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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伴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信仰自由,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所谓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惯做法。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则侵犯了少数民族公民所享有的上述权利,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与民族自尊心,破坏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原则,理当予以禁止。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干涉、破坏的形式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利用权势、运用行政措施等。从内容上看,主要表现为强迫少数民族公民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干涉或破坏少数民族根据自己的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正当行动。例如,强制回族群众食用猪肉,禁止少数民族过自己的节日等等。这里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客观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如果以宣传的方法,促使少数民族自愿放弃、改革自己的落后风俗习惯,则不构成本罪。第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干涉是没有合法根据的。第三,所侵犯的必须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即汉族以外的民族的风俗习惯;这种风俗习惯必须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群众基础的风俗习惯,因此,侵犯汉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及干涉少数民族的个别人并非基于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活动,就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政治影响坏等等。如因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了民族纠纷、发生械斗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以犯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水平不高、或者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缺乏了解,导致对具体问题处理失当,引起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不满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进行批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作为国家方针政策执行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触犯刑法的,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以其他犯罪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少数民族保持与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的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少数民族公民的风俗习惯不包括汉族人民的风俗习惯;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对象则既可能是少数民族的公民也可能是汉族公民。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进行非法剥夺,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另外,一般说来,两罪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也常常不同。其中,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多发生在教堂、寺庙,或其他有关宗教活动场所,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则较少发生在这些场所。
4、两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二者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是不同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行为人系明知少数民族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但仍故意加以侵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之行为人则是明知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故意予以非法剥夺。
一、加强和谐民族关系教育,使不同民族学生之间建立起和谐融洽、互助互敬的友好关系
各民族都有着悠久的民族传统,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不同的风俗习惯、成长环境、、民族心理等。少数民族学生由于多来自经济、教育相对薄弱的地区,因此生活压力、学习压力乃至就业压力都较大。少数民族和汉族学生从小的生活环境不同,他们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精神信仰等有着较强的认同感,加之语言沟通困难、社会化意识不强,就会导致不同民族同学在人际交往上的困难,由此产生自卑、封闭的心理,生活中仅愿意和本民族同学交往,从而产生同学之间人际关系的隔阂。
这是德育工作需首先解决的重要问题。我们在具体的德育教学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尊重、理解、服务少数民族学生,既要充分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情感意识,又要努力为其成长和成才服务。德育教师一定要克服简单说教和居高灌输的做法,要经常深入学生的学习、生活中,积极主动地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把思想教育和关心爱护学生结合起来,加强教育的感召力。要通过组织学习互助小组、社会实践小组、青年志愿者活动小组等方式,有意识地将不同民族同学、各少数民族组织在一起进行学习、活动,使各族学生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深刻体会同学之间的友爱,增进同学之间的了解,创建和谐融洽、互帮互助的民族关系。
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民族观,使其深刻认识到只有各民族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振兴与繁荣
在多民族地区,社会文化环境是多元的,不同民族的价值取向也有一定差异。少数民族学生对本民族的文化传统有着强烈的认同感,有着深厚的民族情节。伴随着个人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他们对民族关系、民族地位等问题会愈加关注。高职生的学习基础普遍较弱,少数民族学生表现得更加明显,在学习、生活等多重压力的影响下,同学之间易产生心理冲突。高职生源多数来自农村牧区,入校之后,他们与外界的社会文化交流骤然增多,经济的全球化潮流和网络的广泛普及,使他们的思想与多元文化产生碰撞形成思想冲突。因此,我们必须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民族观,掌握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使学生深刻认识到只有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各民族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振兴与繁荣。在教学和生活中注重加强对学生正确民族观的教育,确立各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信念,使少数民族同学能够坚决抵制民族分裂势力的影响。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德育教师的作用,通过他们的教育和现身说法,增强德育的说服力、感染力和实效性。
三、加强和谐民族文化教育,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精神的凝聚力
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史,始终伴随着民族文化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历史实践反复证明,民族文化相容得好,才能实现社会安全稳定,经济向前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反之,则社会就出现动荡。只有各民族文化的融合与共生,才能实现各民族的高度团结,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民富国强的思想基础。高职学生是各民族的优秀分子,要让他们充分发扬本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同时要引导他们充分尊重彼此的民族文化,相通相融,各取所长。通过民族文化的融合促进中华民族精神的不断凝聚,从而实现各民族的全面和谐发展。德育工作者必须深刻研究各民族文化的差异,把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与德育工作紧密结合,如蒙古族素有团结合作、反对分裂、热爱家乡、诚信孝悌等优秀传统,我们就要紧紧抓住这一文化特点,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去体现和宣传这些美好的传统,从而实现思想教育的目的。要积极开展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校园文化活动,如民族歌舞、体育等,使各民族学生从中陶冶情操。还可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对各族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
四、加强爱祖国、爱家乡教育,增强各族学生立志建设家乡的使命感
学习是学生的天职,对于少数名族来说,他们的汉语基础较差,学习和理解能力差一点,而回族、蒙古族和汉族等民族的学生汉语水平较高,学习成绩较高。他们因为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的差异,彼此产生嫉妒和偏见,从而疏远了关系。以上是少数民族特招生在普通高校学习生活中表现出来的特殊性。这些特征潜移默化地使他们成为特殊的一个群体。他们保留着自己的民族习惯,不能完全彼此融为一体。从多民族地区班级管理实际情况出发,用理论与实践紧密相结合,探讨一种通俗的、可操作性较强的多民族班级管理方法。
二、民族融合是处在第一要位
要正面引导,培养学生健康积极的民族意识。各民族的意识都有积极因素,也有消极的因素。根据少数民族学生民族意识较强的特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积极健康的民族意识很有必要。因此,我们尊重他们的语言文字和,要熟悉他们的风俗习惯,了解各民族的现状、历史和特点,引导他们建立良好的思想观念。要反对民族歧视,引导学生不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不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开展各项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活动,让各民族学生真正从思想上树立起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意识,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利用各项爱国活动,结合少数民族学生对民族问题和政治地位敏感的特点,感染他们热爱祖国,激励他们为中国发展努力奋斗。
三、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宗教观
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我们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是我国宗教政策尊重和保护正当的自由,绝对不是保护封建迷信和毒害人的自由。所以,中职少数民族学生班级管理中,要正确引导少数民族学生宗教观,让学生看清和披着宗教外衣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界线,树立正确的宗教观。
四、给学生以自由适当加以引导
因为各民族生活习惯、的不同,分歧比较多,平时管理时多给他们一些自由,很多事情在班里都可以通过民主讨论,让他们自己拿主意,这样才能让他们从心底里信服,比较容易接受班务决定事情。在给学生自由的同时,对同学们该肯定的就肯定,并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该否定的就否定,并给予适当的批评和教育,在全班形成一种能够扶持正气、伸张正义、制止宗教思想、阻止不道德现象的集体舆论。让学生明白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把矛盾遏制在萌芽之中。
五、多活动
各民族的文化既有共性, 又有个性。共性来自人类(包括各个不同的民族) 共有一个客观的大自然 , 对事物及其本质规律的认识基本相同。因此, 语言中必定也存在许多相似之处。然而,不管两种语言多么相似,我们都不能认为他们代表相同的社会现实。由于英汉两种语言结构的差异和两种文化传统的不同,成语的形成过程主要受地理环境、历史背景、风俗习惯以及等各方面的影响。
(一) 地理环境因素
人们土生土长的自然环境是影响民族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的最基本的因素。英汉两个民族在这一点上有着明显的差别。英国是一个岛国,因此,与海水有关的词water, sea 和fish 就会迅速被人们联想到。在英语当中也就自然而然地生成了许多相关的成语。如as weak as water (弱不禁风) , drink like a fish (豪饮) , to miss the boat (错失良机)。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 在人们的生产实践中,许许多多与农业和土地有关的成语应运而生。如“面如土色”、“风调雨顺”、“斩草除根”等。
(二) 历史背景因素
一个民族的历史背景对该民族语言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在英汉成语当中,相当一部分成语都可以找到与之相关的真实的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
其实汉语成语也是一样。许多成语都是来自历史事件、寓言故事或民间传说, 有的本身就包含某个特定的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如“三顾茅庐”、“亡羊补牢”、“狗咬吕洞宾, 不识好人心”等。
(三) 风俗习惯因素
日常生活中,人们谈论最多的可能就是各地不同的风俗习惯。风俗习惯的差异也是英汉文化差异的一个显著方面。反映到成语中,主要是表现在动物形象和颜色上。
二、英汉成语翻译的主要方法
由于英汉两种文化具有很大差异,所以翻译就是文化之间的转换。这就像兰博(Lambert) 和雷恩(Robyns) 所认为的: 与其把翻译视为一种双语之间的转换活动, 不如把翻译看成是两种文化之间的交流活动。因此, 成语翻译一方面要尽量将原文的意思用“最贴切、最自然的对等语再现出来”, 具体到成语翻译方面, 不管用那种翻译方法,都要确保在最大程度上将原文所包含的文化信息呈现在译文读者面前。
(一) 直译法
所谓直译法, 是指在不违背译文语言规范以及不引起错误联想的条件下, 在译文中保留原成语的比喻、形象和民族、地方色彩的方法。此方法适用于凭字面意义和人们的生活经验就可以理解的成语,这些成语往往不涉及强烈的民族文化色彩。如a gentleman's agreement (君子协定) , armed to the teeth (武装到牙齿) , 竹篮打水一场空(draw water in a bamboo basket)。
(二) 意译法
意译法指翻译时仅保留原文的意思而不保留原文表达形式的方法。达洛特认为成语跟暗喻的翻译一样,要在译语中找到等值的对应语是不可能的,因为比喻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是一种全新的使用方法。因此,显然不可能找到等值语。这时就可以采用意译法,结合上下文灵活传达原意。当由于文化差异而无法直译, 又无同义成语可以借用时, 就得用意译法。如a skeleton in the cupboard (家丑) , 逼上梁山(be forced to do something)等。
(三) 直译加解释法
为保留原文所包含的文化信息, 人们更多地采用直译而非意译, 但由于语言根植于不同的民族文化土壤之中,彼此之间有文化差异的存在,采用直译很可能产生歧义和模糊不清的意义,在交流时让人费解。在这种情况下, 最好采用直译加解释法。比如a Don Juan (唐璜,意为风流浪子) ,to carry coals to Newcastle (运煤到纽卡索, 指多此一举, 纽卡索-- 英国一产煤中心) , 班门弄斧( show off one's proficiency with axe before Lu Ban, the master carpenter) , 三个臭皮匠,胜过诸葛亮(The wit of three cobblers combined surpasses that of Zhuge Liang, the master mind)。这些成语往往带有很强的民族文化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