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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财政税收成本偏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一)税制及相关政策存在缺陷整体来看,现行的税收制度及税收政策等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财政税收成本的偏高。例如,在税率方面,我国目前使用的税率较为复杂多样,一些纳税人和纳税单位无法在短时间内清除的了解到自身需要交纳的税费种类和数额。加上一些部门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一些纳税人萌生逃税漏税的念头。于是导致税收监管工作量的增加,纳税成本也随之上升。
(二)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从在1994年起,我国即开始实施国税和地税分开缴纳的税收制度,并一直沿用至今。在该制度下,财政税收收入实现了有效的增加,但也导致了财政税收成本的上升。实际的纳税过程中,因为需要分开交纳各种不同的税费,因此,对不同的纳税人或者纳税单位而言,需要来回的奔波于不同的机构和窗口等,才能完成所有税费的交纳,整个缴费过程十分繁琐,纳税成本也随之增加。而在这一过程中,财政税收相关部门也需要提供相应的场所和服务人员等。于是,很多地方的税收部门都需要不断增加自身的建设投入,以满足分开缴费的各种实际需要。
(三)相关部门成本意识的淡薄目前,没在很多财政税收相关部门,都缺乏必要的成本意识。很多部门仍然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成本意识淡薄。一些工作人员认为自己所在的部门属于财政部门,在日常开支方面十分富裕。因此,在工作中便容易出现大手大脚的心理,导致铺张浪费现象的出现,极大的增加了财政税收行政成本。还有一些部门在进行资金配置的时候缺乏科学性,没有对成本予以严格控制,导致大量资金的浪费。凡此种种,都会导致财政税收成本的增加。
二、降低财政税收成本的措施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了解到,目前,在财政税收的机构和体质以及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财政税收成本的偏高。因此,我们需要针对上述情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的从多方面入手,降低财政税收成本。具体来看,我们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进行尝试:
(一)增强全员的税收成本意识,净化税收环境对财政税收相关部门而言,要注意在内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员的税收成本意识。积极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分析,并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等,以提高税收工作的整体效率。并加强管理,净化税收环境,切实消除部门争利、以费挤税、税费不分等不良情况的出现。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公安、银行、海关、工商等的交流与合作,以构建完善的协护税网络,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二)优化税务机构,实现减员增效各部门可以按照实际的经济区域划分情况对税务机构进行设置,并从“精简”和“高效”的角度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扶持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适当合并当地的税费征管机构,以降低征收成本。而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常常会出现征管力量薄弱的情况,对于这些地区,则要加大管理力度,合理增加征管力量,以免出现税款流失的现象。
(三)完善税收政策,优化税制结构。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十分重视财政税收工作,并进行了多次税制改革,以促进财政税收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具体的税收政策方面,也多次进行调整,以更好的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但是,现行的税收制度及税收政策等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为降低成本,需要完善税收政策,并对税制结构予以合理的优化。要对现行各种税率进行适当的调整,合理简化税率档次,以简化纳税人的缴费过程。并构建起简繁适度的税制体系,以更好的体现出社会公平。
三、结束语
【摘要】增值税转型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消费型增值税的制度安排为高新技术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激励环境,有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文章从生产型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利影响入手,对消费型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作为配套措施,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为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一、增值税转型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这样就降低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从而腾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有利于刺激企业改进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产业改造和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特别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装备制造业等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的企业效果尤为突出。
(二)避免重复征税更好地体现税负公平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措施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三)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企业不愿意更新设备,造成设备老化,技术陈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增值税转型有利于鼓励投资、更新设备、提高技术,从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在增值税转型中国家对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恢复按17%的税率征税,有利于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四)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促使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这样一方面能降低企业税负,使征税更加公平合理;另一方面还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同时保证了企业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市场,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生产型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利影响
(一)重复征税,阻碍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存在对资本的重复征税的问题,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间的市场竞争已演化为资本实力竞争、高新技术实力竞争,提高企业技术含量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生产型增值税恰恰阻碍了这一发展进程。
(二)税负不平衡,阻碍科技产业结构优化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负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在生产型增值税下,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比重大,税负要明显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于税负高的行业成本高,风险大,产业结构得不到优化。
(三)税率抵扣不足,削弱科技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削弱了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生产型增值税抵扣不足,我国出口商品即使按照增值税的法定税率计算退税,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这样不利于科技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三、增值税转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众所周知,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设备更新非常快,基础设施投资非常大,增值税转型优惠政策的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将受益更大。
(一)增值税转型对高新技术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而新增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一定的折旧年限内被摊销,由于折旧的抵税效应,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税前利润及净利润。同时,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刺激力度较大,再加上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资本密集型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增加的企业当年其经营收入可能有所增长,同时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上升,财务费用也有可能由于贷款的增加而上升,从而抵消部分由于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利润上升好处。
(二)增值税转型对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现金净流量的影响
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现金流量表上体现为企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增值税制度转型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现金流出量减少,现金净流量增加。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最终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成本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税制转型并不影响其他各项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因此一年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于每年新增设备折旧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但以后各年的现金流量将不再受增值税的直接影响。
(三)增值税转型对高新技术企业税负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使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减少,进而降低增值税税负。与之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由此可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成本。由于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固定资产成本减少,折旧费用减少,利润总额增加,相应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将有小幅增加。
关键词:运输费;纳税筹划;税负平衡点;进项抵扣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100-01
运费作为企业购销活动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应纳税额的影响不容忽视。运费的收支涉及的流转税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运费既可作为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又可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究竟是销项还是进项主要看资金的流向。然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等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缴纳营业税。因此对企业选择何种方式收取运费,直接关系到企业税负的高低以及税后收益。本论文将从自营运输与分设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种方式作深入分析,不考虑免税货物及其他特殊情况。
一、两种方式的概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所谓自营运输,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自营运输的活动,两项行为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为典型的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得将其看作兼营行为纳税。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运费作为销售额的价外费用依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征收增值税。针对增值税一般税率货物与低税率货物,适用税率分别为17%和13%.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种方式下收取运费的税负分析比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运费的税负大小,需要以是否考虑自营运输过程中可抵扣的物耗和是否考虑购货方的进项抵扣为切入点进行四种情况的衡量。为了方便分析,我们做出下列假设:假设自营运输过程中不含税物耗(即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相关修理费支出等项目)金额占含税运费的比例为R。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情况一:不考虑自营运输过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不考虑购货方的进项抵扣需要。此时,自营运输应纳税额为[运费/(1+17%)]*17%(一般税率货物)或[运费/(1+13%)]*13%(低税率货物);关联企业应纳税额为运费*3%。显然,不论是一般税率货物还是低税率货物,后者税负更低,应当选择设立关联运输企业提供劳务。
情况二:不考虑自营运输过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考虑购货方进项抵扣需要。在仅不考虑可抵扣进项税情况下,企业选择关联运输企业的税负更低。然而,企业必须考虑购货方的进项抵扣,购货方进项税额损失额为[运费/(1+17%)]*17%-运费*7%或[运费/(1+13%)]*13%-运费*7%,企业必须对购买方给予进项补偿。企业选择关联运输企业节约的税负([运费/(1+17%)]*17%-运费*3%或者([运费/(1+13%)]*13%-运费*3%明显大于给予购货方的进项补偿,因此选择关联运输企业税负更低。
情况三:考虑自营运输过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不考虑购货方的进项抵扣需要。自营运输应纳税额为([运费/(1+17%)]*17%-运费*R*17%和[运费/(1+13%)]*13%-运费*R*13%;关联企业应纳税额为运费*3%。当两种方式税负相等时,则税负平衡点R=67.82%(一般税率货物)或65.42%(低税率货物)。
因此,当比例R>67.82%或65.42%时,则增值税税负更低,选择自营运输。当R=67.82%或65.42%时,则两者税负相等,考虑到设立关联运输企业所需要的相关人力物力成本,仍然选择自营运输。当R=67.82%或65.42%时,则营业税税负更低,应选择设立关联运输企业提供运输劳务。
情况四:考虑自营运输过程中的可抵扣的物耗;考虑购货方的进项抵扣。此时自营运输应纳税额为([运费/(1+17%)]*17%-运费*R*17%或[运费/(1+13%)]*13%-运费*R*13%;关联运输企业应纳税额为运费*3%。购货方进项抵扣损失额:([运费/(1+17%)]*17%-运费*7%或者([运费/(1+13%)]*13%-运费*7%。企业必须把节约的税负对购货方提供进项补偿。通过令([运费/(1+17%)]*17%-运费*R*17%-运费*3%=([运费/(1+17%)]*17%-运费*7%或者[运费/(1+13%)]*13%-运费*R*13%-运费*3%=([运费/(1+13%)]*13%-运费*7%可知:
当企业进项补偿与购买方进项损失相等时,则得出税负平衡点R=23.53%(一般税率货物)或30.77%(低税率货物)。因此,当R>23.53%或30.77%时,则增值税税负更低,选择自营运输。当R=23.53%或30.77%时,则两者税负相等,考虑到设立关联运输企业的相关成本,仍然选择自营运输。当R=23.53%或30.77%时,则营业税税负更低,从税负角度,选择设立关联运输企业提供运输劳务。
三、运费筹划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企业对购销活动中的运费进行筹划,最终目的是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然而以上分析时基于增值税税负与营业税税负的比较,并没有考虑其筹划效果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也没有考虑销售增值税免税货物的情况和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分别纳税的特殊情况。同时,进行运费纳税筹划时,分设独立关联运输企业必须进行成本收益的衡量,充分考虑分设企业带来的人力、物力等成本以及货物运输定价的合理性。总之,在实务工作中,必须从企业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要充分考虑各种机会成本、转换成本等相关成本,而并不能仅仅从税负的角度考虑。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陈荣.中国税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