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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勤服务的发展趋势
地勤服务是依托航空公司、根据工作区域发展起来的行业,与机场和公司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与航空公司公司服务相比,地勤服务环节更多、专业程度毫不逊色、面对旅客情况处理更复杂,因此,保障好地面服务对于提升民航形象具有更重要的作用。
地勤服务的发展方向也是朝着专业化发展,这里的专业化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保障手段的专业性,也就是说业务技能的高水平;二是网络的一体化。瑞士的swissport的公司,成立与1996年,专注于地勤服务,是全球最大的地勤服务公司,拥有员工21000多人,现已在全球180个机场建立了自己的地勤服务公司,服务国家达到40个,在亚洲的新加坡、马尼拉和香港已有其分支机构。目前已于我国的民航系统进行接触,待条件成熟也将进入国内领域。
从公司的角度特别是非基地航空公司看,他们希望能有一个相对中立、又具有网络化的公司、能严格执行他们的标准的地勤服务公司为他们服务,从拓展全球的业务出发,也希望将这部分业务外包,专心致力于公司的核心业务。目前在一些(尤其是国外)地勤公司已将地勤服务作为航空公司的核心延伸,在标准上执行个性化的服务,在手段上提供简约高效的服务流程,甚至在着装上在服务某个公司时也会有相应的与公司统一的服装。
从上可以看出:一、把地勤服务外包是希望将地勤服务做得更专业;二、从航空公司的角度看,如果条件允许,不希望将地勤服务转交给同业竞争者(即是航空公司的);三、地勤服务的网络化和国际地勤服务公司的进入,他们的网络布局具有相当的优势;四、必须培育机场的地勤服务核心竞争力(地勤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在于质量、创意、效率和反应能力)。
二、地勤服务的一些理念
地勤服务做得好坏,主要不在手段,关键在于理念。同样国内的机场,今年你出台新举措,明年他出台新方法,在咨讯发达的今天,一些新方法和新举措,马上可以在机场内得到普及,但如果在观念上得不到提高,我们可能永远落后于别人,落后于市场。
1、地勤服务管理人员要时刻了解旅客的需求。这不是新观念了,主要的是我们缺少了解旅客需求的手段,缺少将这些需求设定质量目标或者说目标太空太虚(如:作为服务质量水平最高的新加坡机场,他们设定的旅客满意率为90%,而我们要98%,能不能做到是一回事,如何去做肯定缺少科学和严格的评定标准),也没有将这些目标转换成切实可行的标准。
2、要对员工正确授权。员工是第一接触旅客的人,从本职工作上看也愿意自己的服务得到旅客的认同;同样,旅客希望对提出的要求能做到迅速响应。从自己的工作一段时间看,许多问题能不能得到处理,一是靠员工能不能给于旅客以尊重和理解,能否给予旅客合理的解释,给他们一个方向指引;二是要给予相应的授权。这些授权主要是处理权限,如紧急情况下使用部门的财物、指挥其他人员、提供相应服务等。地勤服务是个灵活性和应急性很高的服务,授权的正确与否影响了服务质量的优劣。正确授权也是尽量鼓励员工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3、管理层必须亲力亲为。这是从服务的角度上来谈的,亲力亲为并不是说许多事情都应该自己去做,而是说在一些具体的重要问题上应该做到亲自去做,不能知其然而不知道其所以然,尤其是一些问题的症结、方向性问题的研究、突发安全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发生等需要第一时间到现场。管理者是需要留出来一点时间来思考问题的,但这些问题的积累需要过程,需要亲历亲为的。香港机场地勤服务公司的营运经理黄先生做了近30年的地勤,这也是他的一个经验,有些问题不去亲历亲为是不知道如何去处理,或者说处理结果是不太如意的,“20年以前的优质服务对今天来说已经不是优质服务了”。
4、简化客户服务程序。为了把一些安全服务做得更细致,我们的一些工作在程序上做得越来越严谨和复杂了,这是机场发展的产物,也是无可非议的,但在对待旅客上,不能把他们当作民航的专业人士,而是让他们享受到轻松和高效,就象我们推出的首问责任制一样,旅客一旦有需求,我们马上可以作出指引、作出回答。简化服务程序,这里牵涉到一个流程再造问题,再造的形式有:清除、简化、整合、自动化。比如自动化,根据形势的发展我们可以采用自动化的值机柜台,使旅客自主办理手续,也节省人力,适应机场发展需要。
5、专业的人才,优秀的机场。我们的机场发展很快,但是我们不容否认在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上,已经不太适应目前发展的需要了。在与老师和同行的交流中,我感到很自卑,我还在说人员不够,而别人已经在说人才不够了,这其中的差距是可想而知了。反思一下,有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重视:我们领导层有好的想法,为什么没有更好的方法去贯彻执行?我们的培训也好,学习也好,为什么老是要走出去,但走回来以后,为什么我们的工作上不能比之考察学习的机场有更高的进步,而只是亦步亦趋,总是落后与时展需要?为什么我们的制度出台常不能让我们的员工引以为自豪和骄傲?在与福州机场同事谈论工资问题的时候,他告诉我,他们的值机人员(中长期合同工)也只有多一点,虽说工资不高,但他们的信心就比我们足,他们对机场控股后也充满了希望,也认同的管理模式。就如中国与国外相比一样,我们的建筑物可以在段时间内赶上,但我们的思想和观念的赶上却需要化更多的时间。当然从服务的角度看,充足的人员是必须的。
三、我们机场的服务缺陷
服务的内容包括四项:支持性的设施、辅助物品、显形服务和隐。支持性的设施是指提供服务的资源,如机场;辅助物品是指提供的零部件的选择,如自动化的值机柜台;显是指可以观察到的好处,如服务质量;隐是指顾客可以感受到的心理利益或外部特征,如安全。当然,我们机场有不少自己的优势,如机场的通透性、较好的广播音质等,因为是学习体会,更多的汇报我们的不足,以便可以取得更好的进步。从以上服务四方面结合参观机场,我归纳了一下,我们的服务主要有如下缺陷:
1、候机楼内的信息告知不明显。如旅客到我们机场后,很难知道他所乘坐的航班在哪个值机柜台办理手续,都是需要到值机柜台前问,而且细小的屏现不足以引起他们的注意。实际上,我们在外值问讯有大屏幕的显示,但旅客很少会注意。又如,旅客到达后,我们的指引标识只有符号,而没有具体的中英文提示,而且我们的标识在隔离门上,不是正面提示,如果没有引导,第一个旅客下机可能会不知道该往哪里走。机场在问讯台张贴了“旅客服务中心”的牌子,但服务内容仍然欠缺,标准化的悬挂式标志牌与空旷的候机楼相比还是显得比较小,不容易集中旅客的目光。
2、人性化的设施不足。仔细观察机场的有关设施,一些设施的摆放可以供我们借鉴。除了一些悬挂的标识,一般的信息告示都是放置的比较底的位置,以人眼可以平视的高度为参考,如航班信息显示液景屏;显示器的显示色彩也是划分的比较明显,不象我们统一的红色;出发厅设置了一些专供旅客休息等候的座位,而我们却很少,当然这与我们的设计理念有关,我们希望旅客能快速到隔离厅休息,但这也恰恰暴露了我们没有以人为本的思想;员工使用的座椅大都选择平坦性的,使他们在工作中减少劳累的程度,而我们的座椅虽说比较好看,但工作起来确实不太舒服。
3、旅客感受不到我们服务的规范性和优质性。说实在的,与其他同行了解后,他们也有同感,值机员一个人负责一个航班,在短时间内一边要忙与手续的办理,一边要与旅客交流,有一定的困难,但总觉得脸难看的状况确实影响了服务质量。如果大家都从事服务行业的,可以仔细观察一下,每个值机员的肢体、语言都有一定的不同,缺少专业训练。当然训练的不仅是规范语言和肢体动作的训练,还有心里承受能力、语言技巧的训练等。
4、个性化的特色服务不多。应对专门的节假日、大型活动我们可以出台一些特色服务,但我们还是要有长期化的特色服务。如机场推出的航前沟通服务、陆空转运服务、航延时特殊旅客毛毯提供服务,这些方面我们做得不够。
5、流动服务比较欠缺。除了引导岗位有时可以流动,其他岗位相对大都是固定的,面对大量的流动旅客,要以固定的岗位去应对,在服务上会显得比较被动,无论从机场也好,香港机场也好,他们的地勤服务在手续厅都有流动的人员,主要任务是解决旅客的疏导和引导工作,向下一流程的工作人员报告特殊旅客的情况,让旅客体会到机场有人时刻在关注他们。
6、需要采用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前面2次提到的自动值机柜台,也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应运而生的,一方面可以提升机场服务档次,另一方面也可以把服务工作放到对旅客的具体特殊情况的服务上,腾出更多的时间与旅客进行沟通。机场安检采用的图象扫描系统,对保障安全很有好处,而且对下段少客查找也非常有帮助。还有行李条的自动打印系统,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不出差错。当然新设备和设施的采用,要与机场的财力相一致。
7、安全的保障水平要得到提高。我这里所说的安全并非完全指保障的具体环节,而是从旅客的角度看我们的安全保障能力。旅客不希望看到我们在安全管理上的混乱,他们对安全的认知主要来源于我们安全从业人员专业的素质,如安检操机人员的识别能力,是否查出他们不小心带的违禁物品。还有一点就是来源于他们对机场安全保卫的信心,如经常的安全巡视人员,桥口的安检查验等等,都会他们带来一定的安全感。如我们的桥口如在航班延误时服务人员不能控制(实际上也是比较难以控制)人员的登机秩序,不能不使旅客感到缺乏安全感。这里希望我们的桥口安检人员能不能做到验证前移到登机柜台(这样做是不是符合规定,因为这样前移会导致廊桥口无人,不能监控桥口情况)。
四、体会和建议
1、要加大造就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一个单位平安无事不算坏事,但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如果滞后的平安无事会对下一届班子带来影响,会对机场整体发展带来影响。中层管理人员既要有从上层考虑问题的能力,也要有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特别提到创造性,一是要有新意,二是要有高度,三是要有长期性。有新意没有高度和长期性,如昙花一现,无法培育核心竞争力;有高度没有新意和长期性,也会使员工失去执行的动力;有长期性,而没有新意和高度,那只是会越来越落后。
2、关心员工,关注成长。服务的过程就是产品,服务的传递靠每个员工,如果员工感到身心疲惫,很难设想可以让员工有饱满的热情去做好服务工作。与一些机场同行和从事具体的服务人员的交流看,我们的员工工资水平并没有低于他们多少,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看不到发展,当然发展也是辨证的,看不到发展也就是说没有落后的压力,只是我们最大的弊病。
3、从改善服务质量上,先抓好显。一是解决规范化服务问题,使工作人员问候、指引、提示、态度得到改善;二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增加流动服务人员,并兼航延时的专职人员;三是建立信息有效沟通渠道,高效和正确的信息;四是继续加大内部培训,如服务技巧培训,航管知识培训,使旅客从工作人员中能得到通俗和被理解的感受。
一、填表者基本情况
(一)类别:执法:41份
(二)职务:副科级:7份;科员:34份
(三)学历:本科:6份;大专:24份;高中(中专)11份
(四)年龄:50岁以上:5份;40-49岁:8份;30-39岁:24份;30岁以下:4份
二、近三年参加培训情况
(一)学历教育:大专:11份;大专升本科:7份;研究生:0份
(二)脱产培训:0份
(三)在职培训:《公务员法》39份;《行政许可法》36份;《行政领导学》11份;《公共政策分析》7份;《政府组织行为学》6份;《公共管理原理》19份;《电子政务》12份;《普通话》5份;《公务员精神知识》18份。
三、今后需要培训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公共内容: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34份;基层民事调解基本原则和方法14分;沟通和协调28份;公务礼仪26份;基层工作的心理调查26份;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31份;公共服务内容和方法18份;国家赔偿制度的概念,实用范围赔偿方式21份;有效执行力的提升27份;如何应对集体上访、群殴、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20份;处理带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的方法和技能15份
(二)县、乡、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4份;村镇规划2份;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政策和措施1份;农村1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3份;农村社会事务管理1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2份;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2份;发展现代农业的主要政策和措施4份
(三)街道:街道办事处主要工作任务、程序及方法2份;街道、社区常见社会问题及处理方法1份;社区管理5份;社区服务2份
(四)执法:行政处罚的原则、设定权、种类、程序31份;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要求27份;行政诉讼的概念、原则、范围和受理、判决的执行15份;行政执法常见案例分析与应对30份;文明执法与和谐社会19份
四、其它培训需求(文字表述)
1、增加法学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对法条的理解力。
2、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的培训。
3、组织外出学习、考察与经验交流活动。
五、调查情况分析
(一)脱产培训是空白,适当安排人员进行脱产培训。
从本次调查问卷发现,我局公务员近三年来参加脱产培训是个空白。公务员任职培训基本上在三年前已经完成,近三年来新任科级干部数量很少,没有参加任职培训。应适当安排公务员参加法律知识的脱产培训,脱产时间以三个月至半年为宜。
(二)公务员对于公共内容知识培训需求很大。
基层公务员对于公共内容知识的缺泛由来已久,此次调查反映了基层公务员对于公共内容的渴求,培训部门可以组织跨部门的公务员学习公共内容,组织课堂讨论。
(三)应多安排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培训,提高公务员的基本法律素养,增强知法守法意识。
基层公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于法律的理解能力很薄弱,因缺少法学基础知识,对法律精神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十分有限,知法与守法的意识也不强。因此,应该从提高公务员的基本法律素养出发展开培训,多安排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培训。
一、关于英国政府行政的基本情况
在过去五十年中,英国政府随着社会发展和职能变化,通过多次改革,公务员人数逐步减少,行政方式不断调整、完善,行政成本逐步降低,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提高。通过培训考察,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英国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其队伍建设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行政过程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的咨询与把关、行政方式合同管理的有效运用以及重视发挥独立机构的作用等,无一不体现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英国政府部门自觉依法行政的强烈意识和较高水平,其规范并富有特色的做法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一)英国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
十九世纪中期,为加强英国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有人提出:(1)公务员应该是一个稳定的终身职业;(2)公务员应该保持中立性,政党的变更不能影响公务员队伍稳定;(3)公务员不应承担任何决策责任,只是执行决策。这三个观点成为英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931年英国通过《公务员总则》,明确“公务员的工资由议会提供”、“英国首相是英国公务员的最高领导”。1968年英国成立了公务员管理部,由首相兼任部长。在撒切尔夫人任期内,英国现代公务员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目前,英国的公务员基本上是实行终身制,多数人员是大学毕业后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加入公务员行列,直至退休。
1.公务员的人员范围和级别划分。英国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范围之内,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只是当地政府的雇佣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之初,公务员的人数为79万,经过近20年的改革,1997年为48.3万人,其中高级公务员为3000人。关于公务员级别划分,首相是公务员的最高领导,对议会负责,内阁大臣接受首相领导并对议会负责。各部门均设永久第一部长、第二部长,第一、第二永久部长初任时由首相指任,是永久公务员,以后各届政府一般在无空缺时不做更换,第一、第二永久部长的职责是负责对所属部门内部公务员进行指导、监督。英国公务员一般分为高级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两类,高级公务员又分为3级,一般公务员分为8级。
2.公务员管理的法律制度。根据英国《公务员准则》及《部长工作程序规定》,各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公务员法律制度。(1)公务员行为规范。如规定公务员应当忠于政府,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客观,帮助政府制定政策,执行决定,管理公共事务等。(2)公务员义务。如必须对议会负责,向议会和公众通报尽可能多的关于政府政策、决定和活动的有关信息,不得欺骗和故意误导议会和公众,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务员准则相冲突的活动等。(3)公务员的录用。公务员的录用、包括其内部调动均适用《就业法》,采用与社会其他机构、单位相同的录用程序。英国议会设立公务员服务委员会直接对议会负责,高级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得到该委员会的认可。
3.公务员的绩效评价及监督。公务员绩效评价首先是由本人对前一段工作进行总结,对照检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并与直接上司讨论同意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将评价结果报人事部门。每3个月或者6个月考核一次,年终由部门负责人作出评价报告,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公务员本人收入。公务员晋升不仅仅根据工作年限,同时根据工作表现,通常由上一级主管推荐,越级提拔必须经过难度较大的考核。
(二)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的地位和职责
在培训考察中我们了解到,英国政府部门都设有专门的法律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机关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的审查;公司登记、商标注册的有关法律事务;根据本部门的不同职能所具有的相关法律事务。
1.法律办公室的专业人员组成。该办公室的专业人员进入政府机关工作,即成为政府高级专业人员,不属于一般公务员序列。但其级别设置与其他公务员一样,基本工资是固定的,享受特殊津贴。即使这样,其收入与社会律师的收入还是有明显差距(一般而言,比伦敦当地律师收入低、比外地律师收入高),其优势主要是工作较为稳定。办公室的编制人数根据政府机关法律事务的需要设定。在法律办公室之外,英国政府部门通常还设有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公众的投诉,类似我国的行政复议。但这个专门机构及公众投诉的受理程序,并不是专门法律规定的,而是英国行政机关的通行做法。受理投诉专门机构的名称不一,有的称为“直接联络部”,有的称为“公共请求办公室”。
2.英国贸工部法律办公室的情况。该部设有部长1人(内阁成员)、副部长7人、常任秘书1人,下设12个部门主任,有4000多人在总部工作,还有6000多人在分属部门工作(有些人属于人)。该部法律办公室下设三个咨询处和一个调查诉讼处,其中负责咨询的法律工作人员有96人,负责调查诉讼的有22人。法律办公室的工作是保证贸工部依法履行职责。从法律咨询服务上看,其主要对象是贸工部所属各部门、部长级官员、政府其它部委法律机构等,法律办公室要在政府制订政策之初及时提供咨询服务。比如,英国公司尽管享有很大的经营自由,但在以下三个方面仍然受到政府监控:(1)国内角度,如公平竞争、特殊行业的管制(电力、电信、液化气、水、邮政、电讯、电子设备、原子能等)、消费者合法权益、进出口管理、标准化等;(2)欧盟角度,涉及私有化、企业兼并和与政府有关的法律案件,可直接提交欧盟审理;此外还包括与WTO的关系,英国公司要遵守有关规定;(3)涉及其他公共事业角度,如土地、卫生健康、金融保险等。法律办公室通过法律咨询服务,为决策人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论证,防止越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确保贸工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上述三个方面作出决定,依法行使职权。
从行政诉讼上看,法律办公室的工作重点是保证行政执法中法律程序得到遵守。比如,英国行政法律程序强调:公司、个人提起的诉讼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争议部分确实存在;原告、被告均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开庭时要有2-3名法官参加,当事人双方就证据、法律依据等展开辨论。如何遵守并做好这些程序要求,需要法律办公室严格把关。在涉及欧盟法律时,法律办公室还要特别关注英国企业商贸权益的维护。在与WTO的关系上,贸工部是作为英国的主要决策部门之一开展工作的,法律办公室的职责是依法维护英国公司和国家利益。
(三)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合同方式
英国政府在机构改革、精简人员的过程中,为了把公共服务职能更好地推向市场,在政府内部广泛采用了合同方式,保证了行政管理的规范和完善。英国的学者、官员乃至行业协会均对此做法给予肯定,有的人甚至赞誉有加,这是我们在培训考察中感受特别突出的一点。
1.合同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范围。英国是高税收、高福利国家,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0%是由政府投资产生的。国家的宏观调控除采用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外,主要由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来实施。而政府机关落实这些政策以及对一些公共事业(如高速公路、国家级供水、供电系统、石油管线的铺设等)的管理,一般都通过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现。从高速公路的监管到英中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共同举办“深圳高科技活动”,他们均按照严密的法律运作机制,与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这种合同的签订是政府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政府通过合同明确规定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确定项目所应达到的指标,并根据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分阶段履行自身承担的付费义务。
2.运用合同方式的特点。政府行政机关通过采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方式,合理使用公共资金,同时加强管理、监督。其特点是:第一,政府机关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对于国家重点扶持或者重大公共项目,通过合同规定了明确、具体、公开的项目指标,公务员只是执行合同,基本没有自由裁量权。第二,对公务员要求较高。公务员不能仅是“通才”,而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不仅要知晓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而且应当懂得企业如何能实现项目指标;此外,合同的谈判和制定,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务员要依据相应法律进行。第三,有效运用招标体制。政府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企业,企业通过竞标争取项目合同。为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会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从而在政府财政资金的运用中形成了一种良性竞争机制。第四,有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职能分设,分别由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实施,避免了暗箱作,同时责任明确;二是行政机关对合同项目的监督。行政机关按照合同条款对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实施监督,公众也可以对项目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机关根据监督结果和公众的举报,对项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有效控制。第五,有利于对公务员的考核和评价。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公务员不仅负责合同的签订,而且要负责合同的履行,项目的最后落实情况,直接反映了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成为考核和评价公务员业绩的硬指标。
总之,英国政府和公众普遍认为,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施和公共事业管理中,通过合同方式增强了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对公共事业的管理能力和对市场运作的监督能力。
(四)政府部门之外的独立机构
在英国政府组织结构中,政府部门之外的独立机构是一个非常特别、作用突出的序列。目前,英国有130多个独立机构,大多设立于90年代,这些独立机构规模不大,专业性较强,人员精干,效率较高,成为英国政府行政的一个特色。
1.独立机构的起源及性质。1968年英国工党的一份剖析国防部组织结构的报告提出,国防部部长是通才而不是专家,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影响了国防部行政管理效果,因此建议增加专家管理。撒切尔政府采纳了这个建议,在调整经济政策、推进政府管理方式转变时,将工商界专业性人士吸纳到政府中,同时将各部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独立出来,按市场化模式运作,成立具有一定特殊职能的独立机构。独立机构的性质属于行政机构,其主管人员由所隶属的政府部门的部长(或大臣)任命,其工作人员大部分是公务员,也有一定比例的非公务员。独立机构的经费由议会提供,以保证独立机构区别于政府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实践中,鉴于独立机构的主管人员由所隶属的政府部门的部长(大臣)任命,因此其应向部长(大臣)负责。但长期以来,由于独立机构业务的专业性,在议会问及独立机构业务范围的问题时,一般是由独立机构直接向议会报告,而不是由其隶属的部门报告,因而在议会、政府部门、独立机构之间产生了矛盾,英国议会也对此有一定争议。因为按照英国政府的管理体制,应当由部长向议会报告(大臣)工作。为了解决这类矛盾,英国最近规定,独立机构不能出席议会会议,所涉及问题一律由政府部门部长(大臣)向议会报告,政府部门同时对独立机构的运营负有监管责任。
2.英国贸工部的独立机构情况。该部主要设有6个独立机构:公司协调机构,负责公司注册、收集法定文件、向公司提供有用资料等方面的工作;雇佣法庭服务机构,对企业和雇员向法庭提供行政帮助;破产服务机构,负责破产、清算方面的事务、为制订破产政策提供建议;国家计量、测量办公室,负责贸易方面的计量、测量、标定工作;专利办公室,负责专利、商标、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管理;无线通信机构,负责管理有关无线电讯业务。
二、关于英国行政法律制度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行政机制
(一)英国行政法律制度的特点
英国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它虽然属于公法的范畴,但这种公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浓厚的私法色彩,既缺乏明确而独立的公法体系,也没有统一审理这类公法争议的行政法院。我们在培训中了解到,英国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时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则,即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公民之间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长期以来,英国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一样,都由普通法院管辖。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行政管理的专业化和政府职能的法定化,英国法院成立了行政法庭,并明确了较高的层级管辖。
英国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原则,普通法精神,大量的习惯法和司法审查判例、国内成文法和欧共体(欧盟,下同)法。欧共体法中有关条约、法规可以直接适用,如《罗马条约》、《欧洲共同体法1972》等,而欧共体的法令则不能直接适用,必须按其精神制定国内法。
英国法院的组织结构主要有治安法院、郡法院、巡回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最高法院)以及欧共体初级法院、欧共体法院。其中行政案件一律由高等法院的行政法庭负责审理(类似于我国的一审),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再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上议院。
英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比较典型地体现出其行政法的特点。在这次培训考察中,我们通过了解其具体内容和做法,对英国行政法治的基础、特别是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有了一定的了解。
(二)英国行政司法审查制度
英国行政司法制度是指英国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或个人侵害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其中司法审查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1.司法审查的基本情况。英国行政司法审查是由高等法院对负责行使公共职责或权力的团体或个人进行的司法监督,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或法院作出决定的过程,而不是看其决定本身。高等法院有25名专职法官负责处理行政案件,具体由行政法庭进行审理。行政法庭每年审理的行政案件有5300多件,其中4400多个案件与司法审查有关。
2.司法审查的条件、依据。司法审查的条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必须是行使公共职责或职能的团体或个人。同时,如果存在其他法律救济方式,法院通常不会准予司法审查。二是司法审查的申请人要有“足够的利害关系”。提出司法审查有四个依据:(1)不合法。行政机关或法院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无权作出决定或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均为不合法。(2)程序不当。即违反自然公正法则、程序不公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自然公正法则包括由不具偏见的机构进行公平审理,为每一方提供足够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3)不合理。一般情况下,如果这个决定是合理的,法院不干涉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4)违反人权。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决定不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和英国人权法。
3.司法审查的程序。(1)提讼。人必须遵守诉前行为议定书,根据英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民事诉讼开始前,必须经过一个程序,即双方当事人相互交换信息,协商、和解。如果通过该程序能解决问题,就可以避免诉讼。申请人在提起司法审查诉讼前,也应写信给政府机关,告诉其的依据和理由,使行政机关有时间作出解释或改变其决定。(2)许可。法官一般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后(未听取口头陈述前),决定是否给予提起司法审查的许可。实际上很多司法审查案件在这一阶段就被终止了,每年4400多司法审查案件中只有2000多件正式进入审查过程。如果法院拒绝给予许可,或所给予的许可附带一定条件,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开庭听取口头陈述,重新考虑其决定。如果法官听取口头陈述后仍拒绝给予许可,申请人可以在7天内向上诉法院上诉。如果上诉法院仍拒绝许可,申请人就不能再上诉了。一个案件从提起到许可大约要8个星期时间。(3)审理。司法审查案件一般由高等法院一名法官公开开庭审理,法官主要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文件及证据,听取双方律师的陈述。如各方同意,法院可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案件。一个案件从许可到审理结束大约要20个星期时间。
(4)上诉。上诉法院在审查上诉申请时,只针对原审法官是否有法律适用错误进行审查,而不再审查案件事实本身。
(三)英国市场竞争立法和竞争委员会(CopetitionCommission)
英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但在反垄断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英国成文法已有50多年的历史。
1.反垄断的政府机构。194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专门法案,成立了调查垄断和企业合并问题的机构――垄断与合并委员会(MMC),专门负责调查公共事业管理机构提出的有关垄断与其企业合并的案件(如有关通讯、燃气、水、电力等方面),并向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提交调查报告,由政府作出决定。九十年代又在此基础上改组成立了专门的竞争管理机构。
2.维护公平竞争立法。1998年英国通过了竞争法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将英国竞争法律制度与欧洲委员会的有关法律相衔接;二是赋予政府竞争管理机构新的权利,如有权调查卡特尔和优势企业阻碍竞争的行为,有权对被认定有阻碍竞争行为的企业处以年营业额10%以下的罚款等;三是成立了竞争委员会上诉法庭。此外,竞争法案还规定,竞争委员会由政府提供经费,向议会负责。
3.竞争委员会。英国新的竞争法案把MMC和新成立的上诉法庭合并成立了现在的竞争委员会(CC)。其主要职责是:对政府、公平贸易办公室和公共事业管理机构提出的的有关垄断和有碍公平竞争的企业合并等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该竞争法案同时明确规定,由英国贸工部对竞争委员会进行监督。竞争委员会委员有50名,任期3年,可重复连任,由国家贸工秘书负责任命。竞争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下设三个机构:一是由董事会主席直接负责的调查机构,负责对各案件的调查和报告的起草、提交、公布与出版;二是由董事会成员负责的上诉法庭,负责审理对公平贸易办公室及其他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卡特尔和优势企业阻碍竞争行为处理决定不服而上诉的案件;三是由董事会成员任行政长官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专业组、案件组、战略计划、上诉案件的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
4.竞争委员会工作程序。(1)对每个案件组成专门调查组,委员会工作人员分别参加各调查组的工作;(2)进行事实调查,包括由相关利益团体提供证据、听取被调查主体的陈述;(3)根据调查的有关情况、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4)就是否有损公众利益作出结论;(5)提出纠正措施,包括禁止合并、要求拆分业务、价格控制等;(6)起草、提交调查报告;(7)出版、公布调查报告,并接受议会、媒体的质疑。被调查对象和相关利益团体如果对竞争委员会的结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如果认为竞争委员会报告不合理、行为违法或者报告的措施不当,有权报告结论。
除竞争委员会外,英国还有公平贸易办公室作为处理竞争与垄断一般性问题的行政机构。一般说来,竞争案件首先由公平贸易办公室进行审理,只有在案件比较复杂时,公平贸易办公室才提交竞争委员会进一步调查。2001年,公平贸易办公室涉及的企业合并案件有300多个,其中只有5个案件提交竞争委员会处理。
据了解,英国将于明年4月出台新修订的竞争法案。届时将依法赋予竞争委员会对所调查案件的决定权,而不仅仅是提交调查报告。同时,对调查内容和标准也将作出新规定,重点是调查认定企业合并是否会导致实质性的减弱竞争;调查认定是否存在阻碍、限制或者扭曲市场竞争的可能等。
三、几点启示与建议
英国政府的行政方式,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方面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特色。尽管我国的国体、政体、所有制结构、法律体系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与英国相比有很大不同,但从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和手段来看,他们的许多做法和经验,为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经贸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推进经贸系统依法行政等,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启示。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政府管理经济的新方式
近年来,英国政府广泛运用合同方式规范行政管理的做法是很有创意和特色的。我国在进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制度改革时,从上至下都把精减行政审批项目作为主要目标,这在近期是十分必要的。但也应该看到,我们还未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因此,在下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对经贸领域取消47项行政审批后,如何有效地保证政府对经贸活动的必要调节和监管,需要进行新的探索。借鉴英国政府多种手段并举的经验,我们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决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量大面广的政府管制、审批的陈旧方法,树立市场经济的新理念,使经贸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重点,以是否符合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衡量标准,真正集中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维护公平竞争、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上来,主要依靠经济、法律手段的灵活运用,在产业政策和经贸立法引导、税收杠杆调节、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招标等方面探索新途径。
(二)加强经贸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应该高度重视公务员的队伍建设
借鉴英国公务员管理的经验,加强我国经贸系统公务员队伍的培训与监督,不断提高经贸执法队伍政治、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这是做好经贸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的组织保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知识更新和专业培训制度,尤其是对具有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实行培训考核制度。二是要加强对公员务执法队伍的监督,通过建立经贸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责任;确立内部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及执法目标;制定对内部机构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的考核办法,举报、控告的受理、查处办法等。三是应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应该重视强化执法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
英国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完备,各方面形成监督合力,很值得借鉴。结合我国经贸行政的实际情况,建议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在内部监督方面,注意发挥行政部门内法律机构的执法监督作用。要尽快制定《经贸委系统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经贸系统的依法行政,保证经贸法规、政策和领导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工作;二是在外部监督方面,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经贸行政执法必须经得起司法审查,同时还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明确专门的工作程序,及时处理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投诉。英国行政法庭是一个独立系统,不隶属于任何地方法院,这样更有利于保证法院行政审判的公正性。我国行政案件数量大、情况复杂,为了搞好司法审查,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并推进司法改革,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三是舆论监督方面,要重视现代社会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和特点,适应政务公开的要求,允许新闻界更多地介入经济行政管理领域,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褒正抨邪,反腐促廉。版权所有
3月25日至30日,人保科罗旭萍参加了由XX市人才培训中心组织的赴重庆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学习考察。本次考察主要是与XX市人事局事改办、人事争议仲裁处及XX市XX区人事局、XX市卫生局等部门就开展聘用制度、岗位设置、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分配制度、社会保险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先进单位座谈交流。
XX市人事局是国家人事部推荐的改革较成功的城市之一,他们在聘用合同制和工资改革方面做得较好,从1999年开始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至今,共形成下发了39个配套文件,通过强化行政手段、抓宣传、抓培训,开展试点,带动全市2万多个事业单位,30多万名职工签订了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发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合同率达95%,有1.6万名职工分流。他们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编制具体岗位设置,明确责、权、利、义,竞聘上岗、签定合同。对不同类型的人按项目管理,按成本、效益分配,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分5个等级按相应岗位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按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设定岗位工资;工勤人员按岗位等级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改革后实行岗位工资,绩效工作。对全额拨款单位,国家发的部分不改,其它部分与绩效挂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范文
二、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养老保险解决不了,改革是很难进行的。现XX市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已基本建立完善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对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还不能按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三、改革的优惠政策。为稳定队伍,采取老人老办法,保护老同志。对工龄满三十年的老同志可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离岗退养。申请离岗退养的同志可按2年正常晋升一次(最多晋升两级工资)至正常退休年龄计算退休工资。
四、落岗问题。人事制度改革不是人事机构改革,是在管理制度上的转变,原则上不精简人员。对竞聘落岗人员,按原职务保留国家财政给的待遇,给予换岗。待聘人员,一年内单位给予2至3次上岗机会,不上岗的,一年后,交人才市场,由人才市场推荐2至3次上岗机会,仍不上岗的下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范文
据本次考察带队的XX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处的潘建明处长说,XX市拟定今年对事业单位进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附件:
1、XX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2、利用分配的“杠杆”原理寻求事业发展最佳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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