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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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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实施细则

统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婚姻登记工作的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第三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均应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协助婚姻登记机关做好婚姻登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婚姻自由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

    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业务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婚姻登记。积极开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每月登记的时间在农村不得少于三天,在城市不得少于六天,并在本辖区内公布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时间。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以下简称婚姻登记员)须由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干部担任。婚姻登记员在履行公务时,要出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证章。

    第八条  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第三章  结婚和复婚登记

    第九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复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或复婚登记。

    第十条  申请结婚登记时,男女双方应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并附男女双方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合影或一寸单人照片三张。离婚后申请再婚或复婚登记的,还应持离婚证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男女双方应持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婚前体检证明》。

    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使用时,应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印章。

    第十一条  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而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除持第十条规定应出具的证件外,还应持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员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的结婚申请,应进行审查。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隐瞒。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十四条  凡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有关结婚登记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有关结婚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但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记入《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意见”栏内。

    第十五条  对要求复婚的当事人,按结婚登记的规定办理,并将情况书面通知原办理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的同时,应收回《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离婚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非法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当事人确实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经疏导无效,当事人仍不能取得申请结婚登记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可将调查情况在《结婚登记申请书》“提供证件情况”栏内注明,并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其指定医疗单位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进行,并出具《婚前体检证明》。如不按规定执行,婚姻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第四章  离  婚  登  记

    第十八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件。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进行调解。经审查和调解,证明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第二十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凡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提出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现役军人和有特殊规定人员的婚姻登记

    第二十二条  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时,需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家探亲期间申请结婚,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可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需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结婚登记的男不足26周岁、女不足24周岁的民航空勤人员;年龄不足30周岁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组织未批准结婚的国家队运动员,婚姻登记机关应教育当事人遵守有关规定,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十五条  出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要求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公费留学生可持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婚姻状况证明;自费留学生可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本人在国外期间婚姻状况证明,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十六条  没有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契约华工,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的,可由居留地公证机关出具在居留期间无配偶的公证书。对于出国(出境)前的婚姻状况,仍由原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  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犯人在缓刑或假释期间,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第六章  外国人、华侨、澳港台同胞的婚姻登记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持《英国本土公民护照》或其他国家护照常驻香港的中国血统外籍人)同中国公民的婚姻登记,由济南、青岛两市民政局按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负责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国家的公民要求与我国公民结婚的,其婚姻状况证明须经与当事人所属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外交部或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第三十条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的婚姻登记,均按民政部颁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几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中国同胞申请同内地公民结婚时,按香港同胞同内地公民婚姻登记的规定办理。澳门同胞申请同内地公民结婚时,应持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作为婚姻状况的有效证书。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华侨所持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到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限期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从认证之日起有效期半年。香港、澳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在内地使用时,自该证明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国驻香港领事馆为其在香港居住公民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在内地使用时必须经该国驻华使馆加签确认,并从加签确认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第三十三条  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由济南、青岛两市民政局办理。

    第三十四条  男女双方都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或上述几种人之间相互通婚,在我省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可分别按外国人、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由济南、青岛两市民政局办理。

    第七章  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婚姻当事人因丢失婚姻证件,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时,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时,当事人应持本人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以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理由在《婚姻状况证明》的“备注”栏内注明),并附当事人近期半身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此办理过婚姻登记,应将当事人的申请及核查婚姻登记档案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对过去婚姻登记机关未有建立档案,而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可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公安、司法等机关提供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

    第八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机关是县、市、区民政部门。

    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档案室,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婚姻登记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将婚姻登记档案整理立卷,定期向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机关移交。

    第四十条  婚姻登记档案存档的主要内容是:婚姻状况证明;结(离)婚登记申请书、出具夫妻关系(解除夫妻关系)证明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或复婚后对原办理结(离)婚登记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的书面通知;收回的结(离)婚证件;《婚前体检证明》以及涉外婚姻登记中的其他各种保证书、协议书或证明材料等。

    第四十一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证明材料齐全、整洁,各项内容填写无遗漏。

    (二)立卷规范,有目录,并按时间顺序编号。

    (三)档案管理机关接收档案后,要登记造册,并按行政区划、时间顺序分别存放保管。

    第九章  处  罚

    第四十二条  婚姻登记员利用职权违法乱纪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由业务主管部门撤销婚姻登记员资格,收回婚姻登记员证书和证章;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不依法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及制造假证明或利用职权干扰婚姻登记机关执行的有关责任者,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在登记时弄虚作假申请登记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已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宣布该项婚姻登记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为非法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可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有关结婚规定的,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责令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当事人不符合有关结婚规定的,应令其分居。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由省民政厅按民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由县级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办理外国人同中国公民的婚姻登记须加盖济南或青岛市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专用章)及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第四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或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时,按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统一规定的标准收费。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婚姻登记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婚姻登记的收入,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建立专帐,专项用于婚姻登记业务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八条  建立婚姻登记统计制度。婚姻登记机关每季度末将婚姻登记情况统计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每半年一次将婚姻登记情况报市、地民政局,并由市、地民政局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统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盗抢 机动车 责任 侵权责任法

一、我国关于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规定的发展

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最早见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该批复首次明确:“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明确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免除了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该批复的主要理论基础为危险控制与报偿理论。其中危险控制理论认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最能控制这些危险,因此,由这些人承担因危险引起的损害可以有效防止或者减少损害的发生。报偿理论认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机动车在被盗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各国法律也基本认为,由于机动车被盗抢完全违背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愿的,因此,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应当免除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

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确立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2006年3月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列》对机动车的强制保险作了更详细的规定。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52条以上述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用法律形式进一步确立了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其内容有两个层面:第一句话解决的是盗抢人和机动车所有人谁是责任主体的问题;第二句规定保险公司应垫付抢救费并可以就垫付费用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尽管如此,第52条并未将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种种问题尽数解决,给实践留下了争议。为此本文选择了对第52条适用存在的主要争议进行解释说明。

二、《侵权责任法》第52条争议的主要问题

(一)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盗窃、抢劫或抢夺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是否应当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被盗抢后,所有人既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又丧失了对于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责任;另一种观点认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未尽谨慎保管义务,导致机动车被盗并引起交通事故,应当在其过错限度内对受害人承担补充责任。

日本的判例学说根据机动车保有者 是否存在过错,分两种情况不同处理:其一,在保有者对机动车之管理并无过失或瑕疵时,当然由盗窃驾驶者本人承担运行供用者责任,保有者不负责任;其二,在保有者对机动车管理有过失或瑕疵时,学说理论在总体上表现出肯定保有者的运行供用者责任的倾向,并由此提出“管理责任说”、“客观认定说”两种学说理论加以判定。其中现今居于支配地位并获得大多数学者赞同的是“管理责任说”,即如果存在机动车管理上的过失,并且该过失与机动车事故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应认为保有者应当承担运行供用者责任。

笔者认为,日本历来的判例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采用无过失责任的加重责任原则, 此处规定机动车保有者在管理有过失或瑕疵时应当对机动车事故承担责任,有加重机动车保有者责任的嫌疑。而第52条规定只要被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就应当由犯罪行为人负责。一方面,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只是为盗窃等提供了方便,与损害的发生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从惩罚犯罪的角度看,要求盗窃者等承担全部责任,有利于预防侵权行为。因此,即便所有人对机动车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和过错,也无须承担责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并未对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适用出现了争议,有观点认为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就是偷开,应当适用第52条盗抢机动车的有关规定。

清华大学程啸副教授认为,此处的偷开者并不以剥夺机动车权利人的支配控制力为目的,偷开者并不因此成为机动车的保有人,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仍归属于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故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仍是机动车的保有人,应负危险责任,偷开者则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王利明教授则认为,《侵权责任法》第52条所列举的大多是犯罪行为,且以侵占他人机动车所有权为目的;而家庭成员之间,甚至亲友之间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的,虽然可能违反所有人的意愿,但并不构成侵占所有权为目的的严重违法行为,因此不宜适用第52条的规定,而应当扩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

日本道路交通立法就对盗窃驾驶和擅自驾驶作了区分。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日本判例通常认为机动车保有者应承担运行供用者责任。其理论基础是“外形理论”, 这种外形关系包括雇佣、亲属或熟人关系。在由其他人所为的擅自私用驾驶场合,一般认为保有者不负运行供用者责任。

笔者认为,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之前应严格区分“擅自使用”和“盗窃”两种行为。虽然两者都是在机动车所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使用机动车,但由于主观意图不同,所以不可同一而论。刑法上的盗窃通常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擅自使用不具有占有他人机动车的目的,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仍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此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适用第52条还是第49条,笔者赞同王利明教授的扩张适用第49条的规定,但认为未来立法或有关司法解释应当对此情况加以进一步明确。

(三)盗抢的机动车与盗抢人再次分离的情形

盗抢的机动车与盗抢人再次分离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又应当何如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呢?此种情形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盗抢人在非法占有被盗抢机动车期间因为租借等合法原因与被盗抢机动车分离;第二种类型是原盗抢人因为第三人的再次盗抢与被盗抢机动车分离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在第一种类型中,第三人(善意)是机动车的直接使用人,第三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于盗抢人并没有直接参与交通活动,所以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事故责任。此种情况可比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处理。

在第二种类型中,再次盗抢该机动车的第三人使用机动车直接参与交通活动,无疑应当对造成的机动车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原盗抢人是否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呢?虽然从公法的角度讲,原盗抢人和再盗抢人都应当受到公法的制裁。但从私法的角度,判断原盗抢人是否承担机动车事故的赔偿责任依据是因果关系。此时,可比照《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第52条已经对机动车保有人与盗抢人之间的责任作了明确的划分,所以原盗抢人不承担机动车再次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当然,按照前文的分析结论,须原盗抢人与再盗抢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关系。

(四)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5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第52条没有明确说明。有观点认为第52条已经明确责任主体是盗抢人,且保险公司对于责任限额内的抢救费用负有垫付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于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笔者认为应作如下分析:

1.对第52条中“垫付”的理解。保险公司的垫付义务与赔偿责任不同。根据保险的一般原理及《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被盗抢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交强险制度下,出于对受害者利益的保护,法律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垫付义务。 因此可以认为垫付义务来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垫付的范围应当既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又包括财产损失。

2.保险公司是否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仅仅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免责,并未规定对人身损失的免责,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呢?从体系解释角度出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21条已经明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较之上述两个条款,《交强险条例》第22条是特别条款,且属于否定性的特别条款,只有发生了该条款明文规定的几种情况时,保险公司才能免于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由于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对于受害人人身伤亡免责的情况,从人身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统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政府财政;统计体系;权责发生制

1.从历史发展的进程考察,权责发生制取代现金收付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以交换方式为标准,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自然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3个阶段。自然经济阶段,由于商品经济尚未发展,并没有权责发生制等复杂理论假设的存在土壤,会计、统计也以一种原始的形式存在,人们习惯以直接的现金收付为基础进行原始的簿记活动。当社会进入货币经济阶段,随着复式记账方法的发明,近代簿记开始产生,但是当时社会尚处于资本主义发展前期,商业信用和借贷行为并不多见,现金收付制依旧是中西方复式簿记的基础,商人与企业主习惯以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差额来确定某一时期的收益,以金银货币的拥有量来衡量自身的财富。

工业革命到来以后,社会生产力得到了飞速发展,商品交换中的信用行为成为社会普遍现象,信用经济成为经济行为中的主流经济模式。在信用经济模式下,现金收付制逐渐暴露了它在核算中的弱点与不足。首先,在工商企业等微观核算领域,由于经济规模膨胀,经济复杂程度加深等原因,现金收付制下难以解决企业的收益确认与资产衡量这两个簿记的基本问题,出现了严重的账实不符现象。比如,大量的应收应付往来与复杂的债务债权情况在账面得不到记录、机器设备等长期资产的损耗不能根据实际消耗情况配比入账,扭曲了企业收益与财务状况。这些缺陷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对资本的吸纳,对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现金收付制在企业微观核算等领域逐渐失去了其生存基础,相对地权责发生制就应运而生,取代现金收付制成为记录经济事件的基础。

2.现金收付制在政府财政核算体系中的适用性分析

2.1历史传统中政府财政活动特点决定了现金收付制在财政核算中的实用性

在政府财政核算悠久的历史中,与经济发展的阶段相适应,无论是中国古代王朝与西方中世纪的封国,簿记制度的记录基础只能是现金收付制。当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财政产生于英国后,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财政核算模式也随之产生,因此,探讨政府财政核算模式,必然要回顾英国等西方国家的政府财政历史。

近代英国为了限制王权,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奉行亚当·斯密提出的“政府是国家守夜人”的政策,在政治上实行小政府治理,经济上实施自由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早期英国政府的财政活动内容、规模与现代政府财政活动相比就要简单得多。同时,一批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等也纷纷仿效英国的经济自由主义,实施小政府模式,使得当时的各国政府财政活动在经济生活中并不占有重要的地位,政府财政的收入与支出情况非常简单,比如美国政府早期其政府收入主要就依赖于印花税。由此,政府财政核算主要是编制现金收付制为基础的预算,并记录政府收到的税收收入与各项现金支出。这与当时社会经济活动中信用行为日益增多,企业核算不得不采取权责发生制这种复杂的确认基础形成了鲜明对照。显然,在政府活动规模小,事务简单,现金往来为政府财政活动主要特点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收付制作为确认基础比权责发生制更有现实的合理性。

2.2政府财政活动在权责发生时确切计量的困难决定了现金收付制活动空间的存在

现代政府财政核算中采用现金收付制既有历史传统的原因,也与现代政府财政活动的另一个特点———政府财政活动在权责发生时确切计量的困难有着直接的关系。很显然,现实生活中,多数与政府有关的权责变动在发生时政府难以确切的掌握,只有当负债方向政府偿还支付或债权方向政府要求支付时,政府才明了这一负债;因此,政府往往不能轻易地在权责发生时就进行记录和核算。例如,在企业销售产品得到收入时,就产生了对政府的应纳税金,这实际上是企业对政府的税收负债,企业依权责发生制已登记,而这时政府却一点不知道。直到经过一段时间,企业依法向政府呈报纳税时,政府才能加以记录。在此之前,政府可能有所了解,但很难得到确实资料进行登录。又如当有居民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时,在社会救济、福利制度下便发生了贫困居民对政府的债权,也即政府对贫困居民的负债。但只有贫困居民向政府民政部门递交申请时,政府才确切了解,在政府依据法定程序向贫困居民发放补助时,才能记录核算。由此可知,政府对自己发生的债权债务了解有很大的滞后性,往往只能在收支实际发生时才能记录、核算。正是政府负债、债权的这一特点确定了政府财政核算,包括政府会计与政府财政统计倾向于以现金收付制为核算原则,即在现金收支实际发生时,加以登录。

3.政府财政统计(GFS)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现实原因分析

3.1发达国家的财政实践要求

在政府财政核算中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取代现金收付制在发达国家形成了潮流,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实践表明,权责发生制的引入对支持绩效导向的政府预算改革、鉴别与控制财政风险以及改进政府对长期资产管理等有重要作用,目前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一半以上的成员国在政府财政核算中采用了权责发生制,世界上其他很多国家也正在逐步推进中,这自然为政府财政统计全面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了良好铺垫。

3.2经济全球化中,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加强宏观协调要求

统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物流通道;SWOT定量分析;战略选择

中图分类号:F259.27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apid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logistics corridor, illustrated by the case of Guilin, the strategic problem of corridor logistics is researched in this paper. Strategic factors are analyzed, a SWOT quantitative analysis model and a strategic decision quadrangle are built, quantized strategic indicators are calculated, and a strategic choice is made based on these.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results, the corridor logistics of Guilin has promising prospects. The strategy choice based on SWOT quantitative analysis provides a new thought for the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corridor logistics of Guilin.

Key words: logistics corridor; SWOT quantitative analysis; strategic choice

物流通道是物流系y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物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随着2015年国家《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即“一带一路”战略),全国各地又兴起了一股发展物流业的浪潮,构建物流通道、实现互联互通成为一个热门的课题。然而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地理条件存在差异,物流业发展模式不能一概而论。以桂林市为例,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发展通道物流。

1 研究背景

1.1 相关政策

2009年,国务院出台《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了重点发展九大物流区域、建设十大物流通道和一批物流节点城市的战略布局;2014年,国务院出台《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强调要加快推进联通国内、国际主要经济区域的物流通道建设;2015年商务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2015-2020)》,确定了“三横五纵”的全国骨干物流大通道体系。上述规划表明,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战略布局中,十分重视物流通道的规划和建设。

1.2 理论研究

学术界关于物流通道的理论研究也不少,例如孔月红[1]、商霖[2]、徐榕行[3]等学者,都对物流通道的概念和内涵等进行了研究。尽管学术界对于物流通道的定义尚未有统一的标准,但都普遍认为物流通道的定义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物理通道、二是服务通道、三是信息通道。吕波[4]在其研究中首先提出了通道性物流(即通道物流)的概念,认为发展通道物流比仅依靠城市内生物流更具有发展前景,并以桂林市为研究对象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

根据相关理论研究,对通道物流的概念加以梳理。所谓通道物流,是指处于物流通道之上的物流节点,通过建设物流园区、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培育和引进物流及流通企业,并提供仓储、运输、配送、流通加工、物流信息、报税通关等物流服务,将该节点发展成为区域性物流转运中心、集散中心的一种物流发展模式。

2 桂林市通道物流的战略因素分析

2.1 优势分析

区位优势明显。桂林地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是广西北入中原内陆的门户,同时还处于中部经济区、珠江―西江经济带、泛北部湾经济区的结合部,是西南内陆地区与珠三角地区连接的出海要道,也是贯通国内与东盟的重要桥梁,显示出桂林作为物流节点的地理优势。

交通枢纽地位日益凸显。桂林交通便捷,桂、湘、黔、粤四省区在此交汇,使之成为西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城市。东西南北贯通和水陆空相连的立体交通网络,为发展通道物流奠定了物理通道基础。其中,桂林两江国际机场拥有4F等级飞行区,是西南地区重要的国际机场;“湘桂高铁”和“贵广高铁”在桂林交汇,形成十字交叉的区域性铁路枢纽。

产业基础良好。改革开放以来,桂林形成了以旅游、商贸和高新制造业为主的特色产业,现代物流业与制造、商贸、农业等传统产业,加速融合、联动发展。良好的产业基础、初具规模的物流市场,为桂林发展通道物流提供了物质基础。

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桂林是一座开放的城市,作为国际旅游胜地,拥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国际交流的重要平台。在“一带一路”互联互通中,旅游具有先联先通的天然优势。桂林推进国际旅游胜地建设,将带动国际会展、跨境电商、保税仓储等领域的发展,进一步丰富通道物流市场。

2.2 劣势分析

经济总量不大。2015年,桂林国内生产总值约为1 943亿元①,仅为深圳的十分之一,经济总量并不算大。桂林的工业基础也相对薄弱,而作为优势产业的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也不高。从增长极理论[5]来看,桂林发展通道物流,在地理空间上没有形成经济增长中心,在产业上也缺少核心产业的带动,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

物流业发展水平较低。桂林的物流业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与国内发达地区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存在差距,物流业发展过程中的通病也是普遍存在的,例如:物流企业“小、散、弱”问题突出,物流信息化、标准化水平低,物流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等。

环境承载能力有限。当前国内自然环境形势严峻,生态文明建设势在必行,桂林作为国际旅游胜地,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是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桂林要发展包括物流业在内的各类产业,均受到资源和环境的约束。

缺乏新技术、新人才。桂林的物流业还处于传统的发展模式,物流企业发展理念比较粗犷,物流技术、装备的科技含量相对较低,创新型高端物流人才也相对匮乏,总体来说创新动力不足。

2.3 机遇分析

宏观政策向好。上述的国家系列政策和规划都对西南地区的开放开发、物流通道和节点建设作出了相应部署,而中央也明确提出了广西对接东盟、形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重要门户的功能定位。从宏观政策环境来看,桂林发展通道物流的前景十分乐观。

区域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物流通道因区域经济流通需求而产生并存在于一定的区域经济空间结构中[6]。桂林处在珠江―西江经济带、泛北部湾经济区之中,区域经济的蓬勃发展,将进一步带动通道物流的发展。

政府的支持。在《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2015-2020年)》中,桂林被明确列为66个区域级流通节点城市之一,本地政府也十分重视发展物流及流通产业,随着相关政策的深入实施,桂林有望在物流通道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得到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新一轮的物流技术革命。随着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推广应用,物流技术和装备将迎来一场新的变革。物流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将为桂林发展通道物流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2.4 威胁分析

同质化竞争持续。在对接东盟、打造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的功能定位上,南宁作为广西首府,优势不言而喻;而与桂林毗邻的其他城市,同处于西南物流通道之上,容易形成通道物流竞争。在广西整体的发展格局中,这样功能定位趋同、同质化竞争的态势还将持续。

物流市场竞争加剧。广西周边发达省份,例如广东、湖南等,早已将物流业视作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其物流辐射范围不断扩大,在区域物流市场上对桂林形成一定的威胁。周边物流市场竞争加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桂林作为物流节点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经济下行压力。当前国内正面临经济下行压力,使得市场对于通道物流这种新兴的业态缺乏足够的信心。一些本身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物流企业,往往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而仅依靠政府的扶持难以获得长远发展。

3 桂林市通道物流的SWOT定量分析

传统的SWOT分析法从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四个维度对研究对象进行分析,但并未说明各因素的强弱关系以及战略决策的依据。有学者[7]在传统SWOT分析法的基础上,构建定量的SWOT模型,用以对企业进行战略分析。根据相关的思想,本文针对桂林通道物流l展的战略问题,构建桂林市通道物流SWOT定量分析模型,通过分析作出战略选择。

3.1 构造IFE矩阵和EFE矩阵

IFE矩阵即内部因素评价矩阵(Internal Factor Evaluation Matrix),EFE矩阵即外部因素评价矩阵(External Factor Evaluation Matrix),内、外部因素评价矩阵是一种帮助战略制定者归纳和评价内部因素、外部环境的工具。通常的做法是从内部优势和劣势、外部机遇和威胁等方面列举关键因素,通过专家打分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得分,最后计算加权总分。

根据上文的战略因素分析,列举S(优势)、W(劣势)、O(机遇)、T(威胁)四类关键因素,分别构造桂林通道物流的IFE、EFE矩阵。通过专家团队,根据AHP法计算准则层权重的方法,得出各个因素的权重,记为q,q∈0,1,其中0表示不重要,1表示非常重要,S与W的权重之和为1,O与T同理;采用德尔菲法,对各因素的强度进行评分,记为p,p

∈-4,4,其中S与O符号为正,W与T符号为负,其绝对值越大表示强度越大;加权分记为z,z=q・p,具体如表1、表2所示。

3.2 计算战略指标

3.3 战略分析与选择

在常规SWOT分析中,有四种战略组合,即优势―机遇(SO)组合、劣势―机遇(WO)组合、优势―威胁(ST)组合、劣势―威胁(WT)组合。在上述SWOT定量分析中,以战略方位角θ来判断战略类型,具体如表3所示。对于确定的战略类型,既可以采取积极开拓的态度,也可以采取保守求稳的态度。战略强度系数ρ可以反映战略类型的实施强度,一般以0.5为临界点,当ρ>0.5时,可采取相对积极的发展战略,当ρ

根据计算结果,桂林市通道物流战略决策四边形的重心落在第一象限,表明其具有特定方面的内部优势,而外部环境又为发挥这种优势提供有利机会,可以考虑选择优SO战略组合。具体而言,其战略方位角θ为57.06°,位于开拓新型战略区的机会型区间,表明外部机遇占有明显优势,应采取机会型的战略;同时,战略强度系数ρ为0.722,表明应该采取积极主动的发展战略。

4 结束语

通过SWOT模型对桂林市通道物流发展的战略问题进行定量分析研究,既系统地反映了其发展现状,又较好地避免了战略决策的盲目性和主观性,为进一步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研究结果表明,桂林发展通道物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应当选择开拓的机会型战略、采取积极的战略态度,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当前发展机遇,积极对接国家和自治区的发展战略、主动融入北部湾经济区和珠江―西江经济带的开放发展,参与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致力于形成“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物流节点。

在国家持续开放发展的战略背景下,物流通道建设与“一带一路”战略是相融相通的,发展通道物流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像桂林市这样地理位置优越的西南部城市,研究其通道物流发展的问题,对于突破自身物流瓶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衔接“一带一路”战略,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孔月红,章良. 对物流通道内涵的再认识[J]. 中国市场,2011(49):40-41.

[2] 商霖. 物流通道概念的动态研究[J]. 物流工程与管理,2013(6):11-13.

[3] 徐榕行. 区域物流通道运行机制研究[D]. 成都:西南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4] 吕波. 发展通道物流的理论方法与实证[J]. 统计与决策,2010(12):78-80.

[5] Francois Perrous. Introduction to regional science[M]. Englewood CLiffs, 1975.

统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一、2009年主要工作汇报

(一)、努力提高数据质量

1、加强统计基础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基础在源头,关键在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为加强数据来源的准确性,督促各村委(社区)、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夯实基础,确保各项统计任务顺利完成,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镇信息统计中心的分管领导和成员,村委会统计人员也随着换届选举做了相应调整,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了统计基础。

2、加快探索统计方法。统计调查方法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和影响着统计数据的质量。镇信息统计中心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方法制度的目标要求,严格执行统计管理制度,积极探索符合我镇的调查方法,用科学的统计制度来规范统计工作,并对各种调查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如服务业个体户调查,我镇将调查任务分解到各村委会(社区),由各村委会选聘调查员入户调查取得数据,力求将工作做细致,做全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个人发展观心得体会

3、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在统计工作中除了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还应学会创造性地开展统计工作,要建立起一支素质较高的统计调查队伍。一年来,镇信息统计中心对村级统计员、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通过以会代训及专项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为我镇统计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依法统计。利用各种会议和检查、指导等方式,继续学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建立并完善历史台帐、进度台帐,为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打下了一定的基础。陪同区统计稽查小组一起就我镇3家工业企业和2家劳动工资单位进行了统计工作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责令改正,进一步宣传和学习了《统计法》。

(二)、积极配合区统计局搞好报表上报工作,做好我镇2008年的基本情况统计。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劳动情况各个专业均能保证数据质量及时上报月表、季度报表,接下来也将做好各专业的年度报表。

(三)、扎实有效地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按照区经普办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扎实有效地推进我镇经济普查清查摸底工作: 2、全面动员,认真培训。8月11日,以参加xx区经济普查工作会议为契机,全面动员并部署经济普查工作;9月18至19日,23至24日,分别参加了市、区两级经济普查清查摸底业务培训会,并于10月10日组织了镇级普查员培训,通过对普查方案、清查实施细则及步骤、单位划分规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以及清查表的填写方法的系统学习,使我镇30余名普查员真正担负起经济普查清查摸底工作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