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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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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学习材料

国家宪法日学习材料范文第1篇

一、完善组织体系,落实具体工作

根据“规划”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县卫生局、办医主体的现有资源,建立了一支由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局属各站所组成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络队伍,具体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办医主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二、编印学习材料,组织学习贯彻

*市卫生局卫生法规处组织力量编印了《卫生法规汇编》(20*年上、下两册)下发给各医疗卫生单位,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手册,同时也作为卫生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教材。

三、开展专项活动,分层宣传教育

——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市卫生局机关针对新颁布的《物权法》,统一购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律读本发放给全体机关干部,邀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家为机关公务员开设专题讲座,法律专家对理解《物权法》的有关条文作了详细的解析,深受广大机关公务员的欢迎。同时还邀请专家学者开设《公务员法》学习专题讲座,加强对机关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局共组织近20名机关干部,参加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

——开展“法律进工厂”活动。*市卫生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铁路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总工会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4月23日至4月30日)期间联合开展“劳动者健康与企业社会责任”为主题的《职业病防治法》现场宣传咨询和送法下厂活动。重点对存在职业危害的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宣传培训。

——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市卫生局开展了以“关注饮用水卫生安全”为主题的“卫生标准宣传周”活动(9月3日至9月7日),重点宣传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20*)及相关检测方法国家标准。活动期间,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卫生监督员、卫生检验人员、集中式供水单位(区县发证)和二次供水单位的培训工作;在社区开展以宣传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主,采取接受饮水卫生问题咨询、举办主题讲座、开展饮水卫生教育、分发饮水卫生资料等形式,对社区居民进行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同时组织开展了辖区内的专项执法工作。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扩大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相关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在市民中得知效率,增强了市民的标准意识,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开展“法律进百姓”活动。在12月1日全球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日当天,市领导来到本市“爱之家园”,看望本市艾滋病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亲切慰问在“爱之家园”工作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开展了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当日下午在杨浦区五角场下沉式广场举行了20*年*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主题宣传活动。市领导向“*市大学生预防艾滋病征文演讲比赛”获奖学生颁了奖;进城务工人员代表宣读了《致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预防艾滋病倡议书》并宣誓;大学生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志愿者代表宣读了《致全市高校学生预防艾滋病倡议书》并宣誓,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宣传推向。

四、贯彻上级精神,落实具体工作

9月28日,*市卫生局自收到市法宣办印发的“关于报送第宪法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后,根据文件精神及时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局属各站所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召开专题会议,具体落实12月3日至9日宪法宣传周和12月4日法制宣传日的活动,掀起了全市卫生系统学法、用法新一轮。经过历时三个多月的筹划部署、精心组织和层层落实,通过设摊宣传、网络平台、知识竞赛、电子屏幕、院报院刊、板报、宣传栏、横幅等途径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通过系列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把普法工作推向深入,为*卫生事业的发展营造了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

国家宪法日学习材料范文第2篇

一、“五五”普法工作实施情况

(一)精心组织部署,通过加强领导推进“五五”普法工作。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实践,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五五”普法工作刚一启动,我局领导就认真学习省、市、县有关“五五”普法工作的文件,自觉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五五普法工作思路,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全局整体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

一是加强了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了局法制办机构,有专职人员负责,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五五”普法的日常工作。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主管领导亲自抓落实,所有班子成员参加有关活动,将普法工作与其他工作一同研究、一同考虑、一同部署、一同检查落实等。

二是制定了普法实施方案。我们根据市、县 “五五”普法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制定了《县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三质监发〔〕13号),进一步明确了“五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等,做到了指导思想明确、工作目标具体、工作责任明确。

三是强化了普法保障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市质监局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明确任务,确保这项工作每年有新的内容,每年都能取得新的成绩。我局主要的普法任务为学习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确保普法工作形式多样,效果明显,我局在经费紧缺的情况下,对普法教育和法制工作所需的普法宣传材料、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加强法制工作硬件建设等经费都是实报实销,有力地保障普法工作经常有效地开展。为保证法律宣传教育经常开展,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五五”普法规划,及时调整普法内容,特别是一些新的法律法规颁布以及重要法律修正后,能及时订购学习材料,组织学习,使普法内容适应新的形势。

(二)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广泛宣传推进“五五”普法工作。

开展普法工作,法制宣传是重点。为使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了解产品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全社会“无制假售假”氛围的形成。我局以“全面普及,突出重点,广泛宣传,务求实效”为原则,扎实开展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一是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近年来,我们在3.15期间都要组织一些普法宣传活动。比如我们在县蟠龙公园举办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和“进村入企送服务”活动,开展“进机关、进企业”二进活动,多年来结合“3.15”和“质量月”活动,开展了现场法治咨询和食品、特种设备安全、打假保农资等专项检查行动。今年我们又组织开展了送法下乡和执法打假下乡活动。在活动现场安排法制工作人员现场设立咨询报务台,分发普法资料等,受到了农民与各界朋友的欢迎。

二是开展企业教育培训活动。近年来,我们以提高产品质量和确保产品质量及特种设备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强了企业负责人的法制宣传教育。以来,我们先后组织举办了企业厂长经理、质量管理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了《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培训,先后开设讲座和培训班 19次,培训相关人员 1000余人次。

三是开展法律颁布纪念日法制宣传活动。重点是在《宪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的颁布纪念日和全国质量月、计量日和标准化日,我们都要开展一些普法宣传活动。我们一直把这两项活动作为普及宣传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最佳时机,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在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知识,引导和启发全社会重视产品的质量,进一步强化拒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责任意识。

四是设立普法宣传专栏。为加强质监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我们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制作专题节目或开设宣传专栏加强法制宣传。如8月至12月,为配合全国上下开展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我们在 局门户网站开设了宣传专栏,重点介绍《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方面的规定。

五是练好内功,通过督促考核推进“五五”普法工作。

去年以来,我们按照省质监局法制处和市委法制办的要求,在系统内全面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较好的构筑了一个“以责任落实人、以制度约束人、以效能评价人、以奖惩激励人”的执法体系。一是制定了依法行政的实施方案及具体实施意见,对各科室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各单位负责人与局签订了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责任书,对依法行政工作实现责任追究制。二是加强了局内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从今年开展全局人员学习业务与法律讲坛,每月一讲,主人为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目的为提高全局人员的法律知识、综合业务水平和行政行为能力,开讲后,得到了全局干部、职工的好评。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执法,否则不得从事执法工作。近年以来,我们参加省市质监系统每年组织举办高质量的集中法规培训学习,重点对行政许可,行政诉讼,新时期执法技巧研讨等大家较为关心法制热点、难点内容得到较好的认识与掌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三是加强了对行政许可审批单位的监管力度和对外文件审批的力度。制度了规范性文件及行政许可审批的程序及纪律要求,严格实行一案一卷。同时还组织各科室的相关同志参加了市局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审批的培训学习,使各科室规范性文件审批及报备工作走入正轨。

(三)加强依法治理,促进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强化依法行政制度管理,防止行政越权、行政滥权、违法执法、错案等行为的发生,我局根据省市局有关规定,建立了依法行政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把我局依法行政行为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我局建立了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案件审查的组织机构,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上和组织上的保障。

在省政府关于开展“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的部署下,我局根据上级要求,积极开展“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在做好县“十小”整规办公室工作的情况下,积极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规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现场指导整改方案,督促小作坊整规进度,使整个整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在整规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十小”行业整规工作中,我们把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通过整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普法收实效,法制入人心

通过“五五”普法,我局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干部职工依法守法、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五年来,局领导班子成员未出现严重违纪现象,本部门干部职工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违法犯罪案件,未发生因行政行为引起的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和群众性闹事事件。

通过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与法制宣传,一直以来我县工业企业在食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五五”普法期间,我局认真按照规划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扎实、有序地开展普法教育宣传工作,基本上按期完成了“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各项工作不断跃上新的台阶。我局被评为台州市依法行政工作示范单位,全市质监系统先进单位,但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一是少数工作人员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看成“软任务”、“软指标”;二是依法执法水平有待增强。少数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不精通、不全面问题仍然存在。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局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根据普法办总体要求,结合本部门的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制度,明确任务。

国家宪法日学习材料范文第3篇

时代在进步,无论是法学还是英文的学科都在不停的演进着,华尔街的金融衍生品甚至以一周一种或几种的方式不断翻新。我们的教学不能止步不前,而是应该顺应社会发展的步伐逐年革新,这不仅仅是对于我们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要求,更是能培养出跨时代的合格人才的应有之义。现代的大学生应该有成熟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对于所有的新事物不仅要有宽容的接纳态度,还要怀有客观的批评主义精神。但是这一切的实现的基础是由作为灵魂工程师的教师及时地为学生打开面向世界的窗户。笔者观察国内很多高校的法学英语教学材料还停留在多年前的阅读理解素材上,即学生集体阅读关于普通法国家的司法体系说明和讲解,以及美国的宪法、刑法介绍等等。学生听之无味,实用价值也不高(普通高校法学英语教学课时规划示例见附件二)。以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及商学院开设的课程为例②,教师往往在课堂开始之前,通过电子信息薄向学生需要阅读的电子版本材料,对于上课需要着重提及的材料还会打印出来分发。这些材料往往来源于一个月之内的权威法律评论网站及华尔街日报等媒体,这些媒体的报道仅仅作为课堂教学内容所涉及的参考资料,教师会用以开放性的方式进行稍加评论,而更多的内容是等待和同学在课堂上下进行探讨,从而形成一种非常开明活跃的学术氛围。由此,象牙塔不再是禁锢之地,而是流向国内社会乃至全球的活水之源!学期末,教师还会将本学期所的全部有价值的文件进行汇总,然后刻录成光盘供学生保存,令人印象深刻。

现在国内已经有许多有条件的法学院已逐步开展以全英文的方式进行案例教学。随着越来越多海外归国学者不断加入教学梯队,全英文案例式教学法的普及程度将成为衡量一个法学院是否国际化的重要指标。全英文案例教学属于浸泡教学法的一种形式。所谓的浸泡式教学法是依托语言的媒介来传导出相关专业科目的知识以达到在知识和语言的双重层面上融会贯通的目的。教师对语言形式的教学只能占据次要的地位,在教与学过程中,学习者系统掌握了英美基本法律制度与原则,同时附带提高法律英语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这也是其与传统的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的根本区别之处。③然而,纵观现有的全英文案例教学课堂会发现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第一,部分英文程度差的学生上课非常吃力,因此丧失学习兴趣。第二,学生学习过后的主要收获体现在语言能力的提高,而对法学理论及内涵的掌握却相对不乐观。科学的课程编排方法是将全英文的案例课程设置在高年级学生的课堂,与法学英语写作课程同时展开,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同时,现代化远程同步教学法也是非常有益的尝试。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多次与国外著名法学院即时连线,两地学生可以在同一时间(考虑到时差问题,有部分学校课程开设的时间可能不适合与中国法学院学生开展远程同步教学)通过视频一起学习课程,身临其境地体验身处国外著名法学院的课堂,聆听各位法学界的泰斗的精妙智慧之言。本法学院学生的现场提问也受到了相当的重视,得到了著名教授的细心解答。甚至课堂上还会以比较法为视角开拓出专门的法学问题讨论,让两地的学生就自己国家法律体系中出现的类似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观点交流碰撞出思想的火花。这样的尝试不仅为学生们开拓了一个展望世界的窗口,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成功的交流让学生燃起了更为高涨的学习热情,参与过远程同步教学的学生在本院开展的其他全英文教学课堂上均有更为突出的优异表现。

多年以来我们的法学英语写作都是以英美写作方式为导向,无论是聘请的外教还是法学院聘请的曾经有过海外背景的专职教师都是以传统的IRAC(问题-规则-应用-结论)⑤的方式来教导学生进行法律英文写作,更有甚者会教授学生最繁复的英美法注释法(一般美国的法学院学生会有几个学期的课程专门研习法学注释法)。由于IRAC的优势在于对英美法中颇有争议的法律现象用引入相似案例或相关判决的方式来推理出可能的结论,这样的写作教学法更多的是强调对法条的归纳总结以及对案例的同类化推理式思维模式。对于中国学生而言,缺乏对英美案例的学习和薄弱的检索基本技能都是推进此写作模式的巨大障碍。同时无论是国内法学院的教学还是考试,最终的重点都会落脚在对重点法条的研习和应用上。如此一来,无论是在教师的教学过程中还是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都会产生与我国现实的法律体制和法学思想相逆的现象,最终会让学生从功利的角度摒弃对类似课程的学习。实际上,将传统的英美法写作的模式加以改进便可为我所用,变为以法条内涵分析为主的写作模式。在实践中,将IRAC中Reasoning理由论述部分对于从案例中的提取和总结法条(案例法为主的国家有时并无对某种法律现象的成文规定)变为对法条各要素的直接分析,并将对法条中各要素的分析引入到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中去,最后得出结论。由于这样的教学思路和英美法律写作教学法的顺序不同我们暂将其称为IARC(如下图)IRAC(英美法律写作教学思路)案件基本陈述问题(找出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规则)引入相关的案例或判决(应用)从各要素分析引入的案件与本案的相似程度得出结论(或者预测案件可能的结果)IARC(特色法学英语教学思路)案件基本陈述问题(找出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分析案件中的基本元素由基本元素找到对应的法条(规则的单一适用或多重适用)得出结论(或者预测案件可能的结果)在教学过程中,笔者常常适用司法考试中考察频率较高的法条,给予学生一定法律场景(案例),让学生扮演职业法律人(律师或者法律顾问)按照笔者的课堂教学IARC的方式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这不仅要求学生对模拟案件有深入、全面、感性的认识,同时要用理性的思维模式对题目所提示的众多法条进行筛选,选择适合本案件的法条进行分析最终得出合理结论,并且就此结论对客户进行说明。

法学英语翻译作为一门针对所有法学院学生所开设的课程具有一定的难度。首先,未来并无志向从事法律翻译职业的同学会在心理上先入为主地产生功利性抗拒思想。多年以来法学英语翻译一直被认为是一种职业化精英化的科目,被大多数法学院学生视同工具而束之高阁。笔者在开设课程之时努力为学生创造积极的心理氛围,从而使之脱离工具化评价,让学生意识到法学英语翻译从本质上来说,并不仅仅只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而是一种高级法学英语学习的输出方式,也是进入国际法律职业圈的基础性要求,让学生从心理抗拒过渡到主动积极地学习本科目。其次法学英语翻译缺乏一种体系性教学。在课程教授的时所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虽然材料是一个整体但是知识点却非常零碎,缺乏体系性串联。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比较好地掌握,但是学完之后也容易遗忘,并且在课程复习的时候也遇到类似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的法学英语翻译课程试图解决学生在从象牙塔到真实社会过渡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所有现实问题,整体法学英语教学规划的缺失是这种零散现象的根源。如学生在法学英语翻译的课堂上不再纠结于基本法学英语单词的记忆和近义词的区分,将会使得本课程内容的安排更加紧凑。法学英语翻译课程教学的另一个问题是平衡输入和输出的关系。按照高年级法科学生对于法律英文的掌握规律,应将重“输入”的基础阶段法学英语材料阅读理解课程升级到法学英语翻译、写作等“输出”性课程。因此,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授课方式是不足以借鉴的,也是无法让学生能力有本质提高的。此类课程还是应该以对学生练习的讲解或小组协作等综合方式开展。法学英语翻译课程最重要的意义不应仅局限在在对词汇的选择,更重要的是借助语言的媒介实现对法学概念的内涵的完整反映。现以对某一中文法条的翻译为例:第六条【保证的定义】⑥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学生在对于本条中文法条的理解上没有出现太多的分歧,但是一旦将其翻译为英文法条即刻出现了几种不同版本。从学生的作业看来,纯粹技术性语言翻译对于他们来说已经不再是主要的障碍,但明显的是学生们对于《担保法》中“保证”定义的理解是不同的。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的行为”是指保证人实际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的行为”是指双方之间就担保事项订立保证协议的行为。第三种观点明确提及保证协议的存在,但是强调保证是根据保证协议使得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行为。在此,由于中文语言上的模糊性,三种定义的字面理解都可以被接受。但是当需要翻译成为英文的时候,对于宾语的选择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争议。而这种争议的产生是由于语言上的模糊性造成,实际上从法理的角度来理解本条文其含义却是是唯一并且确定的。这就需要翻译者更多地从“保证”的法律内涵上去把握定义的准确内容。当学生们明确“保证”只可以保证合同(协议)的方式作出并且在特定的保证类型中有可能仅由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时,就不看出对于“保证”此处立法者的原意是指订立保证合同,即第二种观点才是对法条唯一正确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