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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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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申请书

重大疾病申请书范文第1篇

    “按照保单条款,如果王女士做的是‘主动脉手术’,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王女士13万元。但保险公司却说‘主动脉瓣手术’不算‘主动脉手术’,拒绝赔偿。”朱先生说,“如果得不到赔偿,不排除诉诸法律解决。”

    保户:本该赔13万元

    朱先生告诉记者,1998年,他的妻子王女士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承保10种大病,年交保费1500元左右。“当时保险业务员说得很笼统,并没有很具体的说明,而我们也就很自然地认为,按照保单的说法,只要是得了10种大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都保。”

    感到身体不适,今年8月王女士到海淀医院就诊。经过检查后海淀医院诊断为心脏二间瓣有问题。9月4日,为了获得更权威的意见王某又到阜外医院进行检查,得到了同样的诊断结果。

    9月17日,王女士在阜外医院住院治疗,并开胸进行手术。手术内容包括有主动脉瓣手术。由于买过保险,10月初,王某的丈夫朱先生带着保单、医院证明复印件来到位于海淀区知春路的中国人寿第二营业部。在表明理赔的要求后,该营业部的有关人员接待了他,并帮助他办理了相关手续。

    等到拒赔通知

    朱先生说,“10月份我到海淀营业部申请理赔时,在递交了相关资料后,询问保险金什么时候能够赔下来。理赔受理人员说60天以内可以将赔款打到我的账户上,没想到11月初等来的却是拒赔通知。”

    对保险公司的回复,王某感到很意外,“当初不是说心脏病都保吗,而且保单上也说承保主动脉手术吗?为什么在拒赔通知书上都不直接告知客户拒赔理由?”

    由于王某对理赔结果很不满意,于是业务员告诉王某,如果不能接受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进行复议。于是当天朱先生就写好了有关材料并交给中国人寿的业务员,由他转交给保险公司。

    消协:属于霸王条款

    11月8日,王某又收到了中国人寿对于他们的理赔复议申请书的回复,但结果仍让他大失所望。

    不过与上次简单的拒赔通知单相比,这次王某和朱先生终于知道了自己被据赔的原因。朱先生说,“在我递交了复议申请后,在复议答复上,才详细了解到了拒赔的理由,说是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书籍介绍,‘主动脉瓣手术’不属于主动脉手术。”

    对于这样的保险条款,消协认为是霸王条款。对于《保户理赔须知》、公司理赔规定等在出险后才出示给消费者,并以此为依据少报医疗费。事实上这些文件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保险公司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打算继续据理力争

    同时对于复议答复结果,朱先生认为还是不能接受,他决定要与保险公司继续据理力争。他认为:

    首先,关于“主动脉手术”、“主动脉瓣手术”的定义在我与贵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没有清楚的写明,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我并不清楚主动脉瓣手术不是主动脉手术,同时,“主动脉瓣手术”除外也并未写入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当中。

    其次,作为一名普通的保险消费者,我既不是专业的医学工作者,也不是专业的保险从业者,我所理解的“主动脉瓣手术”应该属于主动脉手术的一种,与贵公司的保险条款并不矛盾。况且,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最后,在1998年我向贵公司投保时,贵公司的保险人也并未事先提前明确告知主动脉瓣手术不属于主动脉手术。

    据了解,朱先生的书面意见由业务员交到公司,据负责该纠纷的业务员说,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北京公司已经解决不了,已上交给总公司处理了。

    保险公司复议结果

    尊敬的王孝坤女士:

    您提交的理赔复议申请书已收到。现回复如下: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第五版《系统解剖学》中的“体循环动脉(P232)”部分所述:主动脉由左心室出发,其始段为升主动脉,依次移动为主动脉弓,胸主动脉,腹主动脉,另有多个主动脉分支。第五版《系统解剖学》“左心室流出道(P215)”部分描述:左室流出道上界是主动脉口,周围有主动脉瓣。因此说明主动脉瓣是左心室留出道的一部分,不属于胸、腹主动脉范畴。

    我公司“康宁终身”,“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中的注释已明确说明保险条款所列重大疾病中的“主动脉手术”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因此“主动脉瓣手术”不属于我公司“康宁终身”、“康宁定期”保险条款中的“主动脉手术”所规定保险责任范畴。根据保险法和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申请书范文第2篇

日前,非香港居民可在香港银行开户和办理各类人民币业务政策的开通,令不少内地人赴港买保险的热情不断攀升。然而多家国内保险公司和行内人士认为,虽然在香港买保险有收益率高等好处,但保单与受保人分隔两地会引起理赔、汇率等风险问题,投保人须谨慎对待。

保费便宜回报诱人

赴港买保险,优惠的保费和高额的回报是吸引他们的关键因素。

北京的王女士早在1997年就在香港购买了保险,她告诉记者,之所以选择赴港买保险,就是看中了低投入、高回报。

王女士回忆,自己当时在中国人民301医院上班。当看到香港居民在301医院住院时,连停车费和找人的护理费都可以赔保时,自己被深深震撼了。随后,一家人在香港先后买了十几份保单。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在香港买的是重大疾病险,每年只需缴费5000港元,但缴费10年后,便可以在出现重大疾病或死亡后,由自己或继承人获得20万港元的保费。而同样的险种,在内地买要多缴纳3000元。

在香港买保险,不仅仅保费较内地低,回报率和内地也不可同日而语。“每三年还返回一年的保费,也就是说一共只需缴纳7年保费。”王女士进一步告诉记者,除此之外,还有现金红利。

据记者了解,在香港人寿险附加重大疾病险,费率往往只有内地的1/2或1/3,而保障范围却更大,列入保障范围的疾病多达近40种,远远多于内地。

而从回报率来看,香港回报型保险每年的回报利率都在5%-10%左右,加上每年的现金分红,最高利率可以达到20%。而内地的一些回报型保险,内地保险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最高在3%至5%。正因为如此,很多内地人士都选择在香港买保险。

赴港投保亦有风险

尽管香港保险市场对内地人具有一定吸引力,但业内人士提醒,内地人赴港签单,需全面考量其中风险。

王女士的第一份香港保单,就是通过国内人所签,俗称“地下保单”。后来,不放心的王女士向香港保监处发函查询,对方回函答复,香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在异地所签保单不予赔付,如你还是有所担心,可亲自来港重新确认办理。王女士说,香港保监处在2002年发文显示,政府不再支持人到内地进行跨境业务。此后,内地地下保单合法性值得商榷。

对地下保单合法性的担心只是一方面。有业内人士表示,在香港购买医疗险,一方面出现理赔后手续繁琐,另一方面会涉及两地对医疗诊断、凭证的互认。内地人购买了香港保险,如选择在内地就医,只有就医于香港指定的医院才能获得赔偿。

而另一方面,理赔困难也是投资港险的一大障碍。“虽然现在香港银行可以开户能够解决以前每年前往一次香港缴保费的麻烦,但由于保单是受香港法律管辖的,如果遇到理赔问题,还是需要亲赴香港。还有一些重大疾病的鉴定、理赔纠纷等,这些方面花费的钱和精力都是不可预估的。”上述人士表示。

同时,汇率问题也不容忽视。据王女士介绍,后来给儿子买的保单是美方保险,保费需付美元,但现在美元大幅贬值,现在一美元已经亏损了近两元人民币。不仅仅是美元保单有汇率风险,港币保单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港元是直接与美元挂钩的,而自20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连续升值,因此也存在汇率风险。

此外,业内人士还指出,赴港投保如果需要理赔,就必须亲赴香港。投保的目的是为了享受服务,如发生纠纷,那就麻烦了。

购买之前需做好功课

值得注意的是,自香港2011年推出《香港银行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签订后,以人民币计价的保单销售量骤升。此后,医疗保险这块和以前大不相同,对香港保险业务熟悉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特别是医疗保险这一块,对内地客户限制比较严格,因为不是所有香港保险公司对内地医院的病历都承认。”此外,有个别保险公司向内地人销售保险时,还要求其在香港有至少3~6个月的居住期,并有当地信用记录等。

另外,在香港签署合同时,还要认真了解理赔程序。对于在香港当地签署保单的客户,保单虽然有效,但由于与当地的保险人多为单线联系,因此,客户取得保单后,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确认保单是否已经生效。每年缴纳保费时,如果不是通过银行转账,也应与保险公司确认,防止被人私吞保费。

TIPS

合法赴港投保五步走

1.购买正规的香港保险需投保人亲自来港,如果是父母为不满18岁的儿女投保,孩子无须来港。

2.投保时除了旅行证件外,还需要携带身份证,父母为孩子投保则需要携带孩子的出生证。

3.投保人投保申请须由保险公司查验,备案投保人的有关身份证件和入境证明等文件,以确保投保人购买保单之日在香港,从而保证保单的合法性。

4.在确定可以有效投保的基础上,投保人在保险人的帮助下,如实填写保险申请书以及相关文件。

重大疾病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二条县(区)级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县(区)级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拔和监管工作。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大病救助的原则;

(二)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国家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因患重大疾病造成负债较重,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其主要包括: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和其它救助为辅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30%-60%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具体比例由县区自行确定。

1、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对城乡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救助对象需自付的医疗费用,按30%-60%的比例予以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3、对患有癌症(恶性肿瘤)、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脏病发作)、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败血病、暴发性肝炎、股骨头坏死等重大疾病(以下简称十种重大疾病)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30%-60%的比例予以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0元。

(二)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其中,对城市低保家庭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资金。具体数额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三)参保参合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一、二类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应当享受经济困难床和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医疗救助申请人持村(居)民委会证明、携带户口薄、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诊断书、费用治疗明细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证明材料,到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医疗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并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报送的医疗救助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审,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坚持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做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资料齐全,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救助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

第十三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级下拨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二)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按照当地城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

(三)县(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

(四)社会捐赠、慈善机构资助金。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医院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卫生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九条对截留、侵占、挪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各县区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重大疾病申请书范文第4篇

申请信用卡时,我们总会问“我能享受哪些权益?”可实际上,多数持卡人拿到卡片后,对自己享有的权益并不了解。不同的信用卡在很多持卡人眼中并无差别,卡片附带的增值服务往往容易被忽视。

要做个聪明的刷卡族就必须先关注卡片所附带的权益,小到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记得拿出合适的卡片消费,获得折扣、礼品;在有效期内兑换积分等,大到不忘享受卡片提供的贵宾礼遇,比如体检、名医预约、机场接送、高额保险等。只有将持卡人所能把握的权益享受到极致,才能真正发挥卡片价值。

免费保险 不申请无理赔

“呀!我怎么就忘了信用卡有这项保险服务呢?”王小姐早在3年前就办理了一张附带保险功能的信用卡,其中的一项服务是提供出行交通意外保障。根据约定,持卡人可获得火车轮船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保障、汽车意外伤害保障、交通意外医疗保障等,若刷卡购买机票或支付80%以上团费费用,还可以享受飞机意外保障。

就在去年8月,王小姐旅行时搭乘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腿部骨折,在接受初步治疗后她又回上海进一步治疗。“司机当时态度很好,我觉得可以大事化小,所以在对方陪我就医、赔偿我医疗费用后我也没有进一步追究,连出事的凭证都没有留下。”直到现在,王小姐才想起她有这样一份保险,作为乘客,当交通意外伤害后可获得最高5000元的赔偿金,“其实回上海后我自己也付了不少医疗费,现在要理赔根本不可能了,只怪自己忘了这份保单。”对于每天在身边的这张信用卡,王小姐懊恼自己没有多多了解。

如今,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的信用卡为数不少,常见的提供交通意外保障、旅行意外保障,较为特别的有健康保险,比如广发真情卡持卡人可自由在女性健康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中选择一项保险。女性健康保险金卡保额3万元、普卡保额1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保额同样为3万元、普卡保额1万元。

平安保险信用卡在这一方面也别具特色。除了首刷次日即可享受的交通意外保障外,持卡人还能同时获得燃气用户意外保障。具体包括燃气意外伤害保额5万元,每户赔偿限额15万元;燃气意外医疗保额没人2000元,每户赔偿限额6000元;燃气意外住院津贴30元/天,最高赔付180天;垫付燃气住院医疗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持卡人燃气投保地址为信用卡申请书填写的家庭地址,若住址变动,持卡人应及时变更。此外,相关保险条款规定,持卡人在事发后应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对于交通意外保障中就医的部分,则提醒持卡人须在约定的医院就医,或者急诊后3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转入约定医院就医,否则可能无法顺利获赔。

酒后代驾服务需事先预约

酒后代驾其实是信用卡增值服务中体现对持卡人关爱的项目,觥筹交错无法开车时,你可别忘了卡片的这一权益。

吴先生在体验了一次酒后代驾服务后感觉十分贴心。“一上餐桌就知道逃不了喝酒,可酒后不能开车,又不想把车留在酒店,所以酒后代驾就最合适了。”吴先生说,一餐饭大约需要2个小时,而酒后代驾服务也只需提前2小时预约,还是挺方便的。每年自己的信用卡都能提供几次免费代驾服务,为自己节省了不少成本。

目前,交行白金卡、上海银行畅行信用卡、兴业金卡信用卡、华夏银行、平安信用卡等都提供该项服务。而实际上,真正提供这一服务的并非银行或信用卡中心,而是专业的汽车服务公司,因此,相关的服务条款相当于持卡人与服务公司之间的协议,持卡人应注意其中的细节规定。

例如当持卡人确定预约酒后代驾服务后,就不能无故取消,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取消,必须按规定提前致电,不然仍然会视为权益被使用。又如,持卡人必须准时到达预约地点,一旦代驾人员等待超过一定时间,可自行离开,而尽管没有享受到代驾服务,也视为已使用。此外,代驾服务往往只在出发地、目的地两点之间完成,中途不停靠,若持卡人要求停靠,则视为服务结束,再次出发视为第二次服务。

以上海银行畅行卡为例,持卡人可在上海、北京、浙江宁波、浙江杭州、江苏南京、江苏无锡、江苏苏州、四川成都、广东深圳共9个城市指定范围内享受该服务。一年限额6次。

持卡人预约酒后代驾,市区范围以内需提前2个小时,预定成功后代驾服务视为正是生效,持卡人不能无故取消服务。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取消或变更服务,则至少提前60分钟告知,否则,也将在免费代驾次数中扣减1次。代驾人员的等候时间不超过15分钟,超时等候收费100元/小时,最长等待2小时。

另外,该卡与酒后代驾权益同时提供的还有车辆养护、道路救援、全程理赔等车辆服务。

华夏银行酒后代驾条款规定,高峰时间用车(18:00~20:00)需要提前3小时预约,非高峰时间用车需提前2小时。服务不限次数,但需要扣减华夏银行贵宾积分,具体可咨询各地分行执行细则。

缤纷白金卡 权益莫放弃

白金卡是身份的象征,但真正懂得尊崇体验的持卡人或许并不多。你是否知道,除了最为基础的银行白金贵宾通道、电话银行专线服务外,你的白金卡还可以为你提供免费体检、高额保险、机场贵宾服务、紧急车辆救援、高尔夫免费试练、专线秘书等诸多服务呢!如果你还只是停留在那份体面感上,那赶紧看看你的卡片究竟能带来怎样不一般的尊贵体验吧。

“这次去机场就是用白金卡免费提供的送机服务。”夏小姐去澳大利亚旅行出发时,就体验了一回贵宾送机服务,“一年可以免费享受4次,考虑到接机的话时间不太确定,航班万一延误会有损失,所以送机比较合适。”夏小姐感觉这一服务省力省钱,更让她感受到一份实实在在的享受。

重大疾病申请书范文第5篇

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是以在校学生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商业人身保险,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包括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等保障。

学平险的特点:一是学生人数众多、社会效应巨大。随着在校学生人数的增加,学平险也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所知晓,学平险的社会影响程度也广泛增强。二是费率水平低,保障程度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的学平险产品一直沿用了原有的团体保险费率,所以当前学平险价格比普通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要低出许多。

学平险的出现给在校学生的人身健康提供了保险保障,缓解了学生的经济负担;能及时帮助学校快速妥善地解决各类风险事件,减轻了校方的管理压力,稳定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同时,学平险与大学生医保、公费医疗构成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为大学生提供全面的保障。

二、大学生医保和学平险的优劣势对比

为切实保障武汉市在校大学生的就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武汉市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使学平险与大学生医保协调发展,本文将大学生医保和学平险进行深入对比(见表1)。

(一)学平险相对于大学生医保的劣势

1、性质和目的方面的对比。学平险属于商业性质,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以盈利为目,其更多是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因而难免有忽略广大学生的利益的现象,这点容易让学生及家长产生排斥心理。而大学生医保属于社会保障范围,以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为目标,不以盈利为目的,因而易于被人们接受,也吸引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注意力。基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医保更具亲和力,因而深受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喜爱,他们更愿意选择具有政策性保障的大学生医保而放弃学平险,因此,大学生学平险市场份额受到一定的冲击。

2、保费、保额方面的对比。(1)学平险保费完全自付。学平险保费完全由学生个人缴纳,而武汉市大学生一般需缴纳50元左右的保费,才能获得一年的保险保障。大学生医保保费来源于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其中财政补贴资金又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武汉市每位大学生享有100元的财政补贴,学生个人只需缴纳20元,就可获得一年的保障。在当下大学生保险意识较薄弱的条件下,大学生及其家长更加青睐大学生医保。(2)学平险最高保额比医保最高保额低。学平险的最高保额是8万元(有些公司有所变动),而大学生的保额最高可达10万元。随着医疗成本的不断高涨,各类人身风险频发,大学生又几乎没有收入,用更低的保费换得更高的保险保障当然是大部分学生的首要选择。因此,大学生医保在保额上更具诱惑力,相较之下学平险反而变成了“高保费、低保额”的保险产品,这是使得学平险自身竞争力有所下降。(3)学平险缴费方式不具灵活性。绝大多数高校学生都是在进校注册时,一次性缴清所有学年的保费,并且是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办理的,“逾期不候”也让学平险的市场份额大大减少。大学生医保则由社保局组织,实行自愿原则,保费(武汉市20元)一年一缴,随时可退保。因此,在缴费方式上,学平险相对医保来说,设计缺乏灵活性和人性化,这也加深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抗拒心理。

3、医疗待遇方面的对比。(1)学平险的参保条件高。学平险对已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大学生不予承保。但是,大学生医保本着为大学生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的原则,参保条件比较宽泛,即使有先天性病史、既往病史等也可以投保。很明显,学平险比大学生医保投保的门槛要高得多,也致使学平险失去了更广泛的大学生保险市场。(2)学平险赔付手续复杂。学平险中,被保险人出险后需先通知保险公司,医疗住院期间,需要个人先行垫付现金,然后凭保单、理赔申请书等和学校证明等材料到保险公司报销,经保险公司核实后才赔付。整个报销过程繁琐复杂,有“雨后送伞”之嫌,这对被保险人来说不仅不方便,而且给病人带来了经济和精神压力,也增加了报销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而在医保中,大学生实行的是个人支付30%,医保中心结算70%,无需现金垫付。如果在非首诊医院就医,先自行垫付治疗费,然后到首诊医院按比例报销,这可以减轻病人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3)学平险对特殊疾病的赔付不及医保。学平险将一些重大特殊疾病列为除外责任,不予承保,对患重疾的大学生而言,就享受不到学平险的保险保障。然而,大学生医保将学平险的一些除外责任(如精神病等)纳入了保障范围,而且报销时医保基金可支付70%。因此,对特殊疾病在保额和报销比例上,大学生医保比学平险更具优势。

(二)学平险相对于大学生医保的优势

1、从保险对象来看。学平险是针对所有在校大学生,包括本专科生和自考生的一种商业性保险,而大学生医保主要针对的是全日制大学生。这样一来,自考生就不在大学生医保的保障对象范围内,若要投保则需全额自费投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保费却是大学生医保保费的几倍。在现实情况中,自考生大多都是靠学平险来获得保险保障的。

2、从身故保险金方面来看。投保学平险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无论是疾病身故还是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经核查证实后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金8000元,意外身故金10000元)。大学生医保则侧重于医疗费用赔付、住院补贴等,对于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死亡不予保障。相比之下,学平险的处理相对大学生医保更好。

3、从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来看。学平险的起付标准是100元,而大学生医保起付标准是200元。很多学生平时只是感冒等经常性费用支出,若未满起付标准则不能利用医保报销。同时,大学生医保基金将医疗药品分成了甲、乙、丙三类,而一些治疗重大疾病的特效药品通常则属于丙类药,需要学生自费。而学平险在保险报销方面只有一个免赔额,没有药品分类的限制,近年来患重大疾病的大学生人数逐年升高,学平险更有利保护大学生的切身利益。

综上可知,学平险和大学生医保相比,二者各有优劣,但是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学平险确实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对商业保险公司,这个市场所带来的利益是不忍割舍的;而对大学生,若失掉其中任何一项保障都是心痛的。所以在大学生纳入医保的政策下,学平险应重新定位,寻求与大学生医保的差异化发展,优势互补,寻找新的发展对策。

三、在大学生医保冲击下学平险的发展对策

(一)与学生展开互动,提升亲和力

通过加强与高校和学生近距离接触,开展互动以弥补学平险亲和力不足的弱点,提升学平险对大学生的吸引力。首先,应加强与学校的合作,积极争取学校支持,宣传学平险的功能作用。其次,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保险公司可以深入校园开展为贫困生提供补助等方式,通过互动来发展与学生良好的关系。

(二)提高保险金额、对缴费方式进行改进

《武汉市大学生医保实施细则》中规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可见,医保在大学生身故这一方面的保障是缺失的。因此,学平险正好可以在这方面大有作为。同时,提高意外身故保险金也是学平险与大学生医保差异化发展的需要。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提高意外死亡险的赔付比例。

(三)加强宣传和服务,简化赔付手续

首先,要加强宣传和服务。保险公司在给学生保险凭证时,可以将保险宣传册一并交给学生,并通过在学校设立展架、举办知识讲座等来加强宣传,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好服务工作,要明确告知投保学生有关学平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理赔程序等重要事项。其次,要简化赔付手续。出险时保险公司应提升工作效率,主动及时地为大学生办理学平险的理赔工作,同时应缩短赔付周期,对符合理赔条件的积极赔付,不符合理赔条件的也应跟被保险人解释清楚,让被保险人接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四)加强产品创新,提高重疾保障水平

一是加强产品创新。学平险虽然受到了大学生医保的冲击,但还是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大学生医保实行的同时,也宣传了保险知识。保险公司应该把握机会,针对大学生医保的不足,加强产品创新,扩大保障范围,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充分的保障。二是提高重疾病人的保障水平。学平险对于已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大学生不予承保,并且对于已经投保学平险的大学生,在保险期限内患了重大疾病的赔付额也很低,根本不能弥补重大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这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因此,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扩大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增加赔付额,为学生提供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