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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咨询机构;政府投资项目;作用
Abstract: engineering consulting institutions and main work contents is project evaluation in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Project evaluation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project preparatory work, project evaluation is very important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preparatory work. In this paper, from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tudy of government projects, discusses the consultancy work focus. And introduces the role of engineering consulting organization in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institutions;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effect
中图分类号:C93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项目审批制是我国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在工程建设前期阶段,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要求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1、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投资主体的项目,所以它具有与一般投资项目不同的特点。政府投资项目应该大多数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即主要提供非盈利的为社会大众所需的项目。但也可能会包括一些虽盈利,却难以收回投资或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具有为社会发展服务、非盈利、公益性,超大型、比一般项目投资大、风险大、影响面大和比一般项目更严格的管理程序等特点。
2、咨询机构的工作重点
政府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都应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咨询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工作重点主要是项目建议书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初步设计审查。项目评审依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政府投资相关行业、产业的建设标准及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相关建设、建筑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发展需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建设及工程规范、标准,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对各种建设方案进行比选、分析、论证,审查工程、工程技术方案,确定建设规模是否合理,建设标准是否适宜,提出工艺技术的选择和引进、主要设备选型和引进、施工技术方案、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等优化方案。通过资源、市场的供需分析预测,确定对工程建设选址、工程规划建设条件、资源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真正控制好项目的投资。通过评估审查,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工艺、投资等主要内容进行了优化,使项目规模更合理,投资更准确,用地更节省,环保更得力,更节能。
2.1注重把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按照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政府投资相关行业、产业的建设标准及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相关建设、建筑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发展需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建设及工程规范、标准,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通过论证、评审项目产业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的关联性,通过资源、市场的供需分析预测,确定项目规模(产品和工程规模)、建设内容的合理性,通过产品、技术、工艺、生产、原料、设备、工程、建筑等建设方案的比选、优化,确定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结合前期各个阶段工程建设的外部条件(国家宏观政策及其项目实施建设条件)的不断落实,真正控制好项目的投资。
2.2注重把握工程建设方案
对各种建设方案进行比选、分析、论证,审查工程(含建筑)或技术(含工艺)、生产方案(有的是资源或原料、有的是产品、设备等),确定建设规模是否合理,确定工艺技术的选择和引进、主要设备选型和引进、施工技术方案、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实施是否可行。
对工程建设选址、工程规划建设条件、资源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对外部因素可能对项目的影响和影响程度进行认真的分析、确定。
通过对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能耗、水耗指标分析评价,评审工程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政策及有关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并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2.3、注重把握规划的符合性
项目的规划符合性是评估的重要前提和依据,无论什么性质的项目,首先要符合规划,即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项规划,以及上一级规划等。不符合规划的项目,首先就不能成立。
2.4、注重统筹项目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应该体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特别是在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因此,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时,除了评估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规划以外,必须将项目放在区域范围内进行评估,统筹评估区域内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合理布局,区域内设施的共建共享, 以更好地优化资源配置。
2.5、注重维护公众利益
对于对公众生活影响较大、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和风险的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由于其环境影响、社会影响复杂,评估中应在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和谐社会的理念,充分考虑公众利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等,提出优化方案,降低各种负面影响,提高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
3、咨询机构的作用
咨询机构评估所采用的方法先进,评估的内容全面,评估的形式多样,能对政府投资项目更加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估。咨询机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人员必须由相关专业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和深度都可满足规范要求。评估人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不受项目决策者、项目投资者、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的干扰,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项目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甚至坚决予以否定。运用科学的评审方法和规范的评审程序,把握项目的规律性和特殊性,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评价项目的工程方案等内容,在评估程序上,现场踏勘、调研、召开专家和部门咨询会一般是必要的环节。在评估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不同意见,广泛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对项目进行客观分析。既充分发挥评估人员的专业优势,又注重专家和部门的作用。专家的选择不应局限于项目本专业领域,对于有重大影响和社会广泛关注项目,需要聘请行业外专家特别是有不同意见的专家,对于重大分歧意见要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反映,以提高项目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咨询机构的项目评估是全面分析项目的微观效益、宏观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进度、管理的合理性等,是对项目投资进行的综合评价,主要目的是评价项目的总体效益,分析项目投资的价值到底有多大,该不该投资,进而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高项目决策的水平。严把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关,关注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公共安全、资源利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对各种建设方案进行比选、分析、论证,优化和完善工程建设方案。严防“钓鱼工程”、“三超工程”,提高土地使用率,对“提高投资项目的效益水平,保证建设项目做到科学决策和科学施工。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述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总数已达到35.4万,其中社会团体19.2万,民办非企业单位16.1万家,基金会1千多家。但总体而言,我国非营利组织总体上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数量和规模上仍有较大差距;在组织和管理方面,整体素质偏低。因此,为了提高非营利组织的运营效率,使政府、公众能有效地对非营利组织行为进行监督,这就迫切需要尽快建立对非营利组织建设的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开展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本文对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研究做一综述,去粗取精,以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一、开展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意义
目前学术界的研究认为,开展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广义的角度讲,中国非营利组织之所以要致力于效率目标的一个理由是中国存在着严重的公益资源匮乏、资源配置不合理甚至浪费的现象。公益制度也是一种配给制度,而非营利组织引入效率意识的目的在于实现公益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开展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有利于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地评价非营利组织,有利于优化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从狭义的角度讲,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评估对于非营利组织自身良好健康发展也是非常必要的。一是绩效评估有助于为非营利组织承担公共责任建立一种约束机制;二是绩效评估有助于改善非营利组织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绩效,可以为组织自身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客观依据;三是绩效评估有助于非营利组织对外树立形象,提高组织的公信度。
二、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遵循的基本原则
开展绩效评估的前提是应遵循评估的一些基本原则,不同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仲伟周、曹永利认为开展绩效评估应把握以下原则:一要把握客观性原则;二要遵循可操作性原则;三要遵循公开化、明确化原则;四要遵守反馈原则。而高雷、张婷则认为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应坚持八条原则:第一,相关性原则;第二,科学性原则;第三,重要性原则;第四,系统性原则;第五,可比性原则;第六,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目标;第七,导向性原则;第八,经济性原则。
三、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主体
开展绩效评估必须首先解决由谁评估的问题。绩效评估主体指的是对评估对象作出评估的组织和个人。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非营利绩效评估主体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以政府为主导。如2006年民政部在部分省市开展的民间组织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第二,非营利组织聘请外部专家对本组织的绩效进行评估。如,1996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委托中国科技发展促进会对“希望工程”进行的绩效评估;1997年杨团等人对天津鹤童老人院进行的绩效评估;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等机构对上海罗山会馆进行的绩效评估等。第三,非营利组织的自我绩效评估。目前,这类绩效评估在国内非营利组织中最为常见,评估所需的资料多通过访谈得来。由于这种类型的评估是非营利组织对自身所进行的评估,对组织本身的背景和特点都较熟悉,评估的费用较低,但受主客观影响,评估的结果可能缺乏公正性。第四,国外的资助机构、国际非营利组织、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联合国体系(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所资助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的评估。这种评估应用国际上较为流行的参与式评估方法,评估方式十分灵活,但由于评估主体对被评估组织当地文化背景缺乏深入了解,评估结果也不是十分理想。由于这类评估与国内非营利组织接受国外的资金、项目联系在一起,因此较为多见,也合乎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国际惯例。
四、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客体
评估的客体是指绩效评估的对象;明确评估客体是绩效评估的先决条件。由于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过程的复杂性,非营利组织的评估客体在学术界尚无定论,研究论述颇多。邓国胜构建了非营利组织评估模型,该模型有四个子模块。第一个子模块是非营利性评估,即对非营利组织是否违背了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规范进行评估。该模块的目的在于通过评估来促进非营利组织的责任与社会公信度的提高;它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非营利组织的筹款难题。第二个子模块是使命与战略的评估。该模块的目的在于通过评估明确组织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它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非营利组织如何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如何增强组织的凝聚、吸引人才等问题。通常,使命与战略评估属于组织的自我评估,由组织内部员工实施。当然,有时也可以请外部专家参与。第三个子模块是项目评估。该模块的目的在于通过评估促进非营利组织的效率与服务质量,它试图解决的是因缺乏竞争导致的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通常,项目评估属于外部评估主体评估。第四个子模块是组织能力评估。该模块的目的在于通过组织能力评估增强非营利组织达成使命的能力;它试图解决的是长期以来非营利组织能力欠发达的问题。通常,组织的能力评估属于自我评估,由组织内部人员完成。其后,邓国胜又针对传统的“三E”(所谓“三E”即指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与效果(Effec-tiveness)、“三D”(所谓“三D”是指诊断(Diagno-sis)、设计(Design)与发展(Development)和“顾客满意度”评估理论的不足,提出更有针对性、更适合中国非营利组织的“APC”评估理论。唐跃军等则构建了基本状况、组织治理、公共责任、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筹资活动等6个一级指标、28个二级指标、21个三级指标的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用层次分析法提出了权重设计的思路。刘宇从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自身拥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数量、公益性、信誉、融资能力、抵抗风险能力、评估主体等方面研究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文宏认为,一个有效的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体系应该包括两层次:一个层次是针对非营利管理组织成员个体在工作任务中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等方面情况;另一个是针对整个非营利组织基于政府、社会及其自身一定的人力、设施、资金、信息、技术和政策而产生的有形或无形的产品、业绩和作为的情况。刘春香等强调要建立一套系统的评估机制,它是非营利组织运作和发展的重要手段。这是因为评估机制不但能对受评机构产生积极影响,而且有可能通过探讨某个领域内的一个典型或一种模式,为政府制定宏观政策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参考依据。比
如,能帮助受评机构调整目标、完善组织、健全制度、检查进度、沟通社会等。当然,这一评估机制所包含的内容应是全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有:目的评估,它包括投入指标、产出指标、结果指标、效率和效果指标以及服务质量指标等等;管理力评估,它应包括管理模式、管理技能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程度和自我评估、筹款能力等等;组织成员评估,如共同的价值观、工作人员与志愿者的工作水平、领导者的领导艺术等等;使命与战略规划的评估,主要包括需求评估、创新评估以及灵活性评估等。林闽刚提出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应以通过有效的组织治理结构,提升组织绩效,实现公共利益,获得公共信任。在这一目标基础上,提出以组织治理结构、组织绩效、公共利益为基础的一套社会问责体系。徐君、王冠、曾旗等根据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目前情况,遵循指标体系的建立原则,借鉴国内外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绩效评价已经取得的成果,综合考虑非营利组织的特点,构建了三层递阶次结构的评价指标体系。该评价体系由内部治理与运作、效益、效率和发展创新能力四大类指标组成;每大类指标又包括若干个具体的指标,共17个。
五、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方法
由于公共数据平台缺乏、统计口径的多样化,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的定量化评价研究相对较少。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方法主要有三:一是对非营利组织绩效之相关要素的定性描述,采取诸如平衡记分卡之类的方法。朱小平、杨妍针对非营利组织服务内涵和模式提出了一个分析框架,主要从四个维度来衡量,包括使命达成度与社会接受度(效果性);运作有效度(效率性);资源投放度(经济性);团体满意度(效果性)。罗文标、吴冲以平衡计分卡方法为基础,提出六维棱柱绩效评估模型(SDP),即财务维、客户维、内部运营维、学习与成长维、政府维、竞争维。二是对非营利组织运作效率、效益与成本的定量测度与评估。如徐君、王冠、曾旗等运用层次分析法计算非营利组织企业化管理绩效评价指标的权重。这方面可以有数量的计算,但这种计算只有相对意义。有时候,一些非营利组织在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财力以后,其“产出”效率不一定能够在短时间内被认定。人们很难对此作出关于效益的评估。而且,量化方法也并非像某些人所声称的那样,具有价值中立,没有意识形态的倾向。如果一味追求定量分析,只会把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价研究引入庸俗化境地或是误入歧途。三是综合评估方法,也就是对非营利组织绩效的定性定量综合评价。这是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有别于营利组织的亮点之处。因为非营利组织的绩效如何,并不是组织自身的主观认定和判断,而是相关利益者对其所作的各种客观评价的总和。当前,许多非营利组织由于自身规模、评估能力、外部环境等因素制约了综合评估方法的实际运用。
六、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基本程序
对于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程序探讨,盛明科认为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是一个动态过程。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包括:明确评估目的、构建指标体系、制定评估方案、收集评估数据、计算数据信息、撰写评估报告等基本环节。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相互联系、环环相扣,构成一个完整的、动态的管理过程。而李薇、姜明锡认为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考评程序有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考评规划;(2)确定考评对象;(3)确定考评方式;(4)确定考评目标;(5)建立考评指标体系;(6)收集相关信息;(7)选择考评方法;(8)执行考评。实践方面,2006年,湖北省作为全国开展公益性社团评估工作试点省(市)之一,在开展公益型社团绩效评估时,建立了“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评估机制。整个评估机制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研阶段;第二阶段为评估办法和标准制定阶段;第三阶段为动员和培训阶段;第四阶段为评估阶段;第五阶段为结果审定和公示阶段;第六阶段为总结阶段。
七、简要评论
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出现还是新兴事物,其理论和方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系统、深入的研究还比较少,因此,学术界的研究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
第一,初期研究局限于宽泛的必要性和意义阐述。对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必要性基本形成共识,主要有:开展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可以优化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开展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有利于完善非营利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能力建设,有利于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第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不科学、考核标准不统一。目前,国内关于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客体,即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体系的研究很多。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但指标体系设计主观性强,不够科学;主要是定性的描述而没有进一步指标化和定量化;主要侧重经济指标,非货币性指标缺乏;其实际操作性和系统性不足。
第三,评估方法单一。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手段、方法基本上没有超出经济学的范围。如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是采用最广泛的方法,关心的是非营利组织的直接投入和产出,但很少深入到社会效果与影响的推定。非营利组织的定量化、模型化研究,缺少关注和推广。针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采用综合评估方法,以促进非营利组织的绩效改善,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课题。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八日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土地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因长江大桥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进行拆迁,江苏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搬迁期限不得超出规定的拆迁期限。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提供概算;
(二)拆迁人向开发区管委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公告;
(四)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并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与时限、拆迁及评估委托合同等;
(六)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张贴并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被拆迁人所属单位、组织和街道、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资料。
前款所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提前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
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及拆迁评估业务的人员出示上岗证。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在确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时,可以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三)租赁房屋;
(四)迁入户口。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拆迁人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加盖印章,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产权不明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开发区管委会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开发区管委会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资金使用条件、程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编制房屋拆除方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结束后5日内,应当报开发区管委会验收。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应当按照齐全、准确、规范的要求,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好拆迁资料,并在拆迁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交开发区管委会存档。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按房屋权属证书确定。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据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二十八条 工业用地项目、市政建设项目、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拆迁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异地提供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
前款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道路、桥梁、河道整治、防洪、排水、排污、环卫设施、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照明、绿化等建设项目。
第二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三十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被拆迁人免缴房屋契税。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拆迁规模,向市场投放相应的房地产用地,确保提供足够的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购。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 拆迁设有典权、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安装使用的管道煤气(含液化气)、有线广播等设施,对房屋的装饰装修项目,及被砍伐或者移栽的树木,由拆迁人进行补偿。
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按规定给予足额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拆迁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对按房屋面积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
(二)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12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月支付3元,对按房屋面积计算低于120元的按120元支付。
(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户计算。对在拆迁中析产因素造成少于30平方米的不单列分户计算。
被拆迁人应当自行承担其在过渡期限内所发生的水、电、气费。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遵守拆迁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搬迁时,可凭拆迁人或者拆迁实施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搬迁事假两次(含过渡搬迁),所在单位每次应当准假3天。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评估,是指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房地产估价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及专业人员进行年检,并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四十条 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在签订后3日内提交开发区管委会。受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做好评估报告汇总工作,并在拆迁工程结束后10日内提交开发区管委会。
评估机构不得擅自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不得借用无评估资格或者非本评估机构的人员从事拆迁评估业务。
第四十一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接受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开发区区位补偿基价为500元/平方米。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三)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合法建筑面积按新建、翻建时乡(镇)政府和区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或《宅基地登记表》核准的面积确定;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按被拆迁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确定。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等级、成新,按《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等级补偿标准》(附表一)、《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成新评定标准》(附表二)和《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成新折旧率》(附表三)补偿。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评估补偿。对超出被评估房屋本身结构等级条件以外的设施设备和装潢、装修项目,按《南通开发区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设备和装潢、装修补偿标准》(附表四)进行补偿。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抽签确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提前3日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拒绝评估,影响拆迁正常进行的,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资料,可确权书证及房屋区位、朝向、结构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时,评估机构应当通知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裁决。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2%的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2%的误差范围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为平房的,区位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住宅房屋为楼房的,底楼区位补偿按底楼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楼上区位补偿按楼上合法建筑面积的60%计算,但区位补偿面积总数不得大于合法土地使用面积。
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其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给予土地补偿。
第四十八条 新建住宅房屋自批准建房之日起6个月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不满5年被拆迁的,按其房屋重置价的15%增加补偿。
第四十九条 开发区拆迁以被拆迁人的产权户为单位。拆迁范围内计划内出生、婚嫁、长期居住的人员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拆迁范围内非计划内出生、婚嫁、长期居住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拆迁人申请,可以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
(一)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如其配偶是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可以列为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但配偶已随军的除外。
(二)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或毕业后待业在家的人员。
(三)在外地工作的配偶,不包括全家户口均在外地的人员。
(四)产权户仅此一处住房,不包括同一产权户在不同村、组、队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
(五)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无子一女招婿的,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
(六)拆迁公告期间计划内出生、死亡的人员。
(七)产权户中有未婚独生子女的,增加1人标准计算。
已出嫁的人员,挂靠户口的人员,租住、借住、寄住的人员,拆迁公告规定期限以后出生的人员,在另一地已列为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以及其他原因非正常迁入的人员,不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
第五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员,给予补偿区位基价补贴、未建房价差补贴和宅基地补贴。
(一)区位基价补贴。含楼房二层0.6系数已补偿的面积在内,核定产权户实际人口建筑面积达不到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补足:
1. 户人数3人以下(含3人)区位补偿人均面积不足24平方米的,补足到人均24平方米;
2. 户人数4人区位补偿面积不足93平方米的,补足到93平方米;
3. 户人数5人(含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区位补偿面积增加17.5平方米;
4. 对列入被拆迁人产权户成员范围的非农业人口,其区位补偿人均面积按农业人口标准的90%计算。
(二)未建房价差补贴。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含二层合法建筑面积)低于第(一)项规定标准的部分,每平方米补贴150元。
(三)宅基地补贴。按实际区位补偿面积×0.43×70元计算。
第五十一条 被拆迁人获得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额人均低于17000元的,按人均17000元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决定移地迁建的,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迁建费用给予被拆迁人补偿。被拆迁房屋的迁建成本补偿价,按《南通开发区被拆迁房屋迁建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五)评估。
第五十三条 对被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实施拆迁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第五十四条 对拆迁范围内属于被拆迁人的树木(含果树)、竹园、祖坟等,需要砍伐或迁移的,按附表六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十五条 被拆迁人从事养殖等家庭副业,或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因房屋拆迁终止的,按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七。
第五章 企业拆迁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被拆迁镇村工业企业属于国有划拨性质建设用地或集体性质建设用地的土地,按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合法用地面积,以拆迁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所需支付的费用标准(2.5万元/亩)给予土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