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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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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博士论文

金融博士论文范文第1篇

一、开拓了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研究的新领域

中国现代经济学不是从中国古代传统经济思想中“内生”出来的,而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在早期移植西方经济学及中国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近代留学生群体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其学术思想成为中国近代经济思想独特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中国经济思想史学术界缺乏对近代留学生群体经济思想的系统深入研究,留学生经济学学术成就迄今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该书以中同近代留学生博士论文为切入点研究留学生留学期间的经济思想,重点研究留学生博士论文对经济学的贡献。作者论述了留学生博士论文在理论经济学、财政理论、金融理论、农业经济理论、国际贸易理论、工商管理理论、经济思想史、经济史和经济学等方面的学术贡献,是一部近代中国经济思想史百科全书式的学术著作,开拓了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研究的新领域。

二、挖掘了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研究的新史料

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学科经过几代学人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该学科一百多年来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主要是运用中文文献资料,外文文献资料少有运用,存在文献收罗不足的问题,导致中同近代经济思想特别是民国经济思想没有得到充分挖掘,许多经济思想没有系统加以研究。比如民国时期的刘大中、蒋硕杰、林霖、何廉和方显廷等的经济思想都没有进入《中国大百科全书》,甚至没有列入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教科书。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研究的新进展既要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的创新,也要有史料的新发现。作者利用从欧美各国收集到的英文、法文及德文经济学博士论文,中国近代留学生在欧美经济学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两方学者在欧美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有关中国近代留学生博士论文的评论文章等,研究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的变迁,其中大多数资料是第一手资料且第一次运用。

三、提出了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研究的新观点

金融博士论文范文第2篇

近年来,国际金融形式一直处于较为低迷的状态,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为主要依赖对外贸易为主的沿海地区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新闻媒体也对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而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特别是“吴英案”死刑判决作出以来,金融界、法律界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现阶段,我国金融界和法律界虽未对民间金融的内涵达成共识,但对民间金融是“处于国家监管的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行为”的这一特征都是认可的。民间金融运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贷、私人钱庄、合会、企业连结贷款等,这些常见的运行形式也已被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所认同。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主要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两个罪名进行严厉的打击,以维护银行系统对于金融行为的垄断地位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入罪标准与刑事规则体系完善展开论述。

二、目前我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立法对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地位确认的缺失

目前,我国所有从事金融业活动的经营主体或组织的设立都要经过我国金融业特许机关—央行或银监会的批准或审核。因此,除了对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关系(如个人借贷)的交易行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经央行或银监会批准的从事和设立合会、私人钱庄、民间集资或其他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间金融相关法律地位确认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一些合理且确有必要存在的民间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确认的缺失而被认列入从事类似于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非法金融机构之列。

(二)民事法律对民间金融活动的规定过于简单

以民间借贷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企业内部的集股融资进行了法律规定和确认[1]。所以,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虽然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做依据,但是仍然缺少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边界依然模糊,判案时易引发分歧。

(三)行政法规对民间金融活动过多的否定

针对目前金融市场出现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对其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其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如合会、私人钱庄等擅自向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活动的机构都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一概不被法律所认可。[2]

三、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完善

(一)合理运用前置法认定民间金融活动罪与非罪界限

在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刑事问题刑法来解决,民事问题民法来解决”这样的固定思维方式,在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很少注意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来,在刑法界引起广泛关注的“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即主张在对不作为故意杀人、婚内、财产犯罪的认定中运用民法理论来分析刑法问题,并指出不能简单地直接从刑法中寻找依据,而是应当首先从能否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赖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当中去寻找。笔者认为,基于刑法对民法的保障属性,在刑法与民法交错问题的处理中,要注重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以外的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非法集资解释》则采取了折中的态度:“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3]对于上面所述情形运用民法前置处理是否更加妥当?答案是肯定的。对于这类情况,可以赋予被害人自行选择维权方式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选择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也可以让自己的“存款”继续“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常见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的确定

目前,我国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如前文所述,该《解释》首次对非法集资相关行为从法律要件与实体要件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判定行为,的确较之前的行为界定标准而言,具有较大的进步空间。然而,根据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与实践中的行为表现来看,该《解释》只是解决了部分应急性疑难问题,而且其部分规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处。鉴于此,本文认为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应从筹资本质、筹资影响、筹资基础三个部分进行界定。

在筹资本质方面认定,应把握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行为的内在本质即行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视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其行为运作特点和运作目的理应体现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资金的用途是投资或转贷谋利。这在行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词,而非“资金”也得以证明,“存款”在金融学中具有特定含义,是指类似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剩余资金的一种吸收,与之相对应的是贷款。刑法第175条没有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而是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从事金融业务。如果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之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本罪,实际上就意味着否定了部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4]换言之,筹资人吸收资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产需要,则所吸收的资金不属于存款性质,应是资金或借款。但当筹资人吸收的资金是用于发放贷款谋利,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不从行为运作特点和目的上严格界定去两者之间的区别,极易将民间借贷的合法筹资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5]

在筹资影响方面,我国民间借贷行为范围相对比较窄,有一定的边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亲戚、朋友等自己比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围的扩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对的地域限制,而且其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小。而非法集资行为多半是无范围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数是向社会泛的采用散发小广告、发宣传单、派人劝说等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借款范围非常广泛,而且产生的影响较大。

在筹资的基础方面,民间借贷的交易双方之间是既基于金钱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时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资的交易双方之间则纯粹是基于金钱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资一方的高利率许诺诱惑。

四、民间金融活动刑事规则体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

现行的民间借贷存在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日本和台湾做法,制定《民间借贷法》,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无尽业法》,对无尽(合会)的会金总额、运转期限、成员数量都进行严格限定,从而规范了无尽的运营。根据台湾和日本的民间金融经验:对待民间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过份压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健全法律制度,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强法律监管。

(二)设置前置处理程序

在实体法方面,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罪名,可增设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以参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罪的修改,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增加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规定: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公安机关通知,在限定期限内全额退还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缴纳罚款,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可由行政法规来另行规定,比如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公众举报并查证属实后,可视情况责令嫌疑人在3至6个月内向被害人偿还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门缴纳罚款等。

注释:

①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罪标准》,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②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③参见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④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⑤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参考文献:

[1]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

[2]腾昭君,《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4月。

[3]胡运锋,《我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5月。

[4]杨兴培、刘慧伟,《论刑法介入民间金融活动的原则和界限》,载《海峡法学》,2012年9月第3期。

[5]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证标准》,在《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金融博士论文范文第3篇

目前我国会计论文主要分为学术论文和毕业论文。学术论文又称科研论文、研究论文、专题论文,是会计学界和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及科研人员总结科研成果,送交国际、国内学术刊物、学术出版社或学术会议发表或宣读交流的论文。

毕业论文主要是指学位论文。在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前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亲手完成论文写作。学位论文是各类毕业生或同等学历人员为申请授予相应学位而写出的论文,即学士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对于学士论文,要求能较好地运用所学基础知识技能,解决不太复杂的课题;对于硕士研究生论文,要求能够充分地反映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对研究课题要有一定的见解;对于博士研究生论文,则要求反映作者渊博的知识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该学科某一领域有独到的见解,在理论研究上有突破,形成创造性成果,对会计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此外,毕业论文还包括在我国接受高等专科教育财经类学生的毕业论文。版权所有

二、会计论文作用和特点

(一)会计论文的作用

1.会计论文的写作是会计研究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会计研究的必要手段。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发展,广大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及会计学者,紧密结合我国会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围绕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通过撰写会计论文,对企业会计制度转轨和企业改革(如兼并、破产、关闭、出售、公司制改建、债转股、上市、股份合作制、企业集团)中的财务管理、资金成本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等方面,以及会计新领域(涉及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环境会计和社会会计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2.会计论文是总结会计经济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发展会计理论,以指导会计实践工作的重要工具。在我国,有上百家财经类期刊刊登会计论文。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为了总结前一年度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每年还组织前一年度会计学论文评选活动,并将获奖论文汇编成册出版,由此激发了广大会计工作者进行理论研究的热情,推动了会计理论的发展,并以正确的理论支持和指导会计改革深入进行。

3.写作会计论文是培养会计专业人才的有效途径,是考核会计专业人员和会计专业本科毕业生及研究生等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二)会计论文的特点

1.学术性。学术性即科学性,是指在论文中所表现出来的系统、严谨的理论体系。会计论文的学术性不仅表现在应用价值上,而且表现在理论价值上。主要表现为:

会计论文的写作目的是建设与发展会计学科领域,描述会计经济活动中某一新的现象、新的发现,对会计学科的发展具有实践上的价值;

在理论上,对新的发明和创造有深入的理性分析,运用已有的理论知识,通过严密逻辑推导,求得规律性认识,丰富原有理论体系或者建立新的理论体系。

金融博士论文范文第4篇

一、案例教学法与学科课程

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商学院院长克里斯?哥伦布?朗戴尔教授首次将案例教学法应用于商业教育,开创了案例教学法的先河。当时,所有教学案例都来自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及事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由此掀起了一场教学改革的风潮。到了20世纪80年代,此教学方法受到我国师资培育的重视,在我国的应用越来越广。[2]案例教学法遵循教学规律和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水平,围绕特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用典型的案例将理论与实际生动地结合起来,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案例教学法形式多样,着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通过问题来解决问题。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教师与学生再现(模仿)真实的教育情景,通过师生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在潜移默化中帮助学生,提高学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幼儿园管理课程实践性较强,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幼儿园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熟悉幼儿园工作的内容,还要懂得处理复杂情境下的各种教育问题。因此,幼儿园管理要求教师具备较强的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幼儿园作为一个教育活动的场所,管理者的工作内容纷繁复杂,教师的工作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随机性。在不同的情景下,教师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研究案例教学法在幼儿园管理课程中的应用可以帮助学生提高在复杂教育情境中的应变能力、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是对幼儿园管理课程教学的一次有价值、有意义的探索。除此之外,案例教学符合课程改革的要求。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接受学习为辅,学生学习积极性差,课堂的知识往往成了“耳旁风”,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案例教学法颠倒了教师和学生的角色,课堂以学生讨论学习为主,学习资料一部分由教师提供,一部分由学生搜集,课堂是学生讨论、学习的场所。这样的教学氛围不仅增强了学生学习的效果,更激发了学生学习探索的欲望,培养了学生的创造性,发展了学生的潜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幼儿园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本研究共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课前准备、课堂活动组织、课后分析回顾。

(一)课前准备

课前准备分为两部分:一是精选案例,实践案例的来源是教师和学生,课前教师告诉学生下节课讨论的主题,学生按照分组自行搜索;二是教师根据所讲主题选择典型的案例。案例的来源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教师根据每章的教学内容精选典型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二是教师深入一线幼儿园,对园长、教师等进行深度访谈,对幼儿园管理的变化与实际情况进行调查,通过访谈、录音等手段,搜集真实的案例资料;三是网络资料搜集,教师可以结合社会有关的热点,选择符合课题内容的案例组织学生讨论。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必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典型性、相关性、多样性。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提供的案例,都必须与讨论的主题相关,小组的讨论必须围绕课堂的主题进行,不能单纯地为讨论而讨论,以免丧失讨论的意义。不同的案例往往可以帮助学生思考得更深刻,帮助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内化所要学习和掌握的知识和内容。

(二)课堂活动组织

活动组织的好坏是衡量一堂课是否有效的标尺。本研究活动组织有两种形式,一是教师主导,二是案例讨论。课程开始,教师简略介绍所要学习的内容,以口述或者PPT的形式呈现案例,提出相应的问题邀请学生组织讨论。比如,在准备“幼儿园安全管理”这章内容时,教师整理了近年来关注度较高、比较典型的幼儿园伤害事故,请学生从家长、教师、园长、政府、教育局等不同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力求全面分析伤害事故的原因,探究避免此类事故应该提前准备哪些工作。需要说明的是,在案例讨论过程中,小组每次的发言都要进行总结和记录。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讨论情况进行简单的小结,并纳入平时成绩的考核。小组分工必须明确,分为发言人和记录员等,组员的角色必须变换,要让每一个同学都能够参与到小组讨论中来,而不是“旁观者”。每一次讨论的内容,教师都要指导学生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整理和记录,最终作为每一个学生平时考核成绩的原始资料。记录的整理也是对观点梳理的过程,及时复习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课题的内容。案例讨论从形式上来讲,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典型的课堂小组讨论,另一种就是针对主题的辩论。活动组织的形式如果只限于课堂讨论,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倦情绪。辩论是一种有效的形式。教师可以根据自己选择的材料,根据相应的主题,将要讨论的问题设计成辩题,让不同组别的学生思考和准备。当然,教师作为评判员必须起到一定的协调组织功能,没有组织的讨论,最终只能沦为无谓的争吵。教师要时刻维持讨论的核心,提醒双方“辩手”,围绕所要讨论的话题进行。比如,在一节课中,“‘熊孩子’该不该打?”这一辩题中,教师将学生分为了正反和反方。正方的学生从学校管理的角度认为对熊孩子应该进行“教育”,不打不成器,没有教训,难以养成良好的规矩;反方则从幼儿身心发展的角度认为幼儿的生理心理还未发育成熟,应该循循善诱,不应该采取体罚等形式。最后,教师根据双方的讨论,进行了总结。通过辩论活动,课堂让每一个学生都积极地参与到了教学当中,学生的思维是飞扬的,是被激发的。

(三)课后分析与回顾

在教学过程中,分小组讨论极大地发挥了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学生不再是坐在教室的聆听者,而是学习的主动者,他们的思维活跃起来了,开始思考问题的来龙去脉,真正开始“思考”这一项工作。在课程结束以后,教师让学生对上节课的内容通过PPT形式进行讲解和分析。教师再对具体的案例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整理,帮助学生理清思路,有效地解决复杂的情景问题。总之,案例教学法在幼儿园管理课程的教学中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它不仅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对教师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需要深刻地理解所授内容,还需要搜集整理大量的典型案例,并最终对学生的讨论做总结。但是,教学相长,学生的思维也常常能够激发教师不断地去思考自己的不足,不断地充实所学,不断提升能力。

【管理学博士论文参考文献】

[1]刘占兰.幼儿园教师的专业能力[J].学前教育研究,2012(11):3-9.

金融博士论文范文第5篇

我从进入大学到博士毕业整整十年。在这十年中,我过得浑浑愕额。十年前,我身高170c m,十年后,我身高还是170cm;十年前,我体重60kg,十年后,我体重还是60kg;十年前 ,我一无所有,十年后,我还是一无所有。十年前,我眼睛明亮、有神,十年后,摘掉眼镜,我已看不清自己有多少个手指了;十年前,我声音洪亮、清澈,十年后,已经是慢性咽喉炎,声音嘶哑;十年前,我踌躇满志、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十年后,我心如止水,只求温饱;当然,我也得到了一些东西。十年前,我还是个农民的儿子,十年后,我成为了一个博士;十年前,我只懂得砍柴、种田、割草、放牛,十年后,我已经成为了一个懂机械、金融、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但如果您问我这十年最大的长进是什么,我将告诉您:十年前,我十七,十年后,我二十七。

这十年中,我最渴望、最追求的是什么?是知识?不是。是美女?不是。而是钱。在我的脑海里,钱就是那种一块、一毛的硬币,我曾无数次翻天覆地的把它们找出来,目的就是去买一包方便面,吃一顿晚餐,而且找的时候不能太仔细了,太仔细了,下次就没有了。有时候,当我不知道下顿饭在哪里的时候,我想要是天上能掉下点钱就好了,我抬起头,只看到发黄的树叶正一片一片的落下来;我想要是能在地上捡点钱就好了,我低下头,只看见一些面包的包装纸以及一些插羊肉串的竹签。我从没见过天上掉过钱,也从没在地上 捡过钱,所以我不相信有神的存在,因此我没有信仰。

衷心感谢我的恩师对我的淳淳教诲和悉心关怀,在我博士三年里,他给予了我生活上、学习上无微不至的关心。他也许是我十年大学生活里,唯一知道我名字的老师,也感谢他在承担100多个学生的指导任务下还能给我精心的指导。恩师对我的指导和影响之大,怎样言说都表达不尽,自己取得的点滴成绩无不凝聚着恩师的心血。恩师国际化的视野,前沿而精髓的学术造诣,严谨勤奋的治学风格,都让我永志不忘,深刻影响着我日后的工作和生活。

衷心感谢学院其他老师给予我的帮助。衷心感谢各位同门师兄弟姐妹,感谢我们一起度过的苦难岁月。衷心感谢我年迈的父母,我在这十年之中不忠不孝,没有让他们过上一天幸福的生活。他们还不停的支持我,关心我,鼓励我。经常问我“缺钱吗?”所以我相信亲情。我从不要他们的钱,我不想看到一百块钱,就想起几百个鸡蛋,几百担猪草,几千个红砖。衷心感谢我的五个姐姐,是她们陪我度过快乐的童年。她们美丽纯真的少女时代唤起了我对异性的尊重与渴求。她们在我求学的十年中,不停的给我打电话,询问我的身体,生活 ,要我多吃点,给我寄钱,我也一直拒绝她们。这十年里,她们在广东的毛织厂、制衣厂过着非人的岁月。我不想看到那种用血、肉、生命、青春换来的东西。十年前,她们还是花一般的容颜,十年后,当她们出现在我的面前,我已经不相信她们就是我的姐姐了。

最后,我要感谢与我相茹以沫的女友×××博士,我们以总共不到600元的月收入,在上海和杭州这两个中国最发达的城市生活了5年。这5年里,我没有给她买过像样的礼物,而她却无数次在我青黄不接的日子里给我寄来她省吃俭用的钱,我才得以完成学业,所以我相信爱情。我无法明白她以275元的月收入,居然还可以救济我,或许她那纤细、苗条的身材就是最好的答案吧。

谨以此文献给千千万万的苦难中的学子们! 以上文字转载自 hsh1109 的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