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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和完善体系,强化基础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120号和内政办发【*】81号文件精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齐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使执法体系、人员素质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强化基础工作。
二、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
《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第二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月10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165号颁布,5月1日起实施。做好《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是我局今年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加大粮油统计力度,保证粮食安全
加强全社会粮食统计、调查分析,摸清全社会粮食经营者和市区内社会用粮的底数,建立全社会粮食经营台账,定期粮情信息,为市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确保我市粮食供求总量平衡和价格稳定,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军供粮和救灾救济等特需供应粮的粮食安全。
四、建立和完善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
《粮食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后,为我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粮食行政执法要注意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特别是要加强同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部门之间的协作,按照各自分工共同管好本辖区粮食流通市场,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五、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粮食和政策性用粮的监管。
一、深化统计普法宣传
(一)重点加强基层单位统计普法教育。根据省市统计普法教育安排,今年统计普法重点对象是基层统计单位有关人员。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统计基础建设、统计业务培训、统计稽查、统计年报会、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工作,面向基层和社会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把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融入统计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法律素质。
(二)继续抓好领导干部统计普法。以国家《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对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形式进行:自学;单独或者协助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举行统计法制讲座;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员服务中心和行政学院举办统计法制讲座;发送统计普法学习材料,组织统计普法函授教育。
(三)深入开展机关干部学法活动。按照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法制培训、法制讲座、法制报告、普法考试等形式,深入组织开展机关干部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活动,做到学法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以集体学法与个人学法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与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活动,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认真组织统计法制宣传活动。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政处分规定》出台及“*法制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为契机,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纪念活动:举办一次全局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组织一次各街道、镇(园区)参加的广场统计普法宣传咨询活动;制作一批统计普法宣传图板,开展送法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黑板报等大众传媒,以统计法制故事、对联征集、书画大赛、板报等多种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浓厚的依法统计氛围。
(五)认真做好统计普法验收准备工作。统计“五五”普法工作已进入后期阶段,在抓好本区统计普法教育宣传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的制定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对各街道、镇(园区)的统计基础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考核。来源于:
二、强化统计行政监督检查工作
(六)不断深化统计稽查工作。区统计局要制定并实施年度统计稽查计划,确保完成35家单位的稽查任务。抓住经济普查数据上报、处理、质量抽查等关键环节,开展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统计稽查;继续开展以街道、镇(园区)有否虚报、伪造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服务业、能源统计单位有否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统计单位有无任用无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等为重点内容的统计稽查,使统计稽查的实施能更好地与中心业务工作相结合,更好地为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服务。在实施统计稽查中,要更加注重统计稽查的规范性,更加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稽查和事后整改、教育、指导与处罚的结合运用。
(七)认真做好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区统计局将加大查办典型案件的力度,同时注重把握查案法律依据、查案方法、查案时机、查案效果,努力实现查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对统计违法举报案件,要做到有告必理、有案必查,涉及到领导干部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案件,要会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办。
(八)切实落实案件管理有关规定。区统计局要认真执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落实重要统计违法案件立案报告和结案备案制度,规范案件查办情况通报制度。继续开展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以进一步规范各地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行为。
(九)健全统计执法监管制度。区统计局要及时将对被监督检查过的统计单位加载在统计执法监管信息库中,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切实提高政府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对有统计违法记录的单位实行统计监督检查回访制度,对屡查屡犯的,一定要依法严肃查处。来源于:
三、规范统计行政行为
(十)积极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区统计局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与当地法制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积极开展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工作,及时按要求做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的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和监督机制明示图的编制,并及时将经核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及其依据、行政程序和相应责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十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区统计局要积极开展有关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强化部门统计工作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及统计数据公布等与依法行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完善工作,要根据《*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四、夯实统计基层基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做好我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1999年工资内外收入检查的范围为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控股企业)。
二、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1998年度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1、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地税局京劳资发[1998]61号《关于1998年企业工效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对1998年工效挂钩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其中,需重点检查的内容有:
(1)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是否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是否按规定未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企业是否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地税局京劳资发[1997]65号《关于1997年企业工效挂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的挂钩浮动比例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3)经批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及列支渠道进行列支。
(4)企业工资基金结余情况,主要检查企业财务相关科目与劳动报表的金额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原因。
2、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核定的包干工资总额或平均工资水平列支工资,有无超标准列支、超发工资情况。
(二)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是否按照统计部门规定的构成口径全部统计在相关报表内,有无漏报、错报。
(三)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1998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是否突破北京市的1998年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我市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与职工人数统计口径的变化,职工平均工资按下列公式计算:
在岗职工全年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
职工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平均人数+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四)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领取的工资是否超过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
(五)企业经营者收入有无具体管理办法,是否按管理权限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批。
(六)企业执行我市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七)企业发给职工的工资内外收入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通过截留收入,坐支现金等做法向职工发放现金和实物的情况。
(八)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三、检查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于3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企业户数均不少于5户,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少于10户的,可检查1至2户。检查后,将企业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分别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附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及处理意见)。于4月30日前上报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或借助中介机构,选择部分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特别是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突破北京市的1998年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及人工成本水平、比重不尽合理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办法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对于区、县、局、总公司重点检查的企业及中介机构重点抽查的企业,领导小组将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复查。
四、关于“挂钩、包干工资总额”的口径“挂钩、包干工资总额”的口径应为统计部门规定的:
全年劳动报酬(生活费)总额剔除“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中经批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人民币)。
五、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处理原则
1、对于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有工资储备金的,原则上应将其超提超发的工资从工资储备金中扣减,同时调整相应会计科目;没 有工资储备金的企业,应核减多列成本的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做纳税调整。
2、对超预警线发放工资的企业,应按市里有关完善工资指导线办法的规定执行。在以后年度要严格合理控制工资增长幅度。
3、对历年工资储备金不实的企业,要求其财务部门、劳资部门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字,劳动部门与财务部门应一致。
4、对未按规定使用《手册》领取工资的企业,在加强自身管理的同时,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资联审制度,做好与银行的配合工作。
5、对在检查中发现统计报表错、漏报问题的企业,应找出原因,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统计制度方面的管理与培训,保证报表统计数字准确,全面提高报表质量。我们将把统计报表错、漏报问题严重的企业的报表情况提供市统计局。
6、对存在漏缴职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企业,应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补交漏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程序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主题,把握各镇办、相关部门节能工作情况和规律,认真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省、市各项节能降耗政策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动全区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区政府与各镇办签订的《2012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节能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对区直有关部门节能降耗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和《镇办节能降耗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三、主要内容
1、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节能目标分解落实情况;
3、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4、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5、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6、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7、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8、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9、各相关部门负担的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及“一岗双责”执行情况。
10、其他节能工作落实情况。
四、检查形式及时间
(一)检查形式。采取各镇办、相关部门、企业自查和实地督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实地检查由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核查文件和抽点企业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时间。每年7月底前,由各镇办、相关部门、企业组织自查;从8月份开始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时间和行程由检查组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每镇办至少实地检查3户重点耗能企业或大型公共建筑。
(三)其他。根据节能工作形势变化,及国家、省、市、区等领导机关的要求,及时组织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要求、时间和力量投入等视情况另行确定。
五、成员单位及分工
区节能降耗监督检查成员单位由区经信局(区节能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监察局、环保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资办、区农业局、区统计局、质监分局、区行管局、区物价局等16个部门组成,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具体内容及分工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的认识。建立节能降耗监督检查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各镇办、各部门的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全面实现节能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责任,认真开展自查,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客观总结成绩,实事求是查找问题,以监督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二)把监督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监督检查既要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也要深入企业,掌握具体工作情况。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收集各类数据、统计报表等资料和信息,特别是高耗能行业增长等影响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全面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分析形势,查找原因,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对策,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另外,检查组成员要加强自律,所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执行廉政规定。
一、2012年全县节能降耗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业为依托,大力推行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突出抓好建材、机械制造、化工、钢铁等行业的企业结构调整,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的水平;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评估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能耗评价考核机制;鼓励企业积极主动地加快技术改造和革新,不断提高科技含量,开发、生产和使用国家提倡的节能产品、技术、设备和项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综合使用效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能降耗意识,自觉参与节能行动,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2012年全县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1、2012年全县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4%。
2、列入省市重点能耗企业(东风化工厂、金牛水泥有限公司)完成下达节能目标任务,对县内年综合能耗3000吨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有效监管。
3、加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全县建制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对18门以下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有计划进行关闭。按照关于印发县淘汰18门以下小轮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07]69号)要求,完成2012年度关闭任务(2012年关闭企业名单分别是:杨庙十井村窑厂、杨庙东峰新型建筑材料厂、罗塘乡小窑厂、岗集江淮建材厂),积极引导企业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对新上项目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奖补扶持。
4、大力实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重点完成列入市2012年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同时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努力跟踪国内和国际先进技术和水平,改造和提升企业节能降耗水平。
三、工作重点
1、建立和完善节能降耗统计体系。为强化节能降耗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实行重点企业能耗情况直报制度,要求各乡镇(区)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相应的节能统计体系,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节能降耗的原始记录、基础台帐,及时掌握能源消耗动态。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县统计局会同发改委、经委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责任单位:统计局)
2、扎实做好节能项目申报和重点耗能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企业积极申报2012年国家、省节能技术改造、工业污染源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财政奖励和补助项目工作。对2012年企业上报的项目实行分类指导,跟踪服务。督促列入省市重点能耗企业和重大新开工项目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建立节能责任制,提高节能管理人员素质。(责任单位:发改委、经委)
3、完善企业能源计量的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建立能源计量档案。依法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管理,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档案,督促企业落实目标责任书的各项内容。(责任单位:县质监局)
4、积极推进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工作,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坚决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建立落后产能退出的激励和补偿机制。(责任单位:经委、财政局、物价局、供电公司)
5、严格控制新上高耗能项目。提高项目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上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估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投资项目开工的相关条件。(责任单位:环保局、发改委、经委)
6、大力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展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重点抓好粉煤灰、煤矸石和冶金、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经委、墙改办)
四、推进措施
1、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领导。一是成立县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委、经委、统计局、环保局、规划局、建管局、技术监督局、国土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解决全县工业节能降耗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县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县直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二是各乡镇(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将本地区2012年能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较大的用能单位,并严格考核,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加大节能宣传、培训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化的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资源忧患意识,深化对节能降耗重要意义的认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二是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强化节能降耗的组织领导,充实专业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开展节能降耗的经验交流和推广,发挥典型示范和引导作用。三是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全民行动,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定期举办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方面法规政策以及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