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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山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规划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七条在保护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中规定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其周围的古树名木、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重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在历史文化名镇(村)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一)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建设;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小品;
(五)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街巷、园林绿地、河湖水系;
(六)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和改变文物古迹周围地形地貌的爆破、挖沙、取土等活动;
(七)其它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九条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不得影响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
第十条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不得任意迁移、拆除、改建、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特殊需要,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内设置保护标志,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的建筑、传统街巷胡同、区域等的历史名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机构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在城市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视觉景观的要求,建筑的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对景建筑相协调,禁止建设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有参观门票收入的,所得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对客流量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必要时可以对游览人数予以限制。
参观游览者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及其设施,不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改造,有计划、可持续地利用所保护的历史街区、建筑物等,不得超负荷使用。
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进行维护和整治,改善设施与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整顿流散文物市场,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当地的历史沿革、风物特产、传统地名、环境风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利用。并鼓励社会力量对流散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特别是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手艺,进行保护、利用和发展。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公害,改善环境质量。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违反本措施的行为,对严重违反保护规划的情况必须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管线综合设计;北京市
前言北京,正如梁思成先生所歌颂的一样,是“古代中国都市发展的结晶”。近年来北京市政府分三批划定了4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其总面积占旧城总面积的40%。
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研究工作由市规委组织规划院、市政管委、市政管理处、市政院、市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供电公司、路灯管理处、通信管理局、通信公司、歌华有限等十多家单位共同完成。笔者参与了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南池子试点片的市政工程综合设计。
l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况
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包括南池子、东华门大街两个片区。该区位于旧皇城内东南部,北起东华门大街,南至长安街,西邻故宫后河和劳动人民文化宫,东接南河沿大街。总面积34.5hm,其中重点保护区面积30.2hm2,建设控制区面积4.3hm2,现况居住用地19.92hm2,区内自然院落600多个,原有居民4351户,户籍人口9130人,人口密度为265人/hm2(图1)。
1.1路网交通状况及文物古迹状况现况南池子大街为机动车由南向北单向行驶,东华门大街和南河沿大街机动车双向行驶。街区内部有大小胡同17条,死胡同多且曲折,有场地临时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车、紧急救护车的通行要求。保护区内大部分为旧城形式的四合院及部分后建的居民住宅,区内还有普渡寺、皇史残、普胜寺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市政协、市房管局、欧美同学会、东城商业学校等单位,具有一定车流量。
1.2市政设施状况街区内的现况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基本配套齐全的建筑物只占2O%左右。现况雨污合流,合流管经常出现堵塞;现况无暖气、天然气管线。
2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概要街区内部市政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是小区规划实现的重要环节。
2.1道路交通设计概要根据规划,结合拆迁,满足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线布设需要。
(1)道路横断道路横断面宽度不小于3m,由于道路宽度较窄,为方便道路雨水排除,道路路拱坡度采用1.5%,一面坡,两侧设置平缘石,较低一侧设雨水口。道路两侧除保留原有树木外一般不设绿化带,不设人行道。胡同内道路宽度为3~6m。
(2)道路控制标高建筑室内地坪标高高于院落外地面0.3m,竖向设计参照现况道路标高完成。
2.2市政管线设计概要市政管线设计本着“满足居民现代生活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历史文化”的原则,合理布置市政管线。因道路较狭窄,不考虑敷设中水管线及热力管线,居民采用燃气采暖或电采暖。该工程中市政管线有:雨、污水、给水、燃气、电力、电信、有线及路灯缆等八种管线。
2.2.1给水根据试点片周边现况给水管线情况,拟从南池子大街及南河沿大街两处引入给水,对宽度小于4m的胡同采用DN100给水管,其余采用DN200给水管。DN100给水管小区内每个路口均需设置消火栓,消火栓可置于路口附面布置不太紧张的地方。另经调查,普渡寺院内本身已设置消防管道及6个消火栓,其中4个消火栓分设于普渡寺院内四角,普渡寺内消防既可相对独立,又可与其四周居民区消防相结合。
2.2.2雨水根据《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危改试点片外部市政工程排水规划方案》,该街区属于御河下水道的流域范围。将该区雨水分东、西两个方向分别经普渡寺西巷、灯笼库胡同及磁器库胡同等,最终排入南池子大街现况合流管和南河沿大街现况御河下水道内。确定街区内雨水排除以管道为主,路面径流为辅。雨水管线设计参数:重现期P=1a,径流系数=0.70。道路横坡采用1.5%,一面坡向,管道位于道路单面坡的内侧,雨水口串联。根据《恢复菖蒲河(金水河~南河沿大街)工程规划》以及《菖蒲河公园市政工程雨污水设计》等相关资料。对街区外部的市政雨水管线进行了合理的改造方案设计。
2.2.3污水根据相关规范,南池子试点片内生活用水定额采取240L/cap/d(平均日),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按综合生活用水定额的20%考虑,则保护区内人均综合用水定额为290L/cap/d。污水定额按用水定额的85%考虑。根据该街区内规划的居住人口数量进行污水量计算,D300管道可满足污水排除要求。
由于道路狭窄,化粪池及进水管置于院落内。小区内污水管管径为D=300mm,污水经普渡寺西巷、灯笼库胡同管排人南池子大街现况D=500污水管内。
2.2.4电力电力设计最终方案在试点片的北部和南部建设两个地下变电室。根据市政府决定,以架空缆线全部人地的原则,采用直径为10~150管道。
2.2.5电信、有线电视电信:由灯笼库胡同自西向东引入,为12孔,交接箱设在灯笼库胡同东北角的设备用房内,交接箱后电信按6孔设计。
有线电视:区域信号由磁器库胡同引入,交接设备设在灯笼库胡同东北角的设备用房内。有线电视按2孔设计,与电信置于同一位置。
2.2.6照明路灯缆埋设最浅,一般置于道路侧边距建筑物0.3m的位置,埋设在建筑物基础之上。
路灯的设置可考虑采用。a.挂墙形式;b.在院落门及建筑凹处设置灯杆;c.在道路侧边设置灯杆。
2.2.7天然气未考虑热力管的引入,居民可利用燃气或电进行采暖。
设计天然气中压管线从南池子大街由普渡寺西巷接入该设计区域内。在普渡寺西巷A区的西侧设天然气调压箱。经调压后的低压天然气引至各使用点。
3市政工程综合设计中的特殊处理
该市政工程综合设计中采用的规范主要是《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建标[2002]179号)。
3.1实施目标与原则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减短各种管线在道路上的铺设长度,但仍导致部分管线之间的距离低于规范要求。对于违反规范要求的情况需要经过研究论证,以便于保证将来运行管理的安全性。论证着重于管线间距、检查井尺寸以及市政站点等三方面,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由于该工程中道路狭窄,在综合设计中除遵循一般的原则外,在管线综合设计中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污水由于埋设最深,置于路中设置,管材宜采用UPVC、HDPE等具有抗渗、抗漏能力较强的塑料管或胶圈承插口混凝土管,并使用砂基础。
(2)雨水排除采用管道形式,一般靠路边设置,且埋设较浅。管材宜采用UPVC、HDPE等塑料管或胶圈承插口混凝土管,采用砂基础。
(3)路灯照明在“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宜采用悬索布置”方式或墙挂布置方式,尽可能不设灯杆。
(4)电信与有线统一合槽布置。
(5)给水设置消火栓,消火栓井内径一般按1200mm考虑,若平面位置很紧张而又必须设置消火栓时,要求其井径缩小一号。
(6)燃气按市规会【2002】271号“关于研究燃气规范中有关问题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执行外,在燃气管线距给水管线及电力缆较近处,遇消火栓井、给水闸井或电力检查井时,燃气管线需做局部调整或加套管从井室中穿进。
3.2重要节点研究为了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该工程中布置了多达8种市政管线。由于道路狭窄,部分管线无法满足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建标【2002】179号)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所规定的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净距的一般性规定的特殊情况。
3.3检查井尺寸(1)污水检查井:一般为内径900mm的检查井。
(2)电信检查井:大部分按900mm×1200mm考虑。
(3)电力检查井:由于电力检查井较大,部分雨水管线需要走电力检查井井室上方;E区电力入户处检查井平面尺寸比较紧张,检查井需要缩小。
3.4市政站点燃气调压箱位于普渡寺西巷、A区西侧。按燃气设计要求,调压箱距建筑物净距应该不小于4.0m,距道路净距不小于2.0m。该工程无法满足规范距离要求,采用设置防爆墙以保证安全。
4针对具体问题采取的措施
(1)本次项目的占地面积约6.4hm。其中A~K共11个区的施工先于或同步于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的关系应保证施工、管理及维护,为此各种管线与构筑物及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管线的性能、埋深、大小、管材以及管线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土壤和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物基础深度等因素有关,国家特做出了有关规范和规定。管线在街道平面位置的占地的深度,大多由它们的检查井断面大小决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指出:工程管线之间及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当受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为此,本管线综合设计以城市管网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线工程设计方案资料为依据,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经各级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局部做了调整。新晨
(2)由于该街区内道路狭窄,市政管线种类多,为保证市政管线的安全铺设,雨水的排除与道路设计进行了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地势以减小管径,尽量利用地面径流、雨水口串联等形式以节约水平空间。
通过多种雨水排除方案的比较,确定将该区雨水分东、西两个方向分别经普渡寺西巷、灯笼库胡同及磁器库胡同等,最终排入南池子大街现况合流管和南河沿大街现况御河下水道内。由于街区道路狭窄,化粪池及其进水管与具体设计的建筑设计商榷,置于院落内。
(3)在H、J区有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分别设在普渡寺的东南和西南墙外,并设有螺旋车道出入口。螺旋道外顶最小覆土约1.12m,部分管线设于螺旋道上部通过,综合设计中尽量避免大管径管线及埋设深的管线穿行。
(4)将电力规划设计方案中的设有8个箱式变压器的方案与电力设计商榷,确定为南、北侧各设变电室一座,并在普渡寺西巷设总地下电力管道。由于电力线缆在安装上的技术要求,变电室电力管道要分别设两层,在进入变电室前需设站前井,该种站前井(该工程中又是三通井)在地下井构筑物中是最大最深的一种。为此在安排管线的平面时,尽量避让电力站前井的位置。
(5)将电信及有线电视同路由铺设,即同位不同井。
(6)因该工程中道路宽度为3~6m,其水平位置紧张,管线安排较紧凑,如遇井室与相邻管线冲突可局部调整或从井室上方穿过。
(7)管线综合中只考虑了路灯缆的位置。路灯的安装方式及位置由路灯管理处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及照明要求等相关规范,灵活布置。
5专家论证意见
为了既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又做到安全可靠,北京市规委和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先后于2003年1月l6日及3月8~9日两次组织专家,对上述管线水平间距、检查井及市政站点进行了充分论证。
(1)管线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后,适当调整净距是合理可行的,其管线布置满足施工、运行的安全要求,可作为开展试点片市政工程规划设计的依据。
(2)优先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a.建议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烯PE管(无热力管线条件下)或钢管(钢管应提高防腐等级),增加壁厚、减少接口数量,局部加套管或隔墙以及加强质量检验等有效措施。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局部修订条文)5.6.3条规定,调压箱(柜)选址可行。
b.建议普渡寺西巷
四、普渡寺西巷五供水管线进一步优选管材,优化设计。应加强建筑物工程防护,确保供水管线安全运行和建筑物安全。
C.建议电信、有线电视等管道采用UPVC管材,统一路由,综合布管。
(3)专家认为,在今后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改造过程中,市政规划应与建筑修建性详规同步进行;应及时总结经验,形成相关的设计、施工、管理规定,指导其它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改造;应统一组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管理、设计与施工。
通过两次专家论证,原则同意我院所做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试点片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方案,采取有效工程技术措施保证市政管线及建筑物安全。
6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在北京市规委、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各专业设计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的通力合作下,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试点片的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得以顺利进行。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体现出了团结致、协同作战的精神。2003年5月开始动迁,2003年8月正式入住,使用期已达一年之久,社会各方面评价较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北京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试点片危改工程建成后,区域内部以普渡寺为核心,形成环路,消除了断头胡同,车行顺畅。
各种管线均接入住宅,大大改善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各种站点位置安排合理,达到了设计效果。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7月l0日北京下了罕见的大雨,由于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雨水管线设计的合理性,区内道路使用正常,未见大量积水。
7结语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予以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一)具有历史特色的城市格局和风貌;
(二)体现传统特色的街区、地段、村寨等;
(三)文物古迹和近现代史迹;
(四)风景名胜;
(五)传统的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的精华和著名传统产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名城保护的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名城的保护,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资源的继承、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名城保护项目所需资金,由本级人民政府按实际需要给予安排。
第六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名城保护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名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名城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有关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审核名城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三)指导名城保护工作;
(四)协调名城保护工作的相关事宜;
(五)组织审核历史文化保护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名城保护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和本条例规定,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名城保护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准。
名城保护规划的调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
第九条纳入名城保护规划的各类建(构)筑物、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体现名城特色的建(构)筑物、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未纳入名城保护规划的,经名城保护委员会拟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保护规划后,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区域,或比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镇、村寨、风景名胜,应当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由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市城市规划、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区档案,明确管理单位。
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由名城保护委员会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
第十一条保护区的保护重点,是传统的建筑特色和整体的环境风貌,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改善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延续其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保护区划定后十二个月内,制定具体保护办法,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与保护区的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相协调,以及符合名城保护的其他要求。
前款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知名城保护委员会。
第十四条在保护区内,对中华老字号商铺、传统民居、名人故居、纪念性建(构)筑物、近现代优秀建(构)筑物的维修,应保持原状及风貌。
前款各类建(构)筑物的维修方案,批准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会知名城保护委员会。
第十五条在保护区内,纳入保护对象的传统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改变其传统风貌。
前款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受益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北起越秀山中山纪念碑,经中山纪念堂、市政府办公大楼、人民公园至海珠广场的城市传统中轴线和珠江*河段两岸等景观带内,新建或修建的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体量、高度和风格必须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分别按照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的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
第十九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粤剧、广东音乐、岭南诗歌、岭南书画派技法和地方典籍等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的中长期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举办迎春花市、端午龙舟竞渡、重阳登山、庙会等活动,应当体现*民俗风情特色,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农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岭南佳果、花卉、蔬菜等传统名优产品的生产基地,并进行品种保留与优化的研究。
第二十二条市商业部门应当继承和发扬*的饮食文化,保持和丰富其传统特色,并可组织制作表演和赛事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传统特色的雕刻、彩瓷、广绣和金属器皿等工艺,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挖掘、整理,并扶持传统工艺品的生产。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损毁或擅自移动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保护区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拆除,并恢复原状;批准机关违反规定的,由名城保护委员会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原批准机关予以变更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阻挠、围攻、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论文摘要:分析了传统的建筑文化具有的意义以及加强建筑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性,从规划性保护、点线面结合的保护、新建筑高度控制三方面介绍了保护城市建筑文化应采取的措施,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论文关键词:建筑文化,规划性保护,城市建设
任何城市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都面临建筑历史文化的问题。为了当前经济的发展,将建筑历史文化拆除,还是谨慎对待予以保护,这是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严峻课题。
1传统的建筑文化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
中国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化,有着许多著名的建筑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历史文化名城除了城市规划的本身就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在城市之中和城市附近还保存了大量的古建筑和文物史迹,有宫殿、坛庙、陵墓、寺、观、衙署、府第、园林、石窟、民居、桥梁、关塞等等。这些古建筑和文物史迹,是中国古老文明的形象化标志,是中国悠久历史文化的实物例证,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除此之外,它也是全人类共同财富的一部分。因为,每一个民族和国家,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他们都是世界大家庭的一员,彼此都有着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和交流,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其建筑历史文化,自然也就是世界历史文化的财富。建筑历史文化作为中国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世界建筑文化上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许多著名的建筑在世界建筑界享有很高的盛誉。所以,一定要热爱自己的建筑历史文化,为自己的建筑历史文化而自豪,并且要继承和发展传统的建筑历史文化。我国的建筑历史文化是建筑创作取之不竭的源泉。不反对向国外学习,但学习和借鉴应建立在尊重自己文化的基础上。
2在城市建设中应加强对建筑历史文化的保护
建筑文化是历史文化的第一根支柱,因为它们是历史文化具体的形象标志。有了建筑才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才能体现出这座城市的本质形象来。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正为世界提供着巨大的建筑商机,现在洋建筑师纷纷抢滩中国,中国建筑师们反而成了打下手的配角。虽然我国有着灿烂辉煌的建筑历史文化和丰富的建筑遗产,但在近半个世纪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中,却出现了不少令人遗憾甚至是痛心的问题:一座座花费了大量金钱却毫无个性的建筑拔地而起,一个个面目雷同的新兴城市遍布全国,原有的古建筑群落受到破坏及新建筑的污染,更有以西化建筑风格为“卖点”。据报载,现在很多大城市的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取的大都是洋名。
在当代人类历史的大转折时期,危机和机遇并存。积极投身于世界文化的洪流,本无可厚非,但是,很多城市在追逐世界洪流的同时,使当代中国的建筑失去了原有的光彩,让前来观赏中国独有的悠久历史文化和独特自然风光和城市风貌的外国友人,所到之处感到和自己国家差不多,这就使人感到痛心。尽可以批评中国建筑师集体失误、崇洋、抄袭模仿造成了城市建设中的“文化流失”,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城市的管理者们,只是看暂时的短浅的利益。没有真正认识到文化遗产保护是区域文化向区域经济延伸的有力推进器。以山西平遥古城为例,自从被联合国确定为世界文化遗产,就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旅游业、博物馆业餐饮业、服务业、特种工艺为数特色的文化产业圈很快形成。2002年游客接待人数就已经达到145万人次,门票收入达到2146万元;2003年尽管受到非典的影响,门票收入还达到2289万元,旅游综合收入2.24亿元。试想,如果平遥古城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经济的发展决不会象现在这样日新月异,更不会成为世界瞩目的文化聚焦点。
诚然,目前有些城市的管理者似乎意识到了古建筑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于是就投巨资修建虚假的过去,如“仿古建筑群”“文化城”等等(这些建筑无论如何也读不出厚重的历史、看不到鲜活的文化)。但是,在城市建设和开发中,一旦面对暂时短浅的利益,往往就见钱眼开,进而古建筑就面临被拆除的悲惨命运。
现在,很多地方在城市建设和开发中,陷入了这样一个怪圈,一方面复古,一方面毁古,最终使得整座城市无物可看,无史可讲,失去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因此,在城市建设和开发中一定要懂得保护城市的“文脉”,不能随意拆除,更不应盲目追求洋建筑,要明白建筑是本土文化的重要载体,越是本土的就越是世界的。
3保护城市建筑文化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要保护城市建筑历史文化,就必须加大宣传,使领导者特别是城市管理的领导者对城市建筑历史文化有足够的认识,明白建筑历史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物质和精神文明的结晶,不能为了暂时的短浅的利益而破坏长远的利益,更不要错误地把保护建筑历史文化与新的城市建设对立起来。除此,在保护建筑历史文化方面还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3.1规划性保护
由于建筑历史文化名城既是历史的遗存又是在发展中的城市,它既要保护又要发展。在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认识建筑文化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如果改变了,就不能说明当时的历史,进而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因此,对建筑历史文化应采取规划性保护,包括城市的古城格局、街坊、古建筑群、单体古建筑和各种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分布、保护范围、古城风貌等等,都纳入其中,使建筑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新的发展相互协调、相得益彰。如平遥县政府为了保护古城,聘请了大批专家、学者出谋划策,精心编制了《平遥县县城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着手制订与之相配套的专业详规,使其成为古城保护、城市建设、历史文化传承的法规依据,从而避免因领导的变更和局部利益的冲突而随意变更或调整平遥古城的布局规划。
3.2点、线、面相结合的保护
现在,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的完整面貌虽然早已改观,但是古城的古街道、古居住区、古建筑、文物古迹等等仍然保存很多,要想办法把它们保存下来,可采取点、线、面的保护措施。点,指的是单独存在的古建筑或文物史迹。如一座寺庙、一个古塔、一座古桥、一所老住宅以及一个石狮、一根石柱、一口古井等等。线指的是相联成线古建筑或文物史迹。如一条古街、古巷、古道等等。面,指的是成片的街坊、街巷、寺庙群、民居群等组成的大型古建筑群。这种措施可使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古建筑、文物史迹得到更多的保护。这方面成功的例子在我国很多城市并不鲜见。
关键词:低层级历史文化村镇 保护与利用 苏州 溪港村
1.研究背景
为扩大古镇古村的保护范围,同时为申报省级乃至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做好储备,苏州市于2008年首次命名市级历史文化村镇,确定常熟市梅李镇、古里镇、尚湖镇、昆山市锦溪镇、太仓市浏河镇为苏州市历史文化名镇;常熟市南门坛上历史街区、吴江市汾湖镇黎里历史街区、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历史街区为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常熟市古里镇李市村、吴江市盛泽镇龙泉嘴村、吴江市平望镇溪港村为苏州市历史文化名村。这不仅进一步丰富了苏州现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而且也第一次将这些散落的“遗珠”推至前台,意义不言而喻。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命名只是可喜的第一步,相对于更高级别的历史文化村镇,市级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在此背景下,笔者以吴江溪港村为例研究低层级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与利用,以期对苏州城乡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地方级别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有所裨益。
2.古村概况
溪港村位于苏州吴江平望镇西北角7公里处,东接吴江南北干线绿色通道,南临苏浙皖高速公路,西靠镇南洋村,北临横扇镇苑东村。溪港原名韭溪,清光绪《平望续志》有记载:“韭溪,越伐吴,方会食谍,知吴杀子脊,即进兵,弃韭于溪,故名。”溪港村历史悠久,早在春秋时期,就有先民沿韭溪搭屋定居。从明朝开始,此地走出了不少文人名士,也曾隐居着一批明朝遗民,如潘怪章、吴炎等人。清代,溪港是吴江进入太湖的水陆要冲,繁盛一时。陈志强曾写诗描述溪港古村当年之景:“碧水淙淙横彩霓,小街深宅接田畦。刘王翦害遗祠庙,勾践遣军传韭溪。远浦归帆扬绿浪,平沙落雁啄黄泥。兰舟点点连莺湖,笠泽茫茫两眼迷。”2008年1月,溪港村成为苏州首批市级历史文化名村。
2.1文物古迹
溪港村的空间形态主要是沿溪港的河街格局,或街巷临水,或建筑临水,其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也是沿着河街两侧分布,主要包括:东林桥、刘猛将军庙、周家厅、李八爷古宅楼和沿街传统店铺等。其中,东林桥和刘猛将军庙为吴江市文物控制单位。东林桥为拱形单孔,东西走向。初建无考,明代嘉靖年间(1522―1566)、清顺治三年(1646)两度重建,嘉庆三年(1798)重修。该桥南北两侧都镌刻着对联,南侧的这一副颇具诗情画意,是为:“浩渺波光涵笠泽,参差帆影接莺湖”。东林桥的东堍为刘猛将军庙,又称东林祠。刘猛将军庙建于元代,清治年间(1862-1874年)重建,祭祀元代将军刘承忠。随着时过境迁,吴江各地的刘王庙都消失了,惟独留下了韭溪旁的这一座。现存山门、刘王殿各三间,均坐北面南,悬山顶,山门墙土砌有“禁赌碑”一块。刘猛将军庙在洋溢着阵阵纯朴古风的同时,与东林桥一起,构成了水乡特有的“桥庙相映”景观。此外,清道光年间的《平望志》记载有韭溪八景:溪桥晚眺、平沙落雁、芦渚新涨、远浦归帆、东林精舍、龙舍渔翁、唐塔灵祠、耕读夜泊。现如今多已不存,实为可惜。
2.2古村特色
由于历史上的有利区位条件,溪港地处吴江进入太湖的水路与陆路交汇要冲,集镇沿港分布,因水成市,历史上即为平望地区除镇区外最重要的商业集市。溪港河穿村而过,古村沿港而居,空间格局独特。溪港古村作为是历史文化遗存的汇集之地,拥有相当数量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其中刘猛将军庙是吴江地区唯一留存的刘王庙,与东林古桥一起,构成了水乡特有的“桥庙相映”景观。河街空间格局完整,临水建筑类型丰富,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因此,溪港是吴江地区水乡环境下典型的古村落,其历史价值与特色集中表现为:水陆要冲,因水成市。
2.3民俗特色
溪港历史悠久,关于韭溪的传说由来已久。古村除了有江南地区一般的民风民俗外,还有其独特的风俗――刘猛将会。相传农历正月十三日是猛将王――刘府上天王诞辰。农历正月十三日,每月农历十五亦有周边乡村居民至刘猛将军庙祭拜,有日会和夜会之分。此外,辣油辣酱、薄荷糕等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是地方的特色风味。
3.存在问题
相比较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村镇,溪港古村一方面同样存在着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历史建筑老化严重、建筑风貌不尽协调等普遍性问题甚至更为严重,另一方面却缺乏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村镇的特殊政策和保护经费,虽然2008年古村保护规划已编制完成,但是在保护体制与资金上需要得到县市级领导的大力支持。
此外,由于溪港古村东侧为吴江南北干线绿色通道,出入口的规划设置对于溪港古村的保护是把影响巨大的“双刃剑”,要科学论证审慎处理出入口的选址问题,谨防因旅游开发的一时之需而破坏了古村的千年宁静和永续发展。
4.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
4.1保护范围划定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本次规划为溪港历史文化名村划定两个层次的保护界线: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这两个部分相加就是规划范围,即建设控制地带界线为规划范围界线。
4.1.1核心保护范围
溪港古村核心保护范围的划定要尽可能的、最大程度的包含古村内的真实历史遗存,是古村历史文化价值的核心体现区域,满足两个条件:(1)最大程度的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即主要分布在溪港河街两侧;(2)最大程度的保护河街空间格局特色。因此,划定的古村核心保护范围:溪港河两侧20-40米进深范围,面积为1.2公顷。其保护要求为:(1)整体保护沿河街格局,保护溪港、南横港河道空间。(2)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3)修缮所有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对7处文物控制单位和重要历史建筑建立保护档案。不得拆除历史建筑,保持或恢复其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4)近期重点整治核心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一般建筑与环境,整治重在控制其建筑高度与风貌,屋顶形式为双坡,建筑控高1-2层,一层建筑檐口控高3米,二层建筑檐口控高6米,总高度不超过9米。建筑色彩以黑、白及冷灰色系为主色调。对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建筑,部分影响风貌者整治其外观形式和建筑色彩,严重影响风貌者予以改建或拆除。
4.1.2建设控制地带
在核心保护范围外,规划范围以内地段,主要沿溪港河、南横港河两侧,包括北侧鱼塘和南侧纺织厂,面积为5.5公顷。其控制要求为:(1)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2)建设控制地带内以一般建筑的整治为主,保持现有布局和规模,不新建、扩建。(3)区内现有建筑的整治重在控制其建筑风貌和改善居住环境,屋顶形式为双坡,建筑控高1-2层,一层建筑檐口控高3米,二层建筑檐口控高6米,总高度不超过9米。建筑色彩以黑、白及冷灰色系为主色调。对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建筑,除规划拆除之外,近期整治其外观形式和建筑色彩,以达到风貌的基本协调,远期应予改建或拆除。
4.2保护对象确定
规划中需要重要保护的对象包括:
4.2.1古村街巷、河道空间格局与环境风貌。
需要保护的街巷空间为:溪港河两侧老街。需要保护的河道空间为:溪港河、南横港河。需要保护的节点空间为:东林桥节点、南新桥节点、溪港河口节点。
4.2.2成片古旧建筑物及其院落。
即指规划范围内所有历史建筑,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历史建筑是指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镇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本规划中把历史建筑分为重要历史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重要历史建筑是指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当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建筑。
4.2.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规划范围内没有文物保护单位,有2处吴江市文物控制单位,即东林桥和刘猛将军庙。
4.2.4其他物质文化遗存。
本规划中的其他物质文化遗存主要包括:古桥、古树名木、河埠头、古驳岸、门楼、、泰山石敢当等。
4.2.5与古村物质遗存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规划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辣油辣酱、薄荷糕等地方特产及其制作工艺,韭溪由来的民间传说及韭溪八景,刘猛将会等庙会习俗。
4.3功能发展定位
溪港古村是吴江太湖水网地区典型的古村落。保护的目标是:保护古村风貌,整治历史环境,使其成为吴江历史古村的杰出典范地。保护无形文化,延续民风民俗,使其成为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传承地。溪港古村是吴江平望最重要的历史文化名村,因此,在未来的村庄发展中,要积极保护古村的历史文化遗产,将古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改善村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区结合起来,将古村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调整村庄产业结构、发展乡村旅游结合起来。因此,溪港古村是有历史风貌的居住点,以保护与整治为主,新的建设要保持与延续古村特色;溪港古村同时也是可以合理利用历史遗存,积极发展乡村旅游的特色村落。
4.4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规划范围内历史建筑主要集中在河街两侧,历史上溪港老街是周边村镇主要的集市。溪港古村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居住环境的改善结合起来,引导和帮助居民自我修缮历史建筑。二是将历史遗存的保护利用与发展乡村旅游结合起来,使历史遗存提供传统文化、商业、产业的展示以及旅游配套服务。
4.5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4.5.1传统文化的保护
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地方文化艺术,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与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合理利用结合起来,提供文化展示、社区服务、科学研究、旅游休闲等空间场所。
溪港有独特的生产贸易习俗,规划保护的传统生产习俗有辣油辣酱和薄荷糕的制作,在老街传统商业中恢复这些土特产的生产和销售。溪港得名与韭溪传说有关。规划在溪港河口开放绿地处设置韭溪传说碑亭。清道光年间的《平望志》记载有韭溪八景,规划恢复其中部分景观。刘猛将会是溪港特有的与刘猛将军庙有关的庙会活动,规划全面修缮刘猛将军庙,并拆除院落东侧风貌不协调的一般建筑,恢复历史上的规模,包括东侧的关帝庙和厢房,使庙会等民俗活动有更多活动空间。此外,保护和恢复原有街巷、河道、桥梁等的历史名称,包括韭溪、东桥桥、东林祠等。
4.5.2传统商业的保护
传统商业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符合当地生活习惯的、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商业、服务业。溪港历史上是平望地区主要的商业集市,集中在溪港河两侧老街上。历史上,古街由南向北全长近百米,有药铺、饭馆、渔行、豆腐店、南北货、理发店等店铺与各式摊贩,还有茶馆、沧浪亭等的休闲去处。溪港老街传统商业的保护主要是修缮和利用老街传统店铺建筑,恢复陈重道国药号等老字号,鼓励经营辣油辣酱、薄荷糕等著名土特产,鼓励现有店铺继续经营,发扬传统经营特色,适当新增为社区居民日常服务的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