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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作为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带来的“人”的一个有效手段,已日益引起各国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的重视。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商业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控制金融风险的基础这一理念已经逐步成为各国共识。人民银行也于2002年5月正式颁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颁布一年多以来,尽管我国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围绕指引要求,做了大量工作,以改善自身的公司治理。但这些工作主要还是围绕公司治理的架构上进行的,在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上还存在很大不足。本文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当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最高权力机构,没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职责。从近几年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看,每次股东大会一般只有半天时间,议题平均为七八个,但每次会前并未对有关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通报和披露,从而难以保证股东代表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因此往往造成表决流于形式。
从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来看,中央、地方财政和国有的股东依然占有绝对控股地位,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民营、个人股本都占比极低。由于国有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因此从现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大多数股东情况来看,它们缺乏对银行重大问题的关心,基本上不参与公司治理。比如,一些银行的股东大会基本上都是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上没有召开过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上股东表决流于形式(均为一致通过),也没有发生过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书面提案或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质询的情况。上述种种问题表明,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还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职能。
一些银行的股东代表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缺乏广泛性,从而难以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一些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而原城信社都有相当数量的人股东,他们现在也成为城市商业银行的自然人股东。但从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来看,还大量存在银行内部员工代表自然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由于股东代表尤其是中小股东代表过于集中在银行内部员工,因此有可能造成中小股东权益落空的情况。
(二)董事会职能不健全,难以正常发挥作用。董事会是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因素,一个独立、有效和负责的董事会能够给银行带来长期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
一是董事会在人员和结构上还存在一定缺陷。由于绝大多数董事来自国有企业和财政股东,董事会的讨论往往集中在每年的分红比例上,而对银行的其他重大问题则较少讨论。
二是从董事会的功能来看,还存在很大不足,突出表现在董事会没有发挥其决策作用。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是决定银行的经营方针并进行战略决策,而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工作报告的形式来对银行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另外,董事会在银行的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投资等方面发挥作用还远远不够,这与以董事会为决策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相去甚远。尽管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基本能够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董事会会议数量少(大多数银行为每年两次),在议事的深度和广度上也还远远不能满足银行的客观需要。
三是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制约相对弱化。尽管银行章程都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可以提名行长,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基本由各级政府决定,董事会只是在形式上具有聘任和解聘的权力。由于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缺乏制度保障,因此也很难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约束。
(三)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还没有建立起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从目前各行监事会的工作来看,主要还是对银行的各项财务报表以及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这还远远达不到各行“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指引”中对监事会的要求,如“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等。此外,各行目前还未建立相应制度,来保证监事会能够获得足够信息从而对银行的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充分了解。绝大多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目前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与银行内部的稽核部门也不存在指导关系。稽核部门向行长负责,稽核报告也没有向监事会提供,监事会仅通过听取高级管理层汇报和列席董事会的方式来了解银行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真正履行监督的职责。
(四)高级管理层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决策的核心,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突出,对高级管理层缺乏制度上的约束。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党委会和行长办公会(参加这两个会议的成员基本一致,一般情况下均为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是银行内部决策机制的核心。行长办公会、党委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要讨论全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人事工作安排等。高级管理层既负责制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规划,又负责具体执行,从而使权力过分集中于高级管理层,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比较突出。
(五)激励机制不够有效,仍需进一步改进。科学激励机制的基础在于建立公正、公开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从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这一层面上来看,各行股东大会普遍没有建立对董事、监事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未对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过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奖励或处罚,从而难以对董事和监事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董事会也未建立书面的、制度化的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进行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层年度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也主要以任务完成情况为主(任务也往往由高级管理层自己确定),缺乏系统考核。
从员工层面上看,员工收入基本由工资和奖金构成。工资由“行员等级”来决定,而行员等级主要由行员的工作年限、行政级别和职务来评定,与员工的绩效无关。收人中的奖金部分虽与绩效挂钩,但从了解的情况看,这部分薪酬的激励作用在各行分支机构要好于总行机关。各行总行机关部门之间以及同一级职人员之间薪酬差距不大,年度考核结果对部门及个人收入的影响很小,起不到明显的激励作用。
有些行干部晋升和领导职位选任的基本程序与国家机关类似。如刚毕业的生必须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才有资格被提拔到高一级的职位,从而导致用人不注重能力,论资排辈现象的发生,这也是这些行业务骨干和中层管理者流失的一个主要原因。尽管很多银行最近对一部分管理岗位实行了公开竞聘,但是竞聘的范围和比例还远远不能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用人的要求。
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建议
公司治理是制度的核心,也是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核心,一个有竞争力的银行离不开其内部良好的公司治理。因此,为进一步改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优化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为达到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基础。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的前提。为改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提高广大股东对银行公司治理的关心和重视程度,银行可以采取公开上市或引进境外投资者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但是,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引进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可能要优于公开上市。
首先,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目前的产权主体已基本实现了多元化,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包括民营企业股)和个人股份,因此公开上市在促进股东多元化方面意义不大,而引进外资股则可以达到这一目的。
其次,公开上市主要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等外部监管的力量来推动和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但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还比较薄弱。很多上市公司频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因此通过公开上市,借助外部力量来推动公司治理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外资参股后,通过进入银行的董事会甚至高级管理层,将从内部推动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可能比公开上市对公司治理的更加直接和有效。
最后,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很重要的一条在于能够帮助银行改进决策和管理水平。由于现行由政府决定商业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因此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外资股东进入董事会或参与银行内部管理,利用他们丰富的管理经验,可以弥补我们在这方面的不足。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战略投资者较之其他类型的股东在参与银行公司治理方面有更强的积极性,从而可以更为有效地促进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
(二)应按照权力的配置与制衡的原则,尽快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表现为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执行机构(高级管理层)和监督机构(监事会)三者的分离和相互制衡。可以说,权责的配置与制衡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从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问题突出地表现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功能的弱化或缺失,权力过分集中于高级管理层。
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下一步在公司治理方面改革的重点是要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和运作情况,还很难按照“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要求,一蹴而就建立、健全各种治理机关,如董事会和监事会下的各种专门委员会。现阶段如果一味地追求治理机关的健全,不注重权力的配置和制衡,反而很难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因此,各行当务之急是要充分发挥现有董事和监事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的决策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同时应使董事会的构成相对独立于管理层,以足以监督、制衡高级管理层的权力。
(三)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各个层面上的激励机制。建立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的制度,按照评价结果给予董事、监事相应的奖励或惩罚。可考虑在董事会中设立薪酬委员会,制定书面的、制度化的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以完善对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激励机制。建议对员工的薪酬制度进行改革,薪酬标准由以职位和工龄为基础过渡到以岗位、技能和业绩为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对员工的考核机制,拉开档次,以真实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并在此基础上加大收入中与员工绩效挂钩的部分,以加强薪酬的激励作用。争取做到在按劳分配的前提下,拉开不同岗位人员以及同一岗位不同表现人员工资收入的应有差距,使分配向优秀人员、骨干人员倾斜,充分发挥薪酬分配吸引人、激励人和稳定人的作用。同时,要中长期激励机制,淡化总行机关的行政化管理色彩,创造健康而充满生机的企业文化。
[关键词]商业银行 内部审计 外部监督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界定,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在企业组织中扮演的通常是监督、评价的角色――监督经营管理活动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评价内部控制活动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对于商业银行这一经营风险的行业,内部审计的作用更为关键,它不仅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防线,更是整个银行体系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美国次债危机发生后,我国多家商业银行的外汇债券投资都遭遇了不同程度的亏损,其中内部审计部门未能对海外投资业务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及时提示风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个值得实务界深入关注的问题由此提出――内部审计工作又应当如何进行监督、评价呢?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外部监督与评价现状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处于“多头监管”状态,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不仅要接受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协会的监督和检查,还要符合银监会、财政部等多个部门的相关规定。
1、法律与行政监管
根据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根据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与此同时,2010年2月1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006年,银监会颁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对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要求。其中第六条规定,“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2、行业指导与评价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章程》的规定,“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加入本会”,内部审计协会的会员应该“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因此,对于加入内部审计协会的商业内部审计部门,其工作也要受到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根据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按照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实施外部评价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选择组织内部其他机构和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内部审计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来进行评价。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外部监督与评价所存在的问题
1、多头监管下的权责不清
正如前文所述,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既要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也要接受银监会的检查评价。此外,内部审计工作的某些领域还要符合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因此,国有商业内部审计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当然主要是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这种模式有利于加强对内审工作的监督,但也让银行疲于应付,给银行内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担。
2、行政监管模式尚不完善
银监会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对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和要求,并且是银监会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指引只是规定了内部审计部门应就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发现并报告董事会后未得到认真查处整改的重大问题、外部中介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报告及其他事项等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没有就评价银行内审工作的标准、评价的程序、评价的频率、评价的内容等进行明确规定。
目前,银监会对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评价只是在进驻机构现场进行业务检查时才会进行,一般是在出具的检查报告中对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相应业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及措施。这种评价只是对内部审计部分履职情况的评价,而非对内审全面工作的评价。
3、行业指导与内部治理执行不到位
虽然内审协会章程、银监会的监管指引、内部审计准则等都对银行内部审计的外部监督和评价进行了相关制度规定,如行业自律、董事会监督、外部评价、自我评估等,但是这些制度如形同虚设。在实务中真正将之切实履行、执行到位的银行很少。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外部监督与评价的有关建议
1、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行政监管模式
根据《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关于银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监管指引》,“对国民银行审计职能的评估是OCC全面监管程序的基础,也是内控评估的基础”,“通过与专业监管员的协作,负责审计审查的监管员将确定货币监理署对审计工作的信任度。在每一个监管周期内(例如12或18个月),货币监理署的监管员将通过下列方式,对银行整体审计职能进行评估:第一。对审计整体方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董事会对审计安排的监督状况得出一个总的结论;第二,对审计整体方案进行评级:优秀、良好或较差”。同时,指引还对银行内部审计的评估要素、评价标准、评价步骤、评价结果的沟通与运用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相对于OCC完善的银行内部审计监管制度与体系,银监会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则显得较为薄弱。因此,银监会可以借鉴OCC的先进监管经验,完善和健全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外部监督和评价制度。
2、协调外部监管制度,提升监管评价效率
审计机关的监督主要是评价银行是否完全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经济金融制度、正确执行各项方针政策。而银监会的监督则主要是评价银行是否遵循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监管部门规章,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机制和公司治理架构,是否保持稳健经营和发展。二者难免有所重叠,又可能存在监管空白。
因此,审计机关和银监会应积极协调、有效沟通,相互交流对银行的检查工作计划、重点及相关工作安排,实现统筹兼顾,尽可能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空白的问题,从而使检查工作既能有的放矢,还能节约检查资源,提高检查效率。
3、落实外部评价制度,形成多层次监督机制
内部人控制表现为经营层决定金融机构的发展、经营、分配等重大决策,还会出现个人独断、短期化的经营行为、过分的在职消费以及工资、奖金收入过快、福利待遇改善幅度大等现象。又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致使各种金融案件屡屡发生。如商业银行经理人员和下级行员工事实上掌握着银行资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又无需承担财产风险,所以,他们常利用职务之便,独立作案、相互串通或内外勾结作案,为个人牟取利益。2007年银监会对2006年的银行业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查处的情况通报结果是:2006年银行业共发生商业贿赂案件113件,涉案金额2608万元,涉案人员164人。
(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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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A商业银行;全面预算管理;经营效益
一、商业银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内涵
商业银行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在财务预算管理过程中,以日常经营的绩效、银行的战略以及财务成果作为数据基础,来完成预算的计划、编制、执行、控制、考核与激励。在既定的战略目标引导下,通过预算为管理层提供财务建议,从而实现对银行的高效管理,最终实现银行持续稳定经营。
二、商业银行预算组织体系的划分
商业银行的预算组织体系主要由以下三个层面组成:预算决策层、预算执行层和预算监管层。就当前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现状看,预算决策层这一组织机构中许多成员同时还担任着预算管理执行机构中的相关职务,这就形成了现实操作层面上预算决策和预算执行两个组织机构具有互相重叠的部分。因此,这三个层面并非绝对相互分离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协调和促进的关系。
三、A商业银行全面预算管理方案设计
A商业银行全面预算管理方案设计是一个循环过程,是根据银行自身的业务运作流程,结合银行的管理方式以及新经济形势下管理层的要求而对以前的预算管理方案进行指标内容及参与方式的改进。
(一)年度预算编制
年度预算编制一般按照总体目标分解为部门具体责任而进行的。
1.分解A商业银行战略目标,确定年度预算目标
A商业银行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收集各部门、分行分类业务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信息的汇总分析对前一年度战略目标进行修正。
2.分解年度预算目标
预算管理委员会将年度经营目标分解细化,确定年度预算编制主要基础、指导措施、考核指标和编制细则。
3.部署年度预算编制
预算委员会召开预算编制部署会议,会同总行财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部门、人力部门等将年度预算编制内容、格式、原则、要求等进行明确阐述,并初步制定考核方案。
4.部门(分行)编制申报预算
各部门(分行)根据预算编报格式等要求申报部门、分行预算。
5.汇总预算,分析预算、提出调整意见
总行财务部门汇总各部门、分行预算,会同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对外投资部门、人力部门等对预算申报进行初审并分析预算申报与经营目标的差异,做好调整计划,进一步确定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和内容。
6.预算调整合议
总行财务部门与各部门、分行讨论预算审核调整计划,研究确定具体预算事项及金额,对于讨论后未形成统一意见的项目上报给银行决策层审核。
7.下达预算
预算管理委员会在将审定后的预算上报银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之后,交由A商业银行总行财务部门按部门、分行进行分解,之后通过发文方式正式将审定的年度工作预算管理方案与考核制度下发给各部门、分行。
(二)预算执行与控制
制定出合理的预算方案之后,下一步便需要将预算加以执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要实现精准控制,对出现的问题能进行预警控制,将过程控制做好才能将预算方案落在实处。预算的执行和控制既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外部控制,也是一种由内而外的自我控制。
1.科学分解预算目标,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
预算执行的第一步便落在目标分解上,要求各部门、分行通过对预算目标的科学分解以明确各自的年度目标,并将目标具体落实到责任上,使各部门、分行权责明晰。在审定的财务预算方案下达至各部门、分行后,各部门、分行预算执行单位将财务预算指标分解细化,将责任落实至人,让全员参与到预算目标的落实上来。
2.层层分解预算指标,建立电子预算控制预警体系
为使预算能切实完成,要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度或季度预算,并针对不同性质的预算指标赋予一定的差异百分比作为预警界线,利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控制,把预算内容按项目类别列出,通过预算分析,利用计算机程序构建出电子预算控制预警体系。对于预警的预算项目要及时分析差异和原因,向上级预算责任中心汇报。
3.建立预算分析报告制度
结合A商业银行现有的工作报告制度,建立相配套的预算分析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单位将每个报告周期的预算完成情况按期向上级预算管理层报告预算进行汇报,报告中要求对本周期的工作亮点进行总结,对不足之处及预警的预算项目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建议。
(三)预算的调整
预算的制定都是基于若干前提假设基础下的量化预测,在执行过程中,若预算制定的前提条件及经济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亦或是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而使得原定预算不再适宜时,预算也应当根据现实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其科学性、严肃性与可操作性。尤其是预算管理方案设定之初,由于前期可参照因素的局限,其预算的调整内幅度和频率可能会更大一些。但是预算的调整和预算的制定一样,需要有严谨的规范和合理的程度才能进行调整,这样方能保证整个预算体系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1.预算调整原则
预算调整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必要性。由于银行系统受宏观经济条件和政策影响较大,在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根据各种内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对既定的预算方案适当调整,以使其更有效地适应新的客观状况。二是经济性。因预算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费时费力,故当内外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预算方案时,应首先考虑其他更为经济的弥补和更替措施,只有在其他方式均不可行的情况下,方能提出预算调整申请。三是重要性。在确定要进行预算调整后,应当在预算调整的过程中将所调重点尽量集中在重要且重大的差异上。
2.预算调整程序
启动预算调整程序需首先以书面形式对调整原因和影响进行详细分析,并上报总行财务部门,经总行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照权限设定报至预算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最终由预算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最终审定调整方案。
(四)预算分析与考核
预算制定与执行的效果需要通过分析与考核来进行评价,通过对预算制定是否合理、预算执行是否到位、预算流程是否完善等要素进行分析,对预算提出客观评价,从而指导和改进之后年度预算的制定和执行。
1.收集信息并分析
开展预算分析,就必须全面收集预算有关信息,预算期间或预算年度结束后,按照要求,预算各职能部门都要从自身工作职责出发,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书面预算分析报告。各部门、分行在上报本部门、分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的基础上,还需对年度预算差异原因和影响作专项分析并上报。总行财务部门在分析汇总各机构预算执行情况基础上,进行总体预算、项目预算分析,确定差异的原因,提出处理办法和奖惩意见。
2.分析差异并改进
总行财务部门协同总行人力部T和各预算执行责任单位要针对预算的执行偏差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或建议,提交A商业银行决策层研究决定。
3.全面考核并评价
预算年度终了,总行财务部门及人力部门要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内部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报告,按照年度考核制度进行综合考评,多角度对责任单位进行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分配方案,报总行决策层审议批准,并按审批后的结果对各预算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绩效奖惩。
四、结论
A商业银行的全面预算管理方案一方面可以更好的体现其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目标,同时通过让各部门、分行和员工参与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能更清晰地了解A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使得银行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增强A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提高A商业银行长期的、稳定的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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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城市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今年“两会”期间官员行事低调,因此记者联系采访深圳市市长和上海市市长韩正殊为不易。上海人大代表团的新闻联络人一直回绝记者的采访要求,直到3月17日,“两会”闭幕的前一天,在当天上午的全体大会结束后,记者登上上海代表团的班车,在从人民大会堂回上海代表团驻地国谊宾馆的路上,才得以就国资改革问题对韩正进行了约20分钟的采访。
而的态度也很谨慎。记者多次电话联系未果,最后才在广东代表团的一次全团大会会间,将约出会场,集中话题采访了10多分钟。
在采访中,对于国资委,两位市长都表现出积极的态度,非常强调“自上而下”,其当地的国资委在组织架构上会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他们均表示应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
也许对这两个城市来说,其国资改革的实践已经走过了是“管”是“退”的讨论阶段,改革的下一步,应是如何在具体操作的层面上取得突破,继续保持先行者的优势。
(深圳市市长):
深圳从1994年开始进行国资体制改革的探索,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管创设了三层次的管理体系。第一层次是成立国资委,下面有个办事机构国资办。这个层次主要是承担出资人资格。第二层次是在国资委之下成立三大控股公司,具体进行资产运营,由国资委、国资办授权行使出资人资格。当时的国有企业还有很多,摊子很大,我们切断了它们和各个局的联系,工业局、电子局、轻工局、纺织局,都没了,集中到三大控股公司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第三个层次是各个国有企业。
我们深圳决定学习领会十六大报告,领会总理的工作报告,按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把我们从1994年探索形成的按三级运营的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按照十六大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进行新一轮的改革。具体的改革有待中央统一部署。这个要求是自上而下的。
但在法规没有出来之前,二三层次,我们可以自己先动。中央要求的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怎么设置,从上到下嘛。但对二三层次具体的国有企业改革,可以做的事情我们可以先推进。
第一个层次,在国资委和国资办的问题上,如何把管人、管事、管资产结合起来,我们在这个方面还有不足之处。原来三者没有完全统一,另外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的问题上还不完全到位。
第二个层次,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怎样才能真正履行出资人职责,真正管理国有资产,而不是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如果运作不好,就有可能变成“二政府”,变成“婆婆”加“老板”。
第三个层次,集团企业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一、专业不集中,什么都搞,盲目多元化发展;二、有些企业搞成了一个纯粹管理型公司,不是生产经营的实体。这样又多了一个管理层次。
集团企业的监管是一个问题。我们正在考虑如何完善它们的法人治理结构,比如董事的构成,什么样的结构才合理,才有利于形成董事会重大决策的职能。还有就是董事会的监督和约束职能,这个现在也难以做到。比如说,国有独资企业所设的董事会形同虚设,它不是代表不同股东的利益,只代表单一股东或一两个股东,这样不会形成制约机制。我提出来的想法是“三三制”:三分之一由股东代表派员参加董事,三分之一是企业内部人,三分之一是从社会上聘专家做独立董事。
董事会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企业内部人控制。在董事会的组成上,要动手术。目前已经在推动这方面的工作。
再就是监督的问题。根据有关要求,企业要设监事会。问题是监事会往往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监事会的利益也在同一个企业里,怎能有效去监管呢?这方面我们准备做一些改革,监事会成员应该由产权代表派出,对产权代表负责,对出资人负责,不跟企业发生经济上的关系。监事会成员的工资、奖金,不应从企业拿,由派出单位提供。
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经营管理层人员太多,管理成本太高。一个企业集团的管理成本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多少利润都被吃掉了。我们想大刀阔斧地精简企业的管理层,这是未来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韩正(上海市市长):
在这次国务院体制改革以前,地方有国资委的,据我了解,上海是其中几个城市之一。上海在1993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它是一个由市政府主要委办领导组成的领导机构。国资委的下面有一个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这个机构过去运转得比较顺利。
根据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我们觉得上海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还要进一步深化,原来的国资委要重新考虑其职责的充实、调整和完善。
第一,要着力建立一整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国有资产的模式。
国有资产管理一个很重要的要求是国有资产必须流动。我们过去的国有资产流动不够,片面强调了管理。过去讲保值,保值怎么保?好像有点消极地保。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资产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不是账面价值,也不是库存价值,而是要在流动中由市场来认定这个价值。
资产流动有两个环节是必须把握住的:第一个环节是国有资产的界定。出资者是谁,责任人是谁,谁是真正的所有者?产权权属的界定应当说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比如有些是中央所属企业,有些是地方所属企业;就上海的企业来说,有些是市属的,有些是区属的,各式各样。权属一定要界定得非常清楚。这个工作上海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但我觉得还要进一步细致和深化。第二个环节,国有资产的价值如何评估。不能是少数人按照账面的价值,理论上算算就说是国有资产评估。一定要引入一整套科学评估办法,要应用市场的力量。科学的评估才能推动资产的流动。
举个例子,一枝笔的账面价值为2块钱,但市场上只认1块钱。一本书账面上1块钱,市场上认5块钱。这个价格是多少?过去我们只看账面上的价格,但资产、价格是流动的,只有市场认定的价格才可能流动,否则就不会有交易。市场认定价格机制在我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是不够的。所以下一步资产真的要流动,一定要有资产的界定、评估和市场价格的认定。我想,上海在这些方面要做一些很重要的突破和探索。
第二,上海要探索的,就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以后,推动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从过去的管资产、管人,真正转向管社会、管行业,依法进行行业管理。
管社会,就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共的、公平的社会管理环境。如果一个政府部门有自己的资产,那它进行管理,很难做到公正。这其实还是政资分开的要求。政府部门对于企业,无论是公有的、集体的、私有的、民营的、外资的,都应该是一视同仁,从管社会、管行业的角度来管。
上海下一步可能要在这方面来探索如何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环境。各部门管资产的职能要减弱或去掉,管社会的职能要增强。但管资产职能的减弱,不是政府不管,而是由国资委来管。
【背景】
深圳和上海的国资体制改革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在前后差不多的时间里成立了地方国资委,均采用了三层管理架构。然而,落实在具体操作上,则有着不同的思路。
去年8月以来,深圳市在国资改革上又迈出重大的一步,宣布对能源集团、水务集团、燃气集团、食品总公司和公交集团等五家比较成熟的大型国有企业实行国际公开招标,出售部分国有股权。这五家公司中食品总公司拟转让的国有股最多,达70%。最少的是25%。
表示,从签约的情况看,可以说实现了初衷。一是寻找到了好的战略合作伙伴。于称这次选择新股东标准不是出价高低,而是谁是好的战略合作伙伴。二是达到了国有资产增值的目的。这次国际招标转让国有企业的部分产权,深圳通过三家国际财务公司――中银国际、瑞银华宝和荷兰农业银行,用国际惯例进行运作。据称,基本做到了公开透明,没有暗箱操作和桌底下的交易。
认为,这可以探索出一条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如何保持透明公正的路子。“国资委以后组织或监管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产权转让,这是一个可供效仿的方式。”他说。
目前,深圳市国资部门正在选择第二批国有企业国际招标的名单。表示,具体企业还没有选好,但主要在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
看好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深圳去年向国务院报了14项要求对外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批了11项,余下的三项上面表示要放一放。透露其中之一是律师行业。他说,他把中国加入世贸的协定反复看了三遍,将其中“能钻的空子”都找了出来。今年他又向国务院申报要求再放开12项服务贸易,如能批个十个八个,他认为就很好。这样三年过渡期过去,“我们把该做的事就都做完了。” 说。
但也表示,由于国际招标需运作的时间比较长(这轮招标从去年年初开始正式启动,前后历时近一年),也需要一定的运作成本,所以选择的主要是一些大规模的企业。大量中小企业并不太适宜这种运作方式。
除了国际招标,深圳采取的第二种方式是在政府电子政务网上公开信息进行招投标。第三种方式则是进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表示,无论用哪一种方式,都会力求公开透明,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