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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工商干部履职风险的类型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反失职、反渎职力度的加强,法律法规对工商干部履职的要求也越来越明晰。目前,就基层而言,履职风险来源主要是散见于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主要是从五个方面对工商业务干部的履职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如果对它们理解不深、重视不够,履职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1、行政许可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就注册登记条线而言,风险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对前置审批把关不严谨。表现在工作上就是需要前置审批文件的,没要;不需要的,乱要。这两种行为,一方面可能是业务不熟;另一方面,就是个别人员,存在靠山吃山和雁过拔毛的卡、要思想。二是对登记事项把关不严谨。对需要审查的事项轻易放过,更有甚者,帮助企业做假。例如,不认真审查有限公司的出资行为,甚至帮助、参与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三是对细节审查不严谨。虽然法律法规对工商部门的要求是形式审查,但是,如果是很明显就能看出存在问题的,工商部门的审查责任将无法回避。四是对许可审批的具体环节不清楚。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目前,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吊销手续。
2、行政处罚行为引起的履职风险。从工商部门的实际情况看,一是因行政处罚程序不当带来的风险。如在行政处罚中不按程序进行送达,在做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二是在处罚中的不廉行为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经不住当事人的不择手段的利诱,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被拉下了水,不按规定进行处罚。三是随意增减处罚幅度带来的风险。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加大或减少处罚的幅度,结果是以罚代管,当事人继续从事非法经营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的履职风险。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10余部法规,赋予工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实际上,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办案方便而超范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不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一旦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必然会引发行政诉讼,一旦败诉就会有一个责任追究的问题。
4、行政确认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的行政确认行为主要是对外或提供证明。近年来,工商部门在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上有了很大突破,尤其在信用监管方面。对单位和个人来讲,我们监管信息,必须有根有据,必须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一些有关企业商业信誉的事项时,要慎之又慎。在企业档案查询方面,要严格按照档案查询的管理办法,认真审查查询人员的资格,不能将企业的商业隐私供无关人员查询。在对外出具证明时,只能就事论事,就材料而出具证明,不能超过职权,随意为企业的经营情况或产品作担保。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更不能有向社会推荐企业产品的行为。
5、行政监督行为引发的履职风险。工商部门除市场准入和行政执法外,还承担着许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在许多高危行业、重热点行业监管上,责任不可小视。例如,在对危化品销售监管上,必须认真监管到位,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数量,在职责范围内,确保检查工作落实到位,切不能闭门造车,该检查的不检查,该签字的不签字,出了事故,后悔莫及。
二、基层工商干部履职风险的形成原因
研析上述风险的类型,我们不难发觉履职风险形成的两大重要原因:
(一)客观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分工的不完善。随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工商部门的职能领域得到了扩展,但同时也带来越来越大的执法风险。在这些法规中,有些条文对部门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部分不应由工商部门承担的责任却往往由工商部门“买单”。由于工商部门监管的领域太广,承担的责任太重,且无证与无照存在前扣关联性,多数地方都会将责任划给工商部门,而其他许可审批部门却依然可以稳坐“钓鱼台”。二是某些政府部门的压力。某些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对一些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有的地方专门出台文件,限制甚至阻止工商部门对一些企业进行正当的执法检查。如果工商部门不遵守当地的“规矩”就要承受极大的压力,如果违心地执行“规矩”则又会承担渎职风险。三是执法软硬件条件的限制。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日用商品品种繁多,单是容易引起责任事故的食品就有上百种,要在现有的人力状况下实现对辖区流通领域内所有商品类别的监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装备方面,工商部门无产品检测机构,严重地制约了工商部门职能的发挥。
(二)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主要是六个方面:一是部分人员思想素质差。部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除此之外,外界的利益诱惑也对一些意志薄弱的执法人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二是认识上不够重视。当前,多数工商干部没有树立起责任风险意识,认为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职务犯罪离自己都还很遥远;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虽然目前建立了各种责任制度,但真正能够落实的寥寥无几。由于责任追究制并未落实到人头上,导致部分工商干部责任心不强;四是工作程序不到位。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只要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就是好猫;五是业务素质不够高。有一部分工商干部不加强业务学习,不及时更新知识,干什么工作都凭借老经验或是跟着感觉走。六是小团体利益作祟。某些单位负责人为了小团体和个人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必将导致责任的追究。
三、工商干部规避风险的思考及对策
有岗必有权、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险,法律法规既然赋予了每个工商干部监管市场秩序的权力,责任当然不可推托。当然,只要我们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尽职,再大的风险也是可以避免的。
就组织而言,可从四个方面帮助干部规避风险:
一是分清责任,建议地方政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今年以来,泰州工商系统积极向泰州市委、市政府建言献策,出台了《泰州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晰了各个部门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方面的职责,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这就有利于从法律上保护基层一线从事监督的工商干部。
二是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强化政务督查。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承办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阳光政务”,尽可能避免暗箱操作。同时,要加大政务督查力度,抓好“三个结合”:督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他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对登记材料、案卷等及时进行随机抽查,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是建立执法权力制约制度。实行案源发现录入报告制。办案单位要建立案件登记台帐,详细记载案件来源、发现时间、汇报时间、立案时间、调查人员、经办人等,便于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向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实行执法过程相互制约,即严格落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操作的法律规定。推行重大案件集体会诊制。以合理把握处罚尺度,做到公正合理,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克服行政处罚中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实施强制措施规范管理制。对查封、扣押及罚没物资建立详细的清单,采取专人专管,指定场所保管,以避免出现违规使用等情况。
四是适时开展警示教育。对本系统内的职务犯罪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使执法人员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对本系统执法人员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倾向也不能轻易放过,要通过思想教育、劝戒引导等方式方法及时纠正干部的错误观念和思想。
就个人而言,可从四个方面,自觉规避履职风险:
一是树立掌权为民、执法为公的思想。我们工商干部的职权是组织上赋予的,组织赋予我们权力,是为了让我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如果我们把它异化为个人捞取好处的权柄时,就违背了组织授权的初衷,与依法治国的原则背道而驰。作为基层工商干部,直接接触各类管理对象,受到的诱惑、面对的人情更多,更复杂。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时刻自我警省,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加强职业道德的学习,切实做到警钟长鸣。
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和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规定,是我们从政行为的准绳,我们每一项行为的作出,都必须于法有据。所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每一位工商干部来说,尤为重要。必须认真地学习它,理解它,在工作中运用它、执行它,严格按规矩办事,再大的风险,都能避免。
【关键词】 独立董事监事会监督职能
一、关于独立董事功能定位的探讨
1、独立董事功能概述
独立董事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一元董事会”的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关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功能,当下流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1)监督功能。独立董事有资格来选择、监督、考核、奖励和惩罚企业的经理层,可通过减少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冲突来提高企业的效益。
(2)战略功能。独立董事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背景,凭借自身的学识和经验,可在公司发展、运作管理、资源配置等重大战略性问题上做出独立判断,协助董事会制定合理的战略规划。
(3)政治功能。当政治因素对企业的影响较大时,企业中具备政府背景的独立董事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桥梁,可为企业提供具有洞察力的意见,帮助企业分析和预测政府的相关行为。
2、我国监管层关于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
与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不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董事会容易受到控股股东控制,出现控股股东滥权现象。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引入独立董事。
从我国现有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的定位为监督者。就《指导意见》全篇内容而言,其内容是为实现独立董事监督公司运作而服务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所提出的“独立性”要求,并不是要求其发挥顾问、战略管理等功能,而是其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前提。又如《指导意见》第五节独立董事具有的特别职权,将重大关联交易单独作为第一项且需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也是对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的明确。此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强调了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困境
1、独立董事监督职能弱化,具有荣誉化、顾问化倾向
根据上证所和深交所的一项调查问卷统计: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独立董事,认为独立董事应当主要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知识或技术支持的比例均略高于独立董事应当主要发挥监督执行董事和管理层作用的比例。这一结果说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被弱化,更多的是以一种顾问的角色存在,没有真正实现证监会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
(1)咨询职能比监督职能更容易为上市公司接受。目前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满足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外部监管要求,或者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社会地位、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而不是公司治理的自发需求。因此,独立董事提供咨询服务比监督其董事会或管理层更容易被上市公司所接受。
在现有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模式下,由于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因而董事会往往被控股股东控制,导致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聘基本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包揽。试问作为被监督的对象,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怎会愿意独立董事行使其监督职能?因此,这些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在选择独立董事时便已“把好关”,青睐那些不能参与公司治理,但可提高公司社会地位或带来资源的社会名流。独立董事来源构成也充分说明了这一观点。据上证所的问卷调查统计,来源于学校(主要是高等院校)的独立董事比例为38.55%,专业人士所占的比例为23.71%,15.73%的独立董事来自于有关行业协会、政府机构或退休群体。
(2)独立董事行使咨询职能比监督职能更易实现。站在独立董事的角度,独立董事发挥咨询作用不存在实际的障碍,但若要对控股股东或管理层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显然受其时间精力、信息及职权限制,同时需要公司积极配合,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
首先,目前部分独立董事对于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不十分清楚,不熟悉公司经营管理,行使监督职能“心有余而力不足”;其次,目前独立董事多为兼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全面系统地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不少独立董事就连董事会会议也都是以通讯方式表决,没有同管理层现场沟通以了解议案实质的可能;最后,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其行使职权依赖于公司的配合,若公司不向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则独立董事不能了解相关议案的真实内容,也就无法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因此,独立董事的表决权往往流于形式,不能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有效监督,只能发挥其咨询顾问的作用,甚至成为了所谓的“花瓶”。
2、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冲突
重引进、轻改造、轻执行是我国制度引进过程中的一大弊病。在未对监事会制度进行深入反思和更深入实践的情况下,又引入了同样作为监督机制的一元制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将两种产生背景完全不同的监督机制强行简单综合在一起,两者的冲突与矛盾也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通过对比有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权有明显的重叠和交叉,即主要都是对经营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和财务状况进行重点监督,但同时又都未对各自的具体的监督范围进行有效的界定。在两种监督机制存在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下,目前尚未有相关制度对两者的职能分工进行协调。明显的职能重叠和交叉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和模糊了现行的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增加了监督成本,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因此,把监督权同时模糊地赋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做法,将导致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其结果最终是两个制度皆失效。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政策建议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
(1)改进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选任提名是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关键的环节,决定了独立董事能否真正独立。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提名选任都是由控股股东决定,这让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备受怀疑。
为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建议一个股东只能提名一名独立董事,在制度层面保障中小股东在提名方面的权利。此外,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提名股东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并要求当大股东控股比率超过某一临界值时公司应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以限制大股东在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中的影响力和干预力。
(2)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纯粹以现金形式固定地给付独立董事报酬。独立董事的薪酬若是拿少了,就难以保证他会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公司事务;若是薪酬拿多了,独立董事在经济上可能依赖于当董事的薪酬,则其独立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以致削弱。
因此,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需要把握独立董事薪酬的“度”,使独立董事既能保持独立性且又有动力有效履行职责。另外,在独立董事薪酬构成方面,还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通过给予适量的期权或期股等长期激励方式,来建立灵活的薪酬制度,使独立董事更加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发展前景和长期利益。
(3)完善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目前未对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单独作出规定,而是统一规定在董事的法律责任下。但独立董事作为一类较为特殊的董事,在承担一般董事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因其特殊的地位,法律责任方面还应与其他董事有所差别。首先,应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指引或规范,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特殊职责及其未尽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其次,应借鉴国外经验,在客观、可行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必要而适当的免责安排。最后,在适当的时候,可引入相应的责任保险机制,同时通过保费和可赔偿范围的合理界定,平衡保证独立董事权益和防范道德风险之间的关系。
2、加强独立董事队伍培养,成立独立董事行业协会
独立董事作为综合性人才,应具有相当的企业管理经验和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能够做出审慎判断,并有直抒己见的勇气和魄力。目前应加强独立董事的职业化队伍培养,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独立董事行业协会。
独立董事行业协会应发挥以下功能:首先,确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指导标准;其次,对独立董事行为做出细致规范,组织进行任前辅导和业务培训,帮助其真正做到勤勉尽职;再次,建立并维护独立董事数据库,包括各独立董事历次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形成相应的声誉机制;最后,当独立董事在履职时受到公司方面不公正待遇或刁难时,协会应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降低履职风险。
3、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形成监督合力
制度安排功能的充分发挥不仅取决于每一种制度自身功能的完善与否,还取决于制度之间的协调与否。要使独立董事与我国现行“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缝接入”,必须结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特点,重新界定和整合二者的功能,避免功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情况。首先,对各自的具体监督范围进行有效的界定,并对两种监督机制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地方进行协调。其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并相互监督。最后,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信息与资源共享及磋商制度,两大监督机构可以联合对特定问题展开调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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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吴小评:论独立董事制度系统功能的定位――从中日比较的视角[J].学术交流,2008(10).
2019年以来,我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团结带领***全体职工,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整体工作部署,以“经营管理提升年”活动为载体,围绕“提高经营管理质量,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工作主题,以安全生产为前提,市场开发为保证,精细管理为措施,工程盈利为目的,提升员工幸福感为愿景,开拓创新、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采取了完善管理制度,细化岗位责任,试行多种承包模式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基本完成了19年工作目标任务,产值取得了新突破,经营工作更加细化,管理更加规范,职工队伍更加稳定。同时,我还注重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党性修养,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工程处各项工作做出客观决策。现我将从以下方面汇报一年来的履职情况。
一、2019年主要经营成果情况
***2019年1-11月份产值指标***万元,预计全年完成产值***万元,全年预计完成利润***万元。
2019年以来,积极调整经营思路,抢抓市场先机。有项目才可能生存,坚定不移的把工程开发放在首位,紧抓集团公司内部工程信息的获取及工程招投标工作,做到内部工程信息早获取,确保工程信息不流失;与合作单位做好沟通,做好下步工程的深度开发,确保工程信息的及时获取。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加大投标的工作力度,注重分析每一次投标成败原因,为今后投标作参考。***2019年1-11
月投标31项,其中局内7项,局外24项;中标6项,局内2项,局外4项。
全年以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增长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加强经营成本管控能力。投标报价是合理盈利的基础,在投标前充分了解业主和项目情况,根据***自身施工技术、成本、管理水平等,合理制定投标价格,不盲目投标;在建项目施工前,现场踏勘,相似项目比对,编制可行性的施工措施,优化措施,提高项目事前分析、管控能力;实行精细化管理,狠抓项目实施过程成本管理,每月对各在建项目进行成本分析,深挖降低成本潜力。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技术措施、施工程序、材料选用、机械配置、人员调配系统分析了解,做到项目的盈亏有数,提前掌控。
强化资金管控,加快资金回笼。一年中始终把回收工程款作为重点,牵头做好工程款催要工作。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寻找掌握回款的关键人员,加强与之感情沟通,赢得其理解与支持,有理有据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面对建筑市场的不健康一面,敢闯敢试,按市场需求办事,解决回款的矛盾和问题,不等不靠;对于沟通无望的单位,收集证据,依法回款。2019年共计回收工程款****万元。
2019年安全形势严峻,作为工程处第一责任人,我在思想上把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并严肃认真的履行自己对单位、对职工所负的安全责任,加强自身的安全监管意识,带头抓落实,使每个职工遵章守纪,保证职工、队伍安全;加大事故隐患的查治工作,防范
各类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预防工作上,做到经常化,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好安全事故的隐患排查工作。认真督导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做到落实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发现事故隐患、促进隐患整改和减少“三违行为”的发生,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积极有效的消除工作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把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以达到超前预防、超前控制。
作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起项目管理职责,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中质量问题决不姑息迁就,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召开工地会、质量现场会、抽查等形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通过严格管理,工程项目均达到了相关质量要求,为进度款、工程结算、质保金回收提前做准备。
二、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保持党性原则
坚持把学习理论同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群众路线,认真梳理和查摆了自己学习态度和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学习促整改,进一步增强党性修养,树牢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作风,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投入到抓落实中,经常性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各项工作的执行、举措符合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绝不避重就轻、回避矛盾,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更加扎实的作风,锐意改革,攻坚克难。
三、
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坚持廉洁自律
一年来,认真遵守“八项规定”,认真履行《廉政准则》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以身作则,严以律己,要求下级做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下级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从严管好家属、子女和亲属,不搞歪门邪道,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不收礼,不受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认真遵守组织原则和干部人事纪律,无以参观考察为名公款出外旅游等,把《廉政准则》落到了实处,达到了各项要求。
四、
一、现代企业制度是委派 财务总监制度的基础
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两权”的分离即产生了委托关系,作为委托方由于不能及时掌握方的信息,而委托方和方的利益目标、风险态度上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方很容易为追求自身收益而不惜牺牲委托方的利益。因此对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是降低成本、维护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委派财务总监可以对经营者的重大经济行为如担保、举债、投资等活动实施监督,从而确保所有者的资产安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联系在一起。伴随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二十年来“放权让利”、“政企分开”等的历程,经营者逐步获得了充分的自,而政府在退出对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同时,也放弃了以所有者身份对人进行产权监督的职能,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越位的独特现象。以至于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那么,政府该如何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实施对人的监督与约束呢?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与外部审计一样,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而财务总监能更侧重于对经理人履行受托经济责任情况的全过程监控。国家作为所有者,不但需要外部审计人员对财务信息进行验证,进行事后控制,更需要财务总监利用其自身的会计专业知识,对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所有者与财务总监之间的关系,是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为前提的,财务总监的存在,为维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保障。
二、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法》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行使职权中规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及其他会计人员由单位负责人任用,属于企业内部人;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以提供财务信息的形式服务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他们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因而,可以认为,会计人员不具备监督经营者的职能。
以会计人员为监督主体的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是对企业内部经办人员行为的监督。要由企业内部会计人员来监督其领导――经营者,并不具备有效的操作可行性。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所有者委派,属于企业外部人,受所有者的直接领导,工资福利待遇由所有者决定,业绩考核和评价由所有者负责,与企业经营者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企业中具备完全的独立性。因而,不存在受经理人控制的、与经理人“合谋”的动机,也不会处于受其胁迫的弱势地位。
三、完善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1.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防止政企不分
财务总监既然是代表所有者派驻国有企业,实施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控制,是否又回到了政府直接管理而有政企不分之嫌呢?因此,财务总监的职能应与企业的经营分离,不能阻碍企业经营者自的正常实施,必须合理界定财务总监的职责权限,正确处理财务总监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财务总监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不是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不会导致新的政企不分。一句话,委派财务总监在派驻企业主要采取重大事项与总经理实行联签制度及定期报告制度履行职责,对派驻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财务信息及其他情况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报告权及评价权,一般不直接干预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以防止陷入政企不分的模式。
财务总监在实践中的定位应进一步明确。依照目前有关的文件规定,财务总监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这种定位较为模糊。在财务总监进驻企业以后,不少企业仅从待遇出发,给予相应的待遇,使财务总监难以全面介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资产经营公司必须明确规定财务总监为企业行政副职,使财务总监更好地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此外,从现行规定中可知,财务总监的职权仅定位在一级企业上,对二级企业的监管则没有具体的内容,并且财务总监没有一个具体的部门和个人供其管理,是单枪匹马在企业工作,工作难以细化,难以深入。为了使财务总监工作落在实处,加强对二级企业的监管,可通过董事会推荐财务总监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这样可以促使四方面的结合: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 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相结合;一级企业监督和二级企业监督相结合。
2.加强财务总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财务总监委派制产生了新的委托关系,也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假设财务总监是完全的利他主义者,能够及时地掌握信息并反馈给委托人。从派出财务总监的资产经营公司角度看,要使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到位,必须对财务总监进行管理,促使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越权违规,。
要加强对财务总监的考核,通过审阅财务总监工作报告、联签专项抽查、所属企业调研等方式,掌握财务总监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履职、是否越权、是否违规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主客观分析,既指出财务总监工作的不足,又积极为财务总监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保证财务总监到位履职。
要加强对财务总监的奖惩。应该根据财务总监述职报告、任职企业综合评价、年度审计报告等对财务总监进行奖励和惩罚。对财务总监也可以像对经营者一样实行年薪制。关键在于与解决其他问题一样,也要设计一套激励约束机制。财务总监的报酬宜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的结构,不宜采用股票赠与及股票期权等形式。
另外,在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财务总监不得收受委派企业任何经济利益,以及失职的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建立财务总监市场,也可提高财务总监声誉,并有助于降低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3、给予财务总监以理解和支持。
支持应是全方位的,主要是两个层面的:一是领导支持。领导在各种会议和场合强调委派财务总监的重要性,为财务总监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组织保证。二是基层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离不开基层经营者的理解与配合。国有企业应该向财务总监提供联签事项、会计资料以及和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一切文件、合同等;接纳财务总监参加或列席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经济、投资、财务和审计等会议;保证财务总监能够检查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产权运作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应该有意回避财务总监的监督,甚至设置重重障碍逃避监督;更不应该堵住财务总监的嘴,束住财务总监的手,使财务总监听命于企业,丧失监督。
4、提高财务总监的个人素质。
从财务总监本身角度看,要使工作到位,更要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素质。除了应具有坚持原则、奉公守法、客观公正、光明磊落、清正廉明、严以律己等基本素质外,还应具有熟练的财会技能、丰富的法规知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是产权代表在财务管理方面职责的体现,其职责定位具体有三:一是监督;二是服务;三是沟通。作为产权代表的派员,财务总监的主要作用是监督职能。通过对企业的重大经济事项如处理呆坏账等经济活动的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所有者利益。财务总监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牢固树立服务宗旨的思想,既要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坚决制止,对不合理的经营行为予以抵制,又要主动参与,提出合理化建议,不做局外人。实践中,委派财务总监作为财务方面的资深专业人士,完全可以在不干预企业经营的前提下为所派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作为其监督职能的拓展。比如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企业的会计信息准确,对经营者提供高效的理财方案等,也是委派财务总监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方面的工作方向。作为产权者的派出代表,委派财务总监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十分了解,能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架起沟通桥梁。委派财务总监通过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使所有者及时和经营者沟通,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状况。这就要求财务总监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及专业素质,需要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和思想提高,培育拓展视野和拓宽思路的能力,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发展的需要。
四、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施的具体经验
某市自来水公司实施了基层财务总监委派制这一重要举措。一年来,财务总监按照总公司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对基层财务会计活动履行管理、监控职责,提升了财务管理层次,发挥了财务监管作用,为公司步入经济良性循环奠定了基础。
1.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具体做法
首先,按条线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根据供水企业的特点,结合财务总监的经验与特长,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划分为三条线。财务总监始终围绕着总公司的工作目标,对基层单位进行财务监管工作,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灵活机动,使之纳入有序的轨道。
其次,制定计划,确立监管课题。财务总监根据分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确立监管课题。主要内容有:(l)盘活水表厂资产存量,赋予企业生产活力;(2)阀门厂厂房搬迁资金的可行性研究;(3)制水系统除本增效,为公司步入良性循环作贡献;(4)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变泵站设备落后的现状;(5)降低产销差,提升管理层次等。
最后,深入调研,写出专题报告。深入调研是财务总监对会计活动履行管理和监管职能的基本做法,可用“听、看、问、写”来归纳。“听”:是深入基层听取企业法从会计人员及生产骨干对企业基本概况、生产经营活动现状以及财务状况的介绍和评价,主要形式有开座谈会、参加基层经济活动分析会议、个别谈心等;“看”:是查阅会计报表、账册、凭证等原始会计记录、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从中分析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评价企业经营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问”:是对“听、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从而理顺思路,“写”出专题报告。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以来,共向总公司提供了十几篇专题报告,为总公司宏观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2.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成效
(一)盘活资产存量,增强企业活力。为盘活水表厂的资产存量,公司经理室委派财务总监对该厂的资产进行实地调研。水表厂拥有固定资产综合楼和办公楼的资产净值424万元,占总资产净值的52%。经济体制改革使水表厂的人员和生产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两幢大楼的利用率也随之逐年降低,每年还必须照提折旧,既增加了成本支出,又占用了资金。鉴于上述状况,财务总监采取的方法是:将水表厂闲置的房屋有偿调拨给总公司,总公司物业部门再将其向外单位出租;水表厂则通过部分固定资产变现的方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外省市水表联营企业,另一部分资金用于再生产,从而盘活资产存量,增强企业活力。
(二)强化流动资金管理,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1)企业不但要想方设法开拓销售市场,更要千方百计及时收回销货款,产品既要满足市场需求,又要“压储”,才能保持企业经营活动的顺畅,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再生产,企业将会面临难以为继的困难。水表厂当年应收账款余额近700万元,存货近800万元,两项共占用流动资金1500万元。应收账款按账龄及分布地域分析,其金额之多,地域之大,加上水表积压,造成了水表厂资金严重匮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经营风险。针对上述症结,财务总监提出了下列措施:(1)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分析和账龄分析,适当调整外省市的销售对象,将主要销售渠道定为各省市的供水企业及有信誉的集团公司,如长春一汽、大庆伊春等。(2)建立激励机制,销售人员的业绩与经济效益挂钩。(3)调整产品储备结构,抓紧对库存呆滞物资的处理。经努力,应收账款余额逐月下降,存货周转率加速。
(2)营业所是公司实现销售收入的窗口,上年底应收水费余额高达5900万元,巨额的应收水费严重地影响了公司正常资金周转。为了追回旧欠水费,营业所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是各办事处根据供水区域将500元以上欠费单位列出清单,摸清情况,落实到人,负责追回。二是与欠费在800元以上的单位签订欠费认定书,各办事处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三是所长室不定期地到办事处抽查旧欠水费回收措施的落实情况。经营业所上下共同努力,第二年中应收水费余额已降低到3,300万元,以前年度旧欠水费回收近430万元,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3)管线工程公司工程结算周期过长、结算速度过于迟缓的弊端,影响了该企业利润的真实反映。当年在建工程项目达200余项,在高达19000万元的在建工程成本中,至少有60%是已竣工、待决算的项目。造成工程结算不及时的主要原因有:人员变动很大,影响竣工结算速度;审核人员人手紧,项目多,影响审核速度;施工企业竣工资料提供不及时。经财务总监调研分析,解决工程决算的关键是:企业内部必须提高编制竣工项目决算的速度和质量;对周期较长的工程实施按进度办理结算;公司专业部门应抓紧办理工程决算的审核工作;对四个区域性公司的排管资金进行清理,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目前,四个区域性公司贴费排管工程项目的账已理清,资金已划转。管线工程公司半年进行竣工结算的项目共二十二项,实现利润201万元。
(三)降低产销差,提高管理质量。产销差是供水行业的一项综合性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方面。产销差居高不下,一直困扰着供水企业。财务总监对营业所的产销差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营业所售水量结构现状:工业用水和居民用水列售水量的前二位,占总售水量的85%,新建工房漏损水量和违章用水罚没水量列第三、四位,占总售水量的12.5%。分析水量漏损的主要原因发现加强表务管理和用水管理是降低产销差的重中之重。为降低产销差,财务总监提出公司在销售、输配等各个环节上,全方位落实降低产销差的措施:(l)拟订水表管理办法,实施水表“户籍”管理;(2)设立“抄表电话联系中心”,取消“贴条”抄表;(3)加强对绿化、消防、动拆迁等的用水管理,加大无表用水和私接水的查处力度;(4)全力以赴查堵管网漏损,对城市输水管网进行地毯式普查,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网漏损;(5)加大考核力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将水费收入、售水量、单位售价和水费回收率作为营业所的主要考核指标。半年共追补水量2466万立方米,计人民币918万元,产销差的实际完成数为17.31%,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58%,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综上所述,财务总监派出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对于改善会计信息失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健全企业内部约束机制起到了很大作用。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是对会计过程的监督,不仅可以提高会计监督的效果,进行实时控制,而且可以对经营者起到更大的监督约束作用。设置财务总监加强了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外部监督,而且财务总监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应该在国有企业中推广,在改革的过程中焕发国有企业的活力。
(作者单位: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
书讯
[关键词]轨道交通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U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0-0101-01
为了适应轨道交通全面提速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理单位管理行为,促进监理单位严格履职,充分发挥“五控、两管、一协调”作用,实现各在建线路按期通车的目标任务,根据轨道集团领导要求,各监理单位应切实加强监理工作,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优质、高效。
一、现状
监理单位由于合同金额小、不直接投资、不直接组织施工以完成工程建设,加上我国多年来形成的重施工、轻管理的陈旧思想作怪,其主体地位很难得到保证,甚至被边缘化。相对而言,施工单位无论在人力资源、技术力量以及在管理系统的完备方面,均比目前绝大多数监理单位要强得多。没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仍然可以完成工程建设的任务;但是如果只有监理单位没有施工单位,那是根本不行的。主要表现为:一是建设单位忽视监理单位的存在,直接向施工单位下达各种指令,越过监理直接管理施工过程,然而在工程进展不顺利时却追究监理单位的工作责任;监理单位无法正常行使权力却不能免责;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指令可置之不理。事实上如果不是有硬性规定,很多建设单位就不会请监理。二是由于从事监理工作薪水偏低、事业成就感不高、发展前景不够广阔等原因,监理单位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强,人才匮乏,从事地铁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都面临严重人才不足问题。三是监理人员力量不足、项目监理人员更换频繁加重监理组织机构设置难度,内部管理存在许多不足和不规范。
二、加强轨道交通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
1.职业声誉机制和权威性的确定。建议在招标过程中根据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把监理素质水平作为主要条件,选择最具资质的监理公司。为此,建议确立监理公司的职业声誉机制,严格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领域监理公司的投标资格。建议将监理公司完成委托监管任务的情况作为监理公司职业声誉考核的基础,促使监理公司公正、科学、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职业声誉效用可通过监理当期实现其声誉效用或在监理期之后实现其声誉效用。据此,监管者从职业声誉建设中实现的效用期望为:,式中:为监理公司在监理期职业声誉建设中获得的效用;+1为预期监理公司监理期职业声誉建设在下一期得到的效用;为折现系数。同时制定相关合同,规定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全部由监理负责,使监理不仅能使用质量否决权,还可以利用进度控制权、计量支付审批权等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承包单位接受监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在工程中期,可以借助行政干预等手段,使监理公司对交叉项目多、指挥协调复杂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协调指挥权力得到加强,最大限度地减小管理部门权责不清造成的影响。
2.建立完善的设计监理管理制度。为实现更高的设计和建设目标,在工作中倡导理念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工程设计和管理水平,建立了适合该工程的设计监理大纲及设计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各岗位职责与分工,细化了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方式和程序。建立设计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将“三控(质量、进度、投资)、两管(合同、信息)、一协调(各有关单位间的关系)”落实到工程设计的全过程。针对不同的设计阶段,制订设计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有效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业主利益、工程利益。建立设计监理例会制度,组织对设计单位的设计考核和设计巡检,参与总体设计单位对分包设计单位的考核。在设计管理中强化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体系,促进设计管理水平的提升。建立设计监理月、年、阶段、专题、项目完毕的报告总结制度,提交监理月报、年报、专题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与总体总包和工点设计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关系,摆正位置,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设计监理过程中,不仅要提出问题,严格按章办事,而且充分发挥设计院的经验和技术优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总体、分项设计单位友好协商、密切协作,注重预控和过程监控,避免矛盾的堆积和因设计的重大返工而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共同为实现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目标而勤奋努力工作,并在工作中取得了重大成效。
3.实施设计监理与业主、施工企业密切协作。工程项目设计的可靠性、适用性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也是降低工程投资、缩短工期的关键,因此在设计阶段就应发挥监理的作用。在设计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设计评审,及时发现问题并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这样一方面通过事前监理,使监理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使监理人员充分理解设计意图,确保监理工作顺利进行。轨道交通项目施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矛盾交织、涉及问题很多,各参与企业都有各自的利益。监理在整个工程管理中是一个中间环节,应发挥督促、协调、服务的职能,与各方都保持密切协调的良好关系。监理单位应通过自身的诚信和公正服务,使业主和施工企业都能感受到监理人员的真诚态度和良好作风,转而自觉地接受监理和主动配合监理人员的工作。
4.轨道交通运营车辆监理。运营车辆是直接面向乘客并关系到投资效益和社会评价的关键设备,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投资最大,因此应对车辆实施设计监理和制造监理。在设计监理阶段由车辆监理工程师对车辆设计方案及全部设计图纸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审查,修改、完善设计中的不足之处,保证车辆设计质量。在制造监理阶段,编制监理工作计划,对车辆总承包商和主要部件分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阶段生产进度计划及实施措施进行审查,对车辆总装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守侯监理施工操作),对型式试验及出厂试验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理,并编写车辆的质量评估报告,车辆保修期满后,审查车辆承包商保修期结束的申请报告,编制车辆监理完工文件,向建设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交监理总结。
5.建立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初期,由于无成熟标准可循,导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不统一,大量重复性的设计、生产,浪费了有限的人力、物力。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工程的建设、管理及运营水平将不断提高,需要建立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立,规范工程设计,提高设计水平,统一管理方法,使监理公司有章可循,更好地发挥监理作用。同时,标准体系的建立将使具有较高水准的技术咨询与监理被更多的建设企业认识和接受,使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质量得到全面提高。
由于我国推行工程监理时间不长和法规尚不健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中还存在问题。根据以往监理工作的经验教训,结合捕获理论在监理中的应用,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水平的措施,希望能为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水平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从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期,促进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 于振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车辆的技术咨询与监理[J].城市轨道与交通,2015,(11):54-56.
[2] 魏铠房.铁路建设工程监理[M].北京:中国铁路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