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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名牌战略
近年来,公司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正视产品质量的现状,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实施名牌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努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公司始终坚持正确的市场观、经营观和效益观,把满足顾客需要、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经营宗旨,制定了迎接挑战,参与竞争,抓好商品质量和名牌战略两项工程,不断培植企业服务名牌,提升了核心竞争力,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努力开创了xxxx的经营特色,促进了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稳步上升。
二、积极推动质量管理和名牌战略的实施
质量是经营战略的核心,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企业管理的纲。如何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如何拓展市场领域,如何以优质的产品来吸引客户是我们打造xxx品牌,促进公司全面发展的课题。
1、加强质量法制观教育,强化名牌意识、诚信意识和竞争意识
公司把“质量是企业的商誉和生命”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把“知诚信、守诚信、用诚信”作为员工的行为准则,充分利用xxx网站、工作简报、黑板报、宣传栏和各种会议等载体,大力宣传《产品质量法》、《价格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征订了《中国质量报》、《中国消费者报》、《物价公报》等有关学习材料,聘请专家授课,以案释法,不断提高诚信经营的自觉性,有力地促进了全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更好地凝聚了人心,打造了精英团队,增强了企业文化氛围,也被当地工会评为学习型组织。
2、把握质量全面内涵,建立健全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
认清新形势,确保“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生命”的实施。2002年8月,在xxx地区流通系统第一家引入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并于2002年11月顺利通过了该项认证(今年3月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正式颁发标志着公司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转入了第二个持证期),并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经营工作的实际,根据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编制了《质量手册》,确立了销售商品合格率100%的质量目标,对商品从购进到售出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同时成立了由12名基层质量管理员组成的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商品质量、计量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具体责任人的工资、奖金挂钩,形成了一套从上至下的价格质量、计量监督工作网络。
3、严把进货渠道和销售环节,塑造诚信的良好形象
企业积极贯彻落实iso9000系列标准,严格进货渠道,始终坚持从名优厂家进货,采购的商品必须标有国家承认的产品合格证明,对于没有合格证、手续不全、标识不清、失效过期的商品物资一律不准购进。严格履行货物入库验收手续,将购进货物、发票、合格证等一同验收入库,一旦发现不符者,既不付款,也不准入库,从源头上确保了经营商品的质量,杜绝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流入。在销售上,依据“五不经销、三为主”(即:残次商品不经销、假冒商品不经销、无产品合格证不经销、无厂址厂名的不经销、渠道不正常不经销;进货以厂家直销为主、以大型批发单位为主、以总经销总为主)的原则,坚持购名牌、建名店,确保商品质量;坚持“合理计价、合理盈利”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杜绝价格欺诈和暴利行为,设立了公平尺、公平秤,对计量器具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定期请计量部门指导和检验,一律出售名优商品,积极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树立起了良好的诚信形象。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在xxx和xxx两级质检部门的多次抽检中均符合标准要求,“3•15”活动中被质检部门在全市公告为连续检验合格的商品。
4、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开展精品服务工程
服务质量是物资流通行业永恒的主题。谁赢得了客户谁就占领了市场。公司不断更新观念,创新思维,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在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狠下功夫,一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新三包”规定,坚持“三为主”的商品退换原则,切实让消费者满意;另一方面牢固树立“大服务”观念,明确提出了顾客满意率要达到95%以上、三年内以每年1%的速度递增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公司从细微处入手,强调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求营业员微笑面对顾客,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在各经营网点都设立了监督台和顾客意见薄,公开了监督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增加各经营网点的服务措施,方便客户,营造宾至如归的服务环境;同时采取上门服务、承诺服务、三包服务等服务措施,赢得客户信赖,还采取走访用户,举行消费者座谈会、售后服务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帮助用户解决使用中的具体问题,深受用户欢迎,从而连年被评为xxx省消费者满意单位,并被评为省级商业服务业先进企业。
三、优化经营结构,实施经营创新,实现企业和用户“双赢”
申报与推荐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为确保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提高企业(组织)申报材料的针对性,规范推荐工作,制订本细则。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范围
制造业、建筑业(含工程类)、服务业(含文教、卫生)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北仑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3)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4)企业(组织)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B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企业(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1)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2)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3)近3年有人员死亡或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4)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申报程序
1、有意向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填写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于8月31日前交所在的街道、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
2、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⑴申报表(纸质二份,PDF电子文本一份);
⑵组织简介(纸质二份,WORD电子文本一份);
⑶自我评价报告和证实性材料组成(纸质二份,PDF电子文本一份)。
3、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⑴申报表内容按表格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各栏具体要求见表后“注”,需按年度填写的指标指申报当年前连续三年的指标。如表内填不下可另加附页或自行复印表格,不填之项要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⑵组织简介限3000字以内。
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应对照评审标准的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用数据和事实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各条中有关说明的内容也可互相引用,但应说明。需要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限申报前三年内;无追溯性说明的质量活动只说明近年情况。报告文字力求简要,含图表不得超过6万字数。
⑷证实性材料是指凡在申报表中涉及的、需企业(组织)提供和企业(组织)自认为还应提供的其它证实性材料等,如无法提供的,需作出书面说明。
二、推荐要求及程序
(一)推荐单位
申报企业(组织)所在街道、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
(二)推荐要求
推荐单位对申报企业(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及产品质量水平作出评价、签署意见,并在申报表封面的相应栏目和推荐意见栏加盖公章。
(三)推荐时间
各推荐单位于9月4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纸质二份、电子文本一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意产业集聚区是指依托本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定位,利用工业等历史建筑为主要改造和开发载体,以原创设计为核心,相关产业链为聚合,所形成的以研发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为发展重点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创意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区(县)经委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创意园区申报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工作并进行初审,配合市经委对本区域内经认定的创意产业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条件为:
(一)有完整的集聚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该规划符合《创意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二)园区完成建设改造,出租率达到70%以上。
(三)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产业门类符合《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指南》,并且已经有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应占园区全部企业总数的70%以上。
(四)园区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五)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管理和招商。
(六)能提供适合创意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七)园区房屋租赁应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赁应符合园区产业功能要求。未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行转租。
(八)房屋建筑结构应符合本市相关建筑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周边环境相和谐。
(九)园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十)能按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十一)园区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报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创意园区,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认定条件,将申报材料送区(县)经委。区(县)经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委。
(二)审核
市经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组织专家依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评估及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报市经委审核。
(三)认定
市经委在收到专家组的书面评估意见后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予以认定并授牌,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经认定的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及园区入驻企业可优先享受本市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创意产业集聚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物业管理、安全责任、配套服务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创意产业集聚区应积极引导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建立入驻企业档案,配合所在区域相关职能部门对入驻企业开展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入驻企业举办的各种活动;与区(县)经委会签订管理责任书,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与入驻企业签订相应管理责任书,定期检查和督促入驻企业遵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创意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入驻企业的二次装修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创意产业集聚区及入驻企业的一切活动均应符合市环保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十三条市经委对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每年组织一次复审。对未达标的市创意产业集聚区,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其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市经委将根据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需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市经委每年对贡献突出的创意产业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市经委应每年公开经认定的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名单、被取消认定授牌的创意产业集聚区名单以及市经委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通过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开展“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活动将对我国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企业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工业企业。
三、基本条件
(一)环境指标
1、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企业单位产品水耗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企业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5、企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6、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管理指标
1、自觉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
2、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3、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厂区清洁优美,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6、排污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主要排污口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7、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8、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9、三年内无重复环境案件,无环境污染事故;
10、环境管理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完整;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有企业定期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
11、企业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企业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12、企业自愿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三)产品指标
1、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
2、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3、产品安全、卫生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4、在环境标志认证范围(见附件3)之内的产品,按照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要求进行考核,已经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不再考核。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
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以上基本条件,经过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报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一式3份);
(2)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总结;
(3)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技术报告;
(4)展示企业环保形象的照片和音像资料。
2、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企业进行核实;
3、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
(二)审批程序
1、国家环保总局收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环保专家和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2、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环保总局在中国环境报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通告,公示10天,接受群众多种形式的举报,并组织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3、经公示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查处群众满意的,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组报请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审定通过“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五、表彰与复查
(一)国家环保总局对审定通过的企业授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二)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荣誉称号可以享受以下环保优惠政策:
1、环保部门在正常的环境监察中减少检查次数或免于检查;
2、环保部门优先安排环保资金;
3、企业可以优先免费在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上设立网页宣传介绍本企业的环保工作和成绩。
(三)国家环保总局每3年对授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荣誉称号。国家环保总局还将组织抽查和暗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国家环保总局取消其荣誉称号:
1、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二条区科技项目扶持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信息软件等相关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内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区财政局在国库专户中单独设立科技项目扶持发展资金专户,按照专户记账的规范要求专人管理,并定期对经费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条为加强对全区科技项目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科技项目扶持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区科技项目分为指令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指令性项目中区财政资金支持2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项目,支持5-20万元的为一般项目,支持5万元以下的为特殊项目。重大项目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指导性项目为同意立项的自筹资金项目。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企业应承担一定比例的项目自筹资金;
(三)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曾承担过的科技项目无不良记录。
项目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所承担的区科技项目有1项以上尚未结题或未通过验收的;
(二)最近3年内申请各级科技项目中,申报材料及附件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第七条项目的申报程序包括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查与受理等。
(一)项目申报指南。由区科技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及产业发展动态,确定支持方向,向社会;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递交申报材料;
(三)项目审查与受理。项目申报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并对项目申请单位的资格、项目内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初审、专家评审、项目考察、批准立项、签订合同、资金拨付等。
(一)项目初审。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后进入项目评审程序;
(二)专家评审。根据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项目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考察项目名单。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后形成考察报告;
(四)批准立项。根据考察报告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及资金计划,报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立项;
(五)签订合同。立项文件下达后,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执行期间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变更;
(六)资金拨付。区科技项目中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重大项目资金须分期拨付。项目合同签订后,经分管区长审批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统一拨付。
第九条区科技局负责科技项目的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重大项目经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项目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停止拨付剩余经费;凡项目合同期满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项目。
第十条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完成的项目,经区科技局审定后做出项目终止的决定。区科技局、财政局组织财务人员对终止的项目进行审计和清算,按有关规定处理结余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