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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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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第1篇

一、组织《条例》宣贯,层层压实责任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学习和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我公司在收到《集团公司学习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对此项工作进行布置,先由公司内部相关室开展学习工作,再以OA的形式将《条例》相关内容下发,要求各所属企业开展学习工作,同时要求各在施工程单位一并开展《条例》学习,并将学习情况以照片的形式报人力资源部。切实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学习落到实处。

二、企业直接招用职工工资支付及保险缴纳情况。

截止到目前为止,公司(含所属企业)自有员工中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名。公司对此部分员工,并未与其他员工区别对待,均一视同仁,按其所在岗位发放工资,并按其上年月平均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无拖欠工资和漏缴、少缴、不缴社会保险情况。

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

截止到目前为止,公司(含所属企业)共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名,其中具有农业户口人员***人。在人员使用过程中,与劳务派遣服务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双方责任,同时留存劳务派遣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备案,确定该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

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均按其岗位和合同约定发放,社会保险按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缴纳,无拖欠工资和漏缴、少缴、不缴社会保险情况。

四、企业使用保安、保洁等外包业务合作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共计使用外包公司**家,分别从事保安、保洁、收费等业务,在签订外包合同时,留存相关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备案资料,确定外包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

公司每月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外包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督促外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落实员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相关要求。为避免劳动纠纷,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同时要求其签订不欠薪承诺书,同时各公司不定期对外包人员进行抽查,询问其上月工资是否发了、发了多少钱。

五、对在施工程农民工工资检查情况

公司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在合同执行和工程款结算支付过程中,我们按照合同条款和工程实际情况,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不拖欠劳务分包方工程款、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督促施工单位清理“三角债”,确保不出现合同纠纷。在工程款拨付时,分出农民工工资部分,将此部分金额拨付到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中,用以发放农民工工资。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不发生拖欠工资情况,公司人力资源部汇同**部、**部、**部、**部等五部门组成了农民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组,工作组由各部门负责人带队,并抽调专人历时2天对正在施工的**个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完全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表》所列内容。

经检查,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均配备了劳资管理人员;员工花名册、考勤、工资表和劳动合同,均能保持一致,未发现未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考勤表和工资表均有施工队长、专职劳资员签字,并有农民工本人签字,并附有考勤表和工资表公示照片;均已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支付过程中,未发现低于最低工资支付情况;各单位均已设立维权公示牌,用以工资、考勤等相关内容的公示。

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门禁打卡记录不全,个别单位已安装门禁打卡但尚未使用;存在分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未由总包工资情况;综合计算工时审批表,个别分包单位提交不齐全;个别单位未全员缴纳工伤保险。

六、下一步措施

1、公司已于10月底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查,并于12月份开展对各在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第2篇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和省、*市规范劳动用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彻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市建设领域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责任

全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后10日内,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产禁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或者其它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严禁使用童工和智障人员.每个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监察认定手续,并进行劳动用工登记鉴证备案。施工企业在办理备案、鉴证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已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前培训证件;

3、《建筑施工企业录用人员备案表》、《建筑施工企业录用备案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4、招用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5、参加工伤、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6、农民工上岗前的就业技能、安全培训情况.

农民工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工资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如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诉。不准聚众滋事,围堵政府。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施工企业必须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严禁违法分包和把部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黑包工头,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单位(发包方)须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建设单位在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应先预留总工程款的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能完全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不发生拖欠时,可将预留的工资保证金返还给施工企业.如施工企业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时,建设单位可从预留的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应定期监控建筑及其它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发现拖欠行为时,应依法快速处理.

市建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记入企业的城信档案,作为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的依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停业整顿不予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强化监察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如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1、对未按期办理用工申报和备案手续、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决定的,要处2000元上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凡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或低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3、对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第3篇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全县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检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交通和水利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和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

4、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情况。

5、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普法宣传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守法和维权意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开通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电话等形式,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工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在此阶段,企业要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县人社、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县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县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优势,依靠网格内劳动保障员向用人单位广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好拖欠工资案件的上报工作,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涉嫌欠薪逃匿案件和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查处情况,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处置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组及时上报。

三、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成立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组,具体负责统一部署和指导全县的专项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各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和检点,认真组织,切实把检查工作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每个部门都有专人负责落实相关工作,确保通讯渠道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强化企业守法诚信的观念,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要在辖区内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设立维权告知牌或公示牌;对严重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予以曝光,维护社会稳定,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建立互通情况工作制度,对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欠薪工作合力,确保执法检查能够取得明显实效。

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住建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积极配合人社部门查处建设领域内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县政办发〔2009〕50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资保证金,并对建设领域未按时兑付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

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监管,配合人社部门查处交通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砖瓦行业进行重点监管,并配合人社部门查处砖瓦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案件。

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行业进行重点监管,积极配合人社部门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安监部门对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行业进行重点监管,对煤矿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案件及时进行处理。

国资部门负责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照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相关规定,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

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行、银监、供电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认真排查,严格执法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检查的行业企业类型,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两网化”监察信息资源优势,实时掌握本辖区企业的用工情况,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况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综合运用市场、行政和法律手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提请县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工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企业,也要及时进行查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快查、快立、快处”,对有争议的案件,能够立案受理的,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可采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的方式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在欠薪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将其作为开工、竣工的审查条件。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通过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快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第4篇

陇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8日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住建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及2020年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表态发言如下:

今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根治欠薪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实落细,按照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陇南市2020年度根治欠薪工作任务分解》和《关于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保县区治欠保支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包保督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了行业监管责任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保证金、工资按月发放、合同签订等“五项制度”,落实了各方主体责任、要求和具体操作办法;全面开展了治欠保支专项检查。一是截至目前,市级层面对全市八县一区开展了检查3次,涉及92个在建工地,查出未严格落实“五项制度”存在的80余项问题,大部分施工现场进行了整改落实。各县区确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共检查364项工程。查处2项违法分包项目,经核查,这两项工程均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二是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妥善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做到每个投诉案件,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截至目前,配合人社部门办理3项工程上访,现均已结案。三是建立住建行业内部各职能单位联动机制。在资质资格管理环节,对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项目经理,限制其企业资质升级和资格延续;在施工许可环节,对资金来源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对农民工工资尚未结清的,不予办理备案,不准交付使用;在评优评先环节,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了一票否决,努力形成住建系统系统“一处拖欠、处处受限”的局面。四是开展普法宣传。全市住建行业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舆论氛围,促进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工资支付法律责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五是扎实开展住建行业根治欠薪秋冬季专项行动。10月份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住建行业根治欠薪秋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县区迅速开展根治欠薪秋冬季专项行动,做到了超前预防和应急处理相结合,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对全市住建行业根治欠薪问题做到了心中有数,有效处置。六是开展包保康县治欠保支3次专项检查,着重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内业资料收集整理情况,随机抽查30项工程“五项制度”的落实、“陇明公”信息平台应用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贯等情况。岁末年初,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这项工作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将把这项工作当作十分重要的政治工作来抓,充分认识治欠保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确保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人问、有人管,积极清除和解决可能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隐患和问题。我们将以这次会议精神为契机,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积极完善长效管理办法,从源头上防止在建和新建项目发生拖欠,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任务,把握着力重点,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作为、履职尽责、狠抓落实,积极配合人社部门抓好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薪工作,打好年度收官之战,确保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得到应有保障。

二、

坚决抓好住建领域欠薪案件办理工作。积极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等级等予以限制惩戒措施,加大欠薪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着力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肢解工程、违法分包、竣工不验收、不按期结算等问题,将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针对即将到来的欠薪案件易发期,我局继续紧密联系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关注、迅速行动、果断稳妥处置群体事件和极端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如既往地抓紧、抓好欠薪案件的办理工作,全力确保我市欠薪案件“两清零”的总目标按期实现。

三、集中攻坚抓整治。在全市住建行业开展为期一月的根治欠薪攻坚行动,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开展拉网式排查,进行全面摸排,逐一进行检查,对项目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制度”、资金结算状况和“陇明公”信息平台应用情况逐一核实,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对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项目结算、拨款进度、欠薪隐患、工资发放等情况逐项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尤其在排查当中针对未严格实名制考勤、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等情况,限时限期整改落实;对历年来有欠薪上访的企业和项目,加大督查检查频次、紧盯不放。并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对欠薪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回头看”,认真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确保应结尽结、全部清零。

四、全面推进工程建设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部门协作联动效用,省住建厅将“甘肃省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与省人社厅“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并库后。我局将对工程建设现场所有参建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依托平台对在建项目劳务人员履职情况实行现场信息化监管,利用平台对建筑市场违规行为进行预警,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范文第5篇

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劳动报酬方面。

前清后欠依然存在

这几年,经过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的共同努力工作,使清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05年上半年,仅陕西省建设领域清欠农民工工资3亿多元,使2003年以前的拖欠问题基本解决。与此同时,截至2005年2月,全国亦偿还建设领域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3.7亿元(为拖欠总额的99.1%)。

然而,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国家统计局曾做的一项调查显示,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仍是进城就业农民工最迫切的要求。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至欠薪逃匿等行为依然普遍存在。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益,而且恶化了经济环境,威胁社会稳定,而且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极大隐患。

保障机制正在建立和完善

2004年9月,劳动保障部会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了专门的依据。接着,在2005年4月,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等行为提出了规范意见。同时,为了使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法可依,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出台的第一部关于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针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了专门规定。

清欠中的主要问题

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仍然存在。从陕西省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件来看,在承担社会投资项目的施工企业

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基本都是因垫资施工,业主大量拖欠工程款引起的。因此,行政机关不论从职能还是从手段上来说,都无力解决这类问题。

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滞后,执法力度不足。在这当中主要是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另外,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后逃匿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其次是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效果不理想。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与日益繁重的维权工作需要严重不适应,受市县级机构编制限制,各地普遍存在监察力量不足,经费缺乏的现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查的刚性手段不足。在调查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查证属实的克扣拖欠问题,只能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企业对行政处理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就算企业不诉讼,自行政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这自然与农民工想尽快拿到工资的迫切需求存在很大差距。

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据调查,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占12.5%。一些用人单位把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推给“包工头”,给以后的农民工维权制造了困难。

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特点以及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的浅薄,一旦权益遭受侵害,有的因不知法而放弃维权;有的因未签劳动合同,拿不出维权依据;还有不少农民工则为了保全工作机会而忍气吞声,从而导致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

对策和建议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从解决当前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入手,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此,笔者认为:首先是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将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在接听农民工投诉电话、接待农民工直接投诉或者处理农民工寄送的投诉信函时做到一次告知清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当日立案,七日内进行调查取证,并快速做出处理决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此外,陕西省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接待日制度。从2006年6月起,省、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负责人,要在每月第一个工作周的星期一和每年1月、2月、12月的每一个工作周的星期一(节假日顺延)接待举报投诉。

其次是继续推进预防拖欠工资问题的制度建设。陕西省从2006年6月份开始,在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试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待取得经验进一步完善后,在全省逐步推行。陕西省在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出现拖欠工资现象的企业,实施重点监察,并依法向社会迅速曝光。

另外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经费投入,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抓好专项培训,全面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当然,从长远来看,应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在此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一是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劳动合同法》《欠薪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企业工资支付等行为。在立法中应加大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欠薪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责令整改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有的学者和专家还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做出相关规定,对恶意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不依法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者,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水平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根据专业机构对农民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劳动生产率、物价指数等方面情况的调查分析,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调整机制、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通过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等,引导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各层次劳动岗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使农民工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适时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