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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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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论文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第1篇

以余额宝为例,阿里巴巴之所以推出这项金融理财产品,有其固有的优势,具体有以下几点:①庞大的网络客户资源。截至2012年底,支付宝注册账户突破8亿,至2014年底实名用户已近3亿,2004年到2014年据支付宝平台的数据显示:生活缴费、信用卡还款、手机充值、转账等便民支付的交易总笔数约为60亿笔。庞大的客户资源,为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余额宝一经推出就获得了巨大的用户资源,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快速发展。②余额宝的投资准入门槛低。大多数银行的金融理财产品的认购都设有最低金额(大多是最低5万元);但互联网金融产品则不同,以余额宝为例只需1元就可以加入理财军团,低准入门槛无疑能更好的实现支付宝中拥有小量余额用户的需求。可以这样估算,支付宝8亿的注册用户每位用户仅往余额宝内转存1元的闲置资金,余额宝将获得8亿元的沉淀资金,可见其聚少成多、聚沙成塔的效应。余额宝的投资低门槛不仅充分调动了小量余额用户的投资积极性,同时庞大的沉淀资金将有助于其更高效地进行金融资源的组合配置。③余额宝的流动性强、操作便利且交易成本低。余额宝和银行活期存款相比具有相似之处,即随时支取、流动性强。用户在保证联网的状态下可以随时实现从余额宝内提取资金进行消费或支付,且整个过程不需支付任何其他费用,这无疑增加了用户的资金活跃度,能更好的满足用户的现实需求。④余额宝的收益可观。目前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活期存款年收益率为0.35%,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3.0%,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25%;2014年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如下图2所示。相较而言余额宝的年化收益率(如图1所示),远高于上述银行的一般存款业务,甚至在2014年一季度的年化收益率高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图22014年各收益类型理财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走势资料来源:普益财富。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余额宝)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监管主体缺位。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缺乏明确的监管者,进而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理财行为的审批和准入门槛限制等法律法规,从而造成互联网金融理财处于实际上的监管真空状态。同时,也造成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合法化问题尚得不到妥善解决。以余额宝为例,支付宝仅持有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而非销售牌照,整个余额宝服务过程不过是将天弘基金的直销系统内置到支付宝网站中,从而使用户在将支付宝余额转入余额宝之时同步创建了基金账户。尽管支付宝一直宣称只执行支付功能,不过种种迹象,如网上倾向性宣传以及基金销售业绩,均事实上了其自身言论。可以说,长此以往继续打政策球,支付宝面临的法律隐患只会越来越严重。另外,目前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能否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规定,余额宝是由天弘基金直销的,支付宝扮演的是支付角色,因此从监管政策规定上来说余额宝并不具备合规性。尽管由于监管主体缺位,暂时余额宝还没有受到政策禁止,但于长远来看目前的监管真空不利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②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到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理财对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一种金融创新,是为规避现有法律法规制度而产生的创新性的交易方式和行为,这些方式和行为改变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已不能用现有法律制度来调整。目前我国还没有推出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行为进行规范,可以说我国目前处于无明确法律可循的状态。正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的不健全,互联网金融理财处于肆意发展的阶段,导致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在现有的金融领域的双轨特征不断被放大,市场化受到很大挤压。以余额宝为例,自推出以来就不断侵蚀传统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业务和金融理财业务的利润。余额宝是货币基金,它属于基金产品的一种,这就注定了余额宝同银行和证券机构所授的基金一样,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但是,阿里集团自推出余额宝这项金融理财业务以来,单方面注重宣传产品收益率而对运作模式、产品规模等信息揭示不足,特别对产品风险提示明显警示不足。随着货币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今后也会发生收益降低,甚至亏损关闭可能性。这就很有可能会造成诸多法律纠纷,尤其是支付宝用户众多,一旦纠纷反作用于支付宝,就会造成更多法律上的纠纷,而监管层却无法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解决此类纠纷问题。③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本身存在各种风险,主要涉及到的信用风险、支付与结算风险、操作风险等。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在验证时较为困难,这样容易发生信用风险;而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金融网络都会因网络瘫痪而导致支付及结算出现问题;金融行业内部人员利用自身职权及操作漏洞通过网络进行金融犯罪则会导致操作风险。而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使得各方主体在面临上述风险时应对不足。以余额宝为例,如果客户扎堆赎回基金或天弘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均会导致余额宝无法支付用户事先垫付的资金。如余额宝“随时支付消费”的特点极大增加了节假日、网站购物促销时期大面积赎回的可能性,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基金管理将会面临巨大流动性风险,尤其是回赎资金不到位极有可能引发信用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第2篇

余额宝自2013年6月13日上线以来,其累计用户数和累计转入资金规模呈逐增趋势。截至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经达到4303万人,规模1853亿元,余额宝自成立以来已经累计给用户带来17.9亿元的收益,自上线以来,日每万份收益一直保持在1.15元以上,在所有货币基金中万份收益最为稳定,自成立以来的总收益水平稳居同类货币基金的第二位。余额宝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风靡,取决于其如下特点:

(1)投资门槛低,易被小额资金持有者所接受。“增利宝”的投资起步价只需1元人民币,这相对于银行代售的各种基金理财产品5万、10万不等的“最低消费”来说,更容易吸引手持小额资金的投资者。余额宝吸引了海量的小额投资者和无数碎片化的资金,把用户存款坐标轴那条巨大的长尾收入囊中。在高昂的运营成本面前,银行难以惠及小额投资者,而余额宝恰恰满足了这批被金融机构忽视的小客户。

(2)性价比高,收益透明。相较于其他投资渠道,余额宝能够给用户带来比活期存款高出10倍的收益。在余额宝的官网上可以看到收益的计算公式,即当日收益=(余额宝已确认份额的资金/10000)X每万份收益,例如已确认份额的资金为9000元,当天的每万份收益为1.25元,则当日的收益为1.13元。而且转入资金在基金公司确认份额的第2天可以看到收益,就金融理财周期而言,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运行周期较长,有关收益率的详情不能及时被客户所知晓,而余额宝恰恰解决了这项难题,满足了投资者随时随地了解所买产品的收益或亏损情况。

(3)随时消费转出,不受投资固定期限的限制。天弘基金和支付宝在后台系统为余额宝提供了大量技术支持,实现增利宝“一键开户”流程。客户将钱转入余额宝,就即时购买增利宝,而客户如果选择将资金从余额宝转出或使用余额宝资产进行购物支付,相当于赎回增利宝基金份额。故相较于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而言,客户可自由支配余额宝中的资金而不用担心“钱到用时方恨不能取”。

二、余额宝的风险

事实上,余额宝势如破竹的盈利模式背后,潜藏着来自自身和网络的两大主要风险。余额宝的本质仍旧是一款针对广大个人用户的基金理财产品。历史上几乎没有发生过货币基金出现年度亏损的情况。不过,货币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一种,并不等同于保本的活期储蓄,理论上依然存在亏损的可能,只是从历史数据来看收益稳定、风险较小。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首先受制于货币基金的流动性状况,短期大额赎回和货币基金流动性管理不当都有可能导致余额宝出现流动性风险。所以说,即便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销代售的同类理财产品,同样受制于其自身的风险性,受投资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就其自身风险来说,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同时,一旦余额宝发展到一定规模,流动性管理压力会明显加剧。货币基金每日收盘后才能与余额宝结算,这期间实际是支付宝为货币基金进行了信用垫付,如果货币基金无法按时与支付宝进行交割,支付宝则面临头寸风险。另一方面,有报道称支付宝用户账户曾被网络黑客盗取帐号和密码,则与之绑定的余额宝同样不能“幸免于难”。通常余额宝用户不会每天登录自己的帐号查看基金的收负盈亏情况,这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至于余额宝官网宣传的“被盗100%赔付—平安保险全额承保,理赔无上限”的可信度也不免遭受用户质疑。这种与互联网挂钩的金融理财产品同时也伴随着网络技术风险,再加上众多网络不可控因素,余额宝的资金账户安全更加得不到有利保障。

三、反思

1、规范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金销售资质管理是当前解决类似余额宝打“球”所引发问题的首当其冲的方案。支付宝公司之前仅获得了基金销售的支付牌照,而未获取基金销售牌照的这一争议点使得近日工农中建四大行均对支付宝发难,下调银行卡快捷支付转入余额宝额度,单笔最高五千,每月不超过五万。显然余额宝业务的迅速壮大已经直接影响到银行吸收现金流和代销基金等理财产品的“垄断”势力。控制余额宝交易数额的上限一方面体现了监管层放宽并认可第三方支付平台“类销售”基金理财产品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已开始采取措施严加监管并规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同类业务的竞争。未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否被授予销售基金类理财产品资质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健康良性的发展。不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足显政府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及弥补商业银行在诸多业务上的不足的决心。

2、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余额宝类”业务的风控,减少投资用户的利益损失。以余额宝为例,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用户多为拥有支付宝账户及开通网银支付功能银行卡并于账户内存有余额的群体。这类群体选择理财渠道时往往具有盲目性,他们通常都会选择投资门槛低、获益相对高的金融理财产品而忽视了其依附于网络载体所带来的风险。抛开金融理财产品自身的流动性风险不谈,未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业务的架构模式可以设定为在集结三方主体的基础上融入保险或担保公司的业务,以最大化保护投资用户的财产利益。投资者在购买余额宝的同时就相当于同保险或担保公司签订了协议,当投资者因产品流动性风险以外的风险致使利益受损,则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诉讼形式主张“第四方”主体理赔。另外,互联网技术风险也可考虑纳入到理赔事由之中,因为对于一般的投资者而言,他们并没有专业的网络技术知识和驾驭网络风险防范的能力,其在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于提供技术支持平台的公司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第3篇

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资源开放性,基于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特点,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对海量信息进行检索、整理和组织,进而扁平化互联网信息资源,以满足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使用户获得金融信息的方式更便捷;二是成本低、效率高,通过P2P直接交易进行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使资金供求信息在互联网中形成“池”效应,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成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和挖掘,能够更快更好地完成风险评估,业务处理速度更快;三是发展速度快,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成长,出现了众多互联网金融新模式,如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融资等;四是风险大,由于缺乏金融风险控制经验,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不健全,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点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其传染隐蔽性、扩展性的特点,可能会波及整个金融市场,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概况

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信息安全相对于传统金融企业仍较薄弱,其中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将会给互联网金融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带来严重影响,如2013年4月,丰达财富P2P网贷平台遭到持续攻击,网站瘫痪5分钟,2014年3月网贷之家官网遭到恶意攻击等。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内部风险控制亟待提高,管理也存在较大局限性,互联网金融企业虽然可以依据大数据来分析用户的行为,监管各种交易风险,但是这些更多的是对微观层面的控制,很难从宏观上进行监控,如2013年8月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三是用户认识度不高,用户对互联网金融借助的大数据云技术概念和技术缺乏了解,没有考虑自身的需要,完全照搬国外经验,以致资源利用率不高,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四是消费者信息安全防范意识仍旧薄弱,如点击不明链接,遭受木马攻击,导致泄露支付账号和密码以及消费者身份信息等。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分类

1.信息技术风险

一是计算机客户端安全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客户端基本采用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陆的方式,缺乏传统金融行业的动态口令、U盾等辅助安全手段,一旦客户端感染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将严重威胁互联网金融账户和密码安全。二是网络通信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传输,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没有在“传输、存储、使用、销毁”等环节建立保护敏感信息的完整机制,互联网金融中的数据传输和传输等过程的加密算法,一旦被攻破,将造成客户的资金、账号和密码等的泄露,给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三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及数据库存在漏洞风险,互联网平台面临网页挂马、数据篡改、DDoS攻击、病毒等信息安全风险,数据库系统存在越权使用、权限滥用等安全威胁。

2.业务管理类风险

一是应急管理风险,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没有较好且完备的应急管理计划和灾备系统,业务连续性较差,一旦发生电力中断、地震等灾害,将给公司造成非常大的损失乃至导致破产。二是内控管理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多存在内控制度的建设不完善和执行力欠缺的问题,员工的不当操作以及内部控制的失败,可能在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存在缺陷时导致不可预期的损失。三是外包管理风险,目前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基本采用外包的形式为企业提供业务或技术支持。如果缺乏业务外包管理制度或未明确业务外包范围,将导致不宜外包的核心业务进行外包,出现泄密风险。四是法律风险,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监管措施,这些将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体系

1.建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行业标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政府监管职责和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从而搭建起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二是构建包含一行三会、司法和税务等多部门的多层次、跨行业、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

2.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标准

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增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协调联系机制,加强信息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加快与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范对接。整合资源,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数据库,以实现数据的归类整理分析和实时监控业务流程。

3.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核心技术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加之“棱镜门”的出现,使我国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因此,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体系建设,在核心软硬件上去除“IOE”,开发具有高度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使在互联网金融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使用国产化软硬件设备,提升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加大对信息安全技术的投入,以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为基础,建立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标准体系,应用PDCA的思想,从整个信息系统生命周期来实现互联网金融长期有效的安全保障。

4.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应急体系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第4篇

(一)点对点融资模式

点对点融资模式作为互联网与小微企业重要的融资模式之一,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点对点融资模式是通过互联网中介平台,寻找具有相应贷款能力的贷款方,从而实现借方与贷方资金相匹配的融资模式。点对点融资模式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在防范风险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互联网可使小微企业与贷方的信息更加的透明,从而使小微企业能够选择更加合适的贷款方,而贷款方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小微企业采用点对点融资模式,首先通过对贷款方利率条件的对比,选择利己的利率,小微企业与贷款方进入初步借贷合作双向筛选工作,同时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其次贷款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审核小微企业的线上资格、还款能力以及信用,另外贷款方还要确认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银行流水账单等,最后双方还要进行资金的匹配,对风险进行防控。

(二)基于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模式

所谓的基于大数据下小额贷款融资模式指的是为了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电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审核融资贷款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包括贷款灵活、资金周转快以及融资门槛低,小微企业的贷款流程更加系统化和网络化。基于大数据的小额贷款融资模式的流程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在资金贷款前,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还贷能力的考察。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在线视频资信调查的方式,对小微企业的营业现状以及财务的真实性进行考试,并对其还贷能力进行评估,第二部分是在资金贷款后,小额贷款公司对企业状况进行监控。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的现金流、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并对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以规避贷款风险。

(三)大众筹资融资模式

大众筹资融资模式主要是指利用社会性网络服务平台,小微企业采用预购或者合资资助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融资资金的模式,大众筹资融资模式主要包括股权众筹模式和创新项目众筹模式,其中股权众筹模式主要特点是小微企业利用股权众筹股权融资信息,实质上小微企业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渠道;创新项目众筹模式的特点是小微企业融资利用市场宣传平台,提前预售创新产品。

(四)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

所谓的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是指利用互联网金融门户服务平台,采用“收索———比价”方式,对各家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进行对比,并向其提供立体融资服务模式,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模式是一种创新服务模式,对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结论

总之,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协调配合能够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因此本文主要阐述了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的现实意义,并介绍了互联网与小微企业的四种融资模式,笔者认为通过对这四种模式的不断探讨,希望能够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第5篇

1.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

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行业大多处于“三无”状态,无监管、无底线、无参照。为了顺应网络消费与网络营销的大方向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只能引导,不可强行进入。互联网金融下生产的产品,在许多方面都与目前所存在的金融监管制度相悖。通过与保障监管协会、证明监管协会和银行监管协会的合作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内部人员的要求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促进完整的、详细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出台速度。

2.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某些金融企业为得到经营许可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了金融界的“领头羊”。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涌进来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滥竽充数的企业。虽然,为了进一步巩固完善互联网金融制度的创新制度,我国鼓励并且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能够容忍、放纵这种浑水摸鱼的行为。由于监管人员较少以及监管技术的缺乏,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部分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许可、没有获得金融许可牌照的企业。因此,对于互联网进入行业来说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而传统的金融行业则可靠性、安全性较高。虽说,互联网金融既方便又快捷;但是,如果一旦出现纰漏,则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客户的私密信息、认证介质、信息系统管理等,一旦信息被泄露,都会危及到个人以至于一个团队的利益;因此,想要寻求便捷必须要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对落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加以创新和提高,并且增加监管人数,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必须要不断地提高监管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监管技术,才能尽可能的不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远的落在后面。

3.国际合作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对于刚刚起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大部门监管制度才刚刚出台,不够完善。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以约束与管制,交易的对象层次跨度大且所涉及的范围广,逐渐走向国际化。虽说,在现有的有关金融法律中有部分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没有完全针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有效地施行有关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制度的同时,也要坚持与国际合作,借鉴其好的部分。

4.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手段的发展要求

作为传统金融与信息网络相结合的而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穿越时空的约束加速企业的资金流动。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其中在大部分民间金融企业中,对于网络借款、贷款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我国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多,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缺乏。因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所以使大部分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产生了许多监管空白地带,一直处于游离状态。类似这种盲区的存在使我国一直未确立统一的、由上至下的监管制度。为了使消费者的利益有所保障,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级监管部门的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与分业管理制度

相排斥随着我国证券业、保险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与当前施行的分业监管制度相矛盾。作为金融混合业的母体,形成一套完整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和分业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解决掉,才可以进一步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从而减小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存在的经济风险。

2.当今社会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

不能并存作为金融市场的新鲜血液,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需要进一步的变革,为了尽快适应并且顺利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对监管的形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与创新。对于造成高额监管成本问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我们需要通过先进行试点再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理方案。在新型市场中,对于无效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相对西方发达国家仍然较为薄弱,存在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度,需要将这一类现象进行事前预防、事后处理。

三、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与建议

互联网和金融属于两个行业而互联网金融则是这两个行业的结合且具有这两个行业的特征,故传统的监管制度方法对于这个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不适用,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了制定更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有以下建议:

1.明确互联网监管的重要内容

并规定各部门监管范围对于处在真空状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为了完善各部门的监管任务,使各监管部门履行起它们所需要负责的责任,尽快制定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渐渐步入正轨,由于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制度尚未完善,但其监管体制已初步成形。建立非人工监管的监管模式,建立网络监管需要时目前我们所要完成的必要任务。

2.制定行业规定加快立法进度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三无”状态,无门槛化、无监管化、无标准化所以快速发展立法的进度已经成为当下必须完成的。第一,要完善制度,制定国家标准。第二,对于资金空转进行严格的控制。第三,对于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建立保护基金。

3.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

人才进行专业化的网络培训发展现代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不但要了解它的优点,更要对他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解,如果对于负面影响不能及时的进行解决,则会使其不断扩散造成更大的影响。由此观之,组建一支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人才的团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坚持不懈学习监管技术不断扩充保护信息安全的信息库,才可以对金融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