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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小学 班级管理 关爱学生
传统教育一味追求分数﹑升学率,致使师生间关系严重失衡,教师一味地用“管制、训斥”的方式去“烫平﹑制服”学生,表面上看学生是“驯服”了,不再“顶嘴”了。可是我们忽视了最关键的——学生内心深处的感受。
教育需要爱,更需要培养爱,没有爱的教育是僵化的教育,不能培养爱的教育是失败的教育。教育的角色在变化,师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新型师生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
现在农村孩子状况较为复杂,有的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漠不关心,久而久之孩子就养成了放任自流的习惯;有的父母外出打工,把孩子留给爷爷奶奶照料,使孩子养成许多不良习惯,甚至染上一些恶习;还有的父母虽然在孩子身边,但对孩子的学习不闻不问,花钱相当随便。凡此种种,这些孩子缺少良好的家庭教育,缺少父母的关爱,然而父母只把责任推给学校,推给班主任,针对这一现状,班主任应该如何开展工作呢?我认为“只有爱学生,才能教育好学生”。下面谈谈关爱小学生的一些做法。
一、对学生要严格,要严中有爱
我一向认为自己是比较严厉的老师,喜欢用审视的眼光找出学生的错误,而对学生的优点往往是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很吝啬表扬的话语。用我自己的话说:“当我不批评你的时候,那就是在表扬你。”时间久了,我发觉师生之间的关系很紧绷。尽管表面上学生对我的教育管理言听计从,但内心真实的想法就不得而知了。我不断反省自己,从学生的角度来寻求答案:一味的严厉只能疏远师生间的情感,要严中有爱,学生才会体会到老师的良苦用心,而爱不仅体现为生活中对学生的关爱,更要从言谈举止中,从赞许的目光中,从表扬肯定的话语中,让学生真正体会到这种爱。学着改变自己,虽然有些难,但这种改变恰给师生带来了莫大的惊喜。那些被我的严厉吓坏了的孩子慢慢地敢和我说话了,我的批评教育也渐渐被学生理解接受了。在表扬肯定中,学生找到了快乐自信,在批评教育中,学生也认识到了错误并认真改正。
二、公平公正,让每个学生尽情施展自己的才华
热爱学生,就要面向全体学生,平等民主地对待学生,不歧视任何一个学生,无论学生是有生理还是心理残疾。学生都是守法的公民,他们完全应该享受到同等的权利和同样的教育。前苏联的一位教育学家说:“漂亮的孩子人人都爱,爱不漂亮的孩子才是教师真正的爱。”老师应该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让学生享受到平等的权利。
因此,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我班的同学积极参与,尽管有时比赛成绩不理想,但任何人都没有负担,而对于学习,每个同学都深知自己的责任,因此学习氛围浓厚,总成绩突出。班干部、优秀学生的评选完全在学生的监督之下公平公正地评选,就连学生座位的调换,学生也自觉养成习惯,两周一轮换。在公平的氛围中,每个人都身心愉悦,并努力发展自己,积极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班风。
三、充分信任学生
班主任的“学生观”,是关系培养人才质量的问题。充分信任学生符合新时期人才培养方向。少年儿童一般有渴望得到班主任的信任和理解等心理需求。随着年龄的增长,交往范围的扩大和个体意识的增强,他们自我表现的欲望和自我荣誉感将越来越强。他们把自己看做“小大人”,在他们眼里,大人做的事情他们都想做,都能做,独立性、自主性在逐步加强。他们思维灵敏,思想活跃,上进心切,自尊心强,班主任要保护好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并加以正确的引导。只有信任学生,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上进动力;只有尊重和信任学生,才能使师生关系更加融洽,能及时掌握学生思想脉搏;只有尊重和信任学生,才能产生“期望效应”,避免“意义障碍”。班主任应该充分信任学生,要相信学生有独立处理事情的能力,尽可能地支持他们,尤其在他们遇到困难、失败时,老师应鼓励、安慰他们,帮助他们分析事理、明辨是非、正确处理。
四、正面引导,走进学生的心田
教师对学生的爱不应是为追求某种教育效果而故作高姿态的“平易近人”,应是发自内心的真情流露,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接受,才能燃起学生前进的动力。都说现在独生子女难教育,难就难在独生子女的许多不良个性上,特别是情感的冷漠。因此我们对学生的教育,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多投入情感,用我们的情感去感化学生的心灵。
古人云:“亲其师而信其道。”教师要想方设法地多关心他们,使他们逐步消除对学习的恐惧和与老师、同学之间的隔阂,激发他们自我竞争的动机。为了更好地走进他们的世界,我尝试过各种方法,倒如,多利用课余时间接近他们,谈一些他们感兴趣的话题,互送贺卡,当取得他们信任后,再加上适当的引导,学生都会主动谈到他们在学习上遇到的困惑,有时他们还显得特别无助。这时候我就跟他们分析要害,让他们知道我不是一个高高在上的老师,而是一个可以信任的亲人,在日后的交流中,我真诚地告诉他们,其实他们的学习成绩不好并不是学不好,只是方法不当而已,只要改掉原来不好的学习方法,制订科学的学习计划,一定能提高成绩。鼓励他们多问,并告诉他们,我期待着他们的下一次进步,然后请科任老师和学习成绩较好的同学平时多给予他们一定的帮助和指导。这样一来,这几位同学感到身边每一个人都在关心和期待着他们的进步,所以他们都在努力改变自己的学习态度,听课和作业也越来越认真了。培养情感,走进学生的心田是取得学生信任的重要途径。
总之我们要用爱去开启学生心灵的窗户,教师爱心是成功教育的原动力。所有学生,无论是智商高的,还是智商低的;无论是家庭条件好的,还是家庭条件差的;无论是安静听话的,还是调皮捣蛋的,都需要老师的关爱,老师的爱与尊重是打开学生心灵窗户的钥匙。我们要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促进他们全面发展,使他们逐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品德习惯,让他健康、自信、快乐地成长。
参考文献:
[1]贤君著.中国教育管理史[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随着手机的日益普及,学生使用手机对学校的管理工作和学生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根据XX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保护学生视力,让学生在校内专心学习,放置沉迷网络和游戏,促进学生身心发展,特制定《XX小学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构建学生健康成长体系,树立素质教育的新观念,保护学生的视力,为学生在校内专心学习,放置沉迷网络和游戏,促进学生身心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1.通过多种方式的宣传教育,将学生手机使用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养成非必要不把手机带入学校、带入学校即统一管理的习惯。
2.进一步明确具体的保管学生带入的手机的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装置,确保手机的保管使用工作得到监控和实效。
3.探讨家校沟通的合适的方法,将使用手机的危害性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和家长沟通到位,共同做好本项工作,一起履行职责,加强对孩子使用手机的督促管理,形成家校协同育人。
三、组织领导
1.各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大队部、教导处和班主任分工协调的领导小组。
2.教导处负责进行督查、大队部进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少先队值日队员加强巡查和监督工作、后勤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各班主任要督促本班的学生执行贯彻本方案要求。
四、具体工作要求
1.有限带入校园
各班主任通过多种手段告知学生和家长,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学生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将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2.细化管理措施
各班级应将手机管理纳入班级日常管理,明确不得把手机带入教室,如果带入由本班班主任统一保管(可由班主任暂时锁在自己办公桌抽屉)。通过班主任手机、微信等措施,解决学生与家长通话需求。加强课堂教学和作业管理,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3.加强教育引导
大队部、各班主任等通过国旗下讲话、班团队会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引导,让学生科学理性对待并合理使用手机,提高学生信息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避免简单粗暴管理行为。
4.做好家校沟通
大队部、各班主任要将手机管理的有关要求告知学生家长,讲清过度使用手机的危害性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督促家长履行教育职责,加强对孩子使用手机的督促管理,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5.强化督导检查
学校分管领导要指导各班级细化手机管理规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学校手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各部门将学校手机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确保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到位,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一、责任主体。所投诉问题只涉及一所学校的,该学校的直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如涉及两所学校,两校共同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处理责任单位。原则上,两校在同一县域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同一地市两个县域的,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同一省份不同地市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在不同省份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业务主管部门承办具体工作。处理层级有争议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二、核实分办。处理责任单位对应由本级负责办理的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下发核查单(附件1)核实情况,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核查单。应由下级处理的,逐级转由相应层级处理。如是来电,可直接向来电人提供下级处理问题热线电话号码。应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向来电人说明情况。
三、办理落实。处理责任单位在核实情况之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办理意见,并以督办单(附件2)形式逐级下发至具体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单位在收到督办单之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按要求办结,并填写办理情况将督办单及时逐级反馈至处理责任单位。处理责任单位在确认处理结果之后,应及时告知情况投诉人。
四、畅通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受理群众投诉的渠道,明确投诉电话和邮箱,主动向社会公开。以学籍管理员为依托,安排人员负责受理投诉、督办解决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为群众答疑解惑。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人员信息于11月15日前报送基础教育一司(附件3),形成内部工作协调省级人员名单后,发各省(区、市)使用。同时,报送本省(区、市)对外受理投诉的电话和邮箱,我部汇总后向全国公开,各省(区、市)可参照公布地市、县级电话。
一、学籍管理基本概念
1.什么是学籍
学籍是指某个儿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生的身份,也是学生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学籍具有唯一性、依附性、流动性。学生和学校构成了学籍的两个基本要素。正常情况下每个学生都应拥有一个学籍,对应着某所学校。学籍、学校、学生遵循三位一体原则。
2.什么是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实施培养过程的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籍作为一种就读资格,存在“取得或建立、变动、完结”三个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这三个阶段的审核管理上。
3.什么是学籍主管部门
直接对学校学籍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的教育行政部门,包括区县级、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一般的学籍主管部门,地市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时仅对其直管的学校而言。高校不是学籍主管部门(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对于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其学籍主管部门一般指附属中小学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依各省具体规定管理。
4.什么是学籍信息变动、学籍正常变动、学籍异动
学籍信息变动,指学生的学籍信息的一项或几项发生变化。广义的学籍信息变动包括由于学籍变动导致的学籍信息变化,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不包括。《办法》所称学籍信息变动指狭义的学籍信息变动,需人工更改。学籍正常变动包括升级、升学、毕业、结业、肄业。学籍异动包括跳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死亡,其中转学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即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
5.什么是学籍管理制度与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的对象是学籍,涉及学生的行为,而学籍信息管理的对象是由此产生的信息。国家层面主要制定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即围绕学籍信息管理制定制度。省级层面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即围绕学生行为制定制度,细化落实全国性制度要求,但不能和全国制度冲突,也不能规定其他省份的义务。
6.什么是学校(机构)代码
学校(机构)代码是所有中小学管理系统的核心和基础数据,学校(机构)代码管理是教育统计部门的法定职责。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发〔2011〕6号),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学籍系统不应只是基础教育部门管理的工具,将来还应成为教育事业统计的依据,应使用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学校(机构)代码库。
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代码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学校(机构)代码变动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因学校(机构)合并、升格等原因,使得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发生变化的,停止使用其原代码,按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办法处理。学校(机构)被合并的,其代码按被撤销学校(机构)的代码处理办法处理。恢复办学的,重新启用原学校(机构)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但需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学校(机构)名称变动信息。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是对学校(机构)统一编制、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对于统一规范学校(机构)代码并及时更新、维护,提升教育统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教育统计数据快速交换和共享,提高教育数据利用效率和效益,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要互相配合,依据《代码管理办法》相应工作流程,处理好学校审批工作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教育行政部门内负责学校审批工作的机构在处理学校(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时,须及时向负责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2011年教育部已建立了学校(机构)代码库更新机制,代码库随时更新,只要地方走完了规定的流程,代码管理系统就会赋码,赋码以后学籍系统就可以调用。代码库的对外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行政区划的变化进行调整,每年9月一次,另一种是学校本身的变化,每三个月一次。内部使用不受周期的影响,学校在代码库获得学校(机构)代码后一天之内就可以进入学籍系统。
7.什么是学籍号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办法》第四条对于学籍号做出了明确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第五条规定,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2013年9月18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教发厅函〔2013〕91号),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即“个人标识码”,明确了学籍号的具体生成规则。“个人标识码”是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为学校(机构)人员统一编制、全国范围内唯一、终身不变的识别标识码。个人标识码共19位,由1位类型码和18位公民身份号码或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构成,个人标识码的各特征码应依次连接,不留空格。
基本表示形式及说明如下。一是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G”,18位公民身份号码是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编制执行。二是暂无公民身份号码(第二代)或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的,其个人标识码编码办法为:个人标识码中类型码为“J”,18位个人标识自编码由17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地址码,8位出生日期码,3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地址码是指在编制个人标识自编码时,学校(机构)人员所在的学校(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按GB/T2260规定执行。学校(机构)存在跨区办学或多个校区的,按学校(机构)行政部门所在地确定地址码。出生日期码是指学校(机构)人员的出生日期,按GB/T7408规定执行。顺序码是指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员编定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校验码采用ISO 7064:1983.MOD 11-2校验码系统。
实施原则。一是编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则、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确保个人标识码“一次编码、共同享用、全国唯一、终身不变”。二是“个人标识码”后18位首选为“公民身份号码”,只有学校(机构)人员为外籍或中国公民暂无公民身份号码、原公民身份号码不可用时才可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三是公民身份号码若存在重码时,按“先入者保有”原则,后入者按暂无身份号码处理,“个人标识码”后18位使用“个人标识自编码”。
学籍系统建立了对学生身份的认证制度,在身份认证之前,学籍系统会赋予学生一个临时学籍号。临时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L(临时)+由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所以逻辑上与身份证号一致。目前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少数学生没有身份证号码,将来的全国学籍号是J(教育)+身份证号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号码,有身份证号码以后也不变。二是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为其编发的身份证号不符合身份证号编码规则,但这个身份证号确实是户籍管理部门编发的,此种情况学生将来的学籍号为G(公安)+身份证号。三是学生有身份证号,但录入系统出现错误,这就是经身份认证后需要各地处理的问题学籍之一,目前提供身份证号后查不到的大多是此种情况,说明我们各地录入的数据质量存在问题。这些错误的身份证号待各地纠正后才能配发全国学籍号,学籍号的生成规则是G(公安)+正确的身份证号。
二、日常学籍管理和数据更新
将学籍系统用于日常学籍业务管理,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前提,是中小学和其学籍主管部门重要的日常工作。学校和其学籍主管部门要做好六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1.学籍系统配置管理
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1)账号功能配置。全国学籍系统为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账号。学校级学籍管理员负责录入学生信息、提出学籍变动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级学籍主管领导负责核办学生学籍信息、学籍变动。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负责核办学校提交的学生注册、学籍变动、关键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配置管理,不参与学籍业务管理。
(2)受控字段设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增加或者删除本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强制核办字段),以及查看上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学校修改的学生信息为受控字段时(无论是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都需要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办通过后才能完成信息修改。
(3)班额设置。省级、市级、县级用户可逐级对辖区内所有学校的班额上限进行统一设置,包括查看上级班额配置和设置本级班额配置功能。本级设置的班额不可高于上级设置的班额;如果上级设置不允许下级修改班额,则沿用上级设置,本级班额无法设置。
(4)管理功能设置。省级用户可以按照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分别设置本省是否允许办理包括退学、留级、跳级、开除等在内的各类异动。可设置小学新生注册、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控制、是否可以删除有正式学籍号的学生等业务开关,并可进行小学新生注册、在校生注册、毕业、升级、招生等学籍业务时间设置,控制业务办理时间。各省份要根据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实际需求,设置学籍业务权限,进行班额、异动类型、受控字段等业务配置管理,特别要督促完成毕业升级前在办业务处理,做好升级时间点控制、小学新生注册和在校生注册办理时间控制等工作。
2.学籍注册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注册有以下几类工作。
(1)在校生注册。学籍系统建设初期,通过在校生注册完成首次学生数据采集。个别遗漏学生,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在校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完成这些学生的注册。
(2)小学新生注册。每年通过新生注册为小学一年级学生建立电子学籍(学前教育阶段已建立电子学籍的学生可同步调取学籍档案)。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小学一年级新生的学籍建立,要做到信息全面、完整、准确,不漏一校一生一项。
(3)来华归国学生注册。检查全国学籍系统中是否存在该学生的电子学籍,如无则新建电子学籍。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来华归国学生注册菜单的开放时间。
(4)学籍注册核办。学校和各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及时依次完成学籍注册核办,对学生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把关。对存在疑问的学籍信息,应核办不通过,退回学校再次进行确认处理。
(5)问题学籍处理。对于身份证号错误的(指身份证号错误的学生信息,经公安部门身份认证完成后下发,包括身份证号不存在、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匹配两种错误类型),处理方式以变更和删除为主,经公安户籍部门确认确实无误的,需上传公安户籍部门证明材料进行佐证。对于身份证号重复的(指两个以上学生的身份证号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身份证号重复的,处理时只能保留一个为正确的,如果双方主管教育部门都认为本辖区内的学生信息无误且都核办通过,则需要两个学籍主管教育部门的共同上级进行问题学籍仲裁。对于无身份证号的(指两个以上无身份证号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完全一致,分别在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该类处理方式是佐证、变更和删除。全国系统中出现无身份证号的学籍重复时,经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办,确认没有问题的,可以都核办通过,成为非问题学籍。
3.学籍信息变动管理
《办法》第十条规定,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三条规定,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各省(区、市)需先通过受控字段设置确定本省(区、市)的关键信息项。学生非关键信息由学校通过学籍维护进行修改。定义为关键信息的学籍信息项,由学校发起变更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需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和上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核办后,数据变更方可生效。针对学生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变更的,系统将进行自动处理。
4.学籍异动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此条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必然要求所有的学籍变动都通过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1)休学和复学。《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2)转学。转学是最常发生的学籍异动,涉及公平、流动儿童、控辍保学等问题。我们将转学细分为三个阶段,即确定接收学校、办理学籍转接、接续学籍档案。考虑到各地情况和做法千差万别,《办法》对第一阶段即如何确定接收学校未作统一规定,也不纳入学籍系统管理,而是要求各地自行确定转学条件和要求,也便于与各地现行的相关规定接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关于转学时是否需提供纸质材料并盖章的问题,我们认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就相当于盖章,所以要转变观念,简化流程,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
(3)辍学和复学。控辍保学仍是我们当前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面临的重要任务。《办法》以有利于各地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为着眼点,进一步细化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要求。一是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二是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三是在转学流程中,也特别要求有转学意愿的学生先确定接收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所以转学是转入学校发起。四是为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了解辖区内学生流动情况,规定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每学期要将学生转入转出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是在保障措施中也规定不及时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4)跳级和留级。根据《办法》第十一条,是否允许跳级、留级,以及跳级、留级的条件和要求均由省级规定。学籍系统具有这样的功能,由省级根据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
(5)境外就读。《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学籍系统中标注。
(6)死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针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2014年6月12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专门发出《关于做好死亡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注销等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学校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将学生死亡信息和材料提供给学籍管理员,学籍管理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系统,学校负责人和区县要及时审核。要做好学生死亡等学籍异动信息的管理,督促做好学籍信息变更工作,并对其它各类安全事故逐一进行核对,及时动态调整,确保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5.学籍正常变动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依次按照毕业、升级和招生入学的顺序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处理。学生正常升级由教育部在全国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各地要确保学生的毕业结业操作在每年7月30日之前完成,各级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1)毕业和结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由学校在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学籍主管部门核办。高中阶段学生毕业和结业,需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并结合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各省设置相应的毕业结业条件。毕业和结业操作时,学校应登记学生的毕业或结业去向信息,毕业去向暂时不明确的,待学生升学后,可通过系统自动回填。学生毕业和结业操作完成后,不能再对学生基本信息进行修改。毕业和结业操作有误的,可将毕业和结业生退回到在校生状态,再进行其他操作。
(2)招生升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设置辖区内各学校的招生人数。招生计划数需要调整的,由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招生计划变更功能提交变更申请,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核办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处理以预先指定招生学校、统一招生处理为主,高中阶段招生处理以招生部门提供的招生结果名单为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部门)可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下载招生结果模版,形成招生结果名单后导入系统中。自主招生功能同样支持招生结果导入操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当一个学生被2所或以上学校录取时,需进行重复招生()处理。招生操作由学籍管理部门配合招生部门完成。
(3)跨省升学。学生毕业后,需要跨省进入下一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毕业后跨省就学进行操作。在进入全国学籍系统操作前,需在系统外先确定接收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系统操作时,依次由接收学校、接收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毕业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三方核办,核办完成后接收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学生能否跨省升学,由接收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于有入学资格的学生,由接收学校发起学籍转接申请;对于有入学资格但原来未建学籍的学生,接收学校必须为其新建学籍。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的后置程序,不得将原来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学校里不能存在没有学籍的学生。
6.学籍档案管理
《办法》第四条规定,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1)关于学籍档案的内容。学生学籍档案内容设置遵循有效、适度、够用原则,并为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等留出空间。《办法》第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享受资助信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2)关于学籍档案的形式。《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3)关于学籍档案转接。《办法》做出了具体时限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转接方式,电子学籍档案转接由网络自动完成,纸质学籍档案转接,转出学校应采取稳妥方式进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4)关于学籍档案的存档和归档问题。《办法》第九条规定,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三、全面开展学籍系统应用
1.充分利用学籍系统本身的功能
2014年7月22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4〕8号),列举了9个方面的应用。应用全国学籍系统监测学生上学考勤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随迁子女流动情况,提高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水平,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公平。完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留守儿童管理,建立动态登记监测制度,提高关爱和服务水平。为招生入学提供支撑,控制义务教育学生无序流动,遏制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规范招生入学秩序和办学行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在教育经费管理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健全经费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准确性。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目前,转学功能应用比较充分,下一步,其他方面功能的应用程度将成为学籍系统发挥综合效益的关键。
2.因地制宜开发完善特色需求
各地可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及早着手,结合以往应用基础,拟定业务需求,做好顶层设计,进行开发应用,尽早发挥效益。自建系统对接省份要尽快过渡到以全国学籍系统为基础开发完善特色需求的模式上来。教育部正在建设“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开放平台”,以满足地方和学校学籍管理以外的个性化应用对全国学籍系统数据需求,原来预计2014年6月投入使用,目前正在进行测试,预计今年9月可用。
3.高度重视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是个大问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关于数据导出使用管理。2014年5月20日,基础教育一司和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共同印发了《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导出使用管理规则》(教基一司函〔2014〕33号),对数据的导出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第一,使用全国学籍系统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若已具备足够的技术保障能力和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可以申请对本省学籍数据库进行直接管理。第二,实行依申请导出制度。由数据使用单位向同级数据管理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数据用途、使用方式、数据字段名称、使用期限、数据安全责任人、经办人等关键信息。申请时数据使用单位应提供信息使用管理安全方案。第三,坚持按需导出的原则。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按需最少数据字段”原则对数据使用申请严格审核,按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严禁导出与申请用途无关的字段。第四,数据导出方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采用页面导出的办法。启用县级学籍系统数据导出功能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省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省级数据中心采用后台导出方式导出所需数据,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后由数据库管理员负责实施。
四、做好过渡期的重点工作
在各地的共同努力之下,学籍系统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已经进入了以应用为主的新阶段。但我们必须看到,学籍系统还存在数据质量不高、功能不够完善、个别学生没有进入系统、保障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等问题,应用还只是初步的,与日常学籍管理业务结合还不够紧密,特别是与作为教育事业统计依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我们可以把学籍系统数据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依据看作一个标志性事件,是学籍系统建设应用的下一个目标。《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已明确提出,认真将全国学籍系统有关数据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系统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从目前到实现下一个目标,可以看作过渡期。过渡期可短可长,关键取决于我们的工作。在过渡期,我们要做好几项重点工作。
1.确保每一所学校(机构)拥有代码
我们在学籍系统建设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少数合法学校没有取得学校(机构)代码的问题,导致学生信息无法录入。为此,2014年3月19日,基础教育一司和发展规划司、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共同印发了《关于解决少数学校漏填漏报问题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16号),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是落实学校(机构)代码管理要求。学校(机构)代码是确认学校身份的唯一法定标识,是教育行业标准的核心内容,是基础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要严格按照《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教发〔201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3〕5号)的要求抓好落实。二是加强基础教育部门与代码管理部门协作。建立全面准确的学校(机构)代码库,需要各级基础教育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努力。基础教育部门和代码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教发厅〔2013〕5号”文规定的流程做好学校基本信息的变更和完善工作。对于因故尚未进入学校(机构)代码库的学校,各地要按照程序尽快解决,以确保学校基本信息的完整准确,确保所有学生信息进入学籍系统。三是加强对未经审批学校的管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的学校不得纳入学校(机构)代码库。各地要摸清未经审批学校底数,规范管理。对于整改后可以达到国家学校建设标准的要督促其尽快整改,明显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要坚决取缔,避免违法办学长期存在。对于不得不取缔的学校,要妥善安置分流学生,做好学籍管理的相关工作。今后,不应再出现合法学校没有学校(机构)代码的问题。
2.减少无学籍流动学生
实际中一些地方仍存在未经审批的打工子弟学校,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为加强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逐步减少无学籍流动学生, 2014年5月19日,基础教育一司印发了《关于做好无学籍流动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司函〔2014〕32号),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
一是户籍地依法接收。《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籍只是入学的结果,而不是入学的条件。各地要按照法律要求,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无学籍学生入学,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后为其新建学籍,不得以无学籍为由拒绝接收其入学。二是输入地宣讲政策。输入地要依据《办法》,向无学籍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和家长做好政策宣讲。重点讲明,学生在流入地必须先具备入学资格,入学后才能建立学籍;在不合格学校就读的,不能建立学籍;没有学籍回户籍地就读的,户籍地学校必须依法接收并建立学籍。三是加快疏散无籍生。输入地要对无学籍学生建册登记,摸清底数。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入学条件的,应当全部妥善安置,建立学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尽快劝返疏散。加快不合格学校改造工作,确保流动学生安全和教育质量。
3.全面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学籍系统的生命,我们要不断提高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数据问题概括起来即,人全不全、人准不准、数全不全、数准不准。四个方面的问题都要解决。我们将在学籍系统中增加数据监测功能,方便各地各校及时了解数据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办法》规定建立数据核查机制,每年都组织学校将《中小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打印发放至每一位学生,请学生监护人核对、更新、补充有关信息。
4.做好个别被清理的业务重新办理工作
一、立德树人,切实强化学校德育工作
1、完善德育工作体系,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
团队、学生会和学校社团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自主管理、自主教育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加强德育精品课程建设,开发和使用好德育校本课程,认真组织上好全市中小学“新春第一课”、“开学第一课”,扎实开展“天地杯”中小学生“汉语言文化知识”大赛活动。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班主任德育骨干作用,重视学科教师学科德育渗透。召开全市德育工作会。建设好“假日家园”、“乡村少年宫”,创新特殊群体学生的关爱方式和途径。
2、深入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三爱”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开展好“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教育活动。做好学生唱国歌指导工作。加强全市中小学生理想前途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养成教育。积极探索德育新模式,组织学生参加安全、禁毒、法制、环保等专题教育活动。表彰一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和优秀少先队员。
3、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重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发,加强“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咨询教师队伍建设,认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启动“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创建活动。
二、规范管理,办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4、健全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制定并启动新一轮《当阳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探索创新幼儿园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制定科学的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加强督导,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
5、全面提高保教质量。进一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宜昌市幼儿园一日活动保教规范(试行)》。组织开展__年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遵循幼教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保教,严禁“大班额”和“小学化”现象。开展第二轮幼儿园园长、教师全员培训,扎实开展教研活动,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三、改革创新,深入推进课程改革
6、落实国家三级课程,加强新课标、新教材研训。进一步
明确和落实国家、地方和校本课程标准和课时安排,加强新一轮的新课程标准、新教材研究培训工作,努力提升学校的课程执行力和校长的课程领导力。开发和使用好校本课程,有效满足学生个性发展、全面发展需要,有效促进学校特色化、多样化、高品位发展。完善课程落实情况检查、督导、通报制度。
7、深入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扎实开展“高效课堂”创建活动。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积极开展基于“以学定 教、自主合作”个性化教学模式探索。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中小学“消除课堂低效,创建高效课堂”经验交流会精神,扎实开展“高效课堂”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学校、镇处、全市教师“比教学”竞赛活动。
8、积极推进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探索制定并实施《全市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方案》,逐步扭转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倾向,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方法和程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进一步完善学校对教师的考核评价细则,加快建立促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
9、认真抓好中、高考复习备考工作。加强课程标准、考试说明、考试大纲学习和研讨,准确把握考试重点、难易度,进一步优化复习备考策略,注重学生创新思维、实践能力培养,努力适应“以能力为导向”的中、高考改革,提高复习备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管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营造较好的复习备考环境。注重心理疏导,切实关爱每一位考生。
四、完善制度,努力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10、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足开好规
定课程。严格规范中小学作息时间。加强教学用书和教辅资料管理,严格执行“一科一辅”。严禁编快慢班,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学校利用节假日违规组织学生补课,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
11、规范各类招生工作。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划片入学制度,有效控制义务教育学校跨区域、超计划、超班额、超年龄招生现象。加强高中阶段招生管理,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统一网上填报志愿,统一网上录取”,严格控制超计划、超范围、超分数招生现象。
12、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和作业量,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准考试排名,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布的《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业负担监测通报制度。
13、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严格学籍异动办理程序和手续,完善表、册、卡、证吻合一致的学籍档案,确保全国学籍管理系统的有序运行,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五、育人为本,全面加强体育和美育
14、认真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坚持“健康第一”的思想,
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确保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认真做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公示、上报工作,并通知学生家长。加强健康教育,认真落实体艺2+1项目,积极开展“体艺特色学校”创建工作。组织好冬季长跑活动。举办全市中小学生毽球赛、篮球赛和田径运动会。
15、着力培养学生艺术素养。加强和改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着力培养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因地制宜建立学生艺术社团和兴趣小组,定期举办艺术节等艺术教育活动,让每位学生艺术素养得到提升。继续做好“大家唱、大家跳”艺术教育活动和“沮漳之星”个性特长展示大赛活动。
六、强化措施,内涵式发展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
16、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