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单位对个人鉴定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县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一、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级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二、鉴定组织
鉴定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讲座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和鉴定。公安、安全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三、鉴定程序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县科学技术局申请鉴定。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县科学技术局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省、市、县科技人才库、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四、鉴定管理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县科学技术局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各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项目承担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五、法律责任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一条为了"有选择地推广适用的农业机械",避免盲目推广造成损失,以维护用户利益,提高农业机械化的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机具、推广农机化先进技术提供依据。
第三条农机鉴定分为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凡是全国或多省需要的农机具,属部级鉴定;只是本省、市、自治区需要的农机具,属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机鉴定试验的方法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部标准执行。尚无标准的,由农机鉴定站拟定试验大纲,报主管部门备案后试行。
第五条农机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二章农机鉴定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农机鉴定包括农牧副渔各类机具的鉴定,其内容主要是考核农机具的作业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作出综合评价。
第七条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是指对准备推广的农机具进行的全面鉴定,评定能否推广;
(二)评选鉴定。是指同类农业机械中评选优良机具的鉴定,为用户选择机型和有关部门评选优质产品提供依据;
(三)抽查鉴定。是指对经过鉴定,正在推广的农机具中继续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查鉴定;监督生产企业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四)专项鉴定。是指根据国家法规和政府部门的规定,对有关人身健康、安全生产、污染环境和能源消耗等项目的鉴定。未取得合格证明者不准许生产销售。
第八条根据政府和主管部局授权或接受委托,承担农机具科研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和质量的监督检验等业务,其程序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鉴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农机鉴定工作的程序,包括确定鉴定项目,编制试验大纲,进行试验测定,进行用户调查,写出鉴定报告,核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农机鉴定通报"。
第十条农机鉴定站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单位申请的、本站自选的项目,编制年度鉴定项目计划,经农机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试验鉴定用的样机,由申请单位、委托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单位提供,在批量产品中提取,一般不少于两台。生产企业随同样机提供必需的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农机鉴定站完成试验鉴定后写出试验鉴定报告,作出鉴定结论,对符合推广要求的农机具,经农机管理部门审批,由农机鉴定站核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
农机鉴定站对经过鉴定的农机具,除委托项目另有规定以外,不论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都要正式"农机鉴定通报"。
第十三条对鉴定结果发生争议时,生产企业有权向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必要时,由农机鉴定站和生产企业联合进行复试。复试的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
第四章鉴定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农牧渔业部设农业机械鉴定总站,省、市、自治区设农机鉴定站。主要任务是:分别承担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工作;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科学研究工作。农机鉴定总站对各省、市、自治区农机鉴定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水利先进适用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有效推广应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鉴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投产条件、批量生产能力以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受水利部委托,在部科技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部有关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以及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开发的使用于水利系统的新产品,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产品鉴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新产品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与评审优秀新产品、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提供鉴定的新产品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
统一性做出评价;
(二)对新产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用
户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三)对新产品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投产的需要以及安全、环保、可靠性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评价;
(四)对新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及社会、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第十条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新产品的特点等情况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的方式能够达到鉴定目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评价报告。
(二)会议鉴定:重大成套设备、有出口潜力的、材料和器件有突破性创新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进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进行评价,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鉴定:为个别用户研制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经考察供方生产、检测等条件后,作出结论。
第四章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新产品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
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
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
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四)技术文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具备新产品鉴定条件,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须填写《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报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新产品鉴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包括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依据、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的组织单位以及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产品技术、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三)新产品研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新产品的研制目的、性能、用途、市场现状及趋势;
2、新产品研制的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老产品的分析比较、工艺路线、检测手段、生产设施、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用户试用结果以及研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和解决办法及结论,尚存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四)产品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由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新产品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贯彻的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
(七)用户使用意见;
(八)全套生产图纸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九)生产工艺文件:包括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涉及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问题的产品,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或证明;
(十二)评价为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新产品需
提供国家认定的有检索资格的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十三)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须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十四)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新产品鉴定的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五章鉴定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审查新产品开发单位提交的鉴定申请报告,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组成鉴定委员会;
(三)调处鉴定的争议与申诉;
(四)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六)对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核发《新产品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新产品鉴定的主持工作一般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必
要时也可以委托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水利厅(局)进行,接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在鉴定组织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和监督,在完成委托鉴定任务后要将有关情况报告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一)鉴定委员会由7-15名技术、经济专家及主要用户代表组成,原则上为单数,设主任一名,视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也可设副主任1-2名;
(二)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对被鉴定新产品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对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有经验的业务骨干也可酌情聘入鉴定委员会,但人数不多于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五)直接参与被鉴定产品开发研制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
会,新产品开发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对新产品的质疑、答辩、验证试验和评价;
(三)提出鉴定意见,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证书中说明;
(四)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鉴定委员会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会议鉴定的一般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宣读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
(二)鉴定主持单位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及主任或副主任名单;
(三)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具体的鉴定议程:
1、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鉴定委员会成员及新产品开发单位质疑,答辩;
4、鉴定委员会成员评议、起草鉴定意见,与新产品开发单位有关的人员原则上应回避;
5、鉴定委员会主任宣读鉴定意见;
6、经评议,如被鉴定产品未通过审查的,鉴定委员会应书面
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7、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全体鉴定委
员会成员在鉴定证书签字栏签字;
(四)鉴定主持单位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鉴定证书的核发:
(一)鉴定结束后,新产品开发单位应在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
式(见附件二),印制A4纸鉴定证书一式10份及原件1份,报鉴定组织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正式颁发鉴定证书。如系委托主持鉴定,还须事先经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审查盖章;
(二)鉴定组织单位及新产品开发单位对鉴定申请报告、鉴定证书及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如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鉴定组织单位可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或另行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部科技主管部门对新产品鉴定进行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可责成组织鉴定单位及时纠正、复核和查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个人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可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鉴定组织和主持单位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泄露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条文化科技成果的鉴定,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文化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并对其科学技术水平、实用价值和是否可以推广应用作出评价,以利于文化科技成果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文化科技成果包括:
(一)凡属自然科学范畴,能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的联系,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对文化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
(二)在解决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上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应用技术成果;
(三)在推动文化科技工作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文化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协调发展上起重要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理论研究成果鉴定前需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后,按本办法进行鉴定。应用技术成果鉴定,应使用三个月以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需通过技术市场机制和有关方面进行评价。不拟申请奖励的项目,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第五条文化部教科司负责文化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组织对重大文化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工作。部业务司(局)和地方文化厅(局)分别负责部直属单位和各省(市、区)文化厅(局)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六条列入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应由任务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重大科技成果也可以申请上级部门组织鉴定,一般项目也可委托下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未被列入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年度科技计划的自选项目,鉴定时必须经过上级单位批准,否则不予承认。
第七条外系统完成的文化科技成果,其上级主管部门无法进行鉴定时,文化主管部门在接受委托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
第八条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在向上级单位申请鉴定时,必须提交科技成果申请鉴定书和完整的学术、技术资料。上级单位接到申请书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查,于十五天内就以下问题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是否同意鉴定及理由;
(二)采取何种形式鉴定;
(三)批准的鉴定委员会名单(或验收小组名单);
(四)其他事宜。
第九条对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的单位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鉴定会由主任委员主持;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对被鉴定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密,如泄密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成果可申请鉴定:
(一)完成项目任务,经使用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立档要求。
1.理论研究成果的学术资料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一年的证明及有关的评价材料,艺术医学成果需有实验例证。
2.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计划合同或任务书、鉴定大纲、研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成果使用报告。
3.软科学成果技术资料主要包括:技术合同、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国内外情况对照)、采用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有权属争议的科技成果,应在争议解决以后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时可采取以下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由组织鉴定的单位邀请有关专家7—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项目的完成人员不参加鉴定委员会,项目完成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人数最多不超过两人;
(二)验收鉴定:重大工程中的科技设计与建筑,由任务下达单位邀请有关技术专家7—9人组成验收小组,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价、测试并作出结论;
(三)通讯鉴定:理论研究成果也可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7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采取通讯方法对该项目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技术上成熟,已在生产实践中广泛使用的应用技术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持实施单位出具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在本单位实施应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证明),连同必要的技术文件,经过上级单位批准后,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二)经专利局批准后的专利,并已实施取得经济效益的,由专利权人持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证明,连同必要的技术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视同鉴定证书》。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意见的内容:
(一)理论研究成果:鉴定文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发表后是否被采用;该成果的论点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有关数据是否准确;该成果的学术价值,创新点与同类成果比较以及达到的水平;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二)应用技术成果:鉴定技术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该项成果的技术水平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有什么创新点,是否能推广,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改进的建议。
(三)软科学成果:鉴定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课题要求和目的,采用后的情况和实践检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应改进的建议。
第十六条组织鉴定的单位应给通过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鉴定证书应按国家科委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十七条对应聘参加鉴定的专家、组织鉴定的单位应支付一定的技术咨询费。
[关键词]档案 开放鉴定 问题 探讨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4-0139-01
当今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也就成了必然趋势。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在档案目录数字化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档案的全文数字化,并经过严格的鉴定程序后予以开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档案开放,通过突破现有到馆利用的传统方式,扩大档案利用范围,实现网络查询利用档案信息,来提升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有利于转变利用服务观念,拓展利用方式,建立利用服务新模式。虽然档案开放工作在一些档案馆已经开始实施,但大多数档案馆对开展此项工作还处在实践和摸索之中,加之开展此项工作各方面的投入都较大,同时还要面临“公开”和“保密”的双重压力,致使档案开放工作进程缓慢。正确处理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档案开放工作就能够顺利进行,将那些可以向社会公开的档案及时开放,便能让更多的人了解档案、认识档案、进而利用档案,才能真正发挥档案的作用。
1 正确理解档案开放鉴定的基本概念
档案开放鉴定是档案工作者对档案划控解密的一种称谓。各级国家档案馆是档案开放的主体。而档案开放鉴定的主体则不然,在我国现行档案法和保密法规框架下,以1991年1月1日为界,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国家档案馆负责。而档案形成单位如认为形成已满30年的档案到期仍应延长保密期限的,也应书面通知国家档案馆。对于1991年前形成的尚未进馆的档案,其解密工作也由档案形成单位负责。由此看来,档案开放鉴定的重点在解密,而解密的主要责任在档案形成单位,国家档案馆从事的开放鉴定工作主要是划控,它不应也不可能承担全部档案解密与划控的责任。这也是近年来把形成单位出具解密函作为档案接收进馆的前提条件的原因。
2 开放档案的鉴定工作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2.1 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关系
许多档案文件都是有密级的,但密级是变化的,总有一个降密乃至解密的过程。档案解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除档案文件上原来的秘密等级,使之成为可以向社会开放的非密档案。所谓降密,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与方法,降低档案文件原有的保密等级。档案的解密与保密实际上也是开放与延期开放的问题,处理这方面的关系就要注意了解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如我国《保密法》第16条就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及时解密”。
2.2 “档案解密”和“档案开放”的关系
“档案解密”和“档案开放”虽然都是涉及社会公众对档案中有关事项知情权的行为。但这两个概念却有不完全相同的内涵。“档案解密”是解除档案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赋予社会公众对国家秘密的知情权,但不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秘密[1]。而“档案开放”是指档案馆向全社会有利用需求、具有知情权的公民和组织提供利用档案。 “档案开放”通常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在解密后,无条件向全社会开放,落实公民对国家秘密的知情权。其二,涉及社会组织、个人秘密的文件,仅向利益相关、具有知情权的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利用,保障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2.3 卷内开放与控制使用两部分档案文件的处理
传统的立卷保管的基本单位一般是案卷。以往按照传统的立卷习惯,我们都是以“卷”为单位进行鉴定的。如果一个案卷内既有开放的文件,又有控制使用的文件,就涉及到拆卷来将这两部分分开。但是,一拆卷就可能拆散卷内文件的历史联系,破坏档案原貌,打乱原有的整理基础,使原有的检索工具失效,而重新整理组卷的工作量将会很大,还会延缓开放档案的进度,也不利于保护档案。在这种情况,一般都以保密为重,不采取拆卷的方法,而将整个案卷定为控制使用。在数字化条件下,档案馆完全可以对已经数字化的档案按“件”进行鉴定。这样,使得档案能够摆脱传统立卷方法的束缚,极大地提高档案的实际开放率和利用率。
3 正确把握划控理由
除“国家秘密”外,“个人隐私”也是一个经常使用的概念。对于一般档案馆而言,其保密的档案中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档案并不会很多,大量的难以把握的内容都涉及“个人隐私”。档案馆在开放鉴定时,为避免可能会遇到的麻烦,一般都会采取比较慎重的操作方法。有些档案形成时间虽已满30年,但其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内容开放后可能会给当事人及其后代、当事单位带来不可预计的后果。对此,国外一般采用适当延长开放期限的做法,如对某些档案的开放时限是形成年满50年、70年或者更长。而我国则并没有这种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给出比一般档案形成年满30年开放更长的期限或指导性意见。
4 网络环境下档案开放鉴定标准的拟定
在网络环境下不予进行开放鉴定的档案大致有以下内容:对有密级或者附件有密级的全文、内部材料;全宗内有其他上级单位、平级单位、下级单位的文件;党委记录、会议记录、学习记录、汇报材料、调查材料、讨论稿;没有盖章或签字的正式文件;没有印章或签字的规划、意见、方案等;涉及个人隐私,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如:政审、案件调查与取证、个人检查、内部点名通报批评等方面的档案或涉及个人家属情况和家庭住址等通讯情况的个人相关档案;涉及人事管理工作中,对干部进行考察、奖惩、任免、职称评定等酝酿、讨论、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字迹模糊不清,无法看清的档案;会议通知、会议发言稿或会议简报等文件;本单位年度或季度的工作要点、发展规划、工作简报、总结报告;本单位向外单位征求意见或外单位向本单位征求意见形成的意见稿;不完整的文件或文件后注明有附件而实际上没有附件或附件不全的文件;没有批复的请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在专利权保护期内的专利档案;在著作发表权、使用权保护期内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档案;对于涉及财产纠纷和债务的档案;涉及国防、安全等保密机构和涉及军工生产、战略物资储备、机要工作等方面的机构设置、计划、预算、设计、生产、订货、仓储、运输、总结、统计、决算、保卫等方面的档案;项目的设计思想、工作图纸、关键技术等档案。
网络环境下应当予以积极开放的档案:各级人大和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关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编制、领导分工、办事程序的文件;有关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登记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规章、办法、标准、制度;有关人事录用、培训、定级、调动、职称、任免、工资、考核、奖惩、辞退、伤残、抚恤、住房、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的文件;单独归档保存的干部任免、奖励、职称通知等档案;基建、产品、设备等档案;项目的宣传结论性档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