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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约;本约;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可得利益
一、预约合同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所谓预约合同,是与本约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将来某一个时间签订一定契约的契约。约定将来签订的那个契约就是一个本约。(1)从预约合同的定义中可以看出,预约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特征:(一)合意性,是指预约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这与要约相区别开来;(二)约束性,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必须遵守约定,在一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确定性,是指预约合同的条款不能太过简单,至少要具备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意思表示;(四)期限性,指出了预约合同的标的,是指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在将来一定时间内签订本约①。通过上述说明可以看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特征的最大区别就是期限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也突出预约合同的这个期限性特征。
二、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
由于预约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签订一定契约的契约,因此对于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即其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还是本合同的从合同,理论中曾经有过很大的争议,有的观点认为预约合同的签订是签订本约的磋商过程中产生的一个契约,其签订的目的也是为本约的签订而服务的,因此预约合同是一个从合同,不具有独立性。而有的观点认为预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债务的标的具有明确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即合同的标的是将来签订一个本合同的行为,因此它是一个独立的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即不按照约定签订本约都要承担责任。关于预约合同的性质,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看作一个独立于本约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预约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违反预约合同,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可以推导出预约合同并不是本约的从合同,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
三、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预约合同的标的是将来在一定期限内签订一定的本约,是双方当事人对一个交易机会的固定,但由于市场环境在时刻发生变化,预约合同又没有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到底是将来在约定的那个时间点不管情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必须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签订一个本约呢,还是双方当事人仅仅履行积极磋商的义务是可以了,至于双方能否签订本约要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其他的一些条款是否能达成一致意见。前一个观点可以称为“应当缔约说”,后一个观点可以称为“积极磋商说”,理论中还存在其他学说,比如“视为本约说”。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但最高人民法院立法者在出版的书籍中的基本倾向性观点是,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应适用“应当缔约说”,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将来约定的时间点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签订一个本约,但其同时对一些例外情况进行了排除,即如果签订预约合同时的一些基础条件在将来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再要求当事人按照预约合同规定条款签订本合同时明显违反合同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则一方可不必再履行该义务,也不必承担违约责任②。笔者同意最高院的该观点,因为如果将当事人的义务仅仅规定为积极的履行磋商义务,则便失去了双方签订一个预约合同的意义。因为当事人之所以会签订一个预约合同,可能因为当时缺乏很多订立本约需要的客观条件,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当时的情况下做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一个原则性的约定,这实际上是双方对交易的事项在当时的条件下,已经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基本额价值判断,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意,当事人为了在将来实现这种价值判断,只能签订一个预约来固定这种交易机会,如果仅仅规定当事人的义务是积极进行磋商,那么恶意相对人在有了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就会以种种看似合理的理由拒绝签订本约,双方签订一个预约明显失去了意义。但前面也提到了,当事人签订预约时肯定有很多条件是不具备的,有的条件是市场原因,有的可能是双方当事人根本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比如政策性原因、不可抗力等等,此时如果要求当事人仍然按照约定签订本合同,无疑违反了公平和诚实信用这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是对预约合同定金罚则的规定,此条规定的最后一款就表明了法律对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本约无法签订的情况下的一种免责,从而可以推导出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应当签订本约是必然,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排除这个缔约义务为例外的法律精神。
四、预约合同违约行为的认定
关于本约合同违约行为的认定,法律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即除不可抗力之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将构成违约,要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因为合同以外第三人的原因,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也要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只是在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那预约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是否也适用同样的规则的,笔者认为,预约合同违约行为的认定不同于本约合同违约行为的认定。 前面提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预约合同定金罚则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预约合同和本合同规定的定金罚则是不同的。本合同的定金法则适用规则是除不可抗力外,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要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没收定金。预约合同定金法则的规定与本约合同规定的内容相同,但却在后面加了一条,即要是因为不可规则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签订本合同的,则排除定金罚则的适用。我们知道因不可规则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的范围大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因不可规则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仅包括不可抗力,而且还包括第三人的原因,司法解释将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本约未能签订的情况排除在定金法则的适用范围,这可以反映出立法者对于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采取的是不一样的态度。 本约合同的签订前提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具备条件可以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各种风险已能预测并做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已经做出了衡量,在这种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各种风险承担责任,而预约合同在签订时就存在很多条件不完备的情形,当事人为了固定交易机会,双方只能在共同设想的情况下对双方的权益做出评价,并签订一个预约合同来约束双方相对人,但在预约合同签订后,有可能随后发生的实际情况与双方当事人之前设想的情况完全不一样,此时,再按照预约合同的规定签订一个本约明显不可能或者明显不公平,那么,此时就不应再强迫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同时,由于在条件不完备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个预约合同,当事人对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是明知的,此时可以视作是当事人对这种风险利益的放弃,因此在发生该种风险时,不应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举一个例子,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一个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审批的一块土地,用来建经济适用房,并规划用其中的两层作为营业用房,甲公司为了提高该营业用房的价值,便欲与乙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将其中的一层卖给乙方,并约定利用这两层建成一个汽车专业市场,甲乙双方还将组建一个公司专门经营该汽车市场,由乙方经营该公司,乙方承诺保证甲方的每年租金不少于40万元,并每年逐渐递增,考虑到双方将合作建立汽车专业市场,甲公司卖给乙公司的房屋价格远远低于市场水平。因为甲公司目前只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双方只能签订一个预约合同,规定了房屋的面积和价格,并约定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一个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来当时的额规划部门没有批准该规划图,要求双方约定的那两层更改成停车场和消防室。在此种情况下再要求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签订一个本约明显不可能,而此种情况的发生是由于政府的原因,而非甲方恶意违约,而当时乙公司在甲公司不具备大部分证书的情况下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个预约合同,作为一个房开商,应能预见到这种情况,其签约行为应视为对将来因客观原因无法签约风险的一种默认,此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明显不公平。换一种情况,如果说规划局审批下来的面积仅仅是很少一部分,而该部分面积明显无法建成一个初具规模的汽车专业市场,此时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再将房屋卖给乙方。我认为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双方签订该预约合同约定的价格是建立在双方将建立汽车专业市场的基础上规定的,因为建成汽车专业市场后,甲方将获得丰厚的租金及其他额外收益,可以将房屋买卖的差价弥补回来,而目前的情况明显无法建成汽车专业市场,即当时签订预约合同时的一些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不是甲方的过错造成的,要是要求甲方以当时约定的低价格将房屋卖给乙方,无疑是对甲方的极大不公平,也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此情况下,乙方也不能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认定不同于本约,本合同违约行为的认定相当于无过错原则,即除不可抗力外,只要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预约合同违约行为的认定相当于过错原则,即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的情况下才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五、 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
本约合同的违约救济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对于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问题,司法解释仅就定金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其他问题却仅仅以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做出了笼统的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很多纠纷,比如,预约合同到底适不适用强制履行的问题,当事人可否约定可得利益损失问题。
就是否适用继续履行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预约合同也是一个合同,在一方不愿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方强制缔约,对于条款的内容,如果双方还是达不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按照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来拟定,而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法院不得强制一方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即法院不能对一个主体的思想进行强制。对该问题,笔者倾向于后者。合同法的精髓就是意思自治,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当事人存在很多考量因素,不仅包括经济因素,还有一些非经济因素,法院不能将自己的意思表示强加在一方当事人身上,或者迫使一方当事人做出其不愿做出的某种意思表示,并且对于违约方的惩罚和守约方的利益补偿问题,法律也规定了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因此没有必要强制当事人去缔结一个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不适宜强制履行的情况,其中第二款是债务的标的不适宜强制履行的,预约合同的标的是当事人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预约合同违约救济方式不适用继续履行这一方式。
就违约金的问题,其使用本合同违约认定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当事人的约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大大超过或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高或者调低违约金的金额。但对于预约合同是否存在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多大的争议,主流观点是预约合同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因为预约合同是双方就一个交易机会的固定而签订的一个契约,这个行为本身并不会产生经济利益,只有在本约合同中,才会产生利益。预约合同的违约就是一个交易机会的丧失,其损失范围相当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即本合同的信赖利益损失。最高法院立法小组的观点是,在这种情况下,信赖利益包括预合同支付的费用,如运输,通讯费;准备签订合同的成本,如检验费,支付货币法定孳息、住宿费;提供担保损失③。因此,当事人不能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界定了预约合同的损失范围,同样也为法院在调高调低违约金时提供了一个参考的标准,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约定了可得利益,那在一方构成违约时是否适用该条款呢。笔者认为,预约合同也可以规定将来签订的本约条款的内容,可得利益的约定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在预约合同中该条款是对将来生效,对预约合同不适用。
预约合同在实践中应用的比较少,一般出现在商品房买卖领域,当事人会通过交付定金签订一个认购书的方式来固定交易机会,但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经常会出现开发商的恶意违约行为,而法律规定有比较含糊,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纠纷,各地的法院判决标准也不一,希望立法者能尽快完善预约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争议的解决提供法律支持,以便更好的维护守约方的利益。(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注解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06月
甲方(受让方):
乙方(转让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20xx年 月 日
本合同由乙方将 xxx (以下简称该技术 )转让给甲方,双方经
过友好合作并协助甲方解决小试、中试及生产上的问题。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技术转让方式及所有权约定;
1.乙方同意将该技术所有权一次性转让给甲方。
2.转让后该技术的所有权、生产权归甲方独家所有。
3.该技术任何形式的技术改进、申报权归甲方独家所有。 第二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及协作事项如下:
1. 该技术共计7步,总收率为18.18%:
2. 该技术成本价在1800-2200元/kg之间,此成本由中国平价人工水电及原材料
计算得出,至于甲方所在地成本则由甲方根据小试验证和中试生产实际成本根据甲方所在地平价成本计算得出。
3. 乙方保证技术切实可行,能达到乙方提供的各步收率和质量,终产物符合要 求。
4. 其他协作事项:
①合同履约过程中,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工艺技术文件进行小试及中试生产工作,若有必要,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进行现场指导;
②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不得对乙方隐瞒收率,产量,质量等等一切情况,否则视为违约 ,并承担乙方由于履约合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③合同履约过程中,邀请方负责承担受邀请方的差旅、食宿费用。
第三条
技术转让期限及交接方式: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甲方移交所有相关小试、中试及生产完整工艺资料等技术资料;
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 日内向甲方各步中间体、终产物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3.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甲方提品主要杂质的相关确认资料和明显含有该杂质的少量样品及检测方法;
4.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不低于1g的中间体以及最终产物成品样品。
5.提供的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资料为纸质文件和电子版资料各一套。
6.技术转让交接方式: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履行完毕后,所有该技术转让相关技术资料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到甲方所在地当面交给甲方,甲方收到资料后向乙方出具收条,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60%的前期转让费,乙方出具收条。
第四条 技术转让费用及付款方式:
1.技术转让费用总额为(¥25万元)。
2.技术转让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①在签订合同10日内支付技术转让费用总额的80%,即20万。
②甲方完成小试验证,连续三个批次合格后,支付10%,即2.5万。
③甲方完成三个批次中试验证,并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后,支付10%,即2.5万。
第五条 合同履约期限及违约责任承担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发生效力;
2、本合同终止于本次技术转让完毕,即甲方可以生产出合格产品,乙方收到全
部转让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为_________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二条 试用期限
1.试用期限为_________天,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聘请乙方主要从事幼儿学前教育、护理、家教等工作。
2.甲方实行每月工休_________天,可和雇主自行调整累计休息。
3.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资待遇
1.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评定,根据所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第五条 服务培训费用
1.跟踪服务,培训,教材费用_________元/年,费用从乙方试用期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 从业要求
1.乙方须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正规医院体验证明,担保人一名。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接受甲方同等条件工作调配。
3.乙方试用期半个月的工资保留在甲方作为违约合同的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2.提供的证明资料不真实或对雇主提供劣质服务,并造成很坏影响的;
3.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失职,私通雇主欺骗甲方,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客户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九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乙方保证金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十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担保书作为合同副本。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及费用清单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总金额(大写)
第二条 包装:由乙方按国家标准进行包装。任何因包装不善所致之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交货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_______天。
第四条 交货地点和方式
1.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式: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乙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包括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____% 作为预付款;
2.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产品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合同总价的全额销售发票,甲方在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全部余款。
第六条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乙方承诺所提供甲方的产品质量具有可追溯性,产品质量保证期为________天,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2.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如属甲方人员使用不当不能正常使用,乙方也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但甲方应承担乙方人员的差旅费和材料成本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修改
任何对本合同条款的变更、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变更后的内容与本合同(被修改部分除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期交货、甲方延期付款,除双方协商同意免责外,均按未交付/未支付本合同价款日的___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端的解决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各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应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预付款到达乙方指定账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范本二
签约时间: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销货方:____(甲方)
购货方:____(乙方)
第一条 购销双方协商交易的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甲方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销售的商品,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乙方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包括名称; 数量;单价;总价;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 乙方自行提货,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乙方提货时应当验收货物。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乙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是否参加承运保险,由乙方自行确定。
第八条 货款结算中,坚持“钱货两清”原则,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内, 日内甲方查询到帐的,乙方可以前来提取货物。也可以通过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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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在销售甲方或甲方总产品,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下,不得转嫁第三方销售。
二、甲方所提供商品必须出自正规厂家(必须提供厂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收货。
三、进店费用如下几种方式
1.乙方不收进店费用。
2.乙方要收进店费用,进店费用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结帐方式分为三种
1.现结(货到验收无误后当时结帐)甲、乙双方指定结帐联系人。
2.压批结(每次货到验收后结上一批货款)甲、乙双方指定结帐联系人。
3.月结:甲、乙双方约定月结帐期为30天,对帐时间为每月_____________,结帐时间为每月____________
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且约定结帐期,如乙方连续二个帐期未给甲方结帐,甲方有权停止供货,且有权提请法院判决
五、乙方必须提前24小时向甲方订货,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详细说明所需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六、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商品,严格保证商品质量和供货时间,如甲方所供商品在销售当中出现质量问题,经确认后,甲方有义务进行调换和回收。
七、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自费将商品送至乙方指定的接货地点,经乙方指定收货人验收无误后,在甲方送货单上签字认可,双方的债权债务随之产生,在结帐时以乙方收货人签字的送货单为结算凭证,甲方任何无签字送货单的人员都无权与乙方进行帐务结算。
八、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与消费者的纠纷或因国家有关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工商部门)抽查而产生的问题,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且有甲方派人协助乙方处理,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处理,甲方不承认处理结果。
九、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若甲、乙方双方如有一方倒闭、破产或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遗留帐务一次性结清。
十一、本合同有限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若双方续约,可在合同期满前15天协商决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本合同如有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购货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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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开户银行: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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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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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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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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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销货方(甲方)签章: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