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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测量工具的信度与效度,本研究各变量的测量均尽量采用国外相关研究的成熟量表,在语言表述上根据中文语境和研究内容进行适当调整。(1)信息化领导力的量表是在借鉴Pulley等(2000)【6】、Karahanna和Watson(2006)【10】等研究理论的基础上,由本研究自行开发并进行了量表结构的检验,该变量包括信息素养与信息化意识、信息化战略决策力、信息化组织协调力和信息化资源保障力四个维度,总共12个题项;(2)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战略的量表参考了Gatignon和Xuereb(1997)【15】、Zhou等(2005)【16】等的战略导向量表,并结合信息技术应用情境加以修订,包括了信息技术支持顾客导向服务战略、信息技术支持竞争导向服务战略、信息技术支持技术导向服务战略和信息技术支持未来导向服务战略四个维度,共12个题项;(3)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流程的量表参考了Chen和Tsou(2013)【21】的顾客服务量表,共6个题项;(4)服务创新的量表参考了Alam和Perry(2002)【12】及Yen等(2012)【13】的服务创新量表,共6个题项。所有题项均采用李克特(Likert)5点式量表进行测量。原始问卷形成后,根据方便抽样原理,在学院高管培训班45位学员中进行了小规模前测,根据学员反馈和数据分析结果对问卷中部分提法和题项进行了修正或删除,形成了正式调查问卷。
2数据收集
正式调查主要通过调查组两次大规模现场调研和在各类高管培训班发放问卷进行数据收集。为保证研究结果的有效性,我们将样本企业限定为信息化建设三年以上,以服务业为主,也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调查对象限定为企业的高层管理团队成员。正式调查时间从2013年11月持续到2014年3月,共发放问卷450份,回收问卷289份。经筛选后,删除填写不完整、答案重复度高、企业或受试者不符合要求的问卷58份后,共获得231份有效问卷,有效回收率51.3%。有效问卷中,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以下的占13%,5至10年的占30.2%,11至20年的占24.2%,20年以上的占32.5%;所属行业主要集中在信息服务(26.8%)、商务服务(22.1%)、金融业(19.5%)等;从企业性质来看,国有企业占36.8%,私营企业占43.3%,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占19.9%;从企业规模来看,员工数量高于1000人的占32.5%,低于1000人的占67.5%。由于本次调查采用了企业现场调研和培训班调研两种不同的问卷收集方式,可能导致样本独立性、有效性的差异,因此本研究首先进行了独立样本T检验。分析结果显示,两组样本数据在企业性质、所属行业、企业规模等变量上均无显著差异,证明其来自于同一个总体。另外,由于整张问卷由同一受试者填写,因此还需要对共同方法偏差(CommonMethodVariance,CMV)进行检验。采用Harman单因素检验方法,对所有测量项进行主成分分析,最大公因子的方差解释率为19.05%,表明没有哪个单一因子能够解释大部分的方差,由此可判断CMV不严重。
3数据分析与假设检验
3.1测量模型评价
由于信息化领导力的量表为本研究自行开发,为了保证量表结构的有效性,首先需要对其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ExploreFactorAnalysis,EFA)。分析结果显示,KMO值为0.834(>0.7),Bartlett球形检验显著性概率P<0.001,表明该量表适合做因子分析,通过主成分分析共提取出四个特征值大于1的公因子,按最大方差法旋转后公因子对应的测量项与指标设置时的变量结构相一致,四个因子的累积方差解释率为79.574%,各测量项因子载荷系数均大于0.5(最小值为0.676),且均在0.001水平上显著。然后采用验证性因子分析(ConfirmatoryFactorAnalysis,CFA)对测量模型进行信度与效度检验。如表1所示,所有一阶潜变量的Cronbachα值均大于阈值0.7,介于0.850~0.943之间;组合信度(CompositeReliability,CR)均大于阈值0.7,介于0.783~0.917之间,表明量表具有较好的信度。所有一阶潜变量的平均萃取方差(AverageVarianceExtracted,AVE)均大于阈值0.5,介于0.547~0.710之间,表明量表具有较好的聚合效度。如表2所示,所有一阶潜变量的AVE平方根均大于该变量和其它变量之间的Pearson相关系数,表明量表具有较好的判别效度。
3.2假设检验
本研究采用基于极大似然估计的分析软件AMOS18.0来对研究模型和假设进行验证。模型的整体拟合效果如表3所示。对比模型各项拟合指标的实际值与可被接受的要求值,发现该模型除AGFI的值为0.884小于阈值0.9外,其余各项拟合指标均高于相应的要求值标准,可见该模型的整体拟合水平良好。模型拟合结果如图2所示,图中给出了拟合后模型的路径系数和复相关系数平方值(R2)。可以看到,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战略的R2值为0.517,说明该模型对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战略的解释力为51.7%。同理,研究模型对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流程的解释力为47%,对服务创新的解释力为39.2%。总体而言,本研究模型具有较高的解释力度。研究假设的检验结果如下:(1)信息化领导力与服务创新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029,不显著,假设H1没有得到支持,说明信息化领导力对服务创新的影响不显著;(2)信息化领导力与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战略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622(P<0.001),假设H2得到支持;(3)信息化领导力与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流程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159(P<0.01),假设H3得到支持;(4)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战略与服务创新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334(P<0.001),假设H4得到支持;(5)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战略与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流程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783(P<0.001),假设H5得到支持;(6)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流程与服务创新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281(P<0.001),假设H6得到支持。此外,控制变量中企业规模对服务创新有显著影响(β=0.12,P<0.05),说明规模越大的企业服务创新越多,其它控制变量如企业性质和所属行业则对服务创新无显著影响。中介效应检验。根据Baron和Kenny【23】逐步检验法,本研究通过如下三个步骤对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战略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流程的中介作用进行检验:(1)检验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关系,在模型中只保留信息化领导力和服务创新两个变量进行拟合,结果显示信息化领导力与服务创新显著相关(β=0.690,P<0.001);(2)分别检验自变量与中介变量、中介变量与因变量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关系,拟合结果显示信息化领导力与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战略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流程均显著相关(β=0.721,P<0.001;β=0.384,P<0.001),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战略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流程与服务创新均显著相关(β=0.549,P<0.001;β=0.302,P<0.001);(3)检验中介效应,在加入中介变量的情况下,如图2所示,信息化领导力到服务创新的直接效应不显著(β=0.029),而自变量到中介变量和中介变量到因变量的路径都显著,说明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战略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流程在信息化领导力和服务创新之间起到了完全中介作用。
3.3结果与讨论
从上述数据分析结果来看,除假设H1没有得到支持外,其它五个假设均得到了支持。主要研究结论有三点:第一,信息化领导力对信息技术参与服务创新有重要的先导性作用。在研究模型中,虽然信息化领导力对服务创新的直接影响路径不显著,但间接影响路径都是显著的,说明信息化领导力在服务创新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前因性变量。信息化领导力能够指导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帮助企业掌握内外部各种信息、资源复杂动态的变化,从而将信息技术与企业的管理实践相结合,进而促进信息技术参与服务创新。第二,信息化领导力对服务创新的影响必须通过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战略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流程的完全中介作用间接实现。假设H1不成立,表明信息化领导力不能直接对服务创新产生影响,只有将其转化为信息技术对服务战略和具体服务流程的支持,才能驱动服务创新。第三,信息技术参与服务创新必须与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战略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流程紧密融合。服务战略和服务流程在服务创新中有重要作用,服务创新需要服务战略的指导和激励,甚至服务战略的制定可能直接就包含了全新的服务概念和服务模式,流程是服务的具体实践过程,是服务创新实现的载体,信息技术则在其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作用。
4结语
针对青少年学生逆反心理的不同成因,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确立适合青少年实际的教育目标和要求。过高的教育教学目标,过重的学习负担,是学生产生逆反心理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对学生进行品德行为指导时,要认真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心理要求,准确把握学生品德发展阶段和水平,在教育策略上要循序渐进,切忌急躁冒进,尽可能避免师生对抗情绪的产生。
为青少年创造良好的教育情境。一是创造良好的班集体,充分发挥集体规范和正确舆论的教育作用,培养健康向上的班风学风。二是积极推进班级管理和教育方式的民主化,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积极性。三是针对青少年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让学生在集体活动中展示才华,修正品德,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
提高教师自身素养和教育艺术水平。青少年学生逆反心理的形成,很多都与教师的教育方法不当有关。为此,教育者首先要着力于提高自身素养,包括心理素质、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等。教师要具备良好的教育心态,要把关心、尊重、爱护学生放在首位,把学生置于与自己平等的地位。在学生出现过激行为时,教师要学会制怒,善于运用教育机智和教育策略,巧妙化解师生冲突。
[摘要]后悔是全面解释消费者满意度和后续行为意图的重要因素。本文首先梳理了消费者后悔心理的研究成果,并提出了旅游者后悔心理的基本定义和成因。在此基础上,对实证调查资料使用因子分析法总结出旅游后悔心理的后续行为表现为5类:采取相对激烈的对抗行为、通过网络负面宣传、向旅游管理机关投诉、断绝该地旅游并影响亲友和借鉴经历调整心态。单因素方差分析显示:男性较女性更容易“采取相对激烈的对抗行为”、“通过网络负面宣传”及“向旅游管理机关投诉”方式表达自己的旅游后悔心理;个体所学科别的差异对采取这5种行为方式来表达旅游后悔心理没有明显的差异。本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旅游后悔心理实证研究的不足,为旅游目的地经营者有效疏导旅游后悔心理提供了战略层面的参考。
[关键词]旅游后悔心理;后续行为特征;因子分析;方差分析;认知
1引言
消费者行为研究结果是市场拓展策略制定的基础。消费者行为研究中所强调的消费者动机、感知、期望、满意度、感知价值等行为变量最终是为了更好地预测消费者未来的行为意图。消费者后悔心理是消费者对所使用或体验产品不满的直接反应,此种心理及其后续行为被认为是全面理解消费者对产品/服务的满意度和解释多种售后行为(例如在购买意愿、品牌转换、投诉及口碑传播)的重要因素。对消费者而言,后悔情绪可引发不满和消费转移,事实上,简单的一个后悔期望就足以改变消费者的后续购买行为。
旅游者行为作为消费者行为研究的重要分支方向之一,其研究方法和范式上和消费者行为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旅游活动的特殊性导致旅游者后续行为表现的多样化。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有相关旅游体验后,其后悔心理所导致的后续行为表现对旅游目的地稳定和发展客源意义重大。从学科研究角度看,国内外从后悔心理角度对旅游者后续行为表现的研究尚显缺乏。
2理论基础评述
后悔被定义为产生于认知的消极情绪。当代关于后悔的研究取向主要有3种:哲学取向(PhilosophicalApproaches)、经济学取向(EconomicApproaches)与心理学取向(PsychologyApproaches)。鉴于个体消费的特点,消费者行为研究多借鉴心理学成熟的研究方法和内容,这也决定了心理学取向对消费者后悔心理研究的主导地位。
国外心理学取向对消费者后悔心理的研究结论是不一而同的。泽兰伯格等(Zeelenbergetal.)把后悔归纳为与观念、感受相关,是一种深切的感受,也就是消费者认为做错某件事,或失去了某次机会,对自己不满并想纠正自己,但实际上并没有这么做而寄希望于第二次机会的一种理想。卡尼曼和米勒(Kahneman&Miller)指出可能是消费选择引发了消费者的一种逆反想法而导致了后悔的出现。因此,当购买者仔细考虑放弃的选择时,他们认为放弃了可能更好地选择,犯了选择性错误,并后悔没有选择应选而未选的。从后悔情绪研究的理解来看,消费个体越是认真地考虑其他选项,越有可能体会到后悔。米勒等(Milleretal.)的研究证明: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可能性数量,影响其对自身消费行为和结果的常规认定(惯性认定),即购买前选择的可能性越多,购买行为越不常规化(越不符合习惯),购买后悔情绪越高。
当消费者购买后,后悔和满意可能同时出现。因购买者对选择的产品既感到满意,也感到对其他产品没有被选而产生后悔和不安。尽管后悔和不满意都来自不愉快的经历,但是它们的参照不同。当产品的性能达不到顾客对产品的期望时,不满意就产生了;但产品的性能比不上顾客应选而未选的产品功能时,就会产生后悔情绪。后悔与购买者对产品的选择有关,而不满意与期望的比较结果有关。当购买者完成了产品特质之间的比较评估之后,他可能感到总体满意,但同时,如果产品的一些特质比不上未选的产品时,也会感到后悔。因此,后悔情绪是由“作为”和“不作为”之间的比较引起的。
大多数研究都认为态度有情感(Affect)、行为(Behavior)和认知(Cognition),即所谓的ABC态度模型(ABCmodalofattitudes)。从国外后悔心理研究结果看,后悔是基于认知信息加工而生成的个体态度(态度的标准学习层级),其结果指向必然是“认知个情感于行为”。因此,以消费者认知为主导的后悔心理必然能更好地预测消费者后续的行为意图和行为表现方式。
基于上述的分析并结合旅游者行为活动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这样解释旅游后悔心理,它是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体验活动基础上做出的以认知因素为主导的个体态度,这种后悔心理可能是实际旅游体验质量和旅游期望的比较结果,也可能是旅游者将本次旅游目的地和未选择旅游目的地之间的比较结果,或二者皆有的结果。因后悔心理和行为的直接相关,研究旅游者后悔心理比研究旅游者抱怨能更好地预测和分析旅游者行为意图。
3旅游后悔的行为表现实证分析
3.1研究设计及数据说明
本研究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原始资料与信息,采用统计分析软件Matlab7.01对所得的数据进行各项统计分析并得出结论。笔者于2007年9月进行2次预调查,预调查主要是访谈形式,选择20位大学2~3年级有过旅游经历的学生进行深度访谈,选择和确定旅游后悔心理的行为表现特征,为正式调查做准备。问卷的设计包括两部分:①旅游后悔心理所导致的后续行为特征19类(具体内容见表2),采取李克特5点量表尺度(LikertScale),依序由1分到5分代表此类行为特征表现的程度(非常小、小、一般、大、非常大);②样本的个人情况,包括被调查者的性别和学科差别。
正式抽样调查于2007年10月,调查主体以大学2-3年级有过旅游经历的学生为主。调查问卷共发放260份,回收244份,回收率为93%,排除回答不完全及真实性较低的样本后,最终使用有效样本共计224份,有效问卷率86%。调查样本中理科生为105人,占总量的46.88%;文科生为119人,占总量的53.12%。男性为93人,占总量的41.52%;女性为131人,占总量的58.48%。
对所收集调查数据进行信度及KMO值分析,结果如下:数据信度标准值克朗巴哈α值(Cronbachα)为0.768,标准化克朗巴哈α值(Cronbach’sαBasedonStandardizedItems)为00771,共分析项目19个。根据纳恩诺里和伯恩汀(Nunnally&Bemtein)的研究,测量工具的克朗巴哈。值(Cronbacho)最好高于0.7,但是,如果量表中的测量项目数个数小于6个,克朗巴哈α值(Cronbachα)大于0.6也表明数据质量可靠。此处问卷信度值都在0.75以上,说明了本文所使用数据具有较高的置信度。问卷的KMO值为0.766,巴特勒球体检验的显著性水平为0.000。说明数据存在良好的结构效度,适合于下文所使用的因子分析法(见表1)。
3.2因子分析
因子分析(FactorAnalysis)是用少数几个因子去描述许多指标或因素之间的联系,即将相关比较密切的几个变量归在同一类中,新因子的提取标准一般为特征值大于1。和主成分分析相比,因子分析可以使用旋转技术帮助解释因子。因子旋转最常用的方法是最大方差正交旋转法(Varimax)。因子旋转的目的就是要使因子载荷矩阵中因子载荷的平方值向0和1两个方向分化,使大的载荷更大,小的载荷更小。本研究数据的因子分析使用该技术线路。
数据因子分析正交旋转后结果如表2所示。19个问卷项目通过因子分析及正交旋转后新萃取因子5个,分别是“采取相对激烈的对抗行为”、“通过网络负面宣传”、“向旅游管理机关投诉”、“断绝该地旅游并影响亲友”及“借鉴经历调整心态”。
3.3单因素方差分析
单因素方差分析(One-WayANOVA)用来研究一个控制变量的不同水平是否对观测变量产生了显著影响。本研究数据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受调查者学科门类的差异对旅游后悔心理驱使下导致的后续行为特征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不论是学习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的学生旅游后悔心理的后续行为特征不存在差异性(见表3)。
旅游后悔心理导致的3种后续行为特征和受调查者性别存在明显的差异,即男性和女性在“采取相对激烈的对抗行为”、“通过网络负面宣传”、“向旅游管理机关投诉”的行为方式上存在明显的不同。“断绝该地旅游并影响亲友”和“借鉴经历调整心态”两类行为表现方式在性别上没有明显的差异(见表4)。
3.4总体分析
为了更清晰地揭示旅游后悔心理对个体后续行为特征的影响,笔者对收集数据进行了加权平均,其权重由主成分分析法确定,结果如表5所示。
数据结果显示:当旅游后悔心理产生后,旅游者选择采取“断绝该地旅游并影响亲友”的倾向较强(3.1794)。另外,因本研究调查样本为在校大学生,该年龄层次对网络使用率较高,因此,“通过网络负面宣传”(3.1719)成为该旅游群体产生旅游后悔心理后行为意图表达的另一类重要选择。相关研究表明:处世态度能直接反映中国人人格结构中的个体动机水平。大学生在旅游后悔心理产生后表现出“借鉴经历调整心态”倾向较强(2.9790),这说明了当代大学生能更多地从社会现实的角度上不断完善自我的处世态度,充分理解社会现状,以积极的心态适应社会现实。在旅游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旅游者会更加理性的寻找一定的渠道和途径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采取相对激烈的对抗行为”赋值较低(2.0761),而“向旅游管理机关投诉”赋值较高(2.8567)的原因。
现实生活中,男性一般处于主导地位,其行为外显性表现总是略强于女性。本研究结果显示:男性在旅游后悔心理产生后所采取的各类后续行为表现赋值均高于女性。该结果符合男女性别差异在行为表现上的社会认识。
相关实证研究显示:文科生多接触社会人文科学,社会人文科学缺乏精确的定量和实证性,这使文科生在行为表现上更多的具有感性色彩,易冲动;而理工科生多接触自然科学,而自然科学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精确性、严密性和规则性,这就使得理工科学生的人格趋向理智、精细、守则。本研究结果从学科赋值差异上看:自然学科背景的个体在“通过网络负面宣传”(3.2664)、“借鉴经历调整心态”(2.9406)来表现旅游后悔心理上的赋值较高;社会学科背景的个体在以“断绝该地旅游并影响亲友”(3.0699)、“向旅游管理机关投诉”(2.9808)来表达旅游后悔情绪上赋值较高。该赋值评价基本符合以往对自然学科背景和社会学科背景学生行为表现方式差异的研究结果。
结合上文单因素方差分析的结果可以给出如下结论:男性较女性更容易“采取相对激烈的对抗行为”、“通过网络负面宣传”及“向旅游管理机关投诉”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旅游后悔心理。
4结论、管理借鉴及未来研究方向
本研究在后悔心理研究总结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旅游者行为活动的特点提出了旅游后悔是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体验活动基础上做出的以认知因素为主导的个体态度,这种后悔心理可能是实际旅游体验质量和旅游期望的比较结果,也可能是旅游者将本次旅游目的地和未选择旅游目的地之间的比较结果,或二者皆有的结果。使用因子分析法萃取了旅游后悔心理导致的后续行为表现主要为:采取相对激烈的对抗行为、通过网络负面宣传、向旅游管理机关投诉、断绝该地旅游并影响亲友和借鉴经历调整心态等5种表现方式。单因素方差分析进一步说明了男性较女性更容易“采取相对激烈的对抗行为”、“通过网络负面宣传”及“向旅游管理机关投诉”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旅游后悔心理。从学科差异来看,个体所学科别的差异,对采取这5种行为方式来表达旅游后悔心理没有明显的差异。
论文摘要:护士面对着病痛、折磨乃至死亡的折磨,其工作性质形决定了护士的心理压力,而护生做为护士的前身,通过实习的过程去认知和接受乃至承受这一压力,对于引导护生走向工作岗位,为新职护士更好的服务于患者和家属均有着重要的意义。本研究就是出于对护生的心理压力研究,对压力源进行辩别分析,找出主要压力,将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预防和排解。
1.引言
护士从事着高风险、高压力、高强度的工作,内科护士所面对的都是长期患病的患者,工作中经常面临各种危机,突发及多变的情况涉及到护士与患者、家属、医生及其他护士等。面对日益增多的压力源,她们十分渴望得到心理上的支持。而护生做为护士的前身,在实习的过程中能否承受住各种压力,并顺利的走上工作岗位,为医护一线输送新鲜的血液和补充优秀的人才,是对医护工作的一个支撑,同时,也是对医护教育的一个考验,更是对护生的一次自我挑战。本文能过对护生在内科实习的压力源和压力进行辩别探讨,以期对护生以及医护工作提供一些基础的理论支持。
2.相关理论分析
2.1相关概念
2.1.1压力源
是指医护人员在接诊、施救过程中应对偶发的特殊情况而产生的心理障碍,泛指医护人员应对病危病人及患者病情突然恶化及至死亡的心理应对,并由此对医护人员心理产生的抵触及排斥。
2.2遇到的压力因素
2.2.1紧急的工作性质
医护临床工作性质所接触的病患状况不一而足,无法预知和不可逆料性极强,因此,医护人员必须及时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依据病情变化做出应反映和采取具体措施,以能满足患者的需要为目的,紧急的工作性质给医护人员造成了较大工作压力。
2.2.2医患的目标取向
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医疗技术的依赖程度以及对挽救病患的期待程度有所增长,与此同时,病患的患病原因和患病性质也随之变化且呈增长趋势,医护与病患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医患之间的目标取向不同,往使患者及其家属迁怒于医护人员,这对医护人员也造成了较大的工作压力。
2.2.3差异的病患状况
护士所要面对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救治,而是情况各异的患者,患者中有的饱受疾病折磨,有的突发危急疾病,他们的心理状态和教育层次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带给护士的就是频繁的应对患者及其家属愤怒、恐惧、悲伤、喜悦等快速的情绪变化,患者的差异性对护士的心理也能造成直接的压力。
2.2.4高危的医护风险
护士不同于其他职业,有缓和的余地,在治病救人的过程中,微末的失误都可能造成高危的风险,责任完全由护士承担,护士虽然只是医生的助手,但患者却把护士当做救命的直接人,工作的高危性对护士的心理造成了更大的压力。
2.3压力综合表现
由于护理工作任务繁重,技术操作多,责任大,工作不规律等诸多压力的影响,使护理人员心理状况不容乐观。长期过度紧张和高强度压力使她们对工作产生疲惫感,甚至出现心身耗竭综合征(burnout syndrome, BS),表现为情绪低落、焦虑、烦躁或抑郁不良心理反应。 转贴于
3.心理素质的培养
有研究表明,住院患者对护士的关爱行为较为不满意的方面涉及护士的心理素质、情感能力、创造力,以及在工作中表现的主动灵活和独立性等。患者的这些忧虑又正是护士心理失衡的具体表现。基于此,对于护生的内科实习压力源的判别和压力研究应从压力因素的成因入手,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帮助护生在内科实习过程中消解心理压力,培养心理素质。
3.1搭建承受缓台
所谓的承受缓台,是指在护生内科实习前留有准备阶段,通过全方位的护理理论分析和护理实践指导,强化护生对护理工作的认知,对复杂的护理工作有一个初步和完整的了解,并预先在思想和心理上产生承受的抗体,提高护理心理障碍的免疫能力。
3.2做到循序渐进
护生实生是学业的规定科目,也是对护生能否适应岗位的一次检验,因此,在实习前要充分征求护生的意见,可采取分批次、分层次的操作实践培训形式,让护生循序的进入实习场景,接受实习内容,并在护生间适时开展讨论和座谈活动,分批次的组织护生对护生进行指导和帮教,最终实现全体护生实习科目的完成。
3.3加强后续疏导
护生实习过程是一个认知的过程,也是一个适应的过程,因此,要对护生的实习心得和体会以及产生的心理障碍加强后续的疏导,帮助他们做好实习过程中的心理压力化解工作,不能让护生无止境的承受超负荷的压力,而打消他们承受的信心。
4.结语
护生是医护的后备力量,而护生在内科实习过程中成功的规避压力源,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将直接关系到护理质量。因此,减轻护生的内科实习压力,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为医护工作输送优秀的人才,对于提高医护质量,提高医护水平,升级医护队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亚军,陆文,张培生,等.护士对患者关爱需要的认识及关爱行为的探讨[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2004, 20: 60-61.
[关键词]心理疏导机制;全程法庭教育;刑事审判程序;“爱心妈妈团”
[中图分类号]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87-(2013)04―0110-05
早在2006年,江苏、上海的法院系统就开始了聘请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的探索实践,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也是较早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的法院之一,且经过多年探索发展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吴中样本”。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也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司法解释首次规定了心理疏导机制,但对心理疏导与法庭教育的关系、心理咨询师的选任、心理评估报告的运用等均未作进一步明确,亟待作进一步的研究探讨。为此,本文结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以心理疏导与全程法庭教育的良性互动关系为新的研究视角,力求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心理疏导机制作出比较完整的研判与解读。
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心理疏导机制的基本概念
“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故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心理疏导机制的概念加以界定。我们通常所说的心理疏导,是指遵循人的心理活动一般规律,运用语言和非语言的交流方式,循循善诱、平等沟通,帮助人们进行心理调适,消除心理障碍,解除心理(思想)疾病,促进人的心理和谐,保持心理平衡,使人能够用阳光的心态认识社会、接纳社会。有人指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心理疏导,则是指采用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心理学方法,帮助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症结,把握其负面的心理状态,了解其犯罪原因,找准教育的感化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其特殊心理,扭转偏曲性格,促其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增强教育和预防的实际效果。也有学者指出,它是指通过对涉案未成年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心理疏导,以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消除当事人心理障碍,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尽力矫正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健康心理,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心理测评活动,为法院的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也为判后对未成年犯进行个性化的矫治提供客观依据的一系列心理干预措施的总称。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心理疏导机制不同于生活中的心理疏导,也不同于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引入的心理干预,它是立足于实现教育矫正的司法目标,由心理咨询师通过开展心理测评、心理评估、疏导干预等专业方法,全面探究和判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及个体与社会原因,为贯穿审判全程的教育矫正及司法裁判提供客观依据的少审工作机制,是法学与心理学叠加效应的融合。有学者指出,法庭教育的内容应是多层面的,贯穿于整个审理过程,它不仅仅限于教育少年犯“认罪伏法”,还包括对少年犯不良情绪的疏导和启发。可见,心理疏导是一个相对概念,其与寓教于审的少审理念融通共向,与全程法庭教育的模式相辅相成,离开法庭教育谈审判阶段的心理疏导,其意义将大打折扣,故以往孤立研究心理疏导的倾向亦应有所转变与调整。
二、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的必要性及其价值分析
(一)心理问题普遍存在的迫切需要
不完全或者错误的社会化是罪犯犯罪的根源,从这个意义上讲,罪犯都存在或轻或重的人格缺陷。不仅如此,在特殊的监禁环境中,具有不同人格基础的罪犯心理的发展变化,还会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因此,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是心理问题高发地带的判断在理论上已无争论。同时,实证研究也表明,未成年被告人的确存在着人格缺陷,个性相对比较孤僻、内向,进攻性强,有敌意,缺乏同情心,是非感较差,适应社会的能力较弱,并且情绪不容易控制,一旦情绪被激发,就很难平复,容易对外界的事物抱有偏见,以自我为中心等个性心理特征。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需要审判活动及时引入科学的心理疏导机制,辅助少年法庭消除被告人的性,建立守法心理结构和良好行为习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由于未成年被告人文化程度和认知能力偏低,对心理健康知识几乎一无所知,他们不仅察觉不到自身的心理异常,也认识不到这些异常心理对其身心健康与教育矫正的消极影响,更无法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自我调适或寻求有效帮助,审判实践中引入心理疏导机制的紧迫性也由此显现。
(二)实现“个性化”、主体性法庭教育的必然要求
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与教育条件下,同龄的未成年人一般总处于同一发展水平上,表现出相似的心理特点。但由于遗传素质、教育条件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也各不相同。各种心理机能开始出现和发展的具体年龄、发展的速度、各种心理机能发展所达到的最终水平以及各种心理成分在某一个体身上的结合模式都有所不同,在认识、情感、意志、能力、气质、性格等方面都可以表现出每个人独特的一面。故要真正实现“因案审理、因人施教”的个性化法庭教育,就必须立足于通过开展专业心理疏导和干预等充分掌握被告人的性格和心理特点信息,进而制定出符合被告人个体特质的法庭教育方案。此外,心理咨询师可以在宣判后对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的做法已经为司法解释所确认,故其作为教育主体,能够运用心理学专业知识配合做好法庭教育,充分激发被告人开展“自我教育”的主体性。
(三)契合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教育矫治的现实需要
否认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把自己看成某种社会环境的牺牲品)、否认犯罪行为的后果(把犯罪行为作与众不同的界说来否认其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否认犯罪行为有被害人(把犯罪被害人看作是罪有应得),甚至产生道德责任感转向(转到与社会规范和准则相对立的方面)是被告人的典型心理特征。这种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同样,促进被告人心理、行为的良性转变和人格成长也需要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积累与转向过程。审判阶段引入的心理疏导,能够与公诉机关已经开展的心理疏导及刑罚执行机关后续进行的心理矫治功能衔接配合,实现心理疏导、干预和矫治的全程覆盖,与对被告人罪错心理过程性矫正治疗的需要科学契合。
(四)审判活动顺利推进的有效保障
首先,我国当前的刑事审判程序从英美吸收了一些对抗式程序的因素,法官的主导地位有所削弱,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有所增强,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抗辩式”审判方式。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尚未从成人模式中独立出来,因此,涉少刑事审判的庭审程序也势必体现出一定的成人审判方式中的紧张对抗性质。这可能强化被告人在庭审中的疑惧心理和紧张情绪,影响诉讼活动有序进行。其次,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理解能力和知识的欠缺,对公诉人、承办法官或陪审员提出的问题可能一知半解,或者不能准确、恰当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由此产生未成年被告人与公诉人、法官或陪审员之间的沟通困难与障碍,进而导致其出现各种生理、心理问题,影响审判程序的正常推进。此时,心理咨询师可以在审判人员的安排下,适时疏导和排遣未成年被告人内心的紧张、害怕等心理感受,在公诉人与未成年被告人的博弈之间形成一个心理缓冲区,冲淡庭审中的紧张气氛,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有效凸显制度的程序保障功能。
三、心理疏导机制“吴中样本”的具体实践
心理疏导机制的“吴中样本”,是指少年法庭聘请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爱心妈妈团”成员,依申请或依职权介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在庭前、庭审和判后全程参与刑事审判活动,为被告人提供心理测评、心理评估、疏导干预等服务,从而提升教育矫正实效的一系列做法构成的样式。
(一)心理咨询师的选聘:从“外援特约”模式到“爱心妈妈团”固定参与
吴中法院着手探索心理疏导机制初期,邀请辖区木渎高级中学心理健康教师等担任特约心理疏导员,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干预。在这一阶段的试点工作中,法院对心理疏导的条件、心理疏导员的工作职责等均作了相关规定,保障心理疏导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发挥其应有的独到作用。后法院与苏州市吴中区妇联于2009年5月联合成立“爱心妈妈团”。“爱心妈妈团”由该院热心青少年维权事业和具有专业素养的女性人民陪审员组成,心理疏导机制“吴中样本”也得以构建:即从“爱心妈妈团”中选聘具有专业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成员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为需要提供帮助的被告开展专业的心理疏导工作,并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通常来说,未成年被告人大多不了解心理疏导,也未接触过心理咨询师,这可能对推动此项工作形成一定的障碍和阻力。但是,“吴中样本”依托“爱心妈妈团”青少年维权平台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当心理咨询师向未成年被告人表明“爱心妈妈”的身份后,他们都会自动将心理咨询师与充满温情慈爱的“妈妈”相联系,大大增进了他们对疏导机制的理解和接纳程度。心理咨询师以“爱心妈妈”为桥梁,不仅得以较快获得工作对象的信任,及时建立起良好的交流沟通,拉近了心理咨询师与被告人之间的距离,更为重要的是,这重身份也有助于增强疏导干预机制在顺利消解未成年人的疑惧、紧张、孤单情绪方面的功能和实效。
(二)心理疏导机制的运作程序
1.程序启动
“吴中样本”的心理疏导机制有法院“依职权”和被告人“依申请”两种程序启动模式。法院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向未成年被告人发放涉少刑事案件权利告知书,书面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有权申请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爱心妈妈”提供心理疏导,被告人或其法定人口头或书面申请的,立即启动该项机制。如被告人或其法定人未主动申请,审判人员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发现被告人存在紧张焦虑、交流困难或灰心倦怠等情形而需要开展心理疏导的,也可依职权启动上述机制。
2.庭前介入
心理疏导机制开启的具体步骤:(1)审判人员向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介绍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爱心妈妈”的基本情况,并由其按照自身意愿选定心理咨询师。(2)审判人员将确定的“爱心妈妈”人选交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办公室联系“爱心妈妈”至法院领取“心理咨询师参与刑事审判通知书”。少年法庭向心理咨询师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安排阅卷。(3)审判人员与看守所协调,心理咨询师由审判人员陪同,持“参与刑事审判通知书”进入讯问室,由心理咨询师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单独交流。交流尽量安排在没有隔离栏杆的讯问室,以免不适当地拉开交流双方之间的心理距离,尽量打消未成年被告人的对立情绪和思想顾虑。对于未被采取羁押措施的被告人则由法院负责联系确定其与心理咨询师的会面事宜,面谈通常安排在法院会议室、调解室等宽松温馨的环境中进行。交流过程中心理咨询师的位置安排在和未成年被告人相邻、相近的地方,避免出现类似侦查程序中讯问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向而坐的情况。被告人对周围事物的认识比较敏感,审判人员举动和态度稍有变化,都会对他们的心理变化起相当大的作用。心理咨询师则能够以专业知识以心换心,实现交流者之间的心理相容,有效消除他们的疑惧心理和对立情绪。(4)心理咨询师根据阅卷和会见情况对被告人进行心理评估,有效缓解被告人开庭审理前的紧张疑惧心理,消除沟通交流障碍,帮助其正确认识刑事审判活动。(5)心理咨询师结合会见情况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全面掌握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文化程度、工作学习表现及犯罪前后表现及犯罪心理等情况,开展心理测评并运用其专业知识制作心理评估报告。心理咨询师应在开庭审理前将心理评估报告提交少年法庭,并协助少年法庭为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危机干预事宜做好应急预案。
3.庭审参与
(1)少年法庭在开庭3日前向“爱心妈妈”送达《心理咨询师出庭通知书》,心理咨询师应按时参加庭审活动。开庭前,法庭将安排专门的时间,供心理咨询师与未成年被告人再次进行单独的庭前交流,缓解其焦虑紧张心理。(2)庭审中,审判人员适时安排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被告人出现的生理、心理问题加以疏导。(3)法庭调查阶段,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宣读完毕后,心理咨询师宣读心理评估报告,从犯罪心理、性格缺陷、原因剖析、行为认知和判决心理预期等方面进行测评,帮助被告人深刻认知罪因和失足的根源,使其做到自省自立,认罪悔罪(这也是全程法庭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心理评估报告由各方当庭发表意见,并作为少年法庭判处非监禁刑、采取相应帮教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4)宣判后,心理咨询师以平等尊重的身份立场,配合法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和辩护人开展判后法庭教育,由不同教育主体根据各自的身份特点,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法,叩击被告人心灵的各个点位,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合力。心理咨询师则着重激发被告人受教育的主体性,努力指引其自我觉察、自主改变和自我教育,并从“爱心妈妈”角度出发给予其有针对性的社会关怀教育。
4.庭后帮扶
罪犯因负罪服刑,处于法律上强制与心理上压抑的状态下改造。在这种状态下,他们有许多心理上的困扰需要加以引导,有许多内心的苦闷需要倾诉和宣泄。为此,作为全程法庭教育判后帮教的组成部分,“吴中样本”的“爱心妈妈”们在案件判决生效后,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及监禁矫正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跟踪帮教,做好心理过渡测评工作。研究认为,司法程序对青少年情绪产生较大影响,为他们提供的心理等方面的服务应注意服务对象情绪修复,并应当持续一定时间。“爱心妈妈”采取回访、信函、电话等多种方式及时延伸介入帮扶矫正环节,保证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持续性的心理辅导和社会关怀教育。心理咨询师以其特有的人格、心理学专业知识以及对未成年犯罪人了解程度深、业已取得未成年犯罪人信赖等优势,帮助其调整复归社会和融入社区的目标与认知,有效协助提升教育矫治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一)出台文件规范心理疏导工作机制,并使之与全程法庭教育模式良性互动
由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仅有两条规定涉及心理疏导、心理测评的内容,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有关心理疏导的启动程序和适用对象、心理咨询师的选任和身份定位、心理评估报告的性质和运用、心理咨询师的法庭教育内容等仍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规范。试点法院如能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相关规范性意见,能够使机制运作更加严谨有效,也可以为立法者提供有益的借鉴参考,如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出台的《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实施意见》等。吴中法院也拟在对“吴中样本”开展进一步的提炼总结的基础上谨慎出台相关实施意见,使之与此前已经实施的全程法庭教育模式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衔接互动,提升教育矫正工作实效。
(二)进一步增强心理咨询的准确性和心理疏导的有效性
在心理疏导过程中,心理咨询的效果会受到许多误差的影响,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会本能地从有利于自己的方面与心理咨询师进行交谈,或者故意提供歪曲的信息,从而提升其在心理咨询师心中的印象,降低了心理咨询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此,心理咨询师应紧紧依托“爱心妈妈”身份,不断提升专业素养,更好地创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心理咨询师要妥善运用保密、友善、倾听与同情等要素消除被告人的防范阻抗心理,而切忌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开展法庭教育或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违背价值中立和平等助人的职业特征。选择恰当的咨询时间和地点,与被告人建立充满人性、友好、支持性和对话性的关系和情境,用行动无声宣示治愈、改变、重生和问题的妥善解决,从而为心理疏导和教育的层次推进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保障。
(三)逐步建立完善心理咨询室、测评室和疏导室等软硬件配套设施
由于心理疏导机制尚未在法律层面得到规范,受经济条件和探索试点启动时间先后等因素影响,各地法院的实践运作和硬件建设水平也参差不齐。比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经过精心设计布置、别具一格和颇具人性化的心理咨询室、测评室和疏导放松室,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和软件。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设立了名为“秋日私语”的心理咨询室,并配备国内先进的测评系统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层面已经确立心理疏导机制的背景下,法院系统落实心理疏导机制的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建设必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提升。此外,人民法院还应依托社会管理创新平台,积极推动羁押未成年被告人的看守所逐步建立符合心理咨询和疏导要求的专门场所,与法院工作进一步衔接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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