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物业行政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公务卡的推行加重了行政事业单位负债情况。公务卡就有透支功能,在开户时要求制定公务卡的持卡人,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消费后,需要指定的持卡人到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报销。但是实际公务卡使用过程中,为了方便国家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单位为每一名员工配备公务债是不太现实的。当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过程中,如果透支金额较大,所欠下的费用就归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导致行政事业单位负债增加,增加了单位财政压力。
2.公务卡的推行也助长了奢侈浪费现象。因为使用公务卡消费都具有相应的消费记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作为消费凭证,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实际公务卡使用过程中,奢侈浪费行为无法避免,这主要与现行体制以及个人职业道德有关。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过程中,往往存在将个人消费与公务消费混淆的情况,从而导致浪费现象。另外,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消费无法统一消费标准,在实际公务卡消费中无法避免超标准消费现象,这就造成奢侈浪费情况。
3.公务卡的推行受到环境限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银行卡使用越来越依赖,银行卡使用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为了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各大商场、柜台都使用POS机,为公务卡消费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然而我国许多偏远服务区,在线支付服务很难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务卡的使用,对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支出消费很难满足。
4.传统的支付方式对公务卡的推行增加了阻力。在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卡过程中,由于对其的宣传不到位,一些员工对公务卡消费理解不正确,并对公务卡消费存在抵触情绪。片面的认为公务卡的使用制约了现金消费,同时还会对个人隐私造成威胁。由于大多在职的公务人员对公务卡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缺乏应有的了解,而行政事业单位一直受传统现金结算模式的影响。职工更习惯使用传统的现金支付方式,且短时间内无法转变持卡消费的观念。公务卡的使用率无法提高,使用效果不明显.并给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的推行造成了阻碍。
二、完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的措施
1.不断的加强对公务卡使用的监督力度。针对现行公务卡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在制度实际实施执行过程中容易被人曲解,所以需要加强对其的约束与监督,同时也是避免挪用公款、奢侈浪费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公务卡实际应用时,首先应该明确公务卡的结算限额,避免公务卡透支过多现象。其次,制定完善的公务卡使用制度,并对其现金流量进行规范控制,时刻监督预算单位现金动向。最后,做好公务卡现金提取限制工作,有效的避免行政事业单位负债情况。
2.取消实名制公务卡办理制度。实名制公务卡制度应用过程中,个人消费与公务消费容易发身边混淆,造成奢侈浪费情况。因此,应该尽快取消实名制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开户时,不应该指定某一个持卡人,而是将公务卡放在单位名下,并对其进行规范化标号,为公务卡管理提供便利。事业单位应完善预算绩效的考核以及执行的监督机制。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调整等环节进行有效的监控。建立预算管理以及预算资金使用的机制,制定预算以及专项的资金使用评价方案和办法,并开展或完善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机制。保证预算及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规范以及高效,避免出现资金使用不当、奢侈浪费的现象。
3.不断的完善公务卡的使用环境。随着公务卡推行的不断深入,公务卡的使用环境也应该得到不断的完善,也只有良好的使用环境才能保证公务卡制度发挥更大的功效。首先,政府财政部门应该对公务卡刷卡环境进行不断的完善与优化,为公务卡推行提供方便。其次,对于POS机公务消费应该进行进一步优化,将公务卡刷卡信息、消费类型、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公司地址等消费信息一小票的形式列出来,这样更加有利于政府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流向的监督管理,同时也能确保公务消费的可靠性。最后,加快在线支付业务在公务卡消费使用中的推广速度,确保公务卡具有良好的应用环境。
4.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宣传。为了促进公务卡推行,需要尽可能的消除行政事业员工对公务卡消费的抵触情绪,这就需要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宣传环境,如实际体验、座谈会、影片观看等,是单位员工对公务卡消费有一个正确、全面的了解,帮助员工掌握公务卡正确的使用方式,提高公务卡推行的工作效率与质量。
三、结语
一、信息化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财务管理的意识较差
在信息化的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财务会计管理意识较差,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信息化管理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人员由于意识较差,过分重视传统的财务会计工作操作手法,难以在掌握会计账务处理办法的同时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技术,进而影响信息技术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运用。
(二)单位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
由于信息化管理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运用还处于探索的阶段,因此在信息化管理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尚不完善。而信息化管理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单位财务内部监管不完善
除了上述的两点外,信息化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内部监管不完善,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信息化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没设立一套完整地内部控制监管体系,难以对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进而难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水平。
二、信息化下如何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水平
(一)提高单位内部管理者和财务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意识
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促使财务部门积极的参与到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的管理中。信息化的管理环境下,会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得到很快的发展,因此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并熟练的运用相关的财务会计软件,促使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提高内部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其次,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管理人员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较高层次的管理人员也应当不断的提升自己的信息化内部控制管理意识,通过提升自己的内部控制信息化的管理意识,进而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其他人员的信息化的内部控制管理意识,并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同时还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人员进行定期的思想教育培训,促使行政单位内部所有人员的内部控制管理意识能够提升,进而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整体控制管理水平的提升,使行政事业单位在未来社会中更快更好的发展。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也是信息化条件下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而要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人员应当建立以信息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人员,应当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使用信息技术实施单位内部监管,尽可能的使用信息技术不断地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提高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其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化的管理考核体系。在信息化管理条件下,建立相应的考核体系,依据内部工作人员在网上所登记的内容,对单位内部员工进行考核,对于不能完成相应工作目标的工作人员,进行一定形成处罚,而对于能够超额完成相应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进而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在信息化的管理条件下,内部财务管理水平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
(三)使单位内部财务信息化管理的监管体制日益完善
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管理的监管体制日益完善,也是信息化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得以提升的方法之一。在信息化的管理条件下,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应当如何晚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监管呢?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控制管理人员,应当在信息技术环境中,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监督管理制度。将信息技术环境作为财务管理的基础,并据此作为依托,建立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的规章制度,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水平能够得到提升,并促使行政事业单位能够实现其既定的规划目标,以及在未来社会中能够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其次,还应当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个小部门中建立一套管理规章制度,依据所设立的整体的规章制度,建立一套符合每个部门自身发展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而促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发展目标的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的提升,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在未来社会中更快更好的发展。
(四)以内部控制手段降低单位财务会计工作风险
财务软件为财务信息化管理依托的载体,财务软件的开发方式,分为自行开发、外购调试、业务外包。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在开发与使用财务软件过程中存在着安全风险。在开发阶段,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财务工作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处理规则嵌入到系统程序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开发者的技术局限,和成本效益原则,往往难以嵌入的尽善尽美,进而提高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风险率。并且,因其开发方式不同,在运行与维护过程中安全风险的特征也不同。针对不同特征的安全风险,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补救性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降低财务信息化管理的安全风险。同时,聘用既能够了解财务管理知识的又掌握相应的计算机技术的德才兼备的人员,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软件的使用。在技术和职业道德层面,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风险的降低提供保障。
三、结语
「关键词国际支付,信用证,权利义务
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世界各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均须注明依此统一惯例开立,在发生纠纷时有关法院依此惯例裁决。我国法律也明示承认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其他涉外法律中也都作了关于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这些规定为中国金融机构从事涉外贸易、金融活动与国际惯例接轨创造了条件,也为中国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了依据。
一、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文本第一部分“总则与定义”,笔者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性质归纳为如下四点:
1、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银行用自己的信用为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作担保,但开证银行的这种付款信用保证是有条件的,即受益人(出口商)必须完全遵守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是主债务人,即只要受益人(出口商)通过有关银行交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不管进口商能否付款给它,都必须对受益人或指定银行付款。这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的责任,即是在被担保人不付款情况下银行才代为付款,更不同于托收业务中的委托关系,即能否收款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只是代为办理。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保证”。这种支付既可以由开证行直接办理,也可以指定另一银行付出,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开证银行或其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要求以提供“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为唯一的条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都被视为另一家银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确立上述准则是因为一家银行及其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往往是同一法人,在处理债权、债务上相互有关。因此,同一法人条件下的经济诉讼,有时将在跨国间出现纠纷。这种纠纷如被介入信用业务,则对顺利进行结算非常有害。国际商会为排除上述纠纷的干扰而确立这一准则。
在信用证业务中是否执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确定。这一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质表明,只要各当事人一致同意,则允许在信用证中列入特别条款,亦即不受惯例约束的条款。但是,如果在信用证上已标明“本证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文本办理”,在这样的条件下,则“除非另有约定,本惯例条款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是一项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一般来说,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对外开立信用证,首先必须是它已调查对方资信并通过洽谈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并在规定期内要求银行开出信用证。但是,以合同为依据而开立、内容也应该与合同一致的信用证,一旦开出,就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合同,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议付银行、买方、卖方)只受该信用证条款的约束,不受合同的约束。在出口业务中,出口公司在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一定要立即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或难以接受的,应立即联系对方开证银行和进口商进行必要的修改,否则到时无法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某项单据,即使货物出口保质保量保时、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对方也会拒绝付款,因为在采用信用证方式下发生纠纷,唯一的依据是信用证条款,而非合同。
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当事人不得利用有关的其他合约,对信用证的业务运作进行违约抗辩。信用证作为一种合约必然会与其他合约有联系,如信用证与贸易合同,信用证与银行间的业务合约等。但是,信用证项下的各当事人不能引用有联系合约的规定,作为地信用证条款违约抗辩的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6款规定:“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些规定,是为了保障银行结算业务的顺利开展,避免对信用证业务造成干扰或破坏。
3、是一种单据业务
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不论它是“金融单据”即汇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据等,或“商业单据”即发票、提单、保险单、检验证收、产地证明等,虽然这些单据确实具有履约证明或代表货物的作用,但是,在信用证业务运作中,有关银行只能凭单据办理结算业务,而根本不会去考虑单据背后所反映的事实状况。
信用证业务中一切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对货物的真假好坏,货物途中损失,是否达到目的地概不负责。只要客户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必须付款。办理信用证业务的有关银行既无必要亦没有可能监督实际货物的交易或实际劳务的供应等行为。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的目的在于促进国际贸易往来的发展,并发挥其融通资金的作用。
4、是一种书面凭证
从信用证本身内容的规定来看,它必须有助于结算的顺利进行。信用证的内容应该完整、明确。必要的项目缺一不可,描述信用证内容的词语不得摸棱两可或含糊不清。信用证上的每一条款均应反映“单据化”的要求,即必须以“提供单据的办法”来体现条款的要求。信用证的内容必须简洁,避免繁琐。在信用证的内容中不应列入过多的细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3条规定:“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
二、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关系
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信用证业务项下的主要当事人有:(1)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开证申请人,即国际经贸中的进口商;(2)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开证银行;(3)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受益人,即国际经贸中的出口商;(4)国际信用证业务的中介银行,即作为联系开证银行与受益人的第三家银行,包括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或偿付行等。以上主要当事人因为国际信用证业务连结着的复杂关系,形成了他们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即信用证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关系;(2)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3)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4)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同一经订立并规定了以银行的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那么,进口商通常的做法是向其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开证申请书中应明确开证行被授权付款以及开证申请人保证向银行偿还垫款的一切条件。与此同时,开证申请人要在开证明银行预先存入一定数额的备付保证金。对开证申请人的这项存款,开证明银行不得挪作他用。即使此后开证明银行破产了,开证申请人预交的备付保证金,也应在银行破产时退还开证明申请人,而不应视为破产债权。因为,开证银行在收取这些资金时,只能算是代企业保管。当然有的企业信誉卓著,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明时,往往不预交保证金,而是由银行授予一定的开证信用额度。
开证银行完全有权凭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来决定是否支付信用证之款项。开证银行一旦根据信用证明条款解付了其项下的款项,并借记开证申请人的帐户,开证申请人则不得寻找任何理由要求银行赔偿或退款。对那些在申请开证时未在银行存入备付保证金的申请人,银行则有权向其索偿所垫付的资金。倘若开证明申请人仍坚持要求开证明银行拒付的话,开证银行要做的,也只能是向其申请人解释,它是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条款开立信用证,而开立了信用证,它本身则承担了须对受益人所提交的单证相符的单据付款责任。当然,开证银行在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时,得承担谨慎的责任,务必使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所要求的条款相符,倘若银行没有尽到此责而接受了有不符点的单据,则其无权向申请人要求补偿其对受益人的付款。开证银行对开证申请人所承担的另一义务是及时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而开证申请人对开证银行所承担的义务则包括对开证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所作出的支付进行偿付,并支付手续费,以及如上所述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开证保证金或提供抵押等。
2、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受益人在接收到开证银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后即取得了对开证银行的特定权利,在其根据信用证条款提交了单证相符的单据后,即有权要求开证银行付款,而开证银行也即有义务付款。假如发生了开证银行违背信用证项下的承诺,而对受益人作出拒付的情况,只有一种情况开证银行可以免责,即在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在受益人交单之前已经撤销了该可撤销信用证,则受益人不能要求开证银行付款。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后,即有权凭此要求开证银行履行付款的责任。由于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契约关系,而受益人也就凭信用证的条款获得了开证银行对他债务的有条件承诺,两者之间的关系便是不可撤销的,即两者之间由信用证业务的单据交易独立性原则的性质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自信用证发出之日起,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就已经建立了。开证银行不得以买卖双方的合同纠纷或买方是受骗开出信用证或买方已无偿付能力为由拒绝按照信用证的信用承诺付款。当然,如果开证银行在审单时发现单据不符,并在合理时间内向对方提出,也就解除了自身的付款责任,可以对外拒付。
信用证的受益人在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并要求开证银行付款,如果遇到开证银行无理拒付,有权要求开证银行赔付。不过,受益人索赔的权利只限于汇票的金额及其所发生的利息,不包括因此给卖方带来的其他种种损失。这是因为信用证规定的支付手段是货币,开证银行无理拒付所造成的损失,以出利息的方式赔偿。
开证银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必须履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时向受益人付款,并同时根据信用证条款履行其对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所承担的一切责任。同样,受益人也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而负有履约的责任,即根据信用证的条款提供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相符的单据。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既可制约受益人无端拖延供货而损失买方的利益,又可防范开证行无理拒付而侵害受益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以相互制约方式来充分保障契约各方利益,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主要特征。
3、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为了顺利办理其信用证业务,往往要委托第三家银行作为中介银行来协助办理有关业务。中介银行可能被邀请担当的角色或被委托的业务有: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等。
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是根据开证银行对中介银行的具体要求来决定的。开证银行对中介银行之间的关系,除非另有协议,一般都为委托和的关系。在英美等国,普遍认为中介银行是开证银行的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14条a款规定:“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如有)承担下列责任:对已付款、已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议付的指定银行予以偿付。”只要中介银行按照信用证条款来办理业务,如其应开证银行的指示对信用证付款后,那么它就有权要求开证银行偿付,索回因充当人而可能遭受到的损失。
中介银行经常被作为信用证业务的通知行或议付行。通知银行与开证银行之间,通常是一种关系。通知银行作为开证银行的人向受益人就信用证事项进行通知。议付银行作为中介银行,并不是开证银行的人,而是以其本人的名义进行议付的。议付银行可以是通知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银行。在信用证可以具体指定议付银行,也可以不加限制。议付银行与开证银行的关系基本上相当于受益人与开证银行的关系。但是,在可撤销信用证情况下,如果议付银行已经议付,开证银行就不得撤销或修改信用证了。中介银行只有在开证银行的邀请下才对信用证加具体保兑。中介银行一经成为保兑行,即步入与开证银行相同的地位,而承担对信用证项下保证付款的责任。但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义务不会因此而解除,受益人可以选择对开证银行或保兑行提供偿付要求。而保兑行在对信用证付款后,则可要求开证明银行对其作出偿付。但倘保兑行并非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付款,则其将丧失对开证银行的追索权。
信用证业务中可能会发生开证银行与中介银行双方均力所不及的事件。在中介银行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并凭以付款之后,因突发事件如战争爆发,邮路不通等而使单据无法寄达开证行的情况下,中介银行对开证银行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除非开证银行(必要时包括受益人)同意对信用证展期并接受单据,否则中介银行将持着单据而无权对开证银行及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4、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一方面取决于中介银行是否为开证银行的行,如果中介银行是开证银行的行,那它就要按开证银行的要求来办理有关业务,例如仅作为通知行或议付行。另一方面,又取决于中介银行是否以独立于开证银行的本人身份行事。若是,那么它自己则有选择权。通常中介银行会被开证银行邀请作为通知行、保兑行、付款行或议付行等。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充当保兑银行之情况下才对受益人负有与开证银行同等的责任。否则,中介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就没有这种密切的关系。
在通知银行和受益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契约关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通知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或遗失所引起的后果,以及对电报、电传通知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但是,通知银行对于其传递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须负合理谨慎检验之责。为了更好地为受益人提供便利,中介银行一般最好不要只接受作为通知行,毕竟银行经营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虽然可能要承担信用证项下其他更大的责任。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与国际惯例的精神有所冲突,但这实际上将有利于减少对受益人带来不必要的混乱。对于仅仅作为通知银行的中介银行来说,只负有与通知信用证有关的责任。
议付银行就是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在议付后就成了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法定权利。议付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并无契约关系,议论银行并无义务向受益人付款,它们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票据关系。受益人是汇票的出票人,议付银行是汇票的受让人。议付银行根据票据法享有汇票上的全部权利。
中介银行一旦对某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它与受益人之间也就形成了保证对受益人所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的契约关系。“保兑”一词源于拉丁语,意为“确定”,即对已生效的责任加以保证。保兑银行的概念出自于该词的本意。中介银行成为保兑银行,就构成了开证银行以外对受益人所作出的独立承诺。它除了有助于尚未在世界上知名的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之外,更主要是可为受益人提供双重的付款保证。因为保兑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在发生拒付时,受益人可以在本地追索保兑行,而不用到海外追索开证银行。
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在交单时,可能会出现将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连同汇票直接提交给开证银行而不交给保兑银行的情况。这样,万一开证银行由于某种原因在承兑后破产,受益人对开证银行的索偿权利就只能限于对开证银行的破产财产进行追讨,而对保兑行则无权要求索偿。这是因为此时受益人手中已不持有单据,而无法满足保兑银行保证履行债务责任的条件。此外,在受益人将单据寄达作为保兑行的中介银行,并由中介银行在议付了受益人的单据后,向开证银行寄单的情形下,倘由于开证银行在单据中发现了不符点而拒付,所发生的这种遭拒付的风险,将由中介银行本身来承担。可见,中介银行在承担保兑责任时,它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以单证相符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在保兑行确认单证相符以后,保兑银行必须向受益人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注释
1.(英)H.C.格特力奇,M.梅格拉著,姚念慈等译:《银行商业信用证的法律》,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
2.杨良宜:《信用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1.互联网金融的起源。随着电子信息科技的蓬勃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日趋完善,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金融发展就已见端倪。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银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在美国诞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的正式起步,随后数年之内,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对互联网金融表示出了极大的热情。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互联网金融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很快,尤其在2013年,互联网金融业务呈现爆发性增长趋势,故而被业界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在互联网金融业务飞速发展的今天,其所特有的灵活性和广泛性使其收到了热情追捧,成为金融业的一支后起之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和冲击,既是金融行业借助互联网工具所实现的巨大创新和发展,也引发投资者对其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高度关注。
2.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人类社会发展离不开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而对金融行业来说,不存在实体化的物流,只有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存在,互联网较传统金融的最大优势在于将无数零散的信息和数据实现了低成本的对接,从根本上打破了结构问题所形成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大数据将信息数据进行挖掘、搜集、加工和处理,使得信息对接的功效得到增强。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大数据与金融有天然的弥合性。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模式,其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平台等互联网工具,秉承“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采用安全、可移动的互联网技术,能够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发展对证券行业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个方面来自诸如阿里巴巴、腾讯等大型的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客户和营销渠道优势积极参与线上证券业务,通过极其低廉的交易成本和广阔的销售渠道,以证券经纪业务为切入点和立足点,逐步渗透至整个券商零售业务;第二个方面是网络证券经纪牌照的放开,对传统证券经纪业务的巨大冲击,最终券商只能迫于压力而对传统业务进行改革。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老牌业务,也是证券公司的稳定利润来源,以往传统的经纪业务受众具有价格敏感、品牌认知程度低、可变性强等特点,这些也恰恰能够成为互联网企业向传统证券公司进攻的武器;互联网券商可以利用自己的营销渠道和成本优势,利用大数据支持下的信息为更多的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市场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互联网券商很有可能将证券零售业务变成“价格战”的主战场之一。放眼全球,不乏优秀的电子商务企业成功经营网络证券业务的例子,比如日本的乐天证券,其通过集团的协作和资源整合效应,将其他金融子版块和自身的业务利用集团电商平台进行整合和优化,将集团整个金融产业链的协同效益发挥到了最大,从而使得自身在日本网络证券交易量中牢牢占据前三的位置。从以往海外发达经济体的经验来看,网络券商的集中程度较高。2013年日本个人股票委托交易量主要集中在五家网络证券公司,市场份额达到71.20%。因此,放开优秀互联网平台新设或控股证券公司展开网络证券业务,对于目前集中度较低的经纪业务则会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当前国内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自2007年至2013年分别为54%、71%、69%、56%、51%、39%和48%,经纪业务几乎占据了券商全部收入的半壁江山,被视为证券公司赖以生存的“生命线”。前几年证券经纪业务保持较为平稳的收入态势和占比率,是因为佣金费率下降有明显放缓的趋势。2014年2月,由腾讯公司和国金证券联合推出的一款证券经纪业务金融产品———“佣金宝”的正式上线,被业界视为互联网金融向传统证券经纪业务吹响了进攻的号角。
三、海外网络券商发展状况
佣金费率下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监管政策开放和新技术运用。海外资本市场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券商的佣金费率伴随着政策管制到政策开放而呈现下行趋势,未来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使得证券行业的收入结构也将随之发生根本性的变动:由过去的过度依赖证券经纪业务分散至承销业务、并购业务、做市商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从而实现收入结构由“一枝独秀”向“百花齐放”过渡。以美国的证券经纪业务为例,先后在20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经历了两次佣金价格战,分别催生了嘉信为代表的折扣经纪商和一批如E-Trade的纯网络经纪商,而后者得益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交易方式更加便捷。这两次价格战也使得美国证券经纪业务的佣金率快速下滑,从1976年的0.73%持续回落到1999年的0.08%。日本在2000年左右也经历了互联网券商的高速发展,网络券商的佣金战使得行业佣金率水平在2000年前后下降了50%以上。中国证券行业当下现状与21世纪初的发达经济体,如美国,日本情况较为相似,券商业务佣金费率下调趋势已不可逆转。当经纪佣金收入增长日渐疲软后,证券行业如何实现转型及结构调整,已成为当前各家券商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虽然中国当前的互联网总体环境较之21世纪初的发达经济体有很大差异,但深入分析对比国内外证券经纪业务面临互联网金融冲击时的业务调整思路,有助于为中国证券业提供发展经验和未来变革途径。
四、经纪业务如何转型
1.转型中的核心竞争力。证券业经纪业务经过近百年发展,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业务模式,但无论如何演进发展,其创造利润的核心要素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针对不同客户群体的个性化服务、便捷和服务价格。传统实体网点的主要优势集中于前两者,而互联网线上经纪业务则聚焦于为客户提供便捷和价格优势服务。由此可见,未来证券行业将沿着虚拟化、多元化的趋势进行变革,证券行业的服务内容将进一步细致化和个性化,针对拥有不同需求的客户群体量身定制个性化服务。首先,作为物理网点来说,其较之其他营销模式最大竞争优势来自于个性化定制服务,互联网金融为客户提供大量价格低廉的标准化服务,由于其特性而很难满足客户的个性化和定制化的需求,在这一领域中,物理网点牢牢占据着主动权。当前,证券营业部为投资人提供三种类型的个性化定制服务:一类是为投资者提供证券资产管理部门开发的高收益金融衍生产品,经纪人可以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为其选择投资组合,这点在互联网上难以实现;二是能够为客户提供面对面,实时的投资理财咨询和服务;三是证券公司的其他部门,可以主动把握或维护业务潜在客户,开拓新的客户群体。上述三类业务主要针对高回报需求、高净值客户,他们往往更为看重投资收益和服务,佣金价格对其来说并不重要,他们是证券营业部重点维护的主要客源,对物理网点有着天生的依赖性。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民财富不断积聚,投资者投资意识和理财水平不断提高,这部分客户的比例也将随之上升。其次,作为经纪业务的重要经济利益来源,高净值客户往往是各方需要优先争取和服务的对象,但考虑到高净值客户对于传统证券传统营业模式的惯性,所以普遍认为这一部分客户在考虑服务提供方时不会过多考虑互联网金融商。一般来说,网络经纪业务的重点主要放在对便捷性较为敏感的中小散户身上。目前可以带给客户便捷的主要在于缩短开户和相关业务的办理时间,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客户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距离自己日常活动范围较近的营业点,然后再在此基础上衡量经纪业务佣金率;而互联网金融为客户提供了足不出户办理业务的体验,让客户可以随时随地办理开户等业务,在这方面互联网为投资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他们在与传统物理网点竞争中获得了极大的优势,但是照以往经验来看,这种变化注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监管方和客户都需要一定时间来适应这一创新,因此可以断定网络经纪业务在便捷性方面战胜传统证券营业部并非一朝一夕。过去,决定中小散户是否开户的主要影响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营业网点的距离;二是手续费价格。网络经纪时代来临后,业务办理网点的距离这一概念会逐渐消弭,而客户的关注重点也自然而然就全部转移到了佣金价格上,因此,互联网给证券经纪业务带来的不仅仅是营销模式的创新,也将会是行业竞争机制的变革,关于佣金费率的价格竞争将会愈演愈烈。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影响;策略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双向影响效应,一方面,它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中间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
1.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有积极影响。
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有利于组织低成本的存款。无论是基金开户还是基金投资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不论基金是商业银行通过为基金提供销售、交易服务,在银行系统内部十分简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将存款划转为基金,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为自己扩大了客户源。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费,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发起、管理、托管三权分立的机制,根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由商业银行担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而且要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托管人必须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证基金发行、运营、赎回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目前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来担任,一些资本实力雄厚而且业务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也加入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业务将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业务,具体见下表。从证券投资基金历年托管费收入来看,托管费收入上升速度很快,已经从1998年的1600万元上升到2006年的10.53亿元。商业银行通过介入基金托管业务,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资产结构,促进商业银行中介业务的发展,增加无风险业务收入,改善业务收入结构,也可以促进新型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素质提高与知识结构的改善,为商业银行现代资本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拓宽空间。
2.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带来了冲击。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具有强大的专业理财功能,它的出现顺应了降低资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出现存款“脱媒”。
现象,使得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具有转型经济国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间接融资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在短期内迅速削弱其传统业务,中间业务又无法迅速跟上,银行的不稳定性增加,将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产生冲击。进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对央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变化,对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制度下的货币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货币政策中的M1、M2、M3等形式的货币定义不断发生变化。毫无疑问,证券投资基金对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增加了货币控制的难度,对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提出了新的考验。此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带来的低风险高盈利效应,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对银行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战。
二、商业银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对策
1.发挥商业银行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鉴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带来的积极影响,大力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开拓,不断增加托管基金的数量和资产总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市场开拓,目的是将销售的基金按照协议的要求推介出去、销售出去。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销售基金,顺应潮流尽快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便利投资人投资的方式,让投资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销服务。还可以借鉴美国筹建类似于“基金超市”网站,销售各个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虑银行卡在基金销售中的作用,还可以通过电话银行销售基金,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2.商业银行争取在政策指导下成立银行系基金,开展多元化经营。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4月6日,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工银瑞信等银行系基金应运而生。到2008年底,这3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规模逆势增长,其中交银施罗德排名12位,建信基金排名20位,工银瑞信成为2008年规模增长最快公司,而且赢得市场和不俗的业绩。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银行业带来了新机遇,不仅有利于在分业框架下推动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而且有助于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和资产的多元化。大量的储蓄资金将有可能通过购买银行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因此,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尽快尽早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存差,促进储蓄———投资的转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就可以转换角色,成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经营基金业务。:
3.向开放式基金提供融资便利,进行业务创新,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中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使证券业与银行业合作又增加了一个途径。由于开放式基金可能面临非正常巨额赎回压力而产生流动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银行的短期资金支持,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条件下,银证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这也是商业银行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4.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托管业务服务。基金托管要求银行在财务核算系统软件、清算网络、监控手段、整体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销售和服务。商业银行庞大的储蓄网点、丰富的储户资源、先进的网络设备、良好的信誉等软硬件条件,不仅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销售平台,而且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清算结算网络系统、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完善的系统结构,完全可以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在基金托管业务服务过程中,一定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发挥银行的优势,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服务。
5.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前基金托管业务存在的很大问题是商业银行托而不管,过分注重基金的清算交割和保管功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监督管理基金规范运行,避免发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性,同样是商业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6.加强银行基金业务人员的培训,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进行专业化的服务。由于基金是新业务,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商业银行人员难免对基金业务产生陌生感,对基金业务销售和托管过程中需要具有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因此加强岗前培训、人才引入和员工业务素质学习才能保证证券基金业务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罗松山。投资基金与金融体制变革[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