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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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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论文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第1篇

大数据金融就是通过对众多杂乱无章的数据进行分析,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据分析结果全面、系统的了解客户的信息、资料,目的在于降低投资风险,顺应市场规律,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说,大数据金融的最大优势在于庞大的数据库,数据越具体所得到的分析结果就越准确,投资风险就越低,更有利于保障三方利益。如阿里金融微贷。阿里巴巴通过使用微贷技术对大数据进行运算、整理、分析,结合小微企业在阿里平台的交易行为、商业信用等,评估该企业的经营效益、还款能力等,最后做出贷款决定。阿里金融不仅降低了贷款风险,而且也为信誉度较好的企业提供融资的便利;换句话说提高了资金在互联网金融中的运作速度与使用效率。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点

(一)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的改革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最突出的特点。随着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网上贷款、查询等,原因有两点:一是方便,客户可以在互联网络上选择自己的商品、理财产品等,所有的买卖交易活动只需动动手指就可完成,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有很大的便捷性;二是省时,传统的金融模式要求客户必须在金融机构亲自排队办理业务,而互联网金融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然而这种便捷性是由于支付手段的变化所导致的,支付方式由过去固定支付变为移动支付,人们只要在有网络的地方随时可以进行交易、支付,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二)信息处理

信息处理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及云的使用,海量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全面、更详细的信息,克服了传统金融的“二八定律”,提高风险评估能力,实现信息资源的对等。传统的客户信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另一部分来源于政府部门,信息的分离不利于对客户信息的综合审核。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信息处理最大的特点在于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运算、分析;此外,运用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方式拓宽数据信息来源的渠道,将客户个人的社会关系考虑在内,使得分析结果更科学、更可靠,降低了交易风险。

(三)资源配置

在金融业中,资金就是资源,资源配置就是如何实现资金的流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资源配置主要强调资金在互联网环境中未经过银行等中介机构直接由资金供应者流向借款人,期间只需要双方在互联网上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筛选、配对即可实现。如P2P网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桥梁,在没有中介机构的介入中,双方自行联系、自行交易,在短时间内解决了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提高了自己的使用效率。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的措施

(一)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作为最新兴起的金融模式,现有的监管体系不足以规范互联网金融法人交易行为。因此,必须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设置,强化互联网监督,以增强网络平台的安全性,保护交易双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首先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类业务范围,规范各个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部门的监督工作。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对象的复杂化,因此必须要加强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规范,运用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手段来加强网络平台的安全性。其次,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通过行业的自我监督与自我管制的手段,规范行业行为,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最后,加强国际合作,汲取国外优秀的监管手段。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复杂性,一旦有非法分子应用互联网金融进行违法行为,将会对国家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要建立应对突况的预防机制,并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建设

目前,鉴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金融领域,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度不够,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完善的、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也面临着安全系数低、信息失真、信贷诈骗、非法集资等风险和挑战,如果不及时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进程,可能会使更多的用户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加速互联网金融的法制建设迫在眉睫。首要方面从互联网金融的最基础方面开始制定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范畴、经营业务和市场交易行为作出法律约束。其次,加强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建设即征信法律建设,由专门的金融机构负责用户信息的收集、更新、保护等,在建立完善征信体系的基础上保障用户信息,禁止用户信息的倒卖行为。此外,还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的法律约束,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准则,为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提供规范引导。

(三)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有助于增强对企业和个人、法人风险监控力度,有助于帮助金融企业防范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水平,有助于金融行业及其他行业乃至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因此,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增强人们的征信意识。尽管诚信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人们对于征信、征信体系等的认识还比较浅薄,通过媒体宣传手段,强化人们对征信体系的认识。其次,完善信息系统。加强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行政部门的联系,建立起关于个人、企业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最后,加强对征信体系的监督。通过监督来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保证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维护信息安全。此外,加强征信法律建设、加强社会诚信文化建设等措施,对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体系建设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四、小结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第2篇

余额宝自2013年6月13日上线以来,其累计用户数和累计转入资金规模呈逐增趋势。截至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经达到4303万人,规模1853亿元,余额宝自成立以来已经累计给用户带来17.9亿元的收益,自上线以来,日每万份收益一直保持在1.15元以上,在所有货币基金中万份收益最为稳定,自成立以来的总收益水平稳居同类货币基金的第二位。余额宝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风靡,取决于其如下特点:

(1)投资门槛低,易被小额资金持有者所接受。“增利宝”的投资起步价只需1元人民币,这相对于银行代售的各种基金理财产品5万、10万不等的“最低消费”来说,更容易吸引手持小额资金的投资者。余额宝吸引了海量的小额投资者和无数碎片化的资金,把用户存款坐标轴那条巨大的长尾收入囊中。在高昂的运营成本面前,银行难以惠及小额投资者,而余额宝恰恰满足了这批被金融机构忽视的小客户。

(2)性价比高,收益透明。相较于其他投资渠道,余额宝能够给用户带来比活期存款高出10倍的收益。在余额宝的官网上可以看到收益的计算公式,即当日收益=(余额宝已确认份额的资金/10000)X每万份收益,例如已确认份额的资金为9000元,当天的每万份收益为1.25元,则当日的收益为1.13元。而且转入资金在基金公司确认份额的第2天可以看到收益,就金融理财周期而言,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运行周期较长,有关收益率的详情不能及时被客户所知晓,而余额宝恰恰解决了这项难题,满足了投资者随时随地了解所买产品的收益或亏损情况。

(3)随时消费转出,不受投资固定期限的限制。天弘基金和支付宝在后台系统为余额宝提供了大量技术支持,实现增利宝“一键开户”流程。客户将钱转入余额宝,就即时购买增利宝,而客户如果选择将资金从余额宝转出或使用余额宝资产进行购物支付,相当于赎回增利宝基金份额。故相较于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而言,客户可自由支配余额宝中的资金而不用担心“钱到用时方恨不能取”。

二、余额宝的风险

事实上,余额宝势如破竹的盈利模式背后,潜藏着来自自身和网络的两大主要风险。余额宝的本质仍旧是一款针对广大个人用户的基金理财产品。历史上几乎没有发生过货币基金出现年度亏损的情况。不过,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并不等同于保本的活期储蓄,理论上依然存在亏损的可能,只是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较小。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首先受制于货币基金的流动性状况,短期大额赎回和货币基金流动性管理不当都有可能导致余额宝出现流动性风险。所以说,即便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销代售的同类理财产品,同样受制于其自身的风险性,受投资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就其自身风险来说,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同时,一旦余额宝发展到一定规模,流动性管理压力会明显加剧。货币基金每日收盘后才能与余额宝结算,这期间实际是支付宝为货币基金进行了信用垫付,如果货币基金无法按时与支付宝进行交割,支付宝则面临头寸风险。另一方面,有报道称支付宝用户账户曾被网络黑客盗取帐号和密码,则与之绑定的余额宝同样不能“幸免于难”。通常余额宝用户不会每天登录自己的帐号查看基金的收负盈亏情况,这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至于余额宝官网宣传的“被盗100%赔付—平安保险全额承保,理赔无上限”的可信度也不免遭受用户质疑。这种与互联网挂钩的金融理财产品同时也伴随着网络技术风险,再加上众多网络不可控因素,余额宝的资金账户安全更加得不到有利保障。

三、反思

1、规范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金销售资质管理是当前解决类似余额宝打“球”所引发问题的首当其冲的方案。支付宝公司之前仅获得了基金销售的支付牌照,而未获取基金销售牌照的这一争议点使得近日工农中建四大行均对支付宝发难,下调银行卡快捷支付转入余额宝额度,单笔最高五千,每月不超过五万。显然余额宝业务的迅速壮大已经直接影响到银行吸收现金流和代销基金等理财产品的“垄断”势力。控制余额宝交易数额的上限一方面体现了监管层放宽并认可第三方支付平台“类销售”基金理财产品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已开始采取措施严加监管并规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同类业务的竞争。未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被授予销售基金类理财产品资质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健康良性的发展。不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足显政府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弥补商业银行在诸多业务上的不足的决心。

2、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余额宝类”业务的风控,减少投资用户的利益损失。以余额宝为例,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用户多为拥有支付宝账户及开通网银支付功能银行卡并于账户内存有余额的群体。这类群体选择理财渠道时往往具有盲目性,他们通常都会选择投资门槛低、获益相对高的金融理财产品而忽视了其依附于网络载体所带来的风险。抛开金融理财产品自身的流动性风险不谈,未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业务的架构模式可以设定为在集结三方主体的基础上融入保险或担保公司的业务,以最大化保护投资用户的财产利益。投资者在购买余额宝的同时就相当于同保险或担保公司签订了协议,当投资者因产品流动性风险以外的风险致使利益受损,则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诉讼形式主张“第四方”主体理赔。另外,互联网技术风险也可考虑纳入到理赔事由之中,因为对于一般的投资者而言,他们并没有专业的网络技术知识和驾驭网络风险防范的能力,其在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于提供技术支持平台的公司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第3篇

(1)互联网消费信贷仍处于试点时期目前,互联网企业推出的消费信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虚拟信用卡,二是可透支账户。虚拟信用卡由互联网企业提供数据,通过银行发卡平成发卡,如2014年3月支付宝、腾讯联合中信银行拟推出的虚拟信用卡,因不符合监管机构对于信用卡审核“亲访、亲签、亲核”的要求,已被监管机构暂时叫停。未来,虚拟信用卡的办理、审核流程是否能够符合监管机构对于安全性、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将成为其能否投入实际应用的关键。可透支账户形式的网络消费信贷产品目前也仅在小范围内应用,如京东“白条”最长免息期30天,分期付款为3~12期,利率为每期0.5%,违约金为每日0.03%,仅限京东商城使用。与信用卡相比,京东“白条”在分期利率和违约金方面有一定优势。尽管关于监管机构暂停互联网消费分期产品的消息不断,但互联网企业对其的试验和探索并未停止,反而参与的范围愈加扩大。2014年7月初,支付宝“信任宝”意外曝光,与此同时,支付宝母公司蚂蚁金服旗下的蚂蚁微贷联手天猫推出了可在天猫赊购的分期服务。虽然支付宝于2014年12月中旬再次否认推出透支消费服务,但使用“大数据”技术对用户授信仍是各互联网企业觊觎的焦点之一。(2)互联网小微企业订单分期已初具规模互联网小微企业订单贷款以阿里小贷为主要代表,其基于买家订单金额系统给出授信额度,实际上是订单质押贷款,最高额度达100万元。2014年上半年,阿里小贷贷款余额约300亿元,虽与工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类贷款余额约4.6万亿元相比差距甚远,但其业务办理灵活、快捷的优势也值得银行业借鉴。与此同时,银行业迅速推出以POS收入绑定为还款来源的商务信用卡采购分期付款业务与其竞争,如工商银行的小微企业逸贷公司卡,广发银行的生意人卡,平安银行的贷贷平安商务卡等,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

二、互联网企业与银行双方优劣势分析

1.客户信息来源各有所长

一方面,互联网企业获取客户交易行为、关联企业、市场动态的信息体量和连续性较银行更具优势。互联网企业与多家银行合作,掌握客户搜索偏好,了解客户具体消费信息;而银行无法了解资金进入第三方账户后的明细信息,只能掌握客户与自身开展业务的单边信息,信息静态且被分割,信息渠道上不占优势。另一方面,银行的信息质量和历史信息长度优于互联网企业,信息真实性更强,但急需将银行各专业、系统的信息集中、整合、共享和挖掘。

2.互联网企业形成跨界平台,银行平台建设有待加强

互联网企业将其定位从交易服务平台转向了信息服务提供商,充分利用平台搜集数据、互动营销、反馈分析,形成集成化平台优势。虽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平台运作已较为成熟,但银行的电商平台才刚刚起步。银行正在逐步完善整合多平台,但集成化仍落后于互联网企业,银行综合性平台建设应加快步伐。

3.互联网企业面临政策壁垒,银行存在特许经营优势

银行具备金融特许的政策优势,严格的金融监管已是银行生存的常态,其与监管机构沟通更充分,共识性更高,应对更自如。相对比,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力度正逐步加强,从虚拟信用卡的叫停到二维码线下支付遇阻,互联网企业的跨界创新也正触及监管部门政策壁垒。

4.银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优势凸显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风险管理能力优势明显。互联网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与银行业相比有一定差距。但也应看到,互联网企业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在风险评估模型、在线批量审批模式、分散化的融资对象等方面的优势值得银行业积极借鉴。行业间相互借鉴,融合风险管理理念、技术、经验,以此不断提高契合市场发展需要的风险管理能力。

5.互联网金融挑战传统银行卡费率体系

随着互联网企业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传统银行卡业务的收入有所降低,多数互联网企业利用创新和规则漏洞规避监管,为了抢占市场采取降低手续费收取标准,甚至免收手续费等方式吸引并留住客户;而传统银行卡业务则因监管严格,收费标准只能在监管要求的范围内上下窄幅浮动。在监管统一标准、完善规则之前,互联网企业得以快速发展的机会,但银行业仍应积极应对,丰富业务功能,提高银行特有的综合附加值,形成特有优势。

三、互联网金融探索实践及启示

1.将互联网思维融入银行企业文化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技术开展的金融活动,客户至上、体验为王、开放包容的互联网文化和思维方式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基。(1)同业已尝试运用互联网的思维方式运作信用卡业务互联网企业带给银行的不只是竞争和威胁,同时也是机遇与合作。日前,多家银行已积极与非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将互联网开放合作精神融入信用卡业务发展,实现优势互补,比如,中信银行携手阿里、腾讯,兴业银行作为百度在银行业唯一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已积极开始互联网金融布局。①将互联网创新精神融入信用卡产品设计。各银行信用卡业务部门积极推进卡片技术的更新换代,包括从磁条卡到芯片卡的升级、电子钱包、闪付、电子支付等支付介质创新,中信银行的POS网络商户贷款业务,华夏银行专用理财POS终端创新以及工行的多币种卡、逸贷业务等,无不体现了求新求变的创新精神。②将互联网体验精神融入营销设计。交通银行“周周刷”活动、招商银行“刷卡达标抢礼品”活动、浦发银行信用卡微信红包活动等营销设计创新都体现了互联网精神,大大增强了品牌效应。(2)应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变革,业界尚存在究竟是延续性创新还是颠覆性创新的争论,无论是哪种创新,各家银行都应将目光从同业之争扩展到互联网行业对手,尤其是信用卡业务,更需要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一是借鉴同业经验与互联网龙头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形成有利的竞合关系。二是积极研究互联网企业金融需求,研发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三是关注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及时将互联网企业合作业务纳入银行的监控范围,通过各种手段构建有效的防火墙,严防第三方风险的传导。

2.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需深入贯彻“大零售”战略

(1)进军互联网金融不是信用卡业务部门一己之战融合是互联网金融的灵魂,对于信用卡业务部门而言,互联网金融不是一个产品的竞争,而是一揽子金融服务的竞争。比如,京东打造的金融生态圈,京宝贝提供电商供应链融资服务,与商户信用卡授信分期产品同质;京东白条提供消费透支帐户,替代信用卡透支功能,小金库提供余额理财,与银行存款竞争;这些核心产品集合成为网银钱包,为整条电商链条提供一体化一揽子金融服务。第三方收单机构,如江苏银商公司,为竞争商户、稳定市场份额,紧跟市场动态和需求,推出了“商户清算资金自动购买理财产品”,增加商户收益,使商户结算资金利益最大化,既留住客户,也发展了自己的业务。浦发银行将信用卡业务视为浦发银行布局移动金融、互联网金融版图的重要载体,在2014年初全行战略管理会议上,浦发银行决定将信用卡部门回归总行体制,信用卡专业与零售业务一块牌子、一个体系“共同作战”,努力在交叉销售、资源整合、产品创新等领域创造“1+1大于2”的资源整合效果,最终推动实现大零售业务的大发展。工商银行已提出“大零售”战略,加快探索建立零售银行新模式,加强个人金融、信用卡、私人银行、金融市场、贵金属、小微信贷等业务的一体化营销、流程、管理,形成“功能多元化,载体集成化,服务立体化”的大零售产品。(2)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创新合作银行信用卡业务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创新合作,以提高信用卡的整体竞争力,比如,加快电商平台建设,持卡人通过信用卡购买商品享受专项折扣或加倍积分等方式引导、吸引客户使用信用卡,带动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发展,提高客户黏性,提升信用卡综合竞争力;通过电商平台实现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整合;通过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的功能设计和费率优惠,为信用卡客户提供更多便利,提高信用卡的产品附加值,提升动卡率;通过与科技部门合作研发新型支付技术应用,推广NFC-SIM、NFC-SD卡、二维码、声波、视网膜、指纹等创新支付应用;在营销链条上,加强与POS商户的合作,引入更多信用卡优惠商户,让利于商户、客户,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

3.大数据时代下信用卡业务的深耕

(1)银行信用卡同业已着手实践大数据技术应用①利用大数据进行客户关系管理。中信银行于2013年7月启动了“天罗地网”大数据项目。采集“客户线上信息”、“客户线下坐标轨迹”、“住宅商厦名址库”、“商户库”、“商圈库”、“网点库”等数据信息,突破数据的表层信息,把互联网、大数据、O2O模式和信用卡业务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利用银行客户数据信息,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并推动新客户引入、存量客户经营、风险管理、信贷审批、客户服务等业务模式的优化和创新。②利用大数据技术支持微信及APP客服。招商银行微客服平通了其内部的主机系统和十多个系统,利用行内客户服务数据库,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智能客服平台中的知识库,微客服将可以随时调动数万条知识为用户做即时服务。③利用大数据分析提升授信精准度。建设银行信用卡采用数据分析进行授信的动态管理,其为每个信用卡客户测算最高透支限额即影子授信,如一段时期内客户实际消费记录不高,则会在通知客户情况下降低日常透支额度,超出日常额度但低于最高透支限额的部分纳入影子额度进行管理,一旦客户提出调额需求可实时调整。这样既实现了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事前管控,也有效节约了授信额度的资本占用。④利用大数据进行差别营销设计。浦发银行信用卡有针对性地向不同地域分配境外游抢票额度,旨在让更多持卡人享受刷卡消费实惠。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借助Greenplum数据仓库解决方案,营销团队可以对客户按照低、中、高价值来进行分类,根据银行整体经营策略主动提供个性化服务。(2)应加强大数据挖掘深度大数据的应用主要有四个维度,分别是客户消费行为数据挖掘、行为轨迹数据、社交数据和文字解码数据,目前银行对大数据的应用体现在客户消费行为数据挖掘方面,还需要在其他三个方面进行深挖,洞悉客户的全貌,对不同维度的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开发出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并调整相应的业务流程,以精准化的营销活动提升信用卡产品的客户体验和客户黏性。

4.互联网时代信用卡业务发展的根本是人才竞争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第4篇

(一)点对点融资模式

点对点融资模式作为互联网与小微企业重要的融资模式之一,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点对点融资模式是通过互联网中介平台,寻找具有相应贷款能力的贷款方,从而实现借方与贷方资金相匹配的融资模式。点对点融资模式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在防范风险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互联网可使小微企业与贷方的信息更加的透明,从而使小微企业能够选择更加合适的贷款方,而贷款方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小微企业采用点对点融资模式,首先通过对贷款方利率条件的对比,选择利己的利率,小微企业与贷款方进入初步借贷合作双向筛选工作,同时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其次贷款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审核小微企业的线上资格、还款能力以及信用,另外贷款方还要确认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银行流水账单等,最后双方还要进行资金的匹配,对风险进行防控。

(二)基于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模式

所谓的基于大数据下小额贷款融资模式指的是为了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电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审核融资贷款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包括贷款灵活、资金周转快以及融资门槛低,小微企业的贷款流程更加系统化和网络化。基于大数据的小额贷款融资模式的流程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资金贷款前,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还贷能力的考察。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在线视频资信调查的方式,对小微企业的营业现状以及财务的真实性进行考试,并对其还贷能力进行评估,第二部分是在资金贷款后,小额贷款公司对企业状况进行监控。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的现金流、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并对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以规避贷款风险。

(三)大众筹资融资模式

大众筹资融资模式主要是指利用社会性网络服务平台,小微企业采用预购或者合资资助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融资资金的模式,大众筹资融资模式主要包括股权众筹模式和创新项目众筹模式,其中股权众筹模式主要特点是小微企业利用股权众筹股权融资信息,实质上小微企业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渠道;创新项目众筹模式的特点是小微企业融资利用市场宣传平台,提前预售创新产品。

(四)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

所谓的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是指利用互联网金融门户服务平台,采用“收索———比价”方式,对各家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进行对比,并向其提供立体融资服务模式,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是一种创新服务模式,对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结论

总之,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协调配合能够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因此本文主要阐述了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的现实意义,并介绍了互联网与小微企业的四种融资模式,笔者认为通过对这四种模式的不断探讨,希望能够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第5篇

1.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

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行业大多处于“三无”状态,无监管、无底线、无参照。为了顺应网络消费与网络营销的大方向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只能引导,不可强行进入。互联网金融下生产的产品,在许多方面都与目前所存在的金融监管制度相悖。通过与保障监管协会、证明监管协会和银行监管协会的合作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内部人员的要求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促进完整的、详细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出台速度。

2.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某些金融企业为得到经营许可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了金融界的“领头羊”。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涌进来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滥竽充数的企业。虽然,为了进一步巩固完善互联网金融制度的创新制度,我国鼓励并且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能够容忍、放纵这种浑水摸鱼的行为。由于监管人员较少以及监管技术的缺乏,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部分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许可、没有获得金融许可牌照的企业。因此,对于互联网进入行业来说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而传统的金融行业则可靠性、安全性较高。虽说,互联网金融既方便又快捷;但是,如果一旦出现纰漏,则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客户的私密信息、认证介质、信息系统管理等,一旦信息被泄露,都会危及到个人以至于一个团队的利益;因此,想要寻求便捷必须要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对落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加以创新和提高,并且增加监管人数,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必须要不断地提高监管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监管技术,才能尽可能的不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远的落在后面。

3.国际合作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对于刚刚起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大部门监管制度才刚刚出台,不够完善。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以约束与管制,交易的对象层次跨度大且所涉及的范围广,逐渐走向国际化。虽说,在现有的有关金融法律中有部分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没有完全针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有效地施行有关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制度的同时,也要坚持与国际合作,借鉴其好的部分。

4.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手段的发展要求

作为传统金融与信息网络相结合的而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穿越时空的约束加速企业的资金流动。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其中在大部分民间金融企业中,对于网络借款、贷款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我国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多,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缺乏。因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所以使大部分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产生了许多监管空白地带,一直处于游离状态。类似这种盲区的存在使我国一直未确立统一的、由上至下的监管制度。为了使消费者的利益有所保障,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级监管部门的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与分业管理制度

相排斥随着我国证券业、保险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与当前施行的分业监管制度相矛盾。作为金融混合业的母体,形成一套完整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和分业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解决掉,才可以进一步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从而减小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存在的经济风险。

2.当今社会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

不能并存作为金融市场的新鲜血液,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需要进一步的变革,为了尽快适应并且顺利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对监管的形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与创新。对于造成高额监管成本问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我们需要通过先进行试点再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理方案。在新型市场中,对于无效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相对西方发达国家仍然较为薄弱,存在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度,需要将这一类现象进行事前预防、事后处理。

三、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与建议

互联网和金融属于两个行业而互联网金融则是这两个行业的结合且具有这两个行业的特征,故传统的监管制度方法对于这个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不适用,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了制定更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有以下建议:

1.明确互联网监管的重要内容

并规定各部门监管范围对于处在真空状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为了完善各部门的监管任务,使各监管部门履行起它们所需要负责的责任,尽快制定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渐渐步入正轨,由于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制度尚未完善,但其监管体制已初步成形。建立非人工监管的监管模式,建立网络监管需要时目前我们所要完成的必要任务。

2.制定行业规定加快立法进度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三无”状态,无门槛化、无监管化、无标准化所以快速发展立法的进度已经成为当下必须完成的。第一,要完善制度,制定国家标准。第二,对于资金空转进行严格的控制。第三,对于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建立保护基金。

3.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

人才进行专业化的网络培训发展现代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不但要了解它的优点,更要对他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解,如果对于负面影响不能及时的进行解决,则会使其不断扩散造成更大的影响。由此观之,组建一支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人才的团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坚持不懈学习监管技术不断扩充保护信息安全的信息库,才可以对金融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