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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个人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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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个人申报材料范文第1篇

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12]54号,见附件一)及《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12]82号,见附件二)的要求,我省将组织开展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按属地化原则,省管建筑业企业和驻冀中央企业中依法取得一级或二级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且通过2011年年检、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十五条规定行为和未取得建造师注册资格的,可以按本通知要求申报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申报条件

符合受理范围内的项目经理申请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2012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2、2012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2]101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二)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2012年度担任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2、2012年度未担任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省人事厅、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印发〈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建执[2005]8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已粘贴一寸免冠照片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一级或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项目经理任职文件复印件;

(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不含合同通用条款)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2012年度未完工的项目除外)。

上述申报材料应提供相应的原件备查。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吊销原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2、申报材料按本条(一)要求提交材料的顺序,且把一份申请表和附件装订成册。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

3、申报材料份数要求:申请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矿业工程的报送申请表和汇总表均一式二份;申请其他专业的,报送申请表和汇总表均为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上述材料均按个人单独装入档案袋。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河北建设网()上如实填报《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书面申请表。申请表中必须由个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理。

聘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将本企业所有申报人员汇总打印《企业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见附件),并将申请表、申报材料及原件报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驻外管理处。其中,主项为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无论何种专业,均统一报送各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省建设厅驻京、津、沪、晋外管处负责其所管企业资料的受理和集中上报工作。

(三)初审。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材料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厅驻外管理处负责汇总后,报省建设厅初审。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材料由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厅驻外管理处负责初审。请各地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本地企业《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初审意见汇总表》和电子文档(见附件三)以及企业申报材料(含业绩相关原件)报送至“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四)审批。

省建设厅组织专家重点对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效性、真实性及其在岗情况和申报工程业绩进行审核,由本专业评审小组签署意见。其中,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审核合格的,于2013年1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审批。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由省建设厅审批。

(五)颁发证书。

经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审批合格的,由省建设厅向符合条件的颁发一级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应当根据自身工程业绩情况,选择一个专业进行申请。防水、防腐、消防、建筑智能化等专业企业的人员可申请相近专业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具有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可同时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当不具备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条件时,可按二级标准审核。

(三)申报的每一项工程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六、有关说明

(一)取得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证书有效期均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管理部门个人申报材料范文第2篇

关键词: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取证

中图分类号:F42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30-0021-02

资质是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通行证,我国对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资质管理是勘察设计企业增加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前提,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是企业信誉和实力的象征。

1 当前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背景

1.1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增速呈现“新常态”

新常态之“新”,意味着不同以往;新常态之“常”,意味着相对稳定。勘察设计企业数量增速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业务板块出现了调整,设计业务营业收入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根据住建部的2015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2005-2013年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总体维持着增长趋势,2009 年以后总体出现了增速放缓的情况。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20480个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与上年相比增长6.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全年利润总额1623.9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9.4%;企业净利润1320.5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8.6%;年末从业人员304.3万人,与上年相比增长21.6%。[1]

显然与当前大形势相得益彰,本文后面以某勘察设计院为例,该院近年来设计业务板块发展方兴未艾,测绘业务有所萎缩,除了测绘资质不高的影响,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减少的大背景也是原因之一。

1.2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工作的联动机制

资质申报、年检等事项流程清晰、表格较多,要求信息量大,涵盖企业的诸多方面。为减少资质主管部门和企业数据统计整理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国家运用现代企业管理信息化这一高效手段,建立了资质管理工作的联动机制。比如企业资质申报只需按照要求网上提报相关资料,由企业资质管理部门按照预先编制的应用程序,通过网络调取、查询、筛选、使用符合条件的企业信息,达到资质管理工作的事半功倍。资质管理工作联动机制的建立,减少了资质升级过程中人工审核的随意性,对企业申报材料严谨性、针对性提出更高要求。

1.3 国家下放资质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 程序[2]

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二、三级资质受理和审批,由住建部下放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非中央建筑企业的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特级、一级资质受理由住建部下放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例如关于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委托初审机关实施,住建部组织抽查,不再进行全面的重复审查。减少资质准入事项,客观上为企业资质升级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弱化了行业壁垒,加上市场竞争主体增多,预计企业资质的“价值”将不断贬值,将引导企业从资质管理向品牌管理转变,让资质管理仅仅是入场券,勘察设计企业将面临更大挑战。

2 某勘察设计院资质现状分析

某勘察设计院共有员工60余人,设计、勘察、测绘三大板块发展不平衡,该院认真分析了未来五年发展环境和市场竞争优势,制定了第一个五年规划,采取咨询、勘察、设计专业特色突出的战略模式,依托内部、力拓外部、立足本地、辐射周边,不断拓展铁路、建筑、市政等板块的咨询、勘测、设计业务,将该院打造成基础管理扎实、机构运转高效、核心竞争力突出、具备相当设计能力与规模的优秀设计企业。见表1。

在分析上表该院资质情况及市场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市场竞争理念下,资质规划的核心工作应是快速实现测绘资质升级,快速扭转测绘业务的被动局面。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是一项比较系统的工程,资质维护关系到企业生存,资质升级关系到企业发展,后者达到“质的飞跃”,是企业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产值规模、实现利润上升的关捩点。

该院在测绘升甲级资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是负责资质申报工作人员经验不足,申报材料不完整,导致第一次申报被拒回。比如省国土资源厅需要企业提供第三方关于企业业绩证明,该企业资质管理人员未搞清楚何为“第三方”,误将企业上级机关作为“第三方”,造成第一次申报失败。

二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师数量不足。该院最终采用外聘注册人员解决此问题。

3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重点

3.1 开展资质管理人员专题培训,为维护好日常资质管 理工作奠定扎实的知识基础

对资质管理人员的培训应该着重解决干什么、怎么干和在哪些范围内干三个问题。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资质规划、申报、变更、延期和年检等管理工作,二是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即资质的获得和保持。

要围绕企业资质管理的两大部分,加强对资质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一是组织年度资质增项、升级计划的实施;二是根据资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资质增项、升级计划,制定资源整合使用建议方案;三是组织编制资质增项、升级申报材料;四是做好资质证书的日常变更、年检等工作。同时要对资质管理相关文件对其进行交底,使其掌握勘察设计行业资质法律体系涉及文件,如《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

3.2 全面掌握资质升级申报要求,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 且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

根据测绘甲级资质申报程序要求,首先企业按照所属关系,将申报所需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初审,最后报国家测绘局审批并颁发《测绘资质证书》。比如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条件包括办公场所不少于600 m2,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 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3]

资质管理人员应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深入研究,争取理解和领会文件的内容和意义,避免填报材料时出现失误。另外还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条理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3.3 完善激励机制,加强注册取证和人才培养工作

建立健全注册人员奖励办法,出台注册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等各项激励政策,加大对拟升级资质所需各类注册人员取证的奖励力度,特别是紧缺专业,鼓励员工积极报名参考。注册工程师的培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应建立培养长效机制。

建设部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在勘察设计单位推行个人执业资格认证制,推行持证上岗。近两年来,国家加大执业资格管理,取消了一批资格证,但加大工程行业资格管理。

随着各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的加强,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法律责任也逐渐增强,对企业资质审批的关键考核因素也集中到企业所属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业绩的认定。因此,加强注册工程师的培养工作,是关系企业生存发展、提质增效的重要因素,企业应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注册取证和人才的培养工作。

3.4 加强沟通协调,构建良好的属地关系

住建部要求,央企三级公司资质日常维护与资质的增项、升级,全部归属地管理。资质管理工作尤其资质申报不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申报材料的提交,在整个申报全过程,都需要和主管部门进行大量的沟通协调。与主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才能精准把握资质申报的要求,才能做好每一个细节,不遗漏任何一个关键性考察指标。

本文前面列举某勘察设计企业与主管部门没有密切沟通,浪费了申报时间,也增加了人力和时间成本,充分证明沟通的重要性。这就需要注意沟通方式方法和沟通的频次,另外最关键的是要实事求是,以企业业绩为支撑。企业要以提高竞争力、影响力、知名度、美誉度为要旨,精心打造企业品牌,为实现资质升级奠定良好的基础。

4 结 语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重要性不言而喻,当前新常态大背景下,机遇和挑战并存。涉及到资质申报,企业应知己知彼,掌握资质升级申报的要求,提高申报效能;在资质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中,应发挥前瞻意识,确保资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J].中国建设 报,2016(08.30).

[2] .浅析中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及对策[J].建筑经济,

管理部门个人申报材料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五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报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管理部门个人申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建筑私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现状

台州的职称工作沿着改革、发展、完善的轨道,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主线,积极搭建服务平台,畅通申报渠道,平稳推进,健康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市职称工作的覆盖面有了较大的突破,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得到了快速提升,结构进一步改善,成长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同时职称工作的服务环节进一步简化,职称工作的效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和智力支持。尤其是对建筑行业企业影响较大,随着专业人才总量大幅增长、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建筑企业的效益也在不断提高。但问题也不少:

1.相关部门工作不到位。由于部分职改部门对建筑私企不够了解,就职称工作对建筑私企发展重要性认识的不充分,工作措施缺位,尤其与建筑私企间的沟通缺少衔接,宣传渠道不畅通,致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了解职称政策的信息渠道较少,直接影响了建筑私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的积极性。

2.建筑私企对职称评审工作不够重视。随着城乡建设速度的加快,各建筑企业忙着招投标、做工程,抢占建筑行业市场份额,对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评审工作的关系认识不足,有组织申报职称的不多,尤其在“家庭式”的中小建筑私企中表现的更为明显。有的企业虽然规模较大,但不知道员工还需要评职称;有的企业倒是想帮助员工申报职称,但是没有能力为员工提供帮助,也不知道该如何帮助;还有的企业担心员工评审职称提高薪酬或者跳槽,造成成本提高和队伍不稳定的情况出现,干脆进行限额申报甚至故意不申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申报评定。

3.部分建筑私企专业技术人员自身不够积极。有些建筑私企在薪酬分配上主要看业绩,或者说看员工能接到多少业务和做多少个项目,与职称高低没有直接联系,因此,部分人员就没有申报职称的动力和意愿,表现得有点“淡漠”。

4.建筑私企中员工人事关系混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在建筑私企中项目挂靠的情况非常普遍,这就带来了员工的人事关系的混乱,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队伍的稳定性较差,直接导致不少专业技术人员错过了申报时机和业绩的积累。

5.缺乏科学的、有针对性的评价标准。现行的《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浙职改办[1992]23号和《建设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实行)》人职发[1995]93号等相关评价条件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政策,与当今经济发展和建设事业现状有所脱节,存在着一些缺陷和弊端,尤其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因素的评价方面过于原则,不易操作,从而使学历、资历和一些非技术因素因其有硬指标而在评审中占了过大的比重,可以说是造成重资历、轻能力、轻实践的论资排辈的现象的“理论根据”,科学的、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标准就更加不用说了。

6.造假情况严重。在建筑行业企业中,有部分人员材料制作粗糙,提供材料造假,对科研成果、工程项目等业绩造假较为普遍。每年都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因造假而受到处罚。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在台州私营经济较为发达,建筑业产值稳步增长,2011年,全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千多亿元,同比增长20.2%,这些与日益庞大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息息相关,对于他们来说,职称评审是对其专业技术水平科学认定的最好方式之一,是成长成才的必经之路。目前,在建筑私企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等级与工资福利相关联,与企业承接某些业务量以及资质晋升密不可分。为了行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创新职称工作,为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征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台州近年来的探索,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应对:

1.政企联动,加强政策宣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基层人事部门和建筑私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形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宣传,提高建筑私企高层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评审有关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明确职称评审工作对单位和个人长远发展的潜在作用,积极鼓励并以实际行动支持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申报。

2.延伸服务,强化业务培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把服务进行延伸。主动深入企业发放服务联系卡,建立企业联系走访制度,召开职称评审工作实务培训会,及时准确地将职称评审工作安排、评审程序和方法、政策规定、申报条件要求、各类申报表格对外公布,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职称申报的程序和申报过程的具体要求,以便他们保质保量地做好职称申报工作。同时加强对建筑私企人力资源管理干部的业务培训,以利于职称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实务操作能力。

3.拓展思路,完善评价条件。建筑私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职称的人员一样,同样需要提供计算机证、外语证、论文等配套硬件,而他们文化程度较低,常常在生产一线,没有规律的时间去系统学习外语、计算机和写论文,更没时间脱产培训和考试,因此他们的申报材料往往缺项,使得他们不能参加职称评审。另外,据不完全统计,在庞大的建筑私企专业技术人员中,还有一大批实践经验丰富、专业技术过硬,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没达到学历或者达到学历层次而专业不符)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就无法按国家现行评价政策进行职称评审,这与企业的发展以及个人愿景有很大的冲突,为有效缓解这一现状,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科学合理的适合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评价条件就很有必要。如台州市就根据当地建筑企业的实际和行业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出台了《台州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该规定有如下几个亮点:一是统一了申报范围、申报专业、申报程序、申报渠道,为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开通直通车,打破常规,采取动态管理模式,随时咨询,自主申报,定期评审,统一发证,尽可能规避因学历以及人事关系混乱等问题造成无法申报的现状。二是明确了破格晋升的相关条件,为优秀的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构筑了绿色通道,尤其对年龄在40周岁以上,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没有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破格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这主要考虑申报人员的能力、业绩以及实际贡献。三是创新评价手段。将考评结合的方式成功的运用在破格直接申报人员的评审中,在申报过程中,组织专家对他们进行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方面的现场面试,不合格者将不能提交评委会评审。在保持现有相关手段的同时,努力开发新的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符合专业技术人员成才特点和规律、有利于建筑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进手段。另外,台州市还尝试了在非公企业单位中开展工程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建筑企业积极性很高。事实证明效果还是不错的。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政策目前还处于自发的、基于建筑行业自身需要的探索阶段,还很不完善、很不成熟,特别是在具体标准尺度控制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摸索,以便规范、系统起来,形成科学的、统一的评价条件,作为《试行条例》的补充,由国家颁布,为提高职称的评审质量起到保障作用。

管理部门个人申报材料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和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以下简称产地),是指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操作,并经认定合格,获得认定证书的畜禽产品产地。

第三条河南省畜牧局负责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监督管理及推荐、申报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工作;省辖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的初审、推荐、考察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五条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环境标准。

(二)产地必须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商品肉鸡场批出栏10000只以上;商品蛋鸡场存栏10000只以上;商品猪场年出栏8000头以上;肉牛场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场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场年出栏500只以上。

种畜禽场产地规模按《河南省种畜禽场验收标准》(豫牧畜字200015号)的规定执行。

其他类畜禽品种产地规模,视具体情况确定。

养殖小区产地参照以上规模执行。

畜产品加工企业:待宰畜禽必须来自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单班日屠宰猪200头以上;单班日屠宰禽1000只以上;单班日屠宰牛50头以上;单班日屠宰羊200只以上;日加工鲜奶50吨以上。

第六条产地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七条产地使用的种畜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生产投入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质量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畜牧业生产投入品。

第八条产地生产过程中用药必须符合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要求;有休药期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产地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县级管理的申请人向产地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省辖市级管理的申请人向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跨行政区域的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省级管理的申请人直接向河南省畜牧局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地理位置、场区布局、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及其说明;

(五)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动物防疫合格证;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现场的审核。初审合格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复审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畜牧局。

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辖市级管理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现场的审核,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畜牧局。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定。审定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对产地环境(对申报材料中环境检测结果有疑义时,需再次检测)、场区布局、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审定或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专家组现场检查的合格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认定的产地由河南省畜牧局向社会认定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产地应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资格,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通过一定方式公示。

(一)产地被污染或产地环境达不到要求的;

(二)产地使用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范围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五)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已过期的;

(七)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伪造虚假记录的;

(八)拒绝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

(九)有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第十九条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申请人应当申请认定复审和复检(具体按产地程序办理)。

省畜牧局对审查合格的,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