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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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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一、贯彻宣传《条例》、深化人口服务管理

强化人口服务综合协调,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监督受理中心运行机制。结合《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实施之际,深入开展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宣传培训。为宣传实施好《市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提高基层计生干部依法行政和服务群众的能力,4月25日,区举办全员培训活动,来自区、街道、社区的计生干部130余人参与《条例》的培训,市人口计生委综合协调处邬处长对《条例》进行精准解读。

广泛开展争创人口综合服务先进街道、社区活动,推动街道和社区更好履行“组织落实”和“综合服务”职责,二季度初,结合市相关文件对全区所属街道社区进行逐一梳理,确定创建街道、社区,并对相关创建街道社区进行先期培训,做好创建的相关准备工作。

试水为失独家庭购买多种服务,深化人口服务管理内涵。区目前共有134户失独家庭,年龄以49周岁为下限,年纪最大的为80多岁。这些家庭的子女们因为意外或生病等各种原因离世后,留下父母独自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失独家庭人员的晚景值得社会关注。区为此联合了民政、卫生、司法等多个部门关注这部分家庭。今年4月底开始,区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合作,为失独家庭提供包括家政在内各种可选式菜单,而非单一的保洁服务。政府给予每户每年600元的标准,以服务券的形式发放,失独家庭成员可自行选择所需要的服务。

二、做好沟通协调,推进人口办职能落实

在市人口办的指导下继续做好区提升人口素质工作,重点做好全区提升人口素质工作的责任分解及责督促工作,全力做好提升全区人口素质,深入开展社区提升人口素质公益讲座活动,二季度开始,对全区6个街道55个社区下发市提升人口素质公益讲座课表,请各街道各社区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选课,并先期排出大致时间表,确保全区全年50%以上的社区都能开展社区提升人口素质公益讲座活动,大大超过市提出的20%以上的社区开展提升人口素质公益讲座活动的目标。除此,我区还对辖区内0-3岁的婴幼儿早教开展免费体验活动,为切实提高早期教养指导率,确保免费体验不走过场,区采用街道计生干部和早教机构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使辖区0-3岁的婴幼儿每月都可以享受一次政府买单支持的免费早教体验。

做好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示范工程试点工作,6月4日上午,区人口计生局与在校学生100%为流动人口子女的清和学校联合举办了一场以“蒲公英的幸福梦”为主题的文艺汇演活动,让新市民子女真正享受到“祖国的同一片蓝天”。这些来自全国不同地区的一千多名新市民子女怀揣梦想齐聚一堂,以丰富多彩的才艺展示表达自己生活在“第二故乡”的幸福与欢欣,清和的每个角落那一刻都成了孩子们欢乐的海洋。文艺汇演结束后,区人口计生局李正茂局长和区教育局领导共同宣布了开展“成就梦想幸福同行”关爱流动人口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启动。

三、强化基础服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贯彻落实《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规范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健全服务管理体系。一是抓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各街道、社区要在前期认真学习《办法》,熟悉和了解《办法》内容,明确各自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责任。二是组织学习培训,准确把握《办法》实质。举办学习《办法》知识培训班,邀请市人口计生委领导专题讲解《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切实提高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服务活动。各街道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集中开展《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宣传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办法》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做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点调查工作。完成一个街道四个社区流动人口监测点的样本点编辑、采集及调查问卷的调查、核对、录入等工作。社区工作人员采取了入户调查、让被访者到社区接受问卷等多种方式进行,社区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耐心细致,被访者回答真实准确。此次活动不仅顺利完成了国家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点调查任务,还更好的掌握了了流动人口的信息,同时又力所能及的帮助调查对象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困难。

扎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的简化办理工作培训,对文件进行详细学习,对街道社区干部进行全面培训,使基层干部能真正完全领会简化办理工作流程。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协作,与6个县市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协议,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工作机制。

2014年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子系统的各种数据核查、录入、反馈,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孕环情检测,全力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我还记得那个警察,姓段,他抽走了我的裤腰带,还踢了我两脚。”袁莫谈到被查暂住证的经历时至今不能释怀,“屈辱的经历,能记一生。”

袁莫已经在北京生活了五六年,现就职于一家著名的网络公司,有房有车。因为没有北京户口,他没有资格买经济适用房,车的主人也不是他。他是借北京朋友的身份证挂的牌照。

尽管北京市新近出台规定,办暂住证可以进行过户,但袁莫还是不愿意办,他认为那是一种屈辱的象征,而且过户要交很多钱。这笔钱他本不应该花的。

袁莫所称的办理暂住证的“屈辱”,这几乎是北京――这座伟大的城市――给每个中国籍的外地人最沉重的打击之一,生为中国人,还要在自己国家的首都“暂住”,暂住还要办理一个证。

最近北京一系列关于流动人口、关于户籍、关于暂住证的新闻继续引起袁莫关注。

3月25日,《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经商管理条例》被废止,而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条例涉及的暂住证在短期内还会保留,长期而言则一定会取消。

对袁莫来说,北京显然继续给他以“屈辱”,而北京之所以这样做,也有它的苦衷。

“我真的很受伤”

“我每个月交2000多块钱的税,都可以养活一个北京人了。”袁莫说,“孩子已经五岁了,没有北京户口,孩子不能正常入托、入学。”

在北京,有袁莫这样经历的人比比皆是。

在这些人当中,为了一纸北京户口奔波的,已经有多数放弃了。他们已经习惯了没有北京户口的日子,并且习惯了因为没有北京户口带来的诸多不便。

然而,更多的人仍然为获得一纸北京户口苦苦寻觅。

近日,国家跳水队教练张挺终于发难,“在北京带国家队十多年了,却一直没拿到北京户口。儿子一直都在借读。”

“我和队员一直都没有正式编制,让我们来我们就来,让我们走,我们就得走,在国家队连个固定身份都没有。”张挺一肚子不满。

十几年前,北京曾规定,名片制作等几大行业不允许外地人经营。然而现在,北京大街小巷卖早点、卖水果、卖菜的,绝大多数都是外地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人,也由一些外来人承担。

据统计,四个北京人中,就有一个是外来流动人口;在北京城镇就业人口中,三个人中就有一个就是外来流动人口。

北京“2005年两会热点议题征集”活动的投票结果显示,市民最关注的前三个热点问题分别是住房、外来人口和交通问题。

从这些方面来看,北京的发展已经离不开流动人口,北京也不可能忽视流动人口。

继续让流动人口暂住

年初的北京“两会”期间,有消息传出,北京最迟7月份取消暂住证,随后北京市公安局马上澄清说这是误传。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表示,北京将继续执行暂住证管理政策,并将开展暂住证检查,发现无证者,将发出《告知书》,对于屡次接到《告知书》拒不办证者,将处以50元罚款。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于泓源强调说,中央几个部委曾发出通知,要求北京加强暂住证管理。

在记者试图联系北京市公安局进行采访时,明显感受到了他们对这个话题的敏感。不过,北京市公安局也表示,今年外来人口的管理肯定要改,现在正在研究当中,还拿不出特别权威的说法。

其实,暂住证是否取消已不是一个关键问题,自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后,暂住证已经没有了强制性措施作为依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不办暂住证,一些地方也取消了暂住证,有专家甚至称,暂住证退出历史舞台是迟早的问题。

对此,警方也承认,实际上,暂住证各项功能已经陷入实际缺失的处境。“不办或者不延期将被罚款、限期离京”条款已没有从前的震慑力。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的一位警官在和记者聊天的时候谈道,“北京外来人口现在处于无序流动、无法可依的状态。有关管理部门正在彷徨――北京流动人口失控了,要不要控制?”

这位警官表示,“在贫富差距这么大、也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任何动作都可妨碍首都经济的发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认为,暂住证的取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是历史阶段的一个产物,但整个过程不宜过快,在一些措施出台以后,还要考虑治安的因素。

“如果我们国家取消暂住证的话,对于外来人口管理,各省市之间横向的警务合作都应该提到日程上来。”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所教授段成荣在妾受《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很多人反对暂住证,是因为暂住证背后附加厂很多限制性东西,它和政治、经济、文七教育等权利挂钩。剥离这种附加功能是必要的,但剥离不能否定暂住证最原始的登记功能。”

对此,北京市委副书记强卫也承认,“就服务来说,目前暂住证只是一张纸,几乎与任何可享受的国民政策都毫无关系,不能起到服务的作用,自然也就不能很好地发挥管理的功效。”

可以看到,北京市政府在拒绝取消暂住证的同时,加强了暂住证的服务功能,比如“今后外来人口子女在京上学,凭暂住证就有望享受北京市民子女入学待遇”,“外地人可通过暂住证买车上牌照”,等等。

北京社会科学院城市问题研究所冯晓英副研究员告诉《望东方周刊》,前不久,还和公安局人口处做了一次研讨,主要内容就是条例取消以后,对外来人口怎么管理?暂住证还有没有意义,到底是干什么用的?

北京是全国人民的北京

查阅2005年国家公务员招录的岗位需求,发现几乎80%以上的职位都注明“限北京市户口”。

据了解,“难以解决外地户口人员的住宿、配偶问题”,是中央各党群机关在招考工作人员时设置地域限制的主要理由。此外,一些部委在回应媒体质疑时都理直气壮地表示“单位有自己的苦衷”。

2001年,北京市首次推行外来人口分类管理,根据外地人员来京时间、从业状况、现实表现等标准,对暂住证划分为A、 B、C三种,对持有A证者,着重做好对他们的服务保护工作;对持有B证者,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自觉性;持有C证者将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对他们的审查、防范和控制。

冯晓英表示,“现有对流动人口分类管理的政策,使得北京在原有户籍分层的基础上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层,即非北京户籍人口中出现了拥有北京工作居住证的知识精英、无北京工作居住证的技术、管理、文化人才和外来农民工三大阶层。社会分层日趋明显,使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面临认同危机。缺乏社会归属感和认同感,是酝酿和出现社会危机的基础条件。这种心理失衡一旦被强化,就会影响社会安定甚至演变为社会犯罪。”

去年5月,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北京市委宣传部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将“外来人口”改称“流动人口”,使之更符合实际和顺应民意。

有专家评论说,改称“流动人口”可避免文化中心主义的色彩,也易于促进政府部门从“管理整治”向“平等、尊重、服务”的方向转变。

但称呼的改变并不能抹掉“流动人口”背后一连串的社会问题。流动人口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原有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

在2005年北京“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张惟英提出的“外来人口进京施行准人制”再次使关于流动人口问题的讨论升级。

北京师范大学万建中教授对此评论为“霸王规定”。“解决人口过剩首先是减少城市间发展的不平衡。随着京津塘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城市的发展,不光是来京的外地人,甚至北京人都可能会选择其他城市生活,这样才是最理想的。”

一位网友评论说,“北京是全国人民的北京,不是北京人的北京,北京要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人口流动的政策,做到有进有出,适者生存,也可适当提高一些门槛。但不能完全限制!”

“目前北京市政府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对流动人口‘控不住,管不了’。”冯晓英说。

冯晓英判断,一是现阶段,北京市外来流动人口规模扩大趋势不可逆转,按照城市发展规律,北京仍然处于城市发展聚集阶段。

据北京市公安机关2005年1月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北京实际居住人口 (包括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目前已达到 1524.4万人,其中在京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是330万。

“不过,公安局的统计存在漏登情况,据我们对区县调查的了解,一些区县的登记率只有60%-70%。因此,保守估计北京流动人口的总量应该不低子450万人。”冯晓英说,“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张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

“另外,从国家发展的大趋势看,一旦条件成熟,现行的控制性户籍迁移制度的废除是必然的,对此,北京市政府应该保持清醒的认识。”冯晓英说。

正在寻找改革方向

“从政策面看,受全国政策变动的影响,北京市对外来人口的政策思路有了重大调整。”冯晓英说,“北京市政府正在做这方面的努力。”

北京市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陆续出台一系列人才引进配套政策的同时,开始逐渐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进城的一些歧视性政策。

2004年,北京市取消了外来人员就业证等59项行政许可事项。政府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了免费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提供义务教育,以及免费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等政策,并加大了清理农民工欠资工作的力度。

北京市对流动人口实施控制性管理,其政策依据是1995年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及其11项配套管理规定。

然而,这项条例也刚刚取消,这就意味着,过去北京市对外来人员务工、就业、经商、房屋租赁、卫生防疫等方面的限制都将被取消,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用也不再收取。

据了解,2005年,北京市人大尚没有对外来人口立法的计划。“北京市五年立法规划”中也没有为外地人再立新法的规划。

尽管现在关于北京户口的讨论热热烈烈,但政府、学者一时似乎没有能找出解决全盘问题的高招。

冯晓英表示,对流动人口要改变过去控制性管理的思维方式。上海的流动人口比北京多,为什么北京的流动人口问题比上海突出,这里有北京自身的功能特点,另外一点,就是珠三角的城市群发展得比较好,沪宁杭的发展和上海的互补非常强,分解了上海的流动人口,而北京和周边地区的差距比较大,向外的拉力不够。

冯晓英说,北京现在建新城、卫星城,就是为了把城市功能带出去,城市功能带出去了,就业岗位也就带出去了,人口自然也带出去了。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流动儿童 计划免疫 服务质量

当前在我国计划免疫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同时,当前我国免疫预防工作中也存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①计划免疫工作出现滑坡,一些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病回升;②对计划免疫等预防接种工作投入不足;③计划免疫外疫苗使用缺乏规划;④计划免疫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⑤流动人口是计划免疫等卫生服务的脆弱人群;⑥专业队伍不稳定,综合素质不高;⑦计划免疫宣传力度不够。其中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问题是当前计划免疫工作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调查研究显示,近年来,流动人口中儿童免疫接种率明显低于当地常住儿童。而流动人口所带来的问题已严重制约着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和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①对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必须强调政府行为,重点突出在人、财、物上的支持和多部门的协调、支持和配合[1]。②加快计划免疫法制化建设步伐,严格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强化流动儿童管理,保证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公平。③通过完善新生儿出生报告制度、开展经常性查漏补种和建立督导检查考核等制度和加快接种规范化门诊建设,促使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更具体、更有效。设立计划免疫门诊,保持正常的冷链运转,并在流动人口集居地设立固定或巡回接种点,为流动儿童提供更多的免疫接种机会和更好的免疫接种服务。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入册登记制度,并根据儿童流动状况,将常住流动儿童免疫接种逐步纳入常规管理。④计划免疫引入计算机管理是卫生防疫工作实现现代化的有效尝试。随着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原来完全依靠手工操作的计划免疫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将计划免疫接种信息纳入计算机管理,可以合理分配卫生资源,优化硬件设施,改善接种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劳动负荷,避免漏种、错种、重种等差错,能更好地满足居民对预防保健服务的需要。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建立专册登记,及时建卡,消除免疫空白;流动人口中发生计划免疫相应传染病也占相当大的比例,可作为传染源传播疾病,对健康人群构成严重威胁。如何改进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积极寻求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提高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率和免疫服务质量,消除免疫空白,减少易感人群,降低计划免疫可预防传染病发病率,保护儿童健康,已成为各级卫生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2]。地处城乡结合部,是流动人口经常聚居的地方。在“4125”计免活动日、脊髓灰质炎强化免疫等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活动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到集贸市场、出租屋、工地、窝棚,送疫苗到家门口进行查漏补种,由于经济条件和防病意识较差的原因,即使不断宣传动员要预防接种,这些流动儿童的家长们站在那里无动于衷,或者你越叫他,他走得越快越远。毫无疑问,人口流动问题已成为免疫预防工作的难点,但很难成为重点工作进行开展。

参考文献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1 麻疹疫苗接种剂量不足

按照国家以往麻疹疫苗的免疫程序,多年来,我省麻疹疫苗接种剂量为0.2 ml/剂次,接种过程中可能还存在不规范操作,接种剂量不够,不足以产生保护性抗体,造成麻疹发病增多。

2 麻疹加强免疫的接种率偏低

由于旧免疫程序实施麻疹加强免疫的年龄段为6岁,而学校对计划免疫接种工作支持的力度不够,致使麻疹疫苗加强免疫年龄组漏种的相对较多,造成小学麻疹暴发增多。

3 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难度较大

近年来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流动性比较大,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易形成免疫空白人群,导致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现麻疹暴发疫情。

4 常规免疫存在薄弱环节

麻疹疫苗报告接种率虽然都在95%以上,但实际情况是麻疹病例免疫史0剂次及不祥的占80%以上,表明实际接种率达不到阻断麻疹流行的程度。

5 疫苗贮存及运输达不到冷链要求

由于麻疹疫苗为减毒活疫苗,对冷链条件要求较高,目前大多数农村冷链设备陈旧,可能造成疫苗贮存及运输达不到温度要求,无效接种,不能保护易感者。

6 缺乏计划免疫工作经费及接种服务费

目前,多数基层单位没有计划免疫工作经费,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工资没有保障.《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颁布后,接种费仍然没有落实,必然影响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计划免疫工作出现滑坡现象,直接影响常规免疫的接种率,造成疾病的流行。07年麻疹疫情下降的原因:

6.1 从06开始,我省麻疹疫苗接种剂量由原来的0.2 ml改为0.5 ml,由于接种剂量的加大,避免了接种过程中可能还存在不规范操作,致使接种剂量不够,不足以产生保护性抗体。

6.2 麻疹接种程序的调整。06年我省麻疹接种程序重新调整,加强免疫由原来的6周岁改为1.5到2周岁,加强免疫工作可以在接种单位完成,而不需要入校接种,一定程度地提高了麻疹加强免疫的接种率。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员居住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省、市、县进入本镇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及“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___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负责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以及负责房屋租赁登记管理工作。流动人员较多或租赁房屋较多的村(居委会)应设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站,协助开展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管理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出租的住房、窝棚、工棚查处清理工作;税务、劳动保障、消防、工商、建设、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的建(构)筑物;

(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计生等方面有关规定的;

(八)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未告知承租人房屋抵押情况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必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产权证书或证明其权属的其他有效证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所在地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房屋出租条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房屋租赁登记证》和出租屋须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出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出租人收讫房屋租金或出具收入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房屋租赁税费按月缴纳,纳税人应于月终后15日内在扣税帐户存足当期税费。由于扣税帐户存款不足导致无法扣收税费的,视作逾期申报纳税。

第九条房屋租赁税费按照属地征管原则,由流管办协助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办法由税务机关会同流管办另行制定。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时,应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村(居委会)应配合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开展房屋租赁检查,发现本服务区域或本区内有房屋出租但未办理租赁登记

手续的,应及时报告房屋租赁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

(二)出租房屋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必须达到单独1人居住不小于5平方米、2人以上居住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的面积;(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督促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有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制止、检举或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育龄妇女的计生管理工作,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员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没有婚育证明的,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入住后15日内将其情况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隐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发现出租屋有怀孕妇女的,应及时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动员政策外怀孕人员落实补救措施;对在出租屋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应督促其到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受孕情检查;

(六)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七)委托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报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人不得再行委托。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聘请专职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九)按规定申报房屋租赁登记,缴交房屋租赁税费;

(十)督促承租人搞好出租屋及周边环境卫生,做好各类传染病预防工作;

(十一)承租人退租后,应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出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流动人员租赁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二)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持有本人合法有效的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应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后15日内向暂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或办理临时证明,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与接受暂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

(四)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续期或者申报变更注销;

(五)留宿他人的,应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拟留宿3日以上的,应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消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七)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应检举、劝止;

(八)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在公安机关检查或有关管理人员巡访出租屋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并出示有关证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执法人员或有关管理人员不依法办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向其所属部门或主管机关投诉。

第十五条聘用流动人员较多的单位,应统一建设或租用职工宿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出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不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责令暂停出租3个月,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文秘站:](四)出租人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检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暂停出租3个月,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五)出租人不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暂停出租6个月,并处月租金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承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责令限期申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承租人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承租房屋的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办理或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交验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八)出租人、承租人利用出租或者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搭建住房、窝棚、工棚进行出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无婚育证明或无效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出租屋存在脏乱差等严重环境卫生问题,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进行整治。对长期不进行整治或整治未有明显成效的,属承租人责任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究房屋租赁违约责任,收取违约金或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包庇犯罪、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qman20__发表于20__-09-0509:32编辑评论(0)引用(0)

关于我镇流动人口摸底调查的情况请示-[发展钱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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