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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主管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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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主管履职报告

银行信贷主管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村镇银行 信贷风险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165-03

村镇银行出现前,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机构单一,存在金融支持面狭窄,功能服务不全,农村信贷需求无法满足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2006年12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村镇银行设立开辟了通道。自此,村镇银行作为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一支新生力量,开始逐步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其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作用。

一、村镇银行发展概况

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071家,其中开业987家、筹建84家。从覆盖范围看,全国已有31个省份,1083个县(市)设立了村镇银行,占县(市)总数的57.6%;从地域分布看,组建的1071家村镇银行中,中西部地区665家,东部地区406家,占比分别为62.09%和37.91%;从经营情况看,已开业的987家村镇银行中,有739家实现盈利,累计发放农户贷款1455亿元,累计发放小企业贷款1825亿元,占发放贷款总额的90.31%。

从2007年3月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成立,到2013年末的1071家,短短数年间我国的村镇银行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成为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增量改革”的重要成果。然而,向好的发展局面并不能掩盖村镇银行所面临着的严峻风险形势。据统计,2013年末,村镇银行吸收存款4631亿元,发放贷款3632亿元,村镇银行整体的存贷款比率为78.43%,已经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限定的存贷款比率近4个百分点。说明有数量众多的村镇银行在自身规模小、底子薄的情况下,过度追求高盈利,盲目扩大信贷规模,信贷风险形势相当严峻。

二、村镇银行信贷风险及成因

村镇银行的信贷风险是指村镇银行在从事传统信贷业务或其他表外业务的过程中,由于贷款对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多变性以及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或实际收益小于期望收益而承受损失的不确定性。信贷风险会造成村镇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贷款,在危及资产存量安全的同时,使信贷资产质量整体恶化,甚至可能引发村镇银行倒闭。根据风险来源的不同,大体可以将村镇银行信贷风险划分为内源性风险和外源性风险两类。

(一)内源性风险

1.管理风险。当前,许多村镇银行管理者的风险防控意识较为淡薄,对风险预警体系建设、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往往不够重视。由于没有引入精确管理、定量分析的风险防控技术,使得部分村镇银行对信贷风险的管理还处于经验判断阶段,这就很可能出现因管理者判断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信贷资产损失的情形。另外,由于村镇银行规模有限,虽为股份制银行,但多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可能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由行长或大股东一人左右村镇银行的经营行为,将金融机构变成个人的小金库,致使村镇银行出现大量内部关联人贷款或关联方贷款,在损害小股东权益的同时,使村镇银行出现严重信贷风险。

2.操作风险。村镇银行本质上是小型社区银行。社区银行的地域性决定了村镇银行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展。因经营市场受限、业务范围小、网点布局单一,部分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非常有限,利润主要来源为存贷款利差。为维持自身生存,这部分村镇银行必须在不断吸收外来存款的同时,最大限度发放贷款。在合乎贷款条件的客户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受绩效压力驱动,村镇银行部分信贷人员就可能会为一些不满足贷款条件的客户擅自放宽贷款条件或帮助其达到贷款条件。这将严重削弱村镇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为信贷风险蔓延埋下隐患。另外,村镇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还有待完善。部分村镇银行重制度建设、轻贯彻执行,内控制度流于形式。还有部分村镇银行为节约资金成本、提高放贷效率,“重发放、轻管理”,对贷后管理重视不够,检查监督流于形式,对资金流向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了解有限,增加了信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道德风险。村镇银行作为农村金融领域的新成员,多数员工在入行前没有金融机构从业资质或经验,对信贷工作和与之相关的制度缺乏了解。因部分村镇银行培训经费不足、培训经验欠缺,新招录人员的岗前培训效果往往并不理想。这些人员对信贷岗位的胜任度不高,从事该岗位工作,只会使村镇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力长期处于一个较低水平。而部分有经验的信贷人员,因村镇银行工作环境相对较差、机构小、发展空间有限,很难扎根留住。基于以上情况,村镇银行很可能由于信贷人员专业素质低,风险防控意识差,对小企业和农户的信用状况把握不准确,而产生信贷风险。此外,个别道德素质低下的信贷人员,可能利用我国农村的“熟人文化”,以贷谋私、假冒贷款,甚至串通客户恶意骗取贷款,给村镇银行带来风险损失。

(二)外源性风险

1.信用风险。当前,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农户和当地小企业的信用意识普遍较差,村镇银行发展缺乏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极易产生信用风险。一是农村与大中城市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有较大差距。村镇银行在进行风险控制分析客户信息时,没有相对便捷完备的信息系统提供支持,容易导致风险控制出现漏洞,无法及时对不良贷款做出判断和处理。二是村镇银行主要服务于“三农”,农业生产周期性长、前期投入大、见效缓慢,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市场风险,将直接转化为信用风险;另外,农村小企业抗风险能力也较差,容易在市场风险侵袭下停业或倒闭,无法按期偿还贷款,也会导致出现信用风险。三是农村某些个人诚信意识淡薄,对申请贷款没有清晰的认识,将贷款视同为“政府补助”,主观还款意愿不强,经常逾期拖欠甚至恶意逃债,也会给村镇银行带来一定的信用风险。

2.政策风险。村镇银行的政策风险主要来自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由于国家在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上的不连续性,可能恶化村镇银行生存环境,导致村镇银行不能持续健康经营,从而形成信贷风险。一般情况下,这类政策风险发生的概率较小,但随着我国银行破产条例的加快酝酿和制定,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幅增加。在微观层面,村镇银行作为一级法人机构较易受当地政府影响。当地政府扶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往往是村镇银行信贷业务重点介入的融资项目,在不对等的依附关系下,当地政府若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进行行政干预,将可能造成村镇银行信贷资产发生损失。

3.法律风险。近年来,国家加强了银行业立法,对包括商业银行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为银行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了相对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总体而言,村镇银行所处的法律环境仍需改进,与其经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不配套。受到法律环境的种种限制,村镇银行在经营运作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另外,因村镇银行规模较小,大多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人员,员工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在利用法律武器防控信贷风险方面存在短板。

三、加强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高效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

由于农业属弱质产业,加之我国农村信用资本欠发达,村镇银行发生重度信贷风险的机率较大。根据JP摩根等大型商业银行的研究数据:在信贷风险暴露前180天预警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平均损失率为1%至2%;提前90天预警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平均损失率为3%至6%;提前30天预警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平均损失率为10%至20%;没有采取任何预警措施的,风险损失率达50%以上。因此,构建高效的信贷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可以帮助村镇银行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风险判断表面化和风险反应滞后的状况,使信贷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走向集约,从依靠主观判断走向量化分析,从事后处理走向事前预警,提高贷前分析效率,改善贷中决策质量,优化贷后管理技术,最终减低或规避信贷风险。

由于人力、财力资源有限,村镇银行可以借助外部力量,如与专业机构或大型商业银行合作,由其代为提供信贷风险预警服务,以节省时间和成本。也可以集中自身力量,在综合分析客户守信状况和守信程度、客户财务风险状况和风险程度、客户经营风险状况和程度的基础上,通过归集信贷项目指标、动态环境指标以及贷款风险度、单个贷款比、不良贷款比、贷款集中度等内部控制指标,建立一套符合自身实际且具有递阶层次结构的信贷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再通过运用层次分析法(AHP)和本征向量法(TE)来确定指标体系权重、搭建数理框架模型,利用SAS、MATLAB等软件平台进行数据挖掘,进而构建完成整个信贷风险预警体系。此外,村镇银行还应强化对宏观经济、行业、区域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以提升预警体系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健全风险管理内控机制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当前部分村镇银行风险防范意识淡薄、风险管控能力较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自身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所引起的,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完善:一是健全董事会运作架构。2013年7月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村镇银行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董事会应当认真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建立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判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督促管理层有效应对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董事会应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贷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各委员会间相互独立、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二是董事会与管理层各司其职、互相监督。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经营,有否决权。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报告重大风险事项。行长不得兼任审贷委员会主任,并且银行前台与中后台相互监督制衡。三是不断优化内部决策机制。完善议事规则,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流程,从根本上降低因决策失误而导致信贷风险发生的可能。

2.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周密严谨的内控制度是村镇银行做好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必须先行健全内控制度体系。一是修订完善已有制度。根据内外部情况的变化,对操作效果欠佳、不符合当下实际的制度条文予以修订或废止,以构建符合内外部监管需要、操作性强的信贷风险内控制度体系。二是建立灵活的制度更新机制。建立信贷风险内控制度的动态更新机制,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灵活组织开展内控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以更好地应对信贷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三是不断优化操作流程。明确风险控制要求和不同岗位职责,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指引和内控管理指引。在指引中细化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将内控制度条文转化为信贷人员的具体行动守则,进一步增强内控制度的明晰性和操作性。

3.加强信贷文化建设。信贷文化是银行在长期的信贷管理工作过程中积淀形成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的总称,相比制度规定,其影响力更加深远持久。健康的信贷文化既能为信贷业务发展提供助力与支撑,又可以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村镇银行基于自身的高风险特性,应主动加强信贷文化建设。一是加强信贷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自觉抵制各种违反信贷工作制度、有损职业形象的行为或事件发生。二是高度重视信贷业务和风险管理培训。应以打造高素质信贷人员队伍为目标,不断加大投入,通过“请进来、送出去”、“传、帮、带”等丰富多样的培训形式,使信贷人员牢固树立风险意识,不断提升业务理论和工作技能,成长为信贷工作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行家里手”。三是加强内、外部监督。构建内外联动无死角的监督机制,推行贷款监督、岗位监督,对违规贷款责任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监督工作威慑力,消除个别信贷人员的侥幸心理,防止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发生。

(三)完善信贷业务管理体系

1.探索新的信贷抵押担保模式。基于我国农村相当一部分农户和小企业难以实现“完全抵押”的现实,村镇银行有必要探索尝试一些新的抵押担保模式。一是借鉴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的“贷款小组”模式。按照生产相关性,将农户分成若干小组,以村民联保的方式进行贷款。这种模式将个人与集体的利益、信用关系紧密联接,既可以帮助贫困地区农户改善经济状况,又有助于农户增强还款自觉性,减少信贷风险。二是采用企业联合农户的信贷模式。将处于同一生产链条上游的企业和下游的农户联合起来,互相为对方担保贷款。这种模式可以有效支持当地某一产业快速发展,增强还款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三是探索新的抵押方式。银监会和林业局已于2013年7月出台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规定银行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这使得村镇银行在传统方式外,又多了一种新的抵押方式。此外,村镇银行还应积极行动,探索尝试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内的其他新方式,在更好满足农户和小企业贷款需求的同时,尽可能降低规避信贷风险。

2.健全信用等级评价机制。一方面,村镇银行应成立多方参与、公正高效的资信评定小组。该小组应由村镇银行信贷人员以及农户、小企业代表等多方人士组成,有科学、合理的信用等级评价程序和量化的指标体系,能够客观高效地对申请贷款对象偿债能力进行评价。信贷人员应充分搜集农户家庭人员、承包土地面积、产出、年收入等方面的情况,掌握小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入、利润、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并由此形成真实可靠的调查意见,以便为资信评定小组评定贷款者信用等级提供参考依据和数据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快农村地区信用环境建设。大力推进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的建设,将农村信贷全面纳入国家信贷登记系统,形成城乡统一、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网,以便村镇银行更好地开展信贷工作。

3.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村镇银行应针对自身信贷客户数量多、分布广、交通通信不便等特点,建立一整套科学完备、实用便捷的贷款贷后管理责任制度,通过“谁经手、谁负责”的方式,将贷后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信贷人员身上,促使其高度重视贷后管理环节,主动加强有关工作,从而减少村镇银行发生信贷风险损失的可能。另外,村镇银行还应健全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对信贷人员贷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结果直接与信贷人员的考核以及工资奖金发放情况挂钩,确保信贷人员认真履职,在贷后管理工作方面不走过场。

(四)增强独立经营能力

村镇银行底子薄、实力弱,要抵御政策风险可能带来的影响,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增强自身的独立经营能力。首先,必须提高自身吸储能力。充分发挥服务“三农”职能,打造本土品牌形象,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尽可能增布经营网点,扩大服务半径,提升结算便捷程度,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引导农户储蓄闲置资金。此外,还可凭借自身熟悉当地风俗、物产、民情的优势,充分吸纳农企、农产资金,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其次,要增强经营独立性。应注意调控对公存贷款规模,以免同政府形成依附关系,丧失经营独立性。对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推荐的贷款项目,要严格执行信贷审批制度,坚持独立审贷、实地考察、自主决策、择优选择,降低政府因素对贷款风险的影响。再次,要持续关注农村产业发展状况。充分了解当地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分析掌握其发展前景,根据客户所属行业的不同,提供差异化信贷服务,以进一步提升村镇银行经营能力。同时,掌握不同行业的发展前景,可以有效降低某些客户因所属行业与国家发展政策不符,而造成信贷风险损失的可能。

(五)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

村镇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也以追求营利为目标,但不同之处在于村镇银行以服务我国“三农”事业为根本宗旨,并在经营规模、客户群体、产权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为防范降低村镇银行信贷风险,国家应在综合考虑农村地区信贷风险情况和村镇银行自身特殊性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如: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村镇银行在服务“三农”事业中的信贷市场定位、营业范围、经营领域,以及村镇银行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以期在进一步规范村镇银行信贷业发展的同时,为确保村镇银行的经营独立性得到有效维护、与之相关的优惠政策得到真正落实提供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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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主管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 应收账款质押; 风险分析; 风险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的担保融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由于应收账款积压而造成的流动资金沉淀与流失问题。对应收账款余额日趋增加的中小企业而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已成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基于应收账款资产的特殊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难度大、管理成本高,加之融资机构与融资企业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等,众因素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展缓慢。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征信体系,构建中小企业征信平台,增强中小企业信用透明度,提升企业信用价值,完善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机制,降低融资机构信贷风险及信贷成本,改善融资机构信贷结构,提高融资机构信贷效益,是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分析

我国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起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了企业基本征信体系。作为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价标准,现行的征信体系有利于大企业的信用评级与融资。对实物性资产匮乏、应收账款居高不下、信用管理滞后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征信环境现状难以满足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控制要求。

(一)信用意识薄弱,缺乏信用价值观念

市场经济实质是信用经济,信用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信用意识不仅体现在交易付款方面,还体现在诚信经营、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客户服务等多个方面。从目前的市场表现看,许多企业的信用意识依然非常淡薄,“以诚实守信为荣”的意识尚未深入人心。合同违约、偷税漏税、债务拖欠、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失信的经济成本及社会成本依然偏低,多数中小企业缺乏信用价值观念,信用意识滞后,信用管理粗放。作为企业融资重要依据的信用信息,在披露方式上,缺乏必要的业务流程及制度规范;在披露内容上,缺乏专门的信用分析评价报告及信用评价标准;在信息披露质量方面,未能满足信息全面性、及时性及可靠性要求。

(二)缺乏专业而全面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落后于西方等发达国家,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在欧美日等征信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与征信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成为征信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包括征信数据的采集、存储、核实、处理、加工、传播及使用,征信的全流程均做到有法可依。以美国为例,涉及征信管理的相关法律有16项,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及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等,各项征信法规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尽管也出台了一些与征信关联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合同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但在法规体系及法规条文方面,缺乏与征信行为直接关联的内容条款,致使在征信数据采集、信息披露、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无法可依,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对各种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与制衡。征信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呈倍增效应,成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的法律瓶颈。

(三)企业征信平台建设的一体化程度低

我国已于2006年建成了由政府主导,全国联网,统一管理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中央数据库,即企业征信系统。覆盖各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逐步解决了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防范及控制融资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如何处理好中央数据库与地方、行业关系,区别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征信管理等方面仍困难重重。地方政府及各级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建设独立的、非共享的地方性征信平台,形成了许多的“信息孤岛”。各行业内部组建的征信数据库,缺乏不同行业信用信息的联动和共享。征信平台的多头建设,导致多个征信机构对同一主体进行重复的信息采集及信用评级,使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尤其在中小企业征信管理方面,缺乏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特点的征信标准与评价办法,导致中小企业征信信息不完整、透明度不高,难以对中小企业信用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征信体系发展滞后使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决策的不确定因素增加,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大。

(四)企业征信平台建设水平低、管理滞后

通过征信平台对企业守信经营及个人诚信行为进行全面、连续、及时、真实的记录,并进行信用考核和信用评级,是征信平台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征信平台基础数据库涵盖能力及辐射能力不足,系统缺乏兼容性,信息更新速度慢,信息处理水平低,平台运行效率差。尤其在企业征信系统与个人征信系统协调方面,未能实现资源叠加效应。在征信信息管理方面,企业虚报财务数据、征信信息更新不及时、信用记录不够全面、信息智能化水平低、查询功能服务不健全、信息录入及归类统计不完整等多方因素,直接影响到征信数据的质量,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风险评估难度。

(五)企业征信管理的社会化程度低

根据西方等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经验,由于征信中介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属性,可实现对企业信用进行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评级,具备较强的公允性及权威性。因此,征信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已成为各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征信机构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和行业设立两种方式。前者包括了由政府主导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信贷征信系统,负责信贷记录及根据信贷记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此外,政府主导的征信机构还包括以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质量监督及主管机关等行政部门为主体的征信系统。后者主要是指以行业为主导的社会化的信用中介组织。由于我国信用中介机构规模小、征信业务流程不规范、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监管力度不足、竞争力不强、地区发展不平衡、缺乏行业自律机制等因素,导致征信中介企业发展滞后,征信产品及服务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培育专业化的权威信用评级机构,提升征信管理水平,加快征信行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应成为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内容。

(六)政府在征信建设中的错位与缺位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主要承担市场调控与市场监管的职责,并通过健全的征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社会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严格监督信用履行情况,确保征信的可靠性和开放性。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对市场经济认识不足,政府在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存在错位与缺位现象。如政府直接从事征信活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加之在中小企业征信管理方面,由于政出多门,政策多变,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为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甚至纵容地方企业的失信行为,通过破产、重组或转制逃避债务。征信监管不力,助长了失信的泛滥,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

二、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防范

优化信用环境,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已成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迫切要求。

(一)树立信用效益意识

增强信用经济意识,加快征信法制建设是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基础前提。提高信用意识,应提升对信用经济的认识,加强自身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价值纳入企业重要的发展战略。通过信用建设提升企业形象和自身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自身的经济效益。加快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出台适合中国国情的《征信管理条例》、《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征信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征信管理权属;确定征信企业的准入标准、运作方式及法律责任;确认征信数据的收集范围、征信对象,征信产品的传播路径、传播范围;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分析、整理、披露及使用等征信工作流程;明确融资各方在征信管理体系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征信机构及其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通过立法,保障征信企业公平、合理地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为征信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信用标准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是进行企业信用考评的依据,也是衡量企业及社会成员守信经营及诚信行为的标准。统一的标准体系,有利于统一信用评价和对比基准,使不同信用主体具有可比性,促进各级、各类征信数据的交流与共享,发挥数据整合的规模效应与质量优势。尤其是建立适应中小企业征信建设的信用标准体系,发挥信用标准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对及时准确、全面系统了解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应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信用基础标准,包括规范信用、信用信息、征信等与信用有关的信用数据元,形成对信用界定和信用规范的统一认识。二是信用技术标准,主要规范征信数据采集、加工、使用、披露过程中的技术以及安全环境,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的联通与共享。三是信用产品标准,主要规范征信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调查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格式、内容和质量等,提高信用服务水平。四是信用服务标准,主要规范开展信用服务活动时必须遵循的执业规范、技术标准、行为准则等,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五是信用管理标准,主要规范信用监管部门在资质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履职行为,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监管。

(三)搭建中小企业征信信息平台

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征信数据库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两者的相同之处是:信用中介机构根据征信法律法规要求,接受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通过政府免费提供的工商信息、纳税登记、信用记录、法院诉讼等信息,结合新闻媒体、公司财务资讯披露等方式,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测试模型,全面客观地搜集、整理、分析、判断及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对融资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中小企业可通过即时查询,随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两者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征信体系主要以具有良好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三方征信公司为主体,通过少数几家有国际影响力的大联合征信公司完成企业征信的评级工作,政府的职责是提供立法支持及对征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欧洲模式突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主导作用,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要建成一个标准统一、覆盖全国,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服务的涵盖企业和个人征信的中央征信数据库。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式的数据共享平台,为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及时全面、客观可靠、功能强大的技术支持和征信服务。

(四)优化征信系统功能与结构

从理论上讲,征信体系可以被视为实物抵押或担保之外的一种“信誉担保”。因此,征信体系可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对融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条件,帮助应收账款质押人通过信誉担保实现融资。就银行征信系统而言,银行间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可以消除征信独占而存在的“信息租金”现象,促进借款人为维护自身信用等级而守信履约,最终达到降低违约率的目的。

为完善银行及质押人的借贷契约机制,须进一步优化现有的征信系统结构,完善其功能,提高系统运作的效率。对现行的征信系统优化与完善包括:一是要保证征信系统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加快信息的更新速度。二是加大非银行信贷信息采集,满足金融机构和其他查询者的需求。三是优化系统功能,采用网络智能技术,增加明细清单、模糊查询功能及贷款卡年审功能,放宽征信查询权限,提高数据导入频率,简化信用评估异议处理程序。四是改进录入模板,增加自验和试算平衡功能,提高系统工作效率。

(五)完善企业失信惩罚机制

国际上对失信的惩罚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通过法律手段,失信企业须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二是实施道德制衡,通过将企业的失信行为公之于众,设立不良信用行为企业“黑名单”,增加失信企业信用成本。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采取立法和监管相结合,实行全国联网的失信惩戒制度,一旦企业或个人有不良信用行为发生,将招致严厉的惩处。失信行为结果不仅会使失信者短期利益受损,对其长期利益的伤害更是难以估量。失信的高成本,震慑了企业及个人的违约及失信行为,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失信惩罚机制尚不健全,企业及个人的失信成本总体偏低,在“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曲扭效应下,诚信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失信却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必须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完善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守信经营。在立法环节,要提高惩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在执法环节,要切实解决行政执法软弱无力及以罚代管的问题。在信用道德建设方面,要增加失信者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对失信者实行“四不”政策,即不开立新账户、不发放贷款、不提供结算和现金服务,运用征信网络平台建立企业及个人失信档案,完善失信者违约信息披露机制。对严重的失信犯罪行为,如破坏征信建设,篡改、窃取信用信息,贩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应通过刑事立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提高征信管理社会化水平

解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难题,关键是要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和信用不足两方面的难题。扶持专业化征信机构发展,提高征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应成为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和信用不足的重要手段。

在扶持征信机构的发展措施方面,一是可以借鉴吸收国外经验,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引进外资征信机构,学习消化国外征信企业的先进经验,形成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实行征信服务的规模化经营。二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管,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征信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人才培训,提高征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三是确保征信机构以合法方式及时取得全面、系统、连续、客观的企业基础征信数据,保障征信企业的有效有序运行。四是征信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征信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五是加强征信服务特色建设。尤其在信用评级、人才培养、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指导等方面,各征信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为融资企业提供定制化的个。

(七)健全多元化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有较完整的企业信用登记制度,并实现了不同金融机构间的数据联网与共享。金融机构信用系统对融资企业按时还贷,防范信贷风险起到较好的监控作用。但仅仅依靠银行单方面的监管,还不足以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系统性风险。应建立由征信专业机构主导,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参与,多方协同的企业信用监管及评级组织,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融资企业的信用评级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授信额度及信用政策。

【参考文献】

[1] 陈晶.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J].财经界,2006(4):27-28.

银行信贷主管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促进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为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93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61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推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部门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实行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推动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特别是企业在主体合法、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行业标准化)责任得到有效落实。通过对企业安全评级,实施分级监管,强化激励约束,促使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做到依法生产经营,维护员工权益,保障安全条件”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

(一)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安全现状进行级别评估,工作范围。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级监管、重点督促、治理隐患、整改提升。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实际,第一轮行动重点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8个行业(领域)开展,其他行业(领域)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部署推进。

(二)作为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的依据。评估细则》另行文下发。级别评定。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量化考评。评估细则》采用“千分制”由共性部分“八个方面”主体合法、设备设施、安全投入、机构人员、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600分和行业特殊要求400分组成。

其中: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划分A级(优良)B级(较好)C级(一般)D级(较差)四个级别。

经现场评估分值达到0分以上的――A级: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落实到位。

经现场评估分值在700分以上0分以下的――B级: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落实到位。

经现场评估分值在600分以上700分以下,――C级: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落实不到位。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D级:对共性部分“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现场评估分值在600分以下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出现否决项的

否则下降一个等次定级。ABC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八个方面”和行业特殊要求每个大项得分必须达到60%以上。

四、实施步骤

2012年12月全部通过评估验收。从2013年起,县第一轮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从年9月开始。组织对企业进行新一轮级别评定和考评验收。此次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级别评定阶段(年9月-2011年3月)

举办各类培训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的宣传发动。解读《评估细则》使级别评定人员熟练掌握评估标准和程序,使各级干部职工做到应知、应会和主动参与,为级别评估和分类整改工作奠定基础。

企业的安全级别评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全市统一的评估细则》进行。采取“企业自评申报,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乡镇初审分类,行业主管部门评估确认”程序进行,并以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公布。

报乡镇安监办初审。1.自查自评:企业对照《评估细则》和日常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自查自评后。

并分行业上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界限不清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2.初审分类:乡镇安监办根据企业自查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

同时抄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3.评估确认: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乡镇上报的企业级别初审情况进行现场评估确认。确认为AD级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始终以最低一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得分为定级依据,中、市在酉企业(集团)安全级别评估。按照管辖范围逐级确定。企业自查自评后,经上一级企业签署意见后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分类,再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比对、评估确认。

(二)分类整改阶段(2011年4月―2012年6月)

对应采取分类整改措施:A级抓巩固,结合企业安全状况分级档次。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挂牌督办。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责进行分类指导。对A级和B级企业,1.企业级别评定后。要抓好巩固和提升;对C级企业,要督促其对存在主要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对存在问题多、整改难度大的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整改工作有效落实。整改落实情况应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由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2.对D级企业。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整顿,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重大隐患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和安全标准化限期达标情况,3.企业安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安全检查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决定是否调整其安全级别,如须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调整和确认。一是企业自评申报升降级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升降级。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采取分时段、集中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方式,对ABC级企业日常检查督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投入不到位,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以及有严重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予以降级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降为D级。规模以下企业当年发生死亡事故的规模以上企业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有重大隐患被列为市、县人民政府挂牌并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一律确定为D级,并落实专人实施重点监管。三是动态监管过程中,凡是被降级的企业,通过整改后申请升级的必须先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再按照评估程序和标准重新评估后升级。四是实行A级监管连续满3年且自律管理意识较强的企业可免予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时可不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给予项目核准、保险费率、企业信贷、证券融资、评先评优的支持鼓励,并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授予“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称号。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7―12月)

县政府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轮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从2012年7月份开始。并实现以下目标:

B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0%以上,1.全县企业安全级别总体上达到A级企业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不存在D级企业。

2.高危行业、重点行业领域C级企业不超过20%

安全基础条件明显改善,3.各行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五、职责分工

明确职责分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全县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抓好工作推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乡镇和企业开展级别评估,促进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县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县安监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县交委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水上运输企业、港口企业等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县城乡建委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县经信委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冶金生产经营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消防安全方面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协助交通部门检查、指导、督促道路交通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暴雨、大风、雷电等气象敏感企业安全气象方面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分别负责指导督促城市公共设施、旅游、电力、铁路、民航、水利、渔业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其他县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健全工作机制,县政府安委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宣传发动,组织教育培训,熟悉评估标准和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并对乡镇级别初审分类工作进行现场复核;指导企业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为企业提供业务和技术服务;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级别提升工作。

分类登记造册;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和自查自评;对企业安全级别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分类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评估细则》逐项逐条对照,开展自查自评,对各类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切实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各企业(集团)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实施对企业的日常分级监管。

六、管理措施

实施分级管理和激励奖惩。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一)全面掌握企业主体责任情况和管理信息,健全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档案数据。包括:

1.各行业企业及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2.各企业关闭、变更、迁出或注销等情况;

3.各类企业安全状态、分级以及升降级情况;

4.分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5.各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情况;

6.企业受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奖惩情况;

7.对新设立的各类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建立安全状况信息档案。

(二)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分级监管。对监督检查中的重大隐患或者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必要时可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新建或者迁入企业,应采取定期与属地工商管理部门沟通方式,及时进行安全现状评估分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商请投资、国土资源、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税务等部门加强和完善对“黑名单”企业的联合执法、惩戒和抄告制度,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依据。要将级别评估、分级监管和级别调整情况向社会公示。

应定期开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实施企业安全分级监管过程中。每季度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给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A级企业的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B级企业的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乡镇安监办对C级企业的定期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D级企业必须落实专人实施有针对性的重点监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计划,加强对CD级企业的重点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落实。

(三)安全生产条件差,建立约束机制。CD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要落实专人督促整改,并引导有条件的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安全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

――确定为C级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督促整改。

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1.行业主管部门函告有关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

2.有关部门暂缓或者停止其不属于提升安全技术水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暂停其企业和个人各级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其“安康杯”平安企业”等评选资格。

――确定为D级的由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1.行业主管部门函告有关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并在县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2.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银行信贷、保险费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约束。

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取消其安全技术改造以外的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

取消其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对未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单位。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县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在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立推进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乡镇实际,研究、制订、细化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推进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标准,确定承办科室,明确专人负责,推进行动有序开展。

(二)健全安全监管网络,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行动推进工作。各乡镇要充分发挥村级安全信息员作用,协助收集信息并及时上报。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有条件的乡镇可聘请专业人员负责指导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县政府安委会要做好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部署行动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