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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020年我街道共计清洁取暖改造共计6877户。其中:2017年煤改气782户,2018年煤改气131户,煤改气共计913户。2018年生物质清洁取暖474户,2019年生物质清洁取暖4047户,共计生物质清洁取暖4521户。2020年煤改电改造任务1443户,实际完成煤改电1443户。
二、工作推进情况
(一)组织机制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清洁取暖、供应保障及散煤治理工作部署和县委工作安排,我街道成立了以街道办主任肖军伟同志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街道清洁取暖及供应保障和散煤治理工作专班,第一时间召开清洁取暖工作推进会议,安排部署清洁取暖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形成了制度性、责任制安全员管理办法,并在安全使用方面建立了相应的体系和工作机制。同时按上级要求,在现有机制基础上继续完善安全运行使用、应急处置、能源供应保障、散煤治理、维修维护等后续运行管护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清洁取暖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正常有序地运行。
(二)工程建设情况。接到县里2020年下达的清洁取暖任务后我街道立即与中标企业签订了合同,1443台电暖气在取暖季之前全部安装完成并调试好。农电部门建设铺设电力线路40余公里,变压器改造23台。
(三)安全运行情况。煤改电所有用户均已安装了漏电保护器并按要求配置安全员333名,建立了安全员包户明细、安全员管理办法。另外,我街道除了对安全员进行培训以外,还与安全员签订了责任书,督促安全员的工作并将安全员的通讯方式制成通讯录下发至社区,通过社区下发至每户群众家中,进一步把安全运行工作落到实处。我街道联合相关科室,成立了应急处置小组,煤改电突发事件安全预案及应急处置方案。
(四)验收问题整改情况。为落实“村不漏户、镇不漏村、县不漏镇、市不漏县”原则,我街道全面自查1443户,配合省市县多次抽查,配合第三方逐户验收1443户,均无严重问题存在。检查的同时供应商、安装维修人员随队前行,做到了即知即改,对第三方验收发现的小问题当即进行了整改并做了拍照留存;责成供应商对第三方验收时家里无人的用户进行重点排查,对发现的类似问题进行即时整改,确保逐户排查到位、问题整改到位。
(五)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我街道制定了《街道清洁取暖后续运行管护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建立了包含安全员管理、维修维护、能源应急保障、应急处置等长效机制,制定了详细的检查和巡查计划,做到清洁取暖工作不放松,把群众的取暖工作放到重要位置。
(六)运行补贴发放情况。为切实保障群众温暖过冬,让群众享受清洁取暖政策福利,根据市委主要领导关于不让群众垫付运行补贴资金的重要批示精神,我街道已将上级部门拨付的1443户电费补贴及液化气补贴144.3万元发放到位。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以人为本,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准绳,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和计生专干的行政行为。围绕“普法、规范、执法、监督”四个环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升社区的人口与计划哈属于工作整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等,其内容、形式产生程序必须合法。
2、群众性原则。以计划生育协会为主要载体,充分发挥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作用,广泛、深入地发动村(居)民主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充分享有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
3、合理性原则。计划生育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要求作到公平、公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工作目标
1、普法目标:开展“一法三规一条例一办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计划生育普法率达100%,知晓率达90%;育龄群众普法率达95%,知晓率达90%。
2、合法目标:全面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杜绝计划生育违法行政行为和“三乱”行为;无计划生育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违法生育处理案卷质量达标率为90%以上。
3、效果目标:及时查处计划生育的违法案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四、基本要求和内容
(一)提高计划生育依法管理认识。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也必然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
(四)建设计划生育依法管理队伍。要作到依法行政,必须加强法制培训和岗位业务考核,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的法制员队伍。
(三)抓好项目运作的四个环节
1、抓好计划生育普法教育。一是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相结合。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活动的重要内容,以集中宣传、培训、宣传资料入户、文艺演出、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普法教育,以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二是与综合治理部门工作相结合。三是与优质服务工作相结合。四是与居民自治工作相结合。
2、抓计划生育行政行为规范。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内容是指审批和发放计划生育有关证件、证明,落实计划生育法定奖励、优待政策,作出计划生育行政决定等行政行为。
3、抓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到位。
4、抓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
五、项目运作步骤
(一)成立项目工作机构(4月下旬)
为确保计划生育依法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计划生育依法管理项目领导小组,配备专人具体抓落实。
(二)开展普法教育(5月)
开展“一法三规一条例一办法”进入门户,深入人心,为项目运作奠定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规范依法管理制度(6月)
根据上级制度,制定符合社区的依法管理制度。
(四)依法管理制度运行(6月-9月)
1、社区聘请“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人民评议员”,颁发证书,每季度开展一次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评议,并公开评议结果;
2、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定期公开违法处理情况、再生育证发放情况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评议结果;
3、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共同管理、共同服务;
关键词:高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档案;反思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3-0141-02
近几年来,陕西省高等院校快速发展、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新建校区成为不少高校发展壮大的重要战略举措,一大批大型建设项目不断上马。在新校区庞大的建设工程中,对于工程项目保质保量的安全建设、准时竣工验收,顺利交付日常管理使用、日后维修改建扩建,基建档案资料都提供了及时、详尽的第一手依据,起到法律凭证的重要作用。面对高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足之处,陕西省教育厅、档案局先后于2010年和2012年对高校档案工作进行了检查。2010年12月8日,陕西省档案局、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关于对部分高等院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检查的通知》(陕教工秘办〔2010〕5号)“2010年12月14日至17日,联合检查组对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工业大学、西安财经学院、西安邮电学院等八所院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了检查”。陕西省高教系统档案学会按照《关于开展高等院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陕档联发[2010]3号)的要求,于2010年11月中下旬对西安理工大学、西京学院等16所公办、民办高等院校新校区的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了预检、抽查。根据陕西省教育厅2011年文件《关于开展贯彻〈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陕教秘办[2011]10号),受陕西省教育厅委托,陕西省高教系统档案学会于2012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组成6个工作组,对陕西省78所各类高校档案工作贯彻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情况进行了检查。
笔者作为陕西省高教系统档案学会的成员有幸参加了部分院校的预检、抽查工作。检查中所检查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规范,建设项目档案符合基本建设类档案归档的要求:大多都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了档案实体分类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有专职归档指导人员负责基建档案的归档指导工作;按照统一的归档范围和标准及基本建设的程序要求收集资料,基建档案收集齐全、分类科学、整理较规范;部分院校新校区基建档案虽处于预立卷状态,一般都保管在工程项目的业主处;都设有兼职档案员,在工程前期准备阶段、施工过程中就注意收集基建资料,预立卷有目录。在硬件建设方面,能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腐、防灰、防潮、防高温、防蛀的“八防”措施,配备了计算机、打印机等必备办公设施,档案馆(室)都设置专门的档案指导室和档案库房、做到了库房、阅览、办公“三分开”。
一、在预检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
1.有的高校档案专职人员配备不足,人员更新多、变动频繁。档案专职人员的缺乏,严重影响基建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部分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基建档案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未严格按照《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中“JJ基本建设11综合按单项工程设置类目”的规定,来指导基建项目的归档工作。新校区基建档案的分类、组卷和编目不够规范。有的高校档案人员对《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理解有偏差、“吃得不透”。一般基建工程都经过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环评监理、施工质检验收、竣工交付等阶段,在这些阶段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会出现交叉互用现象,很难严格按“规范”中按单项工程项目设置类目的要求,对材料进行分类、组卷、编目,因此导致不同阶段、单位工程之间归档文件重复使用现象较严重。部分基建档案存在归档的工程文件不是原件,工程文件签字盖章手续不够完备,竣工图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不是蓝图,竣工图无竣工图章或竣工图章签字及设计变更填写不够齐全完整等问题。
2.不能全面有效地落实高校新校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由于建设工程资料的形成和收集分属高校不同部门或勘察、设计、监理等不同单位。可喜的是,现在部分高校在招投标订立合同时,已经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大型设备购置等合同中对项目档案归档范围、要求进行了约定。
3.由于部分高校基建项目“先上马、后补票”,造成审批手续或征地文件不齐全,致使部分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缺失,不能按时对上述文件进行收集、归档,形成归档文件材料不够齐全完整。
二、对高等院校新校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几点反思
1.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陕西省档案条例》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在制定符合本校校情的基建档案归档范围和流程的具体规定时,充分考虑自身特点。
2.加大宣传力度,使各高等院校充分重视档案工作。尽快解决高校档案专职人员不足的问题。对归档指导人员尤其新上岗人员,提高其专业知识与业务技能水平。可采取不定期培训的方式,举办专项档案业务知识培训班,从而进一步提升档案人员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满足学校教研工作要求、高素质的档案专业队伍。
3.由于《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颁布于1993年11月,执行年代较早,与当下建设工程的发展现状不相匹配:如“规范”中基本建设类档案归档范围中规定基建类目按“JJ11综合、JJ12-1可行性研究、JJ12-2设计基础、JJ12-3设计文件、JJ12-4工程管理文件、JJ12-5施工、JJ12-6竣工验收、JJ12-7基建财务、器材管理、JJ12-8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进行分类组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2]8号文)于2002年1月10日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以下简称国标)。“国标”中工程文件可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5部分进行分类组卷”;“规范”未包含监理文件归档内容等现象。对于“规范”与“国标”的差异在此不一一列举。建议国家教育委员会协调建设部统一“高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校基建档案工作规范”与“国标”的内容,使基层档案工作人员有法可依,科学正确地分类组卷,完整准确地做好建设项目档案归档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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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牧民;人口转移;城镇化;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7.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1-0056-03、
一、内蒙古农村牧区人口布局调整对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工作的影响
(一)以社会、经济、生态政策等为先导进行的人口转移、城镇化所造成的人口布局调整
城镇化发展战略是三农问题提出以来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内蒙古农村牧区较早是在阿拉善盟等地,围绕经济发展战略布局的调整,围绕生态建设的目标,启动了自治区人口布局调整的世纪性战略。截至目前,自治区各盟市先后开展了围封转移,生态移民;通过城镇化推进劳动力转移;工业移民;新城镇建设移民;划区轮牧后牧民重新安置;教育布局调整带来的人口被动转移等等;在国家、自治区一系列社会、经济、生态政策下,以人口转移和人口的城镇化为主要特征的人口布局调整已经在自治区全面展开。
“十一五”以来,伴随着和谐社会建设,内蒙古各地又将人口布局调整纳入各盟市的未来发展规划,而且不仅是在社会发展规划中有所体现,在几乎所有的产业规划中,如物流发展规划、农牧业发展规划、商业发展规划、 工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等,均将人口布局调整作为一项内容,或者将上述所涉及领域的发展与人口布局调整紧密联系起来。这也预示着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自治区还将进一步面临人口的大规模迁移。
笔者2009年1月在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就人口转移规划等问题进行了相关调研。鄂托克旗是以蒙古族为主体、汉族占多数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其产业涵盖了现代工业、现代农牧业和草原畜牧业,工业占全旗经济比重达到70%以上,少数民族占农牧民比例较高。2008年底鄂托克旗以全旗已有的各项规划为基础,针对统筹城乡发展的具体要求,整合制定了《鄂托克旗统筹城乡发展规划(2009―2020)》。在该规划中,鄂托克旗计划“通过农牧业产业化转移、城镇二、三产业就业转移等方式,大力度向三镇转移农牧民,优化城乡人口结构和三次产业人员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与人力资源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鄂托克旗统筹城乡发展规划中还就转移人口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其中提出了“结合土地、草牧场确权和户籍制度改革,按照公平原则,以是否拥有土地草牧场使用权以及居民的居住地为考量标准,建立居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由此增加的个人承担缴费差额由旗财政承担”。规划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
鄂托克旗人口转移规划是较为成熟、完整的体系。但从农牧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际需求来说,该规划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农村牧区人口转移规划对人口布局调整所产生影响,继而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影响等认识不够全面。
1.被转移人口原住居地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被忽视。这种忽视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原住居的转移人口被排除在某些社会保障项 目之外。如《鄂旗规划(2009―2020)》中规定“自愿放弃土地、草牧场使用权的农牧民,享受和城镇居民一样的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次,原住居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尚属落后,未转移人口在该地区的生产、生活存在许多不便,收入和消费水平较差,这些未转移人口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不仅体现在保障水平的提高上,还需要专门设计制定新的社会保障项目。
2.被转移人口在新住居地面临许多生活不确定因素,有些农牧民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但由于现有的移民政策多为生态性移民,被转移出来的农牧民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不能回到原住居地。许多被转移农牧民除了农牧业生产技能外,没有其他职业技能,因而很难在新的住居地找到工作,成为失业者。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应当把职业教育保障、失业保障等列为重要的保障内容,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些转移人口的不适应性。
3.被转移人口迁移到的地区不一定是经济发展、社会基础设施等都较好的地区,不一定能够为转移人口提供充足的就业和发展机会。甚至很多转移安排都是权宜之计,没有考虑农牧民的长远发展需要。这些离开故土、失去土地保障的农牧民未来的生活风险远远高于他人。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享受社会保障项目等对这些人口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4.许多转移人口为非自愿性转移,如教育布局调整带来的人口被动转移。教育布局调整总的发展思路是正确的,通过学校的撤并、集中,学校教学质量提高,教师队伍优化,教育经费应用效率集中;但同时还带来其他问题,如学生管理难度增大、学生上学不方便,为教育开支的相关费用增大,教育支出提前货币化等。教育性支出是农牧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中较大的一块,如何缓解农牧民教育性支出困难是为农牧民减负的一项有效措施。在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当把教育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另外,为照顾外出求学的子女,一些家长跟随孩子到学校所在地生活。这样使一部分农牧业生产的劳动力转移出来,从而加重了农牧民家庭农牧业生产的工作繁重程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牧民家庭收入。这种类型转移带来的农牧民生活支出差额应当由政府分担一部分,应当在教育保障中予以解决。
5.不同区域的人口布局调整使得区域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各存在不同的问题。如社会保险项目要以参保户缴纳的保险金为基金基础。显然原住居地由于人们收入水平不高,大量人口被转移,缴纳保险金的能力较弱,这样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难以维持。因此,需要社会保险基金在全社会层次的统筹。
(二)人口自然流动、迁移导致人口布局调整
人口的自然流动、迁移是指人口自愿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一行政管辖区内暂住、滞留、活动或长期居住。内蒙古现有的人口流动、迁移方向主要是由低收入地区向高收入地区、不发达地区向较为发达地区迁移、流动。随着区域经济发展差距日益扩大,流动、迁移人口的规模也在逐渐扩大。流动人口大多数为农牧民。在锡盟、呼盟等地进行的相关调查发现有45.5%的家庭都存在劳动力外出打工的现象,尤其是年青人基本都居住在城镇从事着长期或短期的各种职业,而且外出打工的人数正在扩大。 1998年内蒙古牧区外出劳动力不到5万人,到2007年时达到30万人。
人口自然流动所导致的人口布局调整对社会保障工作之间的关系状况有以下两点:
1.人口自然流动频繁对目前灵活性不足的社会保障设计模式提出挑战。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户籍为基础,流动人口不能享受流入地的社会保障项目,原流出地的社会保障项目也无法惠及流出人口。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快速、频繁流动。如果不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灵活性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将会名存实亡。
2.人口自然流动导致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等较为发达地区流动,流出地剩余人口则以老、弱年为主。这样的流动方式使区域间的发展两极化趋势日益加重。流出地居民的生产困难,面临更大的生活风险,因而对社会保障项目的需求更为迫切。流出地的社会保障工作偏重于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
3.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以流动人口的所享受医疗卫生保障为例。流动人口没有享受医疗保险保障,患病后不就诊,应住院未住院、住院后提前出院、选择低廉的自我医疗措施普遍存在。如流动人群的因私人接生造成的大出血、感染、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的发生率明显高于其他人群。另外,政府的公共卫生服务如传染病监测、预防、健康教育等难以享受,这些弱势人群的医疗保障和救助问题尚未解决。
二、政策建议
无论是人口的自然流动还是政策引导的人口迁移,其转移的根源在于原住居地的生产、生活、生态等条件相对落后。这种落后的造成 有政府的一部分责任。如政府长期的二元政策,使城乡之间的差距拉大;如政府在特定历史时期实施的部分政策、项目使农牧区的生态环境恶化。从经济学上讲,这就是政府行为对农牧民生产、生活造成了负外部效应,政府应当为这种负的外部效应买单。其中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为,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创新、改革,把那些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人们收纳进来。
(一)打破城乡分割,建立城乡整合的社会保障制度
基于以上农村牧区人口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农村牧区亟待建立起农牧民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农牧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辅之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从而打破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加快发展,失地农牧民产生、农村牧区的劳动力向城镇地区转移速度加快。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和乡村的界限早已模糊了,大量农牧民成为城镇的生活者和建设者。而且与他们相联系的、目前仍生活在农村牧区的亲人未来向城镇迁移的可能性也非常大。这些人目前仍无法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机会。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则更为突出。因此笔者认为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或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进行一次彻底的“大手术”,要建立统一的体系。这里的统一并不是指各地的具体做法完全一致,而是指整个系统的互通性,赋予每个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和自由流动的权利。
(二)社会保障体系模式设计注重灵活性
当前,建立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大的障碍是流动人口的高度流动性。因此,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设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模式下,流动人口所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均以个人账户的形式存在,当流动人口需要流动时,其个人账户应该跟随他一起流动。从操作的角度来看,建立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可行的。主要原因为:第一,在设立个人账户时,由于个人账户与流动人口是一一对应关系,且能随个人的流动而灵活流动,在推行过程中容易被流动人口所接受;第二,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将覆盖所有人口,实行的也将是个人账户模式,直接建立流动人口的个人账户模式后,待时机成熟个人账户基金可以与城市(或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金合并统筹使用。
(三)社会保障体系制度设计全面化
目前,流动人口大部分从事着粗、重、脏、累、苦等高危险性工作,生存环境和工作环境较为恶劣,导致流动人口工伤事故多发。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对流动人口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因此,内蒙古应该建立一个以工伤和医疗为切入点,然后结合失业、养老等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模式。从资金来源上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要以国家的财力作为强有力的后盾,随着内蒙古流动人口的规模不断扩大,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所投入的资金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内蒙古当前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个人。
1.工伤保险体系的构建。目前,内蒙古部分流动人口集中在劳动强度大、风险高等工作环境比较恶劣的行业工作,他们很容易患上各种职业病,还有可能发生工伤事故。在流动人口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染上职业病,流动人口很难得到相应的抚恤和救助。因此,应尽快强制推行和建立流动人口工伤保险制度,以有效分散和化解流动人口所遭受的职业风险。在当前形势下,可以采取企业或者雇主责任制模式,由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存入职工的个人账户。政府在流动人口工伤保险中的责任主要是加强流动人口工伤保险的立法工作和制度设计,规定不同工种的最低保险金,强制企业或者雇主缴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2.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构建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制度,该模式的基本做法是流动人口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费用自付,住院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缴纳。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上,流动人口的流入为当地企业和政府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根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和地方政府应成为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基金的缴付主体。
3.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完善养老保险的配套制度建设,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如果流动人口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可以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流动人口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则将根本解决因流动人口因其流动性而造成的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接的问题。
4.建立必要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援制度。社会救助方面,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正视部分流动人口对社会救助的现实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通过有效的政策措施将他们逐步纳入其中。要注意将保险和救助联动起来,缓解他们的贫困程度,减轻政府将来的救助负担和成本,以及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社会福利方面,当前应以落实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为重点。住房保障方面,应在推进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考虑到流动人口对住房的迫切需求,以及他们通过自身能力无法达到“居者有其屋”的现实,通过合适途径将流动人口纳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享受范围,不断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使他们能够在城市安居乐业,其中一部分人顺应城市化的发展要求在城市稳定下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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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pulation Transfer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Safeguard System in Inner Mongolia
LIU Xiao-yan
(Inner Mongolia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Inner Mongolia,Hohhot 010010, China)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工作站财务管理模式与财政管理改革不相适应
自社区工作站设立以来,为有序开展社区基层管理工作,社区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兼任社区居委会干部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两委”成员。因此,社区工作站与社区居委会、股份合作公司都采取统一的财务管理模式,由办事处事处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记账,保持社区工作站决策权、财务审批权独立,该模式一直沿用至今。然而,社区工作站作为办事处派出机构,一直保持独立的资金的使用权和审批权;上级财政部门未明确要求社区工作站执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2014年度,深圳市原特区外的宝安、龙岗两区全面推动“政企分开”改革,推动社区工作站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人、财、物、事分离。至此,社区工作站所有的经费都来源于办事处或市区政府部门财政拨款。特别是政府严禁“以拨代支”,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以来,办事处或市区政府部门不能直接向社区工作站拨付经费,给社区带来诸多不便,导致社区工作站资金管理不顺畅,甚至影响到社区工作站正常运作和工作开展。另外,社区工作站作为办事处事处的派出机构,由财政拨款全额补助,仍游离于财政监督管理之外,与现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不相符。
(二)专项经费管理不规范
办事处事处或者市区政府部门向社区工作站拨入专项经费,以保障社区工作站协助办事处事处或承办市区政府部门交办的临时性、非常规性的工作。但是相关部门疏于监管,社区工作站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比如专项经费超支、专项经费被挤占或挪用等。
专项经费管理不规范,存在多方面原因:1.拨款部门未明确专项经费使用规定,没有明确或者规定资金使用范围和审核要求,导致社区报账员不明确使用范围,核算会计没有审核依据和标准;2.基本经费预算不足;3.拨款部门疏于监管专项经费使用;4.社区工作站财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缺乏责任意识,费用列支随意性大。
(三)专项资金结余沉淀
社区工作站协助或承办政府部门临时性、非常规性的工作,根据“费随事转”原则,办事处事处或市区政府部门向社区工作站拨款,所有未列支的资金,不区分情况,一律全额结转下年使用,管理比较粗放,长期积累出现沉淀。
一是原有规定对结余资金管理比较粗放;二是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项目预算时做大预算,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合理,未能统筹考虑上年结余资金,仍按本年度预算拨付资金,造成结转结余资金长年滚存;三是拨款部门事后疏于检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清理结余资金。
(四)无预算管理意识
由于社区工作站的性质和定位,其经费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致使社区工作站的领导经济意识和理财意识较差,缺乏对资金开支的控制观念,更无预算观念,出现资金不足向办事处申请,长期以往形成了要、等、靠的习惯。
(五)财务制度不完善
基于社区工作站保持决策权、财务审批权独立,办事处事处针对社区工作站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但由于制度具有宏观指导性,个别管理制度过于粗放或不适用于社区工作站,而社区工作站也未能制定适用自身管理需要的财务制度。因而,社区工作站的财务管理不够细化、相对粗放,比如误餐费、车辆使用管理费用等方面。
(六)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是社区工作站作为办事处事处派出机构,日常运作相对独立,办事处事处疏于对社区工作站监管;二是办事处审计职能撤销,无专业能力开展财务审计;三是财务监督乏力,办事处事处会计核算中心作为记账机构,财务监督力量太弱,反馈的问题不一定能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四是办事处事处对社区工作站监督缺位;五是社区工作站承担政府交办的社区组织、卫生、环境、治安、文化和计生等工作,在基层社区管理作用具有不可替代作用,致使办事处事处放松监督。
二、对策建议
(一)优化财务管理模式
积极推进社区工作站财务管理模式优化,实现财政资金集中管理,既要解决“以拨代支”的问题,也要从源头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有以下两个方案可供参考:
方案一、社区工作站纳入内设机构管理,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由于社区工作站为非法人单位,无法在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建议将社区工作站纳入内设机构管理,在办事处的零余额账户为社区工作站下设虚拟零余额账户,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因而,该模式保持社区工作站相对独立,不影响其正常运作,但是需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在办事处零余额账户下开设虚拟零余额账户,并授予办事处的调剂预算指标权限,且需要信息系统和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配合等配套措施。
方案二、社区工作站财务职能收回办事处,采取报账模式
对于基本经费,纳入办事处预算安排;对于专项经费,禁止办事处向社区工作站直接拨款,而是由社区工作站的所有费用向办事处相关的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报账,经各部门和单位审核通过的项目经费,由办事处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零余额账户支付。该模式有效实现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有利于办事处各部门和单位有效监管社区工作站财务行为和开支,但是同时也影响了社区工作站工作积极性,也增加了办事处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量。
(二)清理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盘活财政资金存量
对结余资金的管理,各地的财政部门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为了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办事处预算管理部门在技术上指导社区工作站查找原因,分类清理存量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一是清理专项经费超支项目,调整不符合项目费用列支费用;二是筛选预算安排结转期超过一年的预算结转项目,向办事处申请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或统一上缴;三是对当年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资金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压缩,抵下年项目预算。
(三)推行预算管理
由于社区工作站为非法人单位,其作为办事处事处内设机构管理,划为预算部门。鉴于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及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建议由办事处代为编制。按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划分,基本经费由办事处财务管理部门代编;项目经费由办事处各部门和所属单位代为编制。待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后,办事处预算管理部门通过内部预算指标调剂方式,将相关预算指标调剂到社区工作站,供其使用。要实现预算管理的前提:一是办事处代社区工作站编制部门预算,使预算的编制全面、科学完整,具有可执行性;二是组织社区工作站报账员开展有关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的培训;三是将社区工作站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进度考核,督促其重视预算执行工作。
(四)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社区工作站要全面梳理办事处事处管理制度,查漏补缺、相互衔接,理顺人员薪酬、车辆管理、物资采购等办理流程,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完善财务行为约束,杜绝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强化财务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