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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行生产前和进口前申报登记制度。
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申请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不需要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在申报时,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收录并适时公布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交书面评估意见。
第七条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新化学物质申报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申报
第八条申报人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测试数据报告和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等资料。
申报表的内容包括所申报化学物质的名称、分子结构、测试方法、用途、年生产或进口量、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污染预防和消除方法、废弃物处置措施等。
在中国境外完成测试数据的,完成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获得所在国家主管机关的认可。
新化学物质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测试数据。
第九条申报人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第十条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新化学物质,申报人可以提出系列申报,按每种新化学物质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申报人联合申报同一新化学物质的,按每个申报人分别办理登记证。
第十二条已经列入四个以上其他国家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申报时仅需提供申报表和在中国境内完成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每年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千克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三)为了进行工艺研究、开发而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0千克的,可以申请为期一年的免于申报,不予延续;
(四)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的申报人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免于申报的申请表和有关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保存该物质的科学研究、工艺研究与开发、生产或者进口的数量、客户名称等记录。
第三章登记
第十四条登记中心自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登记中心发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登记中心对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该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将书面评估意见提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评估意见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材料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予以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七条对于办理免于申报的,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处理建议之日起15日内对免于申报的申请做出是否予以免于申报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由登记中心将决定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八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于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予以登记或者免于申报决定的,应当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决定和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每次实际生产、进口或者将新化学物质转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内,向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
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二十条新化学物质转移出生产或者进口地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通知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使用者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新化学物质流向情况及该新化学物质的决定、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报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一条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保存至该化学物质公布之日。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生产新化学物质或者用进口的新化学物质从事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该项目是否取得登记证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化学物质严重危害环境的,应当责令生产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可以撤销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持有的登记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人在申领登记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的;
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端智力集聚工作,服务实施“三高四新”战略, 按照《长沙市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助实施办法》和《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长沙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拥有专门研发机构及研发团队,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或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
2.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签订建站协议,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合作方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全国范围内,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3.工作站运行保障和合作投入经费每年不少于10万元,能为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已与院士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承担过国家或省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报单位登陆长沙人才智慧导航平台(changsha.gov.cn/csrc_portal/)下载《长沙市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表》,向各自税务登记地的区县(市)科协、园区报送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25日。
(二)初审推荐。税务登记地在国家级园区内的企业由园区归口申报,税务登记地在省级园区及园区外的企业由区县(市)科协归口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好电子版申报材料后发送至邮箱csdstm@126.com,由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形式审核通过后生成书面材料打印稿一式两份,经合作院士签署说明,归口申报单位(部门)和国税登记所在地财政局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8月25日前报送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长沙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A402)。
(三)评审认定。依据《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评审办法》,由市科协牵头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四)批准认定。审定后的拟认定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内,拟建站单位的合作建站院士须在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完成院士专家工作站备案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且完成备案的,由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以市政府名义授牌。
三、申报材料及其他要求
(一)申报材料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申报单位建站申请报告(见附件2);2.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3);3.相关附件材料(见附件4)。申报材料须按照以上顺序编好目录、页码,加盖公章并添加封面(见附件1),以A4纸装订成册,双面打印。
(二)各归口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市级工作站的推荐工作,广泛进行发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我市22条工业新兴及优势产业链为重点,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卢慧芸 0731-85450237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308号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A402
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2、申请报告模板
3、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表
4、相关附件材料清单
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3 日
附件1
(封面样式)
×××××××××
院士专家工作站
申
报
材
料
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
附件2
关于成立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
申 请 报 告
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企业简介
……………………………………………………………………………………………………………………………………………………
二:建站目的及意义
……………………………………………………………………………………………………………………………………………………
三:合作内容、合作形式、资金筹措、建站预期目标及项目市场前景等
……………………………………………………………………………………………………………………………………………………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附件3
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加盟院士姓名:
院士管理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
院士任职单位:(如:XX大学、XX研究院)
合作期限:xx年x月- xx年x月
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制
填表说明
一、申报单位填写此表前请先认真阅读《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长沙市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助实施办法》及《申报通知》,严格按照申报条件与要求认真填写。
二、申报表封面“院士管理机构”指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
三、申报单位需如实填写申报表,若无特殊说明,本表中的数据填写上年度统计数据。申报单位必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在考察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都将会酌情扣分,严重失实的直接取消评审资格。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万元)
成立时间
所属行业
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
是o 否o
通信地址
联 系 人
手机号
QQ号
邮箱
二、省级以上研发平台情况
序号
平台名称
建立年份
三、申报单位生产经营及科研投入状况
项 目
金 额
上年度销售额(万元)
纳税总额(万元)
税后利润(万元)
上年度研发投入经费(万元)
万,占销售额的 %
累计投入工作站经费(万元)
四、申报单位人员状况
现有职工总数(人)
(截至2021年6月底数据)
研
发
人
员
研发人员(人)
占职工总数比例(%)
高级职称(人)
占职工总数比例(%)
副高级职称(人)
占职工总数比例(%)
中级职称(人)
占职工总数比例(%)
五、院士主要科研团队情况(包含院士)
序
姓 名
年龄
工作
单位
职务/职称
专业及研究方向
站内主要工作
六、企业配套团队情况
序
姓 名
年龄
工作
单位
职务/职称
专业及研究方向
站内主要工作
七、申报单位与院士合作项目情况
序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项目总经费
(万元)
解决的关键技术难点或实现的技术突破点
八、申报单位近三年知识产权情况
发明专利授权
项
实用新型授权
项
外观专利授权
项
国际标准
共 项 其中参与 项,牵头制定 项
国家标准
共 项 其中参与 项,牵头制定 项
行业标准
共 项 其中参与 项,牵头制定 项
九、申报单位近三年承担的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情况
序
项目名称
项目级别(省级/国家级)
项目经费
十、申报单位近三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情况
序
获奖项目名称
奖励名称
授予单位
获奖时间
例
XXXX系统
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
一等奖
长沙市科技局
XXXX年
十一、建站优势
十二、工作计划
分别列出三年工作计划和2022年工作计划。
要求:三年工作计划为总体规划,2022年工作计划须依据《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综合考核指标》各分项指标列出有具体量化数据的条例式计划。(2022年工作计划将作为首次考核的指标依据)
十三、院士说明
合作建站院士意见及承诺:
1.本人承诺此次建站合作符合《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全国范围内,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2.本人已了解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事宜,并仔细审阅了申报材料,支持XXX(单位名称)申请认定长沙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如获认定,将按要求及时在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完成登记备案。
院士签名:
年 月 日
十四、归口部门及国税登记所在地财政局意见
归口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税登记所在地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相关附件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荣誉证书、资质证书
3、审计报告(标出上年度税收、销售额、净利润、研发投入等数据)
4、院士基本情况表(见样表)
5、与院士的共建工作站协议(包括合作年限、合作形式、双方权利和义务、成果应用和保护等内容)
6、与院士或院士团队的项目合作协议(技术开发合同)或立项证明材料。
7、与院士合作项目情况介绍(与申报表中内容一致,主要包含项目内容、项目计划、项目目标及考核、技术难点、团队分工等)
8、近三年专利授权清单(见样表)及发明证书复印件(与申报表中数据一致)
9、近三年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清单(见样表)及证明材料(与申报表中数据一致)
10、近三年承担的省级以上科技项目证明材料(与申报表中数据一致)
11、近三年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证明材料(与申报表中数据一致)
12、工作站相关制度清单(见样表)及首尾页复印件
13、与院士或院士团队合作的相关报道、照片等
院士基本情况表
院士姓名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院士方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手机/邮箱)
邮寄地址
(若接收人非院士本人,还需写明接收人姓名及手机号)
院士类别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研究领域
获得项目成果情况
备注:一表对应一位院士的基本情况。
专利授权清单(近三年)
序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授权专利号
授权
时间
标准清单(近三年)
序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
类型
牵头
或参与
是否现行
有效
工作站相关制度清单
序
制度名称
时间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认定工作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要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申报推荐工作程序。
企业网上申报后,及时将书面申报材料分别报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形成统一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上报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时,同时报送“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查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企业情况表”。
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提报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证明材料。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应同时提交研发费用明细账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提报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证明材料中金额,应与企业研发费用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原始单证等会计核算资料相一致。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亦应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等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归集口径、金额一致。无研发费用明细账或企业申报材料金额与会计核算有关资料不一致的,不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四、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申报企业原则上要从省财政、税务部门推荐的名单中选用认定鉴证机构,选用推荐名单之外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
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关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作出客观实际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材料进行核实。如中介机构出具材料与企业提交的研发费用明细账出现差异,该中介机构应作出专项说明。
市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中介机构资质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如果中介机构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中,存在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在网上予以公告,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提请主管机关进行处理。企业如因其选择的中介机构违规造成企业认定无效或其他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以及已经获得资格的企业,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复核。发现问题的,取消其申报和复审资格,同时建议上级部门取消为其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事此业务的资格,并向其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该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
五、对市级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公示制度。
经市科技、财政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六、做好到期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
一、明确目标,力争实现行政效率质的飞跃
1.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确保市政府明确进中心运作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和服务项目100%进中心;
2.提高进中心项目即办件的比例,周边城市能做到即办的,一律实行即办,确保即办件达到中心日均办件量的50%;
3.压缩审批时限,承诺件审批时限在现有基础上整体压缩30-50%,原则上一般项目不超过7个工作日;
4.积极推行一审一核制,各部门在窗口办理的“一审一核”项目要达到50%;
5.加强中心窗口建设,推进审批工作前移,各部门行政服务处处长和审批工作人员要进窗口,确保中心窗口审批人员配备在70%以上,并对窗口充分授权,确保处长以下的审批工作都在窗口完成,使接待型窗口成为审批型窗口。
6.建立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力争使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承诺时限从原来的18个工作日压缩到7个工作日;园区工业项目基本建设审批阶段的行政许可时限从原来的124个工作日缩短到40个工作日。
7.简化审批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取消重复的和不必要的材料,能用表格说清的决不用报告,能用一张表的决不用两张表,使申请人准备材料的时间在现有基础上压缩30%以上。
8.积极推进“六公开”工作,通过办事须知、服务指南、触摸屏、服务网站等公开所有进中心项目的内容、审批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期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9.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网上办公、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提供网上咨询、网上查询、表单下载等服务,为办事人员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
10.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各辖市和XX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形成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建立覆盖全市的行政审批(服务)快速通道。
二、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1、加快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近期,重点抓好第二批部门(单位)“两集中、两到位”的落实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地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明年上半年,中心将和市纪委、监察局、编办和法制办等部门一道,对进市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的“两集中、两到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职能归并到位,项目进驻到位,窗口授权到位,人员落实到位,坚决杜绝两头受理、体外循环、违规收费行为。
2、进一步“六公开”工作。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审批事项,凡适合在中心办理的事项,要全部纳入中心,实行集中管理。在此基础上,对所有进中心项目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逐一进行梳理,确保“六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3、做好园区工业项目行政[!]许可快速通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与各园区的联系,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对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及时分析汇总园区工业项目的办理情况,定期向市领导汇报并通报各有关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4、扎扎实实地推进联审会办工作。继续加大对联审会办的协调、督查力度,对基本建设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工商企业证照、城市道路挖掘、户外广告设置等项目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5、加快建设电子政务平台。依托市政府电子政务平台,积极组织实施网上办公、网上申报、网上审批,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服务。继续完善网上评议、网上监督功能,建立电子监控系统,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6、抓紧做好中介机构进中心的准备工作。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对市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调研,尽快提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根据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积极创造条件把与基本建设有关的中介机构纳入中心管理,确保进中心的中介机构统一在中心收件、出件,并公开服务程序、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提高中介服务的透明度,以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
三、强化监督和投诉工作
投诉处理:对办事人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署实名并留有联系方式或本人上门投诉的均即时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署实名的在镇江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开答复。
监督或投诉电话:0511―8983011、0511―8983010、
投诉接待部门:XX市行政服务中心督查处、监察室
咨询电话:0511―8983082
咨询接待部门:XX市行政服务中心咨询台、业务处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1-5月份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1-6月份预计完成情况
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科技发展考核指标共有六项内容,1-5月份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如下(括号内为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跨越发展考核指标):
1.全社会研发投入支出占GDP比重达2.25%(全社会研发投入支出占GDP比重,确保2.2%,争取2.25%);
2.百亿元GDP专利授权数为122件(百亿元GDP专利授权数,确保292件,争取329件);
3.百亿元GDP发明专利申请数为64件(百亿元GDP发明专利申请数,确保152件,争取158件);
4.全县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52亿元(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确保115亿元,争取125亿元);
5.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已申报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个,暂无获批消息(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确保8个,争取10个)。
预计1-6月份,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将达到2.25%,百亿元GDP专利授权146件,百亿元GDP发明专利申请76件,全县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将达到65亿元,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个。
(二)1-5月份特色工作、创新举措和亮点事例
1-5月,县科技局按照全市有影响、有位置的总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我县科技进步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1.申报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6个,其中3个进入现场考察(全市共4个)。
2.开展今年全市唯一的省知识产权“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创建工作,目前已将金石农机农资机电城申报材料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3.申报第一批省级高新技术产品10个,获批9家,占全市获批数的一半;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家。
4.初步建立企业信息库,为项目的培育和历史资料查询建立共享平台。
5.探索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项目,助推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6.开展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金湖石油机械特色产业基地复核工作。
7.申报国家创新人才推荐计划项目3个,省创新创业团队项目1个,省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3个,企业博士集聚计划项目8个。
8.开展企业技术难题征集,组织企业参加市政府与常州大学签约仪式,现场签约3家。
9.组织企业参加省知识产权标准化创建工作,配合市局开展专利执法检查。
10.申报省农业支撑项目4个,苏北富民强县项目4个(全部公示)。
11.全县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48个,预计获批30个,获批扶持资金1200万元。
(三)主要工作
1、注重早启动,紧抓项目申报不放松。
针对去年未能完成县下达向上争取项目资金任务,未能获批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未能圆满完成国家高企申报任务的情况,我们从年初开始,就瞄准预定目标,狠抓项目培育、申报不放松。一是广泛宣传,广而告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征集各类项目源,共征集项目源36个。二是分片包干,协同配合。逐个企业了解情况,上门辅导,最大限度的帮助企业争取项目扶持,对全县160余家列统企业做到户户到,对小微企业做到有求必应。截至目前,已申报省级以上各类计划项目48个,其中: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9个,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6个,省社会发展项目8个,省工业支撑项目9个,省农业支撑项目4个,预计获批30个,获批扶持资金1200万元。
2、注重助提升,为企业科技创新添活力
(1)产学研合作更加突出实效。
俯下身子,深入企业听取企业对产学研合作、技术难题攻关等需求,使企业与院校的对接更直接、更有效。3月,组织企业参加市政府与常州大学签约仪式,现场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3家。4月,组织参加省人才办在武汉、成都等地举办的人才对接峰会,寻求合作机遇。开展企业技术难题征集活动,共征集各类技术难题16项,6月中旬我县企业将就这些技术难题与南京理工大学集中对接。到目前为止,全县已有金石集团、红光仪表等70家企业与全国近60家高校院所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不少企业与高校的合作已经开始了实质性的联合创新。1-5月份,申报国家创新人才推荐计划项目3个,省创新创业团队1个,创新创业人才项目13个,企业博士集聚计划项目8个,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3个,科技副总项目9个,签署合作协议30项。此外,还配合县人才办开展人才招引和科技镇长团工作。
(2)高企培育更加突出引导。
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一是精准解读政策,加强带动引导。仔细研究国家政策规定,通过专题培训、印发资料、走访调研等方式,让企业进一步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政策,调动企业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强化服务意识,一对一指导申报。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主动上门帮助收集材料,整理技术档案、精心测算考核指标,手把手地编写申报材料,增强企业申报高新企业成功的信心和决心。三是建立高企后备库。通过上门走访、调查摸底,根据企业的专利、成长性、创新性等,筛选出有条件、有潜力的企业,建立全县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并根据企业的特点,制定培育方案。上半年,已申报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家,7月底还将申报第二批共8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品10个,获批9个(全市共16个)。此外,县科技局还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截至目前,2013年度研发项目加计扣除共备案18家企业、40个项目,预计减轻企业负担2亿余元。
(3)研发机构建设更加注重长效。
一是推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建设,深化与沈阳自动化研究所的合作,进一步推进物联网中心建设,借力科技镇长团平台、充分利用省内高校资源,全力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升级。二是对三年内申报获批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进行“回头看”,对重申报、轻建设的研发机构提出整改意见。三是对今年新申报研发机构从严把关,保证质量。上半年,共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家、重点实验室1家、研究生工作站2家(已公示)。截止目前,我县共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已有14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9家,大中型企业均已建立不同层次的研发机构,列统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接近75%。
3、注重促创造,知识产权工作亮点纷呈。
县科技局积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宣传及执法保护工作,深入企业调研指导。一是组织开展专利申报。年初,局领导带领相关科室同志,深入企业对专利申报情况进行调查,邀请专利事务所专家走进企业,对专利申报进行一对一的专门指导,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二是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创建工作。今年,新参加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创建备案企业5家,组织10家企业参与评选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先进单位。截至目前,全县共参加备案企业33家,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26家,13家企业通过了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绩效考核,其中优秀单位4家。三是创建省知识产权“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组织金石农机农资机电城开展“优质商户”评选活动,签署“正版正货”承诺,帮助创建申报省知识产权“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四是推动专利成果的实施转化。申报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6个,3个进入现场考评,申报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3个。五是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参加省专利执法培训2人,参加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14人。六是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知识产权宣传,营造鼓励发明创造,尊重和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4、注重顾大局,尽力做好中心工作。
上半年,县科技局在认真开展科技工作的同时,还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要求积极做好全县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县发展大局。一是开展招商引资。先后到武汉、苏南、浙江等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目前,已有2个在谈项目。二是开展各项创建。主要是综治平安、小康指标、三城同创、生态县建设、软环境建设等。三是参与秸秆禁烧工作,确保责任场圃没有一个火点。四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规定动作,选好自选动作。目前,各项工作都在有序开展中。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
上半年,科技局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专利申请量未达到序时进度要求。原因是今年市里下达的任务数较去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加之企业自主创新意识有待加强。二是优质项目源偏少,能够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不多。主要是培育和发展不够充分。三是招商引资成效还不明显。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局将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年目标任务,以助转型、促发展为己任,努力推进全县科技创新,认真履行好科技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县的工作中心,充分发挥科技部门在推动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方面的职能作用,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具体目标:
到年底,县科技局必须要完成的主要目标是:全年全社会研发投入支出占GDP比重达2.2%,争取达到2.25%;百亿元GDP专利授权数达292件,力争329件,百亿元GDP发明专利申请数152件,争取达到158件;全县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115亿元,力争达到125亿元;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8个,力争10个。
(三)拟实施的重点工作
1.力争获批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个;
2.开展苏科贷项目试点,完善县级科技计划体系,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3.开展创新型试点县建设工作;
4.申创省知识产权“正版正货”示范街区;
5.组织2次产学研对接活动
6.通过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金湖石油机械特色产业基地复核。
(四)主要措施:
一是继续组织项目申报,助推科技型企业创新。围绕我县支柱产业的做大做强、新兴产业的加快发展,继续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新申报国家火炬计划1-2项,市成果转化项目3项,市农业支撑项目4-6项、工业支撑4-6项,力争全年获批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30项,其中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争取项目资金1200万元以上。
二是深化产学研合作,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深化与南京理工大学、北京化工大学等高校的产学研合作,举办产学研对接活动2次,签约项目35个。新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8家,市高新技术企业10家;国家级重点新产品1-2个,省级高新技术产品30项,市级高新技术产品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