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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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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制度论文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中国发展消费信贷有其特殊的市场背景:一是消费信贷作为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提高最终消费率的一种政策手段,具有很强的政策推动的特征;二是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缺乏相应的管理风险的制度安排;三是作为消费信贷产品的供给者——国有商业银行,正处在市场化改革的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国家既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合约行为市场化,但同时又限制商业银行对信贷利率或其他某些合约变量的自主制定。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为区分不同风险类型的借款人,可通过组合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抵押额和贷给概率等条件来设计信贷合约,以达到使借款人自发选择商业银行所期望的信贷合约的目的。而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是在利率限制、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消费者信贷担保资源、途径缺乏的条件下进行的。为达到将高风险的借款人阻挡在消费信贷市场外,将低风险借款人保留在市场之中的目的,商业银行采取了单一的、高抵押的(或质押)、高进入壁垒(如繁琐手续、高准备费及服务群体圈定)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而这种消费信贷供给模式之所以能在短期内发挥作用,是因为有以下的经济背景:一是近些年来中国的宏观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GDP年均增长率达到7%-8%),消费者风险类型表现得不明显;二是中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传统的高储蓄习惯和政策限制使中国的部分消费者积蓄了一定的财富水平,能够满足商业银行较高的抵押要求。三是国家在住房、汽车、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制度改革,激发了人们对消费信贷的需求。

二、制度缺失下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所隐含的系统性风险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这种单一的、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一种客观选择,但从涉及消费信贷业务三方的国家—商业银行—消费者的整体效益来看,这种合约设计是低效的,因为其面临着发展困境,隐含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首先,从宏观上看,在消费信贷合约中设置过高的担保要求,可能造成消费者有限的担保资源的浪费,因而是一种宏观上的非效率选择。从微观来看,随着我国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向不同类型的借款人提供单一的消费贷款合约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它使得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承担太多的抵押担保和交易费用而退出市场,而高风险借款人则由于获得“信息租”而减少偿付,这将激励他们进入市场[2],可能使银行蒙受更多的损失。

其次,要求信贷担保虽然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监督筛选成本,但是也造成了商业银行监督筛选激励不足,消费信贷合约设计过分依赖于担保来规避风险的问题。这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预算软约束的背景下,易导致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即将所有的贷款损失都推由国家负担。而国家为防范其道德风险,必然会采取紧抓松放的行政干预手段,造成信贷政策的不连贯性,这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规划,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信贷政策的理性预期。

最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高抵押的信贷合约隐含的金融风险不可小视。1998年,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只有456亿元,到2004年6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已达17952亿元,近六年间增加了约40倍。其中,个人住房信贷余额13878亿元,占全部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77.3%[3];汽车消费信贷余额1833亿元,占10.2%;各项助学贷款余额75亿元,占0.4%。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率约为1%-2%,不良贷款约为138.78亿元—277.56亿元。虽然目前的不良贷款率很低,但从国际经验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3~8年中逐步显现。而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中,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即只有20%的贷款开始进入第三年。因此,未来几年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很有可能陆续暴露。而汽车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率近几年已呈上升态势,据有关方面报道,截至2003年底,国内银行有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不良贷款率超过50%[4]

目前,由于我国住房、汽车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产权重组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或抵押资产权会因不易变现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因此,抵押贷款需要相应的市场环境和支持体系,来分散其蕴含的金融风险。

三、管理风险的根本出路:金融制度创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市场手段来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甄别能力,是我国消费信贷顺利发展的客观需求;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如何增强中、低收入阶层的抵押担保能力,提高其承贷能力,是消费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状,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1.基本制度安排:建立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

从消费信贷供给角度而言,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实施信贷监管以及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基本制度安排。尽管个人信用制度无法完全消除消费信贷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是个人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费信贷配给行为的影响。此外,个人信用制度内在地具有对违约者的惩戒作用。谨慎的银行家将会拒绝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的消费贷款申请。个人信用制度的这种惩戒作用和共享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利于商业银行识别借款人的风险类型,设计出分类的消费信贷合约目标。在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受到社会的信息结构、法律制度环境、市场化发展程度的约束。从现实条件来看,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或相关措施的推动,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建立起覆盖面广的个人信用信息库都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在目前个人信息主要集中在各个政府部门以及国有银行和公用事业机构的情况下,政府运作模式有利于借助政府力量强制推动这种制度安排的实施。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经营的是个人信用信息这种特殊产品,在当前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的特殊监管与约束。因此,政府主导式的征信体系也许是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初始阶段的理性选择。

2.辅助措施: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型的个人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我国缺乏充足的抵押担保途径,借款人在申请信贷时很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商业银行也难以为消费贷款实施有效的风险保障。因此,本文提出创建以政府机构为主的个人消费信贷担保、保险一体化的机制,以此来提高居民的承贷能力。

首先,成立各省市的个人信用担保机构。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政府的经验,成立抵押贷款担保机构,专门为中低收入者提供抵押贷款担保。这些机构担保的购房者,首付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可以实行一定的优惠利率政策;其次,采用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双重保证措施。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消费信贷只有与保险相结合才能获得发展。在法国,仅国家人寿保险公司就向800万借款人提供了借款保险。在信用消费最为流行的美国,向借款人提供保险成为最大的保险市场。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四川、厦门等地保险公司针对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市场需求,也陆续推出了新险种,保险费率也有所降低,这种及时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降低借款人负担的做法值得推广;最后,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成立一批私营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的全国性贷款抵押担保网,并在此基础上引进再担保保险机制。这种做法对分散一级抵押市场上的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促进住房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以及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上顺利转让债权或发行抵押债券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5]。

3.市场手段:逐步实现个人贷款利率市场化。

在消费信贷业务上逐步实现不同信用等级不同利率水平的市场化手段,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极大地弱化了利率管制的效果,利率逐步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大势所趋;二是由于个人信用交易的不确定性较低,其逃债的代价也较大,因此个人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风险相对较小的金融产品,可以优先尝试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三是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为逐步实现个人贷款利率市场化提供了技术支持。对守信用的客户实施利率优惠,对不守信用的客户实施处罚,会产生社会正效应,提高社会的整体信用水平。

4.强制性约束机制:形成基本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作为由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为诚信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约束机制。我们都知道,美国信用经济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分不开的。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20多年期间,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纷纷出台,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主要包括16项信用相关法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赁法、银行平等竞争法等等。在这16项法案中,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权,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商、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6]。

尽管在社会信誉的建立过程中,法律常常是缺位的,但法律作为维护信誉的底线作用不可低估。作为后发的国家,选择“规则优先”的法律改革方式,来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是理性的选择。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以立法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制定统一征信标准和征信办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建立信用惩罚机制等[6]。

5.补充机制:硬化社会信誉制度。

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信誉制度的安排对于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就显得比较重要。信誉是用来衡量一个人的承诺值得信赖的程度,表现为他人对其偏好或行为可信性的概率[7]。在我国立法、执法环节落后,法律往往流于表面化的现状下,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激励企业、个人讲诚信,也许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到信贷领域,银行可以为信誉良好的长期客户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在其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得到银行的融资帮助;而对于那些出现在商业银行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对其日后融资需求的惩罚性许诺必须是可信的和切实的。

参考文献:

[1]DeatonA.S.,J.Muellbauer.EconomicsConsumerBehavior[M].NewYork: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0,16-28

[2]哈维尔·弗雷克斯,让·夏尔·罗歇著.刘锡良主译.微观银行学[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109-112

[3]徐平生.住房与教育支出过大,我国居民消费倾向逐年走低[N].上海证券报.2004年9月24日第4版

[4]张为文.汽车不良贷款率超过50%[N].经济观察报,2004年7月28日第5版

[5]刘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探析[J].金融研究,2002(8):105-110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谈及商业银行开展信贷管理活动的根本目标,现已不再是追求单方面的经济收益,而是加快管理模式、管理方式的转变,同时有效预防和规避不必要的贷款风险,努力将风险业务和巨额利益进行合理分配,从而推进商业银行的快速发展,这才是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管理目标。仔细回顾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发展进程,发现可以分成五个阶段:资金指令性管理阶段→实贷实存管理阶段→审贷分离阶段→信贷管理逐渐接轨国际阶段→信贷全流程管理阶段。这五个阶段伴随着我国银行体制的改革进程,也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一步一步走向成熟的过程。

二、支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晋内容

(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7月23日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文件,并在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后也就是2009年10月23日正式全面施行,此文件的颁布主要是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修订颁布的。此《办法》一共有43条内容,每一条内容都是从贷款业务步骤的角度出发所列举出的,其中明晰展现了具体的监管准则,后成为促进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参考文件。

(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于2009年7月18日由中国银监会制定并颁发,此文件主要是为了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因而参照并结合一系列纲领性文件修订而来。“项目融资”作为一个新的概念显现在人们视野,它表明贷款的用途仅为建设一个重量级项目,或者是对已建项目进行修缮;其借款人必须具有企事业法人的资质,还款的具体渠道也是要从建设项目的经济收益而来。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2月12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限制性文件,并公告于文件的颁布之日起便正式施行。此文件一共包含了42条内容,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着相似之处,也是从贷款业务步骤角度对流动资金贷款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这一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对现下商业银行进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效用。

三、分析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前后的利弊比较

(一)改革前的“弊”

管理制度过于死板。现行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对来说还不够完善,依旧存留着过去死板的痕迹,这一问题不仅限于在执行层面,更多的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比如制度过于原则化,没有按照客户群体进行分类;亦或制度过于死板僵硬,产生了一个问题多个文件限制的情况,致使工作人员一时难以弄清楚根本依据。管理方式稍显粗鄙。有些制度条例内容缺失,可能表明了适用对象、应用范畴以及注意问题,但却没有说明具体的操作流程,信贷工作人员就只能依照自己的理解去工作;再者,有的制度言语模棱两可,或者银行信贷人员的工作能力存在差异,导致同一业务、同一制度却在同一银行的不同支行获得不一致的服务差异。归其原因,还是因为信贷管理制度的管理方式稍显粗鄙。管理观念略显陈旧。以前使用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它在管理观念、操作流程以及运行方略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为是陈旧老套的管钱、管事观念会妨碍银行自身的外在形象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客户群体的介入热情,呈现出十分明显的管理弊端。

(二)改革后的“利”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观念得以更新。以往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其中所指的管理更多的是管钱、管事,然而进行制度革新以后,信贷管理已不再是一门单纯的管理收益的活动,而是上升到更高的层面,“贷款新规”的新式理念提升了商业银行各种信贷业务的管理水平,并催进信贷人员刨除旧的管理理念,间接地带动了整个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观念的更新与进步。风险预防与管理能力有了大提升。上文提到的四种支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晋内容,虽说针对的业务类别不尽相同,但是其所体现出的核心价值可是完全一致的,即为预防风险、提高管理能力。就拿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一项内容来说,实贷实付、合同管理的管理理念,既有效预防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风险,而且有效提升了风险控制的管理水平,使得整个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有了质的提升。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模式获得转型。传统环境中的商业银行,其主打业务就是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它一贯坚持“凭贷吸存”的战略方式,以此吸纳更多的存款获得经济利益。但改革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以后,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模式获得转型,使得整个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范畴有了大规模的拓展,逐步满足了银行客户多方面、全方位的业务需求,可见新的信贷业务文件推进了整个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步伐的深入。良好且优质的信贷环境得以创设。不少读者认为,文中提及的新晋四种支撑信贷管理制度的文件都是针对信贷业务制定的一些基本监管规范,难以深入信贷管理业务内部发挥功用。但事实却非如此,文件虽说只是基本监管规范,但它合理有效的执行却能够创设出良好的信贷环境,综合分析这四个文件所坚持的理念可以发现,他们对于金融风险的遏止有着行之有效的作用,并且一步一步创设出了合理、适宜的优质信贷环境。

四、结束语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带薪年休假 休息权 实行现状

2013年国庆长假,景点爆棚、火车票难买、游客粗鲁等问题,长假是否应该保留的争议再次成为焦点。有专家提出,国家制定的《条例》规定了职工带薪休假的制度,可用年休假来代替长假。反对意见则称,现阶段年休假制度并不能很好地落实,还得靠国家法定长假。中国工会十六大上,明确提出要“落实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但真正落实在现实中,还有待问题的解决及相关机制的保障。

一、年休假制度的法律根据

我国《宪法》第45条豍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基本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旨在建立健全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保护的有效制度保障。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大体包含休整权、休假权、休闲权、安宁权,而年休假制度,正是对于其中休假权的重要保障。

国际劳工组织于1936年通过的第52号《工资照付年假公约》豎,规定了公私营企业事业的受雇佣者的年假权利。此后,国际劳工大会于1970年通过了新的第132号《工资照付年假公约》,规定了对于为雇主服务满一年的劳动者,可享受不少于3个工作周的假期。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障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条例》中则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后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企业职工年休假制度的保障。年休假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意义上为职工休息休假权的保障找到依据,但在实践中,法律条文的规定并未真正落实到职工的权益保护。

二、年休假制度的实行现状及其原因

首先年休假与工作矛盾突出。目前,我国实行了年休假制度的企业基本上是一些知名的外资企业和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而中小型私营企业的现状堪忧。一些中小型私营企业想尽办法规避法律规定,剥夺职工的假期,主要是出于节约用工成本的目的。企业工作繁忙,加班加点已是家常便饭,若严格按照休假程序,企业所需的劳动力便会相应减少,影响产出。另一方面,职工由于害怕影响自身发展,也不敢向企业提出休假要求。甚至在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因为绩效和工作任务分配原因,很多职工都不愿意修年休假,担心自己的工作任务不能及时完成。从一定意义讲,年休假制度落实难,是我国劳动力供过于求,劳资双方权利和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的。同时我国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着对劳动者行为和价值观念的理解和认知的差异性,用人单位认为雇用了职工就是雇佣了他们所有的劳动时间甚至其他时间,而职工也尚未形成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其次年休假的补偿不能落实。尽管《条例》第五条豐规定了职工未休年休假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很多单位只是按照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来发放工资,未将不休假将产生的200%的工资计算在内,造成职工未休假应该得到的补偿无法落实。《办法》第十条规定职工本人自愿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只有出于职工本人意愿,主动书面申请不休假,用人单位可以不用进行补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职工没有主动申请休假,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用人单位甚至以职工未主动申请就是默认放弃自己的休假权为由,不予以职工相应的补偿。

最后职工对年休假的性质认识不准确。年休假制度是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保障的制度。在《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明确表明了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而现状是,大多是人认为年休假是单位施予的福利,甚至有人并不知道自己的可以享受年休假或者不知自己享有年休假的天数及相关补偿。职工的权利意识不明显,维权意识不强烈,是年休假制度未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职工虽然休了年休假,但是在休假期间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这本应是职工的自由,但是用人单位因为职工休假却没有达到应有的休息效果,从而对于休假期间的工资拒绝支付,这也造成了用人单位及职工之间的矛盾。

三、年休假制度的实行改进探究

(一)完善立法,政府需落实执法

要改善《条例》停留在纸上的尴尬局面,还需进一步推动年休假制度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与改进。针对社会上尚未意识到年休假制度的存在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现象,可以将该制度从原则性的“法定权利”转化为具体的“约定权利”,将如何实现职工的休假权写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通过合同条例来保障职工休假权。有些单位即使没有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也没人告、没人查、没人追究。所以落实执法尤为重要。在建立层层问责机制制度下,劳动监察等部门应该加强落实,以定期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对不安排职工带薪休年假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罚。

(二)加强宣传,劳动者需增强维权意识

要加强普法宣传,针对用人单位及职工采用不同的宣传模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联合深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等地,促使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高对年休假制度的重视度,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加重社会舆论成本,对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中涉及年休假的案件予以曝光,使年休假成为不可忽视的制度、成为社会的共识。另一方面,劳动者应积极接受普法教育积极相关单位的技能培训,在提高自身劳动竞争力的同时,要增强权利意识,充分利用工会资源保护自己的年休假权利。劳动者在维权进程中,可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充分利用救济机制,寻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的保护,或者诉请法院进行权益维护。

(三)完善章程,用人单位需落实保障休假权益

1.完善劳动定额标准及人事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要求,根据本企业的发展计划,工作任务及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定立年度工作指标额度。根据单位人员编制数,合理分配生产工作指标,保障职工有休息休假的时间。同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劳动用工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制定相应的配置人员、工作标准,积极宣传,促使职工不断增强效率意识、竞争意识、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工作绩效。

2.建立休假登记审批制度。用人单位要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在保证员工人人休息的条件下,保障单位工作正常运行。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作为年休假登记备案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休假计划,做好报备工作。

3.完善补偿机制,做到“不差钱”。用人单位需严格按照《条例》及《办法》规定,保障职工在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以及未休假的三倍工资报酬。若单位安排职工休假而职工自愿要求不休假,应要求职工书面提出申请。

(四)切实保障,工会需加强监督指导

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督促政府制定本地方职工年休假具体办法,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等不定期地开展落实年休假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自查自纠、抽查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地深入用人单位检查。同时,应广泛征求民意,适时组织发动职工为更好地落实年休假制度开展合理化建议,真正为劳动者服务,并积极承担普法宣传等义务,为陷入困境的职工提供指导性或实质性援助。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模式;实践分析

一、国外小额贷款发展的主要模式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经过若干年的探索和完善,形成了两大主流模式。

1、GB模式为代表的福利主义模式

1976年8月,尤里斯教授基于自己在乡村研究,在吉大港大学附近村庄做了一个试验――利用他自己的财产担保说服当地银行向贫困农民提供一些贷款。实践证明,这些贷款受到了这些人的欢迎,促进了贫困农民的生产自救,还款率也比较高。

GB模式下,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民互助组织是其支柱。互助组织是按照“自愿组合,亲属回避,互相帮助”原则建立起来的,形成了“互助、互督、互保”的组内制约机制――即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就失去再贷款资格。整个模式两大块机构中,自身机构与一般金融机构构建无异,贷款人机构也是从基层向上叠加构建。

2、BRI-UD

它是小额信贷起步阶段的两大类型之一:制度主义模式的小额贷款。1983年,印尼开始金融改革。印尼唯一一家农村国有商业银行,BRI也引进了新的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在1984年成立乡村信贷部(BRI-UD),成为独立运营中心。通过5年的运营,在保证较高的还款率的基础上,它不仅成为了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小额贷款机构,同时也使BRI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

BRI-UP模式下,最基本的单位是村镇银行。它是进行独立核算,自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抵押,具体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的单位。

3、两种主流模式的特色

二、中国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模式

1、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其一(1993年底至1996年10月)小额信贷技术初步传入,相关机构进行了小规模试点,NGO小额信贷得到了初步发展。

在此阶段,我国引入了小组联保贷款为主的信贷技术。社科院发农所与商务部先后进行了小规模的试点活动,在农村引导了建立了联保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了小额的短期贷款。根据技术差距理论,由于外援资金的限制和技术的有限流入性,我国仍然要经历一段模仿滞后期。因此在这一阶段,小额信贷的规模很小,收益不明显,覆盖面有限。

其二(1996年10月至1999年)“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扩展,我国开始主要采取GB联保模式。

更多的相关机构(国务院扶贫办系统、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妇联和工会等)参与到小额信贷领域,政策性小额信贷扶贫项目获得发展。

此阶段,我国主要采用GB模式,但与已经发展成熟的GB不同,此时小额信贷还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各界贷款为资金来源,没能成为真正自负盈亏的商业机构。小额信贷的积极作用在这一阶段还未能完全显现,仅仅是作为扶贫多样化的一种措施而存在。

其三(1999年至2005年6月)RCC(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逐渐发展。

此阶段,我国度过了掌握滞后期,将小额信贷技术与国情密切联系。在RCC开辟和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此外还得到了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的支持,扩大了小额信贷的影响力和业务深度。这是我国首次将小额贷款技术运用到正式金融机构。顺利开创了中国式的正式金融机构与农民互助组织相结合的小额贷款模式。但这仍然只是对已有主流模式的进一步吸收和改造。

其四(2005年6月以后)小额信贷多样化,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这一阶段至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小额信贷技术的日臻成熟,我国开始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2005年6月我国开始了第一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

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和监管则是以2008年的《意见》为蓝本的。《意见》中提出了一些方向性措施:

A本省的省级政府有明确成立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的方可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B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即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C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贷款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经营活动。

D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确保全面覆盖风险。

E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杜绝非法集资。

F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2、小额贷款现行模式存在的及潜在的问题

A发展呈现违背最初宗旨的倾向,福利性效用未能较好实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寻租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政府的介入和公司背景的控制,使得信息更加不对称,小额贷款公司悖离了其公益性宗旨,愈发地商业化。

B覆盖的范围有限,我国的贫穷人口未能获益。原因有二:其一,市场经济欠完善,许多贫困的地区的市场机制尚未成形。这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它们融入市场经济的程度不够深,在“三农”问题上发挥的效用也相应打了折扣。其二,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仍然在探索阶段,贷款发放的条件相对也较为严格,能参与到这个市场中的人群也相对有限。最贫穷的人依然只能依靠国家的援助,而无法从小额信贷上发家脱贫。

C收益无法较好覆盖运营成本,长期发展受限。主要表现有二:其一,资金短缺且资金来源单一。融资形式缺乏多样性。据《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只贷不存”。具体而言,如基金储蓄、代扣罚金和吸收入股等方式在中国小额贷款公司中都比较少或者没有。其二,理论与实际收益率出现偏差,受到税收及利率等问题的限制,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并未达到预期收益率。从目前的试点结果来看,现行格局下,农村闲置资金无法得到充分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规模不可能快速扩张。

D内部机制仍需完善。其一,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着无力承担不足的内部控制以及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意外损失的瓶颈。相应的,小额贷款应对此类风险的能力也很弱。其二,内部决策和监督机制欠完善。其三,小额贷款公司高层并未有明确的计划和目标,仅仅知道从小项目做起,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对小额公司的监管中,现行的政策框架也存在很多漏洞和疏失:

A监管主体的不明确性。尽管《意见》指出小额公司要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了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局,是金融办还是县政府进行管理的悬疑之争。

B征信系统覆盖还不够完善。第一,员工的信息缺乏全面性,信息出现不对称性,公司在博弈上处于不利地位,道德风险系数更高。第二,在这种模式下客户群狭窄,长此以往,并不利于公司业务的扩大。

C缺乏具体的规范文本和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汇报材料及监管细节要求给出明确规范。

三、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的完善方向

1、中央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战略,给小额贷款公司创造良好的市场载体时,还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有力的政策和资金倾斜。国家应该充分认识到小额贷款公司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推手。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将为城市中小企业和薄弱产业提供更多样化的融资方式。

2、国家有层次地进行规划,再补充相应政策支持:首先,给予不同类型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与不同的政策优惠。公益性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发展初期,我国应区别对待,在政策扶助资金及税收政策上对公益性的公司有所倾斜。其次,逐步放松其利率及融资方式、规模限制。与市场化进程同步,小额贷款公司的控制也应相应改变,促进其长远发展。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名问题,一直保守争议。作为非经融机构,其业务相对不易展开。在鼓励经营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型的同时,我国应该相应放宽准入和限制,允许其参加一些简单的金融活动。再次,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及公司自身都应加强对就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同时,人民银行应尽快将其纳入征信体系,部分有障碍的地区可以与公安部门的征信信息绑定。

3、加大力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推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农村金融多层次服务体系进行规划。而现行的银行类金融服务,特别是资金融通服务和资金管理服务,主要关注点在大众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所以中小企业和中小资金需求的农村客户需要一个庞大的专门服务体系。今后的农村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继续完善补充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同样也不能忽略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的金融服务机构的不断完善。此外,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限制了闲散资金的吸收,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缺乏良好的环境。具体而言,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要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扶植一些辅助金融机构的成立,并且实现农村的征信体系与相应更多金融机构的绑定。

4、建立健全内部机制,从控制风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其一,从放贷程序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均要严格规范。其二,设立风险控制部门,加强对放贷资产的管理,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一定的收益率。其三,咨询相关人才,并聘请法律顾问保证公司日常的文件材料及一些行为的合法性及严谨性。再次,公司的决策部门要形成严格的责任负责制,权责明确。

5、避免小额贷款公司的的服务宗旨和管理目标的偏离。其一,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系,防止公司背景及政府官员的操纵。在探索阶段,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各部门的监管出现重叠和偏差。结合社会各界的监督,我国应出台具体的条例辅助监管,并划出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有主有次,层次鲜明。其二,严格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对国家扶助资金的运用,在保证一定收益率的同时,应真正惠及广大贫农及城市弱势产业。

6、扩大业务的覆盖面。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继续多样化,地域上从农村向城市继续拓展,服务领域不只局限于农业领域等;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步入正轨后也应该参考GB模式下的自动瞄准机制小额贷款,发挥自己的效用。

7、实现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结合,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拓展小额信贷的保险市场,一方面可以拉动内需,有利于保险业业务的创新和拓展;此外,也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道德风险或意外因素引起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唐红娟,李树杰 标准小额信贷:理论、问题与讨论[期刊论文]-乡镇经济 2008,24(7)

[2]姚志强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的难点及建议[期刊论文]-经济师 2009

[3]汤文东 对小额信贷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思考[期刊论文]-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9,1

[4]杜庆鑫 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期刊论文]-成人高教学刊 2008(5)

[5]郑 论农村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的结合[期刊论文]-福建金融 2009(6)

[6]叶扬等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状况分析[期刊论文]-生产力研究 2009(5)

[7]赵小晶等 我国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探析[期刊论文]-南方金融 2009(4)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汽车金融;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1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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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汽车工业发展已有百年历史,论文在消费信贷方面已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的步伐。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在贷款主体、风险管理水平、市场秩序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从而带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2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

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国外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记部门、催收和追缴部门、旧车拍卖中心等,这些机构大大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成本,减少了汽车信贷风险。健全科学的资信评价体系,是保证汽车消费信贷的关键,是促使汽车公司正常运作的重要环节。国外的信用机构采用的是高度的货币电子化将个人消费信用档案、个人收支状况等重要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比较全面的资料[1]。为了进一步降低信贷的风险,对融资的车辆要求设定抵押权或取得所有权,要求购买者对融资车辆购买保险,要求经销商及主要股东对融资合同做连带保证,并对逾期未缴款客户进行催收,并且通过健全的网络系统对有效追踪催收后客户付款情况进行及时记录,以便以最快方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债权。

2.4具有健全的法律保证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汽车消费信贷、汽车工业发展的关键。在美国,统一的《商法典》、《贷款条件表示法》和《公平交易委员会法》等相关法律,对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担保责任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汽车消费信贷的流动抵押权、分期付款融资与汽车消费信贷相关问题均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则对通商产业省的责任进行详细周全的介绍,着重于对分期付款销售的监控与调节,保护购买者的利益。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大大提高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运转效率,减少了贷款呆帐的风险,避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秩序的混乱。

3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高级消费用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消费信贷的兴起,国家比较成熟的金融市场来看,汽车消费金额的60%~70%都依赖于贷款。然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比较晚,汽车市场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的相比,特别是中国汽车金融市场起步不过10年,还存在着包括市场主体、服务产品单一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善和不规范等问题。

3.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比较单一

在我国;商业银行是目前开办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机构,约占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95%。医学论文而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由于受资金来源限制较大,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到5%。这些都不适应汽车工业发展的要求。

3.2汽车消费信贷服务质量低

消费信贷其实是一种金融服务,所以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该市场的发展。所以,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单指将车卖出,还必须将售后服务纳入这一过程中。目前,多数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已清楚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均以自营或联合等不同的形式提供汽车销售一条龙服务和售后服务。然而售后服务的深度与细致度方面,国内与国外之间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3风险防范机制不规范

金融机构从事消费信贷业务都把防范风险、保证安全放在首位。金融机构贷款与否,首先要考虑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对借款者的偿债能力及资信状况都难以及时准确地把握。这就极大的缩减了信贷的规模及范围,从而影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与壮大。在信用制度不完善而消费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况下,银行为了降低汽车消费信贷违约所带来的风险,往往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办履约保证保险[2]。然而,保险公司这时既要承担车贷保险的风险,又要承担道德风险,巨大的风险则是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极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从而延缓了汽车销售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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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尽管《贷款通则》、《担保法》针对消费信贷有一些介绍,但还没有形成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无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违约,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难的局面。相对于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尽管受到现行《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保护,但是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完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1)在汽车消费贷款方面,应该打破银行一家独汽车市场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有关统计显示,从发达大的现状,当然单纯采用国外的措施(商业银行退出大部分市场份额,让汽车专业金融公司占居主导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采取适当可行的方法。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打开市场,利用银行资金充足的优势,把资金贷给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金融公司做贷款零售,银行与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车信贷服务质量方面,应尽量涵盖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同时还要开展购车储蓄、融资租赁、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汽车旅游信贷等业务[3]。这些举措不仅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汽车销售的迅猛发展。

(2)汽车消费信贷必须建立在以个人信用管理为业务核心的基础之上,要具备一套完整的、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技术和办法,从而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体系应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部分。贷前的工作主要是针对个人资信水平、财产状况、收支状况调查与评价;贷中的工作主要是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观察是否及时的偿还贷款,财产状况有无重大变故等;贷后工作则是对个人信用风险处置,并对其结果利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车贷险的风险广泛复杂,单凭保险公司的能力是远远不足的,而由于贷款银行的业务比较多,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学的方法是加强多方合作。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者形成一个联盟,共同拟订合作协议,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益。这样就可以借助银行资金的优势、保险公司人员的专业、经销商的担保,减少风险,化解危机,维护汽车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4]。

(4)应进一步建立与汽车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贷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英语论文健全的法律制度应该对个人的信用制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消费者的还款行为的监控责任也应进行明确。

5结语

汽车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它不仅可以调节汽车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购买力、扩大内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汽车市场而言,我国己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对于有效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玉泉,卞江生.论保证保险[J].保险研究,2004(5):1-6.

[2]吴勇.浅谈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出路[J].重型汽车,200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