各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要认真履行好分工责任,将住宅小的物业管理作为社建设的重要内容。各街道成立物业管理协调小组(可与城管科一套人马),要安排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二)进一步抓好物业企业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认真组织好培训工作,对街道社、物业企业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组织开展创新文明小活动,制定考核标准系统对物业企业和住宅小物业管理进行检查考核。组织现场经验交流会,增强从业人员的工作自觉性。
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管理行为,明确管理责任,发挥物业企业作用,对发生在小内的各种违法行为主动管理,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报告。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合同街道(镇)制定严格考核标准,并实施动态考核。
(三)进一步扶持物业企业发展。凡由政府及职能部门承担的费用,不得转由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各专业公司经营收费,不得向物业强行托收;物业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代付的,委托单位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新建小竣工验收移交后,其未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企业承担。物业企业办理物业用房使用、出租登记时,免征房产各种租赁税费。各街道及时按标准拨付动迁小物业管理费,保证小物业管理正常运行。
(四)进一步做好专业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交接。城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按照业务分工,组织好与专业公司对住宅小管理设施的移交。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组织提交各种设施移交明细,城管局、规划局组织好与专业公司移交。移交后由各专业公司提出整改方案。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消防、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对口单位,负责好物业管理域内的设施维修养护工作,主动接受工作移交。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住宅区。
非住宅区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下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市建设、城管、物价、工商、交通、公安、环保、民政等部门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住宅区在交付使用后,入住率达50%以上时,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老住宅区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方可举行。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提议的事项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大会的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其数额为单数,但最低不得少于5人。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通过业主大会订立业主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业主大会可根据本住宅区的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并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生效。已生效的业主公约对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第十四条新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拟订各项具体管理规定;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有权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实施物业管理;
(五)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有偿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检查;
(三)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维修计划;
(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接受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超越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对业主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当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第四章物业的管理、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房地产开发单位与购房户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新建住宅区时,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将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设施同步建设到位,工程竣工后,必须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房地产开发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资料,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物业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续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不续聘的,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的决定,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组织下,采取招标方式,聘请其它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30日内,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营企业,费用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但不得将整项服务业务委托他人。
第二十三条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负责;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通道等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维修与更新,费用从维修资金中支出;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房屋及附属设施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邻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规定应当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修缮;拒不修缮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修缮,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四条住宅区内的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管理、养护、维修与更新,费用从维修资金中支出;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结构、外貌;
(二)占用通道、平台、道路、场地、停车场、屋面、楼梯、自行车房(棚)等堆放杂物或者进行违法建设;
(三)损坏、占用绿化地;
(四)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乱设摊点;
(五)随意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七)发出超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业主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业主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结束后没有违反协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专用房屋及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单位移交住宅区时,应按以下标准向业主委员会无偿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
(一)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应提供15-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应提供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
(三)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每增加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增加10平方米建筑面积;
前款第一、二、三项,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为15-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他的为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业主所有。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单位移交住宅区时应以建造成本价向业主委员会提供商业用房,其标准为:
(一)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应提供15-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业用房;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每增加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用房增加5平方米建筑面积;
商业用房的购置费用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中垫支,并从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中回收。
第三十条本办法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区,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原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专项用于购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产权为国有。
第三十一条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内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经营。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新建的住宅区必须按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由业主缴纳,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以独立住宅区为单位核定,实行分等定级,优质优价,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项目和水平核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交纳。
第三十五条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到户抄表、收费,到户确有困难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收费和维修协议。
第三十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项目,有关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每6个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