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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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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伦理论文

生态伦理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传统文化;生态伦理;儒学

生态伦理又称环境伦理或环境哲学,其主要内容是肯定自然界和一切生命皆具有内在价值,人应该尊重生命、尊重自然;人不再是自然伦理的中心,应把道德关怀扩展到整个自然界并承担道德人的责任;人与自然应协同发展。它着眼于人与自然、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问题,最终达到人类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被称为“天人关系”,这是一个与中国古代自然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哲学命题,各家学说对此均有论述。在“天人合一”的框架中,着力发掘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包含的符合现代生态伦理的思想正在成为中国生态伦理研究的一大特色,人们在理论倾向上更多地强调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态伦理的一致性。的确,在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非常丰富的与现代生态伦理思想相一致的思想成分,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生态伦理思想并不是一种完全契合的关系,还存在着相矛盾、相冲突的地方。

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思想

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在对待自然的态度上,从根本上讲与道家是一致的。它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与自然万物同类,因此对自然应采取顺从、友善的态度,以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在肯定人道本于天道,“赞天地之化育”的同时,又肯定人为万物之灵,可以“制天命而用之”,主张尽人事以与天地参。在此基础上,儒家提出了丰富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的思想,这些思想蕴涵着中国传统的生态伦理观念。

(一)兼爱万物。尊重自然

儒家认为“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尊重自然就是尊重自己,爱惜它物之生命,也就是爱惜人自身的生命。人要博爱生灵,兼利宇宙品物。儒家六经之首的《周易》中,就把“生生”(尊重生命、长养生命)作为人之“大德”,“天地之大德日生”。随后的儒家哲人也大都从自我生命的体验,转而同情他人的生命,并推及对宇宙万物生命的尊重。以情度情,以类度类,进而效法大自然的厚德载物,博大无私。

苟子认为,万物各得其和而生,各得其养而成,主张对自然万物博施以“仁”。汉朝的董仲舒则更明确地主张把儒家的“仁”从“爱人”向爱物扩展:“质于爱民,以下至兽昆虫莫不爱。不爱,奚足以谓仁?”宋代张载进一步将仁爱原则推广到包括非生命物质,提出了“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思想,认为天下所有的人都是我的同胞兄弟,外物都是我的同伴朋友。爱必泛爱,成不独成。要真正的爱人,就必然要爱物。

儒家的这种“生生”、“利物”、“泛爱万物”的思想,类似于当代生态伦理观所主张的把人类的道德关怀从对人扩展到对一切自然生命的思想,但两者也有着本质区别。现代生态伦理学认为物与人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的道德权利,应该受到同样的道德关怀;儒家强调爱有差等,推己及人,由人而及物,以层层向外推扩。这里儒家的人与物虽为一体,但这一体中各部分的重要性是不同的,所以万物享受的爱的关怀也截然有别,有厚有薄的。对此,明代的王阳明从“大人与物同体”的角度,作出了独特的论证。他认为,在利益分化发生矛盾时,家庭血亲处于中心、优先的地位,先爱至亲、家庭,再爱路人,最后是禽兽、草木,层层向外辐射。爱护草木,是为了使禽兽有足够的饲料,而爱护禽兽则是为了养亲祭礼,所以爱护草木禽兽是围绕自身家庭这个中心运转的。王阳明还认为,如果接受上述这种观点,那实际上就是接受了以人为中心,包含义、礼、智、信的整个封建道德准则体系,使五常之德适用于整个自然界。显然,儒家的爱物是有差异性的,强调的是要人们去爱惜自己周围的一切事物,而“爱物”的终极原因是使人生活得幸福,爱物就是爱人类自己。

(二)以时禁发,以时养发

中国古代是农耕社会,农业生态环境的好坏与庄稼收成的丰歉关系着历代王朝的兴衰和百姓之生计。因此,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生物的再生产能力,不能不成为历代君王与百姓的大事。儒家正是依据对生物与环境之间关系的认识,从利国富民,保汪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源的持续性发展出发,要求人们在利用自然资源时,要顺应事物的繁育生长规律,“以时禁发”,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为相,他从发展经济、富国强兵的目标出发,十分注意山林泽的管理和生物资源的保护,提出了“以时禁发”的原则。他说:“山林虽近,草木虽美,宫室必有度,禁发必有时。”要求山林与水泽要按时封禁与开放,老百姓在开放时间内去采集捕猎可免征税赋。

孟子、苟子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管子的“以时禁发”思想。孟子主张对生物资源要取之有时、用之有节:“不违农时,谷不可胜时也。”“故苟得其养,无物不长;苟失其养,无物不消。”苟子则使管仲生态伦理思想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早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林,不天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耕、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食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苟子的这些保护主张,是作为圣王安国治邦之策提出来的,并建议有德之君将保护生物资源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

(三)取时有节,物尽其用

儒家注重经世治国,他们所倡导的“礼仪”政治是一种有节制的政治,要求统治者节制自己的行为,克制自己贪得无厌的欲望,把节约人、财、物上升到国策的高度。孔子主张“政在节财”。唐代名相陆贽亦日:“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长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长不足。生物之丰败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圣王立程,量人为出。”儒家“政在节财”的主张,主要是从政治和经济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但它客观上具有自然保护的意义,从而避免了对自然的掠夺和资源的浪费。

儒家所提出的节约的主张,一开始就是从生态学的角度出发的,儒家从天地自然万物所具有的再生性与有限性规律得出了人事行为要有“节”的结论。“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同时,儒家把节制的要求延伸到自然资源的取用,形成了“取之有时,用之有节”的“爱物”原则。儒家历代把“钓而不纲,弋不射宿”(不用大网捕鱼、不射夜宿之鸟)自觉地体现在行动上。《吕氏春秋》认为破坏大自然是一种不祥的举动,它必将召来灾祸,使那些象征吉祥的动物都销声匿迹。“覆巢毁卵,则凤凰不至;刳兽食胎,则麒麟不来;干泽涸渔,则龟龙不往。”同时只有爱护、珍惜大自然,使各种生物各得其所,生物界才会出现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水泉深则鱼鳖归之,树木盛则飞鸟归之,庶草茂则禽兽归之”。这都是要求人类对自然资源在爱护和珍惜的前提下有度地使用,不能使物种灭绝,才能保持其持续存在和永续利用。正如朱熹所说:“物,谓禽兽草木。爱,谓取之有时,用之有节。”

在利用自然资源时,儒家要求人们珍惜自然提供的生活之源。儒家认为,只有统治者谨慎地对待自身的物质利益,注意节约,鼓励生产,不断地权衡利弊得失,才能使天下的财富丰裕,国泰民安。“故明主必谨养其和,节其流,开其源,而对斟酌焉,潢然使天下必有余,而上不忧不足。如是,则上下俱富,交天所藏之,是知国之极也。”

在中国古代,社会生产力比较低下,物质财富相对匮乏,人们为了很好地生活下去,就不得不实行节俭,所以也就比较容易做到物尽其用。现代社会虽然拥有很高的资源利用技术,但并非一切资源都已得到再利用,而且再利用的费用也相当高。所以,取用有节,物尽其用,仍然是现代社会解决资源短缺与环境保护的一项合理而有效的对策。

二、传统文化中的反生态伦理思想

虽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并没有像西方文化那样被纳入到主客二分的框架中加以研究,但是在天、地、人三才构成的系统中,人仍然处于主导地位,这就如同天、地、人虽然可组成一个“家庭”,但人是“主人”,天、地则是吾家之旧物。

它们虽然也时常得到主人的呵护,但那是由于它们是“主人”的所有物,三者之间的亲密无间并不意味着自然之天、地的独立性或内在性已经为人所尊重、认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的命题中仍然弥散着浓厚的反生态伦理的思想要素,二者存在着相冲突的地方。

(一)自然规律伦理化

传统文化中,天道则常常要服从于人伦之理,即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将自然规律伦理化的思想倾向。对自然规律的探究、对自然现象的揭示常常成为推导宗法伦理道德价值的一个逻辑环节,自然的神圣性常常成为论证宗法伦理道德神圣性的铺垫或衬托。如自然界的灾异现象常被用作人事善恶的评价依据,阴阳大化之道、五行生克之序也被作为论证人世伦常的材料。董仲舒就借助了“天人相类”、“天人感应”的逻辑环节,来神化儒家伦理道德。这在表面上看来,似乎“天”的神圣性是至关重要的,好像没有“天”的神圣性就无法体现出儒家伦理秩序的神圣性,但实际上,“天”的神圣性在这里只是体现人的神圣性工具或手段。正如李泽厚所指出的:“董仲舒搞这一套,主要是为了以宇宙系统确立君主专制权力和社会的统治秩序。”宋明理学的产生,旨在建构儒家道德本体论,即为儒家道德确立终极的价值根据,“心”或“理”的形上意义同样要借助于天、地、人的统一来确立,但是这样确立起来的具有至高道德价值的“心”或“理”,反过来又形成了对整个自然界甚至整个宇宙的统摄、包容之势:“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该无载了。”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这一思想倾向,张岱年先生明确指出:“自然与人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方面,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必须遵循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另一方面,人类社会有自己的特殊规律,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不得将其强加于自然界,汉宋儒家讲天人合一,其肯定人类与自然界的统一,有正确的一面;而将道德原则看作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就完全错误了。对此问题,应作具体分析。”

(二)重德性,轻技艺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对宗法伦理道德精神的高扬,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人们科学地认识和利用自然,也在自然和人文之间形成了较大的矛盾或张力。具体说来,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常常受到宗法伦理观的抨击或限制。孔子曾将要求“学稼”的樊迟斥为“小人”,将各种生产或手工技艺看成小器、“末业”,将从事宇宙探询或天文历算研究的看成只是史官或阴阳家所做的事情,从而开启了儒家重德性、轻自然、斥技艺、贬功利的思想。这种观点在中国文化史上不断得到加固而成了一个庞大的人文价值传统,在历史上留下了沉重的一笔。这种鄙薄探询自然、技艺的传统使得古代众多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受到了“于国事无补”或“玩物丧志”等诸般嘲弄,并导致长期以来中国的自然科学总是停留在一种直观、经验的水平上。

(三)重主体。轻客体

在中国传统文化所构架的天、地、人的思维系统中,对人的主体地位的重视和高扬实际上也以独特的视角表达了中华民族的一种“重生”意识,即重视人的生命,尊重人的生命,而这与宗法社会促进生命生生不息的伦理要求是完全契合的。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的命题中还包含着这样一种内涵,天地万物都统一于人的生命存在中,都可以成为保持生命、延续生命的手段和材料,这实际上就把人的生命的存在看成是最终的目的,而自然的目的性则常被忽视,或所强调的仍然是其工具价值。因此,从这一点上看,尽管中国文化的“天人合一”与西方的“主客二分”在致思路径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但是在忽视自然必然性这点上,二者完全可以殊途同归。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把自然物作为体现生命价值的一种手段,这在许多方面都有所体现。如以饮食为例,在西周时就形成了“重食”的氛围,周朝为此设立了专门的“食医”,位于各种医师之首,其主要职责是掌握饮食的搭配。从总体上看,中国的饮食文化非常注意从人与自然相合的基点来决定饮食上的选量与选味,这其中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东西,但也有不少糟粕性的东西。在历史上有不少人把追求奢华的生活作为人生价值实现的一个标志,把占有和消费自然珍稀之物作为个人身份的体现,豪门贵族常以奢侈为荣,竟事侈糜,饮宴常是“食前方丈”,“穷水陆之珍”。他们崇尚口腹之欲,广市齐珍异好,对难得之物嗜食尤甚。隋唐之际,捕食麇鹿、野象之风尤盛,以鹿、象制作的菜肴很多,有用鹿舌制作的名菜日“生平炙”,也有用象鼻制作的特色食品“象鼻炙”。总之,中国传统饮食文化中有许多教训,“滥捕野生动物就是深刻的教训之一。这一教训,在当时并看不清楚。因为野麋鹿等生动物还相当多,鹿肉等又为人们所喜爱,只是到了后世,当麋鹿等野生动物濒临灭绝成为珍奇稀有动物时,才会感到教训深刻,这对于今天来说亦应引以为鉴”。

三、评析

传统文化在不同的时代里呈现出不同的伦理思想,但其本身又存在着积极与消极的两面作用,既能够促进生态伦理的发展,又成为人类沉重的枷锁,阻碍了生态伦理的发展。所以,面对传统文化我们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

生态伦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和谐相处;辩证统一;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2-0037-02

一、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1.人与自然是统一体

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但就生态伦理问题的本质来看,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关系。首先,人是自然的产物。人作为自然的存在物,是自然长期进化过程中的产物。在人与其他自然物分离后,人类社会也伴随着自然长期进化发展。在这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自然处于主导地位的阶段和人类开始处于主导地位的阶段。在随后人与自然协同发展的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关系已经转变为有机一体的关系,也就是成了统一体,这也是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方向。

2.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相互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在社会实践中互相生成的变革存在关系,具有相互性,彼此相互依存,同时又相互制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产物,不能离开自然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作为与人类具有相互性的自然,不再是抽象的存在物,而是作为人类的朋友、改造的对象、人活动的产物而存在着。随着社会活动的不断增加,自然界的人化和人的自然化变得广泛和深刻。

二、生态伦理问题的本质是和谐社会中的人与自然

生态伦理问题的本质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自然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建立长久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核心。人与自然关系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人的生活质量,环境的破坏、自然资源的无节制消耗、浪费,只能是破坏人与自然的平衡关系,导致人与自然关系恶化。因此,良好的人与自然关系,保证人与自然的相处和谐,是当前生态伦理问题的本质。从人类主观的角度出发,应该完整地认识自然、正确地使用自然、效率地开发利用自然、真诚地保护自然。只有完整地全面地认识自然,把握自然的本质、规律,才能用于指导实践,才能合理使用和充分利用自然,对自然的改造和利用难免会造成一些破坏,所以还需要保护,使破坏不超过自然可以承受和恢复的程度。完整认识自然是基础,正确使用自然是过程,效率开发利用自然是结果,真诚保护自然是保障,这四部分内容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三、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基本原则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确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全新生态伦理观,这一新的生态伦理观需要有原则性的要求来规范人与自然之间的行为,并且指导和评价人的行为的合理性,因此,树立正确的人与自然之间相处的原则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前提和基础性问题,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包括:和谐发展原则、正义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1.和谐发展原则

和谐发展原则,是人与自然关系定位的原则,不单纯强调以人为中心或者以自然为中心,强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和谐共处的关系。人类在生态环境中出现之时,就与自然环境不可分割,人类从生态自然环境中获得生产、生活所需要的资源、能源,不断适应天气、季节、自然现象的变化,而自然也同样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悄然地改变着自己一些固有的规律,在一段时间内,人类盲目地认为人类是自然的主人,是生态环境的享有者,自然只是单向地为人类服务,在这种人类为中心的思想中,人类忽略了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因此索取的越来越多,在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和生产效率的时候,自然环境的破坏也日益严重,而人类的生活质量和生产效率也因为自然环境的破坏而遭受重大影响。在这时,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和谐发展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主观单向的思想,只能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深受其害的只能是人类自身,因此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原则是最为重要的原则。

2.平等公平原则

平等公平原则在人类的角度看,应该从两个维度进行思考,其一是当前横向的平等公平原则,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共同与自然相处,共同参与和分享自然固有的资源和能源,人与人之间以及国家之间是平等、公平地享有资源与环境,不因为人的职位、个体差异而在享受自然的馈赠时有所区别。其二是纵向的平等公平原则,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与自然的相处要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去看,这就要求当前的人与后来的人平等地享受自然资源,要建立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而不是当代资源当代利用,不考虑后代的生存生活问题。目前,人类过度享用自然资源、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行为,只能由人类的后代来承担责任,从这个角度上看,这是不平等和公平地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态度。此外,在自然界本身,也有其自己内在的平等与公平,自然环境中除了人类外还有其他生物物种,每个物种都有自己的生态规律,这种规律包括当前物种之间的规律和物种自身的遗传规律,人与自然的相处,不但是人与自然界的平等公平相处,也包括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和谐共处,这种和谐共处的基础是对其他物种和自然规律的尊重。因此,平等公平原则是人与自然关系中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人走出自身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传统思想,真正与自然、自然界的物种平等公平地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平等公平的相处并不是以牺牲人类自身生活、生产、发展为代价,而是更为合理地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达到人与自然的平等公平。

3.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的人类自身的行为方式,通过人类自身对自己的思想方式、行为方式,去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一个适于人类自身发展的健康、绿色的自然环境和生态体系。可持续发展原则应该同时具备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注重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同时也强调人际之间的和谐相处。从微观的角度上看,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人类能够充分尊重自然、按照自然规律办事,不去刻意破坏自然环境,过度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保证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发展共处一体的整体性,实现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实现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看到自然环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中不单有自然界,同时也包括诸多的自然物种,在变化过程中,既有相对稳定的一面,同时也在变化中不断呈现出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保证了自然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要处理好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发动智慧,充分思考如何解决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开发性与后代人科学、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只有解决好这一难题,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人与自然相处中人类必须尊重的规律性原则,破坏了这一原则,人与自然之间是无法和谐相处的,其结果是人类自己一步步走向危机,直到灭亡。

四、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内容

在确定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原则后,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的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具体内容加以分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内容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态度上看,就是人类如何去维护自然,在充分享受自然给予的资源和能源的同时,如何有效保护自然;从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关系上看,就是如何把人类自身的生活、生产和发展之间的关系与自然发展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从人自身的角度上看,就是如何规划好和管理好人类自身的行为,使人类自身的行为既尊重自然自身的规律,又能通过自然的发展促进人类的发展。

1.维护自然发展和平衡

自然界的发展有着自身的规律,人类对自然界的态度应该是维护自然发展和平衡。自然界发展的规律是在生物物种的自然竞争法则中形成的,同时也是在自然界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因此自然界的这种规律应被称之为自然权力。人类应该从尊重自然权力的角度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这个角度上看,人与自然之间相处关系的内容第一点就是尊重自然界中的人和其他物种,使生态系统平衡发展。这其中,在人类对自然界的态度上应该充分认识到人与其他物种一样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而非凌驾于自然界之上,人类的生活、生产和发展都离不开自然界这一整体环境。因此,人类尊重自然权力、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维护自然发展和平衡所应有的态度。

2.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选择

在历史的发展长河和自然界发展过程中,人类的存在、发展只是一个阶段,但是就是这一个阶段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是十分必要的,人类自身的发展始终是在自然界中完成的,依托于自然界产生人类,同时人类的发展又依赖于自然界,自然环境是人类生活、生产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人类与其他物种一样,是历史进化的产物,如何利用好自然资源和能源,如何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人与自然相处的核心问题。目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存在诸多的现实问题,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迫切需求,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生产效率是人类所追求的,但是在追求高质高效的发展方式时也应该考虑环境的承受能力,处理好眼前发展利益和生态平衡的长远利益,实现人、社会、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和相互促进。

3.人类自身行为的合理性抉择

人类自身的行为直接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首先,人的行为反映出人自身的思想观念和对事物的判断;其次,人自身的思想观念和对事物的判断又直接影响到人的行为活动。人之所以高于其他生物物种,在于人的独立思维,但是人类的这种思维又不是完全合理的,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在行为目的的短期性和盲目性,缺乏统筹考虑,只考虑行为的可行性,而不考虑行为的合理性,因此,在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先后顺序选择上,应该注重人类自身行为的合理性,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处理好,处理好这一关系的实质是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因此人类行为的合理性与否,直接影响到人与自然之间的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义天.生态伦理学的使命与宿命[J].天津社会科学,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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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红梅.生态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10:48-65.

[4]王晖龙.生态伦理常识读本[M].广州:广东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26-37.

生态伦理论文范文第3篇

戢斗勇研究员是广东中青年学者中不断有创新成果问世的文化人之一,新近又完成了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课题《文化生态学――珠江三角洲现代化的文化生态研究》,并由甘肃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这部书是作者几年来做了大量艰苦的研究工作而完成的专著,在研究珠江三角洲文化生态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文化生态学体系的全面方案,其中包含了一批有创新价值的学术观点,突现了鲜明的学科性和实践性。

一、戢著初步构建了体系较完整的文化生态学的理论框架,具有鲜明学科性

“文化生态学”是20世纪中叶以后在西方兴起的新兴学科,由美国的斯图尔德首先提出, 他在1955年出版的《文化变迁理论》一书中阐述了文化生态学的基本理念。在他那里,文化生态学是人类学与生态学的交叉学科,主要研究的是环境对文化的影响,由此研究不同种族、宗教的地域环境制约因素。直至20世纪90年代,文化生态学在美国仍然是人类学系或人文地理系的课程。这一状况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得到改变,随着以电视、网络为代表的新传播媒体的流行,人们把目光投向了新旧媒体的文化生态关系,1997年出版了D・克里克的《文化生态学:变化中的传播》一书;日本学者也发起了“传播新技术与文化生态学”的国际研究;1999年9月在吉隆坡召开了“文化生态学国际讨论会”。目前,文化生态学已进入“大文化”研究的视野之中,探讨文化生态学的概念、斯图尔德的理论在当今世界的应用、媒体伦理学、文化资本、城市信息环境与文化生态、儿童成长与媒体生态、媒体的全球化和文化变迁、传播革命的基本性质及其对人类生活和社会尤其是文化的正、负面影响、新媒体环境对人类社会和文化的影响、多媒体与社会改造、后现代思想与新媒体的关系等等。可以说,文化生态学已成为世界文化研究的新的前沿性学科。但在国内,文化生态学只是在某些文化人类学、社会学的著作中有简单介绍,以及有数篇文化生态学主题的论文,尚未有文化生态学的专著出版。也就是说,文化生态学虽然已经问世数十年,但概论性质的基础理论还不成熟,而这正是戢著的着力点。他在书中初步建构出一个较为完整的文化生态学的理论体系,包括文化生态学的概念、历史、特点、任务以及文化生态的系统、资源、环境、态势和规律等内容,在文化生态学基础理论和学科建设方面成为一家之言。

二、戢著以文化生态学理论来观照珠江三角洲的发展,具有鲜明的实践性

生态伦理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福斯特;发展观;生态价值观;生态伦理观

论文摘要:福斯特的生态学是当代生态学理论的重要分支。他在对资本主义生态危机进行生态学分析的过程中所阐明的发展观、生态价值观、生态伦理观,都包含极其丰富的内容,这些宝贵思想,对于当今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以多方面的启示。

约翰·贝拉米·福斯特是美国著名的生态学理论家,他在《马克思的生态学:唯物主义与自然》、《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和《脆弱的星球》等几部著作中,通过阐释马克思的生态学思想,分析了资本主义与生态相悖的根本原因,并提出了走出生态危机的制度替换之路,在此基础上建构起自己的生态学理论。福斯特的生态学不仅发展了马克思的生态思想,而且他对当代生态问题所做的多维度揭示,对于当今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发展观与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选择

福斯特认为,世界需要什么样的发展条件和采取什么样的发展模式?怎样保持发展与环境的协调一致?不采取一种批判的态度对待我们目前的社会形态就不可能回答这些问题。资本主义本质上是一种积累制度,“过去,这种积累一直靠全球环境不断被系统地剥夺其自然财富得以维持,环境被蜕变成了索取资源的水龙头和倾倒废料的下水道。”所以,过去500年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是不可持续发展的历史。

福斯特强调,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不会自动解决人类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只有通过采取诸如消灭城乡之间敌对分工、注重人口的合理布局、实现工农业的有机结合、实现土地营养物质的恢复和改良,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革命性变革等具体措施,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工业方法合理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由此可见,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设想始终是和他对生态可持续的追求联系在一起的。

福斯特的发展观,给我们最深刻的启示就在于,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正确的发展观,确立科学的发展模式,制定可行的发展战略至关重要。

第一,树立可持续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是从环境与自然资源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长期发展的战略与模式,它强调的是环境与经济的协调,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其核心思想就是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该建立在生态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之上。可持续发展战略向人类提出了一条新的发展原则:经济的发展既要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又不能超出自然资源的再生能力和生态环境的自我修复能力,既要给现时的经济发展提供环境支撑,又要给后续发展留有空间,同时还要不损害后代人的发展条件。这就要协调好社会生产力和自然生产力的关系、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的关系、经济系统与生存系统的关系、人化自然与原生自然的关系。

第二,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考虑,应该着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人类重新审视自身发展过程后,按照生态规律把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物质、能量代谢过程有机融合的新的经济发展形态,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经济运行模式。首先,循环经济仿照自然界物质代谢、循环、共生等规律,在经济发展中也形成类似自然界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三者之间的有机匹配,改变了“资源一产品一污染排放”所构成的物质单向流动的传统经济运行模式,组织成了一个“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使得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的过程资源利用最大化、基本上不产生或者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从而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发展与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的矛盾。其次,传统经济运行由基础设施、机器、工厂等加工资本,劳动、智力等人力资本和现金、投资和货币等金融资本三大部分构成。循环经济将资源和生态系统构成的自然作为第四种资本加人经济运行。这种生态资本内部化改变了传统经济生产的社会成本与私人获利的不对称,改变了企业节约资源与污染防治内部成本与外部获利的不对称性,最终实现经济增长、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目的。

第三,对传统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目前,我国已进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社会需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经济结构已很难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为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经济结构大调整这一潮流,对我国传统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大调整,在坚持继续加强第一产业的基础地位,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信息产业)的同时,要着力调整和优化第二产业构成,切实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第二产业比重过高,内部结构不合理、行业间发展不平衡的结构矛盾,通过技术进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改变以前高投人、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益的状况,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

第四,建立科学的GDP核算体系。过去多年我国通行的做法,是把GDP和人均GDP及其增长速度,作为衡量发展的最重要指标甚至唯一指标。尽管这些指标不可或缺,但GDP总量或人均GDP并不能准确反映发展的社会成本,不能准确衡量经济增长的代价和方式,不能准确衡量效益、效率和实际的国民财富,尤其不能对是否实现了社会公正和人民幸福作出准确判断。不仅如此,它还助长了一些地区和部门为追求过高的GDP增长而破坏环境、耗竭式地使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陷人了“拼资源求发展”、“有增长无发展”、“有发展无幸福”的困境。因此,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势在必行。

二、生态价值观与中国现代价值观的探寻

福斯特生态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在于,他强调,必须认识到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并且努力保护它。当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我们不能避免改造自然,因为我们就工作并生活其中。我们的目标应该是以可持续的方法改造自然,制定我们与自然的关系的理性规则。”

然而,在福斯特看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自然本身、自然和社会关系却出现异化,其集中表现在人与自然间的剧烈的不和谐以及当代的生态环境问题。福斯特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造成自然本身异化、自然和社会关系异化的原因可归结为两个方面,第一,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及产品远距离贸易是其直接原因;第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大土地私有制是其根本原因。因此,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本身异化、自然和社会关系异化是必然的。

福斯特积极倡导自然的社会化,极力反对自然的私有化。在他看来,目前最应该受到批评的就是所谓自然的私有化。“今天全球经济正逐渐将自然界中的每一种东西—水、森林、植物种,甚至大气本身—变成可以在市场上买卖的私人商品。这种自然的私有化趋势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并且激化了对资本主义来说是特有的那种环境问题。”自然的社会化则完全是另一种情况。他认为,“自然越是被置于人民的保护之下—一般来说,这种保护是通过决定可持续规则的民主过程进行的—情况就会越好。如果我们把自然交给了资本,那么我们就为在很大程度上忽视可持续性这个集体目标的各种形式的私人控制和掠夺提供了可能性。”如果我们把一切都交给私人利益集团,人口中的大多数在反对拥有和控制大量社会资源的强大的少数人意愿的时候,就会丧失保护自然和自己的能力。相反,如果我们把一些事物置于公众领域,我们就会把这些事情置于一种可以运用民主原则的政治控制之下。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的社会化代表一种民主的和反资本主义的策略,一种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的策略。

福斯特强调,在生态问题上必须走出二元对立的思维。在他看来,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这种二元对立的思想,对于我们理解人类在生物圈中的存在的、真实的、不断变化的物质条件并无裨益。这种观点中所体现出来的二分法往往使“人类与自然”相对立的观念长期存在,而这种观念正是造成生态问题的根源。

透过福斯特的生态价值观,给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最深刻的启示就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在中国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要实现工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有机结合,必须确立起一种全新的生态价值观,以此指导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

第一,建立全民生态文明观。生态价值观的确立,离不开正确生态文明观的引领。生态文明观最核心的观点,就是人和自然不是对立的双方,而是和谐相处的统一体。为此,应该在全社会倡导生态文明观,进而使人们达成以下共识:一是,人是自然的产物,是自然之子。自然孕育、哺育了人类,使人类得以产生和发展。二是,发展使人类变得不断强大,强大又使人类自我意识膨胀,使自然之子自以为是自然的主人,没有限制地向自然索取,致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进而引发生态恶化。三是,人类需要重新审视自己,人类不仅要利用自然、开发自然,更要爱护自然、尊重自然,既要考虑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其它物种生存、发展的需要,人类和自然要协调发展。四是,建立全新的生态文明观念,不仅科学家要高度重视,而且政治家、企业家及全体公民都要高度重视,站在自然之子的角度,人类应当约束自己,摆正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关注自然的存在价值。在改造自然的同时要把自身的活动限制在保证自然界生态系统稳定平衡的限度之内,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协调发展。

第二,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人们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衣食住行及精神需求,即为了消费。然而资源的有限性与消费需求无限扩大,构成了一对矛盾。因此,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中,倡导正确的消费观,以引导人们合理消费,任重道远。具体来说,可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倡导适度消费,崇尚节俭生活。适度消费就是对环境友好的合理消费,它要求我们以获得基本需要的满足为标准,而不是鼓励对物质资源的无止境占有。无节制的高消费是一种脱离现实生存环境与合理需求的消费方式,它以享乐、挥霍为特征,使人们对物质与能量的消耗最终增加到自然界无法承受的程度,既有害于自然生态,也有损于健康。因此,我们必须在全社会大力倡导适度消费,反对一切挥霍性、奢华性、铺张性的消费观念和行为。二是,积极参与“绿色消费”,这应该成为实践消费道德的一种新境界。在消费过程中,我们应当自觉抵制对生态环境有消极影响的物质产品和消费行为,主动购买对环境友好、对健康无害的绿色产品,用正确的消费导向引导生产经营者向着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向转变。

第三,健全生态法律制度。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不仅是生态文明的标志,而且是生态价值观确立的刚性制度约束,其作用在于用刚性制度约束人类的生态不文明行为,惩罚破坏生态文明的行为。从我国生态法制建设的现况来看,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如下制度:一是建立清晰的生态产权制度。在自然特征上,生态的天然属性决定了生态资产的公有性,任何个人和企业都无法有效行使生态产权,只有国家政府有权代表社会来行使。但在现实中,国家产权得不到很好地实施和贯彻。在生态产权不清的情况下,生态资源的社会再生产与一般商品的生产过程是割裂的,生态价值没有通过一般的商品价值的实现而得到足量的实现,结果导致少部分人对生态资源开发的获益是建立在多数人环境损失的基础之上的,这种损失就是资源的枯竭、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因此,国家对生态资产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就必须建立一整套包括生态产权界定、配置、流转、保护的现代产权制度。二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价值的实现,仅靠明晰产权、生态定价是不够的,必须借助一些财政制度的安排,达到功能维护的目的。生态补偿制就是实现生态资源生态价值有偿制度的财政手段之一,是生态受益者在合法利用生态资源的过程中,对生态资源所有人或为生态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的相应费用。生态补偿须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应承担环境外部成本,履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支付占用环境容量的费用;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有责任向生态保护者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用。三是严格落实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三、生态伦理观与中国伦理道德体系的重构

福斯特认为,当今资本主义社会,在生态问题上还存在不道德行为。任何一种破坏环境并使未来几代人在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上更为贫困的制度,就是一种高级不道德。“人类不拥有地球,我们只是使用地球。必须为未来几代人保护好地球,维护它的完整。我认为,这是关系到所有可持续性问题的基本道德原则。”

在福斯特看来,要解决这种在生态问题上的不道德行为,第一,需要进行一次“道德革命”,即一次不仅针对个体消费者、政治家以及首席执行官们的不负责任的行动和决定,而且针对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高级不道德”的革命。通过这样一次革命,以取代我们目前对待环境的不道德或至少是非道德的做法。第二,建立一种新的生态道德。福斯特指出,自15世纪资本主义制度兴起以来,以“支配自然”为核心的价值观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提倡保护环境被看作是对人们自由权利的限制。这种道德价值观在当代科学技术和工业文明的支持下,形成了人类对自然的掠夺式的关系模式,并最终一导致全球性的生态问题。福斯特强调,通过建立这样一种新的生态道德,可以引导我们重新学习在地球上如何居住,最终把自然看作是人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现人类和自然的和谐发展。至于这种新的道德是一种什么样的道德价值观,在福斯特看来就是“绿色思维”。由此可见,在福斯特看来,社会变革和建立新的生态道德价值观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是缺一不可的。当然,在福斯特看来,我们社会中的个人道德并非社会道德的关键,关键在于我们这个社会的核心体制。

福斯特的生态伦理观,给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最现实的借鉴意义就在于,我们要搞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进行伦理道德体系的重构,重视生态伦理的培育和倡导。要实现这一目标,可抓住以下主要环节。

第一,培育一种全新的生态伦理。就目前来看,最迫切的就是,我们在认同自然界自身存在其内在价值的同时,必须承认代际价值的存在。既然我们承认自然存在着内在的价值,那么,人类后代也具有自身的价值就不能予以否认。应该看到,人类后代的权利就是当代人生命和精神的延伸和延续,承认和尊重当代人的权利,就必须承认和尊重后代人的权利;反过来,承认后代人的权利,就是对当代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在代际价值的理解上,应该明确两点:一是权利和义务的非对等性,承认后代人享有权利并不意味着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义务,正如我们承认自然的权利而很难要求动物、植物等对人类承担义务一样;二是由于后代人尚未出场,因此其权利的行使并非一个现实的存在,而是一种观念的存在,存在于当代人的“观念”中,因此,后代人的权利必须由当代人来,由当代人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

生态伦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古、华北、鹿、生态环境

近半个世纪以来,华北[1]生态环境的历史变迁问题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一些学者从历史地理的角度,对本地区森林的分布与破坏、河流上中游的水土流失、下游河道变化以及平原地区湖泊淤废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展开了卓有成效的探讨,为研究这一地区的生态变迁史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迄止目前,关于先秦时代这一地区的野生动物种群及其分布的历史变化,考古学和动物学界已有一些学者作过甚有成绩的探讨,而对此后的情形虽有若干片断论说,但专门系统的研究则仍然缺乏[2]。

华北野生动物种类、种群数量与地理分布的历史变化过程,很有必要作为一个专门课题加陨钊胩教郑夥浅S兄谖颐侨嫒鲜兜钡氐纳淝ㄊ贰U馐且蛭谝桓鋈范ǖ牡乩砬蛑校吧镏掷嗉捌渲秩菏康谋浠唤鍪粲谏淝ǖ囊桓鲋匾矫妫乙彩嵌陨淝ǖ淖芴宸从场2还匀唤缰卸锏闹掷嗉倍啵颐俏薹?也无必要)一一加以考述,比较可取的做法是选择那些具有生态标志性的动物、特别是与人类关系曾较密切的大型经济动物作重点考察。恰好,关于这些动物历代文献记载较多,考古资料也较为丰富,这使我们有可能对它们进行较为具体的历史研究。

鹿类动物[3],是大型陆地野生食草动物的典型种类,也是重要的经济动物。在历史上,鹿类曾对华北居民的经济生活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反过来说,华北地区鹿类种群数量与分布区域的历史变化,乃是当地人类活动改变生态环境的直接后果之一,是这一地区生态环境变迁的重要历史表征。本文尽量汇集各类文献中的零碎记载,对中古即公元3—9世纪华北地区的鹿类动物及其分布情况作较为详细的考述,并对其所反映的若干生态史问题稍作推论,为开展对华北生态史的综合研究整理一点基础资料[4]。

一、中古以前华北的鹿类

为更好地说明鹿类动物与生态变迁的关系,我们先来追述一下中古以前的情况。

在农耕和畜牧出现之前,由于人口十分稀少,技术能力极其低下,采集、捕猎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干扰还十分微弱,华北生态系统基本处于原始状态,各种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尚未受到破坏。因此,远古时代这一地区分布着种类众多、数量巨大的大型野生动物,甚至还有犀、象等后来只分布于热带地区的动物活动[5]。其中,鹿类动物是一个最为庞大的家族,也是当地原始居民的主要捕猎对象和食物来源之一。新石器时代的华北虽然已有了原始的农业和畜牧业,但捕猎野生动物仍为当地居民谋取食物的主要方式之一,而鹿类动物仍是他们最重要的肉食来源。这一情况,已为大量考古实物资料所充分证明。

袁靖曾“比较全面地收集了目前所知的我国各个地区新石器时代的54个遗址或文化层中出土的动物骨骼资料,并对它们按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分别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根据他的研究,这些遗址(年代约在距今10000年至4000年之间)中所出土的野生动物骨骼,主要集中在梅花鹿、麋鹿、獐等鹿科动物[6]。笔者据其文附表资料统计,属本文讨论范围内(袁文分列为黄河中上游地区和黄淮地区)的35个遗址或文化层所出土的野生动物骨骼中,鹿类骨骼的数量居于绝对多数[7],一些遗址所出土的鹿类骨骼数量很大,比如陕西临潼姜寨遗址一、二、四、五期文化层共出土有167具,白家遗址出土有218具;安徽濉溪石山子遗址出土数量更多达353具;山东泗水县尹家城遗址也出土有125具之多。这些事实说明,新石器时代鹿类动物在华北的分布十分普遍,并且种群数量之大应居于陆地大型野生动物之首。

到了商周时期,黄河中下游的农牧业已取得一定发展,但人口仍然稀少,土地开垦尚不甚广,包括鹿类在内的各种野生动物,仍有广袤的蒿莱丛林和辽阔的湖沼草泽可供栖息繁衍,因之彼时华北地区的各种鹿类种群数量众多,其中麋(即俗称的四不象)的数量最为庞大。

商代的情形,甲骨卜辞的记载可以说明。根据这些记载我们看到:在当时,捕猎野兽仍为重要的经济活动,卜辞中关于“麋擒”、“逐鹿”、“射鹿”、“获鹿”、“画鹿”、“获獐”之类的文字相当之多,可知鹿类仍是最重要的捕猎对象。据研究者统计,见于现有甲骨卜辞中的鹿类猎获数量,仅武丁时期就达2000头之多[8],每次捕猎常常所获甚丰,猎获的鹿类常在百头以上,其中有一次“获麋”的数量竟多达451头[9]!殷墟动物骨骸出土情况证实了甲骨卜辞记载的真实性。根据古生物学家的鉴定和统计,殷墟出土的野生哺乳动物骨骸,千数以上者有肿面猪、圣水牛和麋,獐和梅花鹿的数量也在百数以上[10]。这些无疑反映:当时安阳及其附近地区的鹿类种群数量众多,分布密度相当高。否则,以当时的狩猎技术条件,捕获如此众多的鹿类是不可想象的。

至西周初期,这种情况似乎仍无太大变化,《逸周书·世俘解》中有一条材料记载说:

武王狩(发生在武王伐纣之后不久,在殷都附近进行),禽虎二十有二,猫二,麋五千二百三十五,犀十有二,氂七百二十有一,熊百五十有一,罴百一十有八,豕三百五十有二,貉十有八,麈十有六,麝五十,麇三十,鹿三千五百有八[11]。

这可能是一次动用大批军队而进行的大规模围猎活动,一共猎获13种野兽计10235头,其中包括麋、麈(鹿群中之雄性头鹿)、麝、麇(即獐)和鹿(应主要为梅花鹿)等在内的鹿类动物8839头,占全部猎物数量的76.5%;而麋又占鹿类之中的大多数(超过59%)。尽管《逸周书》是否为信史,历来史家均有怀疑,这段文字所载是否确实也不得而知;但其所反映的情况,在相当程度上是合乎情理的[12]。

自西周至春秋时代,华北平川草泽地区仍有大量的麋鹿栖息繁衍,山丘林地中也是獐、鹿成群。《诗经》的记颂反映:当时许多地区仍有广阔的“町疃鹿场”[13],到处有“呦呦鹿鸣”,成群的鹿觅食徜徉于苹、蒿草丛之中[14];行人在林野发现死獐、鹿的现象时有发生[15]。其它文献也有相似的记载,如《史记》卷4《周本纪》有云:“麋鹿在牧,蜚鸿满野。”虽是一种政治比喻,但也反映了当时郊外多麋鹿的事实;在春秋时期,有些地方甚至仍然麋多成灾[16]。因此之故,在当时鹿类的遇见率仍相当高。据《春秋左传》“鲁宣公十二年”记载,在晋、楚邲之战(战场约在今河南郑州、荥阳一带)期间的某一日,参战士兵曾两次遇见了麋(一次有麋六头),且有捕获。这些事实说明,在当时,鹿类特别是麋鹿,仍是常见的动物。

但是,自战国以后,华北地区人口有了很大的增加,同时由于铁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耕垦技术能力大大提高,广袤的丛林草莱不断被垦辟为农田,这使得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不断缩小,鹿类的种群数量也不断减少。因此,虽然战国秦汉文献中仍不时有关于鹿类的记载,但鹿群的数量已远不能与以前相比。从文献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习惯于沼泽湿地的麋,在秦汉时代已少见踪迹;其它梅花鹿、獐等等,也逐渐由平原向山区退避。所以战国秦汉文献所显示的鹿类遇见与捕获概率已远低于春秋以前,东部平原地区则基本不见有捕猎鹿类的记载。这些正是战国以来华北地区的生态环境,由于农业的高度发展而发生了显著变化的反映。

不过,直到中古时代,华北地区的人口密度毕竟不象晚近时代那样高,生态环境破坏也不似近数个世纪这样严重。根据各类文献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本区域的许多地方,特别是在西部山区,仍有大面积的树木丛林;东部平原地区还有一些水面广阔的湖沼泽地[17]。这些都给大型野生动物保留了一定的栖息场所。因此,在中古时期,华北各地山岭丛林之中仍有成群的獐、梅花鹿、麝等鹿类动物活动;麋也并未绝迹,在河流和沼泽附近,偶尔还可见其踪迹。在历次战乱和人口锐减时期,比如魏晋北朝时期,由于土地荒芜,草莽复生,包括鹿类在内的各种野生动物,虽不及春秋以前那样数量众多,但较之两汉时期似乎有所增加。

二、中古华北的主要鹿种及其分布

历史文献关于中古华北鹿类的直接记载虽然不少,但资料极为零碎,并且对于鹿类的种属时常记载模糊,叙述起来相当困难,更无法从统计学上作出数量说明。在此,我们仅根据有关资料,就主要鹿类种群及其分布情况作些描述。

根据现有资料,我们大体可以分辨出,当时这一地区的主要鹿类有梅花鹿、麝、獐和少量的麋。至于其它属种,则无法断定。

1、梅花鹿梅花鹿(学名C.Nippon),古文献中或作斑鹿,可能是中古华北分布最广的鹿种,大抵各地丘陵山区多树木丛林之处,都有梅花鹿的出没。它的分布区域,可以根据当时文献中关于白鹿的记载来加以推断。

现代动物学研究表明,所谓白鹿,不过是梅花鹿隐性白花基因的表现型,是一种罕见的变异现象,发生机率极小。因此,有白鹿出现的地区,必定有梅花鹿的生息,而且其种群数量还极有可能是相当大的[18]。

从很早的时代开始,中国古人就以白鹿出现为“祥瑞”,因帝王圣明仁德所感而至。《宋书》卷28《符瑞》中说:“白鹿,王者明惠及下则至。”因之,地方一旦发现有白鹿出现,必定要报知朝廷,捕捉到了以后都要上献皇帝,至晚从汉代开始,这已形成了一种惯例[19]。以白鹿出现为“祥瑞”的观念,自然是虚妄的;但史书关于白鹿出现的记载,一般来说是真实可信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地方官员已将捕获的白鹿上献给了朝廷,所以史书才记载了下来。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谗谀之臣谎报的情况。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有关记载,推知当时梅花鹿的种群分布情况。

魏晋南北朝文献关于白鹿出现的记载,主要见于《宋书》和《魏书》。《宋书》卷28《符瑞》中所载,可确认属于本区者共11次,时间起于曹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年)、终于刘宋后废帝元徽三年(公元475年)。其中言“献”者6次、言“见”者2次、言“闻”者3次。至于出现地点,该书称黄初元年有19个郡国上言白鹿出现,令人怀疑,(很可能是因其年曹丕废汉建魏、即位称帝,地方州县为了献媚,故而编造此种“祥瑞”上报,表示曹氏篡汉是“上应天命”。)其余10次,分别见于扶风雍县、天水西县、东莞莒县岣峨山、文乡县、谯郡蕲县、彭城县、徐州济阴县、雍州武建县、梁州和郁州;《魏书》卷112下《灵徵志》下所载,可确认在本区范围内者有22次,时间起自北魏道武帝天兴四年(公元401年),终于东魏孝静帝武定元年(公元543年),其称“献”、“获”或“送”者,共17次,称“见”者5次。除一次出现地点不详者,其余分别见于魏郡斥丘县、建兴郡、定州、乐陵、代郡倒刺山、相州、洛州、京师(平城)西苑、秦州(2次)、青州、司州(4次)、荆州[20]、平州、齐州、济州、徐州和兖州。

关于隋唐时期白鹿出现,《隋书》和两《唐书》没有集中的记载,《册府元龟》则记载有13次,其地点分别在华池之万寿原、骊山、麟州、沂州、九成宫之冷泉谷、济州、潞州、皇家禁苑(2次)、华山大罗东南峰驾鹤岭、皇家闲厩试马殿、亳州、同州沙苑监,以关中居多[21]。

根据上述记载可知:在中古华北,许多州郡都曾有白鹿出现,而以多丘陵山地的州郡较为频繁;处于黄淮海平原的诸州郡也时见报道。由于京畿附近常禁民间私猎,而皇家苑囿往往养有数量不小的鹿群,因此,白鹿较多出现于这些地方。这些事实说明,梅花鹿在当时这一地区曾有相当广泛的分布,在丘陵山地较多的地方和京畿附近,梅花鹿的种群数量较大,分布密度较高;东部平原地带也有不少分布。

2、麝中古华北的另一重要鹿种是麝(学名Moschusspp.)。在我国,麝有两种,即马麝(学名Moschuschrysogaster)和原麝(学名Moschusmoschiferus)。著名的香料——麝香,系麝的包皮腺分泌物,是一种具有强烈芳香气味的外激素,为世界三大动物香料之一(其它两种分别来自灵猫和河狸)。在中药学里,麝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药材。据现代药学研究,麝香对人的中枢神经有兴奋作用,能兴奋呼吸中枢和血管舒缩中枢,中医用于治疗急热性病人的虚脱,中风昏迷和小儿惊厥等症,疗效显著。

因《大唐六典》、《通典》、《新唐书》和《元和郡县图志》等保存有较详备的唐代各地土贡麝和麝香的资料[22],故不需太费力气,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确定当时麝的主要分布区域。据《通典》记载,在唐代,麝香被制成颗粒,诸州上贡数量自10颗至30颗不等[23]。当时除华北州郡贡麝香外,南方各地特别是山南、剑南也大量土贡麝香,说明麝香在当时是一种大量需用的药用香料,颇疑与唐代社会上层、特别是皇室多患“风疾”有关(“风疾”问题将另文讨论)。至于直接贡麝,大约是供皇家苑囿豢养并取麝香之用。

根据《新唐书·地理志》的记载,唐代贡麝和麝香的州郡,属于本区(或部分属本区范围内)的有共有22郡,其中贡麝的有同州冯翊郡、庆州顺化郡、丹州咸宁郡、延州延安郡、灵州灵武郡、虢州弘农郡,贡麝香的有商州上洛郡、岚州楼烦郡、忻州定襄郡、代州雁门郡、妫州妫川郡、檀州密云郡、营州柳城郡、河州安昌郡、渭州陇西郡、兰州金城郡、阶州武都郡、洮州临洮郡、廓州宁塞郡、叠州合州郡、宕州怀道郡、甘州张掖郡。

一般说来,能上贡麝或麝香的地区,即有麝的栖息。由以上记载可知,唐代在燕山——太行山一线以西以北、青藏高原以东的许多州郡土贡麝香或者麝,甚至距长安不远的同州亦以麝香称贡,说明这些地区均有麝的活动栖息。但黄河下游州郡,则不见有贡麝香的记载,说明唐代麝在那些地方很少分布或没有分布。考虑到麝的生活习性特别是食性,东部地区可能一向不曾有过大群的麝。

3、獐獐,古文献亦称麇(学名Hydropotesinermis),也是中古华北的重要鹿种。相比较而言,獐不象梅花鹿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并能够提供珍贵的鹿茸,亦不似麝是麝香的主要来源,因此它在古代的声望不及于后二者。不过,獐乃为当时重要的捕猎对象和重要的野味肉食来源,分布区域也相当广泛。在古代,獐的隐白基因表现型——白獐,也被视作一种吉祥物,史家谓:“白獐,王者刑罚理则至。”[24]即白獐的出现,是帝王施行刑罚平正公允、合乎法度的一种自然感应。因此,地方发现白獐出现都要报知朝廷;如果捕获白獐,也必定上献。我们从《宋书》、《魏书》及《册府元龟》中找到与本区有关的记载共27次。具体情况如下:

《宋书》卷28《符瑞》中载有17次,其中言“献”者12次、“见”4次、“闻”1次,时间起自曹魏文帝黄初元年(220年),终于刘宋明帝泰始五年(469年);除1处记载称19个郡国上言白獐出现不可靠(理由见上文)外,其余记载所涉及的地区有:琅邪、魏郡、义阳、汲郡、梁郡、汝阳武津、东莱黄县、马头(属豫州)、济阴、东莱曲城县、济北、南阳(3次)、北海都昌、汝阴楼烦;

《魏书》卷112下《灵徵志》记载有7次,6次言“献”、1次称“见”,时间起自北魏明帝永兴四年(412年),止于东魏孝静帝武定七年(549年),出现的地区分别是章安、怀州、豫州、华州、徐州(2次)和瀛州;

《册府元龟》卷24《帝王部·符瑞》三记有3次,2次言“见”、1次称“献”,分别为唐玄宗开元十二年(724年,豫州)、十五年(海州)和德宗贞元十二年(796年,许州)。

据以上记载可知,当时白獐基本出现于本地区的东部,太行山脉以西则很少见,这似乎表明当时獐主要分布在本区东部。这是由于史料记载缺失,抑或实际情况即如此,尚须进一步考证。从我们所搜集到的资料看,至少关中地区还栖息有一定数量的獐,例如唐文宗开成四年四月,“有獐出于太庙,获之。”[25]这或可认为是从禁苑中逃逸出来的,不能算作自然分布。但孙思勰也曾提到:岐州有上等的獐骨和獐髓,可以入贡[26]。不过,喜于溪河水际活动是獐的生活习性,只要其它条件具备,东部湿润多水区域更适合它的栖息。这样看来,当时本区东部獐的分布较多,故白獐出现亦以东部居多,似也合乎情理。

4、麋比较麻烦的是麋(学名Elaphurusdavidianus)。如前所言,在远古至于春秋时代,麋鹿曾是东部湖沼草泽地区的优势鹿种,种群数量十分庞大。但是,随着土地不断被垦辟,自战国秦汉以后,这一地区的麋鹿日益稀见,在诸鹿之中,其种群数量和分布区域减缩最为明显,以至一些学者曾认为:西汉以后麋已在这一地区绝迹。[27]虽然事实并非如此,但至晚近时代,麋不但在华北、甚至在整个中国都逐渐完全绝迹,清代晚期仅北京南郊皇家苑囿中尚有少数豢养,八国联国攻进北京后,竟被洗劫一空,致使中国麋种断绝。直到20世纪80年代,始由英国乌邦寺公园引返其种,现于江苏沿海地区辟有麋鹿饲养场。在中古时代,麋在华北地区的分布已经很少,不过并未绝迹,北魏道武帝天兴五年(402年)曾发生过一场天灾,史称“是岁天下牛死者十七八,麋、鹿亦多死。”[28]可见当时华北地区还有麋分布。因此,我们从一些零碎的资料中,尚可约略寻觅到麋在本区活动的踪迹。

首先,在华北北部边缘草原地带水源丰富之处,似乎还有些麋群活动。例如《魏书》卷28《古弼传》载:公元444年,魏帝复畋于山北,“大获麋鹿数千头,诏尚书发车牛五百乘以运之”。如文中“麋鹿”乃指麋一种,则那里的麋鹿种群仍甚不小;若是“麋、鹿”两种的合记,则当地至少也还有麋的活动。无独有偶,唐·张读《宣室志》卷8记载说:侨居雁门的林景玄“以骑射畋猎为己任”,“尝与其从数十辈驰健马,执弓矢兵杖,臂隼牵犬,俱猎于田野间,得麋、鹿、狐、兔甚多”,表明今山西北部地区尚有麋的存在。此外,位于陇右道廓州化城县东北七十里的扶延山中,也“多麋鹿”[29]。

内地亦见有麋的记载。如虢州、邓州、济源等地在唐代还有麋栖息。《新唐书》卷215《突厥》上云:“虢州负山多麇麋,有射猎之娱。”[30]同书卷162《吕元膺传》也说:“东畿西南通邓、虢,川谷旷深,多麋鹿……。”至于济源地区,初唐人王绩称其居住河、济之间时,“亲党之际,皆以山麋野鹿相畜。”[31]今山东高密、江苏洪泽湖一带,在唐代也有麋群栖息。前者见于《元和郡县图志》的明确记载[32],后者则在《千金翼方》有所反映[33]。

由此可见,直到唐代,华北一些地方尚有麋活动,只是其种群数量远不能与先秦以前相比,活动区域也极为有限,与同时代的梅花鹿、麝和獐相比,数量也要少得多。这自然是因为原先最适于麋生息的东部平原沼泽地带,此时已变为农耕经济的中心区域,各地湖沼草泽虽未至全部淤废,但可供麋栖身之处已经不甚广;虽然山区川谷溪涧也适于麋鹿生息,但毕竟不能容纳很大的种群。

三、中古华北的猎鹿和鹿产品利用

以上根据各类文献的记载,对中古华北主要的鹿类种群及其分布情况进行了梳理,试图说明当时这一地区尚有种群数量相当可观的鹿类资源。为了进一步证实上述意见,以下再对中华北的猎鹿和鹿产品利用情况略作叙述。

中古文献关于华北地区猎鹿的记载甚为不少,不过主要集中在太行山——豫西山地以西地区。为方便起见,我们最好分区述说。

1、北部沿边地带华北北部沿边是草原地带或者毗邻草原,那里的野生动物资源较之内地远为丰富,故射猎活动亦比内地频繁。

文献反映,在北魏前期,都城平城以北地区、特别是今阴山一带,是鹿类及其它野兽栖息的渊薮,为获得充足的生活资源,当地居民经常性地进行大小规模的围猎活动,狩猎业甚至是北魏前期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大规模狩猎活动经常性地进行,魏王也常亲自出马。黎虎根据《魏书》统计:北魏前期5帝在位的85年间,共计出猎67次,平均每1年零3个月即出猎1次[34],每次围猎都是收获甚丰。如公元413年,北魏明帝拓拔嗣“西幸五原,较猎于骨罗山,获兽十万。”[35]鹿类动物乃是最重要的围捕对象;《魏书》卷4上《世祖太武帝纪》更称:“神麚四年(公元431年)冬十一月丙辰,北部敕勒莫弗库若于帅所部数万骑,驱鹿数百万,诣行在所,帝因而大狩以赐从者……。”虽然这一记载可能有较大夸张成分,但即使没有数百万而只有数十万,其场面也是极为壮观的;同书卷28《古弼传》又载:公元444年,魏帝复畋于山北,“大获麋鹿数千头,诏尚书发车牛五百乘以运之。”一次围猎活动能有如此大的鹿类捕获量,对于今人来说,是无法想象的,说明狩猎地区的鹿类种群数量十分庞大惊人。鄂尔多斯沙漠南部地区,也有大量鹿群活动,猎鹿活动也是经常性的。北周时期,宇文宪之子宇文贵年方十一年,“从宪猎于盐州(今陕西定边一带),一围中手射野马及鹿一十有五。”[36]也许这段记载有夸张成分,但如非当地有很大的野生动物种群,以一持弓小儿,在一次围猎中即能射得野马及鹿十余头,无异于天方夜谭,史书中也不能出现这样的记载。在幽州地区,鹿类动物也是重要的捕猎对象,当地甚至有人以驴子驮运鹿脯南下至沧州贩卖[37]。直到唐代,文献之中仍多记载北边地区的弋猎之事,比如张读《宣室志》卷8即记载有数事。其一云:振武军都将王含之母金氏“常驰健马,臂弓腰矢,入深山,取熊、鹿、狐、兔,杀获甚多。”又云:侨居雁门的林景玄“以骑射畋猎为己任”,“尝与其从数十辈驰健马,执弓矢兵杖,臂隼牵犬,俱猎于田野间,得麋、鹿、狐、兔甚多。”如此之类,不能俱引。正因为这些地区鹿类资源丰富,当地人们猎鹿活动频繁,唐代所在地区的诸州郡有多种鹿产品上贡朝廷,除上文所列麝香之外,灵州、蓟州贡有鹿角胶,胜州、麟州贡鹿角,会州贡有鹿舌、鹿尾等等。

2、关中地区关中地区的鹿类资源一向较为丰富,由于一些王朝曾在关中设置禁苑豢养鹿类,所以当地的鹿类有不少实际上处于半驯化状态。在唐代,关中地区的鹿类资源仍然相当丰富,卢纶《早春归周至旧居却寄耿拾遗湋李校书端》诗就曾提到周至一带“野日初晴麦垅分,竹园相接鹿成群”的景象[38];当时文献中甚至不时出现关于鹿类进入京城街市、太庙乃至直入皇宫殿门的记载,说明在隋唐时期的关中甚至长安城附近,鹿类的遇见率还相当高[39]。这可能因为当时国家对畿内百姓的捕猎颇多禁令,故鹿群可以相当自由地活动。尽管在当时民间猎鹿受到禁止,但皇帝和王公贵族则时常纵猎于荒郊旷野、射鹿娱乐,这些在当时的诗文中多有记颂,毋须具引。

3、秦岭东部—豫西山地隋唐时代,在秦岭东部——豫西熊耳山、伏牛山和崤山地区,即自洛阳往西南的邓、虢、商等州,都有很多鹿群分布,猎鹿活动亦相当频繁,史书记载颇多。例如唐初突厥可汗颉利归降后,常郁郁不乐,太宗为顺其物性,打算任命他做虢州刺史,因为“虢州负山多麇麋,有射猎之娱”[40];有时皇帝也带着大批人马前往这一地区狩猎射鹿,如《册府元龟》卷115《帝王部·搜狩》载:“(唐高宗)龙朔元年(661年)冬十月,狩于陆浑县;戊辰,较猎于韭山,上自射禽兽,获鹿及雉兔数十,令代官厨应烹之羊,尽放令长生焉。”直至中晚唐时期,邓、虢一带仍是鹿类众多,许多山民不事耕种,专以射猎为生,号称“山棚”,“山棚”常将猎获的鹿负载入市鬻卖[41]。商州地区的射麝活动,在唐诗中有不少咏颂,如张祜《寄题商洛王隐居》曾提到当地逸人野老“随风收野蜜,寻麝采生香”的隐居生活[42];有些村落乃因居民多事猎麝而被称为“采麝村”[43];由于朝廷土贡所迫,商州一带不少百姓直至垂白之年仍不能结束猎麝生涯,曹松在《商山》一诗中说:“垂白商于原下住,儿孙共死一身忙,木弓未得长离手,犹与官家射麝香”[44]。

4、太行山区南部太行山南部东西两侧在中古时期也曾是猎鹿的好去处。东侧的邺郡一带鹿类甚多,猎鹿之事时见记载。魏文帝曹丕与其族兄之子曹丹出猎,“终日获獐、鹿九,雉、兔三十(它书皆引作二十)。”[45]在当时的工具条件下,如果没有较大鹿群存在,以数人出猎一天即能猎获九头獐、鹿,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曹魏时期,国家曾在这一地区设置了大型苑囿,禁止民间猎鹿,致使荥阳周围鹿群成灾,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大臣高柔极力主张取消禁令,听民捕猎[46]。直到唐代中期,温县(今河南温县)人捕猎还可猎获到獐和鹿[47]。济源一带在唐代亦为猎鹿之所,637年唐太宗曾率队前往济源之山狩猎,所获之鹿被送往有司造脯醢以充荐享[48];裴休兄弟在济源时,曾有猎人以所获之鹿相赠[49]。至于其西侧诸州,也颇有猎鹿的记载,比如隋代皇帝就曾在汾阳宫附近(位于今阳曲)举行围猎,随猎的杨暕“大获麋鹿以献。”[50]再往南的潞州林虑山区,也是鹿类甚多,708年8月,唐中宗曾亲自“逐鹿于潞河”[51]。

在中古文献中,我们尚未找到关于黄河下游地区猎鹿的记载,虽然不能因此认为当地完全没有捕猎鹿类的活动,但与前述地区相比要少得多大概是可以肯定的。

猎鹿的目的自然是为了获得所需鹿类产品。鹿类动物遍身是宝,比如鹿茸、麝香、鹿角胶、鹿骨、鹿尾、鹿筋、鹿胎、鹿肾等等都是十分名贵的中药材,鹿皮可以加工制成各种服饰,而鹿肉则具有很高的滋补营养价值。在中古时代,鹿类产品已被广泛地开发利用,比较显著的是它们的药用,孙思邈的《千金方》、《千金翼方》,孟诜的《食疗本草》和苏恭等的《新修本草》,都十分强调鹿产品的医药价值,尤其是麝香应用非常广泛。不过,作为药材的鹿产品,流通区域较广,华北居民所用的未必即产自当地,故对此我们不作详述。但当地人所食用的鹿肉,则应为本地区所出产,文献中关于加工食用鹿肉的记载为数不少,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当地鹿类资源的丰富程度。

北魏贾思勰在《齐民要术》卷8、卷9中记载有多种鹿肉加工方法,如以獐、鹿肉加工“五味脯”、“度夏白脯”、“甜脆脯”和“苞牃(以鹿头为原料)”等等。此外,在当时,獐、鹿肉还可以加工酿制成肉酱,该书卷8就对采用獐、鹿肉加工“肉酱”和“卒成肉酱”的方法进行了专门讨论。在《齐民要术》有关加工烹饪方法的记载中,獐、鹿肉出现的次数远超过除鱼之外的所有其它野生动物,如兔、野猪、熊、雁、鸧、凫、雉、鹌鹑等等,这说明在各种野味肉食中,贾思勰显然最为重视獐肉和鹿肉,也说明獐、鹿肉在当时是比较常见而易得的野味食料。直到晚唐五代时期,韩鄂在《四时纂要》中仍记载有用獐、鹿肉加工的“淡脯”、白脯和干腊肉的方法[52]。这两部关于农事和日常家庭生活的著作一再谈论鹿肉的加工食用,并与牛、羊、猪肉相提并论,表明鹿肉在当时并非太难得的野味。

关于唐代上层社会加工食用鹿肉之事,史书记载甚为不少。唐制规定:宫廷所需肉酱的加工事务,由光禄寺掌醢署负责,肉酱种类则是鹿、兔、羊、鱼等四醢[53]。在祭祀供品中,则有鹿脯、菁菹鹿醢、葵菹鹿醢等等鹿肉加工食品[54]。除了鹿肉酱之外,当时甚至还专用鹿尾作酱,安禄山就曾向唐玄宗进献过鹿尾酱[55]。在唐代,皇帝常以赐食表示对大臣的褒宠,其中鹿肉是常赐的肉食口味之一[56]。唐玄宗天宝时期,哥舒翰与安禄山、安思顺之间发生了矛盾,唐明皇想作和事佬,趁其三人来朝之机设宴招待他们,“诏尚食生击鹿,取血瀹肠为‘热洛何’以赐之。”[57]这些事例说明,在唐代上层社会的饮食中,鹿肉食品是相当常见之物。

百姓食用鹿肉的实例文献记载虽然不太多,但还是可以找到一些。比如《颜氏家训》载:北齐时,有人用数块獐肉招待女婿,而女婿竟认为岳父真是悭吝至极,因此非常愤恨以至举止失态[58],这说明獐肉在当时并不算是珍贵难得的美馔。隋唐之际的王梵志曾在《草屋足风尘》一诗中谈到:贫困人家食具不完,有客相过,仅能以“鹿脯三四条,石盐五六课(颗?)”相招待,也说明当时在某些地方鹿肉并非难得的珍味,所以贫穷人家也能存些鹿脯即干鹿肉[59]。颜真卿在生活穷困、妻子生病时,曾向李太保某乞讨过新好的鹿肉脯[60]。如此之类,不一一具引。

要之,在中古时期,华北不少地方捕猎鹿类的活动仍相当频繁,猎鹿活动发生的地域,以本区西北部为主,这也与当时西北部地区鹿类资源较丰富的情况基本相合。但东南部也有一些鹿类栖息,特别是在丘陵山地鹿类也还比较常见,何以这些地区不见有猎鹿的记载,尚待查证。同时,尽管中古华北鹿肉不如家养畜肉那样易得常食,但也远不象晚近时代这样稀罕,故当时文献之中还颇有一些关于鹿肉加工食用的记载,特别是指导日常生计的《齐民要术》和《四时纂要》等,都专门提到鹿肉加工方法,这从另一侧面证实当时华北地区尚存在较为丰富的鹿类资源。

四、从鹿类推测中古华北生态状况

通过以上的叙述,我们对中古华北地区的鹿类种群及其分布情况,已经取得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只是我们对于不同鹿种的分布密度,尚无法作出具体判断。这一方面是由于鹿是移徙活动的,即使在当代,也很难就某个地区野生鹿类的分布密度获得一个精确的数据,通常只能采用标志重捕法,或者统计捕获率、遇见率等等,取得一些相对数值;另一方面更由于现存中古文献可供利用的相关数据实不足以作这方面的尝试。因此,我们只能就总体情况概略地说,当时华北仍有不少地方存在数量相当可观的鹿类。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估计,一方面是由于当时文献有不少关于白鹿、白獐和贡麝、麝香及其它鹿产品的记载;另一方面,也因为在关于猎鹿活动的记载中,时而出现相当不小的捕获数字,而文献关于食用鹿肉的记载亦可为此提供佐证。隋唐文献不时记载有獐鹿进入长安城中、甚至闯到皇宫附近,我们可据以推测:当时长安附近、关中地区的鹿类种群数量甚为可观。

在自然界中,任何一种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都是与一定的生态环境,包括无机环境和生物环境相适应的。就生物环境而言,各种动物的分布范围、种群大小和密度高低,既取决于食物资源的分布及其丰富程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不同动物之间复杂的竞争、共生与捕食关系的影响;而所谓经济动物,则与人口密度、经济生产方式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动物种群数量的增长与减少,分布区域的扩大与缩小,绝对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而是对生态环境及其变化的综合反映。相应地,特定区域中动物、特别是某些典型动物的种群大小及其分布情况,也就成为判断该区域整体生态状况的重要指标。这就容许我们根据鹿类的情况,对中古华北的生态环境状况稍作推测。

首先,鹿类作为典型的食植(食草)动物和重要的经济动物,其分布范围与种群大小,既与森林、草地特别是其中可食林、草种类的分布与丰俭程度直接相关,更与人口密度、生产类型和经济活动强度(在农业时代主要是土地开发强度)有很大关系,人口增加、土地开发,以及相应发生的森林、草地的减少,必定会导致鹿类种群数量的下降和分布区域的缩小。从较长的历史时段来看,这种关系是比较清楚的。以《诗经》时代与中古相比较,前一时期人口尚少,华北还存在着广袤的森林和草场未遭砍伐开垦,鹿类喜食的植物如苹、蒿、芩之类仍很丰富,“畋猎”虽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但民俗与国法对野生动物的季节性保护还是相当严格的,所以其时华北地区还到处是“呦呦鹿鸣”的景象。但到了中古时期,森林植被状况已大不如《诗经》时代,与远古更无法相比,故鹿类的栖息范围及种群数量相应地也就小得多,曾经是鹿类优势种的麋鹿,种群数量更是明显减少。只是与晚近时代的情况相比,中古华北的鹿类资源仍可谓丰富。

仅就中古时期本区鹿类的种群数量与分布情况而言,其与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变化之间的相关性也有一定的显现。我们注意到:这一时期华北地区的鹿类资源,从分布区域来说,以西北山地高原区较为丰富,北部边缘地带因属草原或毗邻草原,其种群数量更是相当庞大;而文献关于其东南部鹿类的记载相对较少,且现有的记载亦大抵多在拥有山地丘陵的州郡。这些情况,毫无疑问与有关地区的农业开发强度较弱、林草地较多有关,可与森林、草原变迁的研究成果互相映证[61]。

进一步检核各类史书的相关记载还可发现:它们主要出自唐以前的文献,出自唐代文献的则较少。这似乎表明,中古时期华北地区的鹿类资源,存在着前丰后俭的情况。我们知道,魏晋北朝时期,北方地区长期处于战争动乱状态,人口密度一度下降到了相当低的水平,土地荒芜的情况十分严重,农业经济曾经相当低落。但这种令人慨叹的社会经济衰退,也带来了一个从生态的角度看来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后果:即自然生态环境的恢复,特别是草场和次生林的扩展。由于这种恢复和扩展,鹿类等野生动物获得了扩大其种群数量和栖息范围的机会。故此,魏晋北朝文献关于鹿类的记载、特别是关于白鹿与白獐出现的报告较多,涉及的地区也较广,连在汉、唐时期均曾是农业繁盛、人烟稠密的东南部地区,也分布有相当多的梅花鹿和獐。但是,随着这些地区的农业经济逐渐恢复并取得进一步发展,人口密度逐步提高,一度荒闲的林草地又被复垦为农田,丘陵山地的林木亦由于各种需求的扩大而大片地遭到砍伐,可供鹿类活动的空间再度渐趋减缩,其种群数量亦渐减少。如此一来,唐代文献关于鹿类的记载不如前一阶段多,乃在情理之中。反过来看,中古华北鹿类的种群数量、地理分布及其变化,亦正是对当时森林、草地盈缩变化的间接说明。

其次,野生动物资源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是判断一个地区自然生态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准。鹿类作为动物界中的一个族类,虽不能完整地反映某个区域野生动物资源的丰富性与多样性,但仍可据之对动物种类多样性与资源丰富性作出某种推断。这是因为:其一、鹿类曾是华北最为重要的野生经济动物,自远古以来即是当地人们捕猎的首选目标,仍有较多鹿类可供捕猎,即意味着尚有众多其它可供捕猎的野生动物;其二、在各种高等食草动物中,鹿类是对生境、特别是林草地的要求比较严格的一类,鹿类的种群数量和地理分布对生态环境的改变反应比较灵敏,有较多鹿类存在,即意味着整个生态环境尚称良好,其它野生食草动物亦应较为丰富,至少在华北这样的自然环境下是如此;其三、鹿类动物是生态“食物链”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食物链”中,鹿及其它食草动物属于“一级消费者”,是大型食肉动物的捕食对象,数量众多的鹿类及其它食草动物存在,为食肉猛兽提供了食物条件,相应地,后者亦必定存在着一定的种群数量。

也许对当时文献关于猛兽的记载略加征引,有助于进一步阐明以上观点,并增进我们对中古华北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丰富性和整个生态环境状况的认识。

曹魏时期一位名叫高柔的大臣,针对朝廷禁止百姓在禁苑中捕鹿发表了一段非常耐人寻味的议论。据高柔称:由于国家禁止在苑囿一带捕猎,致使方圆千里之地,鹿群恣意繁衍,附近以耕稼为生的百姓深受其害。他非常忧虑地指出:当时“群鹿犯暴,残食生苗,处处为害,所伤不赀。民虽障防,力不能御。至如荥阳左右,周数百里,岁略不收,元元之命,实可矜伤。方今天下生财者甚少,而麋鹿之损者甚多。”[62]因此他主张放宽捕禁,允许百姓猎鹿。为了陈明利弊,他还特地作了如下的估算,称:

……今禁地广轮且千余里,臣下计无虑其中有虎大小六百头,狼有五百头,狐万头。使大虎一头三日食一鹿,一虎一岁百二十鹿,是为六百头虎一岁食七万二千头鹿也。使十狼日共食一鹿,是为五百头狼一岁共食万八千头鹿。鹿子始生,未能善走,使十狐一日共食一子,比至健走一月之间,是为万狐一月共食鹿子三万头也。大凡一岁所食十二万头。其雕鹗所害,臣置不计。以此推之,终无从得多,不如早取之为便也。

在这一估算中,他提到了鹿和以鹿为食的虎、狼、狐、雕鹗,其中鹿的数字特别大,一年中要被猛兽捕食掉的即可达十二万头;其它动物的数目也甚为不小:虎有600头,狼有500头,狐则多达10,000头。我们无法知晓这些数字是否是经调查所得,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其数字有很大的夸张,也并非完全是信口开河。高柔并不具备现代生态学知识,但他所举陈的捕食者与被捕食者的数量比例却是符合生态金字塔理论的。无论如何,至少,当时该地区栖息有数量可观的虎、狼和狐等食肉野兽这一点,是完全可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