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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燃气
安全管理
保证体系
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
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关键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关键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5)日常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装备管理,加快推进信息化管理模式,90年代中后期,逐步建立了以局域网为相关的“网络建设”和“管理软件”开发并应用,并“利用科技手段、实用有效的现代管理模式”对器材装备采够、储存、配备、分析和挖掘,对装备计算机管理起到了持续、不断创新和深化研究的过程。国际方面,欧美先进消防装备信息化技术已经普遍应用。例如:德国消防部门的装备管理比较先进,技术手段也比较完备。在消防通讯设施方面除装备有线、无线系统外,还有卫星定位系统。除有固定指挥中心外,还有车载移动指挥中心。柏林、汉堡的移动指挥中心功能齐全,设备先进,当有2个以上消防队出动灭火救援时,车载指挥终端系统即启动到战时状态。德国职业制消防站每站的车辆一般为15辆左右,且多为大功率、大容量中型以上车辆。有的消防站根据辖区内保护对象的不同,配有特种车辆或装备。在汉堡的一个特种消防站,有队员100名,配有6辆消防拖车,25个装有不同类型抢险救援装备的集装箱车体,能处置放射、化学、生物等各种事故。遇有不同类型灾害时,可以运载不同的装备器材集装箱到现场进行处置。然而这些数据的来源正是对消防器材装备管理系统海量数据的挖掘和分析而形成。在欧美国家和日本,消防器材装备的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分析,以及根据分析结果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工作,早已成为一套很完整的体系。
2信息化管理的新特点和发展方向
消防装备管理应该具有高效性。随着消防装备科技的不断发展,计算机技术突飞猛进、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在越来越多的领域都引起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计算机技术和数据管理技术的发展,已经为高效率的数据管理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它可以减少人为的操作错误,使整个操作流程规范化和固定化,具有准确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在数据沉淀和海量数据挖掘,快速筛选和处理数据,能够在完善和加强管理方面有重大意义。在人员分工、管理分类方面,做到专人专责准确定位。数据的实时更新,是消防指挥的重要依据。快捷、高效的管理方式是保证消防作战能力的重要保证。综上,消防装备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针对器材装备的全过程、实时、高效管理以及我们对大批量数据统一管理和分配要求的不断提高,信息系统化管理是必然的趋势和惟一的发展目标。可以预见的是,在技术上,网络技术更加先进的Ajax技术也将逐步应用与消防装备管理系统,在系统中可以实现页面局部自动更新,对于页面中不变的内容,则不必再次加载,既保证了数据的动态实时更新,又可减少服务器的工作量。功能上,装备管理系统与其他系统实现功能互补是装备管理系统的发展方向。以装备管理系统为核心,可以通过功能拓展实现救援调度、人员管理等集成功能的消防自动化管理系统。
3信息化管理与传统管理方式的区别
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在消防装备工作中已经广泛应用,对传统的人工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运用方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信息化管理以“提升效率、运行稳定、操作便捷、数据量大、管理提升、便于查询、覆盖面广”等特点大大提升了消防队伍的战斗力。它运用器材装备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日常执勤人员管理平台,改变了传统的人员管理模式。灾害现场器材装备决策系统,改变了以往装备管理,只能在静态的条件下管理,一但发生灾害事故,现场装备管理体系几乎形同虚设。消防装备管理是本着为服务基层部队的目的,将消防装备管理系统的“系统化管理,自动化操作、科学化决策,多元化保障”的信息化系统工程尽快完成出初步的规模,实现基本的消防装备“储供、运输、管理、指挥”等多方面系统工程的基本管理,使消防器材装备管理工作取得一个阶段性成果,做好装备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为实现消防装备管理与现代高科技信息化建设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目标,鉴于此,研发一套适用性强的《消防执勤装备器材管理系统》软件,用它完全可以把消防单位的日常执勤、车辆装备、器材装备、灭火剂、油料等纳入微机管理,使其更规范、更快捷,充分体现电脑自动化,计算机资源化,提高装备管理效率。。
4装备信息化管理的构成
我国部分企业专职消防队也开发了相应的管理软件,建立了装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消防信息网络已初步建立,但信息化管理对装备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实用性不强,基本上功能还处于存储数据和查询功能,辅助决策功能应用较少。为进一步提升企业专职消防队器材装备信息化管理性能,利用C/S架构的管理模式,搭建系统研发的结构架构,其中包括:系统管理模块,对全套管理系统运行、设置、授权进行集中管理;车辆管理模块,对本单位所有车辆的信息及车辆附属信息进行管理;器材管理模块,对本单位的所有器材及配属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人员管理模块,对执勤人员和分管装备及个人装备进行管理;队站管理模块,对机关及下属各大队所在区域、职能及执勤战斗力量进行管理;综合管理模块,对车辆、器材、人员及其大队变动进行即时管理和审核保障管理模块,网络管理模块,本系统才用中心分支机构及分支无线网的联网方式,对网络畅通进行综合管理和即时通信管理;日志管理模块,对所有的车辆器材及执勤人员进行数据库记录管理,并可进行即时记录管理。
5结语
网格化管理有其内在规律和基本原则,首先要遵循网格单元间信息性原则,由于网格化管理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因此,要确保网格信息的畅通、准确和及时,就必须保障网格单元之间的通畅,增强网格管理的整体性和完整性,进而更好地协调控制整体网格,增强网格管理效率。其次,要遵守网格单元划分的标准性原则。这要求我们在划分网格单元时,要依据相关标准,确保划分的有序性和准确性,为网格管理打下良好基础。最后,还要遵守网格单元间的资源协调性原则,这也是网格化管理的主要元素。要想协调网格资源,增强管理效果,实现资源共享,就必须协调运用网格资源。
2网格化消防防火安全管理的作用
2.1促进消防防火安全管理的社会化发展
运用网格化消防防火安全管理模式,可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或消防安全隐患。此外,在网格化模式下,消防防火安全管理可以责任到人,任务与责任更加具体化。同时网格化还有利于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检查力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在网格化管理模式下,各单位还可以增加消防安全巡防次数,从而准确把握各部门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协调各部门资源,尽快完成整改任务,巩固社会消防防火墙。
2.2完善消防防火安全管理体系
在网格消防防火安全管理模式下,相关人员结合网格大小,依据消防监督任务,合理分工并责任到人,每个人都有相对应的消防任务,从而构建对应捆绑的消防安全监督体系。并结合网格的开放性和便捷性,建立起公正、公平、科学的消防防火安全管理评估体系,以此激发消防监督人员的工作热情,提升他们的公平正义感,促使他们自觉提高消防工作的效率。
2.3提高消防防火信息警务管理水平
网格消防防火安全管理模式以公安机关警务管理系统为依托,可以定期检测、分析、判别消防信息,将静态信息转化为动态数据,从而更加准确、全面的掌握管辖区域的火灾情况,并及时发出安全预警,尽早发现火灾倾向,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增强辖区的防火能力,并为消防防火安全管理提供完善的数据。
2.4实现动态消防防火安全管理
网格消防防火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到人的体制,针对火灾隐患做到及时发现、有效查处,并建立完善统一的要求标准,增强消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并通过网格安全确保消防动态监管的及时性,引导消防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促使消防监督队伍更加正规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3网格化消防防火安全管理保障措施
首先要合理管理无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这部分住宅原本应该由产权单位提供消防防火安全管理服务,若无产权单位则应该由收取物业费用的部门或单位提供消防监督管理服务,对于无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住宅则应由社区管理。其次,应该确立明确的分级管理体制。社区组织建设要由民政部门实施消防管理,而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则要受各级物业管理部门指导。同时,辖区公安要加强对社区消防工作的指导。再次,要确保社区消防经费及时到位。社区消防工作小组、消防委员会要针对辖区的人员配备、安全情况、地域特点,及时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同时,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经费及时到位。最后,要制定合理科学的考核奖励制度。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的考核主要由各级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该单位要结合当地治安考核情况,尽量避免重复考核。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及时表彰下级单位,并根据受表彰年限,将表彰具体到个人。
4总结
1.1消防工程的定义
消防工程是指为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建筑火灾预防能力、降低火灾危害程度的施工过程。消防工程建设最显著的特点是施工场合流动,分散、周期较长、交叉作业较多,总之,消防工程建设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由于消防设计、施工、竣工及后期维护这一系列流程都会影响到消防工程的质量,所以为了确保消防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施工监管人员必须严格控制消防工程全过程质量。
1.2控制消防工程质量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日益提高,人们已经无法满足于传统的建筑工程了,他们对于建筑工程的样式、性能及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也在随之提高。建筑工程满足人们其他要求的前提必须是保证施工质量,只有保证了施工质量,工程的设计和性能才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建筑在其使用寿命、建筑成本方便仍处在相对较弱的地位,这些因素也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建筑工程涉及面广、耗时长、流程复杂,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性能以及施工者的安全等问题,施工准备阶段就要建立完整且科学的管理规范。只有管理人员依据工程的实地情况,对施工进行全面监督控制,才能使施工过程规范化、减少施工过程中不必要的花费,促进建筑业的有效发展,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降低火灾发生的风险和减少火灾危害程度是消防工程建筑最关注的两个方面。消防工程控制好这两个因素不仅会减少火灾带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耗,还能加强和谐社会的建设。消防工程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甚至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消防工程全过程的质量问题必须得到严格控制。
2消防工程现状及提高质量管理措施
2.1消防工程现状分析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核、施工和验收这些环节已有了大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需要提高的地方,例如:
(1)施工过程不规范。目前市面上大部分施工企业对消防工程的室外消防水管道内外部的防锈处理工作做得比较马虎,其中,有些室内消防给水管道采用的是镀锌钢管,并且,除闸阀之外,总出水管和竖向管之间仅使用简单点焊进行焊接。而主管和支管连接时未使用三通接头;有些施工单位甚至直接将电线铺设到混凝土当中。
(2)控制消防设施不严格。一些只有生产厂商合格证与许可证却没有受压容器许可证的消防设施生产厂家为消防工程供给水设备气压罐。这些厂家的受压容器检测方式不专业,而且这些设备是很多厂家在临时需要时才开始进行制作的,一般所选用的材质为镇静钢板,并通过降低钢板厚度来提高市场竞争力[3]。
(3)隐蔽工程的质量难以保证。在消防工程中,其中一些环节很隐蔽,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时难以检测,只能借助检查工程设施的质量来确定。同时,当消防建筑工程出现外露部分焊接不规范时,施工人员并没有进行及时的修改。
2.2提高消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1)重视消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比传统消防工程质量,现代消防工程更加注重管理者的领导工作,尤其是制定质量管理表、体系等。消防质量管理中,管理者要将先进的理论知识与科学的实践方法相结合,同时为加强对消防工程质量的系统管理,必须要将对应的高科技产品引进到消防工程质量管理中来。
(2)提高参与人员的素质。消防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员参与,对他们素质需要有一定的要求: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建筑业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作业及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相关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消防专业考试。②消防工程涉及面广,施工企业应结合不同层次设置不同的职能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在施工开始之前,相关人员要进行针对性的技术交流,了解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办理对应的签字手续并归档。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结合规范要求,各司其职,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规范作业流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有一些特殊作业工种包括:电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操作、焊接作业等,它们的危险比较大。施工企业不仅要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让其取得操作证并定期培训复审,而且要制定相应的作业规范,避免不规范作业造成人员伤残。
(4)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的施工技术,不仅能够提高工程施工质量,而且可以提高消防工程的效率。在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中,如果仅仅依赖会议来控制施工质量,绝对不能彻底消灭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只有将先进技术、新型材料结合先进科学理论知识,才能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减少工程质量隐患,从而达到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目的。在具体施工阶段,施工企业必须坚持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前提,在发展过程中,以新的施工技术与工程的施工结构相结合,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实现施工理念的创新,加强培训施工人员对于新技术的使用,从而全面改善消防工程全过程质量。
3消防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
3.1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消防工程的设计阶段,就是以建设项目的总体需求为主导,对工程内部结构和外型进行探讨,最终绘出图纸并完成设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过程。在工程实体框架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计布局时要考虑到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的空间。由于工程实施是以设计阶段的文件作为依据,所以工程设计严密与否直接影响工程建筑的质量好坏。工程设计师设计的空间结构,使用哪种原材料、主配件和消防设备等等,都会影响到消防工程建筑的安全性。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完美的设计工作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科技水平的指标。设计严密、合理才能保证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才能保证消防工程的基础安全和消防等性能的实现。
3.2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施工就是将设计阶段的图纸付诸实施,逐渐形成最终产品。首先设计人员对施工方提出的设计改动进行理性的分析,而会对投资和工程进度带来影响的改动,则需要及时反馈并让建设方核实、签字。其次,在消防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必须采用符合质量要求的设备,并始终检验消防设备的安装规定、耐压性等,全方位检查产品及重要配件全方位检查并随时进行记录跟踪数据,形成完善的数据档案。对于消防水泵、报警控制器和防烟、排烟系统等对安全有影响的产品,必须要严格按照专业治疗验收标准进行检测,并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最后,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序,尤其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序,必须反复进行测试并准确记录数据,甚至借助仪器来进行监测。
3.3消防工程后期质量管理
消防工程的后期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消防系统的验收和使用维修。施工单位完成消防施工工作后,应该联合相关单位对所有消防设备进行初步测试验收,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然后由公安消防机关来完成消防工程的正式验收,主要包括:确定建筑的属性、各类消防设备是否复合标准、建筑物的空间结构图以及安全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是否合格。在此阶段中,公安消防机关提出的验收建议,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改进直到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规定。而使用维修阶段服务的对象则是用户。消防工程验收成功,后期投入使用阶段,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回访制度。回访就是施工单位在建筑物交付使用的限定时间内,主动对用户进行回访,了解其使用状况。施工单位应该对用户反馈做出反应,对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正常消防要求的消防设备进行修复直到使用户满意并符合规范要求。
4结束语
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有的在销售之前未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还有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不是“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收款、预收效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有现房供应,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第一,与所售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法定地转移给购货方。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出售为主要目的而开发房地产的,出售后不拥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第三,目前房地产销售款的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银行按揭等,有担保和保险措施,但房地产价款的流入不成问题。第四,房地产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资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数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法确认收入时限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