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设计市场中签订的合同是必然产物。合同明确规定承包商需要完成符合业主需求的建筑,而业主需提供给承包商相应的资金和施工条件。合同管理对规范市场经济的有次序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若出现法律风险,可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作为证据。我国的建筑工程合同存在一些问题,给我国的建筑市场带来了消极的影响。所以提高设计合同的管理对完善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存在的问题
工程建筑的复杂程度越高,制定的合同的难度随着增大。由于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我国的建筑市场目前并不规范,交易行为等方面具有不规则性,给市场的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主要存在以下五点问题。
1、阴阳合同影响建筑市场的管理
阴阳合同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工程建筑的合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设计人的利益。阴阳合同主要是指双方按照协商签订合同后,业主不按照合同规定,附加不合理条约,而设计人只能被迫同意,例如承包商需垫付工程的资金等。
2、双方难以遵守合同准则,易出现违约
工程建设过程中会出现违约现象,主要有业主支付资金的问题,时间和价格与工程合约不一致。业主可能会在工程竣工后甚至处于使用期间,仍然不付费用。拖欠工资和相关费用,严重动摇了了建筑工程市场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设计人可能会出现不按照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期间完成建筑设计任务,导致工程延期难以完成。
3、合同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设计人在建筑设计过程中需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业主的需求,但是仍需要追求经济利益。在合同上,会出现设计人与业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使承包商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会违背相关的合同准则,出现报假账,缩短工期,对工程建筑持有不负责的态度,出现危险时,双方易发生经济纠纷,给市场带来了消极影响。
4、双方忽视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规定,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没有权利对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更改,目前,仍然存在有一方在利益的驱使下违反合约规定的情况。为了保障权益,应整理好合同规定的索赔资料,在一方违约之后,能提供相关的资料赢得官司。然而,我国的承包商和业主存在法律意识低的现象,忽视了法律的力量。产生纠纷后,因没有提前准备好索赔的资料而难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出现纠纷后,不拿法律武器维护,而动用武力等不合法的行为与之对抗,最终给市场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5、合同制定不规范
我国制定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些设计人和业主不按照示范文本签定合同。会出现口头合同、自制合同等不规范的私下合同。私下合同往往是设计人为了得到业主的竞标而提出的。示范性的合同往往是对外检查时使用,而双方并不按照其履行义务和获取权利。私下的合同协议并不符合我国的规定,更改建筑设计、材料等行为是违法的。
二、完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对策
1、严格按照国家示范文本制定合同
规范的合同在建筑工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给建筑设计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减少了纠纷、风险的出现。我国相关部门应严格检查设计单位使用的合同是否与实际建筑工程内容相一致,避免出现设计人与业主不按照规范性合同进行私下协议。我国需跟随国际的角度,不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使设计人和业主都能认识到我国示范性合同对工程的意义,科学合理的合同能减少因歧义、矛盾带来的纠纷,使建筑工程能顺利地完成。
2、规范合同的管理和执行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结合设计人和业主的利益而制定的协议,双方需要履行义务同时具有的权利。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施工时期应严格按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合同所包含的信息了解透彻,收集相关的信息。制定合同时,双方需遵循法律规定,结合多方面考虑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工程延期、拖欠支付等违约的行为,需注明对方在各种情况下违反合同应付的责任。
3、签订合同双方提高法律意识
合同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双方利益的协议,合同管理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降低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建筑材料价格、工程期限等带来的问题。通过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的双方意识到合同所具有的的法律约束力,通过合同有利于科学地管理建筑工程,从根源上解决了设计人与业主存在的矛盾,减少了因纠纷带来的经济损失,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有利于使建筑市场逐渐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我国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对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管理双方进行惩戒。
4、提高索赔意识和增强索赔管理工作
若有一方没有遵守合同所规定的准则给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时,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索赔。目前,我国设计人、业主的索赔意识都较低。合同作为索赔的依据,是约束双方行为的规定,双方应提高索赔意识和法律意识,当对方不能按照合同进行赔偿时,应采用法律手段。在制定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因对方带来的损失,将各个方面列出来,科学评估带来的经济损失。双方都应在合同有效期间,结合相关法律,对施工过程中任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对其提出补偿要求,保障自己的利益。
5、优化合同的管理
对建筑工程的内部结构进行优化,有利于合同的管理。参考一些国家先进的分包合同,制定出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合同。建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分包合同的管理,与国际接轨,但是合同应与我国的建筑市场相适宜。
结束语: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涉及建筑设计单位与业主的利益和应履行的义务。提高对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管理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建筑市场,减少纠纷问题。目前我国施工合同主要存在阴阳合同、出现违约、合同双方处于不平等的位置、合同制定不规范等问题,将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带入了困境。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出严格按照国家示范文本制定合同、规范合同的管理和执行、优化合同的管理等对策。实行以上对策,有利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和权利,同时提高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 于亚薪,谢玉岩.搞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堵塞承包商出卖资质的有效途径[J]. 吉林水利. 2002年03期.
[2]石嘉,陈伟鹏,丁照兵.浅析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合同管理[J]. 山西建筑. 2008年32期.
委托单位:
设计单位:
设计编号:
合同编号:
____年____月______日订
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和________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_____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与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俊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制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三,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一九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______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分数和需要模型费,另行收费。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2)。)
2.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质量的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_元增付设计费,或按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日,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五,设计费的数量和交付办法
本设计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当于设计费的20%的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的设计费;乙方向甲方 提交施工图文件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设计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可按单项工程设计完成后分别拨付)。
六,奖励与违约责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乙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可以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__%奖励乙方。
2.由于甲方不能按期、准确提供有关设计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设计或造成设计返工,乙方除可将设计文件交付日期顺延外,还应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工日,以每日____元计算增付设计费。
3.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____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____%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5.因乙方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对于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七,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一九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设计任务完成后失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属于同一部门的,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份,送计委,建委,建行……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设计单位(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人:
通讯处:通讯处:
电话或电报:电话或电报: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关键词】高层建筑;配电系统;综合防雷;工程设计
1 引言
按照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规范》的规定,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它民用建筑均属高层建筑,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建筑物的规模不断扩大,其内各种电气设备的使用日趋增多,尤其是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建筑物越来越多采用各种信息化的电气设备。这就对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高层建筑物内电子设备的外部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论文主要结合高层建筑配电系统的特点,详细分析探讨高层建筑配电系统及其综合防雷设计,并以期从中能够找到合理有效的配电管理及安全防护应用方法,并以此和广大同行分享。
2 高层建筑配电系统应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2.1 在传统的低压供电系统中主要强调过载、短路保护,其目的是保护用电设备、供电线路不受损坏。
2.2 供电系统不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或者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作了接地,但在建筑电气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还存在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混用的作法,电气接地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对于重要的电子设备未作等电位连接,乃至发生了许多不该发生的触电及人身伤亡事故。
2.3 现行的低压配电系统中设置的保护接零和过流保护装置等措施不能完全有效地防止漏电火灾的发生,导致高层建筑频繁的火灾事故。
2.4 随着大量电器设备的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应用也日趋普及,漏电保护器是现时有效防止接地故障引起人身电击和电气火灾的保护电器,但漏电保护器的选用不当或接线不正确,使漏电保护器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降低供电系统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2.5 在低压配电系统设计中,多年来一直存在一个悬而未决的老难题,那就是当下级配电回路发生大短路电流的短路故障时,即使其上级保护装有带短延时的所谓三阶段保护断路器,也往往无选择性地越级跳闸,造成大面积停电,有时导致不应有的巨额经济损失由于技术上存在困难,国际上也长期未能解决这一难题。
3 高层建筑配电系统及综合防雷工程设计
3.1 高层建筑配电系统应用设计
在建筑电气设计范畴里,供配电设备容量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中,有时设计容量会留有一定的裕度,是为了考虑日后用电设备发展的可能需要,这是合理的。但如果选得过大或过小,除了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工程造价外还可能发生配电线路上的误动作甚至造成电气事故。
3.1.1 配电变压器的选择
根据相关标准,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要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上者应以高压方式供电的要求,可知凡是有一定建筑规模的工程都将使用电力变压器,但对于如何选择变压器容量的问题上对有些设计者来说还存在误区。认为变压器有功负荷能力、容量应按照计算负荷负载或接近满负载选择。其实这是一种错觉,误认为“满负荷”可以做到物尽其用,节省投资,殊不知虽然变压器是一种效率高在95%以上的电气设备。但只有当变压器的负荷在0.5-0.6时才可能实现,这也是从发挥变压器最高效率的角度出发来选择变压器容量的首要条件和依据。当然最后确定变压器容量时还要综合考虑其它一些因素,例如环境温度的影响,降低温度可以提高变压器的输出功率和减少变压器的损耗,又如变压器台数的合理选择和技术经济比较等等都是影响变压器容量选择的考虑因素。
3.1.2 电容无功补偿容量的选择和配盆
目前我国对用电单位的功率因素要求高压供电压者为0.9以上,低压供电者为0.85以上,为此绝大多数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采用补偿的办法、即在低压配电室的配电母线上安装若干组电力电容器补偿供电范围内的无功功率以达到提高功率因数的目的,但对于如何正确选择电容器容量的问题上有的设计者错误认为在作施工图设计时只要根据配电变压器容量(KVA)的1/3来选取补偿容量(Kvar)就可以了。
实际上,针对目前的无功补偿选择,一般都选用无功补偿电容器。无功补偿电容器在投入运行的瞬间在配电线路上会产生几十倍甚至上百倍额定电流的涌流,因此要求在配电线路上装设专用的切除电容器接触器。这种接触器的特点是在产品内部装配有作为限制涌流和强制电容器放电的电阻,这样就能够限制涌流在电容器额定电源20倍之内和保证电容器在下次投入时其端子最大剩余电压≤50V。
3.2 建筑物内部防雷工程设计
3.2.1 直击防雷保护措施
以避雷针为主体的传统防雷技术仅能保护建筑物本身,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实践的深化,其局限性越来越显露出来。虽然传统防雷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直击雷和削弱电压波的强度,减小雷击的破坏程度。但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消除电网中由雷电而引起的暂态过电压,感应雷电脉冲一般都在千伏以上。
因此,可以采用环形接地和等电位连接的方式进行防雷保护。环形接地网就是把接地体沿建筑物周围围成一个闭合环。这样的接地网可以使界面以内的电场分布比较均匀,减少跨步龟压对人的危害,也可减少室内在被雷击时,由于地面电位梯度大产生对设备高电压反击的危险。
等电位连接是把建筑物内所有金属物,如混凝土内的钢筋、自来水管、煤气管,以及其它金属管道、机器基础金属物和大型的埋地金属物、电缆金属屏蔽层、电力系统的零线、防雷建筑物的接地线,统统用电气连结的方法连接起来,使整个建筑物空间成为一个良好的等电位体。当雷电袭击的时候,在这建筑物内部和附近大体上是等电位的,而不会发生内部设备被高电位反击和人被电击的事故。
3.2.2 建筑物内电子设备电源系统的防雷保护
建筑物内电子设备使用的交流电源通常是由供电线路从户外交流电网引人的。当雷击子电网附近或直击于电网时,能够在线路上产生过电压波,这种过电压波沿线路传播进入户内,通过交流电源系统侵入电子设备,造成电子设备的损坏。同时,雷电过电压波也能从交流电源侧或通信缅路传播到直流电源系统,危及直流电源及其负载电路的安全。随着各种先进电子设备广泛配备于各类建筑物中,对电子设备电源系统防雷问题正普遍受到关注。对于建筑物内电子设备的保护而言,一般应首先在供电线路进入建筑物的入口处设置保护装置,这样做可以将沿供电线路袭来的雷电过电压侵入波防护于建筑物之外,那些高精尖的电子设备,还需要在它们的电源输入端前设置保护装置。
为了避免雷电由交流供电电源线路入侵,可在建筑物的变配电所的高压柜内的各相安装避雷器作为一级保护,在低压柜内安装氧化锌防雷装置作为第二级保护,以防止雷电侵入建筑物的配电系统。为谨填起见,可在建筑物各层的供电配电箱中安装电源避雷器作为三级保护,并将配电箱的金属外壳与建筑物的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4 结语
高层建筑由于其层高的原因,对于高层建筑的配电系统的设计,以及相应的防雷工程的设计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论文详细探讨了高层建筑物内部的配电系统及其防雷工程的设计,具有较好的实用价值与指导意义。当然,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高层建筑配电应用水平及防雷保护水平,还有赖于广大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终得到实现。
参考文献:
[1]戴瑜兴,黄铁兵.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数据手册[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关键词: 建筑工程造价; C/S模式; B/S模式; 混合模式
1 引 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建设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建筑工程建设中, 对工程造价进行系统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原有的建筑工程造价系统在通用性及造价实时计算等方面已不能满足当前的应用需要。迫切需要开发新的适应时展的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平台。
2 建筑工程造价系统主要功能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开发的主要目标是: 建立一套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将各种信息汇集起来进行集中处理,包括包括数据录入、动态管理、预算管理、工程管理、造价分析、定额项管理、权限管理等。将这些子系统通过网络联系起来,达到信息共享、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目的,组建一个有机的建筑工程造价系统,并使造价分析溶于系统之中,从而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造价决策和设计阶段的合理性、准确性、科学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一般来说应具有如下功能:
(1)建立一套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包括数据录入、动态管理、预算管理、工程管理、造价分析、定额项管理、权限管理等多个子系统;
(2)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工程结算时实现造价的合理核实确定;
全过程控制: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发包阶段、项目施工阶段、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3)实现工程造价分析,从多个角度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
①工程造价分析应是全面的,应包括建设投资包括的各种费用。
②工程造价分析应该分出层次,至少应分析到单位工程。
③进行指标计算和分析,通过生产能力、建筑物结构形式、建筑面积等特征,对材料用量、单位造价等指标进行综合计算和分析。
④工程造价要分析主要人工、主要机械、主要材料、主要实物的数量及相应造价。
⑤建立造价数学参考模型,全面、动态地对工程造价进行分析,通过对相关参数的调整,能够对不同地点、不同时期、不同规模的工程造价进行预测和分析。
(4)数据集中管理,功能分散处理,共享信息资源。考虑到现行管理机构的需要,材料管理、设备管理等由相关的职能部门来管理;
3 建筑工程造价系统统设计
3.1 系统体系结构的选择
目前构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的体系结构主要有两种:C/S模式和B/S模式。我们通过对系统的功能需求进行分析,比较二者优缺点。
(1)C/S模式
C/S模式的优点:
1)交互性强:由于C/S模式在客户端有较为完整的应用程序,事务处理能力强,能够解决复杂的问题 适合进行大量的数据录入工作。
2)安全性高:基于C/S结构的系统一般运行在局域网内,采用安全性较好的网络协议,而访问系统使用专用的客户软件,能提供更为安全的数据存取模式。
3)数据处理能力强: C/S 模式采用的是双层结构,网络数据传输速度快,处理大容量信息能力强。
C/S 模式缺点:客户端维护成本高,工作量大,软件升级复杂。
(2)B/S模式
B/S 模式的优点:
1)开放性高:基于B/S结构的系统是一种开放系统,在客户端只要安装了标准的浏览器软件便可以与服务器进行交互,它满足了开放式信息共享的要求,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系统而言,适合对建筑工程造价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检索、查询。
2)维护简单:客户端维护工作简单,实现了“瘦”客户机、“胖”服务器。在B/S结构中,管理和维护集中在服务器端。
3)能够跨越异质异构网络互联。
B/S 模式的缺点:由于采用国际互联网的开放性协议,对系统所必须的安全还缺乏足够的保障措施,防火墙技术并不能完全屏蔽网络黑客和内部人员对系统的恶意侵袭。另外,由于应用服务器运行数据负荷较重,响应速度较慢,不利于处理海量数据。
(3)C/S模式与B/S模式的结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系统中单独采用C/S模式或B/S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很好地满足需要。本系统采用一种基于Internet的C/S和B/S的混合体系结构,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进行网上注册,输入造价资料,查询分析造价资料,浏览造价信息。同时考虑到浏览器交互能力弱的特点,很难通过浏览器将大量数据直接导入系统数据库,所以,对于系统历史数据的导入仍然采用采用C/S结构,对系统运行所需基本资料和造价资料进行维护和导入。从而使本系统操作界面简单实用,并符合系统需要和用户的使用要求。
3.2 系统总体结构设计
根据系统需求分析,设计了系统的整体框架,它包括7个子模块:数据录入模块、动态管理模块、预算管理模块、工程管理模块、造价分析模块、定额项管理模块、权限管理模块。
其主要功能模块如图1所示:
(1) 数据录入模块
这个模块提供了系统的输入功能,通过手工输入或者已存在数据的转换导入,将造价文件数据录入到系统的数据库中,并放置在相应的数据库表中。
(2) 动态管理模块
动态管理模块提供了对建设准备、建设施工、竣工等阶段的管理,这些阶段为工程造价的实际发生阶段,必须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造价的不正常情况,进行动态的调整,对不合理发生的费用及时进行干预,避免再次的发生。确保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及时发现节省造价的施工方法并进行推广。
(3) 预算管理模块
预算人员通过此模块来管理预算项信息,包括预算项的添加、修改、删除等。
(4) 工程管理模块
该模块包括工程合同管理模块和工程进度管理模块。工程合同管理模块以项目方式对合
同进行管理,可对每个合同进行评审、合同借阅、资质管理、质保金、合同付款、合同奖励、合同结算的跟进工作。工程进度管理模块:提供的比较直观的工程进度管理方式,用户可以对每个项目划分成不同的计划表,同时还可以对每个计划表定义不同的工作内容及分项工程等。不同工程的用户根据不同的权限,填报工程计划,包括施工、停工、竣工状态等。
(5) 造价分析模块
提供了工程投资成本分析造价纵向分析造价横向分析造价指数、造价预测、造价文件
审核等造价分析功能,是系统功能的主要部分。
(6) 定额管理模块
定额管理模块主要提供了对定额的查询和补充定额的录入,以便能够对定额进行系统的管理。
(7) 权限管理模块
系统维护模块主要提供的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管理、修改密码、重新登陆、重新连接、工具条、退出系统等功能。
4 总结
由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往往投资额大、工程复杂,并关系到国有资金投资、社会公益和公众安全。一般而言,建筑工程设计能决定整个建设工程70%的成本,但是,建筑工程设计也具有非常大的风险,应借鉴BIM技术在建设工程设计全生命周期的协同、信息传递作用和将工作量前移的思想,建立工程设计全生命周期的绿色法律体系,以推进工程设计法律风险防控。
本文着眼于建设工程设计全生命周期,分别从设计合同签订前期(风险防范权重占25%)、合同签订(风险防控权重占50%)和合同履行(风险防控权重占25%)三个阶段论述设计法律风险点,并提出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2设计合同签订前期风险预控
2.1发包人主体资格风险预控
因发包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导致设计合同无效,会给设计人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认真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一方而调研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包括到工商局打印发包人的《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互联网检索及请咨询公司调研发包人的信用情况,以确认其合同履约能力;另一方而,检查设计合同是否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需要授权书)签字。
2.2设计人主体资格风险预控
因设计不具有符合承接项目的资质,导致设计合同无效,会给发包人和合理分包的主设计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发包人和合理分包的主设计应认真审查设计的资质证书,包括设计人是否具备建筑设计资质、设计资质范围和设计等级是否符合承揽项目要求,具体设计员的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2.3设计合规风险预控
设计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也会给设计人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认真审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包括调研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发包人是否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等)、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用地性质、规划设计要点;审查发包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依法应招标委托或直接委托)。
2.4项目设计投标风险预控
2.4.1招标信息正确性和响应风险预控
招标信息风险:因设计人获取设计招标信息不准确,导致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而失去中标机会。为防范此风险,设计投标人应通过正规渠道取得招标信息并准确解读。按照法律规定和招标投标惯例,招标人在发出设计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安排时间召开标前会议,解答和澄清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或者设计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将疑问以书而形式寄给招标人,招标人汇集并研究后,作出统一的书而解答和澄清,并将解释、答复和澄清的书而文件送至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此解释、答复和澄清与原招标文件冲突或不一致,应以此解释、答复和澄清为准。
投标文件响应风险:因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和标价未按原招标文件编制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导致设计失去中标机会。为防范此风险,设计投标人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准确把握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认真制作投标文件,审查标书是否完整,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4.2设计投标合作风险预控
联合体投标人资格风险:因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不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行为能力和资格条件,导致标书被宣布无效或合同被确认无效。为防范此风险,设计投标人在组成联合体前,应认真审查和筛选合作伙伴,着重审查合作方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行为能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设计资质等级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
共同投标协议签订风险:因联合体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签订并报送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联合体的投标被宣布废标或者无效,联合体成员间就共同投标事务发生争议和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详细具体的共同投标协议,协议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应明确约定共同投标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也可约定某一联合体成员具体负责共同投标合伙事务的执行。联合体应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中标后联合体各方与招标人签署合同风险:因联合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以联合体名义与招标人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设计人不能依法承接项目。为防范此风险,联合体中标的,必须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合同的履行应由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各方若对招标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联合体内部就超过自己份额部分的责任,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向其他联合体成员追偿。
2.4.3设计投标人中途退出竞标的法律风险预控
设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限内撤销投标,导致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若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还有权要求投标人赔偿。因投标在法律上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作为要约已经生效,在投标有效期内,该要约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防范此风险,投标人如决定撤回投标,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进行,即必须在要约生效之前。
3设计合同签订风险预控
3.1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给设计人带来损失。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建筑功能等。
2)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民用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红线内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总图专业的设计,而涉及的玻璃幕墙、精装修、智能化、声学、舞台机械、舞台灯光、煤气、泛光立而照明、景观等专项设计,娱乐工艺、厨房工艺设计等特殊工艺设计,均需双方另议。
3)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4)发包人将同一项目委托多个设计人的,应明确各设计人的设计范围与内容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口。设计合同范本最好采用住建部制定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3.2设计依据和提供依据责任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设计依据不全而、不准确,或提供依据的责任不明确,给合同双方造成利益损害并带来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的名称、版本、内容要求、份数。
2)提供设计依据的责任人及相应责任。发包人应提供项目有关批文、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其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上述设计依据,则应明确约定相应费用。设计应提供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如果工程要求采用国外标准、规范,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资料原文和中文译本。此外,设计人应避免发包人将提供设计依据的责任或提供不准确、不完善的设计依据的责任与风险转移给设计。
3)发包人提供设计依据的时限。对于部分不能及时提供的资料,应书而明确设计依据的条件如发生变化的责任及费用的承担,同时根据各地对非法设计的认定条件,明确部分资料发包人最迟提供时间,否则有可能而临非法设计(包括不出具正式文件、不提供后期服务、不提供咨询等)处罚。
3.3设计周期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的风险预控
因设计周期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设计周期应为相对周期,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周期,且不包括设计人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人审核与反馈意见的时间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间以及法定假期,避免约定提交设计成果的固定日期。
2)约定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明确如发包人要求提前提交设计成果,需另行支付额外费用。
3.4工程设计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设计质量问题。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设计文件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任务书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所需功能和使用要求。工程设计服务质量要求应符合本专业服务标准规定和工程设计的标准和准则的规定。设计合同签订时,应避免约定设计人服务应达到最高标准要求或工程设计应获得某设计奖项。
3.5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成果与交付约定不明确,导致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为防范此风险,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设计成果的具体内容、深度(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设计成果形式、提交时间(应以上一阶段成果批准或同意后的一定期限为准)、地点、接收人。成果交付时应办理书而交接手续。
3.6工程设计现场服务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现场服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设计利益受损。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设计人现场服务的内容(解决施工中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定期参加重要的工程例会、解答业主咨询的技术问题和协助业主办理与设计相关报批手续),现场服务设计员的资格、数量、服务时间与方式、费用 (外地工程要限定含在设计费内的出差次数、天数和人数)等。
3.7工程设计费数额与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费相关内容约定不明确,直接导致设计人经济利益受损。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工程设计费是固定价或可调价。如果是固定价,应明确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如果是可调价,应明确调整标准、方式、程序等。设计费未包干的应约定为估算设计费。设计费包含设计人员赴现场的旅差费标准、额度,超出约定标准、额度部分由发包人另行支付,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服务费。
2)工程设计价款的支付进度、支付方式、各次付费百分比及时间节点,支付条件应合理。如第一笔支付款项约定为定金,定金的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并明确合同履行后,定金才能抵作设计费;若发包人中途擅自终止合同,设计人除不退还定金外,发包人还应据实结算此外,各阶段设计费支付应约定为可控日期,避免约定审批通过后等支付条件;尾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巧%,且尽可能分解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应在竣工验收阶段收取,避免拖延到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
3.8设计变更与索赔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标准、方法与程序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发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书而形式通知设计。
2}工程设计变更的依据和条件。
3}设计变更产生的修改费用,通过洽商能解决的设计小修改,不再另行收费,但若发包人要求建筑功能性修改或同一处修改两次及以上,则经双方协商,设计人另行收取修改设计费。4)设计变更索赔标准、方法与程序。
3.9设计分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风险预控
因工程设计分包约定不明确,导致设计人非法分包而产生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设计人不得将项目全部设计工作分包;
2)设计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工作分包;
3)设计进行工程设计分包须经发包人书而同意;
4)工程设计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类似业绩;
5)设计人应对分包设计成果的质量和进度负责,并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分包设计成果;
6)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设计业务再分包;
7)设计人应就分包设计工作与分包单位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分包设计费的支付应当与发包人支付的相应工程设计费相协调;
9)发包人要求指定分包单位的,应符合上述约定要求。
4设计合同履行风险预控
4.1设计依据欠缺风险预控
因设计依据提供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导致设计周期拖后而产生纠纷。为防范此风险,发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和提交时间提供设计依据。设计人向发包人收取重要设计依据,包括:设计任务书、地形图、建筑红线图钉桩图及电子文件、当地部门控制性规划要求、项目所在地市政条件、发包人确认并已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场地工程勘察报告以及能源供应、交通运输、使用要求等资料,发包人及当地政府部门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等,移交资料时双方应办理签字或盖章手续。
4.2工程设计进度风险预控
因设计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导致设计人违约而产生纠纷。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保证人力、物力,严格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时间、内容、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在进行联合体设计或设计分包时,应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设计进度风险。
4.3设计程序性文件欠缺风险预控 因设计过程重要文件欠缺导致设计程序不合规,引起合同双方纠纷,设计人无法主张合法权利。为防范此风险,设计应收集好签字文件,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设计任务书、方案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方案专家评审会意见(会议纪要写明同意该方案通过)、当地规划局的规划意见书、发包人签字的《方案设计确认单》(须对方案认同并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设计)、扩初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扩初专家咨询意见书、发包人签字的《初步设计确认单》(须对扩初认同并同意进入下一阶段设计)、规划条件通知书、施工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桩基招标图和桩基施工图签收单(由发包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签收)、审图机构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建委备案书,签订补充设计合同以明确补充的权利和义务,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等。过程文件须签发、签收、存档。
4.4质量风险预控
4.4.1设计法定责任风险预控
因设计未尽法定责任导致设计质量问题,设计方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依据勘察文件和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生命周期的设计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设计文件绘制、校对和审核制度;明确各专业责任人,并建立设计保险制度。
4.4.2施工图交底不清风险预控
因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导致设计质量问题。为防范此风险,设计人应将设计意图、特殊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产生的问题向施工单位作详细技术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