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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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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第1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第2篇

1子公司的含义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二,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则领取《营业执照》。第三,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清偿的部分不能向出资人追偿;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2西山煤电集团子公司管理实践

21基本情况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是特大型煤炭企业,是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历经半个多世纪艰苦卓绝的发展,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已成为一个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管理幅度和领域不断扩大。

目前,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共计66个,其中:控股公司47个,主要集中在“煤―电―材”和“煤―焦―化”两条循环经济产业链上,目前已基本上形成互为支撑、互相补充的发展态势,总体发展平稳。参股公司19个,参股公司大多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摊派或指定的投资,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投资收益存在较大差异,整体现金分红不佳。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要求所属子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层,形成权责对等、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参予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监督等职能。

22全资、控股公司监督管理

全资、控股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结合母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确保股东权益。

221外派高管人员管理

外派高管是母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任职的人员,参与所派驻单位日常经营管理,并是代表母公司在派驻单位行使股东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外派高管人员的选派严格执行《公司法》、本单位《公司章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有关规定。母公司每年对外派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本人薪酬挂钩。对发现外派高管履职不到位或故意隐瞒所派驻单位重大经营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问责或处罚。同时,外派高管按时进行工作报告,每年专题报告一次本人工作履职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进行。

222薪酬管理

母公司对全资、控股公司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根据各子公司上年工资基数和生产经营预算情况下达工资总额预算建议。经营班子薪酬标准的确定结合同行业平均水平、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单位经济效益完成情况等要素,提出具体的经营班子成员薪酬管理办法,由其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23发展规划管理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方案、投融资计划以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均要征得母公司同意,并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224财务管理

全资、控股公司遵守母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母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母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全资、控股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合并其会计报表。

225安全管理

公司实行安全分级负责责任制,母公司对直接监督管理的全资、控股公司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各全资、控股公司下属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管理职能的全资、控股公司对其下属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

226劳动人事管理

公司执行母公司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由其经理层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提出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公司拥有自主招聘和解聘员工的权力,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聘用与本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选聘母公司职工子女。人员招聘由本单位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母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公司的人员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27考核管理

全资、控股公司纳入母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考核范围,由母公司提出生产经营指标和工作任务建议,经本单位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每半年,母公司对全资、控股公司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单位评先评模、干部任免和经营绩效薪酬挂钩兑现奖罚。日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财务监督管理、审计监管等,考核结果与各子公司月度绩效工资挂钩兑现奖罚。

23参股公司股权管理

参股股权是指集团公司以参股的方式,以各种形态的资产进行权益性投资,应获得的股息、红利,形成的权益性资产,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权益。

231外派高管人员管理

外派高管对参股公司进行跟踪管理,关注参股公司行业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变化,积极与参股公司股东沟通,按时参加“三会”,努力保障股东投资收益。同时,要对参股公司“三会”议案提出建议及意见,为母公司决策提供依据。参股公司外派高管人员要定期进行述职,母公司每年对外派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一次述职评价。

232财务管理

母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催要参股公司财务报表,定期催收投资收益,并根据参股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向母公司提出有关建议。

233考核管理

参股公司外派高管薪酬管理由母公司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参股公司要将其在本公司的收入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入母公司,母公司根据其薪酬标准、履职情况、考核结果进行兑现,从而实现对参股公司的考核管理。

24分析退出机制

母公司要求所属控股公司,每年度均要编写以公司基本情况、法人治理结构、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的分析评价报告。同时,根据母公司发展战略安排,按照产业发展方向、市场竞争选择等要素,对所监督管理的子公司进行全面考核、分析评价,提出扶持培育、加强管理、清理退出等分类管理的意见。

对管理规范、资产边界清晰、赢利能力强、投资收益高、发展前景好的单位,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品牌竞争力。

对公司管理运行不规范、参股多年未分红、亏损严重、已停产的参股公司及时退出,进行股权变现。对不符合企业转型发展方向,连续亏损或停产多年的全资、控股公司加大清理力度,盘活资本存量。

3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管薪酬;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本研究受江苏省教育厅“青蓝工程”项目资助;江苏省教育厅哲社项目(07SJD630051)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无论是国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高管薪酬治理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治理日益趋同、股权分置已经完成、股票激励瓶颈已经突破的现代经济环境下,进一步探讨高管薪酬治理途径及其解决之道。

一、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中的不正常现象

(一)高管薪酬所得均值与普通员工收入均值差异显著扩大。根据Kirkland(2006)研究,在美国,2000年最大公司的经理与员工工资比是785倍,而1936年时只是54倍。另据美世咨询公司的调查,全球前350强企业的CEO的直接薪酬总额在2005年增加了16%,而全美工人的工资福利却只增加了3.2%。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中,也存在对高管薪酬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的质疑。吴定富也曾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说,部分高管薪酬高达500万元,一般业务员底薪最低每月才300元,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

(二)高管激励效果不佳,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并不相关,更为离奇的是,在公司发生重大价值损失或巨额亏损下,高管依然获得了高额的回报。如,顾雏军时代的科龙电器高管最高年薪达450万元,连续几年雄踞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身价排行榜之首,而科龙电器的业绩每况愈下,2004年底时这些高管们甚至交出亏损6,416万元的业绩报告。不久前,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的《2006年省情调查报告》指出,当前广东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总体上处于无序和失控状态,有的企业以强调“经营者个人贡献”为由自定薪酬,有的企业实行“股权激励”,高管几年间获得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报酬,而企业却在亏损。

可见,无论是国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的高管薪酬,都存在类似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管理中的问题

(一)高管薪酬决定机制问题。由于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并未完全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健全与有效,致使我国企业高管薪酬的决定其实并不规范。主要表现在:1、董事会制度还不健全,尤其是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有企业,由于体制因素等原因,在市场化进程中,依然保留了较多成分的行政管理模式,包括公司高层的任命、套用行政系列的薪酬体系、对高管薪酬差距的管制等,还没有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薪酬定价模式,董事会在高管薪酬制定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2、董事会运作并不有效。一是受关键人的控制,即董事长一人大权在握,薪酬的确定由一个人说了算;二是在国有控股企业中,往往表现为决策机制不健全,薪酬决定没有程序,随意性比较大。根据我们研究,样本企业中有53.18%的企业没有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说明半数以上的企业高管薪酬制定不具有独立性,存在自定薪酬现象。

(二)高管薪酬结构问题。薪酬结构,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薪酬结构主要指通过契约明确的,高管所得到的全部薪酬组合,这种组合通常称为“薪酬包”。这种“薪酬包”通常由基本薪酬、短期奖励、福利计划和股票期权构成,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激励经理人行为。据研究,美国企业的高管薪酬结构中长期激励占总薪酬的51%,而新加坡企业高管薪酬中,长期激励也占33%。

据我们对样本公司的统计,平均高管持股254万股,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2,500万股,其中有351家(占样本总数28.63%)高管层没有持股。说明作为长期激励机制,股票及股票期权还没有在上市公司中充分使用。

广义薪酬结构是显性薪酬与隐性薪酬的比例关系。前文所指的薪酬包只是显性薪酬。隐性薪酬是高管因担任公司高管所具有的,契约无法明确但可由高管所享受与支配那部分隐性收益,如在职消费等。有研究表明,在低水平的高管货币薪酬下,高管更可能采取各种手段获取隐性收益。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激励结构中的主要问题。

(三)高管薪酬信息披露问题。对高管薪酬信息是否应当披露、多大程度上披露问题,在我国有一个从不披露到披露,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但仍存在许多不足。1998年之前,我国上市公司没有披露高管人员报酬信息。1998年开始,中国证监会开始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高管人员报酬信息,并且在1999年、2001年对高管报酬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修改。

通过比较分析,在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中至少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尽管要求披露高管薪酬的决定程序,但基本上只披露了该程序的文件名称,并没有较详细的薪酬决策的标准与依据。

2、披露了高管的年薪区间(2005年后披露各位高管个人的年薪与持股情况),但没有披露年薪计算依据、没有关于高管福利、待遇(如公司为高管购置的住房、购买的保险等)等信息。

3、理论上,年薪应当既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基本奖金,但是否包括了年度目标实现而得到的奖金呢?我们不得而知。如果该年度报酬包括了对高管的奖金,显然这应当在年度报告审计完毕确认收益情况后才能兑现。但我们没有发现任何一家公司有上述行为。也则,如果年度报酬包括了全部的资金,那么其奖励制度存在问题,因为它不应当出现在当年的财务报告中,但至少应当出现在次年的董事会报告或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中。我们没有发现此情况。许多研究已经发现,年薪的高低并不受利润影响,ROE的实现并不显著影响高管薪酬,我们有理由怀疑,公司对高管短期激励或年度奖金部分并没有披露。更没有披露各个公司高管的薪酬结构及其内容、比例。

(四)高管薪酬激励有效性问题。实证研究已经为高管的激励有效性提供了经验证据(魏刚,2000;李增泉,2000;宋德舜,2006等),但结论并没有一致。

1、高管货币薪酬与公司业绩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正如上文所分析,要么公司公布的高管薪酬只是反映了高管的基本工资水平,未包括年底基于业绩考核所得的奖金,因此无法反映出对业绩的激励效果;要么包含了激励的成分,但结果证明确实没有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笔者认为,无论哪一种情况发生,对公司治理以及监管者而言,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2、高管持股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说明给予高管持股确实起到预期的正向激励功能。可惜的是,正如前文所指出,在2005年之前我们还没有完全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大面积的高管持股激励还没有发生。

3、控制权私人收益存在负激励效应。在高管货币薪酬不具有业绩相关性、高管又不持有股份(即使有也较少)的情况下,面对越来越市场化的环境,高管有什么理由继续受托经营呢?陈冬华等(2005)研究发现,高管会以过度的在职消费方式来对低货币性报酬的替代。但是,这个替代的逻辑依据是什么?作为监督者的董事会或大股东又为何“允许”这种替代呢?显然,这抑制了激励的正向作用。

三、完善高管薪酬治理对策

应当说,高管薪酬治理问题将一直是企业及其股东首要关注的问题。立足中国实践和前文分析,我们认为高管薪酬治理至少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解决:

(一)完善高管薪酬的决定机制。由谁来决定高管薪酬,如何制定高管薪酬等问题是高管薪酬治理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即高管薪酬的决定机制。它涉及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1、高管薪酬的决定权归属。高管薪酬的决定权归属看拟简单,其实不然。当然,无需争议的是,在我们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4条或者第107条(2006版)就规定高管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决定权在公司最高决策机关――董事会。但是,当董事会成员兼任高管时,或高管本身是董事会成员时,到底谁来决定呢?许多批评者认为,在现行的公司高管薪酬决定机制中存在“自定薪酬”现象。因此,为了避免高管“自定薪酬”,体现报酬决定的公平原则,我们认为在董事会下应当强制设置以独立董事为主要组成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期更客观、公正地设计高管薪酬。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作――价值导向的薪酬政策。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为此,美世咨询公司Doubleday et al.(2007)等5位高管提出了13步反映薪酬委员会针对高管薪酬进行合理决策的最佳实践。我们认为高管薪酬设计的总目标应当是以价值为导向的薪酬计划,通过薪酬计划的实施,能够实现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融合,通过薪酬计划的实施,能够实现显性薪酬对公司价值正向激励效应,抑制隐性薪酬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获得空间。

(二)合理设计高管薪酬结构,使隐性收益显性化。如,前文所指出,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结构不合理,显性货币薪酬激励效果不理想,而隐性收益的激励则具有反作用,因此在高管薪酬治理中,应当合理设计其薪酬结构,使隐性收益显性化,充分挖掘显性薪酬的正向激励功能。

1、股票激励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结构向合理化发展。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仅在少数公司执行。因此,从我们的统计结果看到,高管持股比例不高。随着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及之后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为各上市公司调整高管薪酬结构、优化薪酬结构中的短期与长期激励比例铺平了道路。

2、改革职务消费制度,使隐性收益显性化。针对长期以来,难以控制的国有企业高管在职消费,中央国资委已于2006年出台《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并于2007年开始执行予以规范。《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研究、制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对经常发生、用途明确、标准易定的职务消费,可以探索实行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企业的做法,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考虑,合理确定,不得高于货币化改革前的费用支出,不得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总体薪酬水平。

通过这些改革,促进了高管薪酬结构优化,平衡了短期利益、长期利益,也使隐性收益显性化、公开化。

(三)改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增加股东对高管薪酬的监督。改进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有利于股东了解高管人员薪酬契约是否有效、是否与股东利益紧密联系,从而有助于股东对高管人员报酬进行监督,避免高管人员通过报酬形式来损害股东利益。因此,众多发达国家认为应当加强市场力量在高管人员报酬方面发挥的作用,向股东提供更易于理解并与投票和投资决策更为相关的薪酬信息,使股东有更多的机会对报酬决定表达他们的观点。基于国外经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高管薪酬的信息披露:

1、增加披露近三年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管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年度奖金、长期激励计划、津贴、福利、保险、住房等,披露内容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应付职工薪酬》所界定的内容。一般的,上市公司董事长与其他董事、公司经理与其他副总经理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董事长、总经理单独提供薪酬汇总,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可以汇总反映。

2、提交薪酬委员会报告,详细披露对高管人员(含董事、监事)的薪酬设计状况、考核与评价情况,对公司的报酬政策以及高管报酬水平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做出解释,以便投资者比较与判断。这样,也可促使公司的报酬政策向业绩相关的方向转移,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另外,薪酬委员会报告还应说明本年度高管人员报酬与上一年度相比的变化情况,对重大变化的原因、合理性做出说明。薪酬委员会成员不应当被追究薪酬委员会报告的个人责任,以免影响成员的自由发表意见和委员会的工作绩效。

3、详细披露公司高管在关联单位履职领薪情况。高管是否在关联单位领取薪酬,是判断该高管是否存在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判断关联交易的主要方式。但在实践中,许多公司的年度报告仅说明某高管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过于简单化、形式化。高管人员在何处领取报酬是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些人员往往在关联公司中任职,同时又掌握本公司的事务,当上市公司与此类企业发生利益的冲突时,他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更多地偏向关联公司,从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因此,建议对高管在关联公司中领取的报酬做同等的披露要求,这有利于提高我国高管报酬信息的透明度。

4、披露变更董事、监事、高管前后的薪酬情况。(1)披露变更前后的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有利于投资者比对前后届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薪酬变化、增长率、差距;(2)披露变更前的董事、监事、高管的领取薪酬情况,也有利于对关联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判断,尤其是对历史形成的关联交易后果,投资者可能追溯了解;(3)披露变更前后的董事、监事、高管的薪酬也是完整披露上市公司支付薪酬情况。因为变更行为一般发生于年度中间,如果仅披露变更后的高管薪酬,就不能反映公司支付的全部薪酬情况,导致信息失真与遗漏。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马德林.股权制衡、合谋与高管薪酬――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D].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8.

[2]部分高管年薪500万,吴定富斥保险业薪酬差距过大.《第一财经》转引《中国青年报》,2007.1.22.

[3]沃顿商学院.身陷业绩泥潭,辉瑞CEO要价百万薪酬引争议[N].IT时代周刊,2006.6.26.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公司.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2004)[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5.

[5]Rik Kirkland.古正译.CEO的薪酬难题[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海外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2006.12.原载《财富》(香港),2006.10.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第4篇

 

一、引言

 

稳健性评估是指在金融稳定监测分析工作的基础上,对获得的信息资料和数据,运用一定技术和方法得出定性或定量评估结论的过程,其主要内容是识别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潜在风险,评估金融体系抵御负面冲击的能力。稳健性评估在“监测分析评估预防、救助和处置”的金融稳定工作框架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它既是非现场监测职能的延伸,又为早期介入措施、救助行动和风险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研判依据。

 

近年来,稳健性评估在金融稳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深入地监测和评估金融风险状态已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一个重要支柱。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创新日益深入,金融体系复杂性不断加深,稳定当局迫切需要前瞻性地发现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潜在风险,并提前选择适当的应对措施,开展稳健性评估、特别是深入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业务实施现场评估,毫无疑问是实现这一工作目标的最有力手段之一。从国际实践看,1999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推出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作为国家层面金融稳健性评估的典型代表,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稳健性评估框架。FSAP为各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评估提供了一套综合且客观的分析方法,涵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部门,结合短期脆弱性评估和长期结构性评估,使参评国对金融系统主要风险和脆弱性的观测更为清晰,也有助于发现参评国金融监管和金融基础设施与国际最佳实践的差距,促进参评国的金融改革与发展。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金融稳定当局在开展稳健性评估过程中,在借鉴FSAP评估框架的同时,更加重视与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特别是作为稳健性评估的一个重要工具——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压力测试得到广泛运用,如美国危机期间的SCAP、2013年以来的CCAR、欧盟层面的EBA/SSM压力测试等。从国内实践看,我国的稳健性评估也经历了一个由非现场向现场的转变过程。在国家层面上,我国于2003—2005年开展了首轮运用FSAP标准对金融稳定状态的自评估工作,2005年10月首份《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5)》,确立了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框架。这一时期的学术研究和探索也主要侧重于稳健性评估的技术、方法和指标体系等方面。2009年8月至2011年11月,我国接受了首次FSAP评估,在这一过程中,FSAP的评估方法、技术、组织实施和评估结论得出的过程,对我国金融稳定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全方位的启发和借鉴。此后,我国参考FSAP评估框架,在开展金融机构非现场监测和评估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推动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工作,使其成为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常规履职手段。在区域层面上,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统一部署,不断探索稳健性评估的方式方法,丰富金融稳定履职手段。金融稳定工作逐步从非现场监测转向现场评估,向“贴近机构、贴近市场”的方向推进。截至目前,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已完成对600余家金融机构的现场评估工作,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案例素材。实践证明,稳健性评估对于全面了解金融机构运营状况和稳健性经营水平,及时发现和防控金融风险隐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于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济南分行)2011年以来开展的金融机构稳健性评估工作为例,深入总结梳理稳健性现场评估工作的经验、机理、工作框架,对有效稳健性评估的构建要素和工作方向进行了分析归纳,对深入推动金融稳定评估工作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二、稳健性现场评估的探索与实践

 

2011年以来,济南分行按照总行安排,结合区域金融稳定履职需要,对辖区金融机构开展了一系列稳健性现场评估,在现场评估的发起、实施、结果运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积极探索,推动稳健性现场评估作为一项常规履职手段,逐步形成规范的工作框架、组织流程和技术方法,评估的影响力和对于区域金融稳定履职的贡献显著提升。

 

(一)起步:将现场评估引入金融稳定工作框架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纷纷强化系统性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审慎管理措施,为金融稳定履职提供了全新视角。同时,伴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跨业态创新逐步深入,风险来源和成因越来越复杂,风险蔓延范围更加广泛,丰富金融稳定工作手段成为一个全新的课题。2010年,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工作意见中提出,要对金融机构稳健性状况积极探索开展现场评估。但此前,各级金融稳定部门从未有过现场检查或评估工作经验,一支习惯了非现场调度数据、依靠监管信息共享开展监测分析的工作队伍,普遍面临着如何开展现场评估、有何方式方法以及现场评估究竟能发挥何种效用等问题和困惑。

 

对此,济南分行2011年在全辖组织开展了现场评估研讨,内容全面涵盖现场评估目标、作用、法律依据、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范围、内容、成果运用、报告撰写等方面。后来又召开鲁中7市、半岛5市和省会城市圈5市金融稳定论坛,就现场评估工作定位、指标体系、工作方法、程序流程、结果运用等问题再次进行深入探讨,取得了一系列工作共识。这些工作共识包括:稳健性现场评估总体上既要参考现场检查建立相关工作原则、机制和操作流程,又要与传统意义上的合规性检查相区别,在评估内容上,要从宏观审慎管理视角出发,关注影响行业和金融体系稳健性并可能导致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各种脆弱性因素和潜在风险隐患,同时注重与最新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二)驱动:对风险事件的透视

 

2010年底,辖区发生一起涉及多家银行和企业的特大伪造金融票证案,A银行深陷其中,声誉受到很大损害。案发时,其总资产逾800亿元,资本充足率14.24%,不良贷款率1.12%,各项业务和监管指标均居于全国同类机构前列。这样一家指标与形象良好的银行,为何却爆发特大案件,形成巨大风险?案件到底是怎么发生的,案情到底是如何发展的,对A银行本身以及其他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程度如何,A银行内部管理怎样,案件发生的内部原因和深层次原因是什么,这些问题是身处风险处置一线的人民银行金融稳定部门亟须深入了解的。

 

出于案件侦办要求和保密考虑,A银行涉案信息披露较为慎重,人民银行获取的信息极为有限并且大多来自外部媒体。由此,进驻A银行实施现场评估,以揭示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成为顺理成章的工作策略选择。在明确了工作目标、原则和充分的前期酝酿后,济南分行认真研究拟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2011年5月抽调法律、货币信贷、金融稳定、会计、支付结算、科技、内审、征信8个专业共21人组成现场检查评估工作组。工作组认真学习银行业机构稳健性评估涉及的各类文件、监管标准和相关资料,组织开展了多项针对性业务培训。经过充分的准备后,工作组于2011年9月中旬正式进驻A银行开展现场检查评估。截至当年11月末,累计投入工作量987人天,对A银行开展了全面评估,最终形成20余万字的工作底稿和8万字的评估报告。通过评估,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部门对案情和案件发生的深层次管理问题乃至公司治理缺陷有了深入了解,同时对现场评估工作的优势有了切身体会,即现场评估有别于监管部门的合规检查,不仅仅是发现具体的合规性问题,更重要的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不仅对金融机构的稳健性状况进行总体判断,还应推而广之,对问题的性质和潜在影响进行研判,站在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角度采取进一步的防范措施。

 

对A银行的全面评估得到了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领导的充分肯定,也为后续评估项目的组织开展提供了经验借鉴。2011—2012年,济南分行根据山东风险防控状况,先后组织或直接实施了对10家股份制银行、14家城商行、21家农村合作机构、2家村镇银行、3家保险公司、1家法人信托公司、3家证券公司的全面评估以及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表外业务专项评估工作。通过上述一系列评估,济南分行金融稳定部门深入了解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新模式、风险特点和成因,掌握不同类型机构的风险敞口以及风险在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之间传递的可能性和渠道,为全面掌握区域金融风险状况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在大量的评估实践中,济南分行现场评估工作逐步走上正轨,评估工作经验也充分体现在人民银行2012年组织编写的《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指引》中。

 

(三)发展:将风险监测线索转化为评估项目

 

2012年下半年以来,济南分行通过非现场监测发现,在经济增速放缓、转型升级压力逐步加大的背景下,山东省内部分区域、行业和重点企业暴露问题不断增多,省内担保圈问题陆续浮现。这些问题揭示出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存在薄弱环节,资产质量不实问题突出。为全面掌握商业银行真实的信用风险状况,2013年以来,济南分行先后选取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和齐商银行两家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开展了资产质量真实性专项评估。通过评估发现了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确切的资产质量底数,掌握了风险暴露的真实水平及变化趋势,对被评估机构提出了如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和规范资产质量管理的整改要求。

 

另一个实例,近些年来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迅猛发展,特别2013年以来业务模式更趋复杂,部分机构与监管部门玩起“猫鼠游戏”。由于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多以省外银行机构、信托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为主,交易环节复杂,贷后管理和风险管控的难度较大。2013年9月以来,济南分行通过非现场监测系统发现,辖内某城商行同业存放持续放量增长,增速远高于同业水平,且业务操作模式非常具有典型性。该监测发现为深入分析当前同业业务的风险特点和跨机构、跨区域、跨市场的风险传递状况及其对区域金融稳定的影响提供了“解剖麻雀”的机会。经过初步调查后,济南分行决定对该城商行开展同业业务专项现场评估,以全面掌握同业业务的运作模式、新特点和潜在隐患。该项评估共投入工作量70余人天,对同业业务规避监管、虚增规模、风险管理薄弱等共性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了充分揭示,督促被评估机构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评估报告得到了总行金融稳定局和分行党委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了解其他法人机构存在的共性问题,济南分行进一步扩大了同业业务专项评估范围,责成部分中心支行组成工作组,对同业业务规模较大、业务种类较全面的2家农商行和1家农信联社开展了延伸评估。评估结束后,济南分行向总行提出了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相关政策建议。这些工作成果,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提供了实践上的依据和借鉴。

 

以上两个项目体现了评估由案件(事件)推动向监测推动的转变,由对单家金融机构的评估推及到对行业、区域和金融体系突出风险点的总体评估,体现出金融稳定工作关口前移、实现早期介入的发展趋势。

 

(四)深化:推动现场评估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2011年至今,济南分行先后对百余家金融机构开展了现场评估,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小贷等多类机构,以及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同业业务、信息系统、公司治理、流动性、利率风险等多个领域,共形成评估报告100余份,先后5次在全国性工作会议上做经验介绍。在工作机制建设方面,济南分行在实施稳健性评估项目时,要求各级行组织成立以分管金融稳定工作的行长(主任)任组长的稳健性现场评估领导小组,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原则。在金融稳定部门设立了现场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行内各业务条线,在行内建立了主查人制度,将金融稳定、法律、货币信贷、会计、支付结算、科技、内审、征信等专业纳入现场评估队伍,根据具体评估项目的实际需要,抽调相应业务部门的精干力量组成现场评估工作组。持续的实践探索与总结提炼,使济南分行在稳健性评估项目的启动与准备、现场评估实施、评估成果转化与运用、配套机制建设等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科学有效的方法体系,推动现场评估框架逐步完善,为依法合规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济南分行先后参与了金融稳定局《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指引》、《金融机构现场评估工作手册》等制度文件的编写工作,对于现场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做出了贡献。

 

三、有效稳健性现场评估的构建要素

 

有效的稳健性评估应在微观审慎监管基础上,从更高层次、更宽视野来发现和防范跨机构、跨行业、跨地域的风险隐患,通过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传染性、抗冲击性以及宏观金融管理政策执行和监管有效性等方面的评估,体现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的职能目标、特色和优势。基于以上认识和实践探索,济南分行总结提炼出有效稳健性评估的以下构建要素。

 

(一)项目启动:选取有价值的评估项目

 

金融稳健性评估不同于监管部门的合规性检查,在内容方面重点关注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对金融体系运行环境做出评价并识别出潜在的脆弱性和风险隐患,这是稳健性现场评估工作的独特价值。开展有效的稳健性评估应首先对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来源有持续深入的把握,以准确地将具有潜在威胁的突出风险点转化为主要评估内容。济南分行探索开展的一系列稳健性评估项目的启动主要体现为事件驱动和监测驱动两种。事件驱动主要由突发性案件或事件、负面冲击等重大事项引发,评估的目的是深入了解案件发生的根源及背后深层次原因,为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借鉴,杜绝风险的扩散和蔓延,有效防范可能后续发生的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监测驱动主要是对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金融领域中脆弱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风险,通过现场评估进一步深入掌握金融机构和相关行业的脆弱性和风险状况,使金融稳定部门准确分析研判风险的来源、性质、规模、传导途径和可能引发的负面后果,为下一步采取早期纠正等提前介入措施提供客观依据。此外,根据上级行部署和本行年度工作计划,也会启动部分评估项目。

 

金融稳健性评估可以采用全面评估、专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出于特定工作目的和形势的需要,评估可以区别采用柔性的“调研式评估”和刚性的“检查式评估”等不同形式。在评估对象选择上,既可以针对单个金融机构或其特定业务进行,也可进一步引申为行业性评估和轮动评估。考虑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职需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更侧重于从行业和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企业文化以及业务流程、系统、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其分支机构则侧重于从内部风险控制和稳健经营的角度对业务操作、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评估。同时稳健性评估作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评估内容也应当包括金融机构传染性风险、抗冲击性以及金融管理政策执行和监管有效性方面的评估。考虑到与国际、行业规范相接轨,评估依据应覆盖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自律性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建立严格规范的评估流程

 

尽管现场评估项目在金融机构类型、业务和风险特点以及适用现场评估方法等方面不完全相同,但总体上应遵循准备、实施、报告、档案整理四个阶段,流程中涉及的各个环节在具体实施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开展。

 

现场评估准备是整个评估过程的基础。本阶段工作包括立项并确定评估对象、成立现场评估组、撰写现场评估方案、制发现场评估通知、收集有关资料、整理分析评估资料和现场评估前培训等步骤。近年来济南分行在自行开展的全部现场评估项目中均要求被评估机构开展自评估,并要求对方在进驻其现场前提供自评估报告,该做法充实了评估准备阶段工作,为下一步现场评估的顺利有效实施奠定良好基础。

 

在现场评估实施阶段,工作重点是实地了解被评估对象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围绕评估目标组织开展相应的评估措施,本阶段发现的问题、确认的风险点将作为撰写报告的依据和素材,是评估效果和质量的集中体现。现场评估实施主要包括进场会谈、现场评估、召开评估组会议、拟写评估事实确认书和结束驻场工作等步骤。

 

现场评估报告阶段是总结评估问题、对评估事实进行定性和评价,形成评估事实结论的阶段,具体包括撰写现场评估报告、制发现场评估意见书和跟踪整改情况等步骤。

 

评估档案整理是现场评估成果的体现,现场评估各个阶段的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均应作为现场评估的重要文件加以保存和管理。现场评估档案整理包括立卷建档、编写档案目录、整理现场阶段相关文书、建立电子版现场评估档案等步骤。整理好的评估档案便于在开展后续评估或相关评估时查询,为后期的评估工作提供借鉴;也有利于对评估对象开展持续的、趋势性的分析、判断或评价,根据历次评估结果确定对评估对象的监测重点。

 

(三)结论输出:运用定量和定性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对于确保稳健性评估的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评估方法大致可分为定性和定量两大类。以合规性、调研性为主的评估项目侧重于使用定性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可采取调阅资料、问卷调查、组织会谈、穿行测试等方法和程序,通过合规性评价和风险点提示得出评估结论,通常不输出量化的评估结果。其中,调阅资料是开展现场评估的最基本途径,也是现场评估区别于其他非现场工作的主要优势,调阅资料既包括直接调取与评估内容相关的纸质材料,如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审计报告、会计账册、相关会议纪要、经授权的客户信用信息和监管意见等,也包括查询电子档案和根据授权登录各项业务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设计制作调查问卷和组织会谈也是现场评估的重要手段,以FSAP为例,2009—201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我国开展的首次FSAP评估中,我方共向评估团提供了近百万字FSAP问卷答复材料,与其进行了400余场会谈,使其对我国金融体系有了更加深入、客观的认识和理解。济南分行开展现场评估实践中充分运用了设计调查问卷和组织会谈的评估方法,现场评估工作组通过合理设计调查问卷,向被评估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有关客户以及外部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就金融机构经营异常变化、媒体关注问题和违法违规线索等,通过组织会谈方式进行现场核实。此外,在专项业务评估、内控评估等项目中,现场评估工作组还通过重新执行、证据追踪、穿行测试、实地观察等方法,从符合性和实质性两个方面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等进行深入测评。

 

随着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评估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稳健性现场评估必然由定性评估为主过渡到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综合运用定性、定量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分析金融机构稳健性状况,增强现场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在评估实践中,济南分行一直致力于量化评估体系的构建。一是探索构建稳健性评估指标体系,针对单体金融机构的全面评估,借鉴国内外商业银行稳健性评估方法选取了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状况、业务稳定性、同业竞争力、抗冲击性、可处置性以及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效性等9大类指标体系,利用定性指标定量化处理和层次分析法等技术,对如何输出量化评估结论进行了探索。二是将压力测试作为稳健性现场评估的重要工具。压力测试作为识别和度量风险的一种评估方法,对于开展金融机构稳健性评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场评估工作中,济南分行注重运用压力测试工具,对金融机构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更精确的量化评估。在对全省城商行稳健性现场评估、同业业务专项评估、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专项评估等项目中,针对具体评估内容和被评估机构特点,分别开展了流动性压力测试、同业业务变动冲击压力测试、市场风险压力测试和资产质量下迁压力测试等项目,进一步提高了现场评估结论的准确度和客观性。

 

(四)成果运用:提升评估结论的影响力

 

现场评估成果的运用是稳健性评估的关键所在,如果不注重现场评估结果的运用,现场评估就失去了目的和意义。现场评估结果的运用是要通过发现和揭示风险,督促金融机构及时整改,杜绝风险从量变到质变、从微观到宏观的发展演变,防范具有系统性的风险因素真正发展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现场评估结果运用的好坏,关系到现场评估的效率及中央银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评估实践中,济南分行主要从微观机构和宏观管理两个方面推动评估结果运用。

 

在微观审慎层面,首先,济南分行通过召开正式的评估结果通报会,向被评估机构反馈评估结论,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脆弱性所在,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于严重的问题,视情况采取对高管人员诫勉谈话,进行风险提示。其次,将现场评估结果纳入辖区内“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中,在人民银行金融服务准入方面给予必要的限制,暂缓审批或接入某些金融基础设施,对其开展进一步的专项检查或纳入年度综合执法检查,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内容之一。再次,适当对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可用的选项包括:选择性地向金融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级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将评估结果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向政府反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确保区域金融稳定;将评估结果通过金融稳定报告等形式有选择性地向社会披露,增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约束。对于涉及重大风险隐患或重要监管合规性的评估发现,及时将评估结果向行业监管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建议其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检查;采取建议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暂停其专项债务工具或资本工具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或暂缓接受、不接受其承销项目的注册等措施;对于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也可选择向证券监管部门通报等方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约束。

 

在宏观审慎层面,一方面,可将现场评估结果作为制定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推动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决策依据。如对金融机构执行货币和信贷政策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对房地产金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农信社资金运用情况等进行专项评估,作为制定政策、完善改革的决策依据;通过现场评估掌握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真实状况,也可以作为制定和落实宏观改革措施、跟踪评估改革成效的基础。另一方面,可将现场评估结果作为宏观审慎管理的参考因素。如结合人民银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进一步研究如何运用评估结果来设置金融机构稳健性参数,更好地体现对高风险机构和有重大问题机构的差别政策。此外,稳健性现场评估结论可以通过专题报告等形式纳入《金融稳定报告》中,有助于深入揭示金融体系存在的风险因素。

 

四、几点简要结论

 

一是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稳健性评估不同于监管部门的合规性检查,在内容和目标方面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和稳健经营水平,旨在评价金融体系运行环境,识别出潜在风险和脆弱性,在宗旨上服务于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这既是现场评估区别于合规检查的显著特征,也是稳健性现场评估工作的独特价值所在。经过多年实践,稳健性现场评估工作已成为各级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履职的重要工具,在“监测分析评估预防、救助和处置”的金融稳定工作框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是稳健性现场评估应做到定性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当前,各级人民银行开展的稳健性现场评估仍以定性评估为主,通过合规性评价和风险点提示得出评估结论,通常不输出量化的评估结果。随着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评估工作体系的不断完善,稳健性现场评估必然由定性评估为主过渡到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通过量化评估结论向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并作为触发宏观审慎管理或监管措施的依据。因此,今后应充分借鉴FSAP分析和评估框架,着重加强稳健性评估指标体系建设、定性评估结论的量化方法、金融稳定压力测试等工具措施的研究和应用,逐步推动稳健性现场评估向量化评估发展。

 

三是进一步提升稳健性现场评估的法律效力应提上议事日程。如前文所述,稳健性现场评估是各级人民银行立足于维护金融稳定的履职需要,突破现有履职手段不足的困境,逐步探索开展的创新性工作。随着稳健性现场评估工作逐步深入,可以考虑制定相关金融规章制度,提高稳健性评估的法律效力,将评估权上升为一项法定的金融稳定履职手段。此外,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人民银行对证券业、保险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除特定职能(如反洗钱)外,无权要求其报送必要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资料,对此类机构开展现场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这与当前金融业混业经营、风险交叉传染的现实及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客观上影响了金融稳定履职效率。上述问题都有待在下一步工作中逐步解决。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根据对我国整个经济环境和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金融环境,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在金融方面出现的困难可以归结为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去看,可以看出供需不平衡;而在宏观经济学角度来看,供给的成本过高。目前已经进行的实践证明,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是一个很好的发展途径,这个金融机构给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显示出较强生命力。

一、农村信用社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变中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作为老企业还是作为新银行,在各方面都有着自己优秀的文化,可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为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我们必须认清存在的问题。

1.经营理念需进一步转变。业务要多元化,不能单一化发展。要有开拓精神,不能固步自封。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相应的业务研发机构不存在,相应的业务品种开发机制不健全,业务品种创新比较欠缺,难以满足客户的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2.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任何公司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同样对于新兴的农村信用社来说,主抓经营的同时不能忽视管理。因为农村信用社是社员占主要地位,导致管理很松散,信用社业绩没有引起人们关注,利润最大化的宗旨被淡化,这些问题都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

3.稳步健全制度体系。在现行的国家政策下,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机构同时还得监管农村商业银行。在相关政策制约下,监管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效率低,效果差。

4.逐步理顺管理体制。管理的体制需要理清,进一步解决阻碍信用社发展的体制问题,对此不能掉以轻心。要明确监管单位,剔除以前的弊端,发展新的模式。

5.大力改革激励机制。竞争是社会和公司发展的动力,不能在工资上搞平均大锅饭,要加大考核力度,通过业绩调整内部工资, 高管人员得到的收入应该与其付出和其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二、银行化改革的重点

坚持深化改革不动摇。坚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以产权改造为核心,稳步推进股份化进程,积极构建“架构清晰、评价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三会一层”职责和议事规则,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确保依法审慎合规经营,提高透明度。以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实行经济资本约束下的稳健、可持续发展,实现了发展规模、质量、速度和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催进农村信用社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变的对策与建议

1.继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现代银行制度的核心,也是商业银行实现科学发展的坚实基础。认真吸取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教训,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对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设能起到显著的作用。要从根本上解决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机制问题,充分发挥董事会战略管理作用是从根本上解决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机制问题的必然之选;积极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加强和完善“三会一层”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定期的经营层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工作报告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层成员的履职评价体系;框定职责界限,打造一支高素质全方位的经营管理团队。

2.全面树立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全面树立商业银行经营理念是信用社银行化改革中必不可少的部分。首先,应该通过建立健全约束、激励机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创新信贷管理机制等,提升服务和管理效益,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其次,改变信用社经营理念,原有的等、靠、要等“粗犷型”业务发展和服务模式必须要摒弃,自觉树立起正确的现代经营理念,向市场要效益,向客户要效益,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实施精细化管理,主动转变经营理念,推进业务增长方式由“粗犷型”向“精细化”成功转变。第三,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积极培育和提高市场营销意识,对客户经理分级化管理,建设健全营销组织和相应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农信社的信誉度和品牌认知度。

3.构建现代商业银行一级法人运行体系。首先,建立健全业务运行机制,积极推进业务发展。针对城乡二元结构特点和不同市场客户需求,针对城市区域、城乡结合部、农村区域,建立完全不同的业务发展模式。认真分析区域经济环境、客户结构、业务结构和金融需求的差异化特征,对支行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调控、分类管理。推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实行信贷专管员制度,促进支行合规经营。其次,遵循商业银行运行规律,根据专业条线管理要求,调整总行部门组织架构,并明晰各部门工作职责,防止出现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现象,提高总行部门专业管理水平。完善决策会议制度,明确议事规则与决策流程,防止出现“一支笔”、“一手签”现象,提高经营管理决策水平。

4.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打造新型农商行。农村信用社转型之后,面对很多新的理念,一定要引进吸收。在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面临较多的风险,必须高度重视内控机制建设,立好规矩,搭好架构,定好职责,确保合规合法经营。简而言之,即进行决策要依照规定的程序,执行按照既定的职责,操作比照规定的动作。

5.建立健全约束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确定约束目标。对于经营行为短视化和道德风险进行防范。对经济区域存在差异、发展特点各有千秋的支行,在计划体系和考核政策上进行差异化管理,优化计划指标体系和绩效考评体系,强化绩效考评的针对性和导向性。

参考文献:

[1]李志辉.中国银行业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性管制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