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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医保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稳步推进我市职工、城乡居民和普通门诊统筹医保三项制度实施。
落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经办管理工作的衔接,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工作,确保三项制度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二)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从源头上控制不合理的费用支出,要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和疾病发生的特点,细化和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目前我市普遍使用定额结算办法。我们可积极探索实行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成本的费用结算办法。
(三)完善和深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管理。
1、根据新社保年度的发展和要求,不断完善协议内容,将医保政策和医保管理标准充实到协议条款中,提高协议内容的可操作性。
2、加强就医管理。要积极探索与市级统筹适应的就医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对定点机构参保病人住院登记和探访机制,处理好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关系,防止医疗机构挂床住院、冒名住院、过度治疗以及骗取医保费用等违规行为发生。
(四)全面落实定点机构考评制度。
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定点机构定点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建立对定点机构的服务态度、执行医保规定情况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经济补偿挂钩的管理机制。
(五)做好医保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开展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分析,使之成为经办机构基金结算决策、提高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和成为经办系统提高执行力的一个有力抓手。通过数据整理并进行分析,以数字化、定量化评估医疗保险运行效果,推动经办管理优化。
(六)积极探索研究解决异地就医实时结算难题。
我们必须加大力度,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时结算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全市定点机构协议管理一体化,做到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互通;二是研究探索建立定点机构实时结算系统,尽快实现参保人在异地看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实时结算。
二、完善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要全面贯彻落实《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下一阶段最终实现社会保障市级统筹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完善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基金统一调剂制度。解决地区内市、区之间基金统一调剂结算、数据资料资源共享、以及待遇发放统一流程的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制度。
要完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对未建立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市、区,应尽快签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通过协议管理进一步确保工伤职工救治的合理需要,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遏止浪费,规范工伤保险管理服务。
(三)积极探索建立医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异地人员资格实时认证机制。
实地对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进行认证,防止冒领和骗保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
二是依法治税开创新局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程度提高,税收执法规范化程度增强,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初步建立“制度支撑、过程控制、责任追究”的执法管理机制。确保税收执法准确率达到98%以上。
三是征管基础迈上新台阶。收入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高效运转。税源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管户率、申报率、入库率均达到99%以上,税源预测数与税收实际入库数误差控制在10%以内。
四是地税收入实现新增长。加强收入分析,强化收入调度,确保地税收入持续较快增长,“两个比重”有所提高,收入质量稳步提升,地方税收的财力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年,全市地方税收力争达到42.5亿元,增长19%;奋斗目标45.7亿元,增长28%。
五是服务水平得到新提升。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树立“大服务、一体化、大格局”的服务理念,初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体系。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星级办税服务厅评定实现新突破。确保社会满意率达到96%以上。
六是队伍建设呈现新活力。干部职工的幸福指数显著提升,干事创业的激情不断激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稳步提高。全系统干部职工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达到92%以上,取得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达到72%以上,“三师”比例达7.5%以上。创先争优再创佳绩,文明创建再结硕果,各项竞赛排名靠前,绩效考核“保先争一”。
落实上述思路,实现上述目标,全市地税部门年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职能发挥,进一步提高财力保障水平。强化地税收入管理。科学合理分解税收计划,坚持按月、按季、按专题召开收入分析会,做好增减收因素影响测算、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计划执行结果反馈和收入预测预警分析,加强行业、税种、地区和重点税源收入分析。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征收纪律,大力清缴陈欠,严格控制新欠,规范缓税审批,确保完成收入任务。拓展政策运用空间。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引导、调节、激励的作用,努力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坚持税收与经济社会各方面的良性互动,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的调控意图,找准落实政策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使税收政策效应充分释放。不断拓展政策的使用空间,为产业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跟踪问效,加强政策执行检查,评估政策落实效果。深化税收经济分析。开展税收反映经济分析,从税收收入的产业、行业、区域、税种、结构等不同角度分析宏观经济各方面的基本特征,反映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状况。开展税收调节经济分析,全面了解税收政策内容和目标,研究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对我市区域、行业经济的影响。开展税收服务经济分析,针对经济运行、税收政策、税收制度中的问题开展分析,为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提供有针对性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二)突出风险防范,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深化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地税执法全过程,完善《税收执法风险管理办法》,改进税务风险管理软件,提高化解税收执法风险能力,防范违法执法行为发生。完善税收执法权力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加强法制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进一步提高全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素质。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扩展执法责任制适用范围,大力推行执法责任制的自动化考核,完善追究范围与形式,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确保追究结果公平、公正。强化执法督察工作,做到查前有方案、有培训,查中程序规范,查后整改到位。推进税收执法监督的经常化和规范化,做好人工检查与计算机考核的有机结合,注重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进一步完善稽查工作制度,稳步推进分类稽查和一级稽查,建立新型税务稽查的立体架构。健全完善大要案管理制度,强化大要案的报告和督办工作。依法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不断加强税法宣传教育,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三)突出专业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根据纳税人的类别、税源规模、税源特征和征管流程,建立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机制,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信誉等级、兼顾工作事项,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推进大企业个性化管理与服务,推行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定点联系企业制度。实施税源立体化管理。完善税源管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各级地税机关之间,地税机关内部之间、地税机关与外部门之间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机制。建立与税源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与人力资源机制。
(四)突出信息管税,进一步提高科技运用水平。拓展征管核心软件应用。进一步完善现有应用系统功能,提升使用功效。完善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绩效考评机制,建立两级服务保障责任对应关系,加强对新软件模块上线、数据质量、网络安全等重要工作的日常监控,做好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充分运用参数定税软件、税务综合办公系统,稳步推行纳税评估软件、征管资料电子化档案软件。切实提高信息管税水平。坚持以业务为先导,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提高信息管税能力。拓宽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提高税收征管数据的分析能力和应用水平,推进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信息化。推进基层现代分局建设。认真落实《宜春市地税系统现代分局建设工作规划》,融入税收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坚持动态管理、持续改进、自我完善、追求卓越,做到理念与实践、内涵与外延、硬件与软件等方面有机统一,不断增强税收征管能力和税收服务能力。
一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机构,充实、培训统计人员,加大对基层工作的督导力度,提高统计业务能力,确保基层各项统计任务的顺利组织实施。二是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指导和管理,理顺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三是搞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统计职业道德意识,强化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统计从业水平,为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
严格遵守统计执法制度,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调查单位的统计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工作重点一是把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纳入全年内部考核,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明确执法任务和工作责任;二是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杜绝关系网,人情法,确保统计执法公平公正。
三、做好网上直报工作
进一步扎实做好相关企业统计人员网上直报培训和日常工作指导。严格要求企业联网直报数据和月报数据吻合,及时对上报数据进行评估和修正,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同时加强对各企业网上直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力度,进一步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联网直报率。
四、强化统计分析及预警与监测工作
进一步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尤其要加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统计监测,围绕全区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把握经济运行态势,早做研判和分析,及时、全面地向区委、区政府提供统计预警信息。
五、切实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开展人普编码、全区人口普查数据光电录入,制定数据处理实施方案和数据质量验收制度。保证我区人口普查工作的圆满结束;二是认真做好人普数据的审核整理、公布以及组织数据资料开发工作;三是做好街道、部门人普工作的总结工作,做好国家省市人普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
六、加强对重点片区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统计
加大对建设路商圈、新客站城际商旅城等重点片区的专项监测,加大对重点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及时监测跟踪经济发展的运行情况,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动态监测,及时反映和解决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按时有序推进。加强宏观经济运行分析监测,及时预警预测,全面准确反映我区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为深入开展“质量主体责任年”活动,深化实施名牌战略,发挥名牌企业在科学发展、走质量效益型发展路径方面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名牌企业和经济健康发展,经市局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擦亮名牌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为宗旨,促进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规范、提升,充分发挥名牌企业的引导作用和示范效应,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带动行业质量提高和区域产业的科学发展。通过加强对全市名牌生产企业的督促,坚持扶优扶强,打造并维护名牌企业的品牌形象,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快速提升我市特色产业和名牌产品的竞争活力。
二、行动范围
“擦亮名牌行动”主要是在全市获得中国名牌、名牌产品及服务名牌称号的单位中进行。
三、实施步骤
(一)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名牌企业要将名牌战略进行策划、组织和实施,要有明确的领导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并有长期规划、具体计划和工作要求。要有保障名牌战略顺利实施制度和措施,并有明确的战略目标。
2、名牌企业要具有保持名牌争创评价条件的能力,并具有不断完善和提升内部素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推行先进科学的管理理念和质量管理方法,并取得明显成效。
3、企业要认真履行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理念,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社会责任意识强。注重品牌文化和企业素养的提高,重视品牌形象,有忠诚的顾客群,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市场占有率,并有严格的名牌保护措施。
4、企业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及《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不断创新管理,严格质量控制,生产优质产品。
5、企业要积极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并在管理中引用,不断改善管理绩效。要将质量兴企工作上升到企业发展战略,制定详细的《质量兴企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目标及落实措施。
6、企业要根据《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和《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规范使用名牌标志,
7、要注重统计和总结名牌产品对企业的贡献率及企业形象的提升作用,名牌企业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每季度1月份、4月份、7月份、10月份的5日-15日登陆“省产品质量状况统计暨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分析系统”,按时填报相关信息,要确保数据翔实、准确。以便省、市局对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分析,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二)履行监督和服务职能
1、各县(区)局要认真组织实施“质量兴市”和“名牌战略”,加大对名牌企业的宣传力度,鼓励组织名牌企业参加各种名牌产品展示会及推介宣传活动,扩大我市名牌产品的知名度。引导企业在实施名牌战略中,逐步实现由名牌产品到名牌企业的转变。
2、各县(区)局要履行好扶优扶强和保护名优的职责,切实维护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要积极主动与企业联手,对冒用我市名牌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要给予严肃查处。
3、各县(区)局要依法对名牌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帮助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标准,为辖区内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诚信档案,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步伐。同时,也要加大对辖区内名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4、各县(区)局要组织名牌企业积极参加中国质量协会和省质量协会等培训机构组织的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普及教育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各种质量管理知识培训。
5、各县(区)局要认真总结实施名牌战略的典型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对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要用相关的数字来进行说明,要有典型的案例来说明获得名牌前和获得名牌后在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自主创新、品牌建设、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变化,形成总结材料。
6、各县(区)局要认真组织本辖区内有关企业填写“省产品质量状况统计暨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分析系统”,并按照规定的进度完成季度填报工作。对未完成填报工作的各县(区)要督促其完成。市局将对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县(区)的年度考核范围。
四、实施方法和进度要求
1、各名牌企业要对照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内容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于5月31日前,向县(区)局上报自查工作总结。
2、各县(区)局要为名牌企业建立档案,建立名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记录企业的质量信用情况,特别是国家局、省局监督抽查的检验结果和日常监管记录。
3、各县(区)局要于6月1日以后,组织对辖区内各名牌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100%,要求于9月30日前完成,形成书面材料。
五、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1、若发现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标志或擅自扩大标志使用范围的,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若企业不重视名牌保护和维护名牌形象的,或者弄虚作假获得名牌的,向省名推委办公室建议暂停或者撤销其名牌称号。
3、在国家总局、省局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名牌产品出现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媒体曝光情况的,要依据监督检查后处理规定限期整改,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报请省局撤销其名牌称号。
4、此次行动查出的情况将作为名牌复评时的参考依据。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责任到位。各县(区)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分工,将“擦亮名牌行动”的具体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机关部门车辆管理,现根据街道办事处车辆管理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部门非专职驾驶员管理
(一)确定部门非专职驾驶员名单。
因工作需要,部分配有车辆但未配专职驾驶员的部门,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街道机关干部、联防队员或城管队员为本部门非专职驾驶员,将确定人员名单报街道党政办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驾驶部门车辆。其它有驾驶证人员未经街道允许,一律不准驾驶街道车辆。提报部门非专职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C1证以上)并安全驾驶机动车2年以上。
2、本人同意为提高本部门工作效率而驾驶街道公务车辆。
3、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街道办事处车辆管理相关规定。
(二)签订驾驶机动车辆责任书。
1、同意为方便本部门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而驾驶街道公务车辆。
2、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街道办事处车辆管理相关规定。
3、驾驶人员主动承担驾驶街道公务车辆时所造成违章、违法等行为后果,同时做到爱护街道公务车辆,积极主动保养。
4、安全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二、部门车辆的使用管理
(一)部门车辆由党政办统一安排使用,在党政办没有明确安排部门车辆值班时,由本部门负责人自行安排使用。如车辆需驶离区域,必须向党政办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二)部门车辆有多人驾驶的,应建立车辆管理使用台账,有利于分清驾驶车辆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法责任,凡责任不清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三)部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未经街道党政办审核、备案的无关人员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或违章、违法的,责任由部门负责人担当。
三、部门车辆的油料管理
(一)部门车辆加油,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车辆加油申请表并呈党政办,由具体开票人员根据车辆的排量、行驶里程和车辆的实际情况定额标准,开具相应油票数进行定点加油。
(二)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耗油量超出额定标准,由党政办安排人员停车查处原因,进行处理。
(三)特殊原因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如:车辆大修后需要磨合的、车辆维修时用汽油清洗配件的、夏冬季节车辆野外工作长时间不行驶路程而开空调或暖风的等等),党政办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开具相应油票数。
四、部门的车辆维修、保养
按照街道办事处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执行。
五、部门车辆定点停放管理
部门车辆在不使用、非工作时间、节假日期间应停放在街道机关大院左前侧(原篮球场内)。
六、部门车辆节假日、非工作期间的使用管理
1、部门车辆节假日、非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安排使用车辆。
2、因街道重点工作需部门加班又必须动用车辆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节假日、非工作时间车辆安排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使用车辆。申请单报党政办登记、存档。
3、节假日、非工作时间车辆使用审批程序。
(1)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节假日、非工作时间车辆安排申请单。
(2)区域内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