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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贫富差距的现状
一个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除了有快速健康的经济增长还应有合理的贫富差距。贫富差距所导致的两极化在一定程度上会给社会进步带来诸多负面因素。2010年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为0.61,2012年的基尼系数为0.474。相比较日本和韩国的0.26,美国的0.4,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并且以每年0.01的速度增长。我国的贫富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大。
根据2006年—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相关网站资料整理可以了解,2008年到2012年五年间,我国城镇和农村的人均收入比值一致保持在3.1倍以上。在1995年国际劳工标准处理有关劳工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统计的城乡收入比值中超过2的三个国家中就有中国。然而,2007年这个比值已经到了3.33。经济条件相同会增大农村居民生活压力。
2.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纵观2008到2012年的数据,东部和中部城镇居民的可以支配收入比值在1.46左右,东部和西部的城镇可支配收入在1.47上下波动;东部与中部农村可支配收入比值在1.48左右,东部与西部的农村可支配收入比值偏高在1.85左右;2012年中部,西部地区的城镇居民收入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分别是东部地区的69%,67%,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农村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分别是东部地区的63%,51.4%;从对比数据可以看出中部西部与东部区域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差距,并且区域间的差距没有下降的趋势。
二、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能所得税作为我国主要的财政收入,通过无偿支出功能起到调节和安全控制的作用,调节贫富不均和缓解收入差距。我国现行的征税模式是分类征收制,分类征收制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征收率。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的缴纳模式,无法全面衡量纳税者的综合纳税能力,同国外相对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模式还比较欠缺人性化,不能较好的而实现公平税负,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因此也非常的而有限,而且还容易造成税收的流失。不能起到调节贫富差距,没能当好调节器与安全阀。根据统计数据可以知道,税收实际征收额是征收流失额的1/5到1/2,进一步的拉大了贫富差距。面对对贫富分配不均的社会现状,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也需要进行改革更好的起到调节器与安全阀的作用。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以缩小贫富差距的研究
(一)针对起征点应该详细的分别征订
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调整后由原来的2000调整到3500,尽管起征点调整了,但是贫富差距的问题没能得到缓和。不同地区的起征点一致提高反而会扩大居民人居收入的差距。相关数据分析,2014年的数据得知北京、上海、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过了4万,但是甘肃,西藏,新疆,青海这些城市还未达到平均值。因此应该适当的根据不同的地区设置不同的纳税起征点,具体的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该地区的起征点。对于上海,北京,广东,福建等这些东部高收入城市来试试,应该适当的调低他们的个税征税的起征点;相对于甘肃、新疆、西藏,湖北,河南,湖南等中部与西部收入偏低的城市来说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收入情况适当的调高个税起征点,提高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缓解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对缩小区域间的贫富差距起到可观的效果。
城镇与农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较大,为减少农村人民的负担,缩减农村与城镇间的贫富差距,应调节城镇与农村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起征点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各有不同,根据表一来看农村的纯收入明显低于城镇的个人可支配收入,起征点相同并不能够缩减农村与城镇居民的贫富差距。因此我认为针对农村和城镇的个人所得税征税的起征点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不同的地方在各地区起征点不同的前提下,农村的起征点应该低于城镇的个税起征点。
(二)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模式的有关建议
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在在征收管理方面十分的简便,但是随着人们的收入逐步的提高,人民收入趋于多样化的发展,分类征收模式难以体现纳说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完全涵盖纳税范围,充分的发挥调节分配的作用,缩减贫富差距;地区间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居民纳税的能力有所差异,目前的扣费标准没有体现差异,全国统一的扣费标准缺乏科学性易导致税收的流失。因此应该有范围的有控制的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界限,灵活的规划费用扣除,杜绝流失。应合理科学的确定扣除项目和扣除额度,维持居民正常住行的费用应该据实扣除,一个家庭抚养未成年人成年以前的教育费应根据相关比例扣除;对于用于基本医疗的应确定扣除额度,针对不同地区的扣除额度应该有所不同。
论文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 税制模式 国际经验
我国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施了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随历经9次修改,但其对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平衡税收负担的重要作用依然不足。
一、个人所得税及其社会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的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其基本要素有纳税主体、税率、应税所得等。纳税主体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履行税款缴纳义务的当事人。税率是指课税的尺度,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关系,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形式。从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来看,对“个人所得”的界定包括合法性、连续性、净值性、实际性,所得的范围包括有形收入、投资收益、实物所得折合的市场价值、已实现的资本收益和纳税人拥有的财产价值在一年内的增减额以及由于财产的实际处理引起的损益。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财政收入能够为政府履行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通过调解个人收入分配,实现资源的重组分配功能,起到稳定社会经济的作用。开征个人所得税不仅有着重要的组织财政收入意义,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稳定社会经济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国内现实情况来看, 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5820.24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5.8%,工薪阶层个人所占比重超过50%,意味着个税未完全体现出“高收入者多纳税”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一般课税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以及公平与效率统一原则。税收的社会公平在于其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促进个人及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通过课税机制建立、差别征收实施调节,创造大体公平的客观竞争环境。此外,个人所得税必须有效配置资源,有效运行经济机制,从而使社会从可用资源的利用中获得利益最大化。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现状
1980年我国颁布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法》面向的纳税人主要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1986年的《中国个人收入调节暂行条例》开始将中国公民纳入主体,起征点为400-460元,税率级数为6级。1993年第一次修订将纳税人界定为“所有中国居民和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起征点800元,税率级数为9级;1999年第二次修正增加“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条款。2005年第三次修正将起征点提高至1600元,规定高收入者双向申报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可根据时情调整费用扣除额。2007年第四次修正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次修正将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2011年最近的第六次修正将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并将税率级数调整为7级。
我国采用分类所得税模式,不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征税,而是分项、分类计算,优点在于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法,控制税源,防止税款逃漏,课税简便。但是,这种模式不能准确反映居民的实际税负能力,可能使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适用了较高的税率,而高收入者则通过分散收入来源,合理逃税避税。我国采取主动申报制度,如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太强,不会主动纳税;另外,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并不意味着支付的成本相同,因此,采取固定费用扣除标准和同样的扣除比例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从税率结构看,我国采用了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累进税率分为工薪收入者和个体工商户,分别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结构会造成三种弊端,其一,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所有工薪阶层,而对于非勤劳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这会造成劳动所得缴纳税收高于非劳动所得的不公平现象。其二,边际税率差异较大,从最低3%到最高45%和35%的边际税率有失公允。其三,尽管从9级减少到7级,但是,级次依然过多;在实际操作中,35%、45%的高边际税率使用较少。
另外,在征收层面,税务机关的征管观念和技术手段还比较落后,特别是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在涉及到个人所得的部门间还没有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税务机关无法与企业、证券、银行、工商、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建立关联,无法了解个人所得的真实情况,导致个人所得税无法发挥调节社会公平的全部作用。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经验
(一)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指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按不同来源、性质各异分类,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所得税制进行课征。其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的方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缺点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征税。采取分类征收的国家主要有中国、埃及、约旦等。
综合所得税制,是指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论其所得来源、性质,均视为一个整体,税率统一。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建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一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强,能配合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纳税;二是税收征管人员素质较高,征收信息系统技术完备;三是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特别是金融机构的配合;四是征收成本相对较高,需要强有力的人力、物力支持。大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制度都以综合制为主,主要有美国、英国、德国等。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由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是指对同种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收入来源扣缴,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其优点是,既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的原则,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利于减少偷漏税等方面优点。目前世界上实行混合制的国家主要有日本、韩国等。
从公平的角度而言,综合制比分类制有优势,比较符合量能课税原则;从税收效率的角度来看,分类制征管比较简单,有一定优势。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在于调节社会公平,因此,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法制逐步健全,由分类制逐渐向综合制转变是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模式的一种必然发展趋势。
(二)费用扣除的国际经验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需支付的有关费用,即税法中明确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二是维持家庭生计的费用,是指为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须的费用,应根据纳税人所赡养抚养人数、婚否、年龄等因素进行扣除;三是为照顾纳税人特殊开支需要的特许扣除,包括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慈善捐款、人寿保险及其他杂项。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费用扣除主要有三种方法:定额扣除法,定率扣除法和定额与定率相结合扣除法。美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税前扣除法,分为标准扣除法和例举扣除法,在扣除方法上采取了零税率栏和直接减免。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了费用扣除和生计扣除,费用扣除指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那部分费用支出;生计扣除指纳税人用于本人生计及赡养家庭等方面的那部分收入允许从总所得中扣除。
(三)税率的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包括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或比例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按同一比例征税。从国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而且累进税率的级次趋于减少,税率逐渐降低,而对不固定的收入采用不同税率。
(四)征管制度的比较分析
国外一些先进国家征管制度可以概括如下:(1)税务制度完备。在美国,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都通过税务完成纳税申报;日本的税务也较完备,对税收人员的要求非常严格。(2)严厉的监控和处罚机制。在美国,税务机关每年会在高收入者当中选取10%的纳税人进行稽查,一经查实即严厉处罚;德国、印度重点对高收入者进行跟踪监控,一旦发现不法证据,轻则罚款,重则坐牢。(3)合理的激励机制。日本采取蓝色申报制度、韩国采取绿色申报制度,对于如实纳税的国民给予奖励。美国个人所得税最终的结果是高收入人群则成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户。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对策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占整个联邦政府财政收入的45%;在澳大利亚,个税占到财政收入的66%。从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出发,完善和发展个人所得税目标必须在强化财政收入功能的基础上突出调节经济功能。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平原则、经济稳步增长原则、税收管理效率原则和法治原则。
第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应有作用。由于我国税务征管条件比较薄弱,个人收入水平较低,还不具备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综合所得税制的各项条件。可以选择综合与分类并行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当条件成熟时再选择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综合所得税制。
第二,建立费用扣除的合理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了定率扣除和定额扣除两种扣除办法,没有体现对个体差异的特殊照顾,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从家庭因素、基本生计因素、经济波动因素等视角建立费用扣除制度,使不同经济条件的公民负担合理的税负。
第三,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大幅提高,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压力加重。可通过减少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扩大距级等措施。根据我国国情来看,5%-35%税率比较恰当,并在此基础上,扩大级距,加大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同时,适当削减级次,加强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把累进税率的级距定在3-5级左右。
论文摘要:文章从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探讨了个人所得税问题,并构思了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以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以及税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
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所得税征收模式。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这种模式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1.2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首先,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
其次,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1.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
1.4税基不够广泛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
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
2.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2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包含三个层面:①按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的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导致实际起征点的降低而被归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列;②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效应,纳税人在实际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按高税率纳税;③通货膨胀造成相邻应纳税档次之间的差值缩小,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样尤其是对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货膨胀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再分配效果。
2.3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项加成征收的措施。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边际税率过高,实质上形同虚设。
2.4扩大税基
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定不纳税的项目。
【关键词】 纳税筹划; 月薪; 年终奖; 发放误区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2011年9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由九级调整为七级,免征额提高到3 500元。从整体上来看新个税法扩大了个税每档的级距,减轻了税收负担,但由于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计算及年终奖计算方法,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仍然存在。高校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福利和补助等项目;课时津贴;指导论文津贴;科研奖励等。各高校一般平时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福利和补助等项目,其他的一律在年底发放。这样导致大部分老师每月工资低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3 500元,造成每月可扣除费用的浪费。而年终奖金又要缴纳不少个人所得税。所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
一、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对工资、薪金所得及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3 5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此办法对每一个纳税人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月薪实行7级超额累进,年终奖的计算方法不是真正分摊到12个月来计征,实际是将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来计征税收,只是选择适用的税率时进行12个月分摊,会导致年终奖在选择适用的税率时在税率临界点增加一元钱,累进税率上一个层级,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就提高一个档次的现象,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月薪和年终奖分配方案,可能会导致个人的实际收入相差很大,所以在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单位应该有合理的税收筹划,通过纳税筹划合理分配月工资及年终奖金,年终根据实际收入与预算收入的差距调整时避开年终奖的“发放误区”,以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实际收入。
根据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筹划时作如下假定:1.年初可以预算出本年度的工资、薪金总收入;2.每月发放相同的月薪;3.年度中间不发放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4.首先考虑少缴纳税款,其次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在税负一定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希望尽早拿到工资,月薪尽可能的多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合理分配月工资及年终奖金
1.年收入在 0—60 000(60 000=3 500×12+1 500×12) 元间,此时把收入在每月平均,不需要使用年终奖金计税,如果需要缴税适用3%的低税率。
2.年收入在60 000—78 000(780 000=60 000+1 500×12)元间,此时月收入固定为5 000元,余下的收入作为年终奖,这样月薪和年终奖都适用3%的低税率。
3.年收入在78 000—125 550(125 550=114 000+11 550)元间,年收入超过 78 000 元后,3 500元的费用区间和月薪及年终奖的3%的低税率区间已经消耗完,超出部分进入 10%税率区间,但由于年终奖的计算实际相当于单独作为一个月来计征税收,如果将超出收入作为年终奖,此时超出部分加上以前享受3%的低税率的1 500×12的年终奖都按10%税率计税,税金将大幅增加,所以应当先放到月薪金中。当收入达到 114 000[114 000=78 000+(45 000-1 500)×12]元时,月薪的 10%区域已经消耗完,此时若将再增加收入放入年终奖,就会造成税金大幅增加;若仍放入月薪,在一定范围之内,虽然进入了 15%的高税率区,但增加的幅度不大,所以仍应当从月薪中增加收入。
[关键词]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完税证明
一、职工有收入所得后的扣缴方式
一类是单位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职工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收入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一类是自行申报自行缴纳。需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形式
包括三种形式: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议论纷纷的月饼税不是一个新税种,就是上面第二种所得以实物形式发放的所得,折算金额后加入收入中纳税。事实上很多单位的员工工资在去除掉“三险一金”之后并不能达到允许扣除额度3500元以上,并不需缴税。
三、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项目
主要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两项所得为主。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区别:工资、薪金所得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容易混淆的几点情况:
1.发放的职工津贴、在职人员领取的各类奖金(税法规定免税除外、各类加班费、夜班费,补助、保健津贴、讲课费、监考费、先进奖、论文评审费、答辩费等)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是一次性发放,还是分开发放,都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绩效奖、专项奖、劳务提成等奖金,由单位分到各科室,再由各科室二次分配到个人。由于各科室二次分配表格上报不及时,致使有的单位各项奖金没有全部纳入工资表。部分奖金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有的单位的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减少工作量,统一按一个税率扣缴个税。这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个税就是对收入不同的人进行纳税调整,一定据实按职工收入逐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3.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4.独生子女费和托儿补助不予征税。
5.有些单位除向职工发放工资、薪金以外,还根据职工从事本单位其他专项工作情况,以劳务费等名义发放所得,这种所得实际是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的组成部分,应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四、职工能涉及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
3.福利费、抚恤费、救济金;
4.保险赔款;
5.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8.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的费用也不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用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即为该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六、税率
1.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所得项目不同分别确定。
2.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便计算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七、所得的申报
1.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向职工发放所得时就进行了代扣代缴。
2.需自行申报的,向受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送。
八、税务局开具完税证明
税务局将采取两种方式为已实行明细扣缴申报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一是年度终了,税务局通过邮寄向纳税人寄送完税证明。二是纳税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完税证明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身份及在一定期间内个人所得税税额后,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每个单位的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要提高正确纳税和扣缴义务的意识和能力,营造法治、有序、公平、和谐的税收氛围。
参考文献:
[1]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王浩然.
《辽宁经济》,2007年8月.
[2]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
几点建议.徐晔.《税务研究》,2007年6月.
[3]对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李学翠.《科技
信息》,200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