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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公益林;林木收购;计价方法;福建省
中图分类号:S7272;S7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168(2012)06-0073-04
收稿日期:2012-09-10
作者简介:廖建国(1966-),男,福建古田人,副教授。从事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林业教育工作。
福建省现有20775万 hm2生态公益林,其中集体与个体林权的生态公益林面积达18498万 hm2,占89%,目前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每年获得国家财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为180元/hm2·a,这一补偿标准与商品林的经营收益相比明显偏低,直接影响了林地、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和经营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为此,许多专家建议政府采用购买方式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变成国有的生态公益林,以便在国家财力许可的前提下,建立一个适合当前生态公益林发展的生态公益林收购制度,但如何确定合理的收购计价标准是关系到国家收购成功的关键,当前国内外对生态公益林收购计价方面的研究报道较少[1-3]。基于此,本研究对多种计价方法进行了理性分析,以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收购为例,分别利用各种计价方法进行收购资金的测算,旨在为今后生态公益林林木收购在定价方法上提供有益的参考。
1收购计价的理论依据
11公共产品理论
从效用的分割性、消费的竞争性和受益的排他性等方面考察,生态产品属于公共产品[4]。一般情况下,公益林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或排他的费用很高,难以收费,而且公益林这种公共产品不能贮藏和移动,经营者难以对其做出控制,于是公益林的经营者无法要求哪一个部门去偿付其生态效益使用费,也无法迫使受益者偿付了使用费后才能利用其生态效用[5]。因此,生态公益林所发挥的生态效能常被社会各方无偿享用,从而导致公益林所耗费的成本得不到补偿,经营者或所有者无法得到应有的收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无收益甚至无法保本的经营自然吸引不了私人资金投入,也严重影响了经营的积极性。可见,私人或企业无法保障公益林的有效供给,所以,政府必须进行干预,这也符合市场经济国家公益性和基础性事业国家化的趋向。
12、劳动价值论
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之中的人类一般劳动,价值量的大小由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生态公益林在营造、抚育、管护过程中凝结了大量的人类劳动,同时公益林生态效能以无形产品的形式为社会提供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多种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6]。福建省所区划的生态公益林多为人工林,集体或个体生产经营者的林分被划为生态公益林,其收益必然低于作为商品林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愿意继续经营生态公益林,为社会无偿提供使用价值。因此,生态公益林的提供必须保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收益,借助政府力量采取收购方式来完成价值交换,实现其生态和社会功能的价值。
13、地租理论
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权益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地租包括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集体、个人林地被划为生态公益林林地后,开展生态公益林收购工作时,应考虑林地的权属收益,林地所有权使所有者获得绝对地租。同时还应考虑在不同立地条件的营林产生的生态效益有很大区别,如果经营公益林,同等投入下,立地条件好的林地产生的生态价值将高于立地条件差的林地,这就存在了级差地租收益。
2收购计价方法
21历史成本计价法
林 业 调 查 规 划第37卷第6期廖建国,等:生态公益林林木收购计价方法研究
历史成本计价法是按当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造林,到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时,整个营林过程发生的历史实际成本,同时考虑一定的投资收益率进行计价。由于公益林建设的特殊性,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公益林不应以盈利为目的,不能只顾经济效益,而不要生态效益;政府收购公益林应重点补偿经营公益林产生的全部实际历史成本及一定的收益,林木计价不仅补偿成本,还要补偿林业平均投资收益。历史成本计价法是在补偿林木所有者在整个营林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及保障经营者获得林业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回报的基础上提出的。该计价法集中反映了公益林本质及生态收购内涵,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投资造林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历史成本计价法可作为国家收购生态公益林计价标准的测算下限。以福建省历史平均营林生产成本(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历史数据)为准,经测算,福建省非国有生态公益林分平均收购单价为10 305元/hm2。
22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
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是当前林农较愿意接受的林木收购计价方法,也受到许多林业专家推荐,在当前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不存在,交易价格无法显示,补偿标准无法测算的前提下,以商品林的林木资产评估价值来确定公益林林木价格是容易为林农接受及社会赞同的,有利于社会和谐及林区的稳定。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文)规定,参照商品林的评估方法,对幼龄林林木资产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中龄林、近熟林林木资产评估采用收获现值法;成熟林、过熟林林木资产采用市场价倒算法。但随着林业税费降低及林业产品价格提高,商品林的价格近年来不断提高,完全按林木资产评估法计价,国家收购资金存在巨大压力,况且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往往也是生态效益最直接的受益者,有义务也有责任为公益林建设付出相应劳动。因此,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可作为国家收购生态公益林计价标准的测算上限。以当前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平均水平测算,其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均价为13 875元/hm2。
23意愿收购计价法
意愿收购计价法是林农自愿有偿转让林木所有权的一种计价方法,是最能实现林农与政府双赢的计价方法,前提是林农在确认意愿价时,必须考虑现行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政策,做到公正合理。在调研中,林农可能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用当前商品林的收益作为参照提出的生态公益林的收购意愿价格,主观性强,确认的价格往往偏高,特别是对于阔叶生态公益林的期望价常以用材林皆伐作业思路去测算,这种价值的实现是建立在商品林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因此,采用意愿收购计价法有自身的局限性。
通过对沿海防护林、大江大河源头及自然保护区等一类生态林分布地区的平潭、厦门、长乐、新罗区、光泽、武夷山、顺昌、延平等县(市、区)实践调研,以收集调研报告和典型案例、召开专题座谈会、发收调查问卷等形式,从收回的338份林农及村干部生态公益林收购意愿价问卷,统计测算生态公益林分平均收购意愿单价为20 490元/hm2,体现出当前林农对生态公益林收益期望普遍偏高。
24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铁路、公路、城市建设等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征用林地补偿费分为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补偿费3部分,其补偿标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的。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是在征地林木采伐归所有者的基础上,参照征用林地补偿标准中的林木补偿费,由于林木所有权未发生转变,征用林地补偿通常没有考虑林分质量状况。同时,由于征地后林农永远失去林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征地后林地改变了用途,往往产生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经济效益,林农对林地收益的期望值明显偏高。
以当前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平均补偿标准进行测算,生态公益林分平均补偿单价为21 345元/hm2,由于征地补偿标准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补偿费3部分,所以各地征用林地补偿标准往往偏高,因此,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仅可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生态公益林收购的参照。
3福建省公益林收购资金的测算
福建省收购集体、个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经测算,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法需收购资金1 907 18571万元,平均林分单价10 305元/hm2;采用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需收购资金2 566 15399万元,平均林分单价
13 875元/hm2;采用意愿收购计价法需收购资金3 789 50995万元,平均林分单价20 490元/hm2;采用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需收购资金
3 948 86479万元,平均林分单价21 345元/hm2。
31按事权等级划分的资金测算
各事权等级公益林收购资金需要量如表1所示。
32 按生态区位差异划分的资金测算
各事权生态区位公益林收购资金需要量如表2所示。
33按保护等级划分的资金测算
各保护等级公益林收购资金需要量如表3所示。
34按龄组划分的资金测算
各龄组公益林收购资金需要量如表4所示。
表1福建省分事权等级生态公益林收购资金测算
Tab1Summary of ecological forest acquisition funds at different powers level in Fujian Province
收购对象面积/hm2
历史成本计价法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意愿收购计价法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
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85778610785925122160351375459218701875978203851748596
省级生态公益林9478439885936942120301140255193501834024222152105563
地方级生态公益林441781033545657115355095917985794542157095291
合计18498071907721256667337894513949450
表2福建省分生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收购资金测算
Tab2Summary of ecological forest acquisition fund at different ecological zones in Fujian Province
收购对象面积/hm2
历史成本计价法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意愿收购计价法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
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
重点生态公益林1805629103051861533139352515211205503710060213453853578
一般生态公益林441781033545652115355094317985794492157095287
合计18498071907185256615437895093948865
表3福建省分保护等级的生态公益林收购资金测算
Tab3Summary of ecological forest acquisition funds at different protection degree in Fujian Province
收购对象面积/hm2
历史成本计价法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意愿收购计价法征用林地补偿标准计价法
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单价/(元·hm-2)总额/万元
一级保护39525711025435891156906200282109083357819365765684
二级保护84588510305872184135451145553201751706540210301779051
三级保护564486981055345913275749630207301169943231901308843
合计18056281861534251521137100613853578
表4福建省分龄组生态公益林收购资金测算
Tab4Summary of ecological forest acquisition funds at different age group in Fujian Province
幼龄林4314091156549907792253981911344057952517850770370
中龄林8344018340 9557210185850059200701674559274502290922
近熟林23803810125241167172054095232457058485115450367740
成过熟林34595913620471370262509083822746595057515030519833
合计18498071630076256615537895103948865
4结论与讨论
政府是森林生态效益的主要购买者,政府购买模式应是支付森林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国家收购集体生态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计价标准应以历史成本计价法测算值为下限,以林木资产评估计价法测算值为上限,再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充分协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水平,科学地确定生态公益林的收购价。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们的生态意识也不同,在具体定价时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政府的财力是决定收购定价的重要前提。生态公益林主要是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属于公共物品,是公共财政重点支持的领域。目前,政府提供生态公共物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地方财政实力一定程度影响到收购定价的水平。就以福建省生态补偿标准为例,由于地方财政不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相差较大,其补偿标准从180~540元/a·hm2不等。
2)生态区域重要性是影响收购定价的重要因素。公益林生态功能强弱不能单纯用蓄积量这一指标来评价,而应以林分结构(树种组成、年龄结构、林层结构)及所发挥的生态效益、区位重要性等方面来决定,应尽快展开公益林生态效益评价的研究,重视林分生态价值的评估,以生态功能价值作为公益林收购定价的重要依据。
3)林分质量是确定收购定价的主要依据。林分质量的好坏,特别是树种组成、林木蓄积量直接影响林分的经济收益,在确定收购定价时应充分考虑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成本、林龄、林分质量和蓄积量等因素,不能实行“一刀切”的统一收购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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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下旬,企业注册局调研组对山东省部分地市企业登记机构存在问题及监管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在淄博市、济南市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11个市、区(县)工商局代表的汇报发言。调研组总体认为,山东省自2006年以来,运用日常监管手段和年检审验职能,结合总局部署的“两虚一逃”治理工作,积极开展了对非法中介行为的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形成了扎实有序推进的良好态势。其中,省局思路清晰、部署及时,措施有力;淄博、济南等地市局重点突出、执行坚决、确保实效,为基本解决非法问题积累了经验,夯实了基础。
在调研中,大家一致认识到:非法中介活动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一大危害,特别对国家金融信贷管理、增值税管理、市场交易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产生严重影响,必须在今后工作中高度关注,理清思路,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坚决打击。
一、山东部分地区机构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山东省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数量增长呈上升趋势。目前。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并核准经营范围的机构已超过一千家,其中可以开展企业登记业务的达到两百余家。其他为从事商标事务、财务记账、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管理咨询、税务代办、报关、劳务外派等业务的中介机构。
违法中介机构的情况基本分为两类:一部分为无照经营的“黑中介”,或以虚假广告招揽生意;或以少数人组成的团伙直接或咨询,他们一般聚集在工商局注册大厅内外拦阻企业,虚假宣传,强行;另一部分是企业超范围经营,包括咨询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商标机构、财务记账管理公司、评估机构、报关报税机构等等,大多在开展主业服务的同时从事相关登记业务,也有一部分为了竞争需要,通过承办主业而免费登记业务的。
二、非法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类:垫资、登记事项虚假、伪造。
第一类是提供“垫资”服务。包括为企业开业登记的注册资本垫资以及为企业增加的注册资本垫资两个方面。近年来,随着企业法定注册资本门槛的降低。垫资环节大多发生在增资方面。从需要垫资的行业分布看,依次为:房地产、建筑装饰、资源开发及经营、国际货运及其他行业,另外某些前置行政许可与规模较大的招投标项目也催生了短期大额资金融通的需求,而通过垫资获得高额利息就成为不法企业追逐利益的一种方式。假设供求双方商定非法融资一千万,约定每天利息千分之零点五(约定千分之一的也不在少数),按照较短融资周期二十天计算。资金提供方即可获得一两百万。额度越大利息越高,且借款计息期限越长。这与传统的“高利贷”方式有所不同。传统的“高利贷”需要一个资金运用过程,使用方到期偿还本息:而垫资环节中由于资金注入与抽回的账户控制在资金提供方或非法人手中,需求方基本看不到也用不上所借用的资金。说到底,垫资就是一个“走帐”一验资一登记的过程。
在已立案调查的实例中,垫资是非法活动中比例最高的,而且已经出现了专业垫资机构以及专门垫资网络、专业登记机构、银行转账、办理验资、年检等“一条龙”职业化操作的苗头。济南市工商局今年查获的一家非法中介通过地下专业垫资机构网络就为245家企业总共垫资5.4亿多元,其违法分子已经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非法垫资行为又衍生出其他违法情形或以合法形式规避隐藏的情形。例如非法垫资必然同时存在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违规操作问题:非法垫资带来的“两虚一逃”日益猖獗问题;注册资本严重名不副实下的“空壳公司”问题等等。情节严重的已经达到刑事责任的追究标准。调查中还发现一个新的监管难点问题:被垫资的公司登记之后。又通过快速转让股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引用“洗钱”手法。将无责任股东替换出违法的股东,以无辜掩盖违法,达到规避处罚,保护原股东或本公司利益的目的。
第二类是通过涂改、模仿方式提供虚假决议、签字、场地租赁合同,形成不真实的登记事项。在年检中。违法的行为主要是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以协助企业通过年检。
第三类是伪造营业执照、印章(包括企业公章、银行印鉴、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专用章)、银行进账单及有关票据、验资报告、房屋产权证明、前置审批文件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不再需要原登记机关核转函,以致非法中介利用伪造营业执照或复印件骗取分支机构登记机关登记的现象屡有发生,与“中国南方建设集团”近年来凭借伪造营业执照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现象颇为相似。
三、非法登记活动反衬出管理薄弱环节或工作难点
(一)银行管理方面
1 金融政策和制度原因
金融机构除以获取息差利益作为主要盈利模式外,还以吸收存款,增加开户,维护开户方与银行的紧密联系,扩大本行账户间资金往来的流动性,保持并增加账户资金量,持续收取账目间资金往来服务费用为营收目标。因此,为了保证利益来源,银行对客户账户虽有一定管理审查尺度,但往往对进账转账过程审查不严,为非法垫资后及时转移资金间接提供了便利。尤其是去年以来。对私账户的管理方式逐步向对公账户管理方式靠拢,使公私账户间的资金转移限制和资金量限制不再经受严格的审查控制,本行卡内转账更加便利。根据济南局的资料,目前对公账户向私人卡内转帐当天可以累计达到五百万元。
2 银行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原因
个别银行人员因贪图私利,与非法人员相互勾结,利用操作技巧和个人审查权利。建立快速有效的“银行通道”,为非法垫资及时办理资金转移。淄博局就是通过某个时段大量企业只在本市两家银行支行开户的疑点,发现了银行人员填改进账单资金来源方名称的违规问题。通过与银监部门共同责令暂停开户,限期整改。会同公安部门责令提供开户企业名单和账户资金流动状况,挖出了垫资抽逃的系列案件,得到市政府的肯定。
3 银行配合调查难以尽力的原因
目前,银行一般能够配合执法部门提供账户情况,但是保护开户人利益始终是银行方面对开户人的基本承诺。按照现行账户保护制度,各家银行都有专门接待部门配合调查,并持有上级部门内部发行的《执法机关调查权限手册》,银行除对公检法机关提供基本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外。在工商部门一栏,仅可提供基本账户开户情况,而不提供资金往来情况。
由于缺乏资金去向的有力证据,工商部门开展垫资抽逃的立案调查进程往往在银行环节被迫中止。无法形成确凿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验资方面
1 恶性竞争原因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为数众多,参差不齐。为招揽验资业务,不惜低价恶性竞争,验资费用从以往一两千元标准直线下降为目前一百多元,验资审查环节把关不严,验资报告质量下降。济南局在整顿验资机构,规范验资工作中曾发现,有的验资机构甚至由当事人直接提交验资报告,自己加盖验资专用章了事。
2 验资技术落后原因
目前法律对于验资流程的设置不够严谨科学,对于货币出资仅凭银行进账单就出具验资报告。而没有运用更加客观有效的会计审计技术加以究查,独立作出判断,实际上这一验资方法只是简单借用了验资机构的专业地位和社会公正属性。从非法机构从业人员仅有小学文化程度就可将验资流程玩弄于股掌之上的经历不难看出,验资流程这一登记前置的必要环节,已经日益“儿戏化”了,其真实性、公正性已经遭到越来越多的社会质疑。
(三)公安经侦方面
山东工商机关在查办“两虚一逃”案件中,与公安经侦部门关系融洽,配合紧密,取得了一定经验。一些工商部门难以调查、难以移交的案件,公安机关都能抽调人员随同工商部门进行取证调查。但公安机关在有关移送追诉问题上也面临一些棘手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158条)标准为: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60%以上:股份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30%以上的,应予追诉”。《公司法》已将有限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降至三万,按以上追诉标准,只要虚报1.8万元,工商部门即应移送公安机关。但在目前,几乎难以实现,有的是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工商部门,有的是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侦查,再退回工商部门。从山东调查看,由于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的证据取得难度较大。工商部门这两年移送公安机关的,主要是涉及伪造罪或非法经营罪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少有以虚报资本方面的名目移交的案件。
另一与公安治安管理薄弱环节有关的,就是私刻印章、伪造公文或其他文件的活动十分猖獗,或者说有了私刻印章、伪造公文的“助推器”,非法垫资的整体流程才有了得以完成的可能性。私刻印章、伪造公文等涉嫌犯罪的问题由来已久,屡禁不止,不仅成为近年来非法垫资行为的活跃舞台,而且也成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营养源”,应当下大力气予以打击,严厉惩治。
(四)工商方面
调查中主要反映了四个难点问题,一是调查取证难。银行取证难是其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涉及关联企业众多,关键人物众多,且常活动于外地,有的甚至连开户行、验资机构都在外地,因此调查周期长,调查成本大,收获甚微;二是认定制裁难。现行法律只对验资机构提供虚假验资报告明确了惩处标准。而对垫资行为,尤其是垫资机构如何定性和惩处,没有具体规定;三是审查发现难。首先是在目前书式审查条件下,经验不足的审查人员难以察觉垫资中的蛛丝马迹。其次是实质性审查的具体执行标准尚不确定,登记审查人员在当场登记的工作要求下。即使从书式文件中发现疑点,也难以中止当场登记,而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因为缺乏足够说服力的告知理由,也难以确定审查核实时间。再次是非法机构和人员熟谙登记流程,对延长审查时间或驳回申请的原因解释的法律依据相当清楚,强行带入似真实假但短期难以澄清的登记事项,一旦遇阻常常引发非公正性投诉或诉讼:四是依法处理难。其中主要是企业不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处理,致使案件在规定时限内难于调查终结,往往积压至年检结束时涉案企业无法处理,一旦引发诉讼。工商部门常陷于被动。上述四个问题既有登记审查手段需要完善的问题,也有监管手段需要完善的问题。
四、山东地方局目前采用的主要专项治理措施
一是济南局重点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整改,从验资环节打开协助非法虚假验资的突破口。首先针对验资不实、违规问题、资产评估虚假问题及时向市人大进行汇报。取得支持。同时积极协助推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时下发两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规范了验资报告的出具标准,对违反者停止执业资格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刹住了违规操作的不良风气。在年检工作环节,又结合年检审计报告质量问题,开展了“五查”,即查货币资金、查应收账款、查应付账款、查库存商品、查关联方,共调阅了一万五千份审计报告,排查出有十分之一不合审计要求的财务报告,先后责令11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进行自查、整改、举报,将虚假注册公司的年检把关由工商一个部门前移至审计报告验审评价环节。问题公司的筛出比例大幅提高。
二是淄博局根据银行资金流动特点。既可以形成非法垫资和非法转移资金的渠道。也可以形成资金出入“瓶颈”的原理,加强了与银行管理部门的合作。在向市政府及时汇报工作的同时。与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会共同下发了《关于规范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在重点规范企业验资账户的管理,及时遏制企业远程开户、集中开户现象的同时,分别组织力量分别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会同人行、银监部门对违规银行开展货币资金账户开展执法专项检查。较短时间内就使银行合规操作的水平大幅提高。通过对企业货币资金账户的监管控制,今年下半年以来,非法现象大大减少。
三是潍坊局以工商所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及时反馈企业动态信息,随时补充调整重点监管数据库。将近两三年存在垫资嫌疑的机构报送登记申请的公司、资金短期大幅增加的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请银行和验资机构配合调查研判,筛查资金真实性,提高了查处到位率。
据了解,山东省局近期内,将取得省人行、银监会的大力支持,建立以中、工、农、建四大行为主的开户出资与登记后资金流向信息传送专线,直接连通省工商局数据信息中心,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到其他银行。此举将快速反映企业资金来源与异常流向,及时掌握可疑信息,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将违法关联企业一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随时联合执法,重拳出击。目前,四大行也有合作意愿,通过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及时了解企业信用情况,减少金融风险。目前这项工作已准备进入专线铺设阶段。
五、调研中收集到的工作建议
(一)规范中介机构、人员登记行为。将登记行为纳入职业化管理轨道,重新开展对机构的资质认定与人员素质考试,合格者持证上岗。建立人员在工商部门的备案制度,并确定机构的固定联络人员,及时相互通报法规、政策、规范化要求,具体指导登记行为,将对立关系扭转为合作关系。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工商牵头,会同公安、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定期交流,各自通报,联合执法。综合各项职能,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一、外资并购的垄断倾向
外资并购中的垄断倾向对于我国的经济安全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外资并购中的垄断倾向一旦形成,外资会进一步扩大其在相关产业的市场占有份额,造成市场力量的高度集中并最终形成垄断。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部分外资企业的垄断优势已经非常明显,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现市场垄断倾向
目前,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以后,凭借国内的优惠政策和其自身的雄厚实力迅速扩大其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和市场份额,占据了控制地位,甚至形成了市场垄断现象。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目前跨国公司已在彩管、微电机、小汽车、计算机、程控交换机、光纤电缆、橡胶、轮胎等取得垄断或控制地位。比如,在软件行业,微软(中国)公司的桌面操作系统软件的市场占有率高达95%;在软包装行业,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在感光材料行业,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高达80%以上。其中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市场至少50%的份额,富士公司中国市场占有率超过25%,其它如柯尼卡公司等占8%-9%;在电脑行业,跨国公司没有形成绝对的市场优势和垄断地位。如笔记本电脑,联想市场占有率为20%,IBM、东芝、戴尔、惠普分别为17.7%、15.2%、11.8%和513%。IA服务器,HP占25.2%,IBM占19.3%,DELL占14.4%。路由器,思科占70%。计算机处理器,英特尔占90%;在手机行业,2002年,跨国公司手机市场占有率为70%,其中摩托罗拉占26.8%,诺基亚占16.7%,位居前列;在照相机行业,无论是传统相机还是数码相机,跨国公司在市场上占有绝对垄断地位。以上海市场为例,传统相机产品,奥林巴斯市场占有率为25%,美能达占20%。数码相机市场,佳能占24%,索尼占22%,尼康占20%;在轮胎行业,法国米其林占轮胎市场的70%,等。
2.部分产业出现行业垄断倾向
外资并购着力于保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弱化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消灭潜在的竞争对手,从而达到控制某个行业的目的。外资并购的快速发展,已经对部分产业的市场竞争状况产生了影响,外资垄断部分行业的倾向开始出现。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比如玻璃行业,该行业中最大的5家企业已全部合资;占全国产量80%以上最大的5家电梯生产厂家,已经由外资控股;18家国家级定点家电企业中,11家与外商合资;化妆品行业被150家外资企业控制着;20%的医药行业在外资手中;汽车行业销售额的90%来自国外品牌。以上数据表明,俞演俞烈的外资并购已产生了我国多个重要行业被控制的后果。其中,最为典型的事例就是美国柯达公司对中国感光材料行业的收购,1998年3月,美国柯达公司出资3.57美元,收购中国的汕头公元、厦门福达和无锡阿尔美3家感光材料三家两厂,2003年柯达公司以4500万美元现金,取得了我国最后一家感光材料企业乐凯20%的股权,从而取得了一统中国感光行业天下的绝对优势地位。
3.形成专业技术垄断倾向
保持技术垄断,尤其是对核心技术的垄断,是跨国公司获得垄断利润的关键。从外资并购的实践中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后把核心技术垄断起来,致使我国辛苦研制的技术无成本让渡国外,这样长期发展下去,不可避免地形成了专业技术垄断倾向。目前,中国许多产业的产品受制于发达国家的新经济技术标准和关键零部件,如电视机、洗衣机、空调、汽车等产业。从个案来看,德国博世并购无锡威孚(中国最大的柴油喷射系统供应商)后,不仅垄断了中国柴油机的市场,而且垄断了无锡威孚的原有技术优势,而且迟迟不向中国转移核心关键技术,以此来左右中国整个柴油机技术和产品的发展趋势。另外在轿车行业,上海大众的普通桑塔纳车型,从1983年至1999年长达16年时间内一直没有变动,而该车型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国际上已经属于淘汰车型,且在国内售价高出国际市场价格1倍,但它还是占据了中档轿车60%的份额,其原因就是核心技术掌握在德国大众手中,而且在我国市场上,德国大众没有竞争对手,没有竞争压力引入新的车型。当其他跨国汽车公司纷纷在中国投资设厂,随着别克、广州本田等新车型投放中国市场,德国大众才将奥迪A6引进一汽大众,帕萨特引入上海大众。
二、外资并购垄断倾向带来的危害
1.威胁我国的经济安全
据中国产业安全中心的“2006/2007中国产业外资控制报告”指出,最近几年,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态势。外资不但在某些行业形成垄断态势,并且进入我国工程机械、电器、钢铁、金融、水泥等支柱企业进行并购,重点转向大中型企业或整体并购同一行业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如IBM目前垄断我国银行业大型机市场,IBM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垄断,客观上造成了我国金融运行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因为当国家间战略出现冲突时,IBM肯定要服从美国国家战略;在装备业这个国家核心与基础的工业行业,中国没有一家企业堪与GE、卡特比勒等巨头比肩,而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外资独资、合资企业已达2000多家,中国的装备设备国产化不足50%:100%的光纤制造设备、80%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和石油化工设备以及70%的轿车制造和数控机床依靠进口。另外,2005年就有5家外资机构直接或间接入股我国水泥类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的“斩首行动”如果频频得手,尤其是那些关系到国家战略利益的企业纷纷被并购,那么政府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各种政策措施成效就会降低,影响本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并且有可能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2.导致我国的民族品牌大量流失
在诸多外资并购案中,品牌控制往往被作为一项重要的竞争战略。从这几年外资并购的实践来看,外资先买断中方品牌,然后与这些中方品牌联合起来推出自己的国际品牌,最终以自己的品牌取代中方品牌,或者通过减少对中方品牌的投资来逐渐降低其品牌价值,或压缩中方品牌的产量,
或控制销售环节和市场推广,使民族自有品牌逐渐衰弱直至消失。外方控制品牌的问题在国内洗涤用品、化妆品、摄像器材、移动通讯、饮料、啤酒等行业尤为突出。譬如,在饮料市场,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在中国并购整合了“亚洲”、“崂山”、“天府”等七家国内碳酸型饮料企业,这些品牌在合资后都消失了,最终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基本上垄断了中国的碳酸饮料市场。再如,洗发产品中十分畅销的“海飞丝”、“飘柔”品牌,是外资控股并购了广州“洁花”牌洗发香波生产厂家后推出的,原洁花品牌几乎已经销声匿迹了。还有国内洗衣粉市场上的“碧浪”和“汰渍”品牌是外资控股并购国内“白猫”、“高富力”生产厂家后推出的新品牌。大量事实证明,很多自主品牌不仅没有在并购中壮大自己,反而被消弱,直至被消灭,这样就会导致我国产业竞争力下降,这对我国来说无疑是一种重大威胁。
3.削弱国内企业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
近年来,不少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掌握控股权之后,取消原有国内企业的技术研发机构,由跨国公司本部提供技术。而且在我国从事研发活动的外资企业多数从事适应性研发活动,外资设立研究机构主要是进行新产品的本地化研究,而高新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仍掌握在外方手中,并不轻易向我国转让,创新能力仍在外资公司母国。这样长期发展下去,必然会影响和消弱我国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增强对国外技术的依附性。据调研,超过93%的企业在中国有技术扩散行为,但77.5%企业处于浅度国产化阶段;有深度国产化行为的企业只有16.25%;而实现技术创新的企业只有6.25%。比如,我国是世界上具有生产成套石油钻机能力的少数国家之一,在石油钻机方面处于世界前列,我国原最大的石油钻机生产基地一兰州石油化工机器厂把石油钻机制造部分与世界最大的石油机械制造商美国国民油井公司合资,成立兰石国民油井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美方占60%的股份。合资后,该厂只剩下单一的加工业务,失去了原来的研发、设计、销售等业务,成了跨国公司的加工厂。
4.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近几年来,一些跨国公司纷纷以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的方式,对中国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进行并购。由于我国目前产权交易很不规范,外资在并购中国企业的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在资产评估中国有资产流失。分析其原因,有的是由于并购中资产评估制度不完善,评估方法不科学,从而造成一些无形资产的价值在评估中被忽视或低估漏估的现象;有的是并购过程不规范,即产权交易过程多是企业之间的私下交易,而非公开竞争。(2)政府的因素。地方政府的指导思想不惜一切代价让合资成功,视外资注入和市场保障更重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中国企业的自主发展,结果让外资立于不败之地,使国有资产的流失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北旅并购案,1995年8月,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商社协议收购北旅25%的股份,从而成为北旅第一大股东,日方同时承诺所持股份8年内不向中国境内法人或个人转让。当时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在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方面的借鉴,日商也正是利用自己在成熟的并购经验钻了中国法律的漏洞。按照北旅与日方达成的转让协议,北旅使用的土地只以每亩5万元人民币折价入股,地价显然偏低,并且还存在设备被低估的情形。北旅拥有4台由德国生产的大型设备,当时的实际价格是1亿元人民币,但评估价格只有800万元人民币。结果,总的评估价格5.2亿元人民币比实际价格约9亿元人民币差不多少了一半。北旅的资产流失严重;再如,2005年3月10日,卡特比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卡特比勒(香港)有限公司分别出资130.8万元人民币和43.6万元人民币,以股权并购方式获得山东山工机械有限公司30%和40%的股权。令人吃惊的是卡特比勒投资有限公司以不到2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竟然收购了这家具有40多年历史、在中国装载机行业里排名第七、年生产能力达5000台,销售收入10亿元人民币的山工机械40%的股份。
三、外资并购的反垄断策略
1.制定统一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为我国在外资并购过程中的反垄断和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整部法律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法律条款只有一条,许多重要的内容并没有予以体现,所以可以认定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控制仍然有许多尚待完善的地方。鉴于外资并购有其特殊性,可以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反垄断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市场的实际和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现状,制定一部统一的、涵盖外资并购反垄断各方面内容、效力位价较高的专门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法》。该法在内容上,应全面规制并购活动导致的垄断问题及其所有环节。
2.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
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政策立法的法律制度框架和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了。但是,有关政策立法体系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就外资并购实践而言,《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仍显得较为原则,因此需要尽快制定更为具体和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从而保障发生在我国的外资并购活动顺利开展,有效防止和控制外资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威胁。在实施细则中应包括程序性规则(如事前申报和事后申报、申报义务人、申报的受理机关、申报的内容和审查的期限)、实体性规则(如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认定)、反垄断的域外效力和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法律责任(如举报制度、法律制裁、诉讼机制)等内容。
3.设立外资并购反垄断专门执法机构
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但该委员会仅仅是履行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而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权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分工执掌,分别负责对“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权。这种对执法权的分工导致了执法机关对被监管的企业并无实际的管辖权,会形成执法资源的浪费,也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该执法机构可采取委员会制,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并且考虑到外资并购中反垄断的实际需要,必须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相应的职权,如应该拥有相应的调查检查权、审批核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裁决权、规章制定权和公益诉讼权等。
4.建立外资并购的事后监控制度
《反垄断法》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仅规定了事前申报,未规定事后报告制度。从国外的立法与实践来看,大多规定了并购完成后对企业限制竞争效果的持续性审查制度。为了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带来的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参照国外的立法,我国也应当设立外资并购的事后监控制度。对于经批准已进行并购的外资并购,并购企业在并购完成时和完成后的一定年限内,应定期向国家反垄断执法机关报告并购后企业的控股情况,一旦外资所持股权比例超过国家规定的份额,反垄断执法机关有权认定其违法,可以解除收购或强制外商向国内相关企业出售其股份,以弱化其控制地位。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提出了把我市打造成“**工业强市,**宜居城市和长江经济带强劲增长极”的目标,全市经济发展呈现出快速增长、效益提高、项目增多的良好趋势。但是,与全市人民的期望比,与周边同类县市比,与冲剌全国百强县市的目标比,我市的发展还是不够好。无论是从发展速度、发展质量,还是发展后劲看,都存在一些不足,如市场主体偏少、支柱龙头不多,主体发展潜力不够等。作为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商部门,如何发挥职能,运用高效、优质、快捷的服务方式,促进市域经济科学发展,是我们工商部门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结合工商实际,通过亲身经历和深入的走访调查,本人认为在当前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前提下,在共“渡”全球金融危机的大气候下,大力发展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服务城市形象建设是促进市域经济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 突出“量”的增加,大力发展市场主体
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规定的,全面放开市场准入。以更大的力度,有效落实服务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51条、促进全民创业的26条意见和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18条措施。实行“九放宽三允许”,促进全民创业。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和使用限制、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放宽经营范围选择、放宽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限制,放宽主体资格条件、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放宽中小企业出资期限、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出资期限限制、放宽股东出资方式限制;允许出资人以其在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或对其他公司增资、入股;允许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出资人可以以科技成果、经合法取得的荒山、滩涂、私域使用权、采矿权、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允许股东以债权作为出资。全力支持姚家港工业园、白洋装备工业园规划和建设,对拟入驻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实行“项目筹建登记”和“分期缴资”等优惠措施,促进其快速落户。对重点扶持创业对象实行试营业制。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回乡农民工、残疾人员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六个月。结合我市市场主体登记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报送市场主体发展等数据情况及分析材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二、突出“质”的提升,促进市场主体发展
根据市委市政府实施工业立市、开放强市战略,立足职能,大胆创新,全力配合支持政府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优强企业倍增工程”,重点扶持酒业、三宁、华润、迅达、省化、中冶重工、奥美、今贝等企业快速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加快上市。在继续支持“两酒”扩规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引进油脂、水产、畜禽和果蔬加工项目;支持拓宽创业融资渠道,指导、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进行融资,支持有限公司以股权出质方式融资。支持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吸纳关联企业为成员,组建企业集团;对重点龙头企业、高科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所从事的行业;投资高新技术新兴行业的,其名称中可使用“高新技术”、“科技”等字样。
三、突出“牌”的培育,推进商标品牌战略
大力支持和引导具有地方特色的涉农企业和产业,发展农产品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在全市扶持培育一批“名、优、特”农产品商标品牌,扶持“百里洲”申报地理标志。促进提升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积极引导扶持“三宁”品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力争年内完成申报工作。做好省著名商标申报和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引导企业使用著名商标标志,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产品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和占有率。推进商标质押贷款,加强与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开展商标品牌无形资产评估,引导企业以商标质押形式获得贷款、作价出资或投资入股办理企业登记,促进企业盘活资金,加快融资。推动闲置商标转让,盘活商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支持鼓励定牌加工企业在出口商品上使用自有商标,指导重点出口型企业进行商标境外注册。以保护涉农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为重点,继续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犯食品、农产品、药品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等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四、突出“靓”的特色,服务城市形象建设
围绕发展**支柱产业,制定广告业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支持相关产业广告投放,在打造名优品牌的同时壮大广告创意产业。支持广告从业人员培训和人才引进,提升我市广告企业创意、设计水平,美化、亮化城市。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大力支持配合政府部门,加快发展港口物流业、仓储物流业、工业物流业及综合类物流业;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规范建设商业特色街区、专业市场,规范完善机动车销售、五金、金属加工等专业市场,配合五柳树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公园路装饰建材市场、团 结路电脑一条街、雅畈木材市场改造等工程建设。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年”建设,大力整治小街小巷、流动摊点及无照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
五、突出“实”的举措,真情扶持三农发展
围绕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个体工商户、各类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经纪人,进一步综合运用法规、登记注册、商标、广告、合同、市场规范等多种职能作用,促进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促进和规范农产品流通和农资流通,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点创建”活动。深化“百企联百村,共建新农村”活动,注重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村企共赢。突出优势农业资源和特色农产品,大力发展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争取涉农商标申请和注册量上个新台阶。加大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和参考文本推广应用力度,切实增大“订单农业”的成果,帮助农民规避风险,稳定增效。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进一步探索农资经营主体发展和监管的新路子,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加强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监测,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推进农资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农资长效监管机制。
关键词:金融业;区域经济;发展途径
一、江北区金融业发展现状
(一)江北区金融企业类型及分布。2014年,江北区拥有金融业法人单位10家,其中货币银行服务4家,非货币银行服务
2家,财产保险2家,保险经纪和服务2家。
从类型上看,江北金融业法人比较单一,主要还是集中于银行业,占据60%,保险业占据40%,证券业、金融咨询、金融技术服务等其他金融活动尚处于空白。从分布上看,金融企业主要还是集中于市中心的中马街道,甬江、庄桥、洪塘等城郊区域还未有金融机构总部入驻。
(二)江北区金融业发展及经济贡献。近几年,江北区金融业在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带动下,增长迅速,从10年开始,行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3%,远超9.8%的GDP年均增幅,其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也逐年提高。2013年,江北区金融业增加值首次突破20亿,占GDP比重也达到9.75%,贡献达14%。
从四大细分行业增加值情况看,银行业依然占据主力地位,约占金融业增加值的76.3%,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活动合计约占23.7%。
(三)宁波市及周边县市区金融单位分布情况。2014年,宁波市拥有金融业法人单位185家,其中中央银行1家,货币银行服务58家,非货币银行服务50家,人身保险15家,财产保险26家。从县市区分布情况看,海曙44家、江东53家,分别占到总量的23.8%和28.6%,江北区位居第6位。
从增加值情况看,海曙江东作为新老宁波市金融中心,两地区增加值合计占据近50%,我区仅占4%左右,在上述六区中,仅高于镇海,与海曙、江东、鄞州差距较大。
二、江北区金融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江北区金融业发展面临的挑战。(1)发展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江北区金融业发展起步于“十一五”期间,06年,全区金融业增加值2.2亿,占GDP比重为1.9%,由于起步落后,到2013年,增加值占全市的比重仅达到4%左右,仅为海曙、江东的1/5不到,鄞州的1/3左右。总部机构企业数占全市的比重也仅为5.4%,相距海曙、江东甚远。(2)“硬件”“软件”不足,金融发展环境欠佳。从我区商务楼宇情况看,一方面是量少、规模小。以投入使用的商务楼宇数25个,总面积70万平方米左右,而海曙、江东在2011年商务办公楼面积就已经达到330万和
250万平方米。二是楼宇档次不高,缺乏5A级商务办公楼宇(甲级写字楼)。核心滨水区11幢楼宇,除了北岸财富和新建成投入使用的来福士广场、钻石广场及豪城国际外,其余8个商务楼宇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以无法适应现代服务业总部型经济的发展需求。另外,从“软件”方面看,我区缺乏对金融业的发展定位和相关的政策支持。《江北区十二五规划》中仅有简单的提及培育发展金融业及建设中马街道非银行业金融聚集区,缺乏详细、全面的规划方案及未来打造金融聚集区的定位及行动目标;江北区近几年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种扶持政策中,对于金融业发展没有明确详细的扶持政策出台,政策尚处于空白。(3)区域竞争进一步加剧。根据《宁波市十二五金融业规划》,宁波将在5年内基本建成长三角南翼区域金融中心,在空间布局上,将形成“一个主中心,三个金融集聚区”的空间布局。从规划上看,江东成为宁波最重要的金融中心已是必然,后起之秀鄞州作为三个金融集聚区之一,其金融业发展以步入快速发展轨道。而江北在起步较晚的情况下,又没有纳入全市的金融业发展规划布局当中,金融业发展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局面。
(二)江北区金融业发展面临的机遇。(1)宏观金融发展环境优化。随着上海经济圈辐射效应的加深以及《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的获批,宁波金融业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宁波市金融发展规划提出把宁波打造成对接上海、服务海洋经济的区域性专业金融中心,抢抓海洋经济发展新机遇,立足海洋经济发展核心区建设,积极融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加快打造新兴金融发展平台,持续完善金融体系,调整金融结构,创新金融产品,壮大金融总量,优化金融环境,实现城乡金融协调和区域金融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升金融核心竞争力和区域辐射力,努力建成区域金融中心。(2)江北自身地理位置优越,具备更大的发展空间。江北地处宁波市区西北,北连杭州湾大桥,作为宁波市的北门户区,融入上海长三角2小时经济圈,这为江北充分利用上海因素,融入上海金融圈,承接上海金融产业链的转移和功能放大,推动江北金融业乃至整个高端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较好机遇。江北与海曙、江东同样作为宁波市中心城区,其地域面积相当于其他两区之和的三倍多,广大的城郊发展空间和相对低廉的商务经营成本将为江北承接市中心的金融业发展提供有利的空间保障和要素支持。从江北商业地块建设看,来福士广场和钻石广场以建成运营;宁波绿地中心今后将作为宁波地标性建筑矗立外滩,其办公楼面积有近20万平方米;滨江地块的奥利赛广场、北门户区的中策创意广场、
GXG时尚大厦等正在紧张的筹建中。这些都将为江北创建良好的金融环境打下坚实基础。(3)宁波金融业态发展不平衡,我区金融业发展存在更多选择。宁波市金融业产业结构不合理,机构门类不齐。其中银行服务一枝独秀,占比高达59.5%。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较缓慢,经济总量仅占
10%不到。而金融后台服务,如金融咨询、人才培训、财务顾问、战略规划、信息技术后台支撑等业态更是匮乏。而正是全市金融业态发展的不平衡,为我区制定金融业发展规划,从弥补宁波金融业发展短板上,提供了更多方向和选择。
(三)促进江北区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建议。(1)明确发展方向―金融中介、后台服务中心。积极利用、宁波东部新城金融业发展的外溢效应,同时把握好周边县市区金融业尚处起步阶段的有利时机,重点发展功能互补、机制竞合的特色金融业态。大力引进宁波尚处“短板”的金融业态总部机构入驻江北,如信用评价、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投资咨询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融资典当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数据处理备份、软件设计等金融后台服务机构等,同时利用北门户区打造宁波电子商务中心之际,率先发展互联网金融③,把江北金融发展方向定位在建设成为宁波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示范基地。(2)制定发展目标,优化规划布局―双核辐射、多点支持。将金融业发展纳入“十三五”发展规划,制定今后全区金融业发展目标,同时优化金融业的空间布局,促进金融业产业集聚和金融服务延伸。以中马商务中心和北门户区电子商务中心为“双核”,湾头区块、万达区块、慈城新城为“支撑点”,构筑江北区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双核辐射、多点支撑”的空间布局。(3)落实细化各类保障制度。制定、细化并落实对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各类保障制度。一是制定完善金融业发展优惠扶持政策,出台针对引进金融后台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备份中心、金融中介服务等新兴金融业态总部机构的扶持政策;二是制定高端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与金融机构、相关院校合作组建金融人才培训基地,提升区域金融人才整体素质;三是健全完善区域金融协调制度和信息交流机制。以区金融办牵头,定期召开全区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加强沟通与协调,推动促进金融业发展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