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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权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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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权力论文

经济权力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权结构;现代经济法;权力;权利

【正文】

一、法权结构的界定

1.法权结构中的“法”。法权结构中的“法”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主体认知的“法”,主要是从学理角度而言的,包括学者对规则及制度的价值追求、一般民众对于规则及制度的普遍向往,主要体现为学理性的著述、大众的信念;二是法律规定的“法”,主要是指成文制定法,即由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三是现实表现的“法”,主要是指制度生活的行动者实际确立、维护并遵守的实践规则。以上三个层面分别构成法权结构的不同形态:应然态、法定态和实然态。[1]

2.权力和权利。根据政治哲学和社会学晚近的研究成果,权力更强调一种“控制权”,而权利则意指一种“行动的自由”。[2]权力和权利的本质利益属性,也不再局限于单纯的经济利益或资源,而扩大到了几乎一切形式的资源。在当今社会,由于资源形式多样且数量巨大,任何公民个人、团体、国家机关等等都可以享有一定的资源,若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同意,自然就会产生强制性的支配和控制能力。[3]同时,权力与权利除了数量上的比例关系,还存在其他多种形式的关系。包括二者相互的影响、二者在一定的社会情势下发生的互相转化、二者在具体场域中的不同组合,等等。

总体而言,权利与权力二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可以分为两个极端:互侵与互动。所谓“互侵”,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单极化的权力(国家权力)对个体权利的吞噬;二是指分散化的个体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反对或者武力反抗,以及个体权利对原属于公共权力领域的侵犯。所谓“互动”,同样是从两个方面而言:一是指多元化的权力(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对社会个体权利和团体权利的尊重与信任;二是指有组织的、自治的社会个体权利和团体权利对公共权力(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监督与信从(一种建立在信任和信念基础之上的配合与服从)。一般说来,法权结构不是静态的,而是常处于变动不居之中。就人类历史的总体发展趋势而言,法权结构表现为由“互侵”到“互动”的变迁。权利对权力的态度以及相应的行动,也从屈服、盲从,逐渐演变为反对、暴力反抗,到理性思考、有限参与,再到追求自治、积极参与、严格监督,等等。当然,这是理想的变迁描述,实际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某些反复甚至倒退亦在所难免。

二、经济法的法权结构

法权结构是指包含于法之中的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经济法的法权结构就是包含或体现在经济法之中的权力与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由于这里的“经济法”存在应然、法定、实然等多个形态,相应的法权结构即经济法中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也存在应然态、法定态和实然态三个互相联系又互有区别的层次。

笔者将法权结构在性质上界分为传统和现代两种。传统法权结构最突出的特征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互侵”,与之相对,现代法权结构最突出的特征是“互动”。以此为基础,“传统法权结构和传统经济法”与“现代法权结构和现代经济法”可以形成对应的关系。所谓“传统经济法”,从理念维度分析,最基本的特征是“互侵”。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表现为奉行单向度的“国家干预”的集权思想和“全权计划”理念,对国民经济进行几乎无所不包的计划和安排;在西方社会则表现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崇尚的绝对自由和对公共权力的绝对排斥。所谓“现代经济法”,最基本的特征则是“互动”,表现为秉承“协调互动”的理念,包括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经济民主与政府管制的“协调互动”等,在促进和张扬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体现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之上追求政府的有限干预和市场的有限自治。当然,与传统法权结构和现代法权结构一样,传统经济法和现代经济法都只是一种大致的、笼统的理论概括。

三、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的基本层次

(一)应然态:从共生到协调的经济法理念

应然态的法权结构是主体认知的法权结构,主要是从学理角度而言的。现代经济法互动式的法权结构表现在应然层面,体现为经济法理念对于互动的诠释。经济法的理念即经济法的宗旨、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笔者以为,经济法的互动理念从法理角度看体现为共生,从制度角度看体现为协调。

经济法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互相融合、互相转化、相辅相成等关系,在法理层面都是共生的反映与体现,是权力与权利之间互动的高级形态,在有些场合,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甚至是互以对方为条件、须臾不可分的,比如在商会的组织运作中,商会对成员的组织、管理的权力与商会成员参与商会运作的权利互为条件、互相依存。协调作为一种理念,其内涵也在于强调各个因素之间的互动和共生。作为制度层面的理念,协调强调的是互动的制度化的理论表达,包括主体的协调、行为的协调、责任的协调等等。主体的协调是指分享经济法权力的主体与分享经济法权利的主体在机构设置、资格认可上的对应;行为的协调是指经济权力主体行为与经济权利主体行为之间的配合;责任的协调是指权力主体因违法的经济权力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权利主体因违法的经济权利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之间的匹配。

(二)法定态:经济法制度间的功能组合

法定态的法权结构是实体法及程序法规定的法权结构,主要是从立法角度而言的。现代经济法互动式的法权结构表现于法定层面,主要体现为各种经济法制度之间的功能组合。

法律功能的组合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目的,在分析不同法律各自具有的功能的基础上,寻求功能之间的组合以形成协同效应。就经济法制度之间的功能组合而言,即是针对具体的经济问题,主要通过经济立法将体现不同理念和原则的经济法律规范进行组合,并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予以落实。实现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的互动,在法定层面上最关键的就是完善经济法制度间的功能组合。比如在城市管理、规划行为中,政府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等经济权力必须与民众获得生活保障、获得再就业和再发展的经济权利相共生、相协调,才能发生互动的效果,这就需要土地征用制度与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制度之间的组合,需要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与拆迁公民的生活安置和再就业发展制度之间的配合。

(三)实然态:从“互侵”中探寻通往“互动”之路

实然态的法权结构是指社会现实的经济生活体现出来的权力与权利二者的关系,与应然态和法定态的法权结构不同,它是法权结构在现实层面的终极表达。从功能的意义上讲,只有这个层面上的法权结构才真正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实现互动的范围和程度,因而这个层次的研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但法律的现实运行会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对实然态法权结构的分析也具有更大的难度。

从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的现实生态来看,经济法的法权结构在实然层次上存在很多的不协调,准确地说,在性质上离互动还相差甚远,“互侵”的现象反倒更为常见。比如商会组织不健全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反映了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之间的不协调、不配合,甚至相互侵占、职能错位、功能失效等状态。因此,对实然态的法权结构进行分析,真正的价值还是在于从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不协调入手,从二者之间的“互侵”入手,分析不协调和互侵的成因,以此探寻实现“互动”的路径。这一路径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理顺法权结构三态之间的关联,使得经济法的法权结构在应然、法定和实然三个层次之间彼此互通、信息和资源共享,实现良性循环。

四、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的具体特征

(一)经济权力的多元化和“经济元权力”的制度化表达

现代法权结构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公共权力的多元化,不仅权力的职能要分散化,权力的主体也必须多样化。经济权力主要包括“经济组织权力、经济支配权力、经济强制权力、经济处罚权力、经济监督权力”,[4]随着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理论的发展,经济权力的行政性色彩日渐淡化,个体、社会与国家在对公共经济事务的支配上都具备了现实性与可能性,特别是在主体上,经济权力的分享机制可以包括政府的经济权力、专门性机构的经济权力社会中介组织的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成员的经济权力等等。

经济权力的多元化带来了经济权力生态的繁荣,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在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中构建一个针对多元化权力本身的监管机制就变得极为重要。这个监管机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应是“经济元权力”的创设及其制度化表达。所谓“经济元权力”,也可以称作“经济权力的权力”,即创设经济权力的权力,它是所有个别的、具体的、社会化的经济权力的合法性和经济性的基础,是经济权力在制度化设置及运作中的终极性的价值标准。经济权力是特定主体对国民经济运行施加支配性、强制性影响的资格和能力,特别是对于经济行政主体而言,其享有的经济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权力,其从事的经济干预(如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经济行为。[5]规范经济权力、约束经济行为的关键在于为相应的权力和行为寻求宪法、意义上的合法性,这种寻求的实践进路则是探索“规则”、“元规则”[6]在经济权力和经济行为领域的制度化表达。只有确立并遵循“经济元规则”及其衍生的“经济元权力”,各种具体的、分散的经济权力才能在根本上获得合法性,才能在经济权力社会化、泛化的同时保持自身的规范与正当,从而实现与经济权利的互动。

(二)经济权利的自治化与规范化的制度构建

一般认为,经济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获得的,实现经济目的的,满足物质利益需要的权利。事实上,经济权利的发生往往并不依赖于经济法律或经济合同的规定及约定,特别是在大多数场合下,实然态的法权结构都包括了经济权力及与之相对应的经济权利。

与经济权力不同,经济权利不需要“经济元规则”、“经济元权利”的制约,相反,最大化地实现权利、发展权利才是经济权利的本质内涵,也是互动式法权结构的根本要求。经济权利的问题在于私权的滥用同样会造成法权结构的失衡,在经济权力缺位、越位、错位的场合下,个体的经济权利往往会因为空间的无限和监管的缺位而挤占公共空间,结果或是个别的权利主体实施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或是若干权利主体通过不正当联合或结盟实行垄断、限制竞争,比如价格卡特尔等,从而损害互动的法权结构,损害整体的社会福利。显然,同权力一样,权利自身也要具备实现互动的要件,因此必须通过制度构建实现经济权利的规范化,即对私权滥用的制止。比如经济法中宏观调控的功能之一是弥补市场主体力量之不足,市场规制法则主要是对越出正常范围和幅度的私权进行纠正或惩戒。规范和监管等作用方式主要是消极、被动的,互动式法权结构还要求实现经济权利的自治化,促使个别、零散的经济权利主体由分散走向自治。自治即自理,是经济权利主体获得更大的自由空间、积极参与公共领域事务、监督经济权力行使的必然要求,一个有组织的、自治性很高的权利网络还可以自发地形成自我规范,有效地节约权利监管和规范的成本。

(三)社会经济权力和权利的权限制约机制的型构

社会经济权力和社会经济权利,即社会中介组织掌控及享有的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社会中介组织在结构上连接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其重要的功能一是作为经济行政主体的替代实现对市场主体的自治性管理;二是通过信息制造及传输以产出中立、客观、社会性的经济评价。前者的代表是形形的商会,后者的代表是各种各样的信息咨询和信用评级组织。但社会中介组织的问题在于容易发生行政化和内部人控制。[7]行政化是指社会中介组织变成政府的代表,沦为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权力触角的延伸,典型的比如各种官办产业协会;而内部人控制则是指商会组织内部发生经济学上的“道德悖逆”和“逆向选择”,沦为个别成员谋求私益、掌控话语权的工具,社会经济权力被个别权利主体挪用,社会权力的空间被个别权利主体挤占。

社会中介组织同时具有经济权力主体和经济权利主体的资格与能力,这一点使它在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的互动之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社会经济权力和权利的勃兴是实现及保障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的关键。然而,这种双重的资格与能力也造成了对其进行规范和完善的重大难题,因为单向的权力制约和权利监管机制此时已经难敷其责。要完成这个目标,最重要的一点应是经济权限制约机制的型构。我国学者认为,经济权限是“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力、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的总和”。[8]经济权限强调在经济义务基础之上的权力与权利的复合,事实上是看到了在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中,仅有经济权力主体与经济权利主体之间的制约是不够的,而必须通过另外一个支点完善法权结构内部的互动机制,这个支点就是义务。通过将义务同时附着在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之中,实现了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的强制性倚赖,保障法权结构的互动格局。因此,经济权限本质上是一种法权结构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经济权限制约机制,是解决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经济权力及权利监管难题的关键。

【注释】

[1]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17页。

[2](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3]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4]刘瑞复:《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3页。

[5]单飞跃:《经济哲学论纲——经济法哲学基础的建构》,载《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29页。

[6]规则,又称“规则的规则”,参见(澳)布伦南、(美)布坎南:《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中文版序,第1页。

经济权力论文范文第2篇

1.1一般资料

本院是1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设有1个总院、7个分院(儿童、精神、传染、康复、口腔、肿瘤、急救7个专科医院)、71个护理单元,开放床位3000张;护士总数1655人,其中男89人、女1566人;年龄19~59岁,平均(31.78±9.67)岁;中专140人,大专958人,本科557人;护士829人,护师465人,主管护师280人,副主任护师77人,主任护师4人;身体基本健康。

1.2方法

1.2.1完善护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按照新三级甲等标准,建立由院长、护理部主任、护士长、各职能科室正主任组成的护理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各临床科室设立护理安全管理小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于护理部,配备3名专职人员(副主任1名)负责全院护理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整改、督查与追踪工作。实施护理部-总(科)护士长-病区护士长三级质量控制和护士自我控制的护理安全管理体系,遵循PD-CA循环程序开展集团医院的护理质量控制,促进质量持续改进。

1.2.2完善护理质量标准及工作流程

护理工作流程应以最短的时间、最小的范围、最有效的措施,减少护理安全隐患对医院、患者及护士造成的伤害。集团护理部对全院护理缺陷进行原因分析,将差错原因看作质量持续改进要点及护理风险预警项目。护理部针对因护理质量标准及护理流程等方面的缺陷而造成的护理差错事故,按照新三级甲等标准及重庆市规范,结合本院实际修订的集团医院统一的护理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了重点环节标准化工作流程。

1.2.3排查安全隐患,制订预警控制方案

护理安全管理委员每月定期进行护理安全评估,按科室、岗位仔细评估护理工作各方面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落实整改,将实施整改后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确定为对护理安全具有警戒或防范意义的预警信号,并针对每一个预警信号制订出预警控制方案下发相关科室。

1.2.4分级实施护理安全巡查与安全信息网络直报及反馈机制

由护理部制订电子版的护理安全信息周报表,该表包括护理核心制度的执行、技术操作规范、设施与设备管理、药品管理、病区环境、投诉与纠纷、医疗费用等项目。按照周报表项目分级实施护理安全巡查、安全信息网络直报及反馈机制。(1)临床一线护士:每班进行岗位隐患巡查,发现隐患立即列出相关护理安全预警内容,及时落实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交班,对各班护士进行预警;(2)临床护士长:每天对本科室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将巡查结果每周上报护理部,对本科室不能解决的问题则列出预警内容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3)总(科)护士长:每周对分管区域进行安全巡查1次,指导并协助临床科室解除安全隐患,并追踪整改效果,每月将本片区巡查结果上报护理部;(4)护理部:每月对全院护理单元进行护理安全巡查1次,并将本月全院上报的安全信息进行归纳分析,按安全隐患的性质、级别启动安全预警机制,进行安全防范部署。

1.2.5实施患者风险预警评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按新三级甲等标准对患者实施风险预警评估,患者入院时立即给予入院评估(含生理、心理)、疼痛评估、跌倒/坠床及压疮、管道滑脱危险因子评估等。患者住院期间护士会根据其用药及病情变化对上述危险因子实施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制订并实施风险预警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1.2.6完善设施设备,打造安全环境

在医院建筑设计中全方位体现安全理念,病区地面全部安装防滑地板,墙面安装有扶手,配备有多功能双侧床栏的病床,病区厕所、盥洗间铺设防滑垫并安装防护窗,电梯及楼道安排保安人员保护患者行走的安全,医院的各种服务设施均贴有醒目的标识及使用说明,为行动不便的患者配备了手推车、轮椅、徒手电梯等。医院在硬件配备上处处体现了保障患者安全的人文服务理念,力图营造以患者为中心的安全疗养环境。

1.2.7实施护理人力资源的弹性调配

人力资源管理缺陷也可构成护理安全隐患,属于安全预警范畴。合理排班,实行弹性排班制、层级管理制、新老护士搭配制,以减轻超负荷工作状态、减少职业倦怠、提高护理质量,使患者安全系数增加。护理部以新三级甲等标准为依据制订了各病区护士配备原则和紧急状态下护理人力资源调配预案,并根据各病区实际床位使用率、患者护理等级比例、工作量进行人力资源弹性调配,做到合理、灵活、高效,以达到人力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均衡性。

1.2.8落实安全警示教育,提升护士风险防范意识

实施科室、片区及护理部三级护理安全警示教育。科室护士长每周五组织召开安全教育会,对本周安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下一步安全预警内容,布置整改方案;总(科)护士长每月组织分院(片区)安全警示教育会,对分院(片区)存在的安全预警问题进行分析点评,提出管理对策,并部署安全预警控制方案;护理部每季度召开全院护理缺陷总结暨安全警示教育会议,对季度护理缺陷的性质、类别、发生率等进行系统讲评,对护理不良事件典型案例进行原因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预警方案,下发临床科室落实整改。通过分级安全警示教育,以警醒全体护理人员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提升护理风险防范意识。

1.2.9评价方法

将2011年(实施前)与2012年(实施后)护理缺陷发生率及上报率、护理质量及患者满意度进行比较。护理缺陷包括警告事件、意外事件、不良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隐患事件5项内容,每周上报统计1次;护理质量包括基础护理、特级和一级护理、优质护理、护理文书、病区管理、急救物品、消毒隔离7项内容,使用本院统一的护理质量评价标准,每月检查1次;患者满意度包括对服务技能、服务礼仪、人文关怀、生活照护、心理支持、安全保障、健康指导的满意度及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8项内容,使用本院统一的患者满意度调查表,每季度调查1次。护理质量及患者满意度以分值表示,护理缺陷发生率及上报率以百分率表示。

1.3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符合正态分布、方差齐的数据用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护理缺陷

护理安全预警机制实施后较实施前护理缺陷发生率明显下降,上报率显著提升。

2.2护理质量

护理安全预警机制实施后较实施前护理质量评分全面提升。

2.3患者满意度

护理安全预警机制实施后患者满意度得到明显提高。护理安全预警机制实施前后者满意度分别为(91.72±3.27)分、(97.64±2.36)分,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3结论

识别护理风险是确保护理安全的前提,护理风险始终存在于操作、处置、配合抢救等环节中,作为管理者应不断发现护理安全的薄弱环节,评估风险管理的重点,识别并确定现存的和潜在的护理风险,制订护理风险管理计划和护理风险防范等措施。现代护理安全管理强调实施前瞻性管理和全程动态管理,这对降低护理缺陷发生率、提高临床护理质量和节约卫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也体现了护理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近年来,如何保证患者安全已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的广泛关注,美国医疗机构评鉴联合会(JCAHO)在促进患者安全方面有更具体明确的做法。我国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已将护理安全管理列为独立评审标准。如何在集团化医院中同质化实施新三级甲等安全管理标准,最大程度地减轻损失,是医院护理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

3.1健全的管理体制是保障集团化医院护理安全的关键

管理体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监督不得力等影响护理安全的组织管理因素,是对患者安全的最大威胁。护理风险管理是一项长期、持续工作,需不断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只有建立完善护理安全管理体系,才能有效地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提高护理质量、患者和护理人员的服务满意度。本院按照新三级甲等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护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强化了各级安全管理职能,实现了分级护理安全预警的管理体系,切实发挥了个人护理风险预控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达到了规避风险的目的,与传统方法比较,护理缺陷的发生率显著下降(P<0.01)。

3.2无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机制在集团化医院标准化的实施,可提升护理安全的预警作用

无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呈报机制的标准化实施,有利于消除护理人员抵触情绪,体现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和谐一致,增强了护理人员参与安全管理的责任心与主动性;使护理人员在缺陷发生时均能以积极、轻松的心态应对,自觉分析护理程序中发生安全事件的原因,并对系统和流程提出改进意见,变被动管理为主动参与,能尽早发现隐患苗头并及时报告与处理。与传统方法比较,全院护理缺陷发生率显著降低、上报率显著上升(P<0.01),表明无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呈报机制的标准化实施,可实现集团化医院护理安全管理质量的同质化提升,有效控制护理风险的发生,使安全关口前移,起到安全预警的作用。

3.3护理安全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及反馈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可实现护理风险的前馈性控制

集团化医院护理安全信息网络中心的建立使总院护理部及相关职能科室能及时收到全院各护理单元的安全信息,在第一时间给予归纳、分析与处理,并迅速提出预警项目与控制方案反馈给相关科室实施。同时,对预警控制方案的实施进行追踪评价,在风险可能发生前及时采取前瞻性预警干预,实现了护理风险的前馈性控制,与传统书面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方法比较,上报率显著上升。

3.4护理风险预警评估及安全警示教育,可增强护士风险意识,提升护理质量及患者满意度

经济权力论文范文第3篇

一证券经纪人的界定

最新颁布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首次对对证券经纪人的概念做了界定。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此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经纪人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关系。第二,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中证券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一些服务,但法律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雇佣证券经纪人来开展证券业务,而是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经营方式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做证券经纪人。第三,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首先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其次,要和证券公司签定委托合同,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来开展业务,不能超越授权。

从目前市场实际状况看,证券经纪人就是在证券经营机构中专门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业务,其薪金所得与其所招揽客户资产额、交易量或产品销售量挂钩的市场开发人员。证券经纪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作为证券经营机构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通常称作客户经理;二是非证券经营机构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一般称作居间人、经纪人、营销代表。但他们不是所聘用机构的正式员工,管理松散。其中,第二类证券经纪人未被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数量多且规模庞大,存在诸多管理问题,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因此,本文所探讨之证券经纪人,在无特别说明情况下,专指各证券公司未纳入员工管理的自然人形态的证券经纪人

二我国证券经纪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券商经纪业务竞争的日益激烈,经纪人制度作为争取客户与占领市场的一种竞争手段被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所采用。国内大部分券商都拥有了自己的经纪人队伍;通过经纪人开发客户、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根据客户的交易量给予经纪人一定比例的佣金提成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经营模式。经纪人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经纪人制度实施以后,通过人员转岗、效益与业绩挂钩等方式使普通员工逐渐向经纪人转变,员工收入直接与交易量挂钩,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忧患意识都得到了明显提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经纪人制度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发展的确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不少证券公司在起用证券经纪人时,短期目标太明显,与证券经纪人自身业务水平、道德素质相比,更多地注重证券经纪人的客户资源,使得证券经纪人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经纪人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较不规范,呈现多样性。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证券经纪人相对来说又是一种较新的事物,对于证券经纪人尚无统一行为规范。这就使得各家证券公司在经纪人制度的具体实施中采取了各种形式,甚至在同一证券公司内部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经纪人与券商是否为隶属关系;经纪人是否享受或部分享受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经纪人佣金提成比例的高低;券商对经纪人的业务支持程度;经纪人之间是否存在分工与协作等几个方面。

第二,证券公司员工实际业务水平与证券经纪人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一名成功的证券经纪人需要有全面的证券专业知识与良好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而目前国内证券经纪人主要是由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转岗而来,在知识结构、信息渠道、社会网络等方面都与证券经纪人的标准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第三,证券经纪人缺乏证券公司有效的业务支持,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综合工程,不是只需要一批经纪人与一个分配制度;更需要证券公司从交易支持、专业培训到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以为证券经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很多证券公司对经纪人制度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认为只要实行经纪人制度就一定会促进经纪业务的增长与发展,而对证券经纪人缺乏有效的业务支持与必要的管理。从而使得证券经纪人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开展业务,在客户基础相对薄弱与普遍业务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发展就极为困难与不均衡。这就使得证券经纪人与券商存在离心倾向,客观上导致了包括全权代客理财在内的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如何规范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目前证券市场中经纪人制度实施的现状,亟待改善。但是条例却没有对证券经纪人的隶属问题,以及如何规范证券经纪人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来规范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第一,纳入员工管理,建立多层次的证券经纪人管理体系

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关系。也就是说,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的业务合作关系。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是存在问题的,应当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的关系改变为职务关系,即将证券经纪人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此外,还要建立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自律组织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管和自律管理的管理制度。通过上述安排,建立起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落实行业内经纪人自律管理要求、证券公司负责本公司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实施、监管部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进行监督的多级规范体系。

第二,建立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和培训制度

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除此之外,各证券公司尤其是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制定并建立完善、统一的证券经纪人培训制度和培训体系,提高证券经纪人整体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

第三,建立证券经纪人注册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

为加强证券经纪人管理,提高证券经纪人业务行为的规范性,应当建立证券经纪人注册管理制度,由证券业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职业档案,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注册管理。

第四,建立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保障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在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必将打破证券市场现有状态,使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承担更多的义务。要做好新制度与原有市场状况的衔接和过渡,消除新制度施行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就应当适当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增加管理制度的灵活性。一方面,对各证券公司新聘用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方式进行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在允许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对聘用关系存续与否进行双向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给予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一定的过渡期,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维护市场稳定。

第五,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应当承担更多的监管、管理责任。

证券监管部门和追求将协会应该对整个市场证券经纪人动态进行紧密关注,树立综合监管理念,通过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相互竞争关系建立起相互监督体制,防止违规聘用证券经纪人的行为,特别是无证券经纪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挂靠其他证券经纪人名下从事证券营销活动。

第六,增加投资者的知情权。

证券经纪人薪酬激励机制并不能完全保证证券经纪人与客户利益的一致性。为防止证券经纪人以不正当手段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客户进行业务、风险方面的书面提示,使相关客户了解证券经纪人行为权限,知悉自身、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三者间利益关系;同时,证券公司要建立证券经纪人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证券经纪人客户进行回访,增强证券经纪人业务的合规性监督。

【参考文献】

【1】崔勇.证券经纪业务管理[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2】吴晓求.海外证券市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经济权力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间资本;林业产业;改革

引言

**省林业用地面积10425万亩,其中集体林面积9000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86.5%。2005年3月,**省启动了以“明晰产权,建立现代集体林产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共完成确权面积7804万亩,占集体林应改革面积的98.7%。全省已有9878个村完成了改革,涉及农户430万户、林农1473万人。林农在改革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一、民间资本参与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

1.1民间资本参与林改有利于林改后规模经营民间资本一般多为闲散资金,以流转或者直接以其它承包形式从一家一户的林农、集体经济组织手中获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引进先进的技术,了解及时的管理信息,从而提高经营林业的收益率,形成规模效益。

1.2民间资本参与林改有利于解决林业经营资金短缺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进行林业经营,有利于解决林业经营资金短缺,同时林农还可以通过流转自己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直接得到收入,从而获得利益。

1.3民间资本参与林改有利于带动林业产业的发展民间资本就会积极地利用林地林木,在林木尚不足已形成经济价值时,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如养殖业、种植业等,据初步统计,林改后林下和林间养殖业、种植业数量是林改前的2-3倍。

二、利用民间资本参与改革存在的问题

2.1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造成林农失山失地目前民间资本进入林业产业可依循的法律法规仅有《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而民间资本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林地、林木流转等形式来获得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长期以来,有一些法律规定了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但却没有规定怎么流转、流转程序、流转管理等内容,虽然《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但目前为止,从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有效的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一些素质比较低的村干部就钻法律空子,暗箱操作,低价转让集体林地、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有一些村民由于只考虑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对市场缺乏认识。

2.2容易形成垄断林业市场,损害广大林农的利益民间资本进入林业产业,使林地大规模集中,通过经营联合、统一销购等方式,必定会越来越走向集中,最后林业资源就集中在了个别几个大企业、大林户手中,形成林地兼并、垄断市场的现象,而广大林农由于经营面积比较小、经营成本比较高,如果民间资本进行恶意竞争,势必使广大林农的利益受损,从而造成林农改变经营林业的意识,退出林业经营市场,这就势必会造成国家的惠农政策不能真正的使林农收益,而成为民间资本投机的砝码,引发新的矛盾,影响林业长期的经营发展。

2.3民间资本过度开发森林资源,影响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由于民间资本经营林业主要是以获得高额利润为最高目标,民间资本大规模进入林业产业后,势必会最大限度地开发林地、林木资源以及林内其它动植物资源,林地的过度开发,会破坏原有的生物平衡和土壤结构,造成林地荒芜、土壤质地下降,甚至是山石、水土流失,改变林木资源的生长环境,不利于林地可持续利用。同时,民间资本会在短期内对接近成熟甚至是没有成熟的林木进行大规模采伐,而目前又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来制约这种情况的发生,必定会影响森林长期生态效益的发挥。

三、对策

3.1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特别是应对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特别是在村干部不按政策去落实或者民间资本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林地流转的情况,要进行加以制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操作、管理流程及管理办法,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3.2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针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自身特点,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具有林业专业实践知识的人员,同时还要有对价格、财会等相关知识的人员,评估师在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时应同时取得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部门应站在保护生态、规范市场的高度加大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资格的审查制度,切实履行负责任的职能,而不是“发证了事,收费了事”。

经济权力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共权力;异化;委托;

公共权力的异化是指公共权力的运行及结果与其本应有的性质相背离。公共权力的产生反映着公众希望借助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和服务性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良好愿望,但当公共权力运行脱离法定轨道,出现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时,公共权力就损害了公共利益,这种公共权力就变成了异质的公共权力。主要表现为:公共权力的者获得公共权力的使用权却没有有效地使用公共权力,造成公共权力资源的流失以及权力腐败行为。[1]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权力的异化就是腐败。当今学界为了克服腐败对社会政治经济运行产生的消极影响,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研究,但似乎尚未对腐败和成因形成一个可推广的和无可辩驳的结论。笔者认为,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理论是一个较为理想的理论依据和分析视角,于是试图用以委托人——人模式为基础的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对腐败的成因作探索性的剖析。

委托——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基本的模型已经发展得很成熟,委托——分析框架已经应用到经济学的很多方面,如税收、就业、货币政策等,国内更是把这一理论用在现今的国企改革上。但将委托——理论付诸政治学和行政学的现实解读,可供借鉴的资料还是很有限的。笔者认为,对公共权力异化现象的分析,只有从民众、国家与政府这三位一体的关系中去把握,才能真正揭示出民众将自己天然拥有的公共权力委托给国家、政府实施,而国家、政府有没有按照公共权力委托人的意愿办事,采取了不当甚至不法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公共权力委托运行失灵下的腐败问题产生。

一、公共权力的异化:委托—机制运行的失灵

委托——理论的核心就是委托——关系。这是由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而委托——理论就是研究这种关系及其制度构建的理论。

现代国家的民主制度大多为代议民主制,在这种制度下,委托——机制经由两道程序完成,即由公民将权力委托给国家,再由国家委托给各级政府。社会中的的每个人总会将各自享有的私有权力一部分置于公共领域中,所有这部分置于公共领域中的私人权利,需要委托给一个机构或个人来实施并保证获利,这个机构或个人就因而获得了所有广大民众委托的公共权力,一般而言,这个机构就是政府。[2]在现代的政府理论中,政府公职人员是作为被委托的人角色存在的。“委托人”的说法表明了政府相对于社会公众的从属性,它旨在说明:政府仅仅是公众为达成自身利益的选择性设计,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施恩者,其行事与作为能力不是天然的,政府不能与民争权、与民争事、与民争利,更不能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反映着政府理念的深刻变革,同时,也体现着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路向。

虽然政府和公众之间存在人和委托人关系,但委托——关系的理想设计与实际结果之间总是存在着某种差距,事实上也不排除两者之间存在着不断搏弈的过程。根据委托——理论,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如下情况: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目标与利益一致或不一致,双方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全性、双方责任不对等,那么,人的活动将可能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并且人的活动最后引起的责任(或损失)将有可能由委托人来承担。在现实中,公众的确承担了过多的由政府造成的不良后果甚至是灾难性后果。这是由于:首先,委托人与人目标和利益不一致。行使公共权力的有关部门及其具体官员并不像传统政治学中认为的那样是公共利益的天然维护者,而是受自身利益驱动的人,有自己的欲望和需要。当官员的目标和公众的目标发生冲突时,人往往很可能选择损害公共利益、国家或政府利益而维护个人利益。在国家治理中,又没有任何“看不见的手来自动地促使个人行为服从公共的利益”。[3]因此,要求人一心一意致力于公益,反而显得有点“强人所难”;其次,契约的不完全性。人践约是一个动态过程,其中存在着突出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素,从而导致委托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带有先天或后天的缺陷。契约的不完全性为人拥有大量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合理性,为其采取机会主义做法提供了便利的空间;再次,是信息的不对称。政治人是信息的优势者,他们拥有一些为政治委托人所不知的信息,委托人对人的行动细节并不了解或保持着“理性的无知”,人极易产生侥幸心理,一旦有可能就试图破坏规则、钻空

子和投机取巧,政府很可能变成为私人利益的场所。正是由于种种不良因素的存在,以及作为分散个体的委托人的监督上的弱势处境,使得委托——机制运转失灵,政府提供的行政产品即公共服务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偏离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尤其是人的报酬不与其行为后果挂钩时,人就会以追求最少的劳动和要素投入来获取相对高的报酬。人一方面可以无限地扩大自己的权力范围,另一方面人可以用职权干自己愿意的一切事情,包括偷懒、办事拖拉、推诿责任、追求享受和等等的普遍渎职行为,公共权力因此而逐渐异化了。

二、对公共权力异化行为改进的路径选择

(一)制度建设:架设刚性的行为规范

制度是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人既是制度运作的主体,又是制度运作的客体,因此,对政治人的科学分析是架设有效制度的前提。在这一方面,中西方存在着对人性假设泾渭分明的区别。中国古代虽有“性恶论”,但最终还是“性善论”占据了主流地位。所谓“人之初,性本善”,政府都是“操心父母”,而父母对子民是毫无私心的。直到现在,政府官员还是被认为是“人民公仆”。而从基督教教义演化而来的西方人的制度逻辑思路则是“原罪说”,人间没有天使,政府是一种“必要的邪恶”。休谟指出,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并以积极的防御观作为基本依归。[4]洛克认为,所有的人必定是追求个人幸福或快乐的,欲望的驱使使得人们专一而恒常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此乃人的本性。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人性中的“仁爱”是永远不能胜过或克服自私本性的。[5]委托——理论也内在的包含着“经济人”的假设,认为委托人和人的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也是民众与官员之间的公共权力委托运作失灵的前提条件;再者,委托——理论是用经济合约的形式来规范委托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天然所具有的自主性、竞争性、重利性和等价交换性,容易诱发人的本位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容易冲击人的理想信念和职业操守。因此,新制度经济学主张依赖制度来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6]

制度规范作为一种外部约束,贵在保持和彰显一种客观合理性——便于委托人对人实施有效约束是其要义。制度可以对各个层次的行政官员分别规范,使规范既有确定性,又有针对性。要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行为,可作如下制度安排和设计:

第一,加强法律监督,以防止人的违法行为。委托——理论认为,监督是重要的。它认为监督必须持之以恒,因为长期的关系可以发展出有用的价值存量,这种价值存量对于合同的实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也使得有限的监督更为有效。而法律监督就是将持续不断的监督体系制度化的作用机制。由于行政委托人只是作为分散的个体存在,基数很大但未经组织起来的力量是很薄弱的,难与以国家为后盾的强大的公共权力相抗衡,加上委托人并不能享受对人追求超额费用或渎职监督行为的成果,即使勇敢地选择了监督,个体委托人付出的代价是很大的,这对一个同样具有经济人本性的民众来说结果会是得不偿失。所以委托人普遍缺乏对人频繁监督的积极性,更多的人会选择“搭便车”坐享其成。那么加强法制监督就更是刻不容缓。要在最高的宪法层次上以法权制约行政权力,法权高于一切政治强权,拥有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通过法制规定政府有关行政过程中的权力边界和责任,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以便对政府权力实施有效的法则和限制措施,防止政府权力无限膨胀和缩减官员的随意性权力。

第二,激励约束机制设计。委托——理论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使人的行为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然而,政府具有强制性,没有退出机制供选择,因此,政府和民众之间的合约是被“锁定”了的,这就降低了政府规避错误、提高效率的激励,但也正是因为这样,建立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确保委托人和人的利益相一致,其运行程序能够引导博弈各方的行为相互促进和制衡,以达到双方共赢的目的。例如可以实施裁员加薪与高薪养廉的政策。裁减极度膨胀的官僚队伍,并相应增加官员的正常报酬的高薪养廉政策,其目的有三:其一是激励公共权力者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按委托人意愿行使公共权力;其二是因为官员的报酬是来自于委托人,所以这又可以增加委托人监督的积极性;其三,扩大官员报酬就是相对减少非官僚职业的报酬,这对不认真行使公共权力者具有相对惩罚作用,一旦失去人资格,也就会损失一大笔收益。[2]然而高薪不应是固定的,要随人的业绩而变动。在企业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是给人以部分剩余索取权,使其主观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观上促进了股东总体利益,也可以相对地减少人为了自利而不惜损害

公利的扭曲行为,这应该为政治委托过程所借鉴。

第三,建立一个发达的竞争性的人市场。实践表明,竞争和他律分别是效率和自律的基本保证。我国传统的官员选拔机制的主要缺陷是缺乏竞争优选机制,长期以来,中国采取以身份标签为特征的人才进入壁垒,既影响了优秀人才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又阻隔了外部竞争对行政人员的压力,造成了行政职务终身制。以市场化的装置为杠杆的人市场的存在,可以实现对不称职的人的替代。尤其是提供了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和人声誉评价机制,是人存在有可能被淘汰出局的危机感,从而注重提升自身能力和自觉培养起防腐拒变的能力。遗憾的是,政治生活不可能像经济活动那样随时随地根据市场机制来决定人员的更迭,因此人民应该加强对政府官员的控制权,如选举权、检举控诉权和罢免权等,让政府人随时都面临着被降职、弹劾、罢免的危险,才能加强这种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四,加大政务透明度。人们往往会有这样一种印象或体验:如果不是有与政府打交道的经历,普通老百姓穷尽一生都不知道那深墙大院里是如何操作的。由于委托——关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弊端,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就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既然是公共产品,就应当尽可能地向公众开放,尽量避免暗箱运作。应完善信息控管系统,改善公共信息体系,削减政府专门部门对信息的隐匿权限,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高度透明的信息是人民参政议政的条件,这就需要疏通政府与外界的制度化联系渠道,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并构建有效有序的信息反馈机制。同时,还要增强公民意识,提高人们参与和关心公共事务的热情。作为委托人应该了解,其参与积极性是与切身利益相关的。

(二)诚信政府:打造软性的行为规范

美国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团队中的个人对自我利益的追求与群体效率存在着某种张力,而团队生产的外部性和环境不确定性恰好可以“遮掩”雇员的卸责行为,并且似乎任何激励机制都给企业中的人留有“卸责”余地。即没有任何制度能够完全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避免制度失灵,[7]政府中的又何尝不是如此。建设远未完善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督导权力的民意表达程序也极为有限,而且难免因层层过滤而失真失效,法制手段总是滞后的,往往只是作为应急机制或事后收拾的无奈选择。所以要解决“人问题”,诚信建设不容忽视。政府的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那么,信用就是其内在的伦理品格和存续的基础。如果人不讲信用,政治委托——契约只是一纸空文;如果人讲求信用,以委托人的利益期待为使命,忠实且成功履行委托—契约,获得委托人的持续信任,那么委托——关系就能良性地运营。因此,如果政府无法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甚至贪赃枉法,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信任危机。基于“经济人”的基本假设,西方政治从来不奢谈对人的信任,而是依靠制度的锁链来约束官员的作为。但他们对官员的道德操守似乎从来就没有含糊过。早期的法国政治家罗伯斯庇尔指出“美德是政府的最高管束者”,后来华盛顿倡导“品行或道德是民主政府之源”,[4]到了现代,还是西方的学术派别首先高扬起了公共行政伦理的鲜明旗帜。事实上,与法律制度相比,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特别是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制度是无能为力的,只有诚信才能起作用。在委托——关系中,无论激励约束机制多么健全(事实上也难能做到),如果人不守诚信,那么就难以预防和制止其机会主义行为。而委托问题之所以存在,其基本原因就是人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因此,打造一个有公信力的政府,是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它既是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或平台,也是制度建设孜孜追求的一个顶级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约束人的行为,控制委托成本,需要加强制度建设,而加强制度建设,又需要保证政府诚信。通过制度激励和诚实守信,约束、惩罚背信弃义的行为,努力提高政府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造就诚信的制度环境,无疑是解决“人问题”的一条长效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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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伟周.公共权力委托运行的扭曲与管制[J].当代经济科学,1999,(2).

[3]程漱兰.转变政府职能,重构激励机制,以推进政治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J].管理世界,1998,(1).

[4]罗自刚.公共行政伦理及其补救—来自政治委托理论的启示[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5]梁洪学.经济人假定理论的演进与发展[J].江汉论坛,2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